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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錢阿秋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錢阿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阿秋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87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並於民國96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