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忠義選任辯護人 陳憲政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彤瑄(原名陳少美)選任辯護人 李恬野律師
潘正芬律師許世賢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芬玲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振安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29號、90年度訴字第376 號中華民國92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5550號、第5975號、第7796號、第10102 號、第10103 號、第1010
4 號、第10377 號、第18935 號、第25712 號、89年度偵字第3804號、第3805號、第17091 號、第20876 號、90年度偵字第1227號;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 號、第25446 號、89年度偵字第7573號、第7574號、第8709號、第17244 號、第17314 號、第19號、第2180號、第15
424 號、90年度偵字第11221 號、第11222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3 號、第364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30號、90年度偵字第105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836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 號、92年度偵字第10865 號、第11317 號、第13152 號、第13153 號、第13154 號、第1315
5 號、第16275 號、第20238 號、96年度偵字第242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部分均撤銷。
戴忠義、陳彤瑄、李振安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陳彤瑄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戴忠義、李振安各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黃芬玲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緣楊恭福(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9號有罪判決確定)、楊恭惠(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裁定停止審判)係係兄弟關係,兩人自民國81年間起從事不動產仲介、納骨塔、渡假村會員卡及壽險代理等銷售業務,對於將商品美化、包裝,經由廣告、宣傳及業務人員之強力行銷,可提高商品價格,創造銷售數量之行銷手法具有相當之經驗。因86年間招攬投資顧問公司會員,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地下盤商交投熱絡,有利可圖,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即自87年4月間起,以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金公司,85年12月31日設立登記,原董事長為陳彤瑄,88年3 月16日改由楊恭惠擔任董事長,朱明德、蔡顯玠為董事、黃註財為監察人)名義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販售業務;楊恭福並化名「分析師楊鑫」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建金證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師」、「免費送股王資訊」等訊息招攬消費者,另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高額佣金及快速升遷等誘因,招攬業務人員進行訓練;又為能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供其販售,另在各大媒體刊登「全球統一集團為國內最專業之證券投資公司及最專業輔導上市上櫃股票承銷機構」、「擁有數十位分析師、5 位會計師及幕後龐大證券商,可提供企業資金,輔導企業上市、上櫃,取得社會資金,邁向國際化、企業化之水準」等廣告,誘使亟需資金週轉之未上市(櫃)公司與之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或稱授權書、證明書),甚或以低價蒐購財務困難之公司股權,以達渠等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目的。而於招募大量業務人員後,即由公司組織訓練部門施以職訓課程,利用坊間多層次傳銷商品方式,將「股票」視為商品向社會大眾推薦,以高額獎金、福利制度,使不知情所販售之未上市(櫃)股票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之業務人員,誤信其文宣內容,積極向其親戚、朋友、同學等人強力推薦,以藉由不斷招募業務人員迅速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擴展其經營版圖,累計鉅額財富。楊恭福、楊恭惠復為使一般投資人對其產生信賴,另成立「全球統一集團」,並在該集團下設立多家公司,除建金公司外,另於87年10月、11月間,在建金公司設址之台北市○○○路○段1 之1 號12樓外之5 樓、7 樓、10樓成立附表一所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統一國際公司)、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統一電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鑫電子科技公司)、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中央公司)、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首富公司),各公司之設備、裝潢均極豪華,使消費者誤認「全球統一集團」資本雄厚,關係企業眾多,值得信賴,而購買該集團所推薦之股票,嗣並拓展營業據點至桃園、臺中、高雄等地。
二、楊恭福、楊恭惠為運用媒體宣傳以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除在報紙、電視臺刊登、播放廣告外,並由集團總監戴忠義擔任發行人發行「首都時報」;由集團顧問黃註財擔任發行人發行「全球金融報」;由楊恭福擔任發行人發行「產業特別報導」,藉由報導方式(非廣告方式)宣傳如附表三編號1 至20所示公司之投資價值,並由黃芬玲擔任主持人,在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台、CaSa、國會衛視、華夏等有線電視頻道播出「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股市致富」、「跨世紀理財贏家」等節目,或由集團內部人員如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王德華、陳日安、陳文安、曾睦翰等人,以分析師、各大公司高級主管或專業人員名義,或由附表三編號1 至20所示各該未上市(櫃)股票公司負責人、總經理為來賓,公開在節目中促銷該集團所販售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製播附表二所示全球統一集團及宇生公司等公司、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公司之簡介及上開節目之錄影帶,供不知情之投資者及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觀看,以達其促銷目的。
三、全球統一集團規模既具,楊恭福即擔任集團總裁、飛中公司負責人;楊恭惠擔任集團董事長、全球統一國際、建金公司負責人;楊恭發(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有罪確定)於87年2 月自軍中退伍後擔任集團執行長、全球中央、全球首富公司負責人;戴忠義除與楊恭福、楊恭惠籌設全球統一集團外,並自87年5 月起擔任總監;楊恭福之妻陳彤瑄擔任集團財務長;朱明德(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有罪確定)自87年7 月1 日起擔任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統籌業務推展及人員組訓,並擔任建金、全球統一國際公司董事;李振安為楊恭福等人舅舅,擔任集團商品部顧問,負責產業評估業務(88年4 月起任職);黃芬玲擔任集團製播節目主持人與集團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自87年10月間起任職);王德華(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於87年6 月參與集團之籌設,擔任總裁特別助理,於87年11月離職;賀濰華(經本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有罪確定)為美國公民,長期在美,因其弟賀台華與美國Future Comm 2000 LTD.(下稱F.2000公司)負責人熟稔,全球統一集團88年間因欲投資美國公司股票,乃經由余逸鶴介紹結識楊恭福,並自88年7 月15日起,以月薪6 萬元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海外商品之分析師(辦公處所設於台北市○○○路○○○ 號4 樓之2 ,係由全球金融報所承租,由賀濰華負責向經濟部申請設立F.2000公司在台辦事處之事宜)。渠等均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承銷及證券商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仍由上開成員組成全球統一集團產業投資委員會(或稱商品發展委員會,後改稱商品部),就欲販售之公司股票先作評估,再以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負責人楊恭惠)及全球統一國際公司名義,於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之時間,在全球統一集團或各該公司,分別與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之公司簽訂股票銷售契約,取得各該公司股票,其後由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各分公司、營業處所對外公開販售附表三編號1至23所示未上市(櫃)公司(含外國公司)股票(販售情形如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其中部分公司股票係於取得前,即已先行販售,並有超額販售情形,而編號22、23千禧商務、臺灣鍍鋅公司因事後合約未成而退款),並在集團所屬各公司及營業處所揭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電視牆,供客戶參考購買,而共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承銷及證券買賣業務。渠等復明知附表三編號1 至20所示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並不符合上市、上櫃標準,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嗣改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甚且已表示不擬核准上市、上櫃,而編號21所示之F.2000公司即將為美國JMJ 公司所兼併,竟隱瞞事實,意圖為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財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將該等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及財報資料,刻意加以偽裝美化,由該集團資策部(後改稱媒體資策部)印製不實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及廣告文宣,內載誇大不實之公司資產規模、財務狀況、營業能力、產銷計畫、發展前景等內容,並以全球統一集團網路(網址有:http://www.gpgs.com.tw 、http://www.gpgs.com.tw)上載不實之股票交易情形,如88年1 月27日上載「勝彥、宏岳、技富、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其中宇生成交量2,698 千股、高農成交量1,394 千股、傳展成交量1,803 千股」,均高於88年11月26日查獲時之成交總量宇生639 千股、高農999 千股、傳展1,580 千股,以大於實際成交量方式上載,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熱絡、搶手,致使如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等誤信該等公司具有相當規模及發展潛力,值得投資,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各營業處所購買該未上市(櫃)股票,並交付股款予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受有損害,而集團成員則藉此獲取高額利潤、獎金,恃以為生,並以之為常業(除賀濰華外)。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簽約過程及不實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廣告文宣內容如下:
㈠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展公司):
於87年4 月間起陸續由化名「楊峻」之楊恭福及負責建金公司財務之陳彤瑄化名「陳薏安」出面,以建金公司名義,在台北市○○○路○段○○○ 號1 樓傳展公司內,以每股10元之代價,向該公司代表人陳蔡淑汝(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5712 、2571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分別購買該公司股票200 千股、200 千股、380 千股、30
0 千股、500 千股,並分別由陳彤瑄收取股票。而傳展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清潔劑加工製造買賣業,實收資本額雖登記為9,800 萬元,然員工僅有4 人,每月營業額僅約100 萬元左右,86年度累計虧損1,380 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負2.
6 元;87年累計虧損更達2,695 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
0.8 元,公司營運狀況本屬不佳;然為哄抬股價,竟在報紙刊登廣告及在公司內部文宣資料刊載「未上市的超級黑馬飆股中的超級明星,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的股王)獲利轉機超強:86年每股獲利2.87元、87年預估獲利10元、88年15元。配股超高:今年有償配股1 張、明年後年無償配股
1 張配1 張」、「目前股價才40元左右,上漲空間大,預計投資5 年可增值100 倍獲利奇蹟」、「1 年可賺2 個股本…首席分析師楊鑫老師」、「87年度營業額達5 億以上」等不實訊息。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8元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傳展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8元至30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傳展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傳展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自87年5 月起,該集團共計販售傳展公司股票約1,580 千股,得款在3 千萬元以上。
㈡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農公司):
87年7 月1 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高農公司代表人孫春男(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孫春男將高農公司股票5,000 千股以每股10元代價,交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10% 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代價(即建金公司實際以每股9元取得,然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故高農食品僅交付約1,400千股予建金公司販售)。而高農公司86年、87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0.42元、0.215 元,每股帳面價值僅分別為10.996元、11.058元,為抬高該公司股價,製作之「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竟訛稱:「5 年獲利百萬的超級股王」、「一路長紅只漲不跌的奇蹟」、「未來股王高農食品」、「高農乃全省第一家通過CAS 認證的商品,其產品水準均達世界級的標準」、「訂單不斷:高水準的產品讓消費大眾吃的安心,目前各相關業界已相繼下單,公司在不久的將來,更將在全省各地設廠,全省連線」、「和臺灣省肉品研發基金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食品工業研發會、技術研發合作、拓展更新產品提供給消費大眾,是未來的生物科技」及「僅釋放出極少數的股份,給予最幸運的朋友,現階段只漲不跌的獲利與未來十倍、百倍的增值」等不實訊息,並在網路上刊登「高農每股淨值26元…他只釋出4,800 張原始股票給幸運的投資者認購,目前股價才30到35元」等不實訊息。由楊恭福、楊恭惠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9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高農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者張兆圭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29元至43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高農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高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詳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自87年8 月1 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高農公司股票約999 千股,得款約31,924,000元。
㈢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銓公司):
87年8 月19日由戴忠義、陳彤瑄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與晉銓公司代表人王德雄(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承銷總代理契約書及授權書。約定由王德雄提供晉銓公司49% 股權供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其中20%股權 (共2,290 千股),作為全球統一集團代晉銓公司銷售之代價,另29% 股權(共2,510 千股),則以每股10元價格(故實際上每股平均價格僅約為5.9 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晉銓公司實收資本額僅1 億1,450 萬元,於87年初因遭氾凌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金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倒債6 、7 千萬元,因此資金調度困難,乃將股票交予建金公司承銷;斯時晉銓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以高科技股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然為抬高股價,竟製作「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不僅將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改為「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計畫書又訛稱:晉銓公司「計畫2000年以高科技類股股票上市或於2002年上市」、「預計今年現金增資1 億1,850 萬元」、「購買土地約3 千坪(為新竹科學園區第四期預定地旁)」、「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出部分技術股,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作為合法總代理,僅3 日,銷售量逾6 成,股價由20元上漲至42元,上漲率為110%」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晉銓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誆稱:「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33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5元,特惠價37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5元,特惠價每股為42元」、「近期將鎖碼」等不實訊息,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及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晉銓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謝新村、江蓉華、范麗晴等人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0元至42元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晉銓公司股票。楊恭福、楊恭惠等見厚利可圖,又於88年1 月6日再由王德雄簽訂授權書與全球統一集團,將晉銓公司88年增資股票共計4,600 千股悉數交由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全球統一集團販售晉銓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自87年8 月20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晉銓公司股票約9,136 千股,得款約219,227,000元。
㈣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玄國公司):
87年9 月5 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陳彤瑄名義與玄國公司代表人李文作(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張平河(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玄國公司釋出持股6,000 千股,以每股7 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玄國公司主要業務為廢棄物之處理,並無任何不動產,實收資本額僅
1 億8 千萬元,84年、85年之營業額皆為0 元;86年累計虧損為3,480 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0.071 元;87年累計虧損為3,300 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025 元、87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8 元;且斯時玄國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 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然為抬高股價,竟製作「玄國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將玄國公司改稱「玄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訛稱:玄國公司「民國81年於南投建廠,工研院完成測試報告」、「繼民國81年在南投建廠後,接下來透過BOT 的方式,將在北部的觀音工業區及屏東內埔興建廠房」、「民國86年與美國ABB 環保公司技術合作」,並將非屬玄國公司所有之土地(實係張路、李金鎮等人所有土地)列於其中,訛稱:該土地為玄國公司所有,且玄國公司「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玄國環保科技讓你擁有驚人的獲利,短期即可擁有500%以上的超高獲利」、「玄國環保科技值得投資參與,增資與配股分紅,獲利百倍不是夢」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38元,特惠價26元」、「玄國前每股高價為38元,特惠價28元」、「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每股為30元」云云。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玄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張乃凡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0元至39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玄國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玄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自87年
9 月1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玄國公司股票4,030 千股,得款約97,291,000元。
㈤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直春公司):
87年9 月8 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直春公司代表人林英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詐欺部分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8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簽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由直春公司提供40% 股權(約2,200 千股),以每股10元之價格交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全球統一集團則交付2,200 萬元與直春公司。而直春公司實收資本額僅5,500 萬元,86年累計虧損為428 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1.327 元;87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451 元,87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9.487 元;該公司於88年6 月財務發生問題,不僅無法支付員工薪資,且發生退票情事,不僅使銀行對該公司之各種信用額度均減縮,亦造成公司資金調度困難。且斯時直春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然為抬高股價,竟製作「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訛稱:直春公司「實際營運之稅前每月平均毛利為新臺幣656 萬元,約佔營業額32.8% ,以如此利潤推算,1 年內將可獲得1 個資本額…預計民國90年正式上櫃」云云,隱瞞直春公司88年發生退票及無法支付員工薪資等情事。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直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誆稱:「直春高獲利實在夠犀利」、「(88年、89年)有償配股1 股配
1 股、「增資配股與配息,股價一路飆不停」、「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26元」、「直春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28元」、「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56元,特惠價每股為30元」、「直春自5 月13日起全面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2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直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者,致使投資人徐薏芸、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直春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2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直春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直春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自87年9 月18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直春公司股票約2,986仟股,得款約69,998,000元。
㈥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
87年底,由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等人以全球統一國際投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與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 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議定股票銷售事宜,並由知情之該公司掛名負責人即總經理陳正(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技富公司因前登記負責人黃進榮發生財務危機,乃由股東改組負責人為陳正,公司業務雖由陳正負責執行,然實際財務及重大決策仍由黃進榮負責處理)出面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約定技富公司釋出
49 %股權(約2,940 千股),以每股10元代價予建金公司承銷,其中15% (約441 張)作為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股票之佣金及服務費。而技富公司實收資本額僅6 千萬元,86年度累計虧損為440 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0.364 元,該年度會計師簽具修正保留意見書;87年累計虧損為327 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1.1 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13.4元,短期內並無上市上櫃交易之可能。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計劃書」,內載技富公司將於90年上市上櫃。
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偽稱:「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
60 元 ,特惠價34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38元」、「技富目前每股最高價為60元,特惠價為45元,近期將鎖碼」、「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92元,特惠價每股為45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104 元,特惠價每股為48元」、「自即刻起,全面鎖碼。」等不實訊息;同時將技富公司以「技富電子」名義刊登於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全球金融報上,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7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技富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陸海貴、張傳文等人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7元至72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所屬公司購買技富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技富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自88年1 月1 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技富公司股票約7,911 千股,得款217,418,
000 元(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超額販售技富公司股票情形)。
㈦宏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岳公司):
87年12月4 日,以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宏岳公司代表人林月嬌(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3133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由建金公司全權處理宏岳公司釋股及辦理過戶等股務事宜。約定由林月嬌釋出該公司49% 股權(共4,900 千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20% 作為技術股,當作建金公司酬勞,其餘29% 股權以每股10元計算。而宏岳公司實收資本額僅9,500 萬元,於87年以前均未有盈餘分配與股東,該公司僅係代理日本萬田發酵株式會社酵素產品,未曾取得日本中小企業400億日幣保險,然為抬高股價,竟製作「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自行成立中華生物科技發展協會,由戴忠義擔任秘書長,訛稱:宏岳公司自88年度起「有償配股1 張配1 張,無償配股1 張配1 張」、「89年度有償配股1 張配半張,無償配股1 張配半張,89年度亦有
1 股配1 股之實力,但為申請上櫃,故保留營收50% ,90年度準備上櫃」、「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研發成功世界上唯一僅有的植物性酵素食品,並已取得日本中小企業400 億日幣的保險,產品深獲肯定,已在日本當地銷售有14年的歷史,不但如此,還得到日本政府有關單位300 億日幣的補助」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未上市(櫃)強勢熱門股,在前揭首都時報、全球金融報中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宏岳目前每股高價為54元,特惠價27元」、「宏岳目前每股高價為54元,特惠價30元」、「近期將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宏岳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5元至30元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所屬公司購買宏岳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自88年1 月4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宏岳公司股票4,651 千股,得款106,619,000 元。
㈧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彥公司):
87年12月19日,由楊恭福、楊恭惠及戴忠義以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經原審97年度訴緝字第148 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判決免訴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承銷勝彥公司股票,並作企業包裝。由邱明德提供該公司37.5% 股權供建金公司販售,其中35% 股權(共6,580 千股)每股為10元,另2.5%股權(即470 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佣金。而勝彥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1 億8,800 萬元,然86年度累計虧損仍達1,340 餘萬元、87年累計盈餘僅32,000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534 元,每股帳面價值僅約10元,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劃書」,訛稱:「90年3 月上櫃掛牌交易」、「88年度營業收入1,386,348,000 元、每股稅前盈餘8.4 元、稅後盈餘
6.3 元,89年度營業收入1,802,252,000 元、每股稅前盈餘
14.5元、稅後盈餘11元」、「88年要增資1 億6 千多萬元」、「計畫開發UPS 、ETT 點焊機」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勝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價格);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48元,特惠價33元」、「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55元,特惠價38元」、「勝彥目前最高價為55元,特惠價為40元」云云,用以營造勝彥公司股票交易熱絡、搶手,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勝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張傳文、謝新村、江蓉華、雷青翰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等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5元至42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所屬公司購買勝彥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勝彥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8 所示,自88年
1 月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計販售勝彥公司股票計約6,
567 千股,得款約193,200,000 元。㈨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生公司):
87年6 月15日,由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戴忠義及王德華等人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宇生公司代表人劉華權(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約定由劉華權提供宇生公司40% 股權(即2,400 千股)供建金公司銷售,代價為每股8 元。其中600 千股作為建金公司代為承銷之佣金(亦即建金公司係以每股6 元代價取得宇生公司股票)。而宇生公司於86年累計虧損為314 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0.298 元;87年累計虧損為292 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0.087 元,每股帳面價值約為9.5 元。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宇生科技上市上櫃計畫書」,訛稱:「87年到90年間,資本額將分別達到6 千萬元、2 億(88年上半年)、5 億(88年下半年)、10億、20億;有償配股1 張配1 張、88年第一次無償配股1張配1 張、第二次有償配股1 張配1 張、89年無償配股1 張配1 張」、「投資1 張經3 年配股之下,即有百倍以上的驚人獲利」、「近期將與許多國際知名之大廠商簽訂合約,並與許多國際高科技公司(將包括微軟等公司)技術合作,為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帶來大量之獲利」、「向經濟部申請軟體發展補助費2 千萬至1 億元」、「購買辦公大樓及土地興建多處公司廠房,和多家廠商簽約」、「增資計畫中,預計在87年9 月現金增資1 億4 千萬元,預計在89年上櫃,90年上市,資本額為50億」、「10餘國簽約經銷本產品」及「未來的台積電、華碩- 宇生科技」云云。楊恭福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4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宇生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謝新村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40元至55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宇生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宇生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9 所示。自88年1 月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宇生公司股票約638 千股,得款約34,898,000元。
㈩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見公司):
88年4 月26日,由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以每股10元代價向先見公司代表人陳全成(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 、257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先見公司股票4,802 千股,共計4,802 萬元。同年9月10日,又以每股15元價格購買先見公司股票1,900 千股,共計2,850 萬元,陳全成並簽訂授權書委託建金公司為先見公司在臺灣地區唯一股票銷售總代理。而為哄抬股價,全球統一集團乃製作「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在所屬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先見目前最高價為76元,為回饋大眾,以特惠價38元認購」、「先見目前每股高價為76元,特惠價每股48元」、「即刻起全面鎖碼」、「預估90年上櫃」等訊息,用以營造先見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且於簽約取得先見公司股票前,即先行販售,嗣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先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雷青翰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0元至48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先見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先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自88年4 月1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先見公司股票約5,312 千股,得款約174,547,
000 元。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公司):
88年4 月16日,全球統一集團以每股10元代價向東大公司股東購買東大公司股票500 餘萬股時(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 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東大公司87年每股稅前盈餘僅0.105 元,每股帳面價值約為11元,並未發放任何紅利予股東,且該公司並無上市上櫃計畫,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並在產業報導中訛稱:東大公司鐵鋁錳取得美國、日本專利、東大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東大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東大精密為本集團商品開發審查委員會精心為投資大眾之具有金本面極佳與前瞻性的績優股。東大精密以特惠價38元推出,共計3 千張股票,預計年底掛牌上櫃」、「東大目前最高價為
53 元 ,優惠價38元」、「東大優惠價每股40元」、「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67元,特惠價每股為42元」、「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67元,特惠價每股為48元。」、「價格調漲,東大調為54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東大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且於取得東大公司股票前即先行販售,嗣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東大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等因而陷於錯誤,對於東大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38元至54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東大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東大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自88年4 月4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販售東大公司股票約4,317 千股,得款約169,833,000元。
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邦公司):
88年5 月12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楊恭惠,以總價1 億元之代價向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 、2571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該公司股票8,000 千股(每股約12.5元)。而捷邦公司87年資本額雖為1 億9 千萬元,然86年、87年盈餘均僅約2 百萬元,87年度每股稅後淨利僅為0.19元,86年度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查核簽證;87年會計師仍然簽具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表示:「如財務報表附註四㈣、四㈤所述,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及86年12月31 日之應收帳款及應收關係人帳款之收回性,取決帳款能否確實回收,但此事項之最後結果仍未確定,同時公司亦未對此估列適當之呆帳損失」等語,足見該公司財務狀況已然不佳。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用地面積5 千平方公尺」、「預計89年或90年上櫃」、「90年營業收入可達30億」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公布新商品捷邦電腦所生產之主力產品LCD 及主機板為目前明星產業,電子類股中最熱門與最具前景之產品,自推出以來短短一天即創造近2 千張之佳績。目前捷邦電腦之超低優惠價為40元。」、「捷邦電腦自推出後極受肯定,已迅速突破4 千張,超低優惠價自5 月24日中午12點調漲為48元。」、「捷邦電腦全部售完,即刻起全面鎖碼。」、「捷邦將於7 月8 日起調漲為50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該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決定初期先以每股4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並決定於簽約取得捷邦公司股票前即先行販售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捷邦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孫鐓、雷青翰、葉世煌、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至56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捷邦公司股票。計該集團販售捷邦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自88年4 月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捷邦公司股票約8,
524 千股,得款約353,442,000 元(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有超額販售捷邦公司股票情形)。
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豐公司):
88年4 月13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向十豐公司負責人陳東利、股東彭之榮(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 、2571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十豐公司股票6500千股,每股11元。而十豐公司86年、87年之稅前盈餘每股僅約0.18元、0.432 元,股票淨值僅約11.3元、11.1元許。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十豐食品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十豐公司88年到91年之稅後利益,將分別達37,484,000元、52,290,000元、6,340,000 元、80,800,000元」云云;又在全球統一集團產業特別報導中誆稱:「88年4 月上櫃掛牌」,在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十豐食品以特惠價每股32元推出,共計3 千張,預計今年底到明年初申請掛牌上櫃」、「十豐目前最高價為53元,優惠價38元」、「十豐目前每股最高價為67元,特惠價為48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十豐公司股價上揚、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2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並決定於簽約取得十豐公司股票前即先行販售後,嗣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十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吳淑燕等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32元至39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十豐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十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自88年4 月10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十豐公司股票約262 千股,得款約8,473,000 元。
紐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煇公司):
88年6 月24日、7 月7 日及8 月21日先後由楊恭惠、楊恭福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向紐煇公司負責人陳仲儀(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 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每股10元代價購買紐煇公司股票4,000 千股、以每股7 元代價購買2,000 千股,共計以54,000,000元代價購入紐煇公司股票6,000 千股。而紐煇公司於88年即營運困難,同年6 月到8 月間陸續遭銀行退票,金額達26,023,818元(嗣後未註銷金額達22,154,159元,並遭列為拒絕往來戶)。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紐煇公司預計民國89年申請上櫃,89年、90年、91年及92年EPS 分別預估為1.8 元、2.13元、2.32元、2.57元;如加計與「日本黑田電器策略聯盟所產生之效益,前揭年度EPS將分別為4 元、5.2 元、5.7 元及6 元。」云云,並誇大紐煇公司製造數位相機、手機外殼、發展遠景短期目標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股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再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預估該公司上市上櫃時間為89年第3 季,宣稱「紐煇每股35元優惠價至8 月2 日截止」、「價格調整,紐煇調為42元」,用以製造紐煇公司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紐煇公司前景良好、獲利甚佳、即將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張傳文、孫鐓、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紐煇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5元至42元不等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紐煇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紐煇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自88年7 月1 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販售紐煇公司股票共約5,514 千股,得款195,794,000 元。
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惠公司):
88年6 月25日,由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與創惠公司代表人林昌慶(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買賣契約」(本質仍屬股票承銷委託契約),約定由林昌慶提供創惠公司股票共6,000 千股,以每股12.3
2 元價格售予建金公司,契約有效期間自88年6 月25日至88年11月12日止(嗣創惠公司因發現股票遭哄抬過高,造成壓力,而僅提供1,600 千股予全球統一集團,林昌慶得款19,940,000元)。而創惠公司實收資本額僅1 億5 千萬元,87年全年營業收入(僅為公司全年總收入,尚未扣除公司支出,並非公司獲利金額)僅2 億1 千餘萬元,86年、87年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1.1 元、1.391 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10.3元,且當時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 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創惠公司89年到91年度之營業收入將分別達4 億4 千萬元、5 億元、
6 億元,公司獲利能力亦將分別達17.95%、19.8% 及21.6%、創惠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創惠電子推出以來,已造成全國各地熱烈搶購,完款張數亦持續增加中,每股38元之特惠超低價(2 千張)將隨時結束…把握底部進場時機」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且決定簽約取得創惠公司股票前即先行販售後,嗣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創惠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至42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創惠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創惠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自88年6 月1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創惠公司股票約1,146 千股,得款約39,524,000元。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成公司):
88年5 月27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運成公司代表人張德龍(經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90年度訴字第37
6 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合作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張德龍將運成公司股票3,500 千股以每股2 元出讓予建金公司,另2,
000 千股以每股5 元出讓予建金公司,且簽約後運成公司需辦理增資至198,000,000 元(即增資143,000,000 元),增資後3,500 千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建金公司。而運成公司財務狀況不良,87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0.03元,自87年9 月份起因產業景氣低迷及客戶積欠貨款3,500 餘萬元,致88年5 月間該公司支票退票數額達1,530餘萬元,張德龍不得不將股份低價求售,以註銷銀行退票記錄。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運成電子88年到92年EPS 值分別達4.8 元、7.3 元、12.6元、15.2元、18.4元」、「目前正積極與廣東省江門市極具盛名的諾華電子有限公司洽談合作事宜,預計今年10月可完成併購,預料此舉將為運成電子每年在大陸的營業額增加到新臺幣2 億元以上。」、「與技富公司雙邊策略聯盟」、「轉投資手機配件市場、與筆記型電腦廠商策略聯盟」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運成電子所生產之印刷電路板是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並計畫跨足電子通訊周邊產業,筆記型電腦及國際網路,是一家極具發展潛力之廠商。由於運成電子擁有非常好之基本面,其每股28元之超低優惠價(3 千張),將造成全省客戶熱烈搶購,請全國分公司務必隨時將確認及完款張數回報總公司,否則最低價3 千張銷售完畢將不再追加。」、「根據臺北總公司股務室之統計,新商品運成電子每股28元之優惠價即將達3 千張,優惠活動將隨時截止。」、「自推出後完款已超過3,500 張,楊總裁美國來電指示:今日晚上10點30分以前,特別再開放每股28元之優惠價。」、「運成即將售完,鎖碼截止期限至7月30日」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運成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運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陸海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8元至45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運成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運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自88年6 月17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運成公司股票約6,284 千股,得款約190,084,000 元。
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
88年6 月30日,由楊恭發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與聯合公司簽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以每股12元代價向該公司股東黃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 、257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股票3,000 千股。而聯合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8 千萬元,然86年及87年營收均為虧損,87年營業額僅6 百萬元,虧損有4,400 餘萬元,迄88年9 月底仍虧損4 千餘萬元,87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5.
