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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金上重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敬祐原名洪建國.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律師

陳志忠律師被 告 廖揚和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林新傑律師被 告 林繼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鍾志宏律師被 告 蔣彩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94年度偵字第38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莊舒晴(原審法院通緝中)係世運村科技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運村公司)前董事長暨董事;被告洪敬祐(原名洪建國,於96年5月30日改名)係世運村公司前副董事長暨董事,任職期間均自87年6月30日起至90年8月下旬止;被告廖揚和自88年1月至89年2月間任職世運村公司前董事長特別助理暨行政部門主管,自89年3月29日起任職世運村公司董事長兼董事;被告林繼威自89年4月起任世運村公司總經理,90年8月20日起任世運村公司董事長兼董事;被告蔣彩鳳於84年間擔任川辰有限公司(下稱川辰公司)負責人,並自87年間起兼任世運村公司之財務部門主管。

㈠蔣彩鳳未經鄭淑芬、陳雅莉、何淑貞之同意或授權,竟於不

詳時、地盜刻其等印章,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84年8月間,冒用其等名義簽名蓋印登記為川辰公司股東,持該偽造之股東名冊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承辦公務員辦理公司登記,藉以在臺北市○○○路○段○○○號10樓之7虛設川辰公司。

㈡莊舒晴與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均明知川辰公司為蔣

彩鳳虛設之行號及為虛增世運村公司之營業額,莊舒晴竟基於逃漏世運村公司營業稅並與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世運村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間均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87年間起至89年間止,先向附表一所示之廣達發公司等12家營業人取得該等公司所開立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億1,494萬5,49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數紙,作為世運村公司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並由莊舒晴與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於上開年度報稅月份內,連續多次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委由會計人員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用而行使,憑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復於同期間,連續以世運村公司名義開立金額達1億9,946萬6,155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多紙,提供交付予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廣達發公司等17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幫助此17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㈢而世運村公司經大幅虛增營業額後,開始辦理增資並於89年

間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莊舒晴與被告洪敬祐、林繼威、廖揚和等人均明知辦理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時,所提出之公開說明書不得有虛偽、隱匿等情事,且明知世運村公司之帳面經美化後,其財務報表已屬虛偽不實,竟將該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列為公開說明書之主體內容對外散布。渠等復明知世北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北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僅包含資訊軟體服務業、電信器材批發業及電器批發業等,並未包含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規定之證券業務(如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且世北公司亦非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竟仍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世北公司為世運村公司旗下加盟商作為銷售世運村公司股票之管理處,復由世運村公司自行印製精美之世運村公司文宣資料,並將已美化帳面之世運村公司財務報表等文件交付世北公司,利用世北公司負責人林良禧(後更名為林宥誠,下仍稱林良禧)、業務員林益生(後更名為林富裕,下仍稱林益生)、鄭忠亮、林裕盛、郭筱鈴、郭宜菀等人,作為販售股票時吸引投資人之用,同時教導前揭世北公司職員,於推銷股票時應強調世運村公司之股票即將上櫃、股價後市可期等語,該等職員遂以前開文件資料作為佐證,以每股40至56元不等之價格,對外向不特定之周全飛、潘毖辰、葉金鶴、楊捷、王鑑銓等人推銷販售世運村公司之股票,周全飛等人信以為真,遂以顯高於面額10元數倍之前揭價格購買世運村公司之股票,而周全飛等投資人所購買之股票均來自莊舒晴、洪建國、林繼威、廖揚和或其等親友名下之股票,使莊舒晴與被告洪建國、林繼威、廖揚和得以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其詐騙金額共達5億8,576萬9,500元。

㈣因認被告蔣彩鳳就一之㈠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洪敬祐、林繼威、廖揚和就一之㈡部分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另被告洪敬祐、林繼威、廖揚和就一之㈢部分均涉犯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之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

30 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蔣彩鳳涉犯上述一之㈠部分,係以證人鄭淑芬、陳雅莉、何淑貞之證詞;而被告洪敬祐、林繼威、廖揚和涉犯上述一之㈡部分,則係以渠等之供述、被告莊舒晴、證人李子勇、蔣桂花、楊清群、林世煌、林信成、何佩珊、蔣怡琴、洪暹之證述,以及世運村公司暨集團旗下子公司87年至89年度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1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1年北市稅監字第15 9號函暨附件;至被告洪敬祐、林繼威、廖揚和涉犯上述一之㈢部分,係以渠等之供述、被告莊舒晴、證人林益生、周全飛、潘毖辰、葉金鶴、楊捷、林裕盛、嘪平貴、王鑑銓之證述,以及鄭忠亮及林裕盛之名片、世運村企業集團行銷形象文宣、88年至92年度預估投資報酬率表格、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王鑑銓等股東認股繳款書、世運村公司販售股票之金額統計表、世北公司登記資料、世運村公司之公開說明書及財務報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然訊據被告4人供述如下:㈠被告蔣彩鳳固供承伊為川辰公司之負責人,惟堅決否認有何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並辯稱:證人陳雅莉、鄭淑芬為伊乾女兒,均要入股投資川辰公司,並將身分證件拷貝交付,但事後得知公務員不能擔任發起人,才於調查局為否認之證述,而證人何淑貞當初有設立珠寶公司,要求借用伊名義,並將其名義交給伊用於川辰公司,渠等3人均同意擔任川辰公司股東,伊並未盜用渠等名義等語。㈡被告洪敬祐固供承曾擔任世運村公司董事,然就上述一之㈡

部分,堅決否認有何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行,並辯稱:伊本身並未經手會計事項,亦無管理帳戶,對於逃漏稅捐等事均不知情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根據證人蔣彩鳳、何佩珊所述,被告洪敬祐並未經手財務管理,且被告洪建國亦不知川辰公司為虛設行號,又未參與世運村公司之會計財務,自無從得知世運村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間往來實際情況,伊對上述一之㈡所載等事不知情等語;就上述一之㈢部分,被告洪敬祐亦堅決否認有何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之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行,並辯稱:當時世運村公司業經會計師簽證核准公開發行,並非違法,且伊當時所購得之股票並未出售,另伊不清楚世北公司之事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洪敬祐係相信被告莊舒晴委由會計師查核後提出之財務報告,且當時另一上市公司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誌公司)也經評估後入主世運村公司,被告洪建國因而親自認股,至今仍持有32萬5千股並未出售,足見其主觀上顯然不知世運村公司乃帳面美化,至於世運村販售股票統計表中雖載明被告洪建國及其親友有交易股票之紀錄,然此係為公開發行而進行之股權分散作業,並非從中牟取暴利,其次,世北公司為世運村公司之網路實體營運加盟代理商,始因此持有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等文件,並非供作股票行銷之用,且依據證人林益生之證詞,其係自世北公司負責人林良禧處以員工認股方式認購世運村公司後,再將此一權利轉售第三人,此種由世北公司員工另行轉售他人之行為,被告洪建國自不知悉等語。

㈢被告廖揚和固供承曾擔任世運村公司前董事長特別助理暨行

政部門主管董事,嗣後又擔任該公司董事長、董事,然就上述一之㈡部分,堅詞否認有何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行,並辯稱:伊係負責人事業務,並不負責財務,對於逃漏稅捐等事均不知情等語,就上述一之㈢部分,被告廖揚和亦堅決否認有何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之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行,並辯稱:伊對此均不知情,當時溢價增資時曾分配到2萬9千股,該股票至今仍留存並未販售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廖揚和乃負責「經理名車專案」之傳銷業務,此部分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然業據簽結在案,而與本案無涉,況且依據證人何佩珊之證詞,被告廖揚和並未承辦世運村公司帳務處理及發票開立業務,另被告廖揚和雖於89年3月間擔任世運村公司負責人,然期間僅計15日,目的係因當時董事轉讓持有股份超過二分之一,不得已暫由被告廖揚和暫時代之,自難遽以該短暫名義上登記身分認定被告廖揚和此部分有參與或犯意聯絡。被告廖揚和所持世運村公司之股票共計10萬股,僅5萬股讓售予被告洪敬祐,嗣後被告洪敬祐再行轉讓予他人,當時因仍在股票閉鎖期間,故才以被告廖揚和名義轉讓,但實際為被告洪敬祐所為,參以被告廖揚和至今仍持有世運村公司股份及僅轉讓被告洪敬祐,可知其對於世運村公司財務報表遭美化之事悉不知情等語。

㈣被告林繼威固供承曾擔任世運村公司總經理,然就一之㈡部

分堅決否認有何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行,並辯稱:伊於89年4月間始至世運村公司任職,是對於該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虛假交易均不知情,另伊並未投資世運村公司之子公司,應係在不知情狀況下,由被告莊舒晴以世運村公司法人代表名義登記為子公司之董事,但伊僅任全運公司法人代表董事,其餘均不知情,從各公司簽名冊亦可知伊簽名均係遭偽造可知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林繼威對於其到任前,世運村公司與其他子公司間之交易悉不知情,且被告林繼威進入世運村公司後,係以其專業執行董事會決議之網路建置計畫,該公司財務乃由被告莊舒晴一手掌握,被告林繼威自無知悉虛假交易之可能,而證人蔣桂花雖稱被告林繼威為世雄公司大股東,但被告林繼威應係以世運村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世雄公司董事,當不能以此認定其與其他被告間即具有虛假交易以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就上述一之㈢部分,被告林繼威亦堅決否認有何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之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行,並辯稱:世運村公司於英誌公司投資後,因資本額超過2億元才必須公開發行,並於89年6月30日申請公開發行,而於89年7月15日經主管機關同意,然世運村公司股票於88年7月已開始銷售,顯然與起訴書所載為銷售股票而辦理公開發行一事不符。況伊到任總經理職務後,曾聘請60餘位員工,顯見並非虛假交易,嗣後擔任世運村公司董事長時,也據實陳報該公司鉅額虧損,並無為己牟利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參照主管機關核准世運村公司公開發行之時點,當時被告林繼威並非公司董事,自無參與該次公開發行事宜,況被告林繼威當時取得技術股10萬股,至離職之際均未賣出,至89年4、5月間售出之5筆資料,被告林繼威對該等買受人均無印象,顯見係冒用被告林繼威名義進行買賣,再查被告林繼威名下銀行帳戶,完全未有收受股款金額紀錄,益徵前開出售係遭冒用名義等語。

五、關於上述一之㈠部分(即被告蔣彩鳳部分),經查:㈠於84年12月22日,證人陳雅莉、鄭淑芬之名義確以股東身份

用於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宜婷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設立登記,復於85年

