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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興權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強盜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興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茲審酌本案尚未確定,為期確保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不因其聲請責付而消滅。且聲請人所提出聲請之理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至於其他聲請意旨亦不構成本件停止羈押被告之事由,所請責付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