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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啟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啟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黃啟瑞於民國99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黃啟瑞因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淨卿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