551 元,每股帳面價值僅4.255 元許。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劃書」,訛稱:「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該公司每股稅後盈餘將分別達1.8 元、3.29元、4.21元、5.04元、6.09元」、「聯合國際電訊計畫於2001年提出上櫃申請,預定2001年7 月上櫃掛牌」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告聯合公司未上市買盤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新商品聯合國際電訊僅有2千張,特開放前1,500 張以每股30元優惠價」、「聯合國際特惠價於7 月12日起調漲為38元」、「價格調漲為45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聯合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發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員,將前揭有關聯合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陸海貴、周家仁、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聯合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0元至45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聯合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聯合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自88年7 月4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聯合公司股票約2,484 千股,得款約74,784,000元。
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鋒公司):
88年8 月19日,楊恭福、楊恭惠以建金公司名義,用1 億元之代價向紐鋒公司代表人陳仲儀(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 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紐鋒公司股票28,599千股,平均每股交易價格為3.5 元。而紐鋒公司係生產金屬鈦合金球頭及零組件,88年時該公司營運不佳,周轉發生困難,遭銀行退票金額已達1,320 餘萬元。然為哄抬股價,竟將「紐鋒工業」公司名稱逕改以「紐鋒科技」,再據以製作「紐鋒科技準備上櫃上市前製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紐鋒高科技今年將增資至新臺幣7 億元,預估年底有償配股1 股配1 股」、88年至92年EPS 預估分別為「1.7 、6.1 、10.2、13.5、16」、「正因為網路商機無限,紐鋒科技目前亦計畫轉投資美國網際網路公司Future Comm 2000」、「Future Comm 2000 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 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DAQ(那史達克BB市場)掛牌上市」、「與飛中策略聯盟生產筆記型電腦」、「紐鋒科技計畫與臺灣名列前茅之筆記型電腦廠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以其在合金技術的專業知識,提供外殼堅硬、質地輕巧的鋁鎂合金筆記型電腦機殼」、「通訊市場前景無限」、「紐鋒科技計畫與國內技富興業合作,發展關於通訊電子產業。以事業結盟等整合行銷方式,將自有品牌推入國內外市場」、「預計今年將投資數億元擴增廠房,俾利實施各項高科技產業推行」、「除了擁有國內外固定客源外,紐鋒科技更與事業結盟,跨足通訊電子產業、筆記型電腦產業、網際網路、航太工業、印刷電路板,未來前途無可限量。」云云;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多家法人介入及超級利多吸引,紐鋒工業全國銷售張數迅速攀升…股價隨即調漲為35元」、「紐鋒工業正式由全球統一集團介入經營,並與某大相關廠商合作,進行策略聯盟及企業改造,未來展望將不可限量。由於商機無限,預計股價將調整為40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紐鋒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紐鋒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陸海貴、周家仁、范麗晴等人因而對於該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8元至30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紐鋒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紐鋒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自88年8 月22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紐鋒公司股票約2,819 千股,得款約55,658,000元。
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中公司):
88年3 月18日,楊恭惠等人以建金公司名義向飛中公司原股東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該公司持有之飛中公司股票22,524,010股,又向飛聯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聯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簽約購買飛中公司股票近2 千萬股,每股交易價格均為0.3 元,總成交股數達4 千萬股,總價為12,000,000元。而飛中公司自82年成立後,實收資本額雖達10億元,然年年虧損,於86年累計虧損達5 億6 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
5.044 元;87年累計虧損為10億8 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
4.75元,每股帳面價值更為負5.066 元。而87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意見為:「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之累計虧損已達新臺幣1,081,194,000 元,且87年12月31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金額達146,393,000 元,因此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能否改善經營或獲得其他財物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應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及負債重新加以評價及分類,並據以重編上開民國87年度財務報表。」因此對於飛中公司是否能夠繼續經營,簽具保留意見,顯見飛中公司已陷入無法繼續經營之困境,且因飛中公司財務狀況惡劣,短期內勢必無法申請上櫃或上市交易。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飛中公司股價以獲取不法利益,竟製作「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作業企畫書」,不僅隱瞞飛中公司顯已無法繼續經營之事實,誆稱:「飛中電腦預估EPS 將有機會超越廣達、華碩」、「投資美國網路公司Future Comm 2000,朝向多元化經營,發展無線網路事業」、「目前公司營業額7 成的ODM (委託設計生產代工),自設計至生產完成,只需3 、4 個月,足以證明飛中電腦的研發部門不管在技術品質或生產數度上,都能在市場上擁有最佳的競爭能力」、「OIT 日本通路商訂單,在第一階段面,已接獲大量訂單,而該訂單則是透過即將投資飛中電腦之外商銀行仲介成功」、「韓國前五大集團的OEM 訂單」、「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訂單,飛中電腦現階段透過國內一家知名銀行,草擬一份與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的合作簽訂」、「國外多家廠商即將下單簽約,未來將會有成長倍增之空間」、「飛中電腦為擴大經營,並朝向多元化及多角化經營模式…預計將在短期內投入龐大的資金,針對土地、廠房、高效率生產線聘請更多專業研發人士進行擴編。」、「筆記型電腦獲利無窮,股王股后相繼爭寵,飛中電腦將承先啟後,獲利千倍將不是夢」云云;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
2 天內完款破1 萬張…特惠價每股19元」、「飛中電腦完款張數已近6 千張,為回應投資者及業務同仁之要求,使業務同仁繼續衝刺業績及投資大眾有更大獲利空間,特再開放優惠活動延至9 月8 日中午12時」、「陳康龍總經理帶隊,於
9 月4 日赴日本參加電腦展,立即接獲許多大訂單,將為公司每年營收注入數十億元,嗣陳經理載譽歸國後,提供最新及最完整訊息。目前完款數已突破2 萬5 千張,預計9 月13日起調漲為25元」、「飛中股票已在美國引起轟動JMJ 公司將以1 股換1 股方式與飛中合作,預計每股約2 元美金,飛中股價短期內會漲到60元以上」「公布飛中最新利多:日前已與日本6 大國際知名廠商合作,在現階段產能滿載下,仍陸續接獲來自世界五大洲訂單。此次增資作為擴充廠房設備之用,對年營業額有很大助益。」、「飛中電腦之會計師簽證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其亦是具有輔導臺灣廠商於美國NASDAQ(那史達克)上櫃資格之會計師事務所,據安侯透露,目前飛中電腦於美國那史達克上櫃之機率約8 成左右。
」、「飛中預計於11月發表最新研發之創世紀商品,更將顛覆市場現有機種且於明年1 月量產,並已計畫於11月15日至美國拉斯維加斯參加世界電腦大展,由於先前飛中發表已造成一股旋風,此次商品未發表也已先轟動,請同仁及投資大眾敬候佳音。」、「預計90年上市」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6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飛中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甚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傳文、周家仁、關永乾、李關秀容、孫鐓、江蓉華、楊金蓮、蘇惠文、范麗晴、葉世煌、張麗雲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6元至25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飛中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飛中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自88年9 月1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飛中公司股票約45,777千股,得款759,360,000 元。
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科公司):
88年8月4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以每股10元價格向巨科公司股東即前負責人劉毅(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詐欺部分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8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2,800 千股巨科公司股票。而巨科公司自81年至86年間每年平均虧損1 百萬元,86年度累計虧損達970 餘萬元、87年度累計虧損達1,100 餘萬元,營運狀況不佳。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巨科科技88年到90年EP
S 值分別為「5.09、5.97元及7.01元」、「民國90年預計正式上櫃」、「與日商合作,生產IC桿線機控制器」、「實施ISO9001 標準」云云,並將之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巨科科技是國內唯一國際PLC Open組織會員的控制器廠商,凡通信、能源、醫療、測量、交通、航太等市場皆須應用,目前控制器產業,已被列為政府十大新興工業,且未來控制器功能更走向人工智慧、視覺、網路通信等特殊功能,故發展潛力無窮。由於巨科科技資本額為5 千萬元,故僅開放1 千張,特惠價每股38元。」、「巨科完款張數已近1 千張,特惠價38元至11月18日中午截止,逾時調漲為45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巨科公司交易熱絡、股價上揚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巨科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陸海貴、李關秀容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巨科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巨科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自88年11月起迄88年11月26日查獲止,共計販售巨科公司股票約1,860 千股,得款約70,581,000元。
美國Future Comm 2000 LTD.公司:
88年7 月23日,由楊恭福、楊恭惠、李振安、賀濰華等人以全球統一集團總裁楊恭福名義,在臺北與美國F.2000 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投資美金2 百萬元向F.2000 公司購買2 千萬股股權(即每股0.1 美金)。明知該股票屬外國公司股票,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然全球統一集團不僅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對外販售F.2000 公司股票,當投資大眾繳足股款時,賀濰華即請示李振安,負責聯絡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縣中和市○○街○○○ 巷○○號3 樓)蔡宏洋印製股票,由其加蓋F.2000公司授權之鋼印於股票上(其共負責印製2 萬張股票),負責保管鋼印至88年10月底,11月初之後交由股務部保管,其經手之1 萬5 千張股票股款均匯往美國,共計5 百萬美元。又為達哄抬及促銷F.2000公司股票之目的,竟製作F.2000公司簡介,誆稱:「Future Comm 2000
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 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 BULLETIN BOARD上市事宜」、「預計今年訂單可達
3 百萬美金(淨利超過2 百萬美元),預估明年的淨收入達
6 百到9 百萬美元」等語,並在集團內部文宣資料中宣稱「
F.2000計畫併購Spirei.d. 集團(屬於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未來發展潛力無窮。總裁決定以專案將全球統一集團所屬之部分股票釋出,以每股19元(換算美金不到6 毛)回饋予投資大眾,並限量開放2 千張,近日內將鎖碼。」、「F.2000所屬之網際網路產業為未來新世紀之主流,亦是投資大眾踴躍認購之焦點。由於交易熱絡,每股19元之優惠價開放至10月26日下午6 時。」、「為回應投資者要求,F.2000自10月27日再度開放每股25元,5 百張之優惠」、「自10月29日起上午10時起,全面鎖碼,請把握機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F.2000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F.2000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正申請在美國上市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雅婷、江蓉華、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惠文、李盛雄、雷青翰、葉世煌、何堃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外國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0元至25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F.2000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F.2000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自88年10月1 日起至88年11月26日查獲止,共計販售F.2000公司股票達24,870千股,得款約319,274,000 元。
四、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戴忠義、陳彤瑄、朱明德、李振安、黃芬玲、王德華、賀濰華、陳日安(集團副理,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陳文安(營銷部副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馮一塵(南京分公司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黃公漢(民權分公司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陳慶豊(陳彤瑄之父,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負責集團電腦業務,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李享曄(集團總管理處協理、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負責業務推展,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張仲駿(集團行政人員,負責文書業務,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呂烽榮(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黃註財(88年1 月擔任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建金公司監察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楊恭福等之舅舅,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王立台(集團副總經理,負責股票銷售業務,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黃江碧玉(加盟之國際碧富企業有限即中壢首富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翁章成(集團金門分公司常務董事,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
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張光海(集團金門分公司名譽董事長,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陳金柱(加盟之品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營首富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王美慧(桃園分公司會計主任,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吳詩惠(中壢營業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倪致焄(中壢營業處營業主任,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王募傑(雲林分公司副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呂俊雄(雲林分公司顧問,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王玉柱(斗六辦事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謝國光(新竹四維營業處副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高聰明(澎湖分公司經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
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方仁樹(苗栗營業處副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朱興華(中區總管理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號判決有罪確定)、曾睦翰(豐原首富負責人,經原審以93年度簡字第768 號判決有罪確定)、林健生(彰化首富彰美店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馮輝雄(臺南首富負責人,經原審以96年度簡字第4168號判決有罪確定)、王毅夫(臺中大雅營業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徐肇鎣(更名徐宥銘,三重營業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
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王建平(中區總管理處業務總監、臺中五權營業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5年度簡字第2039號判決有罪確定)等人,均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承銷及證券商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竟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與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許孝順(自黃耀宗至許孝順等26人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3820號判決有罪確定)等26人,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與高農公司負責人孫春男、晉銓公司負責人王德雄、玄國公司先後任負責人張平河、李文作、直春公司負責人林英和、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與總經理陳正、宏岳公司負責人林月嬌、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宇生公司負責人劉華權、先見公司負責人陳全成、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紐煇與紐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仲儀、創惠公司負責人林昌慶、運成公司負責人張德龍、巨科公司前負責人劉毅等人,共同基於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簽訂股票承銷契約書,合計給付各合作公司之款項約9 億餘元,並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買賣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更於88年10月30日在林口體育館外圍環廊舉辦產業博覽會,由各該公司提供產品來對外推銷該等公司股票(關於技富、運成2 公司均為親自參展及提供產品)。嗣於88年1 月28日、
3 月3 日、9 月8 日、9 月9 日、11月26日經檢察官先後簽發搜索票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全國各調查處(站),搜索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行政部門(2 處地點)、長安分公司、南京分公司(2 處地點)、民權分公司、板橋分公司、三重分公司、桃園分公司、南崁分公司、中壢分公司、新竹四維營業處、苗栗分公司、臺中分公司、雲林分公司、嘉義分公司、臺南分公司、南區管理處、高雄光華分公司、高雄九如分公司、屏東中正分公司、金門分公司等營業處所,始查獲上情,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總計該集團銷售股票所得金額近33億元。
五、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楊崇森、何堃山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被告戴忠義、黃芬玲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更三審卷㈠第50頁背面、第145 頁背面)。被告李振安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朱明德88年11月29日、8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賀濰華8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王信懿88年12月17日調查筆錄;楊恭福88年12月22日調查筆錄及89年1 月21日偵查筆錄;蔡顯玠88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黃範89年8 月10日偵查筆錄;張德龍88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不爭執(本院更三審卷㈠第85頁背面、92、93頁)。被告陳彤瑄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本案所有證人及同案被告警詢、偵查筆錄之證據能力,並以陳彤瑄88年4 月27日警詢從未陳稱自己為「財務部經理」「建金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財務事宜」等語,其當日不斷表明自己僅是掛名為財務經理及掛名建金公司負責人,警詢筆錄所載與陳彤瑄當日陳述不符,無證據能力;而對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則以全球統一集團88年9 月29日開會通知單,因係影本,無法檢驗其形式真正,且未載明製作名義人,爭執其證據能力等語(本院更三卷㈡第227 頁)。經查:
㈠陳彤瑄係於88年3 月9 日於刑事警察局偵六隊經濟組製作警
詢筆錄(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卷一第6 頁至第10頁)、於88年3 月2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製作調查筆錄(見台北市調處卷一第41頁至第48頁),並無所稱88年4 月27日警詢筆錄之情,其爭執88年4 月27日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云云,已有未合。又陳彤瑄於前揭88年3 月9 日警詢時供稱:我是全統集團財務部經理;建金公司於85年底登記設立,但於87年初因生產無人管帳情況下辦理停業,於87年5 月辦理復業;公司集團財務方面是我負責;對外是使用陳薏安名字;代銷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放在我辦公室,原則上是我保管;只要我有收到客戶交付款項,股務室會向我申請股票,由我或林書萍、顏美惠拿股票給股務室。股票專用章原則上是我保管,若股務室需要才會向我拿,全部的錢由我保管,但由楊恭惠調度;是我本人保管公司帳戶存摺;總裁是楊恭福、總經理是楊恭惠,總監戴忠義,財務本部是由我負責等語。警員詢問完畢前最後詢以「以上所說是否實在?」,陳彤瑄稱「實在」,並親閱無訛後簽名其上等情,有該警詢筆錄可稽(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
6 頁至第10頁)。雖嗣於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已翻異前詞,改稱僅係掛名負責人及財務長云云。然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對於其擔任全球統一集團財務長一事,並無爭執,僅辯稱係掛名云云(本院上訴卷㈢第55頁);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亦無爭執(本院更二審卷㈠第36頁);於本院更三審準備程序訊以警詢、偵查及原審中之供述證據能力有何意見時,亦供稱「沒有意見」等語(本院更三審卷㈠第86頁),俱見前揭警詢筆錄確基於其陳述而為記載,並無所稱記載與陳述不符之情,所稱不斷表明自己僅是掛名為財務經理及掛名建金公司負責人云云,應係指台北市調查處詢問內容,其爭執該警詢筆錄內容記載之真正,並無理由。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全球統一集團開會通知單,乃係該集團承辦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所製作,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使用,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而除88年9 月29日開會通知單列載「集團總管理部:陳財務長少美」(外放扣案證物資料十二第4 頁)外,另88年10月12日(外放扣案證物資料五第83頁)、88年11月9 日、88年11月22日、88年8月20日、88年6 月30日(外放扣案證物資料五第81、82、84、85頁)之開會通知單,其出席單位及人員亦均列載「集團總管理部:陳財務長少美」,並記載「主持人:楊總裁恭福」,「連絡人或單位:綜合計劃部黃國勇經理」。可證該開會通知單乃係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文書。陳彤瑄及其選任辯護人未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徒以扣案證物為影本,而否認其證據能力,並不足採。
㈢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戴忠義、
黃芬玲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無爭執(本院更三審卷㈠第50頁背面、第145 頁背面),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戴忠義、黃芬玲及其選任辯護人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之取得並非違法,各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俱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陳彤瑄、李振安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前揭所述證人、同案被告警詢、偵查供述之證據能力。惟本案並無以前揭證人、同案被告警詢、偵查之陳述作為認定陳彤瑄、李振安犯罪之證據,自無庸就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而為認定;本院認定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有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承銷及證券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業務行為,並有以虛偽、詐欺足致人誤信之行為買賣股票,所憑證據雖引用如後附內容所述證人及同案被告警詢、偵查之供述為證據,惟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戴忠義、黃芬玲及其選任辯護人並無爭執,且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有無上開違法行為,與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有無參與全球統一集團而共同犯罪,係屬二事,上開事實之認定,並非屬認定陳彤瑄、李振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自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附此敘明。
二、被告之辯解: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固不否認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如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之情事,惟均否認有常業詐欺或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及犯行。
㈠被告戴忠義辯稱:⒈全球統一集團經營管理顧問公司,係將
各產業公司提供之資產、會計師簽核之財務報表提供予投資人,由投資人依市場供需情況、各公司未來前景評估購入之價格。除評估未來企業發展方向之前景展望外,餘皆由各公司提供資料。而股票之價格完全取決於投資人主觀之評價,股市熱絡時價格必然較高,低迷時必然較低。⒉我於87年7月間進入全球統一集團任職時就向負責人楊恭惠說明要查明各產業公司情形,並聘請法律人員進行瞭解。我擔任商品審查委員,被指派與各廠商進行接洽,在商品審查時,公司均請法務人員就資產部分作徵信,公司對於合作廠商均會進行篩選。⒊我只是掛名首都時報發行人,與全球統一集團並無關連,全球統一集團與首都時報是純粹廣告關係。我雖掛名全球統一集團董、監事,但未參與統一集團之決策及運作,亦未參與評估合作買賣股票之對象及參與決定股票價格。⒋全球統一集團係屬家族企業,我雖於87年8 月間擔任行政總監,然並非屬於該集團之決策核心。我因楊恭發稱該集團係合法經營,而放棄原有高薪而轉任該集團行政總監,故我對該集團之經營,並無違法之認知。我剛加入集團雖有擔任產品開發審查委員會委員,但該委員會有律師、會計師、企業顧問等專業人士審查未上市上櫃公司財務及資產並查帳,且我無從知悉上揭資料及財務是否真正。其後不久我因擔任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會秘書長,即未再出席該委員會。因集團有訂立商品介紹獎勵辦法,故初期有員工或顧問將未上市上櫃公司透過我代為轉介予集團,以賺取介紹之獎金,且我係受雇員工,故依總裁楊恭福指示前去拿取資料,我並不知協商或簽約內容云云。
㈡被告陳彤瑄辯稱:⒈我並非全球統一集團最高財務主管,亦
未負責集團款項之收支、調度及保管。建金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楊恭惠,我因係楊恭惠的大嫂,受其信任而受託保管建金公司大小章及負責公司管銷費用、雜項支出之管制。因我僅畢業於泰北高中美工科,並無任何財務之資歷及背景,雖掛名為集團財務長,實際只擔任類似出納之職,建金公司實際出款程序仍由楊恭惠或各部門主管決定,我再依指示付款,並無核可之權。⒉我於87年12月間懷孕,多數時間在家休養,建金公司為財務管理之需,乃聘任王信懿擔任財務專業經理人,實際執行建金公司所有會計系統電腦化、內部控制、租稅規劃等事項,王信懿為建金公司帳冊之實際管理人,我雖掛名「財務長」,但無掌理財務之實。我於87年7 月起至88年2 月間掛名建金公司負責人,建金公司與未上市公司之股票承銷等相關業務,均由楊恭惠負責接洽,我未參與股票承銷、過戶事宜。我向聯合公司收取股票,是受楊恭惠指示,並不知實際情況。我因係建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故應楊恭惠要求在股票銷售契約上簽章用印,實際上所有事情都是由楊恭惠洽商云云。
㈢被告黃芬玲辯稱:⒈我自軍中退伍後在各大頻道擔任節目主持人,全球統一集團於87年12月聘僱我擔任部分主持工作。
因我係主持人沒有職稱,所以集團給我專案經理之職稱,我並未接觸股票銷售業務。⒉88年2 月間,集團聘我擔任匯昌投顧公司副總,由於主持節目關係,所以兼任資策部主管,張仲駿係我下屬,所以相關簽呈由我具名。88年6 月間,集團由我掛名長安公司總經理。我本身並無業務能力,所以集團於10月11日給我總裁特別助理的職稱,實際上並未執行特助工作。⒊媒體資策部是承接總公司資策部之業務,本身是美編文書單位,成員平均不到25歲,沒有財務會計素養,所作之文宣、資料,均是由公司提供,任何對外發行之刊物都是經總公司授意編撰,送回總公司許可後才可以印發。產業特別報導是總公司指示媒資部請廠商提供資料,須經總公司修改、審核,媒資部並無審核權。另林口週年慶部分係總公司指示媒資部協助辦理。⒋我原是專職主持人,在全球統一集團內,僅負責主持「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中多由特別來賓負責介紹產業資訊,所講述產業整體環境或具體公司之營業規模、發展遠景等,我幾無所知。況我本身並無財務金融等專長,對產業資訊亦無深入研究,主持方向係集團指示,來賓是製播小組向公司推薦,來賓實際職稱我也不清楚,我與來賓是在現場才溝通,並無法掌控來賓談話內容。我僅係單純擔任主持人而為引言、串場之工作,並未參與產業之分析。至於由我出面協調頻道,係依總公司之需要去執行,我完全未參與產業或業務,不知公司集團違法,我只是領固定薪水,並不是核心人物。⒌我並非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策部最高主管,亦未策劃編撰相關文宣資料(含產業特別報導),並於主持節目時誘導集團員工偽裝之來賓誇大渲染集團販售之股票價值,亦未參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分析、買賣行為。我只是單純受僱主持節目,並因主持節目而兼任資策部主管,掛名長安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實際並未執行主持節目以外之工作。⒍全球統一集團所銷售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相關公司新聞資料、簽呈等,均係由楊恭福核示同意後始得印製或對外公布,我無權代為批示,且我於集團決定購買節目頻道時尚未受僱進入公司,亦因未實際管理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業務,而未領過業務獎金,更未實際擔任過總裁特別助理云云。
㈣被告李振安辯稱:⒈我應聘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之顧問
,負責對各項產業進行分析與評估。而全球統一集團投資之流程,係由秘書室對有投資潛力之公司或產業,預先收集各公司產業之基本資料,或由有意擴大發展之公司主動前來提供資料,經秘書室統籌收齊各項必備文件資料後,交由我任職之商品部統籌進行審查。我工作內容為對秘書室所交付之文件予以靜態之審查,並將各項資料依其性質分別交由全球統一集團委聘之會計師、律師、管理師及分析師等專業人員專業審查,俟審查完成之後,再將各專家所提供之分析意見予以彙集整理、統合之後,再呈送公司董事會,並由董事會作最後之決策,決定是否投資及投資金額。故顧問之工作僅屬內部之行政作業,不具投資之決策權,更未參與後階段銷售股票之業務。⒉全球統一集團早自87年6 月15日起,即開始營業,我遲至88年4 月始應聘於建金公司服務,我均遵循以往慣習將公司秘書室送來各公司資料進行上述工作。我於任職期間,均從事內部行政作業,並不參與業務,亦未接觸股票買賣業務,亦不具投資與否之決定權。而集團於88年11月16日公告任命我為副總經理,當時我人在美國處理F.2000股票事宜,回國後尚未接手副總經理時,集團即已於同年月26日因故停止營業。⒊美國F.2000公司雖於88年8 月31日召開董事會推選我為董事代表及總經理,惟未徵詢我之意願。全球統一集團雖購得美國F.2000公司部分股份並取得推派該公司董事之權,惟美籍執行副總經理從未移交美國F.2000公司帳戶帳款、印章予全球統一集團,故我從未管理美國F.2000公司或簽屬任何文件。又美國F.2000公司於88年7 月20日與全球統一集團簽訂「投資合約書」授權全球統一集團在台印製販售美國F.2000公司股票。美國F.2000公司所有在臺事務,係由美國公司出具授權書單獨且唯一授權賀濰華處理。公司未委託我處理任何相關事務,我亦未委託擎雷設計印刷公司印製股票,有關印製股票事宜,皆由賀濰華1 人負責。
⒋我雖分別於88年4 月13日擔任建金公司派駐飛中電腦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同年4 月19日擔任建鑫公司派駐技富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同年8 月26日任建金公司派駐運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同年11月15日擔任全球統一國際企業派駐巨科公司法人董事代表,惟從未擔任建金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全球統一集團與上開公司股票買賣契約之簽訂及事後銷售皆與我無涉云云。
三、經查:㈠公司法第163 條第1 項規定之「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乃公
司法保障之基本原則,為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募集大眾資金之基礎。惟因股票係表彰股東權利或地位之有價證券,本身並無實質經濟價值,且其價值亦不能以面額決定,而須以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因素為依歸,基於保護投資人之政策考量,法律乃對於股份之自由轉讓加諸限制,因此證券交易法關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等規定,均為公司法之特別法。我國政府於49年9 月1 日設立證管會,隸屬經濟部,繼而於51年2 月建立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經濟部證管會即先行翻譯日本證券交易法及美國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作為草擬法案之參考,約歷時6 年完成立法,在前揭美國法制背景下,無論盤商與股票發行公司及投資人間具體交易安排係盤商為自己之計算而買賣股票、或受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而為股票之交易、或為委託人報告訂立股票買賣契約之媒介,均納入美國證券法規管理,以免僵化之規範模式難以掌握實務上盤商操作型態之多樣性,無法發揮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進而發展國民經濟之立法宗旨,以此立法背景而言,上開任何一種之交易安排均應列入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證券業務之型態而受到規範。按在我國現制下,所謂「證券業務」包括以下型態:1.為有價證券之承銷:公司採募集設立或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籌措資金時,委託證券商處理發行工作,而給付報酬,此接受委託發行股份之事務,即為承銷,其型態又包括包銷及代銷兩種。以本案為例,運成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承銷增資143,000,000 元,除增資後之350 萬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外,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全球統一集團對外販售以籌撮資金,即為是例。2.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以本案為例,姑不論全球統一集團各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具證券商之資格,其為自己計算,在所屬公司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如附表三所示公司股票等),均屬經營證券業務之型態。3.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此謂在證券流通市場,證券商受委託人之委託,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而為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而受有報酬之營業,即為行紀,此因交易所生之利益或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另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即為居間。以本案而言,全球統一集團與宇生公司約定由宇生公司提供2,400 千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之600 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之報酬,或高農公司將5,000 千股股份交與建金公司承銷,其中10% 作為報酬,除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雙方為訂約之媒介外,而於實際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當事人可能完全無法知悉對方為何人,此時由全球統一集團先向賣方支付價金取得股票,再為買方辦理過戶並收取價金以差價為利潤,所從事之營業行為應同時該當居間與行紀之要件,當然屬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範圍。再參照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立法理由,係因本條乃對有價證券定義之條文,修正前(86年5 月7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規定中,所謂「公開募集、發行」之文字,因與有價證券之定義無關,而係是否屬「豁免交易」應考慮之問題,此觀諸證券交易法第7 條、第22條規定即可明瞭,因此刪除「公開募集、發行」之文字即可知(詳見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39期院會紀錄),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關於有價證券定義之規定,除上市公司股票及已公開發行或募集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外,尚應包括未公開發行或未公開募集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從而,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並非有意省略未公開發行或未公開募集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又未上市(櫃)股票於現行法令下,雖無法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91年1 月後所籌設之興櫃股票交易市場,是指就已經申請上市(櫃)並由券商輔導之公開發行公司之普通股,在未正式上市(櫃)掛牌前,經由櫃檯中心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而言),且基於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需求及未上市(櫃)股票本身所存在流動性之需求,常致使交易轉入地下化,損及投資人之利益,然在法令未明定仲介券商之義務與責任(諸如證券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業務之要件、具體之資訊揭露義務、不實說明之法律責任等),致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無法予以地上化、法制化及透明化前,在股份轉讓自由與投資人保障二目標無法兼顧之情形下,自當以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之立法目的為優先。本此,即便主管機關證期局尚未開放核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之業務,若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22條、第44條等規定行為,均應依同法第175 條之規範處罰。又如附表三編號21、22所示之美國F.2000公司、千禧商務股票,係屬外國公司之股票,依證期局81年2 月1 日(81)臺財證(