1 月23日用於申請更名為川辰公司及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又於85年4月12日用於申請所在地遷址變更登記,嗣於85年5月22日則另易以證人何淑貞、胡麗玉之名義取代證人陳雅莉及鄭淑芬,擔任川辰公司之股東,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股東出資轉讓、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又分於87年8月13日、87年8月26日、86年10月23日、86年11月7日以股東何淑貞之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遷址變更登記、股東出資轉讓、改推他人為董事、修改變更章程登記等情,有川辰公司登記卷宗影卷可資為憑,起訴書所載以證人陳雅莉等人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之時間、公司名稱、地址及主管機關均屬有誤,應予更正。

㈡證人鄭淑芬於調查時雖證稱:伊於82年12月起即在彰化銀行

吉林分行工作,伊不是川辰公司股東,也不曾聽過川辰公司,伊亦不知該公司營業情況,但該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上身分證字號及地址均屬正確,且其上另一名股東陳雅莉與伊同事同名同姓,可能同遭冒用姓名,先前陳雅莉即告知伊2人曾遭冒名申設為鈺達珠寶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鈺達公司)股東一事,而之前陳雅莉曾帶伊去給被告蔣彩鳳算命,忘記有無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被告蔣彩鳳對伊基本資料應該很清楚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9頁至第10頁、第64頁至第67頁)。然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伊十幾年前透過同事陳雅莉認識被告蔣彩鳳,之前陳雅莉表示要投資,伊也會被登記為公司股東,伊當時純粹想投資,且不知道公務員不能被登記為股東,遂將國民身分證交給陳雅莉去辦理公司登記事宜,但不知道實際投資何家公司,也未提及投資金額、股數及股份,川辰公司及鈺達公司登記卷宗內之簽名蓋名均非伊所為,之後接獲人力資源處電話告知此事,經由陳雅莉告知被告蔣彩鳳希望註銷股東登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頁至第13頁)。顯見證人鄭淑芬先後證述不一,其於調查局之證言是否屬實,已有疑義。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下,尚難遽採證人鄭淑芬於調查時有瑕疵之證言為不利於被告蔣彩鳳之認定。

㈢證人陳雅莉於調查時雖證稱:伊與鄭淑芬在彰化銀行吉林分

行共事時,當時彰化銀行尚未民營化,伊等仍具有公務員身份,突然接到通知稱伊等被申設為鈺達公司之股東,然伊等對此毫不知情,且公務員未經許可不得兼職,故此為很嚴重之事,後來找到被告蔣彩鳳,其坦承冒用名字去申設公司股東,伊則要求除名。此次伊與鄭淑芬又遭虛設川辰公司股東,顯然也是被告蔣彩鳳所為,直到鄭淑芬告知伊才得悉此事;伊並不曾遺失過國民身份證,但曾經透過介紹去給被告蔣彩鳳算命,不記得有無提供國民身份證影本給被告蔣彩鳳,然因被告蔣彩鳳有幫伊算命,故清楚伊基本資料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64頁至第67頁)。然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被告蔣彩鳳曾詢問伊與鄭淑芬有無意願投資川辰公司或鈺達公司,伊等有做部分投資,但不知道被告蔣彩鳳係將伊名義登記為何公司股東,85年間有請被告蔣彩鳳幫伊等退股,因公務人員不可投資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84頁至第286頁)。顯見證人陳雅莉先後證述不一,其於調查時之證言是否屬實,已有疑義。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下,尚難遽採證人陳雅莉於調查時有瑕疵之證言為不利於被告蔣彩鳳之認定。

㈣證人何淑貞於調查局調查時雖證稱:伊曾做過設計、貿易工

作,目前無業,伊並非川辰公司股東,但該公司股東名簿上之何淑貞確係伊本人,但伊不知何時遭設為該公司股東,也不知道川辰公司之營運情況及項目,而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蔣彩鳳為伊十多年前友人,另伊不記得是否曾將國民身份證交給被告蔣彩鳳去辦事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76頁至第77頁)。然其於原審審理程序中經二度傳訊,均具狀表示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到庭,有陳報狀在卷可資為憑(見原審卷一第235頁至第236頁、第345頁至第349頁),惟細繹其於調查局之證詞,證人何淑貞並供承認識被告蔣彩鳳等情,卻陳稱:忘記有無交付國民身分證予被告蔣彩鳳云云,其與被告蔣彩鳳既為多年友人,對於是否將至關要緊之身分證件交付被告蔣彩鳳使用所述竟含糊不清,有違常情。復參酌證人鄭淑芬、陳雅莉對於遭申設為川辰公司股東證述內容先後不一等情,是證人何淑貞於調查時有疑義之證言,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是否與事實相符,尚難遽採為不利於被告蔣彩鳳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蔣彩鳳

有罪之積極證明,此部分本院仍無從形成有罪之心證,是不能證明被告蔣彩鳳犯罪。

六、關於上述一之㈡部分(即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部分),經查:

㈠①證人何佩珊於調查時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統一發票

大部分均由莊舒晴交給伊,憑證通常也是由主管簽過字後交付,作帳完畢後伊再將會計帳冊送交被告莊舒晴蓋章,伊不會透過特助或總經理轉交,莊舒晴也不會要求公司其他主管看過帳冊,另伊也依照傳票製作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至於搜索扣得之傳票均有2份,1份為世運村公司轉型前之手寫傳票,因轉型時有會計師前來查帳,故將手寫資料重新登錄為電腦資料,但並未全部登錄,且係由被告莊舒晴及蔣彩鳳挑選後決定何部分要登錄……,世運村公司財務部門如發票、請款及作帳等業務均要請示被告蔣彩鳳……,而扣案「寫給莊董有關88年開出發票給業務往來公司明細」(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56頁至第157頁),係莊舒晴要求伊統計列出被告蔣彩鳳期間曾經手開給業務往來公司發票金額明細,統計列出後交由莊舒晴處理,至於89年1月1日至8月31日總分類帳(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58頁至第162頁),也是莊舒晴要求伊列出89年度由被告蔣彩鳳負責與伊等有業務往來公司開給本公司之發票金額統計,此部分均由被告蔣彩鳳經手負責。此外世運村公司其中交易金額較大之進銷項對象,包括川辰公司、凱東利公司、臺灣格格公司、唐女秘品公司等,部分填寫發票之字跡為被告蔣彩鳳之筆跡(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66頁至第170頁),……,另莊舒晴、被告蔣彩鳳、伊都會開立統一發票,而伊都是依據主管簽過之單子開立統一發票,……,伊很少與被告廖揚和討論事情,業務上亦未與被告林繼威接觸過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35頁至第141頁、原審卷卷二第230頁至第239頁)。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蔣彩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並未任職於世運村公司,但曾參與世運村公司之對帳工作,約參與1年半,當時眾智會計事務所曾來進行內稽內控工作,莊舒晴要伊與該事務所人員一起對帳,當時還有何佩珊一同參與對帳事宜,而召開會計傳票會議時,開會之人包括伊、莊舒晴、眾智會計事務所人員、世運村公司會計人員,財務方面事宜均為被告莊舒晴傳達指令給伊,並無其他人指揮伊做事,伊協助對帳期間,世運村會計業務主要由何佩珊處理,其也會致電詢問伊如何記載借方及貸方,製作完帳冊、會計報表後會交給會計,但伊不知道何人會在帳冊及報表上蓋章,而伊看完內外帳之後,由被告莊舒晴決定交由會計師作帳,……,伊也有幫忙開立統一發票,包含川辰公司、凱東利公司、臺灣格格公司、唐女秘品公司、優嘉公司、晴宏公司及部分世運村公司之統一發票,……,伊認識被告洪敬祐、林繼威、廖揚和,但被告洪敬祐並未與伊接觸對帳事宜,被告林繼威則是最後才認識,伊也未與被告林繼威共同看帳或討論公司財務,亦未與被告廖揚和接觸過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B卷第380頁至第384頁、原審卷二第168頁至第180頁)。③證人即眾智會計事務所會計師蔡松棋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為眾智會計事務所創辦人,嗣後已離職至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會計師製作財務報表簽證時,依照世運村公司規模,應該會派兩、三個人前去查帳,經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覆核後,再由伊確認無誤即核發無保留意見之簽證,而伊曾為世運村公司製作87年度、87及88年度之財務報表簽證,因而認識莊舒晴、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蔣彩鳳,當時製作財報簽證係應莊舒晴所為,伊與被告廖揚和、林繼威、蔣彩鳳比較少接觸,伊與被告廖揚和、林繼威均為禮貌性接觸,並無其他往來,而製作財報簽證過程中如有問題,負責查核之人會去詢問莊舒晴,因世運村公司係以被告莊舒晴為主,另世運村公司之實際查核過程要看工作底稿才能確定,故世運村公司與其關係人即全球公司、世發公司、全訊公司、首冠公司交易部分(見原審證據卷卷一第253頁),對於交易真實性要看內部憑證到外部金流,一般都會發函詢問,最後結果仍是伊出具無保留意見書,但詳細查核過程還是必須看工作底稿才能知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2頁至第49頁)。④經原審依職權函詢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後,有關世運村公司財務報表之工作底稿業已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該等事務所均無法提供等情,亦有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9年11月16日智發法(99)0058號函、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9年11月18日安建審㈡字第01472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57頁至第58頁)。⑤綜合前開證人之證詞及證物可知,世運村公司之相關財務事宜係由莊舒晴、被告蔣彩鳳及何佩珊處理,並由被告莊舒晴主導、指揮,再由被告蔣彩鳳依其指示令不知情之何佩珊製作相關帳冊報表及開立統一發票,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並未參與,甚且連會計事務所人員前往稽核製作財務簽證之際,亦均未與渠等接觸,更遑論證人何佩珊、蔣彩鳳明白指稱開立統一發票事宜均為渠2人與莊舒晴所為,自難認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對起訴書所載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至證人蔡松棋雖曾證稱:製作世運村公司財務報表簽證時,主要接觸莊舒晴及被告洪敬祐,且渠2人告知要製作該簽證(見原審卷三第42 頁背面、第43頁、第46頁),惟嗣後又稱應該是莊舒晴,因該公司係以莊舒晴為主(見原審卷三第43頁、第46頁背面),審酌證人蔡松棋係於87年、88年製作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距作證之際業已10年有餘,記憶可能因時間經過而有模糊,且其於該次作證時2度改稱與世運村公司接洽時接觸之人為莊舒晴,亦無法確定與被告洪敬祐接洽或受其指示之具體詳細經過。況記載實際查核過程之工作底稿均未留存,更無從佐憑被告洪敬祐就世運村公司財務報表、簽證之製作有何指示或謀議,自難遽採為被告洪敬祐不利認定之證據。㈡公訴意旨雖稱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身為世運村公司

