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宗瑞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於知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727號、第17530號、第18301號、第20288號、第20289號、第20290號、第20291號、第20292號、第20293號、第20294號、第20295號、第20296號、第20297號、第20298號、第20938號、第22303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暨追加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4976號、102年度偵字第3559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581號、103年度偵字第1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地○○對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甲15、D女犯乘機性交罪、對B女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對A女、B女、甲1、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甲9、甲10、甲11、甲12、甲13、F女、G女犯妨害秘密罪、對甲6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所宣告之罪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暨被訴對甲5、甲7、F女、G女、J女乘機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2、4、5部分、原判決附表六編號3部分)及對H女強制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4部分)均撤銷。
地○○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地○○被訴恐嚇甲6及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3、5至9、附表五編號3、附表六編號1、2、4、5部分)。
事 實
一、關於G女部分地○○於民國98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G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G女),二人為普通朋友關係,偶爾在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0號地下1樓之Spark夜店或其餘聚餐場合碰面,地○○對G女有好感,進而追求,惟G女不為所動。地○○邀約G女於98年10月18日晚上
7、8時許,至臺北市忠孝東路SOGO錢櫃KTV與其友人王○○、洪○○夫婦、林○○、蔡○○夫婦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一起唱歌,G女依約出席。席間,眾人一同飲用威士忌酒,G女於半小時左右旋即酒醉不省人事。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及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將G女帶回其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6樓之1雲頂大樓住處(下稱地○○之雲頂大樓住處),自同日晚上10時23分許起至11時21分許止,利用G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將G女之上衣剝開露出乳房,並將其陰莖置入G女之口中而為性交得逞。於此同時,地○○未經G女同意,無故以其所有具有照相功能之PORS甲HEDESIGN手機,接續以照相之方式竊錄G女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共4張(拍照時間為98年10月18日晚上10時23分許及24分許各2張)及地○○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而為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6張(拍照時間為98年10月18日晚上11時20分許4張、21分許2張),並將前開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俟於翌日(19日)凌晨0時許,G女稍有意識,撥打電話與伊友人潘○○,請潘○○帶伊回家,惟因G女講話不清,潘○○遂於電話中要求地○○將G女帶至臺北市中山北路之「夢見哈比屯」餐廳交由潘○○照顧。地○○送G女到達前揭餐廳時,G女仍然神智不清,無法行走,需由他人攙扶照顧,潘○○乃送G女返家休息,遲至當天下午G女始清醒,然仍不知18日晚上伊酒醉後發生何事。嗣因前開照片於網路上流傳,G女之夫於101年8月中旬輾轉看到前開照片而質問G女,G女始知伊曾遭地○○乘機性交及竊錄,乃於102年1月3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二、關於甲15部分地○○與女子甲1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15)為朋友關係。甲15於99年7月3日晚間某時,前往Spark夜店為友人慶生而偶遇地○○,地○○遂邀甲15一同返回地○○之雲頂大樓住處拿好酒來與友人共飲。甲15與地○○一同至地○○之雲頂大樓住處後,與地○○飲用威士忌酒1杯,甲15精神狀態嗣隨即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地○○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將甲15帶至其房間內,於99年7月4日凌晨3時8分許,未經甲15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5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1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一邊脫掉甲15之衣物,一邊撫摸甲15之乳房,其於脫掉甲15之內褲時,發現甲15正值生理期,惟仍不改其意,先以黑色衣物墊於甲15之臀部下方後,再以其陰莖插入甲15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地○○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4)日凌晨3時39分許起至41分許止,利用甲1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以手撫摸甲15之乳房,並以其陰莖置入甲15之口中而為性交得逞,於此同時,地○○復未經甲15之同意,以不詳之照相設備,以照相之方式竊錄前揭性交之非公開活動照片5張。地○○共拍攝其對甲1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5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照片5張,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妨害秘密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甲15始清醒,惟甲15見伊係獨自睡於地○○之雲頂大樓住處客房內且衣著完整,乃不疑有他,而仍隨同地○○外出用餐後返家。嗣於101年8月底某日,因地○○前揭竊錄之影片、照片於網路上流傳,甲15之友人在網路上瀏覽前揭影片後告知甲15,甲15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三、關於甲3部分地○○與女子甲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3)係朋友關係,甲3於99年7月31日凌晨某時至臺北市信義區某夜店為友人慶生而偶遇地○○,甲3因不勝酒力而酒醉,地○○遂對甲3佯稱其欲護送甲3返家云云,然地○○實係欲將甲3帶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嗣地○○將甲3帶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後,甲3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地○○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及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將甲3帶至其房間內,先脫去甲3衣物,使甲3全身赤祼,並自99年7月31日凌晨3時17分許起,未經甲3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甲3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將對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地○○再利用甲3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吸吮、舔舐甲3之乳房、觸摸甲3之下體,並以其陰莖插入甲3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於此同時,地○○復基於前揭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照相、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甲3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地○○共拍攝甲3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甲3赤裸露出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2張、地○○將其陰莖置於甲3嘴巴前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1張,及地○○與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甲3清醒後,雖覺有異,然因不想再提起此事,遂未質問地○○究竟發生何事,而由地○○帶伊下樓搭車返家。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3,傳喚甲3到庭作證,甲3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四、關於甲13部分地○○與女子甲1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13)於99年8月間曾短暫交往。地○○與甲13於99年8月15日晚上,在地○○之雲頂大樓住處臥室,合意為性交行為,詎地○○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1時14分許,未經甲13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與甲1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3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101年9月7日,前開影片於網路上流傳,甲13之友人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後告知甲13,甲13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五、關於甲5部分地○○與女子甲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5)曾於95或96年間短暫交往一個月即分手,於99年間,2人偶然相遇,地○○即向甲5留下電話號碼以供日後聯絡。地○○乃邀請甲5於99年11月7日,在「天天婦羅」日本料理店共進晚餐,席間地○○頻頻勸酒,甲5因不勝酒力而酒醉。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將甲5帶回其雲頂大樓住處,於同日晚上9時13分許,未經甲5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5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5因不勝酒力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脫去甲5之外衣、絲襪、內褲,地○○隨即以其陰莖插入甲5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以前揭方式竊錄其與甲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5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前揭影片中之女子為甲5,乃傳喚甲5到庭指認,甲5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六、關於甲7部分地○○與女子甲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7)2人係朋友關係。於99年11月27日凌晨,地○○、甲7、A女以及一群朋友到星聚點KTV唱歌飲酒。唱歌結束之後,地○○邀請甲7前往其雲頂大樓住處,甲7同意而隨地○○前往。甲7至地○○之雲頂大樓住處後,因不勝酒力而酒醉,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日上午6時49分許,未得甲7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7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7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7因不勝酒力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一邊脫掉甲7之衣物,一邊撫摸甲7之乳房,於其脫掉甲7之內褲時,其發現甲7正值生理期,惟仍不改其意,先以黑色衣物墊於甲7之臀部下方後,再以其陰莖插入甲7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地○○以前揭方式拍攝其與甲7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7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於前揭性交行為結束後,甲7神智慢慢恢復清醒,發覺有異,質問地○○:「你不可以這樣,喝醉的時候強暴我」,地○○答以:「你強暴我好不好,你怎麼這樣子,你這麼不負責任」,甲7稱:「我是真的喝醉了」,地○○稱:「那你又說好?」,甲7稱:「我沒有,我沒有說好」、「我那個來」,地○○稱:「我知道,對不起」,甲7稱:「你不可以這樣」,地○○回以:「你剛剛強暴我」,甲7復稱:「我不相信,你給我喝什麼?」