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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2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立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於民國94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