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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附民上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李信宜被上訴人 賈維平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賈維平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紀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