、「為什麼我會這樣」、「不可能」、「我不可能喝兩個很多水的酒,會變成這樣」、「我不是那一種人」等語,地○○稱:「你在這邊喝兩杯水,就說你要睡覺了,我們就抱在一起」,甲7復稱:「你這樣子我很難過」、「我又不是那一種會跟人家亂來的人」,地○○答以:「對不起」,甲7稱:「你這樣子我會很痛苦」、「你很賤」、「我可以揍你嗎?」「我沒有和你抱在一起」、「我起來了,你插到我裡面」、「我有男朋友」、「我不是會跟別的男生發生關係的人」等語,情緒甚為激動與沮喪,並與地○○發生爭吵。俟甲7於當天中午睡醒後,發覺自己衣衫不整,心裏雖然覺得有異,惟因想不起來之前發生何事,且質之地○○有無對伊做什麼事,地○○答以「沒有」,遂讓地○○駕車送伊返家。嗣後經檢察官循線追查,於101年8月7日將前揭影片提供甲7指認,甲7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七、關於甲8部分地○○認識女子甲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8)後即追求之。甲8於99年11月27日晚間某時與地○○在Spark夜店飲酒後,與地○○一同返回地○○之雲頂大樓住處,甲8因不勝酒力而酒醉,遂躺臥於地○○房間床上休息。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9年11月28日凌晨4時40分許,未得甲8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8為親吻、撫摸甲8乳房等非公開活動,地○○乃利用甲8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先上床趴在甲8身上親吻甲8,進而親吻、撫摸甲8之乳房,並以腳扳開甲8雙腿,用其膝蓋頂向甲8之下體,甲8發覺有異,隨即大叫,並以手推開地○○,以雙手護胸,地○○遂向甲8稱:「不要,我知道」,隨即起身關燈,並向甲8佯稱:「睡覺了」,暫時罷手。嗣於99年11月28日凌晨5時7分許,地○○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未經甲8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8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8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8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甲8之下體及撫摸、吸吮、舔舐甲8之乳房,並以其陰莖插入甲8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以前揭方式竊錄其對甲8為親吻、撫摸甲8乳房等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及其對甲8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8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8,乃傳喚甲8到庭指認,甲8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八、關於A女部分地○○與A女(偵卷代號0000000000、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A女)於99年12月間成為男女朋友,詎其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9年12月11日凌晨5時36分許,在其雲頂大樓住處,未經A女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親吻A女之臀部、大腿內側及親吻、撫摸A女之乳房及其與A女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A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地○○被訴強制性交A女部分,詳見無罪部分)。嗣因A女之姐B女(偵卷代號0000000000、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B女)懷疑伊於100年6月12日遭地○○下藥迷姦,A女、B女乃於100年7月25日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九、關於甲6部分地○○與女子甲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6)因A女之關係而結識。地○○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年1月29日凌晨4時24分許,在其雲頂大樓住處,未經甲6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撫摸、舔舐甲6之乳房及其以陰莖碰觸甲6之臀部、其與甲6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甲6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地○○被訴對甲6強制性交及恐嚇甲6部分,詳見無罪部分)。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6,乃傳喚甲6到庭指認,甲6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十、關於甲2部分地○○與女子甲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2)因A女之關係而結識。甲2於100年5月7日晚間某時與地○○、甲7及其他友人至Spark夜店飲酒後,再至地○○之雲頂大樓住處繼續飲酒,甲2因不勝酒力而酒醉,昏睡於地○○房間床上,於甲7等人欲帶甲2離去時,地○○對甲7等人說不用,其會送甲2回家等語,以此阻止甲7等人帶走甲2。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年5月8日凌晨5時11分許,未得甲2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2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2因酒醉昏睡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脫去甲2之衣物,撫摸甲2之臀部、乳房,並以其陰莖插入甲2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以前揭方式竊錄其撫摸甲2之臀部、乳房及其對甲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2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2,乃傳喚甲2到庭指認,甲2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十一、關於J女部分地○○於99年間,在Spark夜店內結識J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即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3之女子、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3之女子,下稱J女)。2人於100年5月14日凌晨某時,在Spark夜店巧遇,J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將J女帶回其雲頂大樓住處臥房內,於同日凌晨5時25分,未得J女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J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J女之乳房、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J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一邊脫掉J女之衣物,一邊撫摸J女之乳房,再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於此同時,地○○復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錄影、拍照之方式,接續竊錄J女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J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其後地○○暫停動作,欲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肛門,惟J女因肛門受刺激而自然雙腿抬高因而推開地○○,地○○始作罷。地○○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日凌晨5時48分,未得J女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J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J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J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吸吮J女之乳房,並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地○○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日上午6時左右,未經J女之同意,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錄影之方式竊錄J女祼露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將對J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再利用J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先以手撫摸J女之左乳房,並說:「Oh,it's○○(J女之英文名)」、「奶好大」後,再摸J女之右乳房,並說:「這個奶,奶好大,幹你娘咧(台語),奶好大喔」,再持其陰莖上下磨蹭J女之嘴唇、鼻子,並以其陰莖敲打J女之鼻子、下巴及右臉頰。地○○復口含礦泉水,再將口中之礦泉水滴到J女之上半身,然後低頭吸吮J女之乳房、下體,再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而為性交得逞。地○○共計以前揭方式竊錄J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影片1部、其對J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J女身體隱私部位影片4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同日上午某時,J女清醒,發現伊全身赤祼,心中雖有所懷疑,然因不清楚之前發生何事,故仍隨同地○○外出用餐後返家。迄於102年11月某日,因地○○前揭竊錄之影片於網路上流傳,J女之友人在網路上瀏覽前揭影片後告知J女,J女始悉上情,乃於103年3月27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十二、關於H女部分地○○於96、97年間,與H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即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號4之女子、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4之女子,下稱H女)係同事關係。地○○以其失戀為由,邀請H女於100年5月22日晚上11時許,至某夜店飲酒解悶,H女赴約後,逗留1個多小時後欲離去,地○○對H女稱其欲請其司機開車送H女返家,H女拒絕地○○之提議,地○○竟拿走H女之包包,使H女為拿回伊之包包而搭乘地○○之車,其後H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及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將H女帶回其雲頂大樓住處臥房內,於翌(23)日凌晨3時19分,未得H女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H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H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H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脫掉H女之衣物,再以手撫摸H女之下體,然後以其陰莖插入H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於此同時,地○○復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H女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H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地○○共計以前揭方式竊錄H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H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4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同(23)日上午某時,H女清醒,發現伊衣衫不整,心中雖有所懷疑,然因伊對之前發生何事並無記憶,且質之地○○,地○○亦稱其不記得發生何事,H女因而放下心中疑慮。嗣因前揭影片於網路上流傳,H女之男友於102年10月3日在網路上瀏覽前揭影片後告知H女,H女始悉上情,並於102年10月4日主動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十三、關於甲1部分