之副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及各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重要幹部,且證人蔣桂花稱被告林繼威乃世雄公司之大股東,被告廖揚和自承有審閱世運村公司之傳票,被告洪敬祐亦稱會看傳票,證人林益生更稱被告洪敬祐為世運村公司實際負責人,莊舒晴更於偵查中供稱轉投資子公司之事曾於董事會與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討論進行決議,事後亦分工執行,諸種跡象皆可知被告3人明知世運村公司與其子公司間為虛假交易等情(見原審卷三第219頁至第220頁),然查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分別於87年至89年間擔任如下公司之職務,而起訴書所載有誤之公司職稱、任職期間,自均應予更正及補正如下:

①被告洪敬祐於87年6月30日至90年6月26日擔任世運村公司之

董事,於88年6月4日至89年3月2日擔任奧修公司之董事長,於88年6月7日至89年6月29日擔任世發公司董事長,88年6月29日至89年11月20日擔任世發公司董事,88年10月12日至89年5月6日擔任世佾公司董事長,89年5月6日至90年1月12日擔任世佾公司之董事,89年4月10日至90年4月26日擔任全球公司之董事,89年4月13日至90年1月12日擔任首冠公司之董事,89年6月10日至91年2月7日擔任世雄公司之監察人,89年8月17日至89年11月18日擔任全訊公司董事,89年8月19日至89年9月25日擔任博冠公司董事長,89年9月25日至91年3月1日擔任博冠公司董事等情,有世運村公司、奧修公司、世發公司、世佾公司、全球公司、首冠公司、世雄公司、全訊公司、博冠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影卷可資為憑。

②被告廖揚和於88年6月7日至89年6月29日擔任世發公司之董

事,於89年3月1日至89年8月17日擔任全訊公司之監察人,於89年3 月2日至89年12月28日擔任奧修公司董事,89年2月9日至89 年9月8日擔任首冠公司董事長,89年9月8日至90年1月12日擔任首冠公司董事,89年4月10日至89年7月6日擔任全球公司董事,89年3月29日至89年4月12日擔任世運村公司之董事長,89年4月12日至90年8月20日擔任世運村公司之董事,89年5月6日至90年1月12日擔任世佾公司之董事等情,有世運村公司、奧修公司、世發公司、世佾公司、全球公司、全訊公司、首冠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影卷可資為憑。

③被告林繼威於89年3月1日至96年6月29日擔任全訊公司之董

事,於89年3月2日至91年4月12日擔任奧修公司之董事,於89年4月13日至90年1月12日擔任首冠公司董事長,89年6月10日至91年2月7日擔任世雄公司董事,89年5月6日至92年4月8日擔任世佾公司董事,89年6月29日至89年11月20日擔任世發公司之董事,89年11月20日至91年4月24日擔任世發公司之董事長,89年8月19日至91年3月1日擔任博冠公司之董事,89年7月6日至90年4月26日擔任全球公司之董事,89年8月31日至90年4月26日擔任全運公司之董事,90年8月20日至93年10月5日擔任世運村公司之董事長等情,有奧修公司、世發公司、世佾公司、全球公司、首冠公司、世雄公司、全訊公司、世雄公司、博冠公司、全運公司、世運村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影卷可資為憑。

④綜觀被告3人固分有擔任世運村公司之董事長、董事,以及

該公司旗下各子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等職務,惟依目前公司實務,本人出借名義擔任公司董事等職務,所在多有,被告蔣彩鳳於原審審理中亦明確證稱:伊有將名義借予被告莊舒晴擔任世運村公司之監察人,但並未參與過世運村公司之董監事會議及股東會議,也未看過世運村公司內部會議紀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5頁),是尚難以被告3人身為前開公司名義上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即認渠等明知世運村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為虛假交易往來,並進而推論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主觀上知悉世運村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互相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藉以逃漏稅捐。況被告林繼威復辯稱:除擔任全運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外,並不知擔任其他公司之董監事(見原審卷三第221頁背面),並否認奧修公司89年12月26日及89年11月30日董事簽到簿、全運公司89年12月18日董事會議簽到簿、90年11月12日董事簽到簿、世發公司89年11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91年3月16日董事簽到簿、91年3月16日董事願任同意書、全訊公司89年7月24日及89年11月13日董事簽到簿、博冠公司89年8月3日及90年11月15日董事簽到簿之簽名為其所親簽(見原審卷二第121頁、第152頁至第154頁、第156頁至第163頁),而前揭「林繼威」之簽名,再對照被告林繼威所自承親簽之全運公司89年8月24日、89年10月5日董事會議簽到簿、90年12月16日之董事簽到簿、90年12月16日董事願任同意書(見原審卷三第33頁至第35頁、中華富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宗影卷第16頁、第83頁、第142頁、第175頁),以及其於92年8月15日調查局筆錄簽名、原審99年7月20日具結文簽名(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32頁、原審卷二第318頁),對於「繼」字之右側寫法、筆順,及「威」字之「戈」筆劃、斜度均有明顯不同,是亦不能排除被告林繼威係遭他人冒用名義擔任除全運公司以外之公司董事等職務,如此更無從以被告林繼威曾擔任前開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而遽論其主觀上明知前揭公司與世運村公司間之虛假交易。至證人蔣桂花於偵查中雖證稱:被告林繼威與莊舒晴為世雄公司之大股東(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B卷第29 6頁),然對於被告林繼威具體參與世雄公司事務等相關經過均付之闕如,反而就莊舒晴協助世雄公司之資金往來陳述甚明,不僅無法排除前述被告林繼威係遭他人冒用名義而擔任世雄公司董事之可能,且證人蔣桂花亦可能因被告林繼威與莊舒晴同為世運村公司之人士,而誤認其與莊舒晴均係世雄公司之實際出資董事,是此部分尚難遽採為不利於被告林繼威之認定。

㈢再被告廖揚和雖於調查時供稱:伊擔任88年1月至同年7月間

擔任世運村公司董事長特助時,會幫忙看傳票瞭解每日營收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43頁),然經問及有關世運村公司與川辰公司等交易時,亦明確供稱:伊所看之傳票係僅限「名車專案」之交易,詳情仍要詢問被告蔣彩鳳及莊舒晴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48頁),此部分核與證人何佩珊、蔣彩鳳均明白證稱製作帳冊及開立統一發票均係渠等與被告莊舒晴所為亦屬相符,且該世運村公司所涉及之「名車專案」多層次傳銷部分,業經原審以93年度上易字第783號案件判決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調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顯與本案無關。是公訴意旨以被告廖揚和前開供述認其知情,容有誤會。

㈣又被告洪敬祐雖於調查時供稱:伊偶爾會應被告莊舒晴、廖

揚和之請求看傳票並蓋章,用意是看有無傳票上記載之收支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16頁),然被告洪敬祐此一行為能否直接推論其明知世運村公司與其他子公司間係虛假交易,並因此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藉以逃漏稅捐,仍非無疑,況且被告廖揚和所審核之傳票乃屬「名車專案」之交易,是被告洪敬祐此部分審核之交易傳票,能否證明與本案相關,亦有疑義。此外,證人何佩珊、蔣彩鳳均明確證稱製作會計帳冊及開立統一發票均係渠等與莊舒晴所為,亦不能佐證被告洪敬祐前開供承情節,參以前開諸種疑點,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洪敬祐主觀上知悉虛假交易及幫助逃漏稅捐一事。另證人林益生於調查時雖證稱:伊感覺莊舒晴為掛名,世運村公司實際上操作為被告洪敬祐(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81頁背面),然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伊並未參與世運村公司業務,但曾至世運村公司參觀,當時由被告洪敬祐接待並說明公司願景,而先前所述認被告洪敬祐為世運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部分為伊推測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2頁、第298頁)。參諸證人林益生之證詞,足見其以被告洪敬祐曾接待並說明世運村公司願景為由,主觀上認定被告洪敬祐為世運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所述為推測之詞,實難直接推論被告洪敬祐即屬世運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遍查卷內亦無任何證據可供佐證被告洪敬祐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論述仍不足以採為不利於被告洪敬祐之認定。

㈤至莊舒晴於偵查中固陳稱:轉投資其他公司之事由世運村公

司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成員包含伊、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楊清群、英誌公司人員參與,決議後有分工執行一節(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B卷第320頁),惟莊舒晴該部分證詞未經具結,自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證據。而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雖於調查時、原審審理中自承知悉世運村公司轉投資如博冠公司等其他公司之事(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45頁至第47頁、第115頁正反面、原審卷二第314頁背面),以及證人即英誌公司人員邱連春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莊舒晴曾於世運村公司董事會提及轉投資之事(見原審卷二第93頁),但此部分亦僅能證明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知悉世運村公司曾以轉投資方式如博冠公司等其他公司一事,仍無從直接推論與渠3人明知世運村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乃屬虛假交易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㈥綜上所述,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經本院逐一剖析,相

互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之心證,是不能證明此部分犯罪。

七、關於上開所述一之㈢部分(即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部分),經查:

㈠88年至89年間周全飛等人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①證人即世北公司員工林益生於調查時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

伊於89年間進入世北公司擔任業務專員,約在90年底離開,該公司負責人為總經理林良禧,世北公司初期負責推進網路購物實體營運點之店面招商、加盟工作,收入來自向加盟商收取加盟金,及後續販售加盟店之產品利潤,後期著重配合推銷世運村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林良禧表示開放員工認股,每認購1張股票就給員工2,000元,伊也有投資2百萬,89年1、2月間,伊開始經手世運村公司股票買賣,並遂告知親朋好友陸續加入認股行列,伊有向葉金鶴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當時伊向葉金鶴提出世運村公司彩色DM及89年3月2日聯合報有關世運村3C生活館相關報導,但並未包含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並說明與世運村公司之合作對象多為臺灣大學及臺汽客運網路教學與網路旅遊等,以及該公司即將上櫃,葉金鶴也同意入股,並於89年1月27日開始匯款,另伊也負責林益生、邱潮平、王實珠、徐華軒、何靜宜、何志宏、陳博武、謝斯在、謝佩靜、王登鴻、陳冠妙、林靜宜、林鑽鴻、林鑽膜、丁淑昭、彭學彪、詹昇憲、林文斗等人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87頁至第288頁),股款均交給世北公司,而前揭宣傳資料係世運村公司提供,並由總經理林良禧於會議中向員工說明,包括世運公司即將要上櫃之說法也是由林良禧教導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79頁至第82頁、原審卷一第287頁至第301頁)。

②證人即北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森公司)員工林

裕盛於偵查中證稱:伊於北森公司任職至89年3、4月間,該公司負責人為李秉昌,北森公司類似傳銷公司,經營調整型內衣、開飲機及未上市股票買賣等業務,北森公司有賣世運村公司股票,伊也有幫親朋好友買進世運村公司股票,伊不曉得88年12月間以伊名義大量拋售世運村公司股票之事,透過朋友才知悉多人購買伊名下世運村公司股票,但該等股票背面出售人欄之印章不是伊刻的,伊曾向北森公司詢問,但該公司表示不會出賣伊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B卷第515頁至第516頁)。

