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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 潘信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贓物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101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信德犯贓物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潘信德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於99年11月15日解送至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經報請法務部以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此有上開法務部函、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確定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11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聲請書贅引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聲請書漏未記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郁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