二)第50778 號函釋,係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又欲經營未上市(櫃)公開發行股票買賣業務者,應另行登記「證券商」,而非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有經濟部商業司90年3 月13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047050 號函在卷可按(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 (二)第296頁),顯見如公司營業項目僅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而未登記「證券商」者,仍不能經營未上市(櫃)股票(包括外國公司股票)之買賣承銷業務。
㈡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買賣如附表三所示未上市(櫃)公司
股票等情,已分據各公司負責人劉華權(見臺北市調查處卷㈠第97至99頁,刑事警察局卷一第27頁反面、第28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4 頁、第197 頁、第198頁)、孫春男(見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52至59頁、刑事警察局卷一第42頁正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23頁正面、第24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1729號卷㈠第201 頁反面、第202 頁、卷㈡第193 頁、卷㈤第24頁)、王德雄(見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83至8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23頁正面、第24頁反面,刑事警察局卷一第49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2 頁反面、第203 頁正面、卷㈡第194 頁、第195頁、卷㈣第239 頁)、張平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94 頁反面、第195 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4 頁反面、第205 頁正面、卷㈡第204 頁、卷㈤第24頁)、李文作(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17 頁反面、第118 頁反面)、林月嬌(見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108 至110 頁,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04 頁反面、第28頁正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17 頁反面、第118 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3 頁、卷㈡第201 頁、卷㈣第237 頁、卷㈤第25頁)、陳正(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1
3 頁反面、第114 頁正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17 頁反面、第118 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3 頁反面、第204 頁正面、卷㈡第20
2 至204 頁)、集團成員邱明德(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25頁,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75至7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23頁正面、第24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4 頁、卷㈢第244 至247 頁)、陳日安(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43 頁反面、第144 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400 頁)、陳文安(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48 頁反面、第149 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㈦第103 頁、第105 頁)、馮一塵(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177 頁、第17
8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25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34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㈠第340 頁)、黃公漢(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192 頁、第193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25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34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
376 號卷㈢第20頁)、陳慶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733 號卷第48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㈦第
144 頁)、李享曄(見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29 頁反面、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25頁正面,原審90度訴字第376 號卷㈣第49頁)、張仲駿(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第733 號卷第48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㈣第49頁)、呂烽榮(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25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㈣第49頁)、翁章成(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42頁反面、第43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㈣第49頁)、張光海(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37頁反面、第38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㈣第49頁)、陳金柱(見原審90年度訴字第
376 號卷㈣第49頁)、王美慧(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99頁正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 號影卷第28頁、第29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35頁、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㈠第331 頁)、吳詩惠(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80頁反面,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88年度偵字第7796卷第142 頁反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㈣第49頁)、倪致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 號影卷第24頁反面至第26頁、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 29 號卷㈨第120 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㈠第332 頁)、王募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04號影卷第10至13頁、88年度偵字25712 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376 號卷㈠第333 頁、卷㈣第50頁)、呂俊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04號影卷第15頁、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㈣第50頁)、王玉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04號影卷第19至21頁、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㈠第334 頁、卷㈣第50頁、第57頁)、謝國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㈠第338 頁、卷㈣第49頁)、高聰明(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19號影卷第20至27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㈠第338 頁、卷㈣第57頁)、方仁樹(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11至14頁、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55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㈠第33
9 頁、卷㈣第50頁)、朱興華(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林健生(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35頁)、馮輝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
376 號卷㈠第342 頁)、王毅夫(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43 頁、第344 頁)、徐肇鎣(更名徐宥銘,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120 頁)、全球統一集團各分公司或加盟處所負責人黃耀宗(見法務部調查局呂志強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影卷第3 頁正面、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影卷㈡第3 頁、第4 頁、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19號影卷第3 頁反面、第4 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00 頁正面)、蔡慶雲(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 號影卷第15頁、第16頁、89年度偵字第702 號影卷第10頁反面、第11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02 頁正面、影卷㈢第37頁反面)、黃琪琇(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影卷㈠第3 至6 頁、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44頁正面、第49頁正面)、俞春燕(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12號影卷第5 頁、第6 頁)、徐慶明(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 號影卷第3 頁、第4 頁、89年度偵字第
702 號影卷第10頁,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第201 頁正面)、陳麗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604號影卷第4 頁、第5 頁、89年度偵字第19864 號卷第7頁、第8 頁、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0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40頁反面)、黃雅政(見89年度偵字第5114號影卷第3 頁、第4 頁、第14頁)、翁明家(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31頁正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19號影卷第9 至15頁、89年度偵字第702 號影卷第13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10 頁反面、影卷㈢第39頁正面)、詹一郎(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4 至10頁、第20頁正面)、陳柏慶(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42號影卷第3 頁、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1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13 頁反面、影卷㈢第37頁正面)、李彩雲(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52號影卷第4 頁、第5 頁、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2頁正面)、吳博堯(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勵法字第898007號偵查影卷第3 頁正面、第4 至7 頁、臺灣北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2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15 頁正面、影卷㈢第36頁反面、第43頁正面)、曾文樟(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影卷㈡第2 頁反面至第6 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36頁反面)、黃銘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115號影卷第3 至6 頁、89年度偵字第5114號影卷第14頁、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37頁正面)、許孝順(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8頁正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5116號影卷第4 頁、第
5 頁)、張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
956 號影卷第20頁、第21頁、89年度偵字第702 號影卷第10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03 頁反面、第
204 頁正面、影卷㈢第37頁反面)、林錦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04號影卷第3 至8 頁、89年度偵字第702 號影卷第11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06 頁正面、影卷㈢第38頁)、周先覺(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影卷㈠第4 頁、第5 頁、89年度偵字第70 2號影卷第12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38頁反面)、王國舜(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13號影卷第4 頁反面至6 頁、89年度偵字第702 號影卷第12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10 頁正面、影卷㈢第38頁正面)、彭香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102號影卷第4 頁正面、89年度偵字第1419號影卷第49頁)、蔡顯玠(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12頁反面、第13頁正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42號影卷第13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93頁正面)、呂志強(見法務部調查局呂志強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影卷第5 至8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02 號影卷第9 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20 頁反面)、林白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 號影卷第10頁、第11頁、第56頁,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㈡第55頁正面、影卷㈢第90頁正面)、楊良溪(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影卷㈠第11至13頁)、李文賜(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51號影卷第3 頁反面至第5 頁)、馮榮宗(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勵法字第898007號偵查影卷第36至38頁、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2頁反面、第23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㈡98頁反面)等人陳(證)述綦詳。又全球統一集團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其業務之分工及人員之執掌等情,亦經集團成員楊立台(建金公司展延部處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32 頁反面)、陳逸祥(全球統一集團訓練部經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34 頁反面)、王信懿(建金財務部經理;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64 至167 頁、卷三第83至85頁、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
6 號卷內》第161 至170 頁)、何靜怡(全球統一集團股務部主任;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68 至173 頁)、林書萍(建金財務部課長;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74 至177 頁、卷三第78頁反面)、余淑惠(全統國際企業永和分公司行政助理;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95頁正面)、曹偉虎(全球中央顧問兼行政副總經理;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88頁反面、第89頁正面)、顏美慧(建金公司會計;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104 頁反面、第105 頁正面)、吳烈祥(全球統一集團桃園分公司顧問;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90頁反面、第91頁反面)、吳城輝(全球桃園分公司營業專員;見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114 頁反面)、翁昇德(全球統一集團理財專員;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84 至186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聲字第
633 號卷第22至24頁)、陳玉菁(全球統一集團顧問;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聲字第633 號卷第85至88頁)、邱美榕(全球統一集團業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 號卷第49頁反面、第50頁正面)、郭惠珍(全球統一集團業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 號卷第50頁)、徐德源(全球統一高雄左營直營店總經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36頁)、鄭惠玲(全球統一集團工讀生;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30頁正面)、楊明珠(全球統一集團市調員;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26頁反面、第27頁正面)、鄭慶利(金門分公司副總經理;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許婷婷(金門分公司股務專員;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51頁反面)、洪淑慧(南京分公司股務;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152 頁、第153 頁)、顧蘭君(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秘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69 頁、第370 頁、第373 頁、第374 頁)、黃麗靜(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行政秘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70 頁、第373 頁、第374 頁)、陳康龍(飛中公司總經理、楊恭惠特別助理;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146 頁、第72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361 頁、第362 頁)、劉宜玲(全球統一集團業務員;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49號卷第3 頁反面、第9 頁、第10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70頁、第71頁)、張雅婷(全球統一集團業務員;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49號卷第3 頁反面、第47頁、第48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71頁、卷㈧第60頁、第62至65頁)、黃麗靜(建金公司行政秘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70 頁、第373 頁、第374 頁)、艾偉斌(全球統一集團訓練部門經理、協理;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75 頁、第376 頁)等人陳(證)述甚詳。又如附表三編號1 至20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與全球統一集團承銷、全球統一集團所製作之各公司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有上開不實之情形,分據委託代銷股票之公司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陳全成(先見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63頁正面);陳東利(十豐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是到調查局才看到企畫書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63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40
4 、405 頁);黃範(聯合國際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台北市調處筆錄卷第71頁、第72頁);陳利男(傳展公司總經理)陳稱:董事長陳蔡淑汝轉讓股票予楊竣即楊恭惠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106 頁反面、第107 頁正面、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90頁、第9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 號卷第25頁);傅靜凡(紐新公司總經理助理;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137 至
140 頁);陳宗賢(直春公司經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 年度偵字第7796 號卷第147 頁反面至第150 頁);黃進榮(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稱:公司增資由全球統一出資;我是帶陳正與楊恭福、楊恭惠及戴忠義接洽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 號卷第50頁反面、第51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11頁);彭之榮(十豐公司大股東,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63頁正面);劉毅(前巨科公司負責人)陳稱:建金與巨科談的是經營合作,企畫書內提及90年正式上櫃、預估營收、與日商合作、實施ISO 、損益表數字等是不實等語(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 6號卷內》第109 頁、第
110 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257 頁、第258 頁);羅淮能(捷邦公司負責人)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63頁正面);許祿寶(前飛中公司董事長;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筆錄第119 頁至
121 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256 頁)、林英和(直春公司負責人)陳稱:直春公司於87年6 月間跳票,導致銀行信用縮減,資金調度困難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63頁);謝正盛(東大公司負責人)陳稱:
東大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扣案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企畫書所載之時間並不正確;企畫書之前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㈣第234 頁)、陳仲儀(紐鋒、紐煇實際負責人)陳稱:紐煇有賣股票7 千張給建金公司,沒有請建金輔導上市上櫃,2 本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有誇大不符處,如紐鋒有朝電子發展、紐煇有做數位相機、手機外殼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257 頁、第258 頁)等人分別陳(證)述在卷。又全球統一集團委託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F.2000公司之股票,亦經擎雷公司負責人蘇宏洋證述在卷(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
6 號卷內》第252 至255 頁)。另被害人等因誤信全球統一集團業務人員推介之文宣廣告或製播之節目、舉辦之產物博覽會,而競相以高價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情,業經陳金淵(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057號影卷第7 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5頁、第66頁、卷㈧第178 頁)、林立俊(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6頁、第67頁、卷㈧第39至41頁)、陸海貴(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7頁、第68頁、卷㈧第43至47頁)、洪娟娟(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8頁、第69頁、第72頁)、徐薏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9頁、第70頁)、張雅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49號卷第3 頁反面、第47頁、第48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60至62頁)、張傳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487 號卷第3 頁、第
4 頁正面、89年度發查字第152 號卷第3 頁、第4 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73頁、卷㈧第36至38頁)、陳水道(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 號卷第49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72頁、卷㈧第176頁)、周家仁(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53
2 號卷第19頁反面、第20頁正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發查字第45 3號卷第3 頁、第4 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41至43頁)、關永乾(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 號卷㈡第178 頁)、李關秀容(見原審88 年度訴字1729號卷㈡第179 頁)、孫鐓(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79 頁)、謝新村(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
180 頁、第181 頁、卷㈥第107 頁、卷㈧第65至68頁)、江蓉華(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59號卷第
3 頁、第4 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5 頁)、楊金蓮(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6 頁、卷㈧第71頁、第72頁)、陳葉金治(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6 頁、卷㈥第106 頁)、洪蓁蓁(見原審88年度訴字1729號卷㈡第186 頁)、黃淑娜(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7 頁)、彭清輝(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7 頁)、蘇蕙文(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
44 2頁)、李盛雄(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92頁、卷㈧第169 頁、第172 頁、第173 頁)、黃鎮財(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㈥第107 頁)、王蔡貞淑(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㈥第108 頁)、范麗晴(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73頁、第74頁、第80頁、第81頁)、雷青翰(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164 至168 頁)、葉世煌(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 號卷第49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68至71頁)、張麗雲(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81頁)、何堃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867 號卷第2 頁、第3 頁、第13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177 頁)、張乃凡(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65號影卷第91頁)指證在卷。此外並有如附表五所示全球統一集團相關營業資料扣案可證,及如附表三所示各公司登記資料、財報資料、營業稅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二第241 至306 頁、扣案證物資料卷㈡第1 至5 頁)、股票承銷契約書(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二第1 至5 頁、第8 至12頁、第16至2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0377 號卷第10至12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311 至313 頁)、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二第70至201 頁、扣案證物資料卷㈠第1 至23頁、第72至77頁、卷㈡第6 至29頁、第60至69頁、卷㈥第8 至18頁、第31至87頁、第112 至133 頁、第13
9 至149 頁、第167 至176 頁、卷㈩第29至41頁、卷第41至51頁)、建金公司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認購高農公司股票之廣告資料影本(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一第260 至262 頁)、全球統一集團刊登各大報紙廣告(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二第21至44頁)、桃園分公司、臺南分公司、中壢分公司、臺中分公司、南部總管理處、高雄分公司、雲林分公司等簡介(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一第120 頁以下、卷二第126 頁、第128 頁、第141 頁、第142 頁)、股東(股權)申購書(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87 至193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0 57 號影卷第14至21頁、第2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聲字第633 號卷第72至77頁、89年度偵字第7573號卷第8 頁、第12頁、第17頁、89年度偵字第8709號卷第
4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4 號卷第19頁、第2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793號卷第16頁、第20頁、第21之1 頁、第23頁、第26頁、第29頁、第32頁、第35頁、第38頁、第41頁、第44頁、90年度他字第430 號卷第24頁、第29頁、第50頁、第52頁、第54頁、第
105 、106 頁、第109 頁、第111 頁、第113 頁、89年度他字第2057號影卷第14至21頁、第25頁、第90至97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59號卷第15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57 頁、第172 頁、第174 頁)、建金公司繳件明細表(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94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聲字第633 號卷第78頁、第79頁、89年度偵字第7573號卷第11頁、第20頁、第5 頁、89年度他字第2793號卷第15頁、第19頁、第21頁、第22頁、第25頁、第28頁、第31頁、第34頁、第37頁、第40頁、第43頁、90年度他字第430 號卷第19頁、第31頁、第32頁、第34至41頁、第46頁、第48頁、第49頁、第51頁、第53頁、第92至100 頁、第107 頁、第108 頁、第110 頁、第114 至135 頁、第137至13 9頁、89年度他字第2057號影卷第26至30頁、第32至45頁、第48至59頁、第67至79頁、第81至94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197號卷第6 至18頁、第20至33頁、第35至66頁、第74至89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56 頁、第163 頁、第165 至171 頁、第173 頁、第175頁、第176 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㈡第102 頁、第
103 頁、扣案證物資料卷㈢第299 至30 1頁)、FutureComm 2000 公司簡介、文宣與申購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36 至140 頁、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㈢第44