③證人即北森公司員工嘪平貴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4月初

至90年3月間任職北森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李秉昌曾與世運村公司合作,故88年間伊有幫世運村公司分散股權及業務推廣,當時世運村公司還未公開發行,但伊並未買過世運村公司股票,都是幫親友買進,並未幫忙賣出,對外銷售價錢由李秉昌決定,看造勢情形而定,若有報導就會調價,而伊進公司時有繳交國民身分證影本,李秉昌表示有以伊等資料向世運村公司購買股票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B卷第518頁至第519頁)。

④證人周全飛於調查時證稱:伊約在89年間透過前同事蔡琮佑

介紹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大概買3張或6張股票,單價約每股40餘元,總共花費10餘萬元購買,當時蔡琮佑表示世運村公司有做三C產品、網路虛擬人物、架設網站銷售產品,也提出該公司簡介資料、財務報表,伊妻子認該公司並非上市買賣股票,故要伊勿買太多,嗣後蔡琮佑也邀請伊等至汐止總公司參觀,但伊有事並未前往,但友人有過去,回來後轉述參觀過程,伊認為該公司不錯才購買股票。當時伊以現金交給蔡琮佑,蔡琮佑則交付股條及其他資料,不久伊去世運村公司汐止總公司,將股條換成股票,當天也有見到世運村公司老闆,該老闆有提及其將持股讓給伊,購買股票約1年後,有配發股利,但不記得多少,只記得後來又認購了一些股份湊成整張股票,但也不記得詳細金額、數量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頁至第4頁)。

⑤證人潘毖辰於調查時證稱:88年或89年間友人郭筱玲致電給

伊,自稱為世運村公司經理,而伊致電世運村公司時表示要找郭經理,電話也都會轉給郭筱玲,郭筱玲向伊介紹世運村公司股票,稱該公司即將上櫃,會有蜜月期,賣掉股票即可賺錢,並交付一堆資料,內容為介紹世運村公司及負責人莊舒晴之剪報資料,剪報提及莊舒晴能力很強,伊才決定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伊以自己及丈夫陳欣松之名義購買了5、6張股票,每股48元,每張4萬8千元,嗣後世運村公司增資時,又購買了3、4張股票,以每股17元或18元購買,伊將價款轉帳至郭筱玲戶頭,也有實際拿到股票。世運村公司從未配發股息或股利,嗣後伊致電世運村公司詢問上櫃事宜,但該公司小姐則回覆稱行情不好可能轉往他地投資等理由,伊對於該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並不清楚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7頁至第8頁)。

⑥證人葉金鶴於調查時證稱:89年間,伊兒子學長林益生介紹

認購世運村公司股票,並交付關於世運村企業集團等相關資料(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9頁、第23頁至第25頁),看起來很吸引人,且當時未上市股票十分風行,林益生又稱世運村公司快上櫃,很快可以賺錢,伊遂同意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一開始以每股42元購買10張,總共花了42萬元,伊將款項匯至世北公司帳戶,嗣後伊又以每股48元認購1張股票,其後世運村公司增資時,伊又以每股18元認購,因此總共認購了3萬900股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2頁至第14頁)。

⑦證人楊捷於調查時證稱:伊於89年年初認識郭宜莞,其介紹

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郭宜莞有提出剪報資料、宣傳資料,並稱該公司股票快上櫃,可以現賺很多錢,伊遂以每股48元購買1張股票,後來增資時又以每股18元購買1張股票,當時伊係以現金交給郭宜莞,對方再將股票寄給伊,另伊係以楊素玲之名義承購股票,90年間始更名為楊捷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⑧證人即告訴人王鑑銓於警詢時證稱:伊於88年11月28日經過

臺北市○○○路○段4樓見世運村企業集團宣傳書及該公司預估投資報酬文件(見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卷第12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1頁),在其保證投資回饋高利之引誘欺瞞下,以及現場宣傳人員推銷,決定於88年11月29日以每股40元認購1萬股,總計花費40萬元,嗣後89年間又要求伊以每股18元認購1萬900股,但伊感覺奇怪,並未以現金增資,且90年至92年度該公司均未依預估投資報酬無償配股,且股價亦未達參考股價每股51元與95元,伊不清楚該公司經營狀況,僅從公司年報中發覺公司因轉投資賠錢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卷第73頁至第75頁)。

⑨證人朱美華於調查時證稱:伊於89年間透過弟弟朱世民介紹

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當時伊弟弟稱該公司預計上市,前景看好,伊遂決定投資,金額約10至15萬元,但不記得詳細數字,伊弟弟及妹妹朱美惠均有花費10餘萬元投資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當時伊與伊妹妹均以現金交付給伊弟弟,由其辦理申購股票事宜,當時每3,000股認購價格約3萬元,股票都放在伊弟弟處保管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5頁至第6頁)。

⑩此外,復有葉金鶴所提出之林益生名片、世運村3C生活館公

司89年股東常會、現金增資作業及公開發行日程表、世運村公司認股書、世運村公司股票影本、聯合報及工商時報剪報、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楊捷所提出之世運村公司股票影本、世運村公司89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中國農民銀行匯款回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世運村公司89年度增資新股股票領取單、王鑑銓所提出之世運村企業集團全訊網際科技事業宣傳文宣、世運村事業預估投資報酬表(含北森公司員工鄭忠亮、林裕盛之名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世運村公司89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等在卷可憑(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5頁、第16頁至第25頁、第182頁至第185頁、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卷第12頁至第43頁)。

⑪又世北公司所營事業資料包含資訊軟體服務業等,並未包含

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規定之證券業務,亦有世北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B卷第481頁至第482頁)。

⑫另經原審法院核對所扣押之世運村公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即編號001-1至001-28),而認定世運村公司自88年7月間至89年9月間股票交易之金額總計為5億8,576萬9,500元(詳如原審證據卷三第1頁至第162頁)。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㈢部分,誤載郭宜莞、郭筱玲、鄭忠亮、林裕盛均為世北公司員工,以及認定詐騙金額為5億8,718萬8,500元,並漏載出售股票之北森公司員工林裕盛、嘪平貴及朱美華等節,均明顯悖於卷內證據所示,併此敘明。

㈡再世運村公司於89年6月30日向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補辦公開發行,業經該會同意自89年7月15日申報生效,且世運村公司已於92年4月25日不繼續公開發行一情,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0年2月9日證期(發)字第1000001692號函暨附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三第136頁至第137頁),而世運村公司該公開說明書中確包含由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財務簽證報告及財務報表等資料,亦有該公開說明書附卷為憑(見原審證據卷二第64頁至第136頁)。

㈢按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之罪,

乃處罰證券商對於依規定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依照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㈢所載,認被告3人明知世北公司並非經許可之證券商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此部分應係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5條之罪,始屬正確,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此部分記載,應屬誤載,並經原審當庭諭知正確適用法條(見原審卷三第146頁背面,下述亦以前開罪名為前提進行論述)。次按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業務」,不論其所經營之型態為何,均以「有價證券」為其標的,此觀證券交易法第15條之規定即明。有關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定義,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同條項則規定:「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易言之,修正前屬於有價證券之公司股票,限於「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與修正後所稱之公司股票未加限制者,並不相同;又「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係指依公司法第133條、第268條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然世運村公司之股票乃係於89年6月30日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於89年7月15日申辦生效,而對照扣押之世運村公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編號001-1至001-28),世運村公司之股票交易絕大多數均在89年7月15日之前(詳見原審證據卷三第1頁至第162頁),證人林益生證稱係於89年1、2月間經手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而其所推銷對象葉金鶴等人之股票過戶時點亦分於88年12月、89年1月、89年4月間(見原審證據卷三第9頁、第50頁、第76頁、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46頁),又證人林裕盛、嘪平貴亦證稱任職北森公司協助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之時點為至89年3、4月間及88年間,核之以渠2人名義過戶世運村公司股票之時點亦均於89年5月之前(見原審證據卷三第7頁至第11頁、第24頁至第31頁、第35頁至第38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7頁、第60頁、第62頁至第68頁、第70頁至第72頁、第78頁至第79頁、第82頁至第85頁、第93頁至第98頁、第96頁至第100頁、第127頁至第128頁、第143頁、第146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58頁),另外,證人周全飛、楊捷、王鑑銓購得世運村公司股票之時點亦分別為89年4月間、88年11月間(見原審證據卷三第35頁、第145頁至第146頁),而證人潘毖辰(以其夫陳欣松名義購買)、朱美華(含其弟朱世民、其妹朱美惠)購得世運村公司股票之時點均為89年4月間(見原審證據卷三第145頁至第14 6頁),是斯時世北公司、北森公司、世運村公司員工縱有居間買賣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但世運村公司於渠等行為時既非屬股票公開發行、公開募集之公司,則其所有之股票即非屬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縱有所買賣亦非屬同法第15條所稱之經營證券業務,亦即無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後段規定情形,應甚明確,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3人自不構成犯罪,更遑論證人周全飛、楊捷、朱美華部分則係經由親友蔡琮佑、郭宜莞、朱世民所推銷,並非透過世北公司或北森公司、世運村公司員工購得世運村公司之股票,亦無從證明被告洪敬祐等3人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㈢所載之犯行。

