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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潘源驊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1 年度執聲字第2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源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潘源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9年5 月3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 年4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已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1 年1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故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 年11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 份,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1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應免其繼續執行。

三、據上論結,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2 款,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