(一)地○○與女子甲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1)為僅見過一、二次面之朋友。因地○○幫忙甲1訂得「星聚點KTV」之包廂,甲1乃應地○○之要求,於100年5月28日凌晨某時,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Strike」夜店向地○○致意,甲1致意完後,欲至華納威秀地下室之某夜店與伊男朋友甲1-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1-1)會合,地○○乃向甲1表示其可順路載甲1至華納威秀,而因地○○與甲1要離去時,甲1不小心將酒潑至地○○身上衣物,地○○即向甲1表示其須先返家更衣,甲1遂隨同地○○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嗣甲1隨同地○○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後,甲1因不明原因而身體不舒服,地○○遂將甲1帶至其房間內休息,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年5月28日凌晨3時許,未得甲1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將躺於其床上睡著之甲1之下身衣物往上拉,然後脫去自己之內褲,爬上床靠近甲1,再陸續脫去甲1之裙子及內褲,此時,甲1驚醒而嘗試起身,地○○乃轉化犯意為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1之意願,以其左手扳開甲1之右腳,並欲以其陰莖靠近甲1之下體,甲1不從,發出叫聲,並伸手抵擋且以雙腿抵抗,且多次對地○○說:「不要」,地○○乃以其右手翻弄甲1之下體,並親吻甲1,以其身體壓住甲1,甲1仍多次對地○○說:「不要」,並發出叫聲,以雙手推地○○,並將頭轉向,以躲避地○○之親吻,地○○仍不顧甲1之反抗,以其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於地○○強制性交甲1之過程中,甲1不斷以雙手推地○○,且大叫或發出哭叫聲,並對地○○說:「不要」、「怎麼這樣」、「我沒辦法」等語,地○○遂對甲1說:「好,休息一下再確定」、「確定、OK」、「Sleep」等語,然後將其陰莖自甲1之下體抽出,離開床上去喝水,經過1分鐘左右,地○○復對甲1說「確定了嗎?」,並開始脫甲1上衣,甲1對地○○說:「我不要」、「不要」,然地○○仍執意脫掉甲1之上衣,甲1乃雙手護胸猛搖頭,開始哭泣,並向地○○說:「我不要這樣」、「不要」,且用手推開地○○,地○○遂將甲1之外衣脫去,幫甲1蓋棉被,叫甲1睡覺,並稱:「不要鬧你了,Good night」,而停止對甲1強制性交,並關閉前揭錄影設備。地○○復基於前揭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日凌晨3時9分許,未得甲1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然後詢問躺在床上之甲1:「你怎麼了」,甲1立即以雙手遮掩下體,地○○復違反甲1之意願,先以手拉甲1,甲1用雙手抵擋地○○,並持續向地○○說:「不要」,地○○復對甲1說:「你怎麼了」,用左手壓住甲1之左大腿,用右手肘撐開甲1之右大腿,甲1用左手遮掩伊下體,欲用伊右手推地○○,卻被地○○推回,甲1搖頭向地○○說:「不要,拜託」地○○仍以其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對甲1強制性交之過程中,甲1不斷對地○○說:「不要這樣」、「我不要」、「我不是這樣子,我不是這樣」、「我不要做這樣子」、「不要這樣,我真的醉了,我不行了」、「不要,不能這樣,我有男朋友」等語,並大聲哭叫,以手推地○○,然仍無法阻止地○○對伊性交。
(二)地○○對甲1強制性交完成後,甲1對地○○說「我要去找我朋友了」、「拜託」、「不要這樣,我想找我朋友」,地○○回以:「OK,找你朋友」,然甲1嗣又另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地○○竟另行起意,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28)日凌晨3時40分許,未得甲1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利用甲1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甲1之乳房及下體,並以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共計以前揭方式竊錄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甲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100年5月28日早上某時,甲1清醒後,見地○○睡於伊身旁,驚嚇不已,質之地○○為何伊在該處,地○○以呢喃之聲回答,甲1未聽清楚地○○說什麼,即趕緊離開該處,甲1雖覺情況詭異,然因伊衣著完整,且對該晚伊在地○○雲頂大樓住處發生何事並無記憶,乃自我安慰伊並未發生不好之事,遂獨自坐車回家。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1,乃傳喚甲1指認,甲1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十四、關於甲4部分地○○與女子甲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4)於100年6月5日凌晨某時,在Spark夜店經友人介紹而結識。詎地○○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年6月5日凌晨4時24分許,未經甲4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與甲4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4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地○○被訴對甲4乘機性交部分,詳見無罪部分)。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4,乃傳喚甲4到庭指認,甲4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十五、關於B女部分地○○與女友A女分手後,於100年6月12日凌晨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之「Room18」夜店偶遇A女之姐B女,地○○乃邀約B女至Spark夜店續飲,B女要求友人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一同前往,3人乃搭乘地○○之司機詹洲祥所駕車輛前往Spark夜店。B女在Spark夜店內因不勝酒力而酒醉,地○○乃帶B女返回其雲頂大樓住處,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將B女帶至其房間內,於同日凌晨2時38分許,未得B女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B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B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B女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先脫去B女衣物,撫摸B女之下體,並欲自B女背後以其陰莖插入B女之陰道,然地○○因飲酒過多,力不從心,故其陰莖並未插入B女之陰道內,而性交未遂。地○○以前揭方式竊錄B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B女乘機性交未遂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100年6月12日下午4時許,B女清醒後,見己衣衫不整,乃質問地○○發生何事,地○○竟對B女表示B女須服用藥物。B女乃於100年6月15日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驗傷,並於100年7月25日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十六、關於甲9、甲10部分
(一)地○○與女子甲1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10)係好友,女子甲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9)與甲10亦係好友,甲9因而結識地○○。地○○、甲9、甲10於100年7月21日凌晨某時一同到Spark夜店飲酒作樂後,地○○乃邀約甲9、甲10至其雲頂大樓住處續攤。甲9、甲10至地○○之雲頂大樓住處後,即分別因不明原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將甲9、甲10帶至其房間內,於同日凌晨3時3分許,未得甲9、甲10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9性交及撫摸甲10之乳房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9、甲10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分別脫去甲9、甲10之衣物,撫摸、吸吮甲9之乳房,再以其陰莖插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對甲9為前揭性交行為之同時,另以手撫摸甲10之乳房,而甲10稍有意識,即以手撥開地○○之手,並對地○○說「Justin」、「Who is this」,並提高音量說:「○○(甲9之英文名)」,地○○仍不為所動,持續對甲9性交,隔數分鐘後,地○○停止對甲9性交,下床喝水。甲10復對被告說:「我想起來」、「我想煎蛋」,地○○趕緊穿上褲子,並向甲10解釋「I amsorry,we just..sorry...sorry..sorry..ok,不要偷看我」,甲10乃向地○○稱:「我想今天就煎蛋」、「I amhungry」,並檢視自己身體。地○○乃慌忙對甲10說:「Nothing nothing with you,it's nothing with you」,甲10乃為赤祼之甲9蓋棉被,地○○乃對甲10說:「We have
sex and that's it」,甲10回答:「Who?」,地○○搖手回稱:「No. No. Nothing with who」、「Just..and
I am drunk.So drunk.Go sleep.Go sleep.」,甲10復要求要吃蛋,地○○乃安撫甲10,其會給甲10吃蛋,並將裝有不明液體之玻璃杯交予甲10,請甲10喝水,甲10喝完玻璃杯之不明液體後,說:「Sleep,這好噁」,地○○乃向甲10稱:「It is alchol,it is not water.」,甲10發現自己衣衫不整,乃起身坐在床邊,低頭尋找褲子,地○○則要求甲10躺好睡覺。甲10則要求地○○將其褲子給甲10穿,地○○拒絕,甲10乃自己尋找褲子,並對地○○說:「Oh,shit」、「怎麼愛我男人,我愛我男人」、「你這種bullshit的人偷我」,甲10尋得褲子後,將之穿好,並向地○○稱:「我要煎一顆蛋」,然後不顧地○○之阻止走出房間。
(二)地○○見甲10已離開其房間,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21)日凌晨3時20分許,未得甲9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9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9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搓揉、吸吮甲9之乳房,並以其陰莖插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性交持續1分多鐘後,甲10在房間外敲門,地○○乃停止對甲9性交,並以棉被覆蓋甲9,穿上褲子後,為甲10開門。地○○即拉著甲10往床邊移動,催促甲10睡覺,甲10答以:「我好餓」,地○○乃稱其將為甲10叫東西吃,以安撫甲10,並催促甲10快睡覺。
(三)地○○見甲10又離開其房間,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21)日凌晨3時35分許,未得甲9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9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9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甲9之乳房及下體,並以陰莖插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
(四)甲10於不詳時間又返回地○○之房間內,並躺於床上睡覺,地○○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21)日凌晨3時57分許,未得甲9、甲10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撫摸甲10之乳房、下體及其將對甲9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9、甲10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撫摸甲10之乳房及下體,並欲以其陰莖插入甲10之陰道,然因甲10醒覺以雙手擋在伊下體或身體往後縮,故地○○並未得逞,甲10並對地○○說:「Justin」、「Wake up 」、「Why are you so crazy?」,地○○遂對甲10罷手,轉而親吻躺在床上之甲9之乳房、嘴唇,並以陰莖插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於對甲9性交之過程中,因甲10起身,地○○遂以棉被蓋住甲10臉部,持續對甲9性交,並對甲10說「Go sleep」,性交1分多鐘後,地○○自甲9下體抽出其陰莖離開床上,甲9起身,地○○對甲9說:「睡覺」,甲9隨即醒覺,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地○○慌忙說:「No、No、No」,甲9即下床罵地○○說:「Shit」。
(五)地○○明知甲10於同日凌晨4時左右,以伊手擋住下體及身體後縮之方式,並對地○○說:「Justin」、「Wake up」、「Why are you so crazy?」等語阻止地○○對伊性交,且甲9於醒覺後,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並下床罵地○○說:「Shit」等語,甲9、甲10均已表示無與之性交之意願。地○○見甲9復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及甲10躺臥於其床上睡覺,竟另行起意,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先於同日凌晨4時29分、30分,未得甲9、甲10之同意,無故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照相之方式,竊錄甲9、甲10祼露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復基於此部分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及乘機性交之犯意,於同日凌晨4時44分許,未得甲9、甲10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9、甲10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地○○先利用甲9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以其陰莖插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對甲9性交4分鐘左右後,將其陰莖自甲9之陰道內抽出。地○○復另行起意,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用其雙手拉開甲10之雙腿,甲10隨即醒覺以雙手推地○○之胸部,並側翻身體,以雙手放在下體上,表達不同意與地○○性交之意,地○○竟轉化犯意為強制性交犯意,違反甲10之意願,以強暴之方法,先用右手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阻止地○○,地○○再用其雙手將甲10的雙腿抬高,身體往前用左肩膀壓住甲10的右小腿,並用左手拉開甲10放在下體的手,欲以其陰莖插入甲10之陰道未得逞,地○○復以右手指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阻止地○○,地○○轉而低頭朝向甲10的胸部,甲10乃向地○○說:「ㄟ」,地○○再以其手靠近甲10之下體,甲10伸手撥開。地○○復以左手拉甲10之右手靠近其陰莖,甲10即向地○○說:「ㄟ」,並縮回伊右手,再以伊右手食指指向地○○,以為警告,地○○因而作罷,對甲10強制性交未得逞。地○○復基於此部分對甲9乘機性交之同一接續犯意,利用甲9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再以其陰莖插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
