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信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信文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文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9號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96年度台上字第290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黃信文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