㈣再按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

「有價證券」,固不含未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然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之」。比較第1項、第3項規定,前者以「有價證券」為規範對象;後者則捨棄較為簡明之「有價證券」一詞,而逐一列舉「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當係有意將非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等非屬「有價證券」定義範圍內之憑證,準用第22條第1項對於「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規定,一併納入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之規範所致。此由證期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所公告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9條(87年3月31日修正前原條文)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請核准前,不得為之」。要求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所規定「未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持有人欲辦理公開招募,應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之情形,更可確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所稱之「公司股票」,並非以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規範之「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為限。又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所稱之「公開招募」,於證券交易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雖均無定義性之規定。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9條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請核准前,不得為之」,同準則第40條、第42條第1項另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時,應檢具公開招募說明書,載明左列事項:一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二公開招募價格之訂定方式與說明。三證券承銷商依本會規定所提出之評估報告」、「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39條規定申報公開招募者,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除其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為之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主管機關證期會所公布之「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之內容,確包括有「申報人姓名(或名稱)」、「公開招募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及數量」、「預定公開招募價格」、「預定承銷期間」等情形。可知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所謂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持有公司股票者,自係指對於不特定人公開宣傳、廣告欲出售股票之名稱、種類、價格、銷售期間、承辦單位等事項,使得不特定社會大眾均得依據該等公開之資訊內容,向承辦單位購買股票之行為而言。若僅係利用自己之人際關係,或經由他人介紹而取得與投資者之接觸機會後,出售其所持有之非公開募集、發行公司股票,即難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查證人林益生、林裕盛、嘪平貴均明白證稱係向親友推銷世運村公司之股票,且證人葉金鶴、潘毖辰亦證稱林益生、郭筱玲係基於友人身分推銷,另證人周全飛、楊捷、朱美華均稱係經由友人或親戚介紹而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足見前揭銷售者係利用其人際關係,出售其持有之非公開募集、發行之世運村公司股票,並無以公開宣傳、廣告欲出售股票之名稱、種類、價格、銷售期間、承辦單位等事項,足使不特定社會大眾均得依據該等公開之資訊內容,向其等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自難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至證人朱美華於調查時雖證稱:伊弟弟曾告知世運村公司在各大報紙刊登投資訊息,伊也在某家報紙上看過,但不記得詳細日期(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5頁背面),然其對於所載之相關內容、時間、刊登之報紙名稱,均模糊不清,卷內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其所稱之「投資資訊」是否如一般報紙介紹新興產業之發展,認為前景可期足供投資,或直接以宣傳廣告方式對不特定之社會大眾為公開招募投資股票行為,仍屬有疑,自不能遽以其所述認定世運村公司有以刊登報紙之方式公開招募投資股票;再者,證人王鑑銓則證稱:伊經過臺北市○○○路○段4樓見世運村企業集團宣傳書及該公司預估投資報酬文件,並受現場宣傳人員推銷而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見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卷第73頁至第74頁),雖不能排除此部分係向不特定人士公開販售之方式為之,公訴人更以王鑑銓係向世運村公司股票行銷門市部購得股票為由(見原審卷三第220頁),認定被告洪建國等3人亦屬知情,惟王鑑銓係直接向北森公司人員購買未公開發行之世運村公司股票,北森公司又係自行向世運村公司購買該公司股票,另行轉手出售他人,此觀諸王鑑銓提出之現場銷售人員即林裕盛、鄭忠亮之名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上出賣人為嘪平貴(見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卷第40頁、第42頁),以及證人嘪平貴證稱北森公司以其名義購入世運村公司股票(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B卷第519頁)等節即可知,再參以證人林裕盛、嘪平貴之證詞,均隻字未曾提及北森公司為世運村公司所屬之股票行銷門市,縱使北森公司係以公開宣傳之方式販售世運村公司未公開發行之股票,亦不能證明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知悉北森公司係對於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公開招募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而認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

㈤另依據扣押之世運村公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編號001-1

至001-28),於89年7月15日以後至89年9月29日過戶之世運村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約有40餘筆紀錄(見原審證據卷三第160頁至第162頁),其中幾乎未見任何以世北公司、北森公司或其員工名義出售之紀錄,是此部分能否認定該等公司未經許可出售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顯然有疑;至89年9月5日,世北公司負責人林良禧固以其名義出售1,000股世運村公司股票予楊智勝(見原審證據卷三第161頁),然縱有前開股票轉讓紀錄,尚無從直接推認世北公司於89年9月間仍經營證券業務,況且此部分僅轉讓1筆,亦不能排除部分零星股票遲至89年9月間始為變更登記之可能,更遑論前開轉讓資料僅能證明林良禧有轉讓世運村公開發行股票之事實,仍不足以認定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㈢所載之犯行。

㈥至公訴意旨認依據林益生之證詞,世北公司顯然為世運村公

司之分公司,對外銷售世運村公司之股票,被告等3人顯難諉為不知情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20頁)。查證人林益生雖於調查局證稱:世北公司為世運村3C生活館轄下之新北市管理處,可從伊名片上顯示title為世運村3C生活館看出(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5頁),且伊剛進入世北公司時也曾到世運村總公司參觀,並由副總裁洪敬祐說明公司願景,世北公司後期著重配合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開放員工認股,每認購1張股票就給員工2,000元,認股股款均是交給世北公司,而前揭宣傳資料係由總公司世運村公司提供,並由總經理林良禧於會議中向員工說明等情(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80頁背面至第82頁、原審卷一第287頁至第301頁),然嗣後於原審審理中又改稱:前開世北公司為世運村3C生活館轄下之新北市管理處及開放員工認股之事,均為林良禧所告知(見原審卷一第296頁),先後所述不一,而核之林益生之名片(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號卷D卷第15頁),其上亦未載明世北公司為世運村公司之新北市管理處,況證人林良禧經原審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見原審卷一第214頁至第215頁、第232頁、第340頁至第344頁),無從說明世北公司與世運村公司間之關係,是以,綜合前揭證據研判後,尚不能證明公訴人所稱世北公司為世運村公司銷售股票之部門或分公司之前提,更無從進一步推論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主觀上知悉世北公司販售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

㈦世運村公司之公開說明書中確包含財務報表等資料,(見原

審證據卷二第85頁背面至第107頁背面),然該公司之相關財務事宜係由莊舒晴、被告蔣彩鳳及何佩珊處理,並由莊舒晴主導、指揮,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並未參與,尚難認渠3人對起訴書所載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有何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均詳論如前,既然不能證明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確有參與前揭美化世運村公司帳面之行為,則起訴書以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明知帳面美化而仍對外散布不實之公開說明書,而涉有前揭證卷交易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罪,亦無從成立。

㈧起訴書意旨認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係將該美

化之財務報表交付予世北公司,並教導世北公司員工推銷時應強調世運村公司股票即將上櫃有利可圖,而認渠等有詐欺取財之嫌云云。然參諸前揭證人之證詞,其中證人林益生明確證稱向他人推銷之際並未交付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僅交付該公司相關新聞報導,證人潘毖辰、葉金鶴、楊捷亦證稱係因剪報資料而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另證人王鑑銓雖稱:因世運村公司之宣傳書及預估投資報酬文件而決定投資等語,然詳查其所提出之資料(見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卷第12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1頁),其中亦無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至證人周全飛證稱雖有見過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惟係由其友人蔡琮佑所交付,而非受世北公司員工推銷所致。是起訴意旨逕認定被告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以該美化之財務報表交付世北公司詐欺被害人投資,核與卷內客觀事實並不吻合,況世北公司究否為世運村公司銷售股票之部門或分公司,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之,則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究否曾有教導世北公司員工以世運村公司股票即將上櫃有利可圖,並詐誘他人出資購買該公司股票之行為,亦無任何證據可供佐憑,尚難遽論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即有詐欺取財之犯行。

㈨至起訴書另以告訴人、證人之股票多數來自於被告洪敬祐、

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或其親友名下,足見渠3人確有參與前揭犯行云云,然縱認起訴書所載屬實,亦僅能證明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及其親友名下確有移轉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然股票之買賣為一般常見行為,能否單純以移轉出售股票之行為直接推論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明知帳面美化而高價出售牟取暴利,仍非無疑,且遍查卷內證據,並無其他資料可供佐憑起訴書對於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犯行之論述,當不能逕以前揭罪名相繩。㈩綜上所述,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經本院逐一剖析,相

互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3人犯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之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心證,是不能證明其等此部分犯罪。