(六)地○○於100年7月21日凌晨共計竊錄其對甲9、甲10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共5部,甲9、甲10祼露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3張,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9、甲10,乃傳喚甲9、甲10到庭指認,甲9、甲10始提出告訴。
十七、關於F女部分地○○與F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F女)為多年好友,經常一同聚會玩樂。地○○邀請F女於100年7月23日凌晨至Spark夜店飲酒作樂,F女赴約後因不勝酒力而酒醉,地○○即帶F女返回其雲頂大樓住處。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與妨害秘密之犯意,將F女帶至其房間內,於同日凌晨3時54分許,未得F女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F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F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F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脫去F女之衣物,撫摸F女之下體,並以陰莖插入F女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復將其陰莖置入F女之口中,讓F女吸吮後,再以其陰莖插入F女之陰道內性交,於此同時,地○○復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照相、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F女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F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地○○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日凌晨4時38分許,未得F女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撫摸F女之乳房、下體及親吻F女之乳房之非公開活動及F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F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親吻F女之乳房及撫摸F女之下體,此時地○○方發現F女正值生理期,遂罷手而未對F女性交,並為F女穿上地○○所有之內褲。地○○共計以前揭方式竊錄F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F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4部及F女赤祼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8張,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同日上午F女清醒後,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躺在地○○身旁,大感震驚,立刻離開該處,自行搭計程車回家。同日下午,地○○以通訊軟體,傳送前揭其以手機錄製之F女裸體及其與F女性交之影片共計2段予F女,F女收到影片後大受驚嚇,為刪除前揭影片,F女乃應地○○之邀,於翌(24)日凌晨前往Spark夜店與地○○見面,F女要求地○○交出手機,由F女親自刪除地○○手機內之該2段影片,F女並質問地○○前一天發生何事,地○○答以「我們都喝多了,妳強暴我」,F女因對該晚在地○○之雲頂大樓住處發生何事沒有任何記憶,誤認係2人酒醉後亂性,而未予追究。嗣於101年8月底,前揭影片於網路上流傳,F女於101年9月間輾轉得知伊為被害女子之一,始悉上情,並於101年12月11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十八、關於甲11、甲12部分地○○曾與女子甲1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11)之妹妹交往,因而結識。地○○於100年7月26日與友人至某餐廳用餐,巧遇甲11,2人隨即一同至Lounge Bar繼續飲酒,甲11並邀請伊友人甲1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12)到場同樂。飲酒作樂後,地○○帶甲11、甲12返回其雲頂大樓住處,3人乃發生性行為(甲11、甲12告訴地○○對渠等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地○○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年7月27日凌晨1時53分,未經甲11、甲12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與甲11、甲1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1、甲12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地○○復於同日凌晨2時31分許,基於前揭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未經甲12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與甲12性交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2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地○○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因前開影片於網路上流傳,甲11、甲12之友人於101年9月1日,在網路上瀏覽前揭影片後,分別告知甲11、甲12,甲11、甲12始悉上情,乃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十九、案經A女、B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甲1、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甲9、甲10、甲11、甲12、甲13、甲15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起訴範圍包含H女、J女部分)及F女、G女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暨H女、J女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一)上訴人即被告地○○係就原審判決有關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有罪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事實)提起上訴(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而檢察官係就原審判決有罪及無罪之部分提起上訴,關於判決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被告對甲14、甲15妨害秘密部分)未上訴,故本案之審理範圍係原審判決有罪及無罪之部分,未包括公訴不受理部分,合先敘明。
(二)被告對H女、J女妨害秘密部分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為本院審理之範圍:
1、按司法院院字第2105號(29年12月28日)解釋:「甲以姦淫目的,和誘婦女脫離家庭租屋姘度,檢察官既已敘入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則關於通姦部分,縱第一審因無合法告訴,未能逕予審判,嗣後果有合法訴追,檢察官祇應將此情形,通知繫屬之第二審法院為已足,倘竟重行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2款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該案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關於通姦部分之訴追條件,既已具備,如第二審法院審認該甲確有相姦事實,且與和誘罪具有牽連關係,自可從一重處斷。」,足認就甲事實提起公訴後,其屬於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得併予審判之乙事實,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乙事實未經合法告訴,不限於第一審,其在第二審亦可為訴追條件之補正。次按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在法院審理中,縱可補為告訴,仍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然後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將該告訴狀或言詞告訴之筆錄補送法院,始得謂為合法告訴。如果被害人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而逕向法院表示告訴,即非合法告訴。本件被害人於偵查中就上訴人過失傷害部分,迄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始當庭以言詞向該法院表示告訴,依前開說明,本件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尚欠缺訴追要件,即非法院所得受理審判(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314號判例意旨參照)。由上可知,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於偵查中未提出告訴,於法院審理中,仍須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將該告訴狀或言詞告訴之筆錄補送法院,始得謂已合法告訴。末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2、經查,被害人H女於103年10月4日接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其男友於102 年10月3日拿連結給其看,其才知道其係被害人。其要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及妨害秘密之告訴等語(102年度他字第9513號卷第5頁);又被害人J女於103年3月27日具狀對被告提出告訴,其於偵查中證稱:其一開始不知道其有被性侵害,但被告性侵新聞爆發不久後,其朋友跟其講有看到其沒穿衣服的照片或性侵的影片,其於102年11月間決定提告,高律師有剪接一張小照片給其確認,其才確認其有被性侵等語(本院卷三第235頁)。由上可知,H女、J女分別於102年10月3日、102年11月間始知悉犯人,而渠等分別於102年10月4日、103年3月2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故渠等提出告訴均未逾告訴期間6個月,足認H女、J女已合法提出告訴。又本院認被告就H女、J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且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敘明被告對H女強制性交、對J女乘機性交時,均未得H女、J女之同意,而以其所有之不詳錄攝影設備竊錄上開性交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H女、J女之身體隱私部位等內容,有起訴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解釋及說明,關於被告對H女、J女妨害秘密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縱第一審因無合法告訴,未能逕予審判,惟檢察官業將H女、J女提出告訴之筆錄及告訴狀補送本院,已補正訴追條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於此敘明。
貳、證據能力
(一)證人甲3、甲5、甲7、甲11、甲12、甲13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證述之證據能力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二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檢察官必須使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此與在審判中應經交互詰問者不同。從而,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判決意旨可參。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係鑒於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其可信性極高,在立法政策上特予承認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故當事人若主張「依法具結」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968號、第170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訊問或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因此,訊問者或詢問者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訊問或詢問方式,是否法之所許,端視其誘導訊問或詢問之暗示,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而異。如其訊問或詢問內容,有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之陳述,乃屬虛偽誘導,或有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之危險,致為異其記憶之陳述,則為錯覺誘導,為保持程序之公正及證據之真實性,固均非法之所許。然如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憶誘導,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則無禁止之必要,應予容許,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就證人之陳述而言,交互詰問之目的當在辯明證人證詞之真偽,以之發見真實,然檢驗證人陳述之真正與否,反對詰問權並非唯一之選項,承認傳聞法則之例外,本有以之替代反對詰問權之行使而無害於當事人權益之考量,是若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已坦白承認,且與證人在審判外針對待證事實之陳述悉相合致,又別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則該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即便未予被告反對詰問之機會,因無礙於真實之發見,仍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並無不利之影響,此與得為證據之證人審判外陳述,如待證事實不明,則未經被告之詰問,其證據調查尚未完足,而不得作為判斷依據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1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佐。
