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勝山財務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健男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秋桐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楊健男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部分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家慧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