八、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蔣彩鳳、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4人為無罪之判決,已於原判決詳細論述其理由,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被告蔣彩鳳、洪敬祐、廖揚和、林繼威等4人無罪不當,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有罪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郭彥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附表一:世運村公司於87年至89年間取得之統一發票來源┌──┬────┬─────┬─────┬──────┬─────┐│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統一│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年月)│ │編號 │ (新臺幣) │(新臺幣)│├──┼────┼─────┼─────┼──────┼─────┤│1 │8907 │BT00000000│00000000 │ 15,238│ 762││ │ │ │(廣達發公│ │ ││ │ │ │司) │ │ │├──┼────┼─────┼─────┼──────┼─────┤│2 │8907 │BT00000000│同上 │ 4,000│ 200│├──┼────┼─────┼─────┼──────┼─────┤│3 │8907 │BT00000000│00000000 │ 435,000│ 21,750││ │ │ │(全訊公司│ │ ││ │ │ │) │ │ │├──┼────┼─────┼─────┼──────┼─────┤│4 │8907 │BT00000000│同上 │ 2,350,000│ 117,500│├──┼────┼─────┼─────┼──────┼─────┤│5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80,000│ 9,000│├──┼────┼─────┼─────┼──────┼─────┤│6 │8907 │BT00000000│同上 │ 382,500│ 19,125│├──┼────┼─────┼─────┼──────┼─────┤│7 │8907 │BT00000000│同上 │ 288,000│ 14,400│├──┼────┼─────┼─────┼──────┼─────┤│8 │8907 │BT00000000│同上 │ 400,000│ 20,000│├──┼────┼─────┼─────┼──────┼─────┤│9 │8907 │BT00000000│同上 │ 435,000│ 21,750│├──┼────┼─────┼─────┼──────┼─────┤│10 │8907 │BT00000000│同上 │ 255,000│ 12,750│├──┼────┼─────┼─────┼──────┼─────┤│11 │8907 │BT00000000│同上 │ 216,000│ 10,800│├──┼────┼─────┼─────┼──────┼─────┤│12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35,000│ 6,750│├──┼────┼─────┼─────┼──────┼─────┤│13 │8908 │BT00000000│同上 │ 300,000│ 15,000│├──┼────┼─────┼─────┼──────┼─────┤│14 │8908 │BT00000000│同上 │ 135,000│ 6,750│├──┼────┼─────┼─────┼──────┼─────┤│15 │8908 │BT00000000│同上 │ 216,000│ 10,800│├──┼────┼─────┼─────┼──────┼─────┤│16 │8908 │BT00000000│同上 │ 212,500│ 10,625│├──┼────┼─────┼─────┼──────┼─────┤│17 │8908 │BT00000000│同上 │ 435,000│ 21,750│├──┼────┼─────┼─────┼──────┼─────┤│18 │8908 │BT00000000│同上 │ 300,000│ 15,000│├──┼────┼─────┼─────┼──────┼─────┤│19 │8908 │BT00000000│同上 │ 145,000│ 7,250│├──┼────┼─────┼─────┼──────┼─────┤│20 │8909 │CR00000000│同上 │ 1,523,810│ 76,190│├──┼────┼─────┼─────┼──────┼─────┤│21 │8910 │CR00000000│同上 │ 4,761,905│ 238,095│├──┼────┼─────┼─────┼──────┼─────┤│22 │8910 │CR00000000│同上 │ 4,761,905│ 238,095│├──┼────┼─────┼─────┼──────┼─────┤│23 │8902 │YX00000000│00000000 │ 23,810│ 1,190││ │ │ │(世發公司│ │ ││ │ │ │) │ │ │├──┼────┼─────┼─────┼──────┼─────┤│24 │8907 │BR00000000│同上 │ 161,905│ 8,095│├──┼────┼─────┼─────┼──────┼─────┤│25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75,238│ 8,762│├──┼────┼─────┼─────┼──────┼─────┤│26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1,187│ 559│├──┼────┼─────┼─────┼──────┼─────┤│27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61,905│ 8,095│├──┼────┼─────┼─────┼──────┼─────┤│28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7,962│ 899│├──┼────┼─────┼─────┼──────┼─────┤│29 │8902 │YX00000000│00000000 │ 23,810│ 1,190││ │ │ │(奧修公司│ │ ││ │ │ │) │ │ │├──┼────┼─────┼─────┼──────┼─────┤│30 │8909 │CP00000000│同上 │ 2,857,143│ 142,857│├──┼────┼─────┼─────┼──────┼─────┤│3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47,619│ 2,381│├──┼────┼─────┼─────┼──────┼─────┤│32 │8709 │RF00000000│00000000 │ 4,762│ 238││ │ │ │(首冠公司│ │ ││ │ │ │) │ │ │├──┼────┼─────┼─────┼──────┼─────┤│33 │8709 │RF00000000│同上 │ 238│ 12│├──┼────┼─────┼─────┼──────┼─────┤│34 │8711 │SH00000000│同上 │ 5,000│ 250│├──┼────┼─────┼─────┼──────┼─────┤│35 │8803 │UH00000000│同上 │ 3,238│ 162│├──┼────┼─────┼─────┼──────┼─────┤│36 │8903 │ZV00000000│同上 │ 266,667│ 13,333│├──┼────┼─────┼─────┼──────┼─────┤│37 │8903 │ZV00000000│同上 │ 685,714│ 34,286│├──┼────┼─────┼─────┼──────┼─────┤│38 │8904 │ZV00000000│00000000 │ 18,000│ 900││ │ │ │(世侑公司│ │ ││ │ │ │) │ │ │├──┼────┼─────┼─────┼──────┼─────┤│39 │8905 │AT00000000│同上 │ 33,333│ 1,667│├──┼────┼─────┼─────┼──────┼─────┤│40 │8906 │AT00000000│同上 │ 1,732│ 87│├──┼────┼─────┼─────┼──────┼─────┤│41 │8908 │BR00000000│同上 │ 14,627│ 731│├──┼────┼─────┼─────┼──────┼─────┤│42 │8908 │BR00000000│同上 │ 55,000│ 2,750│├──┼────┼─────┼─────┼──────┼─────┤│43 │8908 │BR00000000│同上 │ 8,000│ 400│├──┼────┼─────┼─────┼──────┼─────┤│44 │8908 │BR00000000│同上 │ 50,000│ 2,500│├──┼────┼─────┼─────┼──────┼─────┤│45 │8908 │BR00000000│同上 │ 550,000│ 27,500│├──┼────┼─────┼─────┼──────┼─────┤│46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00,000│ 5,000│├──┼────┼─────┼─────┼──────┼─────┤│47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0,000│ 3,500│├──┼────┼─────┼─────┼──────┼─────┤│48 │8908 │BT00000000│00000000 │ 1,500│ 75││ │ │ │(世雄公司│ │ ││ │ │ │) │ │ │├──┼────┼─────┼─────┼──────┼─────┤│49 │8908 │BT00000000│同上 │ 535,423│ 26,771│├──┼────┼─────┼─────┼──────┼─────┤│50 │8712 │SH00000000│00000000 │ 571,428│ 28,572││ │ │ │(全球公司│ │ ││ │ │ │) │ │ │├──┼────┼─────┼─────┼──────┼─────┤│51 │8712 │SH00000000│同上 │ 571,428│ 28,572│├──┼────┼─────┼─────┼──────┼─────┤│52 │8712 │SH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53 │8801 │TK00000000│同上 │ 571,429│ 28,571│├──┼────┼─────┼─────┼──────┼─────┤│54 │8802 │TK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55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26,667│ 21,333│├──┼────┼─────┼─────┼──────┼─────┤│56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05,714│ 20,286│├──┼────┼─────┼─────┼──────┼─────┤│57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09,524│ 20,476│├──┼────┼─────┼─────┼──────┼─────┤│58 │8807 │WD00000000│同上 │ 361,905│ 18,095│├──┼────┼─────┼─────┼──────┼─────┤│59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26,667│ 21,333│├──┼────┼─────┼─────┼──────┼─────┤│60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61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62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63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64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65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66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67 │8807 │WD00000000│同上 │ 514,286│ 25,714│├──┼────┼─────┼─────┼──────┼─────┤│68 │8807 │WD00000000│同上 │ 674,095│ 33,705│├──┼────┼─────┼─────┼──────┼─────┤│69 │8801 │TM00000000│00000000 │ 4,560,000│ 228,000││ │ │ │(川辰公司│ │ ││ │ │ │) │ │ │├──┼────┼─────┼─────┼──────┼─────┤│70 │8801 │TM00000000│同上 │ 380,000│ 19,000│├──┼────┼─────┼─────┼──────┼─────┤│71 │8801 │TM00000000│同上 │ 1,360,000│ 68,000│├──┼────┼─────┼─────┼──────┼─────┤│72 │8801 │TM00000000│同上 │ 3,900,000│ 195,000│├──┼────┼─────┼─────┼──────┼─────┤│73 │8801 │TM00000000│同上 │ 4,050,000│ 202,500│├──┼────┼─────┼─────┼──────┼─────┤│74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85,000│ 44,250│├──┼────┼─────┼─────┼──────┼─────┤│75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73,000│ 