2、經查,辯護人雖爭執證人甲3、甲5、甲7、甲11、甲12、甲13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之證述之證據能力(見102年11月20日之刑事準備書狀),然並未具體說明前揭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之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僅泛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未經被告或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160號判決,無證據能力」等語,而證人甲3、甲5、甲7、甲11、甲12、甲13於檢察官訊問時均有具結,有前揭證人之結文在卷可佐【101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卷第242頁(甲7)、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二第59頁(甲3)、第110頁(甲5)、101年度偵字第16727號卷一第313、314頁(甲11、甲12)、101年度偵字第18301號卷第5頁(甲13)】,且經原審勘驗證人甲3、甲5、甲11、甲12之偵訊光碟,該等證人陳述時,其外在環境及情況,係與檢察官問答或與檢察官討論案情,該等證人陳述之語氣平緩流暢,且無受到外力不當干擾而影響證人陳述之真實性,而有顯不可信之情形,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足參(見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三第140、
141、179、180、189頁反面至191頁),又證人甲7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接受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對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已有所保障。而證人甲3業經本院傳喚其於103年7月17日、8月7日到庭應訊,而證人甲3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然證人甲3目前滯留國外,所在不明,有證人甲3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佐(原本置於本院不公開卷內,隱去姓名之資料置於本院卷四第242-244頁),故傳喚證人甲3乃目前不能調查之證據方法。又本院傳訊證人甲5於103年7月31日至本院作證,然證人甲5因懷孕,預產期為103年7月31日前後,故具狀請假,核屬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皆屬被告之詰問權客觀上不能行使,而無不當剝奪其詰問權之情事(理由詳後「參、得心證之理由、二十一」所述)。辯護人復主張檢察官於偵訊證人甲3時,有為誘導訊問之情形(本院卷五第159頁反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檢察官訊問時如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憶誘導,無禁止之必要,應予容許,若係虛偽誘導、錯覺誘導,為保持程序之公正及證據之真實性,則非法之所許,惟辯護人並未說明檢察官對證人甲3偵訊時,有何虛偽誘導、錯覺誘導之情事,且原審亦已勘驗證人甲3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偵訊光碟,亦無虛偽誘導、錯覺誘導之情事,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三第140、141頁),自難僅以辯護人空泛主張有誘導訊問之情事,遽認證人甲3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之證詞無證據能力。另訴訟程序中被告有權處分決定其是否行使詰問、對質之權利;被告如不積極行使詰問、對質權,法院並無促其行使之責,不得以法院未促其行使,即謂法院未保障其上開權利,而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聲請傳喚證人甲11、甲12、甲13到庭以行使其詰問、對質權,本院亦無促其行使之責,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認確有對甲11、甲12、甲13妨害秘密之事實(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4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此與證人甲11、甲12、甲13在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一致(101年度偵字第18301號卷第3頁、101年度偵字第16727號卷一第310、311頁、101年度偵字第20297號卷第4頁反面、第5頁),並有如事實四、十八所示之竊錄甲13、甲11、甲12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13性交、被告與甲11、甲1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扣案可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12號判決意旨,證人甲11、甲12、甲13在審判外之陳述,即便未予被告反對詰問之機會,因無礙於真實之發見,仍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並無不利之影響。又被告及其辯護人既未舉證前揭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前揭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之前揭主張於法未合,不足採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除上述證人甲3、甲5、甲7、甲11、甲12、甲13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之證述外,本案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曾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卷一第271至286頁、本院卷四第260頁反面至第29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又辯護人主張證人甲1、甲2、甲4、甲6、甲8、甲9、甲10、甲15、D女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之證詞,因檢察官之訊問過程已明顯構成詐欺及誘導等不正訊問,而恣意影響前揭證人之陳述自由,前揭證人於檢察官之偵訊時具結之證詞,顯有瑕疵,不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等情(本院卷五第150頁、第167至169頁),惟本院並未引用證人甲1、甲2、甲4、甲6、甲8、甲9、甲1
0、甲15、D女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之證詞為證據,故無須認定前揭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之證詞之證據能力,併此說明。
(三)另告訴人H女、J女於檢察官起訴後,始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故於H女、J女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命H女、J女具結後,進行訊問,以確認H女、J女是否分別係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號4之被害人及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3之被害人,檢察官確認被害人之同一性後,乃將H女、J女前揭具結後之證述及其餘卷證移送至本院併案審理,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G女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55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G女之證述相符(本院卷四第106-108頁),復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竊錄G女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共4張(拍照時間為98年10月18日晚上10時23分許及24分許各2張,詳後述)及被告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而為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6張(拍照時間為98年10月18日晚上11時20分許4張、21分許2張,詳後述)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丁」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下稱「丁」資料夾)】,及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原審勘驗前開照片之勘驗筆錄及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本院勘驗前揭「丁」資料夾內檔案名稱「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等檔案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由本院之前揭勘驗筆錄可知,前揭「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等檔案中G女二眼或係上眼瞼下垂,無法看到G女之眼珠、眼白,或係閉眼,故原審勘驗筆錄記載「G開眼」係記載錯誤,先予說明。又本院復「丁」資料夾內之影像檔案拍照日期,勘驗內容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且有「丁」資料夾詳細資料之影像擷圖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12頁),而觀之前揭影像擷圖可知,前揭照片之拍照時間分別為98年10月18日晚上10時23分許、24分許各2張及晚上11時20分許4張、11時21分許2張,故被告係於98年10月18日晚上10時23分許、24分許及11時20分許、21分許接續以手機拍照之方式竊錄G女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共4張及被告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而為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6張等情無訛,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G女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G女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性交行為乙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不記得其約G女到錢櫃那次,有洪○○夫婦、林○○夫婦等人,G女有幫其口交,足見沒有乘機性交之情形云云。辯護人則以:告訴人G女證稱因事後看新聞、媒體大肆報導被告案件,知道被告都是在其住處對女子為性行為等語,顯見告訴人G女之指稱,受到媒體惡意渲染的影響,記憶是事後被媒體移植的結果,是G女指稱遭被告性侵部分,自有可疑。又依各照片的拍攝時間可知,告訴人G女是連續動作,G女與被告為性行為過程中,得依自己意思以右手握住被告陰莖,並以口吸吮被告陰莖,且告訴人G女將眼睛睜開後,繼續為被告口交,足見告訴人G女於過程中有知覺,對外界事物仍有反應,伊顯然知道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告訴人G女斷非陷入昏迷、意識不清或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且在過程中,告訴人G女並無激烈掙扎、抵擋、推、抗拒,反係與被告互動良好,被告並未違反告訴人G女之意願而與伊發生性行為,自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再者,倘如告訴人G女確實係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告訴人G女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甚至告訴人G女在伊夫發現上開與被告為性行為之照片後,持此質問並要求告訴人G女積極處理,然告訴人G女卻遲遲未提出告訴,更欺騙伊夫已有處理,顯與常情不符,告訴人G女之指述,自屬有疑,毫無可採云云,為被告辯護。經查:
1、本院勘驗「丁」資料夾內之影像檔案之拍照日期,勘驗結果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且有「丁」資料夾詳細資料之影像擷圖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12頁),而觀之前揭影像擷圖可知,前揭照片之拍照時間分別為98年10月18日晚上10時23分許、24分許各2張及晚上11時20分許4張、11時21分許2張,此有前揭影像擷圖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112頁)。又原審及本院勘驗前揭「丁」資料夾之影像檔案,勘驗結果分別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有原審102年5月30日之勘驗筆錄及本院103年8月7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70、171頁、本院卷四第109頁),足認被告確於98年10月18日晚上11時20分許、21分許,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而為性交等情無訛。另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拍攝前揭照片之地點係其雲頂大樓住處等語(102年度偵字第3559號卷第29頁),足見被告與G女係於其雲頂大樓住處房間內為前揭性交行為無訛。