4 至453 頁)、飛中產業特別報導(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82 頁、第183 頁)、全球金融報(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84 頁)、首都時報(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170 頁、第171 頁)等附卷可按。又相關文宣錄影帶、節目側錄帶有如事實欄所載以不實內容促銷如附表三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情形,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235 至295頁),且有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如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會議記錄、發起人臨時會議記錄與股東名簿(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194 至224 頁)、搜索全球統一集團現場照片(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238 頁)、全球統一集團於桃園體育場舉辦週年慶照片(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239至248 頁)、F.2000公司鋼印印文(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三第66頁)、授權書(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三第68頁)、合約書(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三第59至63頁)、日營業結算表、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430 號卷第140 頁、90年度他字第952 號影卷第18至21頁)、蘇宏洋提供之F.2000公司授權書、股票樣本(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257 頁、第258 頁)、全球統一集團股票調整價公告(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第5 頁)、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全球統一集團日營業結算表(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三第55至57頁)、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一覽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第4 頁)、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長安分公司11月份部門業績目標設定日報表(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二第70至72頁)、飛中公司等跳票紀錄(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三第82至86頁)、賀濰華提出之F.2000收件登記單、F.2000執行副總Jerry Gordon傳真信函(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272 至275 頁)、F.2000存款證明(
7 月份的領款單)、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特別來賓名冊與腳本大綱、檢察官補呈之產業報導(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82 頁、第18
3 頁)、首都時報(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170頁、第171 頁)、全球金融報(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84 頁)、飛中公司86年、87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等附卷可證。此外,並有附表五所示下列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營業處所相關營業資料等可證:1.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1 扣押物編號50:88年5 月7 日副理級以上及一級主管會議記錄之公布事項(1)「今天下午已發表新商品『臺灣鍍鋅』,請各位同仁好好把握,全力衝刺」、88年度紅保字第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5 扣押物編號
4 之3 :88年5 月17日課長、主任級以上主管幹部會議紀錄「公布事項:(10)有關臺灣鍍鋅股票的後續處理:全國統計已完款及已辦理轉單張數,目前已超過2,000 張…」、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6 扣押物編號22:臺灣鍍鋅股票交易過戶日報表,足徵全球統一集團確有銷售臺灣鍍鋅公司股票之行為。⒉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4 扣押物編號13之2、88年度紅保字第3328號之授權書、證明書,可證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股票買賣業務行為。⒊88年度紅保字第983 號扣押物編號27:有關全球統一集團網路宣傳資料內載明之網址有:http://www.gpgs.com.tw、http://www.gpgs.com.com.tw),另88年1 月27日上載勝彥、宏岳、技富、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其中宇生成交量2,698 千股、高農成交量1,394 千股、傳展成交量1,803 千股,均高於88年11月26日查獲時之成交總量宇生638 千股、高農999 千股及傳展1,580 千股,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以網路方式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買賣業務,且以大於實際成交量來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熱絡,達其以顯不相當之高價售股獲利之目的。⒋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5 扣押物編號
4 之3 :全球統一集團88年4 月23日行政會議紀錄「(1) 轉達總裁指示事項,請各單位貫徹執行:③內部刊物如:首都時報、全球金融報,希望各單位妥加利用。」88年5 月30日第4 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總裁裁示一、…(7) 首都時報、金融報,本集團投入很大人力、財力,各單位有效運用,更希望各單位投稿」、88年7 月4 日第5 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與會人員(4) 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對本公司營運之股票,皆有詳盡分析,請各分公司妥為運用…」等內容可知,全球統一集團有以發行刊物方式,宣傳所欲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相關訊息。⒌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2 扣押物編號02:職前訓練資料中有關全球統一集團之專業介紹,載有:「一、強大完整之經營團隊--商品開發審查小組(1
)律師團:(2) 會計師群:(3) 金融分析師群:(4) 企管顧問群。二、龐大的行銷網路。三、報章文宣傳播媒體--(1)全球統一出版社、(2) 首都時報、(3) 電視頻道媒體、(4)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進會成立」。足使該集團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誤信所仲介買賣之未上市(櫃)股票均為潛力、獲利極佳之股票。⒍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2 扣押物編號2 之
1 :「商品發展作業流程」係將未上市(櫃)股票當作商品來審查,其審查之流程係先由法務室為「法務審查」,通過後進至財務部作「財務審查」,最後是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商品審查通過後即行簽約,而相關資料彙整及產品發表係由商品發展委員會及廠商共同負責,故全球統一集團有權決定買賣何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最後之權責單位應係商品發展委員會。⒎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
2 扣押物編號2 之1 :「商品介紹獎勵辦法」係全球統一集團為獎勵全體員工踴躍介紹商品,而依張數、百分比、總票面值提供獎金,可知全球統一集團欲取得「股票」作為商品販售,藉提供獎金鼓勵員工介紹股票之方式,達其販售股票商品之目的。⒏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5 扣押物編號4之3 :全球統一集團頒發十位獲得「千萬豪宅大方送」之人員,包括「臺北總公司金展部王立台副總經理」,再依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4 扣押物編號15之3 :全球統一集團營業制度高薪獎金晉升辦法,王立台於任職期間,其業績至為卓著。⒐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7 :全球統一集團88年7 月14日全統媒資字第060 號公告「說明:一、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因已圓滿播出200 集,自7 月14日起推出全新型態財經節目,新節目名稱為跨世紀理財贏家…」節目播出時間表所載電視頻道則有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臺、華夏、CaSa、國會衛視等,所製作之「二十一世紀全球股民開講錄影帶編號.主題明細表」內所載之來賓除產業負責人外(如林昌慶為創惠董事長),其餘來賓如楊恭惠、戴忠義、曾睦翰等人均係全球統一集團重要成員,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藉電視頻道宣傳所販售之未上市(櫃)股票。⒑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0之10:全球統一集團88年7 月14日88全統業字第2095號主旨為公布F.2000最新資訊,其說明:一、「Future Comm 2000LTD.」計劃併購「spirei.d. 」集團(屬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未來發展潛力無窮。」惟賀濰華於原審審理時供稱:JMJ 確實有說要改名為「Spirei.d. 」,根據合約約定是JMJ 要併購F.2000公司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 九) 第394 頁),該公告內容不實,甚為顯然。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楊恭福、楊恭發、賀濰華、朱明德、楊恭惠、陳日安、王德華、黃註財、王立台等人有共同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陳正、林昌慶等人與全球統一集團楊恭福等人有共同未經許可,出售所持有之股票而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楊恭福、朱明德、賀濰華、楊恭惠就全球統一集團所製作之相關文宣資料(賀濰華僅就F.2000公司部分負責)與如附表所三編號1 至21所示各該公司之實際情況均不相符合,亦堪認定。⒒扣案證物資料一、四、五:由美國Bidanshop (千禧電子商務廣場)公司之簡介資料(見扣案證物資料一第39至50頁)、企劃書(見扣案證物資料五第22 4至229 頁)、「公布新商品『千禧電子商務』訊息」(記載:「『千禧電子商務』每股19元之優惠價,僅開放
1 千張,業績積分以0.5 計算,請各位同仁儘速把握完款時機!」等語(見扣案證物資料四第132 頁)及客戶資料(見扣案證物資料四第150 頁),可見全球統一集團確有銷售美國Bidanshop (千禧電子商務廣場)公司股票。又被害人吳淑燕有購買十豐食品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之事實,有吳淑燕提出之股票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487 號卷第24頁)。另被害人張兆圭有購買高農食品公司未上市股票,有張兆圭提出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款繳款書在卷可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3160號卷第76頁)。而被告等銷售傳展興業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事證明確,縱無投資人提起告訴,亦無礙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
㈢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
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一、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5 年以上者。二、資本額:最近2 個會計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均達新臺幣3 億元以上者。三、獲利能力: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左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⒈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6%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6%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⒉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3%以上者。⒊第7 條規定「第4條第2 款、第3 款、及第5 條第4 款規定之標準,均以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為據」。次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 條規定「申請股票在櫃臺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需合於左列條件:⒈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上者。⒉設立滿3 年: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獲利最近2 年度均達2%以上者,且最近1 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1 年度為佳者」。而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除了需要前揭條件外,尚須領有執照之證券商(申請上市)或至少2 家以上領有承銷商牌照之非金融機構推薦(申請上櫃)輔導;如係輔導上市,時間至少2 年;如係輔導上櫃,時間至少1 年,此有資本市場介紹資料存卷可稽(見89年綠保字第152 號6 之6 編號10之10)。全球統一集團所販售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20等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中,依各公司申報所得稅資料顯示,該等公司多屬營運不良、財務結構不佳,根本不符合前揭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之條件,除有證期局88年11月10日(88)臺財證㈢第95034 號函暨所附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第1 至5 頁)可稽外,並有各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401 報表等存卷可參。其中如飛中公司自82年成立後,實收資本額雖達10億元,然年年虧損;於86年累計虧損為5 億6 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5.044 元;87年累計虧損為10億8 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4.75元,每股帳面價值更為負5.066 元。87年度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坤達簽具之財務簽證意見為:「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之累計虧損已達新臺幣1,081,194,000 元,且87年12月31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金額達146,393,000 元,因此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能否改善經營或獲得其他財務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應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及負債重新加以評價及分類,並據以重編上開民國87年度財務報表」,顯示飛中公司已無法繼續經營。另據捷邦公司86年度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查核簽證表示:「如財務報表附註四㈣、四㈤所述,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及86年12月31日之應收帳款及應收關係人帳款之收回性,取決帳款能否確實回收,但此事項之最後結果仍未確定,同時公司亦未對此估列適當之呆帳損失」等情。可見該公司財務亦有嚴重問題,其公司之財務狀況並不符合申請上市上櫃條件,且縱欲申請上市上櫃,除了必須在88年起,至少連續2 年有盈餘且經過1 年(申請上櫃)或2 年(申請上市)之輔導方能上市或上櫃;易言之,各公司均不可能在91年以前上櫃或92年以前上市,遑論各該公司現在多數均已倒閉。然如前述,全球統一集團所編列之前揭20家公司之文宣資料及網路行情表中卻表示「晉銓」、「紐煇」、「技富」、「勝彥」、「玄國」、「宏岳」已申請上市(見89綠保字第152 號6 之1 全球統一網站未上市(櫃)行情表),並稱宇生公司將於89年上櫃、高農公司89年上櫃、晉銓公司89年上市、玄國公司88年或89年上櫃、直春公司90年上櫃、技富公司90年上櫃、宏岳公司89年或90年上櫃、勝彥公司90年上櫃(見卷附扣案編號03之1 號文宣資料)、其他公司將分別於88年第4 季、90年上市或上櫃云云。而楊恭福、戴忠義等人既一再表示全球統一集團所以投資上開公司,係由專業會計師及專業財務人員負責篩選,然依照扣案之各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401 報表等財務資料,再參以全球統一集團係以低價購得各該公司股票一節,顯見該集團對於各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營運不善及恐怕無法上市上櫃等情,均知之甚詳。又依美國F.2000公司負責人Jerry Gordon於88年7 月23日與楊恭福簽具之合約書所示,全球統一集團係投資美金2 百萬元向F.2000公司購買2 千萬股股權(即每股0.1 美金)。且依合約第3 條規定:JMJ 連線公司必須在上那史達克市場時或最遲不超過6 個月內,將收購F.2000公司所有股票。換言之,F.2000公司最遲於簽約後6 個月內即將遭JMJ 連線公司併購,然全球統一集團竟然仍在文宣資料中表示:F.2000公司計畫併購美國華爾街知名網路業者「Spirei.d. 」集團(即JMJ 連線公司)、「Future Comm 2000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 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 BULLETN BOARD上市事宜」云云,有該文宣資料扣案可佐(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39 頁)。顯見全球統一集團商品審查委員及媒資部核心人員係故意製作不實之文宣資料,以使投資人判斷錯誤,而達高價出售股票獲取不法利益之目的,至為明確。
㈣戴忠義部分:
⒈戴忠義於87年5 月間全球統一集團籌備階段時即已加入該
集團,職稱為總監等情,已據戴忠義供陳在卷(見台北市調查處卷一第32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卷㈠第194 頁、卷㈡第208 頁、本院上訴審卷㈢第46頁、本院更㈡審卷㈡第49頁、第50頁),核與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供述情節相符(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11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33 頁、第240 頁、本院上訴審卷㈢第42頁)。觀諸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見扣案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3 編號12之3 ),媒體資策部總經理、總監、總經理均屬董事長之直屬單位,戴忠義居於集團核心地位,甚屬明確。又戴忠義同時兼任全球統一公司、全球中央公司董事、首都時報發行人;且全球統一集團與合作廠商宏岳公司、宇生公司、運成公司、技富公司、晉銓公司之洽談事宜,戴忠義皆有參與,分據林月嬌、劉華權、張德龍、黃進榮、陳正及王德雄等供述在卷。參以楊恭福、楊恭惠於原審供稱:全球統一集團決定要與何公司合作買賣股票及決定股票價格,係先由產業投資委員會(嗣後改為商品部)先做評估,提供意見後才由2 人決定;而「戴忠義、李振安」即為該委員會之成員,並曾參與決定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44 頁、第245 頁、第287 頁、第290 頁)。再觀諸扣押物中「商品發展作業流程」係將未上市(櫃)股票當作商品來審查,其審查之流程係先由法務室為「法務審查」,通過後進至財務部作「財務審查」,最後是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商品審查通過後即行簽約,而相關資料彙整及產品發表係由商品發展委員會及廠商共同負責(見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2 扣押物編號2 之1 )。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權決定買賣何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最後之權責單位應係商品發展委員會。戴忠義並於「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中稱:「推薦宇生,為國內3P落大版印刷軟體權威。推薦高農,為CAS 洗選蛋第一家民有工廠,生產蛋品供應全國麥當勞、量販店。我個人投資晉銓,為高科技產業,發展光纖電視螢幕。未上市市場股本小,籌碼面高,此時進入獲利空間最大。」等語,足見戴忠義對於該集團前開違法行為之相關決策及執行均知悉並有參與,可以確定。
⒉雖⒈全球統一集團安全顧問沈在中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
稱:戴忠義是行政顧問,沒有決策權,他自87年底擔任中華民國投資管理協會秘書長後,就很少進公司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4頁)。⒉全球統一集團秘書楊美萍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戴忠義在集團從事行政工作,基本上應該沒有決策權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53頁)。⒊黃芬玲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戴忠義有擔任「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會」秘書長,集團有告訴我有聘請律師、法務主任及會計主任,重大決策都是楊恭福、楊恭惠等人負責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第51頁);⒋許孝順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我為首都時報負責人,戴忠義是掛名發行人(本院上訴卷㈧第56頁)。⒌黃培根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曾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法務主任,我受楊恭福指示先到經濟部詢問如果公司要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申請營業登記及核准,經濟部答覆我未上市股票是屬於證期局管理,我到證期局詢問,證期局服務窗口人員答覆我他們只有處理上市(櫃)公司的股票,要申請未上市股票不歸他們管理,我就向楊恭福報告,這一件事情就作罷。我有代表公司初步審核聘用專任的律師,後來找到王小萍律師,楊總裁有找律師及委員到證期局瞭解。我有準備證券交易法之教材供業務同仁參考,並告知不可以有不實的宣傳及以全球統一公司之關係獲取業務;卷附「證期會引用法條釋疑」是公司製作經王小萍律師確認後發給同仁的,第
6 條是法務單位定稿,最後一句「縱有買賣亦不符證交法第175 條之處罰要件」好像是王小萍律師加上去的;我們是參與公司與集團開始時的洽談,我們會審核股票是否有滿1 年及公司有無相關的資產及正常營運等,我們事先瞭解後就寫報告給後端人員,財務是由集團送會計師審核,我比較不瞭解;王小萍擔任集團的法律顧問,其工作內容是確認集團的法律問題,如投顧老師的帶狀節目會請王律師每天看過有無誇大、不當的情形,法務單位如果超出我們能力也會請王律師確認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78至79頁)。但查,戴忠義對於全球統一集團相關決策均知情且有參與,有如前述。其有無最終決策權力,有無擔任「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會」秘書長,有無實際擔任首都時報發行人,均與其有參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聯。又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不能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承銷及證券買賣業務,有如前述。全球統一集團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違法經營前開業務,並以傳銷方式販售未上市(櫃)股票(包括外國公司股票)牟取暴利,卷附「證期會引用法條釋疑」係全球統一集團為正當化所為而刻意製作,並非主管機關之有權解釋;戴忠義知悉並參與集團相關決策,自不得執此主張無犯罪故意。全球統一集團所販售附表三公司股票,各該公司之財務及經營狀況普遍不佳,甚有連年虧損,股票淨值為負值,並不符合上市(櫃)條件,然全球統一集團卻仍與各該公司簽約代銷或購買各該公司股票販售,顯見並未經專業人士審查甚明,所辯有聘僱律師、會計師等審查合作公司之財務狀況縱認屬實,不過聊備一格,最後仍須經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呈由楊恭福、楊恭惠批示,戴忠義對各該公司之真實財務狀況,至難諉為不知。上開證人所述均不足為戴忠義有利之認定,戴忠義所辯上情,不足採信。
㈤陳彤瑄部分:
⒈陳彤瑄於警詢時供承:我是全統集團財務部經理;建金公
司於85年底登記設立,但於87年初因生產無人管帳情況下辦理停業,於87年5 月辦理復業;公司集團財務方面是我負責;在公司對外是使用陳薏安;代銷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放在我辦公室,原則上是我保管;只要我有收到客戶交付款項,股務室會向我申請股票,由我或林書萍、顏美惠拿股票給股務室。股票專用章原則上是我保管,若股務室需要才會向我拿全部的錢由我保管,但由楊恭惠調度;是我本人保管公司帳戶存摺;總裁是楊恭福、總經理是楊恭惠,總監戴忠義,財務本部是由我負責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6 頁至第10頁),核與沈在中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述:陳少美是財務長(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3頁)相符。參以:⒈黃培根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陳彤瑄本來是管財務,中間不知道是懷孕還是公司的要求,有另外聘請財務經理王信懿,陳小姐懷孕期間常常沒來上班,或來半天,她不在時就由王信懿作資金的調度及支出或等陳彤瑄回來再作決定。我知道陳彤瑄實際工作內容,因為初期還未請財務經理、副理時,會計人員常答覆我說陳經理還沒有在支票上蓋公司大、小章,所以沒有辦法交給我,後來公司坐大,陳彤瑄懷孕時經常不在,好像有一定額度內可以由王信懿經理決定,超過一定額度的話,就由王經理以電話向陳小姐報備詢問,陳彤瑄大部分是同意,少部份才會說等她進辦公室再決定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79至80頁)。⒉顧蘭君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集團只有財務部財務經理及老闆娘,我們做完後會給主管簽名後拿給財務經理再給老闆娘,老闆娘是楊恭福的太太陳彤瑄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207 頁)。⒊如前所述,全球統一集團之開會通知單均記載出席單位及人員「一、集團總管理部:陳財務長少美」,可證陳彤瑄確有參與集團「新商品發表」、「經營管理會議」,而非僅係掛名。
又依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1:節目製播小組88年4 月8 日、4 月8 日、4 月2 日、3 月12日、3 月1日、2 月24日、2 月9 日、2 月9 日、2 月9 日等簽呈(外放證物扣案證物資料五第143 頁至第153 頁),該簽呈均係由媒體資策部副總經理黃芬玲簽會財務部財務經理陳薏安(即被告陳彤瑄)後,由楊恭發批示,其中88年3 月
1 日、2 月24日之簽呈,除由財務部財務經理陳薏安(陳彤瑄)簽章外,其核章下尚有財務副理王信懿之核章及日期,可見陳彤瑄確為該集團財務最高主管。⒌卷附傳展公司交付予全球統一集團之股票收據,其中87年5 月13日、
5 月22日、6 月8 日、6 月12日均由陳彤瑄收取股票後簽立收據;而全球統一集團與玄國公司簽約,亦係由陳彤瑄簽名,另與宇生公司洽商股票過戶事宜,亦由陳彤瑄負責等情,此與陳彤瑄於警詢時自承代銷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放在我辦公室,原則上是我保管等語相符,陳彤瑄為集團財務最高主管並有參與公司股票洽商、承銷行為,甚屬明確,可以認定。所辯僅為高中美工科畢業,不具財務專業背景,僅係掛名,實際財務係由王信懿負責云云,不足採信。
⒉雖⒈戴忠義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建金公司於87年間
洽購晉詮、傳展、玄國、宇生公司股票是由審查委員會開會審查,陳彤瑄未參與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51、52頁)。⒉林書萍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陳彤瑄自87年10月間懷孕就很少進公司,88年1 月間開始由財務部經理王信懿負責批示公文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5至46頁)。⒊黃芬玲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認識陳彤瑄時,她是總裁夫人,她好像跟業務沒有關係;之後陳彤瑄是懷孕的狀態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第51頁背面)。⒋張仲駿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建金公司及全球統一集團之業務、股票買賣、資金調度,陳彤瑄皆未參與,都是楊恭福、楊恭惠決定,我部門之支出都要經楊恭福批示;我進入公司後,陳彤瑄有懷孕,除了懷孕期間外,她每星期約進公司1 、2 天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55頁)。5.全球統一集團發展部業務經理黃翊芳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曾擔任全球統一集團發展部業務經理,我在公司期間陳彤瑄有生兩個小孩;陳彤瑄不常在公司出現,應該沒有參與業務營運、股票買賣;我不清楚陳彤瑄是否有從事公司資金之統籌或調度,我不是財務部門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75頁背面至第76頁)。⒍顏美慧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任職公司財務出納,每天要登錄存摺簿,陳少美沒有做此事,她是部門經理,經理下面有小姐,由小姐分工去做等語(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7頁)。⒎全球統一集團法務室法務人員石曉中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證稱: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未上市上櫃股票第一會先開評估會議,再開有關上市說明書的會議,法務室會參與;記得財務部只有紐鋒部分有一個男性課長或副理參加,除那次之外,沒有財務部的人參與;每次會議的時候,我們沒有講話的權利,會議從頭到尾都是楊恭福在指導;我有參與業務人員的訓練,編制教材組訓部門依照流程會通知我們,簽呈或會辦單印象中沒有看到有寫財務部;去財務部請款時會看到陳彤瑄在玩電腦遊戲或手機,她說她沒事幹,只有蓋蓋章而已,楊恭福簽的名我能不蓋嗎;集團的資金調度是由一個姓王的負責,營運與決策由楊恭福負責;有次去總裁室開會的時候,楊恭福拍桌說妳真的是米蟲,全部人都在養妳,你都不來公司,陳彤瑄頂嘴說你每天也是下午才來公司,晚上都在應酬;法務室曾經對未上市上櫃股票的合法性討論過,我們尊重王小萍律師的專業云云(本院更三審卷㈡第39頁至第47頁)。⒏王信懿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證稱:陳彤瑄只是掛名,她沒有財務專業知識;所有資金調度都是先送給楊恭福簽完,財務長才會蓋印章;公司所有的支出都是要跟楊恭福報備的;陳彤瑄有參加跟廠商簽約,但只是被叫去,表示我們公司的陣仗很大等語(見本院更三審卷㈡第52、53頁)。⒐陳彤瑄之父陳慶豐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證稱:陳彤瑄二次懷孕時遭楊恭福家暴,她不敢反抗等語(見本院更三審卷㈡第55頁)。但查,陳彤瑄任職全球統一集團期間縱曾懷孕,亦不能謂其即無法從事財務主管工作;黃芬玲、黃翊芳所證陳彤瑄未參與集團業務,乃屬渠等個人主觀臆測,且與陳彤瑄自承擔任集團財務長經辦之業務不合。戴忠義所證陳彤瑄未參與商品部審查投資標的,即令屬實,亦無礙陳彤瑄為集團財務長負責資金調度、管控股票進出之事實。張仲駿所證與前揭黃培根所證不符。石曉中所證法務室只是橡皮圖章云云,與全球統一集團設立法務部門,以達專業分工之目的不合;所證陳彤瑄只是負責蓋章,上班很閒云云,亦與前揭陳彤瑄警詢自承及黃培根、顧蘭君等人證詞不合,更與集團開會通知單、內部簽呈、股票收據等文件顯示陳彤瑄均有參與公司會議亦不相符。顏美慧於審理時雖證稱陳彤瑄不會做存薄登錄的工作,係因陳彤瑄「是部門經理」,是由小姐去做云云。然此與顏美慧於警詢時(雖無證據能力,但可為彈劾證據)陳稱:「(全球統一集團)有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在桃園市○○路、全球首富國際(股)在高雄市○○路、建鑫電子科技(股)及建金國際企業(股)、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在北市○○○路○段,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亦在台北市○○○路全球統一集團所在地,各公司所收到客戶之股款存摺帳戶均統一在我們財務部集中運用。存摺印章全部由陳少美保管使用。」、「主要客戶匯款給公司之帳號有建金公司誠泰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 帳戶…由我本人依陳少美指示去銀行核對匯入款項。」、「分公司會將當日營業成果報給總公司股務部(7 樓),股務部會將業績日報表交到財務部(12樓)、陳少美會將存款簿交給我到銀行去刷本子登錄,並核對各分公司進帳情形是否正確。」、「(上述帳戶)均由陳少美在調度,有時候會幫她到銀行辦理轉帳業務。」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103 頁、第104 頁)不合,亦與集團股務部主任何靜怡於警詢時(雖無證據能力,但可為彈刻證據)陳稱:「財務部經理陳薏安是我部門的主管;陳薏安是陳少美;股務部門窗口行政助理負責向公司業務員收件,建立客戶資料,另股票辦理過戶,根據業務員所繳交之客戶資料向陳經理(薏安)申請股票再辦理過戶,之後再依成交金額繳交證交稅;接辦之行政人員直接依繳件明細表向陳薏安經理申請核發申購的公司股票,約申請後2 、3 日即可取得股票。辦理過戶之程序為窗口行政人員取得股票之後,直接蓋客戶之印章於股票上,若出讓人欄未蓋私章及公司章時,行政人員會向我拿公司章去蓋,並編列過戶日期章、戶號,股票過戶完成後,會交給當初案件承辦之業務員簽收,或註明郵寄之件,即直接由股務部寄出…所有現金、支票等都是陳經理負責,沒有其他的人等語不合(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68 至173 頁),顏美慧審理時之證詞,顯與實情不符。王信懿證稱陳彤瑄只是掛名云云,亦與王信懿於警詢時(雖無證據能力,但可為彈劾證據)陳稱:我於88年1 月18日至公司上班,當時職稱是財務副理,同年3 月1 日升為經理。主管是陳薏安(即陳少美、陳彤瑄)經理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64頁);陳少美負責公司財務方面,由我負責財務部對帳人員核對明細及銀行匯入款明細資料,分送股務室及本部門業績組分別建檔入電腦,目前電腦化尚未全面完成,仍有大部分以人工建檔,款項運用及調度均由財務長陳少美負責,印章係由陳少美保管,存摺簿由顏美慧保管,其他需要對帳及使用之人有業務需要可向顏美慧領取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卷三第84頁);集團財務部設有財務長1 人陳少美,負責保管集團印鑑及保險箱,下設有經理1 人,由我擔任等語(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60 頁)亦不相符,顯見其審理時證詞,乃係迴護陳彤瑄之詞。戴忠義、林書萍、黃芬玲、張仲駿、黃翊芳、顏美慧、石曉中、王信懿於審理中之證詞,均與實情不符,為本院所不採。陳慶豐為陳彤瑄之父,其證述陳彤瑄遭楊恭福家暴云云,與陳彤瑄是否擔任全球統一集團財務長負責資金調度、股票進出等節,並無關聯;陳彤瑄雖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641 號民事判決為證(本院更三審卷㈠第200 頁),惟該民事婚姻事件被告楊恭福並未到場,係由原告陳彤瑄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陳彤瑄所主張之事實因未經被告抗辯,是否實情,尚難認定,且陳彤瑄係於本案全球統一集團為警查獲後,始具狀提起婚姻訴訟請求離婚,雖經法院裁判離婚,然與陳彤瑄知情且參與本案犯行,並無關聯,不足為有利於陳彤瑄之證據。
㈥黃芬玲部分:
⒈黃芬玲於87年10月間進入全球統一集團擔任節目主持人工
作,先後被派任該公司媒體資策部總經理、長安分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等情,已據黃芬玲供陳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17 頁正面、刑事警察局卷一第151 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5 頁反面、本院上訴審卷㈢第47頁)。而黃芬玲於台北市調處詢問時,亦供稱:「代銷未上市(櫃)股票的文宣資料,則是由全球統一集團總公司產業投資部將集團代理銷售之未上市(櫃)公司產業概況與營運情形,送至設於匯昌投顧公司內的媒體資策部,由媒體資策部負責製作『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作業企畫書』,作為銷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文宣資料,另外媒體資策部亦會接受總公司指示在各平面或傳播媒體購買時段,專門介紹全球統一集團所銷售之未上市(櫃)公司的簡介與未來產業發展等」(見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第207 頁)。黃芬玲所管理之媒體資策部確有參與製作前揭不實之『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作業企畫書』;而黃芬玲亦屬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成員之一,負責就欲投資之標的先作評估,再由楊恭福、楊恭惠以建金公司或全球統一國際公司名義洽商簽約等情,已如前述。參以,⒈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見扣押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3 編號12之3 ),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屬董事長下直屬單位,於該集團中之職位甚高。楊恭福、楊恭惠、朱明德、戴忠義於原審均供稱:相關文宣資料係由媒體資策部負責編撰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00 、307 、418 頁);另扣案證物中有關媒體資策部與無線電視臺合約、節目頻道、經費撥付之簽呈,或由媒體資策部經理王淑芳擬具簽呈由總經理黃芬玲批示「如擬」、或由黃芬玲以副總經理名義擬具簽呈由楊恭發批示(外放扣案證據資料五第136 頁至第
153 頁)。楊恭福於原審並陳稱:媒體資策部的負責人張仲駿、黃芬玲會協助也會和媒體簽約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90 頁)。可證黃芬玲確為媒體資策部最高主管,負責購置頻道與媒體簽約,並非全無實權。
⒉觀諸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5 扣押物編號4 之3:
全球統一集團88年7 月4 日第五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總裁結論(7)發表新產品:由黃總經理芬玲及鄭分析師解說『聯合國際電訊』有關資料,並親自宣佈利多消息。」依此會議結論,黃芬玲不僅為全球統一集團長安分公司之負責人,同時亦為媒資部最高主管,其與長安分公司所在之匯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鄭建昌兩人均有參與全球統一集團關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分析、買賣行為。⒊觀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5之2 :長安分公司組織人員架構表、長安分公司各單位組織圖表,長安分公司最高負責人為執行董事楊恭發,其下有副總經理黃芬玲,並設置媒資部、財務部、行政部、研究部、業務部、市調部、長鑫部、發展13部、發展17部、經銷1 部至經銷4 部等部門,足證黃芬玲除擔任媒資部最高主管,亦實際負責長安分公司業務執行,所辯只負責節目之主持工作云云,與卷證不符。⒋觀諸扣案全球統一集團公司節目錄影帶,該集團在無線電視臺自製節目多係由集團人員以專業人士身分,居於第三人之立場對該集團所販售之股票加以頌揚、渲染其價值,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前開節目黃芬玲均擔任主持人,於卷附扣案之「87年10月29日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中」之腳本大綱中(該次節目由集團副總經理王立台、集團總管理處協理李享曄偽以明富投顧經理人名義擔任來賓),在主持人結語欄下,即以隨手筆記記載「如何避採地雷,然後成功挖到金礦」、「我們就是金礦(導入)介紹個股」等字樣(見扣押物編號第19號第四臺節目腳本),顯見黃芬玲主持方式,係由來賓所就所欲介紹之股票之整體產業先加以頌揚後,再由黃芬玲以誘導方式讓來賓推薦全球統一集團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如在先見公司節目帶中,黃芬玲引言為「先見之明,投資最行。人類因科技而文明,科技愈強生活水準相對提高,擁有高遠的先見讓您的投資永遠比別人強。先做先贏的選擇
(00)00000000(全球統一集團電話)」、「先見之明,聰明絕頂。投資要好,選擇要對,鎖定最具潛力,發展性最強的超級黑馬股,幫助您理財投資更具效力。(00)00000000」;在股票投資致富節目中(由楊恭福以分析師楊鑫身分擔任來賓),在來賓楊恭福談過未上市公司股票獲利驚人,並稱:「現在我們要找未來有無像廣達、華碩這樣有潛力的股票:這邊有幾支股,如宇生科技:目前是電子高科技,目前研發出全世界唯一中文3P落大版,技術世界一流,目前股價85元,2 星期前為70幾元,現在已經80幾元,目前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都是很有潛力,2 個禮拜前介紹直春的時候,只有25元,現在已經高達40 元,投資報酬率有81% ,包括宇生在3 、4 個月前,他也只有18元,目前高達85元,投資報酬率高達為372%,未上市股票只要選對的話,短、中期都有很高的獲利。」後,黃芬玲即稱:「有無推薦股?」楊恭福即繼續推薦該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又在「景氣不好該如何理財」節目中(由李享曄以明富投資顧問經理人身份、王德華以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身份參與),黃芬玲問王德華:「有無投資標的?讓投資朋友了解第三財富市場,要如何介入?」、「有無其他類股組合可介紹?」等問題,引導王德華介紹宇生公司、玄國環保股票,其他節目進行亦多採此方式,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257 、258 頁、第282 至286 頁)。顯見黃芬玲就全球統一集團所欲販售之股票,係以媒體主持人身分,居於第三者身分而為誇大、渲染集團所販售股票之價值,殆屬明確。黃芬玲既為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成員之一,就集團所欲販售之公司股票已先參與評估,復由所主管之媒體資策部編撰不實之文宣資料,其後利用主持節目之機會,與偽稱來賓之全球統一集團成員交相附和,就所欲販售之股票渲染其獲利能力及投資報酬,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購買所推薦之股票,俱見黃芬玲對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所為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承銷及買賣業務,不僅知情且有參與。所辯僅係單純節目主持人,節目內容、講稿非其所編撰,僅掛名長安分公司總經理,並無實權,未領業績獎金,非屬全球統一集團核心人員云云,與實情不符,不足採信。
