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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矚上重訴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依涵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法律扶助)

李艾倫律師(法律扶助)翁國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依涵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叁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依涵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1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 年2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謝依涵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乙案,經原審判處死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針對其餘無罪部分亦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坦承殺害陳進福、張翠萍2 人,且坦承拿取被害人皮包,及至銀行冒領被害人款項等事實不諱(惟被告否認係強盜殺人之結合犯,認應構成殺人罪),且有卷內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涉犯之罪,無論係強盜殺人或單純殺人罪,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經原審判決死刑,因「可預期之刑度愈重,被告逃亡可能愈高」係經普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故其可預期受執行之刑,係判斷被告虞逃之指標之一(併參土本武司,犯罪搜查,弘文堂,2004年11月,149頁),易言之,本院參酌被告涉案情節、事實審判決之刑度,及被告對將來可能判決刑度之預期,可認被告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經本院於103年1月23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及辯護人、檢察官均認延長羈押較為妥適,為期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量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仍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