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士元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士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元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07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77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