2、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是否利用G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與G女為前揭性交行為?茲分述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G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只和被告去
過錢櫃KTV唱歌一次,包廂裏還有洪○○、蔡○○及渠等的老公。還有一個女生,白色短髮,好像是影劇圈的人,有點年紀了。伊在錢櫃KTV有喝酒,半小時就沒有意識,被告未經伊同意,就把伊帶到被告家,伊不知道怎麼去被告家的,伊也不記得在被告家發生何事。伊沒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伊沒有看到照片之前,根本不知道伊有去過被告家、不知道這件事情。凌晨的時候伊有點意識時,被告又把伊送到一個朋友的生日餐會,最後是由伊的朋友送伊回家等語(本院卷四第106-108頁)。又證人即G女之友人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G女有一次跟被告一起到中山北路的「夢見哈比屯」餐廳找其,其參加朋友的聚會,當時是晚上,當時其跟G女已經不是男女朋友,但還會聯絡,當天其沒有跟G女事先約好,是其在餐廳的時候G女打給其,G女說伊想過來找其,其問G女為什麼,G女說伊跟被告去錢櫃唱歌,有喝一點酒,伊說伊很暈,G女說被告把伊帶回家,其就叫被告把G女帶來給其。G女在電話中講話不清楚,伊說伊很暈,在被告家。後來被告有把G女帶到餐廳,其見到G女時,G女很暈,G女上樓時需要人攙扶,因為哈比屯在4樓,其有叫其女生朋友照顧G女,G女沒辦法站著,需要坐著休息。被告把G女帶來店裡找其的時候,被告跟其說G女把他家吐的滿地都是。其當場有問G女有沒有跟被告發生關係,G女說伊不清楚、不知道。應該是其送G女回家。其曾在網路上看過G女的照片,G女的穿著與當天去餐廳穿的一樣,是橫條紋的衣服,G女很喜歡那件衣服等語(102年度偵字第3559號卷第20-23頁)。
二者證詞互核相符,可知G女於98年10月18日晚上至錢櫃KTV飲酒後酒醉,直到被告將G女送至前揭餐廳交予潘○○照顧時,G女仍處於酒醉頭昏,說話不清,需人攙扶的狀態,且G女對於前揭酒醉期間伊曾去過何處,是否與被告性交等情均不清楚,足見G女當天在錢櫃KTV時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⑵被告坦承其未經G女之同意即拍攝前揭照片乙情(本院卷
一第255頁反面),而觀之前揭照片可知,G女係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持手機由上往下拍攝被告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之性交行為,而被告既未經G女同意拍攝前揭照片,若G女當時精神狀態良好,豈有可能未發現被告持手機拍攝?亦豈有可能發現被告持手機拍攝而不加阻止?益足徵G女當時之精神狀態確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又G女已明確證述伊沒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乙情,已如前所述,G女於清醒時既未同意與被告為性交,伊於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時,自亦無同意與被告為性交之能力,足認被告係利用G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而為性交無訛。又有關「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等檔案,原審及本院之勘驗結果分別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足見原審勘驗筆錄有關前揭照片G女係「開眼」之記載有誤,辯護人辯稱:G女係開眼為被告口交,顯見G女當時意識並無不清云云,委不足採。有關口交之照片之拍照時間經本院勘驗分別為98年10月18日晚上11時20分許、21分許,業如前述,綜合原審及本院之勘驗筆錄可知,G女原係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先手持其陰莖將其陰莖置於G女口中,足見G女並非主動幫被告口交。而G女後來雖有手持被告陰莖吸吮之情形,然G女當時係閉眼平躺於床上,由被告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G女並非主動起身為被告口交,且如前所述,彼時G女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並無自主意識,足認G女係於無自主意識狀態下,因被告將其陰莖置入伊口中,基於反射動作,而手持被告之陰莖並吸吮之,尚難以此認定G女同意與被告為前揭性交行為。
⑶雖證人洪○○、王○○、林○○(即蔡○○之夫)均於偵
查中證稱,渠等對G女無印象等語,惟證人洪○○、王○○亦證稱:太多這樣的點頭、舉杯的事,無從記憶G女有跟渠等敬酒等語,證人林○○亦證稱:坦白說其不記得有跟被告一起去過錢櫃唱歌等語,而洪○○、王○○夫婦及林○○均係公眾人物,衡情,渠等每天接觸之陌生人眾多,故渠等對初次見面且無利害關係之G女無印象,尚無悖於常情,故證人洪○○、王○○、林○○之前揭證詞尚無法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⑷被告係利用G女因酒醉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
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以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而為性交,已如前所述,G女既不知伊遭被告乘機性交,當無可能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辯護人以G女未即時報警或積極採證,故G女指訴不可採,亦屬無稽。又性侵害之被害人因無法鼓起勇氣去面對伊遭性侵害之事實,故遲未提出告訴,所在多有,尚難僅以被害人遲未提出告訴遽認告訴人之指述不可採信,故辯護人以G女遲未提出告訴,更欺騙伊夫已有處理,顯與常情不符,而認告訴人G女指述有疑云云,亦不足採。
⑸另G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伊平常自己喝酒不可能讓
自己喝成這樣,才半個小時的時間,伊就完全沒有意識,伊隔天自己也覺得很奇怪。這個事情爆發後,伊看到照片,伊就篤定自己是被被告下藥等語,然本案偵查中辯護人請求檢察官採集G女之頭髮送驗,檢察官曾徵詢G女是否同意檢察官採集其頭髮送驗,以查明G女是否曾被下藥,因G女當時已剪成短髮,且辯護人亦當庭撤回前揭證據調查之聲請,故未採集G女之頭髮送驗(102年度偵字第3559號卷第89頁),而綜觀卷內之證據,並無證據得以補強G女之前揭證詞,故尚難認被告有對G女施以藥劑之情事,且檢察官追加起訴亦認被告對G女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併此敘明。
3、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利用G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而為性交得逞。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甲15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二所示之時、地與甲15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沒有對甲15性侵害,甲15有同意與其性交云云。辯護人則以:甲15當日係自願與被告一同回家,並經其同意後,被告始與其發生性行為,甲15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其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告訴人甲15意願之情。另甲15曾於偵查時表示,被告拉伊去被告家,說要拿酒來喝云云,然當日甲15與被告業已在Spark夜店,而夜店本即是販售各種類酒品之處,衡情,並無在夜店飲酒玩樂之人,刻意返回住處取酒至夜店續飲之可能,是甲15所述,顯然違反經驗法則,應係為隱瞞伊係自願與被告回家之事實,而杜撰編造之理由。又依原審勘驗筆錄,於性行為之過程中,甲15有轉動頭部、發出呻吟聲,被告問甲15「舒服嗎,爽不爽」,甲15發出「恩」、「喔」的聲音等,顯非陷入無意識,或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狀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尚可以自己意思為動作,並在被告問伊「爽不爽」、「舒服嗎、爽不爽」時,回應被告,甲15對於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事實自完全知悉,於所有影片檔案中,甲15亦無任何強烈抗拒之情,此與一般加重強制性交案件之被害人遭行為人下藥後致昏迷之情形,或已因不明原因陷於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迥異,是甲15稱遭被告性侵云云,顯與上開影片內容未符,毫無可採。再倘如甲15確實係遭被告下藥性侵或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15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而係在檢警主動傳訊,並受誘導訊問的情形下,始指稱遭被告下藥性侵,而對被告提出告訴,顯與常情未合云云,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經原審勘驗「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A」資料夾內之「Video1」之影像檔案【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A」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下稱「A」資料夾)】,勘驗結果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有原審101年12月4日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一第107-109頁),由上可知,被告於99年7月4日上午3時8分許,未經甲15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錄影剛開始時,甲15係躺於床上不動且發出睡覺呼聲而任由被告脫衣及撫摸乳房,而被告脫掉甲15之內褲時,發現甲15正值生理期,先以黑色衣物墊於甲15臀部下方後,再以其陰莖插入甲15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甲15仍發出睡覺呼聲且持續閉眼,性交過程中甲15均躺於床上,其間除因性交刺激所生之自然生理反應,例如輕微移動手、腿、呻吟等情形外,甲15並無任何自主性動作或與被告互動之情形,且對被告之問話並無任何語言回應或身體反應,迨被告將其陰莖自甲15陰道抽離後,甲15猶仍持續閉眼不動躺於床上等情,足見甲15於前揭性交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應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辯護人辯稱,依原審勘驗筆錄,於性行為之過程中,甲15有轉動頭部、發出呻吟聲,被告問甲15「舒服嗎,爽不爽」,甲15發出「恩」、「喔」的聲音等,顯非陷入無意識,或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狀態云云,顯不可採。
(二)原審復勘驗「A」資料夾內之檔名「IMG00000-00000000-0
000.jpg」、「IMG00000-00 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等圖片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四編號2、3 所示,有原審102年5月14日及102年6月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49-50頁、第201頁),由上可知,被告於99年7月4日凌晨3時39分許起至41分許止,以手撫摸甲15之胸部,並以其陰莖置入甲15口中而為性交,於此同時,被告以不詳之照相設備,以照相之方式竊錄前揭性交之非公開活動照片5張,而被告將其陰莖置於甲15口中,甲15均閉眼平躺於床上等情,足見甲15於前揭性交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應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
(三)本件之爭點乃被告是否有利用甲1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對甲15乘機性交?茲分述如下:
1、證人即告訴人甲15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與被告是普通朋友,在99年7月間有去過被告位於信義路的家中,伊和被告當天是在聚會的場合遇到,被告客氣主動打招呼並請伊喝酒,之後被告很熱情跟伊聊天打招呼,且說其家在旁邊,要伊跟其回家拿很好的酒與朋友一起分享,伊就問被告為何不在這邊喝就好了,被告就拉著伊的手說:「走啦!」,伊想說反正就在旁邊,沒有想很多就去了,沒想到到被告家樓下才知道還要坐電梯走很久,伊就跟被告有點爭執而不願意上樓,被告說都已經到了伊為何不上來,所以伊就跟著上去,之後,被告就到廚房拿了兩杯裝有冰塊的酒,裡面的酒只有一點點,但是冰塊很多,被告說乾完這杯,就拿酒回去原來聚會的場合找其他朋友,因為裡面的酒只有一點點,所以伊想說乾了就可以回去了,沒想到伊喝完之後,醒來有意識的時候,就是隔天中午11、12點。伊到被告家之前,在聚會場合只喝了1、2杯的香檳,神智狀況是清醒的。伊回想隔天發生的事情就停留在跟被告乾杯那次,其他完全沒有記憶了,伊之前沒有因為喝酒發生這種記憶完全喪失的狀態。因為伊醒來的時候衣服是完整且躺在客房,伊覺得很內疚,對被告很抱歉,心理上對被告很不好意思,就跟被告說不好意思,伊從沒有發生這種狀況,當時覺得被告很客氣,沒有對伊做不好的事。伊問被告昨天發生什麼事情,被告回應說伊昨天喝的太醉了,怎麼都叫不醒,所以就讓伊睡在家裡客房,伊還對被告說真的不好意思,當天伊的生理期來,被告還好意提供伊衛生棉,之後還與被告吃完飯才回家,伊認為可能是自己酒量不好,心理非常自責,但事發之後看到影片,伊對被告對伊所做出的這種事情完全不知道,對於勘驗筆錄所載,當時發生的情形完全沒有意識,完全不知道當時的情況,是看到影片之後才知道。伊當天或是事前沒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伊的記憶是留在喝完那杯酒之前,被告對伊做了什麼都不知道等語綦詳(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61頁至第63頁)。由上可知,甲15於99年7月4日晚上在被告雲頂大樓住處因不勝酒力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前,並未同意與被告發生如附表四所示之性交行為,其後甲15之精神狀態既因不勝酒力而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甲15自無同意之能力,參以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勘驗結果:甲15閉眼側躺,且發出睡覺呼聲,被告用雙手慢慢地幫被害人脫牛仔褲等情,可知被告於甲15失去意識時,慢慢地幫甲15脫衣,深怕甲15醒來,若甲15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何須如此?又若甲15果真事前同意與被告性交,甲15當會告知被告伊正值生理期,以確認被告是否介意,避免被告於性行為過程中始得知伊正值生理期而掃興,然由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勘驗內容可知,被告係將甲15之衣物脫掉後,始發現甲15正值生理期乙情,益足徵甲15並未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綜上,足認被告顯係利用甲15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15為前揭性交行為。況如甲15果真於事前同意與被告性交,衡情,2人應屬情同意合,均欲同享魚水之歡,被告在甲15已發出睡覺呼聲之情形下,大可將甲15叫醒,或是等甲15睡醒後再發生性行為,豈有逕自對甲15為性交,唱獨角戲之理?故被告辯稱其與甲15係合意性交云云,委不足採。
