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0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卓晉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晉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晉賢: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上訴本院後,以97年度上訴字第44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訴本院後,以97年度上易字第29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6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上訴本院後,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2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上訴本院後,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4號判決,就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部分,撤回上訴確定。轉讓禁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全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97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