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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附民上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有涵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李詩皓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康芳玉

蘇上豪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2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康芳玉等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後,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紀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