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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7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品庠上列受刑人因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品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品庠因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訴字第119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407 號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35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80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