⒉雖⒈張仲駿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巨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資料之筆跡,應該是楊恭福的字,我們都透過秘書室與廠商聯繫;廠商之新聞資料都要由楊恭福核示才可印製,黃芬玲無權代為批示;購買節目頻道時黃芬玲還沒有進公司;我印象中黃芬玲沒有領過業務獎金,因為她沒有實際管理業務之職權云云(見本院更一審卷㈡第171 至172頁);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媒體資策部曾為全球統一集團印製過未上市上櫃公司的產業企劃書,我記得有巨科、飛中、紐煇等;這幾個公司之產業企劃書是在集團發佈黃芬玲為媒體資策部總經理之後印製的;產業企劃書中有關未上市上櫃公司的獲利值及展望遠景等內容,早期都是楊恭福先生直接批示的,有了媒體資策部後是由產業投資部門提供,媒體資策部不會直接撰寫獲利值及展望遠景內容;產業計畫書要經過楊恭福總裁批示才可印製,黃芬玲沒有這個權利;全球統一集團向電視臺購買頻道時段需經過楊恭福批示,黃芬玲沒有購買頻道的決定權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54頁)。⒉全球統一集團資策部成員陳佩吟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廠商新聞資料最後內容都要經楊恭福核示才可印製,黃芬玲無權代為批示,印象中黃芬玲沒有實際管理業務的職權,沒有領過業務獎金,亦未當過總裁之特別助理云云(見本院更一審卷㈡第172 頁)。⒊戴忠義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有上過黃芬玲主持之節目擔任特別來賓,我上節目都是楊恭福安排,資料是公司提供,我沒有把資料拿給主持人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49頁背面至第52頁)。⒋王淑芳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曾任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訊部經理,經手製作過十豐、先見等公司之產業企劃書;公司基本資料都是從總裁室秘書處拿來套用;各項文宣資料是我們製作上簽給總裁,總裁批示後才製作計劃書;黃芬玲不太可能更改產業企劃書之整體架構及數字;我擔任過全球統一集團製播節目的主持人,工作內容是串場、介紹來賓;來賓是誰、要講那家公司都是組織訓練部提供,當天開場才知道;黃芬玲應該也一樣,很難掌控來賓發表之內容;我與黃芬玲也擔任過全球統一集團業績表揚大會新產業發表之主持人,工作內容是串場及熱絡氣氛等,不會講產業內容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71至72頁)。⒌吳薏清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曾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訊部秘書,負責傳遞文件到總裁秘書,安排黃芬玲的行程;黃芬玲每天節目錄影的講稿都是當天錄影前交給她的,特別來賓名單都是總公司組訓部當天傳真;文宣資料是總裁秘書室或產業投資部傳真給我,我拿給媒體資訊製作,完成後送到總公司總裁秘書室;長安分公司的業務直接由總公司管理,主管也是總公司派來,沒有受黃芬玲管轄;黃芬玲並非業務出身卻掛總經理,故未領取業務獎金;黃芬玲在公司結束前有掛總裁辦公室特助,但她一直待在媒體資訊部門,實際上並沒有到總裁辦公室擔任特助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⒍黃翊芳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曾擔任全球統一集團發展部業務經理,亦擔任過節目特別來賓;公司組訓單位請我們去上節目,我們根據組訓部提供的內容談話;黃芬玲是主持人,做串場工作;黃芬玲在「新產業發表會」一般是做介紹鄭博俊或楊總裁出場的串場工作,由鄭老師就產業作說明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75頁)。⒎林明德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進全球統一集團時是在總公司擔任一般經銷業務員,後因楊恭發升上副總,黃芬玲沒有業務經驗無法幫忙管理,總公司就調我到長安分公司任副總經理,經銷部就移到長安分公司;全球統一集團是業務掛帥,各分公司最重視的部門是業務部;黃芬玲雖掛名長安分公司總經理,但我直屬朱明德總經理,長安分公司業務活動都聽命於總公司組織訓練部;黃芬玲未領取長安分公司之業績獎金,因有作業務才會有業績獎金;我有參加全球統一自製節目的錄影,都是總公司組訓部要求我們去的,節目主持人是黃芬玲,主持人問什麼我就回答;我談話內容是自己準備;新產業發表現場主講人是楊恭福及鄭老師,有時會找產業廠商代表;主持人的工作就是串場,一般不會作產業發表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203 頁背面至第206 頁)。
⒏石曉中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證稱:法務室配置一個主任,二個專員,沒有業務分工,簽約、續約開會時由楊恭福指示,法務室只是橡皮圖章,媒體資策部張仲駿有參與,黃芬玲只是協助,因為她要跟媒體討論時段;楊恭福曾跟我說黃芬玲表面上是長安分公司的負責人,但只是公關主持人而已;黃芬玲不會參與股票買賣消息宣布云云(本院更三審卷㈡第39頁至第41頁)。但查,黃芬玲先後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策部總經理、長安分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等集團核心高階職務,且依前揭全球統一集團開會通知單、內部簽呈,集團召開內部高層會議,黃芬玲均有受通知參與,而黃芬玲確有批示媒體資策部內部簽呈,可見其於集團中之地位並有實權,絕非僅係掛名而單純主持節目。黃芬玲有無直接管理長安分公司業務部門、有無領取業務獎金,乃集團內部專業分工、主管綜理業務及薪資核發問題,縱認張仲駿、吳薏清、林明德所證上情屬實,亦不能據此即謂黃芬玲未參與集團業務。黃芬玲主持之節目,其參與之來賓人選、對話內容、講稿是否為黃芬玲主導撰擬,並無礙黃芬玲事前即知情全球統一集團前開違法行為之認定,縱張仲駿、陳佩呤、戴忠義、王淑芳、吳薏清、黃翊芳所證產業計畫書資料內容係由總裁秘書處取得,制作完後須經楊恭福批示、上節目係由楊恭福安排,資料是公司提供,並不影響黃芬玲係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策部最高主管及由媒體資策部負責製播節目、製作產業企劃書等事實,況陳彤瑄於警詢時已供稱:黃芬玲是節目部副總,節目貴賓皆由節目部負責等語(刑事警察局卷一第
9 頁),已與前揭證人所述不符,益證黃芬玲並非單純僅係節目主持人角色。石曉中前揭證詞明顯與楊恭福證述黃芬玲有參與簽約等情不符,亦與全球統一集團會議紀錄黃芬玲有發表新產品並為利多消息宣布之記載不合。上述證人之證詞,均不足為有利於被告黃芬玲之認定。
㈦李振安部分:
⒈李振安自88年4 月間進入全球統一集團任職,初始擔任商
品部顧問,其後兼任建金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並擔任美國F.2000公司總裁;任職商品部時,一共洽談了運成電子、巨科科技、聯合國際、創惠電子、十豐食品、紐煇科技、紐鋒工業、東大精密、捷邦電腦等公司的股票,這些商品均是由集團員工或顧問團介紹,再經由我負責的商品部作靜態的評估;之後再與律師、管理師及分析師所作評估彙整成評估報表,再將報告呈報上級,由上層核准,再予以執行等情,已據李振安於調查處詢問時供陳在卷(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216頁、第217 頁),核與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供述之情節(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㈥第97、100 頁)相符,並與沈在中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述:李振安是審查委員會主要負責人(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4頁)相符。又觀諸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見扣押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3 編號12之3 ),顧問是隸屬於總裁,只對總裁負責,且李振安同時兼任集團所屬運成公司、技富公司、巨科公司、飛中公司董事,有各該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可證李振安在集團中之地位甚高。參以,⒈賀濰華供稱:F.2000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時李振安在場,且我辦理F.2000公司股票印製事宜,係受李振安指示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82 、386 、391 頁)。⒉楊恭福、楊恭惠於原審供稱:全球統一集團決定要與何公司合作買賣股票,係先由產業投資委員會(嗣後改為商品部)先做評估,提供意見後才由其二人決定,李振安即為該委員會之成員,並曾提供出售價格意見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㈣第243 、245 頁、卷㈨第287、290 頁);楊恭福並供稱:商品開發委員會與商品部基本上是一樣的,商品部成立後,委員會的作用就不大,所以商品部成立後就沒有經過商品開發委員會了,但還是有讓一級幹部瞭而已;商品部的負責人先是由戴忠義先生負責,後來才由李振安負責;商品部呈報給我們,我們早期有更改過,但是之後都是尊重他們的建議(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㈣第250 頁)。⒊沈在中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何人是決策核心?)楊氏三兄弟及家族成員;陳少美是財務長,黃註財是行政顧問,李振安是審查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4頁)。足認李振安確居集團核心人物,且有參與集團之決策及運作甚明。⒋賀濰華於原審供承自88年7 月15日起,以月薪6萬元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海外商品之分析師(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77 頁)。而全球統一集團確有買賣附表三編號21所示F.2000公司股票之事實,亦據李振安(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
217 頁、第219 頁、第227 頁、第228 至230 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㈢第12、13頁)、黃芬玲(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50頁反面)、楊恭福(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號卷第171 、172 、248 、249 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93 至296 頁)、楊恭惠(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25711 號卷第189 至191 頁、第248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㈥第96頁)等人供述在卷,核與賀濰華所供情節(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78 至398 頁)相符,而全球統一集團委託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F.2000公司之股票,亦經擎雷公司負責人蘇宏洋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屬實(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77頁),並有其於警詢時提出之傳真報價單存卷可稽(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
256 至259 頁)。觀諸F.2000公司負責人Jerry Gorden於88年7 月23日與楊恭福簽具之合約書內容,全球統一集團係投資美金2 百萬元向F.2000公司購買2 千萬股股權。
依合約第3 條規定:JMJ 連線公司必須在上那史達克市場時或最遲不超過6 個月內,將收購F.2000公司所有股票。
換言之,F.2000公司最遲於簽約後6 個月內即將遭JMJ 連線公司併購。然全球統一集團所屬成員明知上情,竟於文宣資料中表示:F.2000公司計畫併購美國華爾街知名網路業者「Spirei.d. 」集團(即JMJ 連線公司)、「FutureComm 2000 LTD 為美國上市公司JMJ 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 BULLETIN BOARD 上市事宜」云云。致一般投資人誤信全球統一集團之推薦,競相以高價購買F.2000公司股票等情,亦據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雅婷、江蓉華、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惠文、李盛雄、雷青翰、葉世煌、何堃山等人指證在卷(見原審卷㈧第39、43、60、68、164 、169 、177 、178 頁),且有F.2000公司簡介、文宣、申購書、鋼印印文、授權書、合約書、日營業結算表、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蘇宏洋提供之
F.2000公司授權書、股票樣本、賀濰華提出之F.2000公司收件登記單、F.2000公司執行副總Jerry Gordon傳真信函、F.2000公司存款證明(7 月份的領款單)等影本附卷可稽,及89 年度藍保字第0303 號扣押物編號10之10(全球統一集團88年7 月14日88全統業字第2095號主旨)公布
F.2000最新資訊,其說明:一、「Future Comm 2000,
LTD.」計劃併購「spirei.d. 」集團(屬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未來發展潛力無窮」等扣案可佐。李振安與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及同案被告賀濰華、楊恭發、楊恭福、朱明德等人,亦有共同經營外國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
⒉雖⒈戴忠義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李振安於87年間任
職全球統一集團擔任顧問工作,公司決策權都是楊恭福、楊恭惠決定;據我所知李振安是學電子科技,對公司投資並沒有決策權,亦未參與旗下公司股權買賣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50頁)。⒉陳彤瑄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李振安在全球統一集團好像擔任顧問工作,公司投資金額、股票金額是由楊恭福、楊恭惠決定的,我不知道有那些人參與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53頁)。⒊蘇宏洋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已不記得台北市調查處製作之筆錄內容,我現在沒有辦法回答內容是否實在,我當時是出於自由意思陳述,我根據業務員游燦標告訴我的內容陳述,我相信他的陳述,講的內容是否與實情相符,我現在不能確定,我現在想不起來李振安,我不知道李振安有無與公司連繫股票印製事宜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77頁)。⒋顧蘭君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曾任職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門秘書;我們只是負責蒐集廠商資料,廠商與公司簽約後我們拿公司報表交給會計師,副本還要給律師、分析師去分析;李振安比我晚進公司,他是做電子方面的,因為我們不懂電子,公司就派李振安到我們商品部門當主管,職稱為商品部門的電子技術顧問;我們部門沒有決策權只有蒐集資料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207 頁背面至第208 頁)。⒌賀濰華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
2008年12月16日美國F.2000公司執行長在臺灣駐美國辦事處認證的公證書可以說明我是美國公司派駐在臺的代表,並不是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公司不同意李振安擔任F.2000公司總經理,是楊恭福自己安排;我未與李振安接洽美國
F.2000公司股票在臺買賣事宜,是楊恭福的秘書介紹我找擎雷公司印製美國F.2000公司股票,李振安未參與;全球統一集團與美國F.2000簽訂契約時,李振安應該不在場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209 、210 頁)。⒍黃範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證稱:沒有印象聯合國際公司曾與建金公司簽定股票買賣契約;不認識李振安;有製作警詢筆錄,筆錄上記載同意將個人及受託處分的股票3000張以每股12元的價格出讓,是匯昌投顧李先生來遊說,我要他們公司股務全權處理,公司股東介紹李振安、楊恭發來,我個人轉讓股票給他們,應該是我當時講的,是李振安游說把股票賣給建金公司等語(本院更三審卷㈡第48頁至第50頁)。
⒎王信懿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證稱:李振安在公司掛名顧問,沒有管部門;公司買那家的公司股票都是楊恭福在決定,從來沒有委員會這東西,委員會是楊恭福為了他的二個舅舅成立的,在他們二人的辦公室放二張桌子,外面就掛牌子叫商品部等語(見本院更三卷㈡第51頁)。但查,⒈李振安為楊恭福等人之舅舅,所擔任之顧問係隸屬於總裁,僅需對總裁負責,且其同時兼任集團所屬運成公司、技富公司、巨科公司、飛中公司董事,並曾接洽購買運成公司等公司股票,如李振安未獲楊恭福等人信賴而為集團核心人物,豈有可能擔任此等職位,足見其在集團中之地位甚高且參與集團之運作甚明。李振安原本專業是否為電子,全球統一集團之決策是否均由楊恭福、楊恭惠決定,均與李振安有無參與集團之運作無必然關聯。⒉依李振安供述及黃範前揭證詞,聯合公司之股票確為李振安與楊恭發代表全球統一集團前往洽商至明,李振安辯稱未直接參與股票之買賣事宜,顯然不實;縱認其未參與其他公司股票洽商承銷事宜,惟其既為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成員,事前已參與評估決定合作之對象及股票之價格,而附表三所示公司,其獲利能力、發展前景並不符合上市(櫃)標準,甚而有公司連年虧損,股票淨值為負值,然擔任商品部成員之一之李振安並未加以否決,顯見其事前即知全球統一集團之違法行為並予參與,而分工實施犯罪,仍應共同負責。⒊賀濰華已供述F.2000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時李振安在場,且辦理F.2000公司股票印製事宜,係受李振安之指示,而李振安於台北市調處詢問時亦自承:「我記得賀濰華有向我回報F.2000公司之Jerry Gordon交待他
F.2000公司之股票在海外印製,我即表示既然對方如此表示就遵示辦理」等語(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 6號卷第230頁),且本案執行搜索時,F.2000公司之鋼印係在李振安處查扣等情,亦經李振安供承無訛(見原審90年度訴字第
376 號卷㈡第167 頁)。可知關於F.2000公司股票印製,李振安應知情且授權賀濰華,縱蘇宏洋僅與顧蘭君、賀濰華認識並接洽印制股票事宜(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卷內》第253 頁),而未直接與李振安接洽,亦不能因此即認李振安未曾指示顧蘭君、賀濰華辦理印製F.2000公司股票。⒋王信懿雖稱李振安僅掛名顧問,集團購買股票事務均由楊恭福決定,並稱產業發展委員會僅係楊恭福為安置其二個舅舅云云。然此已與前揭全球統一集團設置商品部之事證不符,亦與李振安自承曾負責與多家公司洽商購買該公司股票不合,而王信懿亦自承「簽約收購出售不是我們的業務,我比較不清楚」等語(見本院更三審卷㈡第52頁),則其所證李振安於公司僅掛名顧問,並無實際負責之事云云,屬其個人意見之詞,並不可採。⒌賀濰華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改證稱:李振安不知情,未參與云云。然此已與其先前所述不符,顯係事後迴護李振安之詞,洵不足採。是上述證人之證詞,均不足為有利於李振安認定。
㈧全球統一集團係藉招募大量業務人員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販
售附表三所示公司股票,其招募業務人員後,即由公司組織訓練部門施以職訓課程,所編撰之教材中即介紹「全球統一集團」為最專業之投資理財公司,包括強大完整之經營團隊(商品開發審查小組成員有律師團、會計師群、金融分析師群、企管顧問群)、龐大的行銷網路及報章文宣傳播媒體(如全球統一出版社、首都時報、電視頻道媒體、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進會成立),使不知情業務人員深信該集團所買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均極具投資潛力、獲利豐厚;又訂立「高薪獎金晉升辦法」及「商品介紹獎勵辦法」,除促使業務人員不斷仲介買賣股票以達其獲取高薪獎金晉升之目的,並踴躍介紹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公司銷售,以獲取依張數、百分比、總票面值不等計算之獎金。舉其薪資、獎金晉升過程為:將公司職階由下往上分為業務專員、課長、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總監。員工升遷均取決於業績即銷售股票金額多寡。初進入公司者,多以業務專員任用,業務人員出售股票時,即以該檔股票成交價格之一定比例(通常為50% 或60% )作為業績積分(即PV值,作為升遷及薪資之依據。就升遷部分言,凡專員業績累計達30萬分時,即可升任為課長;擔任課長者,整組累計積分達1 百萬分者,可升任為主任。主任整組積分累計達3 百萬分者,可升任為副理;副理整組累計積分達1 千萬分者可升為經理;而培養出3 條經理線者,即可升任為協理;培養出3 條協理線者,可升任為副總;培養出3 條副總線者,則可升任為總監。
而所謂培養出3 條線者,係因公司「同一組」上下職階間,即為上、下線關係;上、下職階關係,部分是員工自行尋找,部分則由公司招募新進人員後指派,而在「同一條線上」職員之業績積分均是共同累積計算。另就薪資部分言:經理級以下之員工,每月之個人積分達20萬分者,即可領取基本底薪(業務專員底薪3 萬8 千元、課長級底薪4 萬5 千元、主任級底薪5 萬3 千元、副理級底薪6 萬元、經理級底薪7萬元);個人未達20萬分者,以比例計算底薪;個人積分超過20萬分者,則就超過部分,可領取一定比例(業務專員為15% ,課長級為18% 、主任級為21% 、副理級為24% 、經理級為27% 、協理、副理、總監則分別為30% 、33% 及36% )。薪資除了個人業績部分,尚可領取同一條線下線同仁總積分大約3%比例計算之獎金。例如某一課長於88年7 月個人販售技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股票10張(當時該檔股價楊恭福、楊恭惠定為每股60元,則出售股價共為30萬元,而以該檔股票積分計算)、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公司)股票10張(當時該檔股價楊恭福、楊恭惠定為每股50元,則出售股價共為25萬元);就同一組連同下線計算(含該課長),共賣出技富股票30張、東大股票30張。
則依公司規定,因該2 檔股票之計算基準均為50% ,則該課長個人積分為55萬分(60萬X0.5加上50萬X0.5),同一組累計積分則為165 萬分。則該課長該月份可領取底薪45,000元(因已達每人每月20萬分之責任額)、個人積分獎金63,000元(超過20萬積分部分再乘以18% )及下線獎金33,000元(同一組積分165 萬分扣除課長個人積分55萬分後,再乘以3%),共計141,000 元。且該組之累計積分已超過1 百萬分,故該課長自次月起即可升為主任。即以多層次傳銷公司大量推銷商品之方式,將股票視為商品販售。戴忠義自87年5 月起任職全球統一集團;陳彤瑄為楊恭福之妻,於集團成立時即參與;黃芬玲自87年10月起任職全球統一集團;李振安自88年4 月間起任職全球統一集團,渠等任職全球統一集團期間並未另從事其他工作,均以領取集團所給予之薪資等報酬為其主要之經濟來源,並以之為業,亦可確定。
㈨綜上所述,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等人所為上揭犯行,事證明確,可以確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該修正後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 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㈠證券交易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經多次修正,第一次於
90年11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第二次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施行;第三次於91年6 月12日修正公布施行;第四次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至3 項「(第1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 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43條之6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第3 項)第1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之規定,僅第1 項於95年1 月11日修正時刪除後段「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之用語,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特許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未經修正,僅於95年1 月11日修正時,將第44條第4 項「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增修第5 項「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惟此部分之修正均不影響第44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是以第44條第1 項亦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⒉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對於違反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44條
第1 項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歷次修正未曾改變,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95年1 月11 日 修正時,已修正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將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部分刪除。依其立法理由,係說明:「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93年11月1 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21 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18條之2 與第18條之3 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第1 項規定。」亦即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部分,已改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理,違反者依該法處罰(參考該法第4 條、第63條、第107 條、第121 條)。
然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5 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仍以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175 條之規定有利被告。
⒊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
日施行,其中將違反第20條第1 項之行為列為第1 款,其法定刑中除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變外,並刪除修正前可處拘役或科罰金之規定,關於罰金刑部分,除由銀元變更為新臺幣外,並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嗣於93年4 月28日,將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刑度修正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94年5 月18日修正證券交易法時,上開條文並未予修正。95年1 月11日修正時,修正同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款、第4 款、第7 款(原第6 款移置於第7 款)之文字,第171 條並未修正。95 年5月30日再度修正,自同年7月1日施行,惟關於違反前揭規定之第171 條刑度亦未變更。
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之規定,自應以行為時即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
171 條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即應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
㈡刑法部分:
⒈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該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且倘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第1037號、第1323號、第25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共同實行犯罪,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並無利與不利,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⒉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刪
除生效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對其較為有利。
⒊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修正後已將原罰金刑最低額度由
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且以百元計之,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⒋刑法第31條第1 項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
1 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此一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已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刪除生
效,依新法其所犯各行為回歸數罪併罰之例處斷,經比較新舊法,自應以修正前舊法以常業一罪論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經綜合全部罪刑結果而為比較,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證
券交易法(89年7 月19日修正前)、刑法(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相關規定。
五、論罪科刑:㈠依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經營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同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175 條規定處罰。又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171 條規定處罰。而依同法第179 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所謂法人之行為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係指公司之董事;公司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且參與行為之決策及執行者而言;且既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
㈡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包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國際公司
、全球中央國際公司等)有違反前揭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1 項、第3 項、第44條第1 項、第20條第1 項情形,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75 條規定處罰。戴忠義於87年5 月間即參與全球統一集團籌設,職稱為總監,其後更擔任全球統一國際公司、全球中央國際公司董事。陳彤瑄為全球統一集團財務長,並擔任建金公司負責人(88年3月16日改由楊恭惠擔任董事長)。黃芬玲自87年10月進入全球統一集團,歷任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全球統一國際公司長安分公司總經理。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既分別擔任上開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職,依上開規定,渠等為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成員且均為公司負責人,而參與本件犯行,自屬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自應依前揭規定處罰。李振安於88年4 月間進任全球統一集團,初任商品部顧問,其後雖經任命兼任建金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惟李振安辯稱該任命案係於88年11月16日公告,斯時其人在美國處理F.2000 公司股票事宜,回國後尚未接手副總經理,集團即於同年月26日因故停止營業等語,稽之本案查獲時間,李振安前揭辯解尚非全無可採。李振安雖未實際擔任建金公司經理人,而無前揭行為負責人之身分關係,惟其與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及同案被告楊恭福等人共同前揭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
㈢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
使人誤信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除違反前揭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應依同法第179 條、第171 條規定處罰外,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為法規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規定處斷。㈣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釋字第109 號著有解釋可參。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全球統一集團成員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朱明德、王德華、賀濰華(僅F.2000公司)、陳文安、馮一塵、黃公漢、陳慶豊、李享曄、張仲駿、呂烽榮、黃江碧玉、翁章成、張光海、陳金柱、王美慧、吳詩惠、倪致焄、王募傑、呂俊雄、王玉柱、謝國光、高聰明、方仁樹、朱興華、曾睦翰、林健生、馮輝雄、王毅夫、徐肇鎣(更名徐宥銘)、王建平、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許孝順等人,有共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共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前開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包括各分公司、營業處所負責人)及高農公司負責人孫春男、晉銓公司負責人王德雄、玄國公司先後任負責人張平河、李文作、直春公司負責人林英和、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與總經理即被告陳正、宏岳公司負責人林月嬌、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宇生公司負責人劉華權、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十豐公司負責人陳東利、紐煇與紐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仲儀、創惠公司負責人林昌慶、運成公司負責人張德龍、巨科公司前負責人劉毅等人均未經許可,有共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朱明德、王德華、黃註財、賀濰華(僅F.2000 公司)共同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販售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公司股票,致使附表四所示被害人因誤信該股票具投資價值,而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購買,受有損害,為間接正犯。
㈤李振安、黃芬玲雖分別自88年4 月起、87年10月起始在全球
統一集團任職,惟渠二人對其本人任職前,其他集團成員之行為,基於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續為本案犯行,仍應就其他集團人員之行為共同負責。㈥按刑事立法上,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雖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一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覆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公開招募、同法第44條第1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均係各基於違規營業之單一概括決意,故自87年5 月間起至88年11月26日被查獲止之各行為,應各屬集合犯之實質一罪。
㈦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
之共同常業詐欺罪,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5 條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44條第1 項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處斷。
㈧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
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定有明文。被告等人自第一審繫屬日起(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於88年11月23日繫屬原審法院,李振安於90年3 月20日繫屬原審法院),至今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本院審酌最高法院歷次發回理由、訴訟程序之延滯非可歸責於被告、本案複雜程度、被告罪名之輕重、所承受經濟上、心理上之負擔等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減輕其刑。
六、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之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 號、第25466 號、89年度偵字第7573號、第7574號、第8709號、第17244 號、第17314 號、第19號、第2180號、第15424 號、90年度偵字第11221 號、第1122
2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3 號、第36
4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30號、90年度偵字第105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836號),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 號、92年度偵字第10865 號、第11
317 號、第13152 號、第13153 號、第13154 號、第13155號、第16275 號、第20238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6號),因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七、本案起訴書雖未全列如附表三所示之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分列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且未論及黃芬玲有共同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均已經檢察官於陳述起訴犯罪事實及論告時予以敘明全部犯罪事實及誤載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本院認黃芬玲詐欺買賣股票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實質上、裁判上一罪關係,增列如F.2000公司股票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應併予審理。