43,650│├──┼────┼─────┼─────┼──────┼─────┤│76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63,000│ 43,150│├──┼────┼─────┼─────┼──────┼─────┤│77 │8901 │YZ00000000│同上 │ 429,370│ 21,468│├──┼────┼─────┼─────┼──────┼─────┤│78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56,000│ 43,250│├──┼────┼─────┼─────┼──────┼─────┤│79 │8901 │YZ00000000│同上 │ 920,000│ 46,000│├──┼────┼─────┼─────┼──────┼─────┤│80 │8901 │YZ00000000│同上 │ 125,079│ 6,254│├──┼────┼─────┼─────┼──────┼─────┤│81 │8901 │YZ00000000│同上 │ 783,500│ 39,175│├──┼────┼─────┼─────┼──────┼─────┤│82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86,000│ 44,300│├──┼────┼─────┼─────┼──────┼─────┤│83 │8901 │YZ00000000│同上 │ 705,419│ 35,271│├──┼────┼─────┼─────┼──────┼─────┤│84 │8902 │YZ00000000│同上 │ 476,190│ 23,810│├──┼────┼─────┼─────┼──────┼─────┤│85 │8902 │YZ00000000│同上 │ 865,000│ 43,250│├──┼────┼─────┼─────┼──────┼─────┤│86 │8902 │YZ00000000│同上 │ 780,000│ 39,000│├──┼────┼─────┼─────┼──────┼─────┤│87 │8902 │YZ00000000│同上 │ 920,000│ 46,000│├──┼────┼─────┼─────┼──────┼─────┤│88 │8902 │YZ00000000│同上 │ 689,000│ 34,450│├──┼────┼─────┼─────┼──────┼─────┤│89 │8902 │YZ00000000│同上 │ 920,000│ 46,000│├──┼────┼─────┼─────┼──────┼─────┤│90 │8902 │YZ00000000│同上 │ 826,000│ 41,300│├──┼────┼─────┼─────┼──────┼─────┤│91 │8902 │YZ00000000│同上 │ 706,194│ 35,310│├──┼────┼─────┼─────┼──────┼─────┤│92 │8902 │YZ00000000│同上 │ 712,200│ 35,610│├──┼────┼─────┼─────┼──────┼─────┤│93 │8903 │ZX00000000│同上 │ 834,500│ 41,725│├──┼────┼─────┼─────┼──────┼─────┤│94 │8903 │ZX00000000│同上 │ 832,000│ 41,600│├──┼────┼─────┼─────┼──────┼─────┤│95 │8903 │ZX00000000│同上 │ 650,000│ 32,500│├──┼────┼─────┼─────┼──────┼─────┤│96 │8903 │ZX00000000│同上 │ 249,000│ 12,450│├──┼────┼─────┼─────┼──────┼─────┤│97 │8903 │ZX00000000│同上 │ 783,500│ 39,175│├──┼────┼─────┼─────┼──────┼─────┤│98 │8903 │ZX00000000│同上 │ 860,000│ 43,000│├──┼────┼─────┼─────┼──────┼─────┤│99 │8811 │XZ00000000│00000000 │ 453,000│ 22,650││ │ │ │(臺灣格格│ │ ││ │ │ │公司) │ │ │├──┼────┼─────┼─────┼──────┼─────┤│100 │8811 │XZ00000000│同上 │ 583,450│ 29,173│├──┼────┼─────┼─────┼──────┼─────┤│101 │8811 │XZ00000000│同上 │ 635,000│ 31,750│├──┼────┼─────┼─────┼──────┼─────┤│102 │8811 │XZ00000000│同上 │ 525,300│ 26,265│├──┼────┼─────┼─────┼──────┼─────┤│103 │8811 │XZ00000000│同上 │ 480,000│ 24,000│├──┼────┼─────┼─────┼──────┼─────┤│104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81,000│ 44,050│├──┼────┼─────┼─────┼──────┼─────┤│105 │8812 │XZ00000000│同上 │ 670,000│ 33,500│├──┼────┼─────┼─────┼──────┼─────┤│106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32,500│ 41,625│├──┼────┼─────┼─────┼──────┼─────┤│107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65,000│ 43,250│├──┼────┼─────┼─────┼──────┼─────┤│108 │8812 │XZ00000000│同上 │ 763,000│ 38,150│├──┼────┼─────┼─────┼──────┼─────┤│109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81,000│ 44,050│├──┼────┼─────┼─────┼──────┼─────┤│110 │8812 │XZ00000000│同上 │ 500,000│ 25,000│├──┼────┼─────┼─────┼──────┼─────┤│111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60,000│ 43,000│├──┼────┼─────┼─────┼──────┼─────┤│112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8,131│ 907│├──┼────┼─────┼─────┼──────┼─────┤│113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51,947│ 47,597│├──┼────┼─────┼─────┼──────┼─────┤│114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20,752│ 6,037│├──┼────┼─────┼─────┼──────┼─────┤│115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51,947│ 47,597│├──┼────┼─────┼─────┼──────┼─────┤│116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60,000│ 43,000│├──┼────┼─────┼─────┼──────┼─────┤│117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20,752│ 6,037│├──┼────┼─────┼─────┼──────┼─────┤│118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56,000│ 42,800│├──┼────┼─────┼─────┼──────┼─────┤│119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30,000│ 46,500│├──┼────┼─────┼─────┼──────┼─────┤│120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80,000│ 44,000│├──┼────┼─────┼─────┼──────┼─────┤│121 │8901 │YX00000000│同上 │ 870,000│ 43,500│├──┼────┼─────┼─────┼──────┼─────┤│122 │8901 │YX00000000│同上 │ 935,000│ 46,750│├──┼────┼─────┼─────┼──────┼─────┤│123 │8901 │YX00000000│同上 │ 942,000│ 47,100│├──┼────┼─────┼─────┼──────┼─────┤│124 │8901 │YX00000000│同上 │ 883,000│ 44,150│├──┼────┼─────┼─────┼──────┼─────┤│125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70,000│ 18,500│├──┼────┼─────┼─────┼──────┼─────┤│126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44,667│ 7,233│├──┼────┼─────┼─────┼──────┼─────┤│127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000,000│ 50,000│├──┼────┼─────┼─────┼──────┼─────┤│128 │8902 │YX00000000│同上 │ 260,095│ 13,005│├──┼────┼─────┼─────┼──────┼─────┤│129 │8903 │ZV00000000│同上 │ 756,000│ 37,800│├──┼────┼─────┼─────┼──────┼─────┤│130 │8903 │ZV00000000│同上 │ 650,000│ 32,500│├──┼────┼─────┼─────┼──────┼─────┤│131 │8903 │ZV00000000│同上 │ 750,000│ 37,500│├──┼────┼─────┼─────┼──────┼─────┤│132 │8903 │ZV00000000│同上 │ 785,000│ 39,250│├──┼────┼─────┼─────┼──────┼─────┤│133 │8903 │ZV00000000│同上 │ 850,000│ 42,500│├──┼────┼─────┼─────┼──────┼─────┤│134 │8801 │TM00000000│00000000 │ 449,580│ 22,479││ │ │ │(凱東利公│ │ ││ │ │ │司) │ │ │├──┼────┼─────┼─────┼──────┼─────┤│135 │8801 │TM00000000│同上 │ 623,000│ 31,150│├──┼────┼─────┼─────┼──────┼─────┤│136 │8801 │TM00000000│同上 │ 695,000│ 34,750│├──┼────┼─────┼─────┼──────┼─────┤│137 │8801 │TM00000000│同上 │ 865,360│ 43,268│├──┼────┼─────┼─────┼──────┼─────┤│138 │8801 │TM00000000│同上 │ 2,500,000│ 125,000│├──┼────┼─────┼─────┼──────┼─────┤│139 │8801 │TM00000000│同上 │ 680,000│ 34,000│├──┼────┼─────┼─────┼──────┼─────┤│140 │8907 │BT00000000│00000000 │ 4,280,000│ 214,000││ │ │ │(崴利瀚公│ │ ││ │ │ │司) │ │ │├──┼────┼─────┼─────┼──────┼─────┤│141 │8907 │BT00000000│同上 │ 300,000│ 15,000│├──┼────┼─────┼─────┼──────┼─────┤│142 │8907 │BT00000000│同上 │ 950,000│ 47,500│├──┼────┼─────┼─────┼──────┼─────┤│143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485,715│ 74,285│├──┼────┼─────┼─────┼──────┼─────┤│144 │8907 │BT00000000│同上 │ 3,333,333│ 166,667│├──┼────┼─────┼─────┼──────┼─────┤│145 │8907 │BT00000000│同上 │ 800,000│ 40,000│├──┼────┼─────┼─────┼──────┼─────┤│146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900,000│ 95,000│├──┼────┼─────┼─────┼──────┼─────┤│147 │8907 │BT00000000│同上 │ 900,000│ 45,000│├──┼────┼─────┼─────┼──────┼─────┤│148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864,762│ 93,238│├──┼────┼─────┼─────┼──────┼─────┤│149 │8907 │BT00000000│同上 │ 640,000│ 32,000│├──┼────┼─────┼─────┼──────┼─────┤│150 │8908 │BT00000000│同上 │ 956,190│ 47,810│├──┼────┼─────┼─────┼──────┼─────┤│151 │8908 │BT00000000│同上 │ 3,000,000│ 150,000│├──┼────┼─────┼─────┼──────┼─────┤│152 │8908 │BT00000000│同上 │ 4,962│ 248│├──┼────┼─────┼─────┼──────┼─────┤│153 │8908 │BT00000000│同上 │ 14,285│ 715│├──┴────┴─────┴─────┼──────┼─────┤│合計 │ 114,945,258│ 5,747,709│└───────────────────┴──────┴─────┘