2、另辯護人主張甲15與被告當時既在Spark夜店,而夜店本是販售各種類酒品之處,衡情,並無在夜店飲酒玩樂之人,刻意返回住處取酒至夜店續飲之可能,是甲15所述,顯然違反經驗法則,應係為隱瞞其係自願與被告回家之事實,而杜撰編造之理由云云。惟證人甲15於原審證稱:被告說其家在旁邊,要伊跟其回家拿很好的酒與朋友一起分享,伊就問被告為何不在這邊喝就好了,被告就拉著伊的手說:「走啦!」,伊想說反正就在旁邊,沒有想很多就去了等語,足見被告係以要返回其雲頂大樓住處拿好酒來與友同樂為由,邀請甲15一同返回其住處,而夜店雖係飲酒作樂之場所,有販賣酒類飲品,然衡諸常情,夜店不可能販賣所有品牌、年份之各項酒類,故仍有客人會自行攜帶其喜好之酒至夜店與友人同飲,再由夜店收取開瓶費,且被告經濟優渥,甲15證稱:被告對伊說要拿好酒來夜店與友人分享乙情,亦符合被告之經濟狀況,故證人甲15前揭證詞尚與常情不悖,自難遽此認定證人甲15之證詞不實,辯護人前揭主張,自無足採。
3、辯護人復辯稱:倘如甲15確實係遭被告下藥性侵或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15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而係在檢警主動傳訊,並受誘導訊問的情形下,始指稱遭被告下藥性侵,而對被告提出告訴,顯與常情未合云云。然如前所述,被告既係利用甲1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15性交,甲15自不知伊遭被告乘機性交,且甲15於醒覺時又見自己身上衣著完整,當無可能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辯護人前揭抗辯,亦不足採。
4、原審函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說明:…二、若本院提供被告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錄影、錄音影片檔案,貴所可否由影片內容鑑定,判斷影片中與被告性交之女子是否遭下藥而昏迷或已達酒醉之狀態」等情(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七第237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以102年1月11日(102)醫秘字第0091號函覆:「…二、本院鑑定單位表示,單由錄影、錄音影片檔案內容無法判定來函說明二所列狀態,尚祈諒照。」等語(原審前揭卷第237-1頁),故尚無法僅憑前揭影片、照片判別甲15係因遭下藥而昏迷,且遍查卷內證據,並無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有對甲15施以藥劑之情事,無法認定甲15之精神狀況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係被告對之施以藥劑所造成,自難令被告負施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之罪責,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示之乘機性交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甲3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三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3之證述相符(101年度偵字第20288號卷第1-3頁、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二第54-57頁),復有如事實欄三所示之竊錄甲3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甲3赤裸露出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2張、被告將其陰莖置於甲3嘴巴前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1張,及被告與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E」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下稱「E」資料夾)】,及如附表五所示原審勘驗前開照片、影片之勘驗筆錄(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一第169至171頁、前揭卷四第89頁、第172頁反面至173頁、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卷第27頁反面、第28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甲3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三所示之時、地與甲3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之前跟甲3不只發生過一次性行為,其當天遇到甲3,其就提議一起回家,甲3說好,那就回家,回家後聊天喝點酒,就發生性行為。其根本沒有使用不明藥劑給甲3喝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被告與甲3當日係先在夜店飲酒後,甲3自願與被告一同返回被告住處,又至被告臥房內,在雙方合意之下,被告始與甲3發生性行為,被告並未對甲3下藥使甲3陷於昏迷、無意識之狀態,亦未乘甲3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違反甲3之意願為性交行為。況就告訴人甲3稱係遭被告下藥性侵云云,綜觀全卷證據,並未有任何客觀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有下藥之事實,是甲3稱遭被告下藥之情形,僅為其自行杜撰、臆測之詞,自無可採。再者,倘如甲3確實係遭被告下藥性侵或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3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而係在檢警主動傳訊,並為誘導訊問的情形,始指稱遭被告下藥性侵,而對被告提出告訴,顯與常情未合云云。經查:
1、經原審勘驗「E」資料夾內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Video1」等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有原審101年12月20日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一第167-168頁)。原審復勘驗「E」資料夾內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等圖片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72頁反面至173頁、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卷第27頁反面、第28頁)。由上勘驗筆錄可知,被告自99年7月31日凌晨3時17分許起,未經甲3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3之身體隱私部位,於錄影剛開始時,甲3閉眼頭右側躺在枕頭上,身體不動,身體覆蓋棉被,被告開始操作機器,被告復調整鏡頭,將鏡頭朝向甲3臉部作特寫畫面拉近拍攝,被告調整好鏡頭,全身赤裸走向床邊,被告上床,甲3仍閉眼躺在床上,並發出睡覺呼聲,被告另以手機拍攝甲3祼體,再以其陰莖插入甲3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其間被告復持手機拍攝其與甲3性交之過程,而性交過程中甲3均躺於床上,並持續發出睡覺呼聲,除被告碰甲3身體導致甲3身體移動外,甲3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等情,被告與甲3性交之過程中,甲3自始至終均閉眼躺於床上,不僅發出睡覺之呼聲,且無任何自主之身體反應或動作,足見甲3於前揭性交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應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
2、本件之爭點乃被告是否有利用甲3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對甲3乘機性交?茲分述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跟被告認識10年了
,就是喝酒時碰到,不會約去吃飯,且沒有交往過或喜歡過。伊去過被告家只有1次,記得大約是兩年前在夜店,忘記是in house或是Room18其中1家夜店碰到被告,大家有一起喝酒,那次伊喝多了而跟被告一起上計程車到被告家,伊不記得為什麼會去被告家,上計程車以後就不太清楚。伊當然不願意去被告家過夜。伊不記得怎麼進去被告家,只記得稍微醒來的時候,覺得有燈光,是在房間裡面,不過那不是伊的房間。記得被告有拿水或飲料給伊喝,喝完就模模糊糊,彷彿覺得伊和被告有做了那件事,但是又好像沒有,醒來的時候,被告是醒著的。伊意識清楚的時候,當然不願意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伊不可能醉到這個樣子,絕對不可能,就算喝醉,發生性行為時伊還是會有意識、有反應,不可能毫無反應,而且1個正常的男生,怎麼會在女子完全沒有意識時跟伊發生性行為,女子一定是不願意的。這不是喝醉,伊覺得一定是被下藥,喝醉不是這樣的,喝醉會吐、被人家碰會有反應,伊不可能完全沒有知覺,伊不覺得這是喝醉的樣子。離開被告家之前,有想過可能有跟被告發生關係,伊很不舒服,所以沒特別跟被告講什麼,被告家很大,伊東南西北搞不清楚,最後是被告帶伊下樓坐計程車回家。之後,伊沒有去質問被告當晚發生什麼事,從被告那邊離開,伊超後悔且不想再提這件事情,也覺得很難過,伊中間都蠻清醒的,怎麼一下子就完全沒意識,只有在覺得燈是亮的的時候清醒,被告拿水或飲料給伊喝之後,就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了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二第54頁至第57頁、101年度偵字第20288號卷第1頁反面至第3頁),由上可知,甲3於99年7月31日凌晨在被告雲頂大樓住處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前,並未同意與被告發生前揭性交行為,其後甲3之精神狀態既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甲3自無同意之能力,參以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勘驗結果:被告在甲3面前大方的調整鏡頭,並手持手機拍攝甲3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與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然甲3自始至終均閉眼躺於床上,不僅發出睡覺之呼聲,且無任何自主之身體反應或動作,足認被告顯係利用甲3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3為前揭性交行為。又被告坦承其未經甲3之同意即拍攝前揭照片、影片乙情,而觀之前揭照片、影片可知,甲3均係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持手機由上往下拍攝被告將其陰莖插入甲3陰道中之性交行為,而被告既未得甲3之同意而拍攝前揭照片、影片,若甲3當時精神狀態良好,豈有可能未發現被告持手機拍攝?亦豈有可能發現被告持手機拍攝而不加阻止?益足徵被告利用甲3當時之精神狀態確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與甲3為性交無訛。
⑵又被告辯稱:其與甲3係合意發生性行為云云,然被告於10
1年12月20日原審勘驗程序中供稱:其與甲3是一起回家,甲3自己走進去,渠等繼續喝酒,甲3洗澡後躺在床上睡著,之後其才去洗澡等語,復於同日改稱:其記得是甲3在洗澡時其就進去浴室,其跟甲3說「你洗完後,換我洗」,之後甲3出來後,其洗好進去房間,就看到甲3全身赤祼,其才會對甲3為性行為,且在浴室時,渠等就有身體碰觸類似前戲的動作等語,依被告之前揭供述,被告究係於甲3洗澡後躺在床上睡著,其才去洗澡,或係甲3洗澡時,其即進入浴室,與甲3有類似前戲的動作,俟其洗完澡進去房間,甲3已全身赤祼,前後供述不一,若係被告之親身經歷,被告豈會有前揭供述互相矛盾之情形,佐以證人甲3亦已證稱伊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情明確,再參以上開性交影片內容,被告與甲3之性交過程中,甲3均持續閉眼、昏睡且無任何身體動作或反應,至性交結束,告訴人甲3亦閉眼躺於床上而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此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卷一第169頁反面至第171頁),足見被告前揭辯解應係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況依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於被告對甲3為性交行為時,被告有忽然轉頭對攝影鏡頭喊:「○○○(告訴人甲3之名)」之舉動,若被告所辯其與甲3有多次性交行為乙情為真,則前揭性交行為有何特殊之處,為何被告會對鏡頭大喊甲3之名?顯見此係被告對甲3乘機性交得逞後,興奮之情緒反應。又苟甲3事先同意與被告為性行為,衡情,2人應屬情同意合,均欲同享魚水之歡,被告在甲3已發出睡覺呼聲之情形下,大可將甲3叫醒,或是等甲3睡醒後再發生性行為,豈有逕自對甲3為性交,唱獨角戲之理?益足徵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3、證人甲3於偵查中證稱:伊覺得一定是被下藥,喝醉不是這樣的,喝醉會吐、被人家碰會有反應,伊不可能完全沒有知覺,伊不覺得這是喝醉的樣子等語,然原審函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說明:…二、若本院提供被告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錄影、錄音影片檔案,貴所可否由影片內容鑑定,判斷影片中與被告性交之女子是否遭下藥而昏迷或已達酒醉之狀態」等情(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七第237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以102年1月11日(102)醫秘字第0091號函覆:「…二、本院鑑定單位表示,單由錄影、錄音影片檔案內容無法判定來函說明二所列狀態,尚祈諒照。」等語(原審前揭卷第237-1頁),故尚無法僅憑前揭影片、照片判別甲3係因遭下藥而昏迷。而本院遍查卷內證據,並無證據得補強甲3之前揭證詞,尚無法認定甲3之精神狀況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係被告對之施以藥劑所造成,自難令被告負施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之罪責,併此敘明。