八、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人上開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15條第3項之經營公司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業務罪。然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公司法業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4日生效於行,其中第15條關於刑罰之規定業已廢止,經比較新舊法,自以適用新法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適用現行法。該條之刑罰既已廢止,此部分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等人前揭經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至檢察官於原審提出之補充理由書附表即全球統一集團販售未上市股票明細表,除列載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21家公司外,另記載有附表三編號22、23所示千禧商務及台灣鍍鋅家公司(見原審卷㈩第55頁),其中千禧商務部分註明88年11月24日推出,每股19元,台灣鍍鋅部分註明88年4 月販售,事後因合約未成而退款等語。惟查,本件關於美國千禧商務公司、台灣鍍鋅公司部分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係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5 條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44條第1 項罪,第171 條、第20條第1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有如前述。楊恭福於原審陳稱:有賣千禧電子商務的股票,後來沒有協調好,全數退款。台灣鍍鋅公司要調漲價格,後來價格談不攏解約,股款退回投資人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77 、378 頁、卷㈨第296 頁、第44 5頁);楊恭惠於原審亦陳稱:有賣台灣鍍鋅公司股票,後來股東有問題就退款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
125 頁)。準此,全球統一集團既已辦理退款予投資人,已難認全球統一集團販售股票時自始即有詐欺投資人之意圖。且檢察官並未指此部分全球統一集團提供予投資人之資訊涉有不實,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統一集團所提供予投資人之資訊涉有不實,自難僅因全球統一集團曾販售上開股票予投資人,遽認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等人此部分亦涉有詐欺未遂犯行,附此敘明。
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22號),認李振安、陳彤瑄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款(應係第1 項之誤)之罪嫌云云。惟併案意旨並未說明被告如何掩飾或隱匿其不法犯罪所得,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併辦之事實如何與本案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僅單純陳述具有併案審理之原因,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已經本院更二審審理時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附此敘明。
十、原審以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及證券交易法迭有修正,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所為法律之適用,已有未合。㈡依附表三編號2 所示,全球統一集團共計銷售高農公司股票999 千股,得款約31,924,000元,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該集團共計銷售高農公司股票99 9千股,得款約3,1829,000元(原判決第41頁最末行);附表三編號6 所示,全球統一集團共計銷售技富公司股票7,911 千股,得款217,418,
000 元,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該集團共計販售技富公司股票7,
911 千股,得款約106,619,000 元(原判決第48頁第12行);附表三編號9 所示,全球統一集團共計銷售宇生公司股票
638 千股,得款34,898,000元,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該集團共計銷售宇生公司股票643 千股,得款約35,158,000元(原判決第53頁第7 行),均有未合。㈢原判決認陳彤瑄未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亦有違誤。又原判決認戴忠義等人共同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承銷及證券買賣業務均屬繼續犯;認戴忠義等人共同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1 條、第20條第1 項詐欺買賣股票罪,與所犯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及戴忠義等人共同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5 條、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1 項、第3項、第44條第1 項各罪間,犯意各別,為數罪併罰關係,所持見解,均有未合。㈣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 號、92年度偵字第10
86 5號、第11317 號、第13152 號、第13153 號、第13154號、第13155 號、第162 75號、第20238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
12 96 號),因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洽。㈤原判決附表四被害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之明細表,未將被害人張乃凡、陳信良購買之張數、金額等一併列入。㈥原判決雖認被告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應論以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罪,惟於理由欄中並未敘明其等就常業詐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容有未合。㈦原判決未敘明關於美國千禧商務公司、台灣鍍鋅公司部分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等人未涉詐欺犯行,亦有未洽。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等上訴意旨仍否認犯行,並無可採,檢察官上訴認陳彤瑄亦成立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前無不良素行,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僅以數百萬元之資金,為能取得大量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作為商品銷售,除以資金借貸吸引財務已出現困難之公司負責人出售持股外,更以不實資訊詐欺投資人購買股票,藉著不斷招募之業務人員及大量媒體、廣告、網路之宣傳,以出售股票之代價再購入更多之股票,於報章刊載主管機關認其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後,仍不停止繼續經營,反以集團內部公告及報章強化其係專業合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買賣事業,於88年1 月28日遭檢調搜索後,仍不斷推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銷售,又於88年3 月3 日、9 月8日、9 月9 日遭搜索查獲,仍持續經營至88年11月26日,無視公權力之存在,以致於短短1 年6 個月之期間,銷售股票之金額即高達近33億元,而其中給付予各公司合作之款項不過9 億餘元,所獲取之不法利益驚人,且被害人數眾多。有別於一般地下盤商所仲介買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之公司股票,多是營運困難公司,然被害人卻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購買,損失至為慘重,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至深且鉅,被告等人於犯後迄今,仍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部分被害人甚且迄今仍未取得股票等情,暨其等於集團內之地位角色、分工、期間、犯罪所得利益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陳彤瑄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50 萬元,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各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5萬元(超過法定刑之宣告罰金,係依刑法第58條審酌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酌量加重)。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第3 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6 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該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最高得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因被告等各併科之罰金高達新臺幣250 萬元、55萬元,罰金總額縱以新臺幣3 千元折算1 日,亦逾6 個月之期限,從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被告等併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均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相關營業資料,雖係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惟應屬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所有之物,非為被告等人所有之物,故不另予以宣告沒收。
、緩刑宣告:黃芬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慮,且本院斟酌黃芬玲雖參與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承銷及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業務,並以不實之文宣,使一般投資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購買該集團所推薦之公司股票,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情,所為犯行雖有不該,惟黃芬玲本案所參與之角色係利用媒體方式灌輸投資人錯誤訊息,尚無直接洽購公司股票及販售予投資人行為,其介入之程度並不深,獲利不多,與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戴忠義、陳彤瑄、李振安等人尚屬有別,本院綜合上情,認對黃芬玲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緩刑宣告應適用新法,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同時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又上揭支付金額、義務勞務之命令,乃緩刑宣告附帶之負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揭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7
5 條、第179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33條第5 款、第42條第2項、第3 項、第55條、第58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中華民國刑法(88.02.03)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編號│ 公司名稱 │├──┼──────────────────────────────────┤│1 │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87年10月6 日設立,嗣改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恭惠、││ │董事戴忠義、監察人楊進吉,址設:臺北市○○區○○○路○段1 之1號10 樓││ │),嗣後又成立臺北南京分公司(88年3 月20日設立登記,經理簡佩瑜,址設││ │:臺北市○○○路○段○○○ 巷○○號13樓)、高雄分公司(88年3 月23日設立登││ │記,經理陳柏慶,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21樓之2) 、雲林分公││ │司(88年3 月30日設立登記,經理林錦山,址設:雲林縣○○鎮○○路69之1 ││ │號1 樓)、臺中分公司(88年4 月29日設立,經理朱興華,址設:臺中市○○○○ ○路○○○ 號7 樓)、南京分公司(88年8 月24日設立登記,經理馮一塵,址設:││ │臺北市○○○路○ 段○○○ 號2 樓)。 ││ │ │├──┼──────────────────────────────────┤│2 │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19日設立登記,掛名董事長鄭永雪││ │,董事李享曄、張仲駿,監察人楊恭惠,址設:臺北市○○○路○段1 之1 號││ │10樓。) ││ │ │├──┼──────────────────────────────────┤│3 │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1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陳慶豊,董事王││ │德華、陳柏慶、楊恭發,址設:臺北市○○區○○○路○段1 之1 號12樓。)│├──┼──────────────────────────────────┤│4 │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29日設立登記,董事長楊恭發,董││ │事戴忠義、呂烽榮,監察人黃註財,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3樓。)│├──┼──────────────────────────────────┤│5 │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年11月4 日設立登記,掛名董事長楊進吉,董││ │事王德華、黃註財,監察人陳慶豊,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區○○路○○號10││ │樓之1 至7 室)。全球統一集團營業後,業績良好,乃分別成立如附表一之一││ │所示之各分公司及加盟營業處所,以至於短期內,臺灣本島及金門、澎湖等離││ │島均遍佈營業據點,造成一股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風潮。 │└──┴──────────────────────────────────┘全球首富公司之分公司:
┌───┬───────┬───────┬─────────────────┐│編號 │全國各分公司 │分公司負責人 │營業處所 │├───┼───────┼───────┼─────────────────┤│1 │媒體資策部 │黃芬玲總經理 │臺北市○○○路○○○號2樓之1 ││ │ │王淑芳經理 │ │├───┼───────┼───────┼─────────────────┤│2 │長安分公司 │黃芬玲總經理 │臺北市○○○路○○○號2、3樓之1 ││ │ │ │ │├───┼───────┼───────┼─────────────────┤│3 │民權分公司 │黃公漢副總(協│臺北市○○○路○○號10樓 ││ │ │理) │ │├───┼───────┼───────┼─────────────────┤│4 │民權分公司 │李國昌協理 │同編號3 ││ │ │ │ │├───┼───────┼───────┼─────────────────┤│5 │南京分公司 │馮一塵總監(副│臺北市○○○路○段○○○號2樓 ││ │ │總) │ │├───┼───────┼───────┼─────────────────┤│6 │敦南分公司 │陳日安副總 │臺北市○○路○段○○號13樓移至臺 ││ │(嗣改名中山分│ │北市○○○路 ││ │公司) │ │ │├───┼───────┼───────┼─────────────────┤│7 │永和分公司(營│許孝順總經理 │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16樓 ││ │業處) │ │ │├───┼───────┼───────┼─────────────────┤│8 │板橋分公司(營│許孝順總經理 │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之26樓 ││ │業處) │ │ │├───┼───────┼───────┼─────────────────┤│9 │三重分公司(營│徐肇鎣(更名徐│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10樓 ││ │業處) │宥銘)協理(經│ ││ │ │理) │ │├───┼───────┼───────┼─────────────────┤│10 │宜蘭首富 │周素卿處長 │ │├───┼───────┼───────┼─────────────────┤│11 │南崁分公司 │林白芷副總 │ │├───┼───────┼───────┼─────────────────┤│12 │桃園分公司 │吳詩惠總監 │桃園市○○路○段○○號13樓 ││ │ │吳烈祥總監 │ ││ │ │蔡顯玠總經理 │ │├───┼───────┼───────┼─────────────────┤│13 │桃園北區管理處│蔡顯玠總經理 │ │├───┼───────┼───────┼─────────────────┤│14 │中壢分公司 │王國舜副總 │桃園縣中壢市○○路○○號5樓 │├───┼───────┼───────┼─────────────────┤│15 │中壢首富 │江碧玉副總經理│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7樓 ││ │ │ │ │├───┼───────┼───────┼─────────────────┤│16 │新竹四維分公司│王國舜副總(協│新竹市○○路○○○號10樓 ││ │(營業處) │理) │ │├───┼───────┼───────┼─────────────────┤│17 │新竹中正分公司│俞春燕協理(經│新竹市○○路○○○號3樓 ││ │(營業處) │理) │ │├───┼───────┼───────┼─────────────────┤│18 │新竹首富 │黃耀宗董事 │ │├───┼───────┼───────┼─────────────────┤│19 │苗栗分公司(營│詹一郎協理(經│苗栗市○○路○○號 ││ │業處) │理) │ │├───┼───────┼───────┼─────────────────┤│20 │中區總管理處 │蔡顯玠總經理 │臺中市○區○○里○○○路○○○號 ││ │ │朱興華總經理 │42樓 │├───┼───────┼───────┼─────────────────┤│21 │臺中五權營業處│王品文協理(副│臺中市○○路○○○號7樓 ││ │ │總) │ │├───┼───────┼───────┼─────────────────┤│22 │臺中大雅營業處│王毅夫協理 │臺中市○○路 │├───┼───────┼───────┼─────────────────┤│23 │臺中首富─中港│陳薪雅副總 │臺中市○○路 │├───┼───────┼───────┼─────────────────┤│24 │豐原首富 │曾睦翰經理 │臺中市○○路○段○○○號A棟22樓 │├───┼───────┼───────┼─────────────────┤│25 │南投首富 │彭香貽協理 │南投縣○○鎮○○路601之7號6樓 ││ │ │ │A區 │├───┼───────┼───────┼─────────────────┤│26 │埔里首富 │彭香貽協理 │ │├───┼───────┼───────┼─────────────────┤│27 │彰化首富─中山│黃耀宗董事 │彰化市○○路○段○○○號10樓 ││ │(彰化分公司)│ │ │├───┼───────┼───────┼─────────────────┤│28 │彰化首富─彰美│林健生處長 │彰化市○○路○段○○○號7樓 │├───┼───────┼───────┼─────────────────┤│29 │雲林分公司 │林錦山總監(副│雲林縣○○鎮○○路○○號之16樓 ││ │ │總經理) │ │├───┼───────┼───────┼─────────────────┤│30 │嘉義中興營業處│周先覺處長(協│ ││ │(嘉義分公司)│理) │ │├───┼───────┼───────┼─────────────────┤│31 │嘉義首富 │賴月圓處長 │嘉義市○○路○○○號9樓 │├───┼───────┼───────┼─────────────────┤│32 │臺南中華營業處│徐啟洲處長 │ │├───┼───────┼───────┼─────────────────┤│33 │臺南首富 │馮輝雄經理 │ ││ │ │ 文華執行長 │ │├───┼───────┼───────┼─────────────────┤│34 │永康首富(臺南│吳博堯經理(協│臺南縣永康市○○○街○○號4樓 ││ │分公司) │理) │ ││ │ │呂明賢處長 │ │├───┼───────┼───────┼─────────────────┤│35 │新營首富 │馮榮宗經理 │臺南縣新營市○○路○○○號7樓 │├───┼───────┼───────┼─────────────────┤│36 │南區總管理處 │楊恭發執行長 │高雄市○○區○○路○○號10樓 ││ │ │徐鐽軒總經理 │ │├───┼───────┼───────┼─────────────────┤│37 │高雄文化分公司│徐鐽軒總經理 │ │├───┼───────┼───────┼─────────────────┤│38 │高雄光華分公司│陳柏慶總監(副│高雄市○○區○○○路○○○號21樓 ││ │ │總經理) │之2 │├───┼───────┼───────┼─────────────────┤│39 │高雄九如分公司│李文賜經理(處│高雄市○○○路○○○號8樓 ││ │(營業處) │長) │ │├───┼───────┼───────┼─────────────────┤│40 │屏東中正分公司│余易達協理(經│屏東市○○路○○○號6樓之5 ││ │(營業處) │理) │ │├───┼───────┼───────┼─────────────────┤│41 │屏東中山營業處│劉承易處長 │ │├───┼───────┼───────┼─────────────────┤│42 │屏東民生營業處│呂粵鴻處長 │ │├───┼───────┼───────┼─────────────────┤│43 │屏東首富 │黃琪琇處長 │ │├───┼───────┼───────┼─────────────────┤│44 │金門分公司 │翁明家總經理 │金門縣○○鎮○○路○○號8、9樓 │├───┼───────┼───────┼─────────────────┤│45 │澎湖分公司 │翁明家總經理 │澎湖縣馬公市○○街○號2樓 │└───┴───────┴───────┴─────────────────┘附表二:(全球統一集團簡介、承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簡介「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
┌─────────────────────────────────────┐│「全球統一集團關係企業及相關單位計有:全球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鑫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首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出版社。││目前集團員工總人數已超越2 千人,辦公職場已達數千坪,人力資源十分充沛。至今││,全球統一集團已完全具備了全方位多元化的發展潛力,並且正以極快的速度在全國││不斷的成立新的分公司,人員也不斷急速的增加,預計在未來的1 年內,集團將可順││利達成1 百家以上,員工將可達至數萬人以上,屆時將成為國內數一數二的大財團」││、「全球統一集團內有專業性齊聚的重量級顧問團隊,以財經專家為首,更禮聘知名││律師、會計師、企管顧問。設立市場分析師、秘書處、仲裁委員會、維安處理委員會││、專案處理委員會、商品開發審查委員會、企管顧問委員會,進行市場的各項調查分││析及專案處理。全球統一集團有鑒於國人對未上市上櫃股票資訊知識缺乏,特別在國││內無線電視臺及有線第四臺製播專業的理財資訊節目,提供國人一些參考。並成立專││業股務室,協助代辦相關事宜,以及功能強大的業務部、行銷部,提供投資人更專業││的服務。資策部提供完整準備上市之超級潛力股相關文宣及企劃投資必勝秘笈供給投││資人參考。成立市調部與客服部,提供投資人各項諮詢服務。積極擴大編制各單位組││員,成立組訓部,禮聘一流專業講師,提供全體同仁完善齊全的教育,以及規劃專業││訓練課程,培育高階管理人員,並由投資事業部進行多元化、多向化,及相關事業之││投資運作。總裁楊恭福先生更在1998年榮獲全國十大卓越服務品質楷模獎項,企業部││分,全國卓越企業獎、絕佳服務獎。個人部分,全國卓越服務品質領導人獎。經由全││球統一集團推介的廠商計有:技富興業、宇生科技、宏岳生物科技、高農食品、晉銓││電子、玄國環保、勝彥電子、直春企業等。各家皆有其優異性及目標,如:宇生科技││,宇生公司的3P 產 品是印前作業處理,電腦數位化的系統軟體皆是自行研發,並以││垂直水平的方式整合各種軟體,特點在於其相容性開放可跨平臺運作,擁有跨產業性││能,符合國際性產業的應用。宏岳生物科技,以開發高潛在價值的生物藥品及養生食││品為主要項目,其價值在尚未成為產品前便已高達4 億5 千萬美金,在政府的積極規││劃與推動之下,生技產業都將成為下一個臺積電傳奇。高農食品,在日常食品中研發││更多有益於人體的健康食品,結合了傳統及高科技的生物科技,符合政府未來積極提││倡及輔導的政策,已是目前投資人矚目的焦點。晉銓電子,是在國內PTC 熱敏電阻產││品的專業製造廠商,並陸續投入發熱元件保安器與光纖超大彩視顯示幕的技術引進及││製造,並取得日本創生水株式會社的技術轉移,由EVERMI NT 負責技術指導,透過 ││NTT 日本市場進行國際性合作,藉以進行國際市場的拓展。玄國環保,目前是全國唯││一通過工研院品質認證,專業的環保企業,其專業程度媲美歐美西德等國家,未來潛││力無窮。預定短期內與中國北京政府、東南亞、泰國、日本各機構,及各大企業集團││簽訂經銷合約,獲利能力及成長空間無限寬廣。勝彥電子,以專業高品質的精密研發││技術,在電子產品的競爭行列中遙遙領先,以開發各種電源供應器、變壓器為主要方││向,有效解決電力能源的供應需求,並預計於民國90年正式掛牌上櫃買賣。直春企業││秉持求新求變的理念,研發產業中獨一無二的新塑膠類產品,其優良的品質,專業的││服務,深獲業界及消費者的好評。國內擁有將PVC 原料直接處理成布面,並上色印刷││製成成品的企業,目前僅有臺塑南亞及直春。直春企業更引進高精密的電腦分色儀器││,獲利空間大幅增加,直春企業的未來發展更是無可限量」、「全球統一集團擁有最││具實力、最專業的顧問群,計有:德韋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黃永芳會計師、瑞士財務銀││行授權代表亞洲授權人、前彰化銀行經理簡久雄先生擔任金融顧問,各大直銷公司及││企業集團專業講師呂烽榮擔任組訓顧問,世界論壇報社長李紀雄擔任公關顧問,警界││退休高階主管沈在中擔任安全顧問,憲兵上校退役黃註財擔任行政顧問,建鑫電子董││事長、基隆印刷工業會理事陳慶豐擔任電子科技顧問,客服部經理歐家蓮,人事部襄││理黃麗靜,中華民國發明人協會總幹事戴忠義總監,國際投資協會理事長官福有及國││內眾多知名專業人士。目前全球統一集團在各大電視臺皆有專業節目的製播,以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各類題材座談最為膾炙人口」。及集團擴大徵才講習(建金.我的未││來不是夢.朱興華主講。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5 ):「題目我的未來不是夢,││主講人:經理朱興華。個人經驗談:吳詩惠:上個月薪40萬,在建金可以實現高薪夢││想。發展二部李副理:月薪1 百萬。簡副理:上個月薪60萬。發展二部經理李享曄:││月薪120 萬。開發部李經理、開發部楊經理、經營部副理詹乃慈、經營部張經理:月││薪150 萬。陳經理、楊恭發經理:月薪260 萬」。 ││ │└─────────────────────────────────────┘未上市(櫃)公司簡介:
┌─┬────┬──────────────────────────────┐│編│公司名稱│簡介 ││號│ │ ││ │ │ │├─┼────┼──────────────────────────────┤│1 │宇生科技│比爾蓋茲來臺與宇生董事長接洽技術合作事宜。由建金輔導宇生上市││ │資訊股份│上櫃,為宇生股票唯一承銷單位、總代理。宇生資本額6 千萬元,股││ │有限公司│票6 千張,開放2 千張給大眾。其資本額小,增資後獲利可觀,將1 ││ │ │股配1 股(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 之5) 。 │├─┼────┼──────────────────────────────┤│2 │先見保健│1992年與工研院合作參與『醫用超音波二維系統』的研發,至今已成││ │科技股份│功研發出『醫用超音波掃描器』等醫療保健器材。其轉投資的健源科││ │有限公司│技與寶健科技所研發的國產體外震波碎石機,每年於國際市場都有5 ││ │ │百多部的需求,總銷售金額將近有77億。」、「馮一塵:先見保健科││ │ │技公司結合醫學、電子、生物科技、環保科技,與工研院合作開發全││ │ │國第一個醫用超音波儀器。未釋股前,每年每股盈餘2 元以上。為獲││ │ │利最高之股票(89年度藍保字第0234號)。 │├─┼────┼──────────────────────────────┤│3 │東大精密│民國83年3 月結合大陸技術單位在廈門市設立東安廠,民國86年6 月││ │股份有限│與大陸長城集團合資經營,資本額擴增為2 億多元,其營業額亦自民││ │公司 │國73年成立時之6,537 萬成長至民國86年的4 億2,671 萬。引進美國││ │ │公司全自動浸漿設備,近年來引進美、日技術支援,開發鐵、錳、鋁││ │ │結合金精細鑄件之製造方法,將高爾夫球桿與球頭一體成型,於民國││ │ │81年獲得中、美兩國專利,民國82年1 月獲日本國特許廳頒發專利,││ │ │民國82年3 月獲得中央標準局頒發高爾夫球桿底板之無添料焊接方法││ │ │專利,民國83年11月高爾夫球組桿通過日本製品安全協會型式確認之││ │ │認證。進而接受政府、券商輔導股票掛牌上市(89年度藍保字第0303││ │ │號)。 │├─┼────┼──────────────────────────────┤│4 │捷邦電腦│捷邦電腦的主機板產量在未來3 年中,預計將持續以45% 的成長率持││ │股份有限│續擴增。於今年3 月正式導入ISO9001 品質保證系統,目前捷邦電腦││ │公司 │已成功開發出15吋至18吋液晶顯示器,預計今年液晶顯示器的營收將││ │ │可佔總營收的30% ,明年則將成長至45% ,產能也將成長達2 倍以上││ │ │。目前捷邦電腦在世界各地,包括美國、中國大陸、德國、日本、紐││ │ │西蘭、澳洲、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均建立相當完整的行銷網路,其中││ │ │,在中國大陸各大城市共有50個強勢分布點,每年並有40% 的成長率││ │ │。目前捷邦電腦主要的合作案有POS 系統應用主機板OEM 合作案、 ││ │ │LCD Embedded系統OEM 合作案、電腦週邊應用產品等(89年度藍保字││ │ │第0306號)。 │├─┼────┼──────────────────────────────┤│5 │十豐食品│民國75年陳東利董事長引進國內第一臺30 0CC康美包設備,民國78年││ │股份有限│買下南崁廠,民國79年推出紅牌蜂蜜紅茶、檸檬紅茶及速纖等康美包││ │公司 │系列產品,年銷售量達250 萬箱。速纖、多項奶茶、咖啡系列等產品││ │ │飲料,同時榮獲國家GMP 公開認證,更在國際市場嶄露頭角。擁有全││ │ │臺灣唯一領先的寶特瓶無菌常溫填充設備,保證紅牌寶特瓶系列產品││ │ │不含任何防腐劑。積極規劃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櫃成功之路,邁││ │ │向海外市場,朝跨國企業努力(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 │├─┼────┼──────────────────────────────┤│6 │創惠電子│以誠信用心、追求三贏、精益求精、永續經營等企業理念的創惠電子││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4年8 月以新臺幣1,0 00萬元的資本額,成立││ │公司 │於桃園縣蘆竹鄉,營業項目以高市場需求的印刷電路板研發、製造為││ │ │主,主要產品為高技術導向工業儀器用板、醫療器材、測試儀器、通││ │ │信用板等特殊性的產品,雖然創惠電子成立時資本額僅1 千萬元,印││ │ │刷電路板產業中屬中小型廠商,但由於董事長林慶昌先生誠信的經營││ │ │理念,再加上公司所有的員工齊心努力,創惠電子於短短數年內,營││ │ │業額即達到1億4,000萬元新臺幣,民國86年創惠電子由於研發技術長││ │ │足提升,於86年成功開發出IC專用BURNINBOARD ,同年創惠電子更因││ │ │為業務量的快速成長,客戶訂單大增,原有生產線不敷使用,因而增││ │ │資至新臺幣1,810 萬元整,以供擴充生產線並持續加強研發團隊陣容││ │ │,隔年更因為生產良率的提升,獲得美國UL認證合格工廠,並取得德││ │ │國TUVISO9002品管認證,創惠電子的產製能力,自此邁入國際級水準││ │ │,印刷電路板產業,可以說是臺灣近年來資訊電子工業突飛猛進的幕││ │ │後功臣,由於國內印刷電路板業者能夠提供下游資訊電子業者快速、││ │ │低成本符合品質需求的印刷電路板,使國內資訊電子業者能在講求快││ │ │速、彈性具優勢成本的競爭環境中,有世界傲人的成績,印刷電路板││ │ │為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由於其應用範圍廣泛,從民生用消││ │ │費性電子產業,至航太科技的產品,均需用到印刷電路板,因此受到││ │ │單一產業景氣影響程度小,在此產業背景下,再加上創惠電子誠信永││ │ │續的經營理念,堅實的領導團隊,以及國際專業認證的生產品質,使││ │ │得創惠電子得以在這競爭激烈的印刷電路板產業中穩固成長,由於目││ │ │前印刷電路板產業,逐漸轉型為資本密集產業,以前20大印刷電路板││ │ │廠為例,平均資本額由85 年 的15億元,大幅提升至86年的32億元,││ │ │但由內印刷電路板大廠如華通、金像電、楠梓電等由於資本額過高,││ │ │生產成本亦隨之提高,因此如工業儀器等市場區隔較明顯的高技術導││ │ │向產品,印刷電路板大廠反而無力生產,因此創惠電子主力產品即偏││ │ │重於工業儀器用板,醫療器材、測試儀器、通信用板等特殊性產品,││ │ │由於生產定位正確,因此目前創惠電子主要客戶多為國內外知名大廠││ │ │,如東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環隆電氣股份││ │ │有限公司及汎太半導體等,預估88年創惠電子營收將高達3 億3,600 ││ │ │餘萬,至民國93年將更有機會營收可挑戰百億元大關,綜觀現有電子││ │ │產業,創惠電子因具有製造、開發的優勢,於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 │ │但因國內印刷電路板各廠,積極於近年內擴大產量,競爭自是激烈,││ │ │如何提昇製程能力,生產高附加價值,穩定製程、提高良率,減少人││ │ │工及物料的浪費,是創惠電子未來決定勝負的關鍵,依目前電子產業││ │ │外移之時程,及印刷電路板設計益趨細密,預估臺灣印刷電路板廠,││ │ │應於3 年內達到相當的生產規模,為了更能於益趨明朗的設備競賽潮││ │ │流中,取得領先的發展先機,創惠電子亦是積極規劃朝向上市上櫃之││ │ │路,並以建造自有廠房、提升產能、增加產品自製能力為短期主要目││ │ │標,以其取得更強的產業競爭優勢。 │├─┼────┼──────────────────────────────┤│7 │運成電子│民國81年正值國內經濟自最低點緩步復甦之際,當時由 張德龍、陳││ │股份有限│文壽先生,及劉惠美、王牡丹女士以新臺幣10 0萬元的低資本額,胼││ │公司 │手胝足成立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運成電子成立時,資本額僅││ │ │100 萬元,但由於前董事長王牡丹女士創新的經營理念,再加上公司││ │ │所有員工的齊心努力,運成電子於成立1 年內,營業額即達到900 萬││ │ │元新臺幣,民國84年運成電子更因為業務的快速成長,營收亦大幅成││ │ │長至1 億4,900 萬新臺幣,隔年更因致力於生產品質管理,提升生產││ │ │良率,獲得國際UL認證合格工廠,運成電子的產製能力,亦取得國際││ │ │社會的認同,民國86年運成電子二度由於訂單持續倍增,廠房再度不││ │ │敷使用,而遷至桃園1,032 坪的獨立廠房內,並增加乾模、濕模,鑽││ │ │孔、成型、噴錫等製程,自製率達71% ,並研發6 層板技術,並進入││ │ │量產化,於同年更是榮獲國際ISO9002 認證合格工廠,營收突破3 億││ │ │3,700 萬,隔年再度增設噴錫製程,自製率達75% ,研發7 層板、8 ││ │ │層板、軟硬結合板及埋孔板技術,並進入量產化,同年榮獲國防工業││ │ │廠商資格評鑑為合格工廠,印刷電路板產業可以說是臺灣近年來資訊││ │ │電子工業突飛猛進的幕後功臣,由於國內印刷電路板業者,能夠提供││ │ │下游資訊電子業者快速、低成本、符合品質需求的印刷電路板,使國││ │ │內資訊電子業者能在講求快速、彈性、具優勢成本的競爭環境中,有││ │ │世界傲人的成績,印刷電路板為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由於││ │ │其應用範圍廣泛,從民生用消費性電子產品,至航太科技的產品,均││ │ │需用到印刷電路板,因此受到單一產業景氣影響程度小,在此產業背││ │ │景下,再加上運成電子高向心力的專業員工,堅實的領導團隊,以及││ │ │國際專業認證的生產品質,使得運成電子得以在這競爭激烈的印刷電││ │ │路板產業中穩固成長,依據日本印刷電路板迴路工業會,及工研院材││ │ │料所預計,1998年全球印刷電路板需求約330 億美元,較1997年成長││ │ │約7.1%,估計1999年市場需求約352 億美元,1996到19 99 年之年複││ │ │合成長率為6.8%,我國產值在全球則排名第3 ,縱觀現有電子產業,││ │ │運成電子因具有製造、開發的優勢,於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因國││ │ │內印刷電路板各廠,積極於近年內擴大產量,競爭自是激烈,如何提││ │ │昇製程能力,生產高附加價值,穩定製程、提高量率,減少人工及物││ │ │料的浪費,是運成電子未來決定勝負的關鍵,依目前電子產業外移之││ │ │時程,及印刷電路板設計益趨細密,預估臺灣印刷電路板廠,應於3 ││ │ │年內達到相當的生產規模,為了更能於益趨明朗的設備競賽潮流中,││ │ │取得領先的發展先機,運成亦是積極規劃朝向上市○○○路,進而領││ │ │先同業,邁向國際。 │├─┼────┼──────────────────────────────┤│8 │紐鋒工業│目前資本額為3 億5 千萬元,今年預計增資至7 億元,預估88年每股││ │股份有限│盈餘為1.7 元。89年由於轉投資及策略聯盟效益逐漸發酵,預估89年││ │公司 │每股盈餘為6.1 元,年成長率高達258%。預估今年年底有償配股1 股││ │ │配1 股。目前紐鋒工業刻 正進行的轉投資及策略聯盟有:一通訊產││ │ │業,目前紐鋒工業計劃與國內通訊電子廠商「技富興業」進行合作。││ │ │二筆記型電腦產業,紐鋒工業計劃與臺灣第七大筆記型電腦廠飛中電││ │ │腦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共同研發並產銷新產品DESK NOTE ││ │ │FT990 桌上筆記型電腦。三網際網路,紐鋒工業目前計劃轉投資美國││ │ │的一家網際網路公司Future Comm 2000 。紐鋒工業亦於今年5 月份││ │ │與美國NASDAQ上市公司Out look Sport Technology 簽定保證訂單合││ │ │約書,合約中除明定短中期最少訂單量、交互持股計劃外,更協定未││ │ │來將與紐鋒工業在全美至少成立1 百家的獨立販售網,專業從事有關││ │ │高爾夫球相關商品的產銷合作計劃,預估可將紐鋒之年毛利率提昇至││ │ │35% 到38% 間。紐鋒計劃投資上億元資金進行現有廠房的擴建,並加││ │ │強高科技產品的研發能力,同時積極規劃未來上市上櫃計劃,以應付││ │ │未來愈來愈龐大的市場需求。預估90年以後,紐鋒工業的轉投資及策││ │ │略聯盟效益完全呈現後,每股盈餘將可能較89年成長67.2% ,達到每││ │ │股盈餘10.2元,92年更將高達16.5元(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 │├─┼────┼──────────────────────────────┤│9 │飛中電腦│民國82年成立,以各類電腦、電子資訊產品,和各項周邊配備作為生││ │股份有限│產主力。為今日臺灣僅有的17家筆記型電腦廠商中之佼佼者,其領先││ │公司 │優勢在於:一採取最先進設備以加強飛中電腦在於記憶體方面的配備││ │ │。二全力投入研發影音效果,包含內建16 位 元立體音效卡、3D立體││ │ │環繞音效雙喇叭、可外接麥克風喇叭音效裝置,更以高品質SRS 獨特││ │ │3D立體環繞音效創下筆記型電腦之先鋒。三除現有12.1、13.3及14.1││ │ │的LCD 液晶顯示器外,致力研發生產15.1吋、1 8 吋之液晶顯示器。││ │ │四針對不同族群設計出各類不同造型,使電腦外型獨特新穎,兼具實││ │ │用性與可看性。五內建之56K/V.90語音/ 傳真/ 數據機,讓使用者隨││ │ │時上網,並享受快捷之傳輸速度。另高速Fast IR 紅外線傳輸埠更可││ │ │同時使用無線或有線傳輸兩種方式,使上網快速且無遠弗屆。飛中電││ │ │腦與美國網路公司Future Comm 2000結盟,以關係企業策略聯盟方式││ │ │全面搶佔國內市場。飛中電腦最新產品為Featron Baby可攜式桌上型││ │ │電腦,預估未來每臺售價1, 500美元,以每年30萬臺換算,預計未來││ │ │有新臺幣150 億元營業收入。目前佔飛中電腦營業額7 成的ODM ,自││ │ │設計至生產完成,只需3 至4 個月時間。飛中電腦DMT 生產線更已獲││ │ │得全世界前三大電腦廠商之品質認證。88年上半年度獲得日本廠商第││ │ │一階段3 萬臺FT-6720 、FT-8850 型筆記型電腦之訂單。飛中電腦現││ │ │階段透過國內一知名銀行草擬一份與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第一階段每││ │ │月1 萬臺FT-6720 及FT-8850 型筆記型電腦之合約。目前與韓國前五││ │ │大集團洽談OEM 訂單。飛中電腦獲證管會審核通過5 億元增資案,確││ │ │立未來成長倍增的營運狀況。目前與韓國前五大集團簽訂金額高達62││ │ │億的意向書。以飛中電腦目前股本換算,未來飛中電腦的EPS 將有機││ │ │會超越華碩及廣達,成為國內電子業的新股王(89年度藍保字第0303││ │ │號)。 │├─┼────┼──────────────────────────────┤│10│巨科科技│ 民國81年巨科科技正式成立,創辦人劉毅 ││ │股份有限│ 有鑑於工業發展與產業升級之必需,便毅 然決然投資於工業發││ │公司 │ 展最重要的心臟『工業控制系統』的設計、製造與銷售。在成立之││ │ │ 初,巨科科技便先後與德國PEP 模組電腦公司、加拿大Alter Sys ││ │ │ 公司,以及以色列PC SOFT 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民國83年更與南││ │ │ 亞塑膠公司合作,共同開發第一座國人自製的智慧型自動倉儲系統││ │ │ 後,巨科科技也持續與國外公司共同投入研究,致力於系統整合技││ │ │ 術,以及遠端遙控監控等技術開發,更先後與中華電信公司等單位││ │ │ 合作研發複雜的無人機房電力空調設備與遠端集中監控等設備,甚││ │ │ 至如中山高速公路匝道儀控系統,亦為巨科與相關單位共同開發。││ │ │ 有鑑於工業界對監控系統,以及相關整合技術需求日益增加,民國││ │ │ 86年起,巨科科技開始著手進行設計新一代的電腦數值控制器CNC ││ │ │ Logic Controller,並於同年8 月,正式成立事業部組織及利潤中││ │ │ 心,以全力拓展高科技應用市場。在此期間,巨科科技也陸續完成││ │ │ 了高雄路竹鄉公所大樓電力監控系統,以及嘉新食品化纖觀音廠之││ │ │ 動力監控系統。民國87年巨科科技更將市場擴展至國外,與法國CJ││ │ │ 國際公司合作,引進PLC 設計技術,並應用於德、法高速火車控制││ │ │ 上。同年,亦與芬蘭FF-Automatiom 公司簽訂控制器合作開發協議││ │ │ ,共同開發PLC 市場。巨科科技以獨特的管理風格,開發出具有 ││ │ │ the state of art內涵的科技,以直接或間接的支援產品應用。目││ │ │ 前巨科科技的主要服務領域有生產線自動化工程、電腦數值控制系││ │ │ 統、通信系統設備開發、交通運輸系統、網際網路、電力監控系統││ │ │ 、製程應用、國防電戰系統維修、醫療應用等。客戶群除了國內知││ │ │ 名廠商外,近期更將經營觸角延伸至中國大陸以及其他亞洲國家,││ │ │ 未來更預計延伸至中南美洲,以及東歐等開發中國家市場。巨科科││ │ │ 技研發出全世界第一套ISa GRAF Starter Kit類比/數 位學習機,││ │ │ 針對PLC 自動控制器系統學習者提供一套最佳的學習法寶。民國85││ │ │ 年的銷售淨額有5,670 萬元,86年更是突破6,890 萬元,87年更高││ │ │ 達1 億1,850 萬元。尤其在今年8 月份,橫跨金融、高科技以及多││ │ │ 媒體產業的「全球統一集團」挹注大筆投資資金後,再加上全球統││ │ │ 一集團堅強的經營團隊,相信必能為巨科科技帶來更為驚人的業外││ │ │ 收益。預估89年度營收將可高達2 億元,毛利8 千萬,淨利可達到││ │ │ 7 千萬元。民國90年營收將達到6 億元,毛利2 億7,600 萬元,淨││ │ │ 利可達到1 億4,000 萬元(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 │├─┼────┼──────────────────────────────┤│11│FUTURE C│Future Comm 2000 LTD. 為美國上市公司JMJ 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 │OMM 2000│目前正申請於NASAQ BULLETIN BOARD上市事宜」、「預計今年訂單可││ │ LTD │達3 百萬美金(淨利超過2百萬美元),預估明年的淨收入達6 百到9││ │ │百萬美元。 │├─┼────┼──────────────────────────────┤│12│BIDANDSH│Bidanshop 為一美國的網路購物公司(網址:http://www.Bidanshop││ │OP‧COM │.com),每月上網人數超過百萬人次,目前有中文、英文、韓文、日││ │即千禧商│文、西班牙文等5 種文字語文,未來計劃將以12種以上文字語言供上││ │務 │網民眾運用。除與巨網資訊科技(股)、飛聯國際網路通訊(股)、││ │ │建鑫電子科技(股)策略聯盟外,未來更計劃與美國其他網路公司策││ │ │略聯盟。」、「Bidanshop 於1999年擴大轉型為網路拍賣及網路購物││ │ │之商業網站,以『商店策略聯盟合作』與『網路廣告服務』為主的經││ │ │營模式,配合多元化的發展途徑,使得目前共有5,000 多家廠商、超││ │ │過300 萬種以上商品呈現於使用者介面,其中不乏美國知名大型企業││ │ │,如:…等,預估將可為Bidanshop 帶來驚人的營業收入。 │├─┼────┼──────────────────────────────┤│13│臺灣鍍鋅│目前資本額達5 億8 百萬元,熱浸鍍鋅市場佔有率達35% ,未來朝45││ │股份有限│% 邁進,格柵板市場佔有率達45% ,未來將提升至55% 以上。營業額││ │公司 │由4 億6 千萬元,87年成長為7 億6 千萬元,預估88 年 可達10億9 ││ │ │千萬元。營業利益於87年5,900 萬元,預估88年可達1 億7 千萬元。││ │ │預計88年月產量可達1 萬2 千噸(89年度藍保字第0234 號 )。 │└─┴────┴──────────────────────────────┘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錄影帶(87年月5 日、6 日、7 日、9 日10日):