附表二:世運村公司於87年至89間開立並出售統一發票流向┌──┬────┬─────┬─────┬──────┬─────┐│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買受人統一│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年月)│ │編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1 │8908 │BR00000000│00000000 │ 19,047,619│ 952,381││ │ │ │(廣達發公│ │ ││ │ │ │司) │ │ │├──┼────┼─────┼─────┼──────┼─────┤│2 │8902 │YX00000000│00000000 │ 1,857,150│ 92,858││ │ │ │(全訊公司│ │ ││ │ │ │) │ │ │├──┼────┼─────┼─────┼──────┼─────┤│3 │8908 │BR00000000│00000000 │ 4,761,905│ 238,095││ │ │ │(博冠公司│ │ ││ │ │ │) │ │ │├──┼────┼─────┼─────┼──────┼─────┤│4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5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6,800│ 840│├──┼────┼─────┼─────┼──────┼─────┤│6 │8910 │CP00000000│同上 │ 567,500│ 28,375│├──┼────┼─────┼─────┼──────┼─────┤│7 │8910 │CP00000000│同上 │ 360,000│ 18,000│├──┼────┼─────┼─────┼──────┼─────┤│8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8,000│ 6,400│├──┼────┼─────┼─────┼──────┼─────┤│9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7,200│ 860│├──┼────┼─────┼─────┼──────┼─────┤│10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4,285,714│ 714,286│├──┼────┼─────┼─────┼──────┼─────┤│1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07,570│ 5,378│├──┼────┼─────┼─────┼──────┼─────┤│1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1,500│ 575│├──┼────┼─────┼─────┼──────┼─────┤│13 │8908 │BR00000000│00000000 │ 19,047,619│ 952,381││ │ │ │(華韻公司│ │ ││ │ │ │) │ │ │├──┼────┼─────┼─────┼──────┼─────┤│14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15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16 │8910 │CP00000000│同上 │ 95,238│ 4,762│├──┼────┼─────┼─────┼──────┼─────┤│17 │8810 │XB00000000│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世發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18 │8810 │XB00000000│同上 │ 114,286│ 5,714│├──┼────┼─────┼─────┼──────┼─────┤│19 │8904 │XB00000000│同上 │ 500,000│ 25,000│├──┼────┼─────┼─────┼──────┼─────┤│20 │8904 │ZV00000000│00000000 │ 500,000│ 25,000││ │ │ │(奧修公司│ │ ││ │ │ │) │ │ │├──┼────┼─────┼─────┼──────┼─────┤│2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9,523,810│ 476,190│├──┼────┼─────┼─────┼──────┼─────┤│22 │8708 │QD00000000│00000000 │ 21,429│ 1,071││ │ │ │(首冠公司│ │ ││ │ │ │) │ │ │├──┼────┼─────┼─────┼──────┼─────┤│23 │8712 │SH00000000│同上 │ 19,048│ 952│├──┼────┼─────┼─────┼──────┼─────┤│24 │8803 │UH00000000│同上 │ 3,810│ 190│├──┼────┼─────┼─────┼──────┼─────┤│25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860,317│ 193,016│├──┼────┼─────┼─────┼──────┼─────┤│26 │8902 │YX00000000│同上 │ 5,499,940│ 274,997│├──┼────┼─────┼─────┼──────┼─────┤│27 │8902 │YX00000000│同上 │ 4,449,267│ 222,463│├──┼────┼─────┼─────┼──────┼─────┤│28 │8904 │ZV00000000│同上 │ 952│ 48│├──┼────┼─────┼─────┼──────┼─────┤│29 │8904 │ZV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30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7,619│ 2,381│├──┼────┼─────┼─────┼──────┼─────┤│31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65,000│ 23,250│├──┼────┼─────┼─────┼──────┼─────┤│32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20,000│ 21,000│├──┼────┼─────┼─────┼──────┼─────┤│33 │8904 │ZV00000000│同上 │ 863,000│ 43,150│├──┼────┼─────┼─────┼──────┼─────┤│34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29,370│ 21,468│├──┼────┼─────┼─────┼──────┼─────┤│35 │8904 │ZV00000000│同上 │ 942,000│ 47,100│├──┼────┼─────┼─────┼──────┼─────┤│36 │8904 │ZV00000000│同上 │ 213,964│ 10,698│├──┼────┼─────┼─────┼──────┼─────┤│37 │8908 │BR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38 │8908 │BR00000000│同上 │ 62,652│ 3,133│├──┼────┼─────┼─────┼──────┼─────┤│39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40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4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4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3,684│ 3,684│├──┼────┼─────┼─────┼──────┼─────┤│43 │8910 │CP00000000│同上 │ 380,952│ 19,048│├──┼────┼─────┼─────┼──────┼─────┤│44 │8902 │YX00000000│00000000 │ 235,714│ 11,786││ │ │ │(世侑公司│ │ ││ │ │ │) │ │ │├──┼────┼─────┼─────┼──────┼─────┤│45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50,000│ 7,500│├──┼────┼─────┼─────┼──────┼─────┤│46 │8902 │YX00000000│同上 │ 214,286│ 10,714│├──┼────┼─────┼─────┼──────┼─────┤│47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00,000│ 5,000│├──┼────┼─────┼─────┼──────┼─────┤│48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0,714│ 536│├──┼────┼─────┼─────┼──────┼─────┤│49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5,714│ 1,786│├──┼────┼─────┼─────┼──────┼─────┤│50 │8902 │YX00000000│同上 │ 50,926│ 2,546│├──┼────┼─────┼─────┼──────┼─────┤│51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97,686│ 19,884│├──┼────┼─────┼─────┼──────┼─────┤│52 │8902 │YX00000000│同上 │ 77,116│ 3,856│├──┼────┼─────┼─────┼──────┼─────┤│53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086,772│ 54,339│├──┼────┼─────┼─────┼──────┼─────┤│54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96,775│ 9,839│├──┼────┼─────┼─────┼──────┼─────┤│55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25,860│ 6,293│├──┼────┼─────┼─────┼──────┼─────┤│56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54,530│ 7,726│├──┼────┼─────┼─────┼──────┼─────┤│57 │8902 │YX00000000│同上 │ 6,192,544│ 309,627│├──┼────┼─────┼─────┼──────┼─────┤│58 │8902 │YX00000000│同上 │ 971,363│ 48,568│├──┼────┼─────┼─────┼──────┼─────┤│59 │8904 │ZV00000000│同上 │ 3,478│ 174│├──┼────┼─────┼─────┼──────┼─────┤│60 │8904 │ZV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61 │8904 │ZV00000000│同上 │ 758,000│ 37,900│├──┼────┼─────┼─────┼──────┼─────┤│62 │8904 │ZV00000000│同上 │ 923,000│ 46,150│├──┼────┼─────┼─────┼──────┼─────┤│63 │8904 │ZV00000000│同上 │ 850,000│ 42,500│├──┼────┼─────┼─────┼──────┼─────┤│64 │8904 │ZV00000000│同上 │ 802,333│ 40,117│├──┼────┼─────┼─────┼──────┼─────┤│65 │8906 │AT00000000│同上 │ 202,976│ 10,149│├──┼────┼─────┼─────┼──────┼─────┤│66 │8906 │AT00000000│同上 │ 5,595│ 280│├──┼────┼─────┼─────┼──────┼─────┤│67 │8908 │BR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68 │8908 │BR00000000│同上 │ 62,652│ 3,133│├──┼────┼─────┼─────┼──────┼─────┤│69 │8908 │BR00000000│同上 │ 6,629│ 331│├──┼────┼─────┼─────┼──────┼─────┤│70 │8908 │BR00000000│同上 │ 122,510│ 6,126│├──┼────┼─────┼─────┼──────┼─────┤│71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7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73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74 │8910 │CP00000000│同上 │ 6,898│ 345│├──┼────┼─────┼─────┼──────┼─────┤│75 │8910 │CP00000000│同上 │ 8,400│ 420│├──┼────┼─────┼─────┼──────┼─────┤│76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77 │8910 │CP00000000│同上 │ 88,940│ 4,447│├──┼────┼─────┼─────┼──────┼─────┤│78 │8910 │CP00000000│同上 │ 3,092│ 155│├──┼────┼─────┼─────┼──────┼─────┤│79 │8910 │CP00000000│同上 │ 380,952│ 19,048│├──┼────┼─────┼─────┼──────┼─────┤│80 │8811 │XZ00000000│00000000 │ 285,714│ 14,286││ │ │ │(世雄公司│ │ ││ │ │ │) │ │ │├──┼────┼─────┼─────┼──────┼─────┤│81 │8908 │BR00000000│同上 │ 19,047,619│ 952,381│├──┼────┼─────┼─────┼──────┼─────┤│8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83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84 │8910 │CP00000000│00000000 │ 5,945,652│ 297,282││ │ │ │(全運公司│ │ ││ │ │ │) │ │ │├──┼────┼─────┼─────┼──────┼─────┤│85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8,757,066│ 0│├──┼────┼─────┼─────┼──────┼─────┤│86 │8908 │BR00000000│00000000 │ 285,714│ 14,286││ │ │ │(全球公司│ │ ││ │ │ │) │ │ │├──┼────┼─────┼─────┼──────┼─────┤│87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88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89 │8910 │CP00000000│同上 │ 8,400│ 420│├──┼────┼─────┼─────┼──────┼─────┤│90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9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59,211│ 2,961│├──┼────┼─────┼─────┼──────┼─────┤│9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000│ 350│├──┼────┼─────┼─────┼──────┼─────┤│93 │8910 │CP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94 │8801 │TK00000000│00000000 │ 1,852,300│ 92,615││ │ │ │(川辰公司│ │ ││ │ │ │) │ │ │├──┼────┼─────┼─────┼──────┼─────┤│95 │8805 │VF00000000│同上 │ 385,000│ 19,250│├──┼────┼─────┼─────┼──────┼─────┤│96 │8805 │VF00000000│同上 │ 400,500│ 20,025│├──┼────┼─────┼─────┼──────┼─────┤│97 │8805 │VF00000000│同上 │ 250,050│ 12,503│├──┼────┼─────┼─────┼──────┼─────┤│98 │8805 │VF00000000│同上 │ 250,700│ 12,535│├──┼────┼─────┼─────┼──────┼─────┤│99 │8811 │XZ00000000│同上 │ 825,000│ 41,250│├──┼────┼─────┼─────┼──────┼─────┤│100 │8811 │XZ00000000│同上 │ 972,000│ 48,600│├──┼────┼─────┼─────┼──────┼─────┤│101 │8811 │XZ00000000│同上 │ 1,200,000│ 60,000│├──┼────┼─────┼─────┼──────┼─────┤│102 │8812 │XZ00000000│同上 │ 786,435│ 39,322│├──┼────┼─────┼─────┼──────┼─────┤│103 │8812 │XZ00000000│同上 │ 632,000│ 31,600│├──┼────┼─────┼─────┼──────┼─────┤│104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725,000│ 86,250│├──┼────┼─────┼─────┼──────┼─────┤│105 │8812 │YB00000000│同上 │ 1,200,000│ 60,000│├──┼────┼─────┼─────┼──────┼─────┤│106 │8812 │YB00000000│同上 │ 632,000│ 31,600│├──┼────┼─────┼─────┼──────┼─────┤│107 │8904 │ZV00000000│同上 │ 7,500│ 375│├──┼────┼─────┼─────┼──────┼─────┤│108 │8906 │AT00000000│同上 │ 88,885│ 4,444│├──┼────┼─────┼─────┼──────┼─────┤│109 │8906 │AT00000000│同上 │ 546,000│ 27,300│├──┼────┼─────┼─────┼──────┼─────┤│110 │8906 │AT00000000│同上 │ 546,000│ 27,300│├──┼────┼─────┼─────┼──────┼─────┤│111 │8906 │AT00000000│同上 │ 810,000│ 40,500│├──┼────┼─────┼─────┼──────┼─────┤│112 │8906 │AT00000000│同上 │ 810,000│ 40,500│├──┼────┼─────┼─────┼──────┼─────┤│113 │8906 │AT00000000│同上 │ 450,900│ 22,545│├──┼────┼─────┼─────┼──────┼─────┤│114 │8810 │XB00000000│00000000 │ 334,250│ 16,713││ │ │ │(唐女秘品│ │ ││ │ │ │公司) │ │ │├──┼────┼─────┼─────┼──────┼─────┤│115 │8811 │XZ00000000│同上 │ 635,300│ 31,765│├──┼────┼─────┼─────┼──────┼─────┤│116 │8811 │XZ00000000│同上 │ 944,600│ 47,230│├──┼────┼─────┼─────┼──────┼─────┤│117 │8811 │XZ00000000│同上 │ 462,000│ 23,100│├──┼────┼─────┼─────┼──────┼─────┤│118 │8811 │XZ00000000│同上 │ 625,000│ 31,250│├──┼────┼─────┼─────┼──────┼─────┤│119 │8811 │XZ00000000│同上 │ 560,677│ 28,033│├──┼────┼─────┼─────┼──────┼─────┤│120 │8811 │XZ00000000│同上 │ 1,600,000│ 80,000│├──┼────┼─────┼─────┼──────┼─────┤│121 │8811 │XZ00000000│同上 │ 1,231,137│ 61,557│├──┼────┼─────┼─────┼──────┼─────┤│122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82,678│ 44,134│├──┼────┼─────┼─────┼──────┼─────┤│123 │8812 │XZ00000000│同上 │ 783,450│ 39,173│├──┼────┼─────┼─────┼──────┼─────┤│124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53,600│ 42,680│├──┼────┼─────┼─────┼──────┼─────┤│125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50,000│ 47,500│├──┼────┼─────┼─────┼──────┼─────┤│126 │8812 │XZ00000000│同上 │ 680,000│ 34,000│├──┼────┼─────┼─────┼──────┼─────┤│127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800,000│ 90,000│├──┼────┼─────┼─────┼──────┼─────┤│128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560,000│ 178,000│├──┼────┼─────┼─────┼──────┼─────┤│129 │8902 │YX00000000│同上 │ 2,680,000│ 134,000│├──┼────┼─────┼─────┼──────┼─────┤│130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760,000│ 88,000│├──┼────┼─────┼─────┼──────┼─────┤│131 │8810 │XB00000000│00000000 │ 235,800│ 11,790││ │ │ │(臺灣格格│ │ ││ │ │ │公司) │ │ │├──┼────┼─────┼─────┼──────┼─────┤│132 │8810 │XB00000000│同上 │ 353,286│ 17,664│├──┼────┼─────┼─────┼──────┼─────┤│133 │8810 │XB00000000│同上 │ 635,885│ 31,794│├──┼────┼─────┼─────┼──────┼─────┤│134 │8906 │AT00000000│00000000 │ 471,600│ 23,580││ │ │ │(優嘉公司│ │ ││ │ │ │) │ │ │├──┼────┼─────┼─────┼──────┼─────┤│135 │8906 │AT00000000│同上 │ 101,280│ 5,064│├──┼────┼─────┼─────┼──────┼─────┤│136 │8906 │AT00000000│同上 │ 700,000│ 35,000│├──┼────┼─────┼─────┼──────┼─────┤│137 │8906 │AT00000000│同上 │ 840,000│ 42,000│├──┼────┼─────┼─────┼──────┼─────┤│138 │8801 │TK00000000│00000000 │ 1,459,700│ 72,985││ │ │ │(晴宏公司│ │ ││ │ │ │) │ │ │├──┼────┼─────┼─────┼──────┼─────┤│139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52,600│ 42,630│├──┼────┼─────┼─────┼──────┼─────┤│140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20,000│ 46,000│├──┼────┼─────┼─────┼──────┼─────┤│141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500,000│ 75,000│├──┼────┼─────┼─────┼──────┼─────┤│142 │8812 │XZ00000000│同上 │ 600,000│ 30,000│├──┼────┼─────┼─────┼──────┼─────┤│143 │8903 │ZV00000000│同上 │ 536,480│ 26,824│├──┼────┼─────┼─────┼──────┼─────┤│144 │8904 │ZV00000000│同上 │ 673,500│ 33,675│├──┼────┼─────┼─────┼──────┼─────┤│145 │8904 │ZV00000000│同上 │ 732,450│ 36,623│├──┼────┼─────┼─────┼──────┼─────┤│146 │8904 │ZV00000000│同上 │ 634,560│ 31,728│├──┼────┼─────┼─────┼──────┼─────┤│147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39,430│ 21,971│├──┼────┼─────┼─────┼──────┼─────┤│148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60,000│ 23,000│├──┼────┼─────┼─────┼──────┼─────┤│149 │8801 │TK00000000│00000000 │ 865,000│ 43,250││ │ │ │(凱東利公│ │ ││ │ │ │司) │ │ │├──┼────┼─────┼─────┼──────┼─────┤│150 │8801 │TK00000000│同上 │ 823,000│ 41,150││ │ │ │ │ │ │├──┴────┴─────┴─────┼──────┼─────┤│合計 │ 198,905,478│ 9,007,423│└───────────────────┴──────┴─────┘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