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燦濤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燦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燦濤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366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