┌─────────────────────────────────────┐│1.專題:股票投資致富秘笈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投資首席分析老師楊鑫 ││「楊鑫:現在我們要找未來有無像廣達、華碩這樣有潛力 的股票:這邊有幾支股,││ 如宇生科技,目前是電子高科技,目前研發出全世界唯一中文3P落大版,技術世 ││ 界一流,目前股價85元,2 星期前為70幾元,現在已經80幾元,目前宇生、晉銓、││ 玄國、直春都是很有潛力,2 個禮拜前介紹直春的時候,只有25元,現在已經高達││ 40元,投資報酬率有81% ,包括宇生在3 、4 個月前,他也只有18元,目前高達85││ 元,投資報酬率高達為372%…未上市股票只要選對的話,短、中期都有很高的獲利││ 」、「主持人黃芬玲問楊鑫:有無只漲不跌之股票?楊鑫答:股票沒有永遠漲、永││ 遠跌的股票,我之前也是這麼認為,因為我在玩期貨股票玩了十幾年,我們看到股││ 票都是漲漲跌跌,沒有只漲不跌的股票,但由於我接觸未上市市場,以我瞭解的狀││ 況,只要籌碼穩定,股票沒有人賣,就不會跌,有人買,就會漲,目前全球統一精││ 挑細選潛力股,加上鎖碼,加上企業唯一總代理,完全沒有賣盤狀況下,股票自然││ 就不會跌,不斷有買盤進來就會漲」、「主持人黃芬玲問楊鑫:有無推薦股?楊鑫││ 答:全球統一有推薦幾家,宇生科技全權授權全球統一為唯一總代理,自18元漲至││ 85元,從來沒有跌過,包括晉銓從20元漲至48元,漲幅高達140%,也沒有跌過,玄││ 國、直春通通都是沒有跌過,都是經過全球統一精挑細選,基本面相當好,如晉銓││ 工業專門作PTC ,是晉銓PTC 揚名國際,其電錶用保護器占全球30% 市場,包括他││ 有很多相當不錯都是世界第一」。 │├─────────────────────────────────────┤│2.專題:景氣不好該如何理財 │├─────────────────────────────────────┤│來賓:明富投資顧問經理人李享曄、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王德││華。 ││「主持人黃芬玲問李享曄:在金融風暴中投資人已介入產業應怎麼辦?李享曄答:在││未上市市場相對有更好的優點,不管現在的廣達、技嘉,各位投資朋友很清楚,現在││廣 達有5 百多元市價,為什麼他有這麼高的價格,第一個,最主要著眼於他本身││獲利良好,本身在本業專注研究發展,本身股本又小,獲利能力高,配股配息高,我││有一個朋友在2 年前投資廣達後,平均1 股大概100 元進場,到現在已經賺了好幾倍││,所以為什麼選擇一個比較好的投資標的,把金錢分散後,投資報酬率相對的一定比││上市、上櫃公司獲利能力更好」、「主持人黃芬玲問王德華:有無投資標的?讓投資││朋友了解第三財富市場,要如何介入?王德華答:在未來的趨勢中,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為各位全國觀眾,廣大投資群眾朋友們做了幾個選擇,您可以參考,││比如說在軟體事業我們有一支宇生科技,宇生科技引爆未上市市場,運用高科技魅力││帶動21世紀主流,在87年4 月,宇生與英國高水公司簽下跨國契約,從此以後,業績││迅速成長,獲利令人期待。在民國87年7 月,宇生科技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代理銷售股票,憑藉著雄厚的經營團隊,不到3 個月,股價即由18元上漲至70 元 ,││即使在在股票銷售一空後的今日,仍有許多投資人欲高價搶購。這個是經過建金公司││組成的專業人員,一些評審小組在選擇後,根據剛才我們所說的特色,同時從資料可││再次看到,宇生公司現有資產登記資本額高達6 千萬,他是軟體的智慧財產,現有客││戶群有百餘戶,同時剛才有特別提到有國外訂單。這一些包括他的增資計劃,十餘國││簽約經銷本產品。宇生公司董事長劉華權非常有經營理念,是我們選擇最重要考慮因││素,建議各位參考」、「主持人問王德華:有無其他類股投資組合可介紹?王德華答││:環保是整個政府未來政策,現在請各位看圖表,改變您的一生,創造您的未來,讓││您擁有令人稱羨的獲利,玄國環保高科技,全國第一,世界一流水準,唯一通過工研││院品質認證,專業程度與歐美、西德比肩而行,世界每一個國家迫切要解決環保問題││,未來潛力無窮,超級環保高科技股。市場超大,玄國在亞洲已破千億市場量,各位││也可以從政府推動的政策產業,環保產業,來參考這一支準備上市上櫃玄國的高科技││股」。 │├─────────────────────────────────────┤│3.專題:看準趨勢掌握主流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開發部副理張育華、展延國際金融公司負責人楊立臺。 ││「主持人黃芬玲問張育華:未來主流股在哪個市場?屬於哪個類股?張育華答:在軟││體市場有幾家基本上在未來潛力看好,其中有一家宇生科技,他在做軟體3P落大版的││軟體廠商,日前有與微軟進行授權動作,同時我們可從圖表看到,在民國87年10月30││日工商時報,大陸珠海市市長率領考察團來臺灣參訪一些相關高科技廠商,其中有一││家就是參觀宇生資訊,宇生資訊目前與珠海市做緊密配合,預計將來開發大陸龐大市││場,大陸由於沿海資本化相當熱絡,在印刷出版品未來前景相當看好。宇生科技推出││全球唯一中文版的電子稿自動落大版系統,不但大幅提升時效與品質,且改變印刷工││業的生態,該套3P電子稿落大版系統已經進入國際市場,並且已於今年4 月28日與英││國高水公司簽訂亞太經銷權及澳洲合約,所以可以想見未來宇生科技在爆發力上,以││及產業前景上,可以說是我個人相當看好的一家公司。另外一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光││電產業…因為晉銓科技成功將臺灣貿易金援日本EVER MINT 成功研發高科技的光纖顯││示螢幕…所以您會發現晉銓科技目前在市場價位在41元左右…」、「主持人問楊立臺││:在第三財富市場有無好的投資標的或管道可介紹給觀眾朋友?楊立臺答:由於未上││市、未上櫃市場資訊,不容易完全獲得,所以在投資前要經過studying,目前據我知││道坊間有幾家非常專業,非常具有組織的公司,像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國際公司,我││在兩個月前就透過建金國際公司推薦一次股,叫環保科技…我就以22元1 股進場,2 ││個月不到,目前據我所知,股票已經漲到34元…」、「主持人問楊立臺:以34 元 買││會不會買到高價?楊立臺答:我想還不至於,你在逢低承接不見得獲利會高,逢高承││接不見得獲利會小,要看他的潛在性、獲利率,尤其我剛剛提到這一支股票他的資本││額非常小,如果資本額小,要賺資本額很容易」。 │├─────────────────────────────────────┤│4.專題:要致富就要投資理財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經銷部副理吳詩惠、泓品國際企業總經理王立臺 ││ ││「主持人黃芬玲問王立臺:中華民國商業年鑑指出投資未上市股票報酬率高居第一,││請教您的看法?王立臺答:我在這裡給各位觀眾朋友一個誠懇建議,以我本身經歷,││我也是在一個偶然機會接觸全球統一集團,他是國內現在最具規模、最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由他們介紹,我精挑細選了1 支股票,買了直春企業…所以他的成長空間極││大,資產總額已達每股80元以上,他的資產有生產機器設備,不動產,廠房動產,事││務機器設備,這4 大項加起來,已經超過4 億8,876 萬元整。他的股本才5,500 萬,││即使現在經營不善,把資產賣掉也是綽綽有餘…所以我非常看好這支產品,所以以我││自己的經驗判斷,我滿信任他」、「主持人問吳詩惠:有無好的投資標的或方法?吳││詩惠答:全球統一集團經由多位分析師,以及顧問群、會計師、律師群審慎精挑細選││下,玄國環保科技,民國77年6 月成立,資本額是1 億8,000 萬,非常小,主要產業││、營運項目,廢棄物處理工程、廢棄水處理工程、最新PCBs綜合處理,在這裡特別介││紹,因為全臺灣只有他們一家有最新PCBs綜合處理,排氣符合環保署標準,可燃燒 ││99.999% 之破壞去除率。美國ABB 環保工程,以及超高品質的認證(臺灣工業技術研││究院),日本貿易商也有進行合作,中國大陸市場臺幣300 億左右。目前集中市場完││全沒有這樣一個產業,環保目前各位如果介入,未來市場潛力非常大」。 │├─────────────────────────────────────┤│5.專題:選舉行情您怎麼看 │├─────────────────────────────────────┤│來賓:大成就訓練機構副總經理陳逸祥、全球首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陳柏慶││ 。 ││「主持人黃芬玲問陳逸祥:未上市、未上櫃市場有無受到這波選舉行情影響?陳逸祥││答:我有一個朋友是全球統一集團副總經理,上星期向我推薦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我經過朋友推薦,在上星期參觀公司、工廠,工廠在南投,回來後買││了40張。我認為在第三財富市場,未上市股票不管選舉行情、經濟風暴、金融風暴都││不會有影響」、「主持人問陳柏慶:有無不受選舉行情影響的好的投資組合可介紹給││觀眾?陳柏慶答:直春,資本額5, 500萬,資產近5 億元。主要產品為PVC 。採自動││化生產。主持人問陳柏慶:你如何買到?陳柏慶答:透過全球統一集團」。 │├─────────────────────────────────────┤│6.專題:世界首富換你做做看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副總朱明德、臺北市發明人協會副理事長戴忠義。 ││「戴忠義:推薦宇生,為國內3P落大版印刷軟體權威。推薦高農,為CAS 洗選蛋第一││家民有工廠,生產蛋品供應全國麥當勞、量販店。我個人投資晉銓,為高科技產業,││發展光纖電視螢幕。未上市市場股本小,籌碼面高,此時進入獲利空間最大。」、「││朱明德:我任職全球統一集團,幫投資朋友找尋基本面好、條件佳、潛力夠的個股」││、「主持人黃芬玲:全球統一集團是未上市、未上櫃最專業、權威的公司,可藉由全││球統一集團獲得未上市、未上櫃第一手訊息」。 │├─────────────────────────────────────┤│7.專題:如何選擇未上市股票?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分析師楊鑫、榮民礦業開發處主任傅亙。 ││「主持人黃芬玲問傅亙:對如何選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之看法?傅亙答:先選擇││一家專業的未上市、上櫃投資顧問公司。全球統一集團有專業會計師、分析師、法律││顧問、律師、精算師常駐公司,並有全國唯一金融管理師執照。希望各位觀眾投資未││上市、上櫃股票時,藉全球統一集團之幫助選擇績優未上市、上櫃股票。」、「主持││人黃芬玲問楊鑫:介紹有潛力的投資組合?楊鑫答:全球統一集團專家精挑細選出宇││生科技、晉銓工業、玄國、直春。宇生科技股本不到1 億,微軟集團欲與其技術聯盟││。玄國目前股價34元,從事環保科技,未來獲利大。」、「主持人黃芬玲問傅亙:公││務員如何晉身千萬富翁,請舉出投資組合?傅亙答:推薦晉銓電子,資本額1 億1,40││0 萬元,民國78年成立,地址為苗栗縣竹南鎮新竹科學園區第四區對面,預計於89年││以第三類高科技股上市,或91年以第一類股票上市。主要產品是光纖顯示螢幕,將與││中國油電部、鐵道部合作,未來前景不可限量」。 ││ │└─────────────────────────────────────┘附表三:(全球統一集團承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及明細)┌─┬────┬─┬─────┬───┬─────────────┬─────┬────────┐│編│公司名稱│負│委銷日(含│備 註│每股出售價格及日期 │出售總股數│出售所得 ││號├────┤責│契約有效日│ │ │ │ ││ │統一編號│人│) │ │ │ │ │├─┼────┼─┼─────┼───┼─────────────┼─────┼────────┤│1 │傳展興業│陳│87年4月( │非公開│18元到30元,自87年5月起販 │1,580千股 │3千萬元以上 ││ │股份有限│蔡│未簽約) │發行 │售。 │ │ ││ │公司 │淑│ │ │ │ │ ││ ├────┤汝│ │ │ │ │ ││ │00000000│ │ │ │ │ │ │├─┼────┼─┼─────┼───┼─────────────┼─────┼────────┤│2 │高農食品│孫│87年7月1日│同上 │29元(87.08.01起售價) │999千股 │31,924,000元 ││ │廠股份有│春│ │ │32元(87.08.12起售價) │ │ ││ │限公司 │男│ │ │35元(87.09.07起售價) │ │ ││ ├────┤ │ │ │38元(87.09.29起售價) │ │ ││ │00000000│ │ │ │40元(87.09.30起售價) │ │ ││ │ │ │ │ │42元(87.10.30起售價) │ │ ││ │ │ │ │ │43元(87.11.17起售價) │ │ │├─┼────┼─┼─────┼───┼─────────────┼─────┼────────┤│3 │晉銓工業│王│87年8月19 │同上 │20元(87.08.20起售價) │4,815千股 │132,492,000元 ││ │股份有限│德│日 │ │35元(87.08.25起售價) │ │ ││ │公司 │雄│ │ │37元(87.08.31起售價) │ │ ││ ├────┤ │ │ │43元(87.10.19起售價) │ │ ││ │00000000│ │ │ │33元(88.02.13起售價) │ │ ││ │ │ │ │ │37元(88.03.17起售價) │ │ ││ │ │ │ │ │40元(88.03.24起售價) │ │ ││ │ │ │ │ │42元(88.04.03起售價) │ │ ││ ├────┼─┼─────┼───┼─────────────┼─────┼────────┤│ │晉銓增資│ │ │ │20元(88.01.03起售價) │4,321千股 │86,735,000元 ││ │股 │ │ │ │25元(88.03.25起售價) │ │ ││ │ │ │ │ │ │ │ │├─┼────┼─┼─────┼───┼─────────────┼─────┼────────┤│4 │玄國環保│李│87年9月5日│同上 │20元(87.09.14起售價) │4,030千股 │97,291,000元 ││ │股份有限│文│ │ │24元(87.09.16起售價) │ │ ││ │公司 │作│ │ │30元(87.10.08起售價) │ │ ││ ├────┤ │ │ │32元(87.11.04起售價) │ │ ││ │00000000│ │ │ │26元(88.02.13起售價) │ │ ││ │ │ │ │ │28元(88.03.17起售價) │ │ ││ │ │ │ │ │30元(88.05.10起售價) │ │ ││ │ │ │ │ │34元(88.07.10起售價) │ │ ││ │ │ │ │ │39元(88.08.14起售價) │ │ │├─┼────┼─┼─────┼───┼─────────────┼─────┼────────┤│5 │直春企業│林│①87年9月8│同上 │22元(87.09.18起售價) │7,911千股 │217,418,000元 ││ │股份有限│英│ 日 │ │25元(87.10.19起售價) │ │ ││ │公司 │和│②87年11月│ │27元(87.10.31起售價) │ │ ││ ├────┤ │ │ │28元(87.11.11起售價) │ │ ││ │00000000│ │ │ │30元(88.05.06起售價) │ │ ││ │ │ │ │ │20元(增資股88.01.15起售價│ │ ││ │ │ │ │ │) │ │ │├─┼────┼─┼─────┼───┼─────────────┼─────┼────────┤│6 │技富興業│陳│87年10月或│同上 │37元(88.01.01起售價) │7,911千股 │217,418,000元 ││ │股份有限│國│11月 │ │30元(88.01.04起售價) │ │ ││ │公司 │華│ │ │33元(88.01.05起售價) │ │ ││ ├────┤ │ │ │34元(88.01.30起售價) │ │ ││ │00000000│ │ │ │38元(88.03.17起售價) │ │ ││ │ │ │ │ │40元(88.03.23起售價) │ │ ││ │ │ │ │ │45元(88.04.01起售價) │ │ ││ │ │ │ │ │48元(88.05.06起售價) │ │ ││ │ │ │ │ │72元(88.08.08起售價) │ │ ││ │ │ │ │ │20元到25元(增資股,88.01.│ │ ││ │ │ │ │ │13起售價) │ │ │├─┼────┼─┼─────┼───┼─────────────┼─────┼────────┤│7 │宏岳生物│林│87年12月 │同上 │25元(88.01.04起售價) │4,651千股 │106,619,000元 ││ │科技實業│月│ │ │27元(88.02.13起售價) │ │ ││ │股份有限│嬌│ │ │30元(88.03.17 起售價)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8 │勝彥電子│邱│87年12月19│同上 │25元(88.01.04起售價) │6,567千股 │193,200,000元 ││ │企業股份│明│日 │ │30元(88.01.09起售價) │ │ ││ │有限公司│德│ │ │33元(88.02.13起售價) │ │ ││ ├────┤ │ │ │36元(88.03.18起售價) │ │ ││ │00000000│ │ │ │38元(88.03.24起售價) │ │ ││ │ │ │ │ │40元(88.04.03起售價) │ │ ││ │ │ │ │ │42元(88.04.09起售價) │ │ │├─┼────┼─┼─────┼───┼─────────────┼─────┼────────┤│9 │宇生科技│劉│87年6月15 │同上 │40元(88.01.06前售價) │638千股 │34,898,000元 ││ │資訊股份│華│日 │ │60元(88.01.06起售價) │ │ ││ │有限公司│權│ │ │55元(88.01.10起售價)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10│先見保健│陳│①88年4月2│同上 │30元(88.04.01起售價) │5,312千股 │174,547,000元 ││ │科技股份│全│ 6日至88 │ │38元(88.04.03起售價) │ │ ││ │有限公司│成│ 年6月30 │ │33元(88.04.06起售價) │ │ ││ ├────┤ │ 日 │ │35元(88.04.10起售價) │ │ ││ │00000000│ │②88年9月1│ │38元(88.04.12起售價) │ │ ││ │ │ │ 0日至88 │ │43元(88.04.23起售價) │ │ ││ │ │ │ 年12月10│ │45元(88.05.06起售價) │ │ ││ │ │ │ 日 │ │48元(88.05.14起售價) │ │ ││ │ │ │ │ │38元(88.09.24起售價) │ │ │├─┼────┼─┼─────┼───┼─────────────┼─────┼────────┤│11│東大精密│謝│88年1月1日│87年1 │38元(88.04.04起售價) │4,317千股 │169,833,000元 ││ │股份有限│正│至88年10月│月2日 │40元(88.04.23起售價) │ │ ││ │公司 │盛│31日 │公開發│48元(88.05.17起售價) │ │ ││ ├────┤ │ │行 │50元(88.07.10起售價) │ │ ││ │00000000│ │ │ │54元(88.08.08起售價) │ │ │├─┼────┼─┼─────┼───┼─────────────┼─────┼────────┤│12│捷邦電腦│羅│88年5月12 │非公開│42元(88.04.05起售價) │8,524千股 │353,442,000元 ││ │股份有限│淮│日 │發行 │38元(88.04.23起售價) │ │ ││ │公司 │能│ │ │40元(88.04.29起售價) │ │ ││ ├────┤ │ │ │38元(88.05.09起售價) │ │ ││ │00000000│ │ │ │40元(88.05.17起售價) │ │ ││ │ │ │ │ │46元(88.06.01起售價) │ │ ││ │ │ │ │ │48元(88.06.30起售價) │ │ ││ │ │ │ │ │50元(88.07.08起售價) │ │ ││ │ │ │ │ │56元(88.07.31起售價) │ │ │├─┼────┼─┼─────┼───┼─────────────┼─────┼────────┤│13│十豐食品│侯│88年4月13 │86年12│32元(88.04.10起售價) │262千股 │8,473,000元 ││ │股份有限│淑│日至88年10│月30日│30元(88.04.29起售價) │ │ ││ │公司 │娥│月12日 │公開發│32元(88.04.30起售價) │ │ ││ ├────┤ │ │行 │36元(88.05.15起售價) │ │ ││ │00000000│ │ │ │38元(88.07.20起售價) │ │ ││ │ │ │ │ │39元(88.07.31起售價) │ │ │├─┼────┼─┼─────┼───┼─────────────┼─────┼────────┤│14│紐煇科技│陳│①88年6月2│86年5 │35元(88.07.10起售價) │5,514千股 │195,794,000元 ││ │工業股份│仲│ 4日 │月21日│42元(88.08.04起售價) │ │ ││ │有限公司│儀│②88年7月7│公開發│ │ │ ││ ├────┤ │ 日 │行 │ │ │ ││ │00000000│ │③88年8月2│ │ │ │ ││ │ │ │ 1日 │ │ │ │ │├─┼────┼─┼─────┼───┼─────────────┼─────┼────────┤│15│創惠電子│林│88年6月25 │非公開│38元(88.06.01起售價) │1,146千股 │39,524,000元 ││ │股份有限│昌│日至88年11│發行 │40元(88.07.11起售價) │ │ ││ │公司 │慶│月12日 │ │42元(88.08.04起售價)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16│運成電子│張│88年5月27 │同上 │28元(88.06.17起售價) │6,284千股 │190,084,000元 ││ │股份有限│德│日 │ │32元(88.06.24起售價) │ │ ││ │公司 │龍│ │ │38元(88.06.28起售價) │ │ ││ ├────┤ │ │ │40元(88.07.07起售價) │ │ ││ │00000000│ │ │ │45元(88.08.02起售價) │ │ │├─┼────┼─┼─────┼───┼─────────────┼─────┼────────┤│17│聯合國際│黃│88年6月30 │同上 │30元(88.07.04起售價) │2,484千股 │74,784,000元 ││ │電訊股份│範│日至88年9 │ │34元(88.07.08起售價) │ │ ││ │有限公司│ │月30日 │ │38元(88.07.09起售價) │ │ ││ ├────┤ │ │ │45元(88.08.05起售價) │ │ ││ │00000000│ │ │ │ │ │ │├─┼────┼─┼─────┼───┼─────────────┼─────┼────────┤│18│紐鋒工業│陳│88年8月19 │86年5 │18元(88.08.22起售價) │2,819千股 │55,658,000元 ││ │股份有限│仲│日 │月26日│25元(88.09.05起售價) │ │ ││ │公司 │儀│ │公開發│30元(88.09.10起售價) │ │ ││ ├────┤ │ │行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19│飛中電腦│楊│88年3月18 │84年2 │16元(88.09.01起售價) │45,777千股│759,360,000元 ││ │股份有限│恭│日(飛利浦│月15日│19元(88.09.09起售價) │ │ ││ │公司 │福│公司股份)│公開發│25元(88.09.14起售價) │ │ ││ ├────┤ │ │行 │32元(88.09.17起售價) │ │ ││ │00000000│ │ │ │25元(88.10.10起售價) │ │ ││ │ │ │ │ │10元(原股東增資認股,惟自│ │ ││ │ │ │ │ │9月16日起即調漲為25元) │ │ │├─┼────┼─┼─────┼───┼─────────────┼─────┼────────┤│20│巨科科技│劉│88年8月4日│非公開│38元(88.11.10起售價) │1,860千股 │70,581,000元 ││ │股份有限│賢│ │發行 │ │ │ ││ │公司 │哲│ │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21│FUTURE C│ │88年7月23 │屬證券│10元(88.10.01起售價) │24,870千股│319,274,000元 ││ │OMM 2000│ │日 │交易法│19元(88.10.03起售價) │ │ ││ │ LTD │ │ │第6條 │20元(88.10.10起售價) │ │ ││ │ │ │ │須經財│25元(88.10.28售價) │ │ ││ │ │ │ │政部核│ │ │ ││ │ │ │ │定之有│ │ │ ││ │ │ │ │價證券│ │ │ │├─┼────┼─┼─────┼───┼─────────────┼─────┼────────┤│22│BIDANDSH│ │ │屬證券│88.11.24推出,每股19元 │ │事後因合約未成 ││ │OP‧COM │ │ │交易法│ │ │而退款 ││ │即千禧商│ │ │第6條 │ │ │ ││ │務 │ │ │須經財│ │ │ ││ │ │ │ │政部核│ │ │ ││ │ │ │ │定之有│ │ │ ││ │ │ │ │價證券│ │ │ │├─┼────┼─┼─────┼───┼─────────────┼─────┼────────┤│23│臺灣鍍鋅│蕭│ │86年7 │88.04販售 │ │事後因合約未成 ││ │股份有限│勝│ │月14日│ │ │而退款 ││ │公司 │彥│ │公開發│ │ │ ││ ├────┤ │ │行 │ │ │ ││ │00000000│ │ │ │ │ │ │└─┴────┴─┴─────┴───┴─────────────┴─────┴────────┘附表四:(被害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明細表)┌───┬───┬──────┬─────┬────────┬─────┐│編 號│被害人│購買時間 │未上市(櫃│每股單價(元),│備註(有無││ │ │ │)股票 │總數(千股/張數│取得股票或││ │ │ │ │) │換股) │├───┼───┼──────┼─────┼────────┼─────┤│1 │陳金淵│88年9月 │①飛中 │①3張,2張5萬元 │①②④⑤取││ │ │ │②巨科 │ ,1張1萬元 │得股票 ││ │ │ │③F.2000 │②2張 │③未取得股││ │ │ │④紐鋒 │③19,000元 │票 ││ │ │ │⑤捷邦 │④2、3張 │ ││ │ │ │ │⑤3張,18萬多元 │ │├───┼───┼──────┼─────┼────────┼─────┤│2 │林立俊│88年9月到11 │①飛中 │①60幾張(含增 │ ││ │ │月間 │②F.2000 │ 資股2、30張, │ ││ │ │ │ │ 每股10元), │ ││ │ │ │ │ 每股10至18元 │ ││ │ │ │ │②5張,1張1萬元 │ ││ │ │ │ │共90萬元以上 │ │├───┼───┼──────┼─────┼────────┼─────┤│3 │陸海貴│88年9月 │①運成 │①42張以上,每股│②未取得股││ │ │ │②F.2000 │ 30幾元,買10張│ 票,換巨││ │ │ │③飛中 │ 送2張 │ 科、運成││ │ │ │④紐鋒 │②189張 │③未取得增││ │ │ │⑤技富 │③10張,買5張增 │ 資股 ││ │ │ │⑥巨科 │ 資1張 │ ││ │ │ │⑦聯合國際│ │ │├───┼───┼──────┼─────┼────────┼─────┤│4 │洪娟娟│ │東大 │38元買23張 │ │├───┼───┼──────┼─────┼────────┼─────┤│5 │徐薏芸│ │①直春 │ │ ││ │ │ │②晉銓 │ │ ││ │ │ │③勝彥 │ │ ││ │ │ │④先見 │ │ ││ │ │ │⑤紐煇 │ │ ││ │ │ │⑥飛中 │ │ ││ │ │ │⑦.F.2000 │ │ │├───┼───┼──────┼─────┼────────┼─────┤│6 │張雅婷│88年8月 │F.2000 │8張,1張1萬元 │取得股票 │├───┼───┼──────┼─────┼────────┼─────┤│7 │張傳文│88年 │①飛中 │①增資股5張,8萬│ ││ │ │ │②勝彥 │ 元 │ ││ │ │ │③技富 │共40幾萬元 │ ││ │ │ │④紐煇 │ │ │├───┼───┼──────┼─────┼────────┼─────┤│8 │陳水道│88年5月 │捷邦 │4張,40多萬元 │未取得股票│├───┼───┼──────┼─────┼────────┼─────┤│9 │周家仁│88年11月3日 │①飛中 │共59萬元 │未取得股票││ │ │ │②紐鋒 │ │ ││ │ │ │③聯合 │ │ │├───┼───┼──────┼─────┼────────┼─────┤│10 │關永乾│①88年9月7日│飛中 │每股16元,共168 │取得股票 ││ │ │②88年9月10 │ │萬元①5張②100張│ ││ │ │ 日 │ │ │ │├───┼───┼──────┼─────┼────────┼─────┤│11 │李關秀│ │①飛中 │①7張 │ ││ │容 │ │②巨科 │②3張 │ │├───┼───┼──────┼─────┼────────┼─────┤│12 │孫 鐓│ │①紐煇 │①6張 │未取得股票││ │ │ │②飛中 │②30張 │ ││ │ │ │③捷邦 │③3張 │ │├───┼───┼──────┼─────┼────────┼─────┤│13 │謝新村│87年11月 │①宇生 │①50張,每股平均│取得股票 ││ │ │ │②晉銓 │ 46.5元 │ ││ │ │ │③勝彥 │②12張,41萬元 │ ││ │ │ │ │③10張,25萬元 │ │├───┼───┼──────┼─────┼────────┼─────┤│14 │江蓉華│ │①晉銓 │ │ ││ │ │ │②直春 │ │ ││ │ │ │③勝彥 │ │ ││ │ │ │④飛中 │ │ ││ │ │ │⑤宏岳 │ │ ││ │ │ │⑥創惠 │ │ ││ │ │ │⑦F.2000 │ │ │├───┼───┼──────┼─────┼────────┼─────┤│15 │楊金蓮│88年10月30日│飛中 │2張 │未取得股票│├───┼───┼──────┼─────┼────────┼─────┤│16 │陳葉金│ │F.2000 │2張 │未取得股票││ │治 │ │ │ │ │├───┼───┼──────┼─────┼────────┼─────┤│17 │洪蓁蓁│88年10月16日│F.2000 │5張 │未取得股票│├───┼───┼──────┼─────┼────────┼─────┤│18 │黃淑娜│88年11月16日│F.2000 │10張 │未取得股票│├───┼───┼──────┼─────┼────────┼─────┤│19 │彭清輝│88年10月28日│F.2000 │10張 │未取得股票│├───┼───┼──────┼─────┼────────┼─────┤│20 │蘇蕙文│88年10月18日│①F.2000 │ │①未取得股││ │ │ │②飛中 │ │ 票 ││ │ │ │ │ │②取得股票│├───┼───┼──────┼─────┼────────┼─────┤│21 │李盛雄│ │F.2000 │ │未取得股票│├───┼───┼──────┼─────┼────────┼─────┤│22 │范麗晴│88年6月至11 │①捷邦 │①10張,每股40元│取得股票 ││ │ │月 │②飛中 │②10幾張 │ ││ │ │ │③晉銓 │③2張 │ ││ │ │ │④聯合電訊│④1、2張 │ ││ │ │ │⑤紐鋒 │ │ ││ │ │ │⑥紐煇 │ │ │├───┼───┼──────┼─────┼────────┼─────┤│23 │雷青翰│88年5月 │①F.2000 │①30張,30萬元 │取得股票 ││ │ │ │②勝彥 │②8張,每股38元 │ ││ │ │ │③捷邦 │③5張,36萬元 │ ││ │ │ │④先見 │④8張,每股28元 │ ││ │ │ │ │共1,008,000元 │ │├───┼───┼──────┼─────┼────────┼─────┤│24 │葉世煌│①普通股:99│①飛中 │①3百張(普通股 │①取得原始││ │ │ 年9月8日 │②F.2000 │ 150張,每股10 │ 股150張 ││ │ │ 增資股:88│③捷邦 │ .5元;增資股1 │ ,未取得││ │ │ 年10月15日│ │ 50張,每股10元│ 增資股 ││ │ │ │ │ ) │ 150張 ││ │ │ │ │②20張,每股16.5│ ││ │ │ │ │ 元,共33萬元 │ ││ │ │ │ │③50張,每股7.5 │ ││ │ │ │ │ 元 │ │├───┼───┼──────┼─────┼────────┼─────┤│25 │張麗雲│88年11月19日│飛中 │1張,25,000元 │ │├───┼───┼──────┼─────┼────────┼─────┤│26 │何堃山│88年8月17日 │F.2000 │60張,60萬元 │取得股票 ││ │ │ │ │ │ │├───┼───┼──────┼─────┼────────┼─────┤│27 │張乃凡│ │①飛中 │共79張 │取得股票 ││ │ │ │②紐鋒 │ │ ││ │ │ │③巨科 │ │ ││ │ │ │④玄國 │ │ ││ │ │ │⑤紐煇 │ │ │├───┼───┼──────┼─────┼────────┼─────┤│28 │陳信良│ │F.2000 │31張 │取得股票 │├───┼───┼──────┼─────┼────────┼─────┤│29 │吳淑燕│88年5月27日 │①東大 │1張 │取得股票 ││ │ │88年5月28日 │②十豐 │1張 │ ││ │ │88年6月5日 │③捷邦 │1張 │ │└───┴───┴──────┴─────┴────────┴─────┘附表五:扣案證物88年紅字第983號┌───┬─────────────────────────────┬──────────────┐│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1 │股票請領單 │10冊 │├───┼─────────────────────────────┼──────────────┤│ 2 │股東(股權)申請書 │1冊 │├───┼─────────────────────────────┼──────────────┤│ 3 │建金公司吸收客戶及晉升獎勵辦法 │1冊 │├───┼─────────────────────────────┼──────────────┤│ 4 │晉銓公司相關資料 │2冊 │├───┼─────────────────────────────┼──────────────┤│ 5 │技富興業(股)公司企劃書 │1冊 │├───┼─────────────────────────────┼──────────────┤│ 6 │上市企劃書 │1冊 │├───┼─────────────────────────────┼──────────────┤│ 7 │股票認證銀行 │1頁 │├───┼─────────────────────────────┼──────────────┤│ 8 │全球統一集團財金傳真 │2頁 │├───┼─────────────────────────────┼──────────────┤│ 9 │全球中央國際(股)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10頁 │├───┼─────────────────────────────┼──────────────┤│ 10 │高農食品直春企業等公司資料 │7頁 │├───┼─────────────────────────────┼──────────────┤│ 11 │建金公司員工履歷表 │3頁 │├───┼─────────────────────────────┼──────────────┤│ 12 │建金企業訓練教材及晉升獎勵辦法 │1冊 │├───┼─────────────────────────────┼──────────────┤│ 13 │股票承銷總代理契約書 │1冊 │├───┼─────────────────────────────┼──────────────┤│ 14 │宣傳資料 │4冊 │├───┼─────────────────────────────┼──────────────┤│ 15 │磁片 │4片 │├───┼─────────────────────────────┼──────────────┤│ 16 │玄國環保工程計劃書 │1冊 │├───┼─────────────────────────────┼──────────────┤│ 17 │全球統一集團操作未上市未上櫃股票閱讀指南 │1冊 │├───┼─────────────────────────────┼──────────────┤│ 18 │網路宣傳資料 │1冊 │├───┼─────────────────────────────┼──────────────┤│ 19 │第四台節目腳本 │6頁 │├───┼─────────────────────────────┼──────────────┤│ 20 │晉銓高農等公司股票認購確認單 │1冊 │├───┼─────────────────────────────┼──────────────┤│ 21 │股票確認單統計表 │2頁 │├───┼─────────────────────────────┼──────────────┤│ 22 │建金公司推銷股票精選 │1冊 │├───┼─────────────────────────────┼──────────────┤│ 23 │經銷部契約送件表 │1冊 │├───┼─────────────────────────────┼──────────────┤│ 24 │公司員工人員薪資明細表 │1冊 │├───┼─────────────────────────────┼──────────────┤│ 25 │客戶匯款水單 │4頁 │├───┼─────────────────────────────┼──────────────┤│ 26 │客戶資料 │4頁 │├───┼─────────────────────────────┼──────────────┤│ 27 │公司分機號碼表 │4頁 │├───┼─────────────────────────────┼──────────────┤│ 28 │會議紀錄 │1冊 │├───┼─────────────────────────────┼──────────────┤│ 29 │全球集團公告 │1冊 │└───┴─────────────────────────────┴──────────────┘88年紅字第1477號┌───┬─────────────────────────────┬──────────────┐│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1 │全球統一集團公告 │10頁 │├───┼─────────────────────────────┼──────────────┤│ 2 │客戶資料及88.01.01至88.03.02日營業明細表 │1袋 │├───┼─────────────────────────────┼──────────────┤│ 3 │未上市、未上櫃買賣各股資料 │1疊 │├───┼─────────────────────────────┼──────────────┤│ 4 │客戶申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明細表 │1疊 │├───┼─────────────────────────────┼──────────────┤│ 5 │財金傳真等相關資料 │1袋 │├───┼─────────────────────────────┼──────────────┤│ 6 │勝彥電子公司提供之財務報表、會議紀錄等 │1袋 │├───┼─────────────────────────────┼──────────────┤│ 7 │宏岳公司、晉銓公司、直春公司、玄國公司、技富公司、勝彥公司│6張 ││ │股票影本 │ │├───┼─────────────────────────────┼──────────────┤│ 8 │高農公司會議紀錄、股東資料等 │1疊 │├───┼─────────────────────────────┼──────────────┤│ 9 │全球統一集團、玄國公司、直春公司、高農公司、宇生公司、晉銓│1袋 ││ │公司、宏岳公司、技富公司、勝彥公司等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 │ │├───┼─────────────────────────────┼──────────────┤│ 10 │技富公司財務報表 │1疊 │├───┼─────────────────────────────┼──────────────┤│ 11 │楊恭惠等23人單錄錄音帶及節目錄影帶 │1袋、1卷 │├───┼─────────────────────────────┼──────────────┤│ 12 │宇生公司資料 │1疊 │└───┴─────────────────────────────┴──────────────┘88年紅字第3328號┌───┬─────────────────────────────┬──────────────┐│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1 │舉績日報表 │15冊 │├───┼─────────────────────────────┼──────────────┤│ 2 │股票請領單 │12冊 │├───┼─────────────────────────────┼──────────────┤│ 3 │股票交易日報表 │7冊 │├───┼─────────────────────────────┼──────────────┤│ 4 │股權申購書 │1冊 │├───┼─────────────────────────────┼──────────────┤│ 5 │玄國等股票交易紀錄表 │1冊 │├───┼─────────────────────────────┼──────────────┤│ 6 │契約送件表 │1冊 │├───┼─────────────────────────────┼──────────────┤│ 7 │公司客戶連絡資料 │1冊 │├───┼─────────────────────────────┼──────────────┤│ 8 │請(付)款單--交易稅 │1冊 │├───┼─────────────────────────────┼──────────────┤│ 9 │授權書 │1冊 │├───┼─────────────────────────────┼──────────────┤│ 10 │現金獎總表 │1冊 │├───┼─────────────────────────────┼──────────────┤│ 11 │現金收入日報表 │1冊 │├───┼─────────────────────────────┼──────────────┤│ 12 │匯款收入日報表 │1冊 │├───┼─────────────────────────────┼──────────────┤│ 13 │變更申請書 │1冊 │├───┼─────────────────────────────┼──────────────┤│ 14 │在職人員名冊 │1冊 │├───┼─────────────────────────────┼──────────────┤│ 15 │舉績業務人員帳戶 │1冊 │├───┼─────────────────────────────┼──────────────┤│ 16 │營利制度高薪獎金晉升辦法 │1冊 │├───┼─────────────────────────────┼──────────────┤│ 17 │公告 │1冊 │├───┼─────────────────────────────┼──────────────┤│ 18 │每日舉績日報表(永和分公司) │1冊 │├───┼─────────────────────────────┼──────────────┤│ 19 │票據收入日報表 │1冊 │├───┼─────────────────────────────┼──────────────┤│ 20 │全球統一集團簡介等錄影帶 │2箱 │├───┼─────────────────────────────┼──────────────┤│ 21 │全球統一集團印章 │24組 │└───┴─────────────────────────────┴──────────────┘89年藍字第234號┌───┬─────────────────────────────┬──────────────┐│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1 │客戶資料 │6份 │├───┼─────────────────────────────┼──────────────┤│ 2 │股票請領單 │2份 │├───┼─────────────────────────────┼──────────────┤│ 3 │人員名冊 │8份 │├───┼─────────────────────────────┼──────────────┤│ 4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3份 │├───┼─────────────────────────────┼──────────────┤│ 5 │宣傳資料 │17份 │├───┼─────────────────────────────┼──────────────┤│ 6 │契約送件表 │2份 │├───┼─────────────────────────────┼──────────────┤│ 7 │F-2000作業流程 │1份 │├───┼─────────────────────────────┼──────────────┤│ 8 │郵寄清單 │2份 │├───┼─────────────────────────────┼──────────────┤│ 9 │股東股權申購書 │8份 │├───┼─────────────────────────────┼──────────────┤│ 10 │匯款單 │1份 │├───┼─────────────────────────────┼──────────────┤│ 11 │公司執照影本 │2份 │├───┼─────────────────────────────┼──────────────┤│ 12 │刮刮樂彩券兌換清冊 │1份 │├───┼─────────────────────────────┼──────────────┤│ 13 │公司規章 │2份 │├───┼─────────────────────────────┼──────────────┤│ 14 │公文 │1份 │├───┼─────────────────────────────┼──────────────┤│ 15 │授權書 │1份 │├───┼─────────────────────────────┼──────────────┤│ 16 │業績統計表 │1份 │├───┼─────────────────────────────┼──────────────┤│ 17 │行政早會紀錄 │3份 │├───┼─────────────────────────────┼──────────────┤│ 18 │印鑑明細表 │1份 │├───┼─────────────────────────────┼──────────────┤│ 19 │名片資料 │1份 │├───┼─────────────────────────────┼──────────────┤│ 20 │股票代刻印章明細表 │2份 │├───┼─────────────────────────────┼──────────────┤│ 21 │全球統一之歌 │1份 │├───┼─────────────────────────────┼──────────────┤│ 22 │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1份 │├───┼─────────────────────────────┼──────────────┤│ 23 │股票交易過戶日報表 │1份 │├───┼─────────────────────────────┼──────────────┤│ 24 │現金收入日報表 │1份 │├───┼─────────────────────────────┼──────────────┤│ 25 │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 │1份 │├───┼─────────────────────────────┼──────────────┤│ 26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1份 │├───┼─────────────────────────────┼──────────────┤│ 27 │全球統一集團簡介 │1份 │├───┼─────────────────────────────┼──────────────┤│ 28 │合作金庫代收票據憑摺 │1份 │├───┼─────────────────────────────┼──────────────┤│ 29 │員工薪資簽收表 │1份 │├───┼─────────────────────────────┼──────────────┤│ 30 │安泰等銀行匯款委託書 │1份 │├───┼─────────────────────────────┼──────────────┤│ 31 │股東申購書 │1份 │├───┼─────────────────────────────┼──────────────┤│ 32 │日總業績報表 │1份 │├───┼─────────────────────────────┼──────────────┤│ 33 │股東交易過戶日報表 │1份 │├───┼─────────────────────────────┼──────────────┤│ 34 │員工現金獎金明細表 │1份 │├───┼─────────────────────────────┼──────────────┤│ 35 │88年10月份業務員薪資總表 │1份 │├───┼─────────────────────────────┼──────────────┤│ 36 │股票簽收單明細表 │1份 │├───┼─────────────────────────────┼──────────────┤│ 37 │每日業績日報表 │1份 │├───┼─────────────────────────────┼──────────────┤│ 38 │公司主管通訊錄 │1份 │├───┼─────────────────────────────┼──────────────┤│ 39 │客戶購股票據收入日報表 │1份 │├───┼─────────────────────────────┼──────────────┤│ 40 │客戶購股票據收入日報表 │1份 │├───┼─────────────────────────────┼──────────────┤│ 41 │全球統一集團旗下公司策略聯盟結合圖 │1份 │├───┼─────────────────────────────┼──────────────┤│ 42 │身分證影本 │2份 │├───┼─────────────────────────────┼──────────────┤│ 43 │股票郵寄清單 │1份 │├───┼─────────────────────────────┼──────────────┤│ 44 │聲明資料 │1份 │├───┼─────────────────────────────┼──────────────┤│ 45 │節目播出時間表 │1份 │├───┼─────────────────────────────┼──────────────┤│ 46 │文宣錄影帶 │3份 │├───┼─────────────────────────────┼──────────────┤│ 47 │磁碟片 │1份 │├───┼─────────────────────────────┼──────────────┤│ 48 │印章 │3份 │└───┴─────────────────────────────┴──────────────┘89年藍字第303號┌───┬─────────────────────────────┬──────────────┐│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1 │全球統一集團執照等 │1冊 │├───┼─────────────────────────────┼──────────────┤│ 2 │全球統一集團股票申購書 │1冊 │├───┼─────────────────────────────┼──────────────┤│ 3 │建金國際企業公司人事資料卡 │5冊 │├───┼─────────────────────────────┼──────────────┤│ 4 │全球統一集團晉升辦法 │1冊 │├───┼─────────────────────────────┼──────────────┤│ 5 │全球統一集團內部未上市上櫃訊息公告 │1冊 │├───┼─────────────────────────────┼──────────────┤│ 6 │全球統一集團總公司早會紀錄 │1冊 │├───┼─────────────────────────────┼──────────────┤│ 7 │全球統一集團節目表等 │1冊 │├───┼─────────────────────────────┼──────────────┤│ 8 │建金國際企業公司宣傳資料等 │2冊 │├───┼─────────────────────────────┼──────────────┤│ 9 │紐鋒工業公司股票資料影本等 │1冊 │├───┼─────────────────────────────┼──────────────┤│ 10 │紐鋒工業公司資產負債表等 │1冊 │├───┼─────────────────────────────┼──────────────┤│ 11 │全球統一集團簡介錄影帶 │5袋 │└───┴─────────────────────────────┴──────────────┘89年綠字第152號(6-1至6-6)┌───┬─────────────────────────────┬──────────────┐│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1 │全球統一集團刊登報紙徵業務員廣告 │1冊 │├───┼─────────────────────────────┼──────────────┤│ 2 │全球統一集團刊登報紙徵業務員廣告 │1冊 │├───┼─────────────────────────────┼──────────────┤│ 3 │全球統一集團公告資料 │1冊 │├───┼─────────────────────────────┼──────────────┤│ 4 │內部令函 │1冊 │├───┼─────────────────────────────┼──────────────┤│ 5 │稅額申報書及廣告資料 │1冊 │├───┼─────────────────────────────┼──────────────┤│ 6 │稅額申報書及廣告資料 │1冊 │├───┼─────────────────────────────┼──────────────┤│ 7 │稅額申報書及廣告資料 │1冊 │├───┼─────────────────────────────┼──────────────┤│ 8 │部門業績目標設定日報表 │1冊 │├───┼─────────────────────────────┼──────────────┤│ 9 │各類股最新價格公告 │1冊 │├───┼─────────────────────────────┼──────────────┤│ 10 │股票請領單 │1冊 │├───┼─────────────────────────────┼──────────────┤│ 11 │邁向成功之路錄影帶 │1卷 │├───┼─────────────────────────────┼──────────────┤│ 12 │飛中電腦紐鋒科技錄影帶 │1卷 │├───┼─────────────────────────────┼──────────────┤│ 13 │全球統一集團簡介錄影帶 │1卷 │├───┼─────────────────────────────┼──────────────┤│ 14 │先見保健科技公司教育訓練宣傳錄影帶 │1卷 │├───┼─────────────────────────────┼──────────────┤│ 15 │巨科科技公司錄影帶 │1卷 │├───┼─────────────────────────────┼──────────────┤│ 16 │企管部組織圖 │3冊 │├───┼─────────────────────────────┼──────────────┤│ 17 │公司一表暨員工手冊 │1冊 │├───┼─────────────────────────────┼──────────────┤│ 18 │教材及講稿 │1冊 │├───┼─────────────────────────────┼──────────────┤│ 19 │股東(股權)申購書 │1冊 │├───┼─────────────────────────────┼──────────────┤│ 20 │股東(股權)申購書 │1冊 │├───┼─────────────────────────────┼──────────────┤│ 21 │建金公司簡介 │1卷 │├───┼─────────────────────────────┼──────────────┤│ 22 │建金--我的未來不是夢 │1卷 │├───┼─────────────────────────────┼──────────────┤│ 23 │建金--黃金傳奇 │1卷 │├───┼─────────────────────────────┼──────────────┤│ 24 │領先未來創造財富 │1卷 │├───┼─────────────────────────────┼──────────────┤│ 25 │建金第三財富市場 │1卷 │├───┼─────────────────────────────┼──────────────┤│ 26 │東大精密領先超越十豐食品乘勝追擊 │1卷 │├───┼─────────────────────────────┼──────────────┤│ 27 │跨世紀理財贏家 │1卷 │├───┼─────────────────────────────┼──────────────┤│ 28 │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卷 │├───┼─────────────────────────────┼──────────────┤│ 29 │受訓名單 │1冊 │├───┼─────────────────────────────┼──────────────┤│ 30 │部門業績目標設定日報表 │1冊 │├───┼─────────────────────────────┼──────────────┤│ 31 │全球統一集團88年9月收入日報表 │1冊 │├───┼─────────────────────────────┼──────────────┤│ 32 │全球統一集團88年9月收入日報表 │1冊 │├───┼─────────────────────────────┼──────────────┤│ 33 │全球統一集團88年9月收入日報表 │1冊 │├───┼─────────────────────────────┼──────────────┤│ 34 │全球統一集團88年9月收入日報表 │1冊 │├───┼─────────────────────────────┼──────────────┤│ 35 │現金收入日報表 │1冊 │├───┼─────────────────────────────┼──────────────┤│ 36 │票據收入日報表 │1冊 │├───┼─────────────────────────────┼──────────────┤│ 37 │票據兌現紀錄表 │1冊 │├───┼─────────────────────────────┼──────────────┤│ 38 │銀行帳戶餘額明細表 │1冊 │├───┼─────────────────────────────┼──────────────┤│ 39 │銀行帳戶存款餘額資料 │1冊 │├───┼─────────────────────────────┼──────────────┤│ 40 │全球統一集團87年度外帳 │1冊 │├───┼─────────────────────────────┼──────────────┤│ 41 │外帳電腦列印資料 │1冊 │├───┼─────────────────────────────┼──────────────┤│ 42 │外帳電腦列印資料 │1冊 │├───┼─────────────────────────────┼──────────────┤│ 43 │外帳電腦列印資料 │1冊 │├───┼─────────────────────────────┼──────────────┤│ 44 │各公司舉債表 │1冊 │├───┼─────────────────────────────┼──────────────┤│ 45 │各公司舉債表 │1冊 │├───┼─────────────────────────────┼──────────────┤│ 46 │公司人事組織資料 │1冊 │├───┼─────────────────────────────┼──────────────┤│ 47 │會議資料 │1冊 │├───┼─────────────────────────────┼──────────────┤│ 48 │會計科目對照表 │1冊 │├───┼─────────────────────────────┼──────────────┤│ 49 │日營業明細表 │1冊 │├───┼─────────────────────────────┼──────────────┤│ 50 │各公司88年1月至9月銷貨明細表 │1冊 │├───┼─────────────────────────────┼──────────────┤│ 51 │各股進貨銷貨AB明細表 │1冊 │├───┼─────────────────────────────┼──────────────┤│ 52 │各股進銷存明細表 │1冊 │├───┼─────────────────────────────┼──────────────┤│ 53 │股票請領單 │1冊 │├───┼─────────────────────────────┼──────────────┤│ 54 │股票請領單 │1冊 │├───┼─────────────────────────────┼──────────────┤│ 55 │股票請領單 │1冊 │├───┼─────────────────────────────┼──────────────┤│ 56 │客戶股票過戶明細 │1冊 │├───┼─────────────────────────────┼──────────────┤│ 57 │未上市(櫃)公司企劃書 │1冊 │├───┼─────────────────────────────┼──────────────┤│ 58 │未上市(櫃)公司企劃書 │1冊 │├───┼─────────────────────────────┼──────────────┤│ 59 │未上市(櫃)公司企劃書 │1冊 │├───┼─────────────────────────────┼──────────────┤│ 60 │全球統一集團公告股票調整價格 │1冊 │├───┼─────────────────────────────┼──────────────┤│ 61 │全球統一集團公告股票調整價格 │1冊 │├───┼─────────────────────────────┼──────────────┤│ 62 │全球統一集團公告股票調整價格 │1冊 │├───┼─────────────────────────────┼──────────────┤│ 63 │全球統一集團公告股票調整價格 │1冊 │├───┼─────────────────────────────┼──────────────┤│ 64 │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未上市(櫃)股票明細表 │1冊 │├───┼─────────────────────────────┼──────────────┤│ 65 │股份(股權)申購書 │1冊 │├───┼─────────────────────────────┼──────────────┤│ 66 │股份(股權)申購書 │1冊 │├───┼─────────────────────────────┼──────────────┤│ 67 │股份(股權)申購書 │1冊 │├───┼─────────────────────────────┼──────────────┤│ 68 │股份(股權)申購書 │1冊 │├───┼─────────────────────────────┼──────────────┤│ 69 │股份(股權)申購書 │1冊 │├───┼─────────────────────────────┼──────────────┤│ 70 │會議資料 │1冊 │├───┼─────────────────────────────┼──────────────┤│ 71 │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成交數量表 │1冊 │├───┼─────────────────────────────┼──────────────┤│ 72 │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成交數量表 │1冊 │├───┼─────────────────────────────┼──────────────┤│ 73 │股票請領單 │1冊 │├───┼─────────────────────────────┼──────────────┤│ 74 │股票請領單 │1冊 │├───┼─────────────────────────────┼──────────────┤│ 75 │Future Comm LTD公司簡介及水單 │1冊 │├───┼─────────────────────────────┼──────────────┤│ 76 │全球統一集團銷售之聯合國際電訊公司及財務資料 │1冊 │├───┼─────────────────────────────┼──────────────┤│ 77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務資料 │1冊 │├───┼─────────────────────────────┼──────────────┤│ 78 │客戶資料 │1冊 │├───┼─────────────────────────────┼──────────────┤│ 79 │客戶資料 │1冊 │├───┼─────────────────────────────┼──────────────┤│ 80 │契約送件表 │1冊 │├───┼─────────────────────────────┼──────────────┤│ 81 │契約送件表 │1冊 │├───┼─────────────────────────────┼──────────────┤│ 82 │契約送件表 │1冊 │├───┼─────────────────────────────┼──────────────┤│ 83 │契約送件表 │1冊 │├───┼─────────────────────────────┼──────────────┤│ 84 │組織消費(業績)明細表 │1冊 │├───┼─────────────────────────────┼──────────────┤│ 85 │組織消費(業績)明細表 │1冊 │├───┼─────────────────────────────┼──────────────┤│ 86 │業務員業績明細表 │1冊 │├───┼─────────────────────────────┼──────────────┤│ 87 │績效明細表 │1冊 │├───┼─────────────────────────────┼──────────────┤│ 88 │業務員業績明細表 │1冊 │├───┼─────────────────────────────┼──────────────┤│ 89 │業務員薪資及獎金晉升辦法 │1冊 │├───┼─────────────────────────────┼──────────────┤│ 90 │部門業績日報表 │1冊 │├───┼─────────────────────────────┼──────────────┤│ 91 │總分類帳 │1冊 │├───┼─────────────────────────────┼──────────────┤│ 92 │總分類帳 │1冊 │├───┼─────────────────────────────┼──────────────┤│ 93 │資產負債及損益表 │1冊 │├───┼─────────────────────────────┼──────────────┤│ 94 │組織表 │1冊 │├───┼─────────────────────────────┼──────────────┤│ 95 │股東持股名冊 │1冊 │├───┼─────────────────────────────┼──────────────┤│ 96 │薪資人員基本資料 │1冊 │├───┼─────────────────────────────┼──────────────┤│ 97 │專職人員佣獎金表 │1冊 │├───┼─────────────────────────────┼──────────────┤│ 98 │晉升辦法 │1冊 │├───┼─────────────────────────────┼──────────────┤│ 99 │文宣資料 │1冊 │├───┼─────────────────────────────┼──────────────┤│ 100 │合資契約書 │1冊 │├───┼─────────────────────────────┼──────────────┤│ 101 │節目時段託播承攬契約 │1冊 │├───┼─────────────────────────────┼──────────────┤│ 102 │節目時段託播承攬契約 │1冊 │├───┼─────────────────────────────┼──────────────┤│ 103 │股款匯款明細 │1冊 │├───┼─────────────────────────────┼──────────────┤│ 104 │薪餉辦法表 │1冊 │├───┼─────────────────────────────┼──────────────┤│ 105 │巨科、飛中股票影本 │2頁 │├───┼─────────────────────────────┼──────────────┤│ 106 │業務員薪資總表 │1冊 │├───┼─────────────────────────────┼──────────────┤│ 107 │每日銷售明細表 │1冊 │├───┼─────────────────────────────┼──────────────┤│ 108 │日營業明細表 │各1冊共25冊 │├───┼─────────────────────────────┼──────────────┤│ 109 │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87、88年度) │4頁 │├───┼─────────────────────────────┼──────────────┤│ 110 │銷售股票明細表(高農股票) │1冊 │├───┼─────────────────────────────┼──────────────┤│ 111 │銷售股票明細表(宇生科技股票) │1冊 │├───┼─────────────────────────────┼──────────────┤│ 112 │銷售股票明細表(玄國環保科技股票) │1冊 │├───┼─────────────────────────────┼──────────────┤│ 113 │銷售股票明細表(玄國環保科技股票) │1冊 │├───┼─────────────────────────────┼──────────────┤│ 114 │銷售股票明細表(宏岳生物科技股票) │1冊 │├───┼─────────────────────────────┼──────────────┤│ 115 │銷售股票明細表(晉銓電子科技股票) │1冊 │├───┼─────────────────────────────┼──────────────┤│ 116 │銷售股票明細表(晉銓增資股票) │1冊 │├───┼─────────────────────────────┼──────────────┤│ 117 │銷售股票明細表(直春塑化類股票) │1冊 │├───┼─────────────────────────────┼──────────────┤│ 118 │銷售股票明細表(直春塑化類股票) │1冊 │├───┼─────────────────────────────┼──────────────┤│ 119 │銷售股票明細表(直春增資股票) │1冊 │├───┼─────────────────────────────┼──────────────┤│ 120 │銷售股票明細表(技富科技股票) │1冊 │├───┼─────────────────────────────┼──────────────┤│ 121 │銷售股票明細表(技富增資股票) │1冊 │├───┼─────────────────────────────┼──────────────┤│ 122 │銷售股票明細表(勝彥電子股票) │1冊 │├───┼─────────────────────────────┼──────────────┤│ 123 │銷售股票明細表(運成電子股票) │1冊 │├───┼─────────────────────────────┼──────────────┤│ 124 │銷售股票明細表(先見保健科技股票) │1冊 │├───┼─────────────────────────────┼──────────────┤│ 125 │銷售股票明細表(東大鑄造股票) │1冊 │├───┼─────────────────────────────┼──────────────┤│ 126 │銷售股票明細表(F.2000股票) │1冊 │├───┼─────────────────────────────┼──────────────┤│ 127 │銷售股票明細表(飛中電腦股票) │1冊 │├───┼─────────────────────────────┼──────────────┤│ 128 │銷售股票明細表(飛中增資股票) │1冊 │├───┼─────────────────────────────┼──────────────┤│ 129 │銷售股票明細表(創惠電子股票) │1冊 │├───┼─────────────────────────────┼──────────────┤│ 130 │銷售股票明細表(捷邦電子股票) │1冊 │├───┼─────────────────────────────┼──────────────┤│ 131 │銷售股票明細表(民眾日報股票) │1冊 │├───┼─────────────────────────────┼──────────────┤│ 132 │銷售股票明細表(紐煇科技股票) │1冊 │├───┼─────────────────────────────┼──────────────┤│ 133 │銷售股票明細表(十豐食品股票) │1冊 │├───┼─────────────────────────────┼──────────────┤│ 134 │銷售股票明細表(聯合國際電訊股票) │1冊 │├───┼─────────────────────────────┼──────────────┤│ 135 │銷售股票明細表(紐鋒工業股票) │1冊 │└───┴─────────────────────────────┴──────────────┘┌───┬─────────────────────────────┬──────────────┐│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全球統一集團敦南分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號13樓) │├───┬─────────────────────────────┬──────────────┤│ 1 │全球統一國際企業繳費明細資料 │1冊 │├───┼─────────────────────────────┼──────────────┤│ 2 │全球統一集團宣傳資料 │1冊 │├───┼─────────────────────────────┼──────────────┤│ 3 │全球統一集團工作日報表 │2頁 │├───┼─────────────────────────────┼──────────────┤│ 4 │Future comm 2000 買賣申購單匯款單 │1冊 │├───┼─────────────────────────────┼──────────────┤│ 16 │紐鋒工業宣傳資料 │1冊 │├───┼─────────────────────────────┼──────────────┤│ 17 │捷邦電腦宣傳資料 │1冊 │├───┼─────────────────────────────┼──────────────┤│ 22 │飛中股票買賣客戶明細 │1冊 │├───┼─────────────────────────────┼──────────────┤│ 23 │先見保健科技公司宣傳資料 │1冊 │├───┼─────────────────────────────┼──────────────┤│ 32 │Future comm 2000 宣傳資料 │1冊 │├───┼─────────────────────────────┼──────────────┤│ 37 │紐煇科技申購書資料 │1冊 │├───┼─────────────────────────────┼──────────────┤│ 39 │飛中電腦股票交易資料及股票影本 │1冊 │├───┼─────────────────────────────┼──────────────┤│ 44 │銷售十豐公司股票過戶日報表 │1冊 │└───┴─────────────────────────────┴──────────────┘┌───┬─────────────────────────────┬──────────────┐│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全球統一集團南京分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號2樓) │├───┬─────────────────────────────┬──────────────┤│ 1 │全球統一國際公司南京分公司執照 │1冊 │├───┼─────────────────────────────┼──────────────┤│ 2 │F.2000股票 │124張 │├───┼─────────────────────────────┼──────────────┤│ 3 │員工名冊 │1冊 │├───┼─────────────────────────────┼──────────────┤│ 4 │F.2000股票買賣資料 │1冊 │├───┼─────────────────────────────┼──────────────┤│ 5 │F.2000股票買賣資料 │1冊 │├───┼─────────────────────────────┼──────────────┤│ 6 │早會紀錄 │1冊 │├───┼─────────────────────────────┼──────────────┤│ 7 │南京分公司每日舉績日報表 │1冊 │├───┼─────────────────────────────┼──────────────┤│ 8 │南京分公司每日舉績日報表 │1冊 │├───┼─────────────────────────────┼──────────────┤│ 9 │南京分公司票據收入日報表 │1冊 │├───┼─────────────────────────────┼──────────────┤│ 10 │部門業績目標設定日報表 │1冊 │├───┼─────────────────────────────┼──────────────┤│ 11 │日營業明細表 │1冊 │├───┼─────────────────────────────┼──────────────┤│ 12 │當日確認單 │1冊 │├───┼─────────────────────────────┼──────────────┤│ 13 │業績統計總表 │5冊 │├───┼─────────────────────────────┼──────────────┤│ 14 │現金獎總表 │4冊 │└───┴─────────────────────────────┴──────────────┘┌───┬─────────────────────────────┬──────────────┐│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全球統一集團民權分公司(址設:台北市○○○路○○號10樓) │├───┬─────────────────────────────┬──────────────┤│ 1 │股票申購資料 │4冊 │├───┼─────────────────────────────┼──────────────┤│ 2 │文件資料 │4冊 │├───┼─────────────────────────────┼──────────────┤│ 3 │稅金資料 │1冊 │├───┼─────────────────────────────┼──────────────┤│ 4 │帳證資料 │1冊 │├───┼─────────────────────────────┼──────────────┤│ 5 │業務薪資資料 │1冊 │├───┼─────────────────────────────┼──────────────┤│ 6 │業務統計總表 │1冊 │├───┼─────────────────────────────┼──────────────┤│ 7 │股票請領單 │1冊 │├───┼─────────────────────────────┼──────────────┤│ 8 │公司登記及營業事業登記證 │2張 │├───┼─────────────────────────────┼──────────────┤│ 9 │報紙廣告 │1冊 │├───┼─────────────────────────────┼──────────────┤│ 10 │飛中電腦相關資料 │1冊 │├───┼─────────────────────────────┼──────────────┤│ 11 │員工履歷表 │1冊 │├───┼─────────────────────────────┼──────────────┤│ 12 │匯款資料 │1冊 │├───┼─────────────────────────────┼──────────────┤│ 13 │錄影帶 │3卷 │└───┴─────────────────────────────┴──────────────┘┌───┬─────────────────────────────┬──────────────┐│扣押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編 號│ │ │├───┴─────────────────────────────┴──────────────┤│ 全球統一集團長安分公司(址設:台北市○○○路○○○號2樓之1、3樓) │├───┬─────────────────────────────┬──────────────┤│ 1 │郵政劃撥收款單 │ │├───┼─────────────────────────────┼──────────────┤│ 2 │郵購訂單傳真請款單 │ │├───┼─────────────────────────────┼──────────────┤│ 3 │轉帳傳票 │ │├───┼─────────────────────────────┼──────────────┤│ 4 │匯昌投顧業績表及會員約定書 │ │├───┼─────────────────────────────┼──────────────┤│ 5 │匯昌投顧業績表及會員約定書 │ │├───┼─────────────────────────────┼──────────────┤│ 6 │廣告文宣影帶 │ │├───┼─────────────────────────────┼──────────────┤│ 7 │廣告文宣影帶 │ │├───┼─────────────────────────────┼──────────────┤│ 8 │廣告文宣影帶 │ │├───┼─────────────────────────────┼──────────────┤│ 9 │廣告文宣影帶 │ │├───┼─────────────────────────────┼──────────────┤│ 10 │客戶資料 │ │├───┼─────────────────────────────┼──────────────┤│ 11 │客戶資料 │ │├───┼─────────────────────────────┼──────────────┤│ 12 │客戶資料 │ │├───┼─────────────────────────────┼──────────────┤│ 13 │客戶資料 │ │├───┼─────────────────────────────┼──────────────┤│ 14 │客戶資料 │ │├───┼─────────────────────────────┼──────────────┤│ 15 │客戶資料 │ │├───┼─────────────────────────────┼──────────────┤│ 16 │客戶資料 │ │├───┼─────────────────────────────┼──────────────┤│ 17 │客戶資料 │ │├───┼─────────────────────────────┼──────────────┤│ 18 │客戶資料 │ │├───┼─────────────────────────────┼──────────────┤│ 19 │客戶資料 │ │├───┼─────────────────────────────┼──────────────┤│ 20 │客戶資料 │ │├───┼─────────────────────────────┼──────────────┤│ 21 │客戶資料 │ │├───┼─────────────────────────────┼──────────────┤│ 22 │客戶資料 │ │├───┼─────────────────────────────┼──────────────┤│ 23 │客戶資料 │ │├───┼─────────────────────────────┼──────────────┤│ 24 │客戶資料 │ │├───┼─────────────────────────────┼──────────────┤│ 25 │客戶資料 │ │├───┼─────────────────────────────┼──────────────┤│ 26 │客戶資料 │ │├───┼─────────────────────────────┼──────────────┤│ 27 │客戶資料 │ │├───┼─────────────────────────────┼──────────────┤│ 28 │客戶資料 │ │├───┼─────────────────────────────┼──────────────┤│ 29 │客戶資料 │ │├───┼─────────────────────────────┼──────────────┤│ 30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1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2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3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4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5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6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7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8 │每日業績日報表 │ │├───┼─────────────────────────────┼──────────────┤│ 39 │股權申購書 │ │├───┼─────────────────────────────┼──────────────┤│ 40 │公司簽呈影本資料 │ │├───┼─────────────────────────────┼──────────────┤│ 41 │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訊部簽呈 │ │├───┼─────────────────────────────┼──────────────┤│ 42 │銷售玄國公司股票過戶日報表 │ │├───┼─────────────────────────────┼──────────────┤│ 43 │銷售直春公司股票過戶日報表 │ │├───┼─────────────────────────────┼──────────────┤│ 44 │銷售十豐公司股票過戶日報表 │ │├───┼─────────────────────────────┼──────────────┤│ 45 │銷售先見公司股票過戶日報表 │ │├───┼─────────────────────────────┼──────────────┤│ 46 │銷售東大公司股票過戶日報表 │ │├───┼─────────────────────────────┼──────────────┤│ 47 │銷售晉銓公司股票過戶日報表 │ │├───┼─────────────────────────────┼──────────────┤│ 48 │股票交易過戶報表 │ │├───┼─────────────────────────────┼──────────────┤│ 49 │未上市公司資料(股東及董監事) │ │├───┼─────────────────────────────┼──────────────┤│ 50 │授權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