4、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利用甲3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將其陰莖插入甲3之陰道而為性交得逞。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甲13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四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4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13之證述相符(101年度偵字第18301號卷第3頁),復有如事實四所示之竊錄甲13赤裸露出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13性交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甲」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六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甲5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五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4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5之證述相符(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二第106、107頁),復有如事實欄五所示之竊錄甲5赤裸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R」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下稱「R」資料夾)】,及如附表七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甲5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五所示之時、地與甲5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當天其與甲5喝完酒,2人回其住處合意發生性交行為,其不會脫甲5的衣服,其問甲5,還是甲5自己拉開拉鍊的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甲5與被告為性行為過程中,除多有自主性之肢體動作,如轉身、移動手腳、抬高臀部,甚至配合被告脫去伊衣服,顯見甲5知悉正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否則怎會向被告說「Oh,my God」等語,及配合脫衣服之情,甲5於過程中有知覺,意識清晰,而非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且在性行為過程中,甲5亦無激烈掙扎、抵擋、推、抗拒或向被告表示不願意之動作或身體反應,反係與被告互動良好,雙方相當享受性交過程,被告並未違反甲5之意願而與甲5發生性行為,自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況被告與甲5為前揭性交行為後,雙方仍在臉書(Facebook,下稱臉書)上對話,甲5告知被告伊懷孕,且請被告趕緊加快腳步等情,有2人對話紀錄在卷可佐,可知被告與甲5為前揭性交行為後,彼此關係友好,若前揭性交行為係被告違反甲5之意願所為,衡情,甲5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來往,言談間還關心被告之可能云云。本件之爭點乃1、甲5有無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2、被告是否利用甲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對甲5乘機性交?經查:
1、甲5有無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⑴證人即告訴人甲5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於95年、96
年有交往,時間不到1個月,99年時有去過被告雲頂大樓家裡1次。當時是被告約伊在1家「天天婦羅」日本料理店吃飯,伊喝醉了,伊的酒量大概啤酒3口就會醉了,被告一直叫伊乾杯,只記得伊有上計程車去被告家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二第105頁至第107頁),而被告亦供稱:其和甲5有交往過,時間忘記了,應該就是甲5在偵查中所說的時間,因甲5抓到其偷吃,所以分手。分手後,有一天在夜店遇到甲5,其問甲5要不要那天一起吃飯,甲5說好,後來其就約甲5一起去「天天婦羅」日本料理,其問甲5吃完飯要做什麼,甲5說都可以,其就約甲5到其家,甲5說好,當天其和甲5是坐計程車回家,甲5到其家之後,2人先聊天小酌一下,甲5說伊想要先去躺一下,後來渠等就開始發生性行為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87頁反面至89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和甲5喝完酒,回其住處合意發生性交行為等語(本院卷一第253頁反面)。由上互核可知,被告與甲5於95年或96年間曾係男女朋友,2人交往一個月分手,於99年間始偶遇,被告乃約甲5於99年11月7日至「天天婦羅」餐廳用餐,席間2人飲酒,用餐完畢被告帶甲5返回其雲頂大樓住處。
⑵被告於原審102年1月24日勘驗程序中先供稱:甲5是同意的
,當天我們有喝酒,我們是講好才會有性行為,我們在喝酒之前就已經講好了云云,隨之改稱:我們是喝酒當下講好了云云,被告對究竟其與甲5係在喝酒之前或喝酒當下講好要發生性行為乙節前後供述不一,若係被告之親身經歷,被告豈會有前後供述不一致之情形。況證人甲5於偵查中復證稱:如事實欄五所示影片中女生是伊,如果伊是清醒的,伊會拒絕,如果那天沒有喝醉,伊也不會跟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是乘伊酒醉的情況而跟伊發生性行為,影片中伊抵抗的很激烈。發生性行為之後,伊沒有留在被告家裡過夜,酒醒了伊就走了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二第105頁至第107頁),甲5明確指述伊並未同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被告係乘伊酒醉時對伊性交等情,且依被告前揭所述,因甲5發現其劈腿,故2人分手,衡情,被告劈腿必會對甲5造成心理傷害,在此種情形下,甲5豈會在分手後
3、4年偶遇被告即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故甲5之前揭指述較被告之辯解符合常情,而可採信,甲5並無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足堪認定。
2、被告是否有利用甲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對甲5乘機性交?⑴甲5於偵查中明確指述被告乘伊酒醉而為性交乙情,已如前
所述,又經原審勘驗「R」資料夾內檔名「Video11」之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七所示,有原審102年1月24日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由上勘驗結果可知,從錄影開始至結束,於鏡頭有拍攝到甲5眼睛時,甲5均閉眼。於錄影剛開始時,甲5身著深色服裝,背對鏡頭,側躺臥於床上,被告身著上衣短褲,開始脫甲5的外套,並搬動甲5的右手,將甲5的右手自外套抽出(此時甲5左手仍穿著外套),被告復用雙手開始脫甲5的絲襪、內褲,拉甲5之裙子向上,並將甲5翻身成仰躺姿勢等情,足見甲5於被告為伊脫外套、絲襪、內褲時,均無配合脫衣之動作,若甲5事前同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且意識清楚,衡情,甲5當會主動脫衣或配合被告脫衣,豈有讓被告獨自脫伊衣物,且僅將伊右手自外套抽出,左手及身體仍穿著外套之理?況甲5於前揭性交之過程中有拍攝到伊眼睛時,甲5均係閉眼,若甲5當時意識清楚,合意與被告性交,豈有可能僅被拍攝到伊閉眼之情形?又被告甚至將甲5身體翻身成仰躺姿勢,若甲5當時意識清楚,被告何須幫甲5翻身,其大可請甲5自己翻身即可。又依如附表七所示之勘驗結果,被告以其陰莖插入甲5之陰道為性交行為時,甲5有以雙手推向被告之腹部,並抬高自己的臀部之情形,足見甲5因被告突然對伊性交,甲5之性器官遭受刺激,產生不適而自然做出之反應舉動,若甲5事前同意與被告性交,且當時意識清楚,伊當可預見被告將以其陰莖插入伊之陰道,豈會有前揭之舉動?另如附表七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於性交過程中,問甲5:「舒服嗎?」、「怎麼了?怎麼了?」,甲5均無言語及肢體回應,甲5甚至在性交過程中,數次以手拍打被告,凡此種種,均足徵甲5當時之精神狀態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
⑵辯護人雖辯稱:甲5在性交過程中對被告說:「Oh,my God
」等語,且甲5主動拉拉鍊,且有配合脫衣之動作,故甲5當時係意識清楚之情況,和被告係合意性交云云,然依附表七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持續以其陰莖插入甲5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5乃以伊右手拍打被告之左大腿,被告抬頭觀看甲5,甲5說不清楚的語言,用左手拍打被告的右手,被告持續觀看甲5,甲5始向被告說「Oh,my God」後,閉眼、左右轉動及抬高頭部與左肩膀等情,足見甲5當時以手拍打被告,並說不清楚的語言,不自覺地阻止被告對伊性交,然被告仍置之不理,持續對甲5性交,故甲5始說:「Oh,my God」,以表達不滿的情緒。又甲5既在說:「Oh,my God」之前對被告有說不清楚之語言,益足徵甲5當時意識不清,連把話說清楚都有困難,故尚難以甲5曾說:「Oh,myGod」等語,即認甲5當時係處於意識清楚之狀態。又如附表七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對甲5性交一陣子之後,暫停動作,低頭親吻甲5,向甲5說「脫掉」並開始脫甲5衣服,甲5並無言語回應,被告用雙手在甲5的左側腰際摸索後,向甲5說「怎麼脫」,甲5並無言語回應,但有以左手拉開左側腰際衣服的拉鍊,甲5拉開拉鍊後,此時甲5頭往後倒仰,眼睛閉眼等情,若當時甲5意識清楚,伊聽到被告叫伊將衣服脫掉,豈會無言語、肢體回應,又被告問甲5「怎麼脫」時,甲5豈會無言語反應,而僅拉開拉鍊,未主動將身上所著之衣物脫掉,足認甲5當時係處於意識不清之狀態,突然聽到被告說「脫掉」、「怎麼脫」等語,下意識的聽從指令而以手拉開拉鍊,故尚難以此遽認甲5當時係處於清醒的狀態。且刑法乘機性交罪係保護個人性自主決定自由權,故行為人乘被害人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即被害人處於無能力決定是否與行為人為性交行為之情況下),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人一著手於乘機性交之行為,即已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自由權,即應視行為結果既遂與否,分別論以乘機性交既遂或未遂之罪責,故無論甲5在拉拉鍊時是否已稍有意識,仍無礙於被告之前已對甲5乘機性交既遂犯行之成立。故辯護人前揭辯解,實不足採。
⑶辯護人復提出被告與甲5為前揭性交行為後,雙方在臉書上
對話紀錄,以此說明若前揭性交行為係被告違反甲5之意願所為,衡情,甲5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來往,言談間還關心被告之可能云云。惟被告既係利用甲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對甲5性交,甲5自不知伊遭被告乘機性交,當無可能對被告避之唯恐不及,故甲5如常的與被告往來,尚與常情不悖。職是,前揭被告與甲5在臉書上對話紀錄,尚不能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3、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利用甲5因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將其陰莖插入甲5之陰道而為性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六、甲7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六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4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7之證述相符(本院卷三第52至55頁),復有如事實欄六所示之竊錄甲7赤裸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7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S」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下稱「S」資料夾)】,及如附表八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甲7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六所示之時、地與甲7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跟甲5那天在星聚點KTV講好要發生性行為,所以才會回其家躺在其床上,甲7並沒有泥醉,當其手機響的時候,甲7人是清醒的,並轉向其接手機的方向,但其掛掉電話後,甲7就又閉上眼睛,其也是看影片才知道,影片後來的情形就是甲7在跟其盧、撒嬌,跟其說伊有男朋友,不應該這樣,並非如同起訴書所載是生氣的口語。事後其和甲7也不止一次發生性行為,那天甲7生理期,甲7也笑其活該,其跟甲7說其不在意,在這個之前其也就跟甲7說過其不在乎生理期,其對甲7沒有乘機性交的行為云云。辯護人則以:當日被告與甲7係先在KTV聚會時,達成合意發生性行為後,被告與甲7一同返回被告住處,並在被告房內為性行為,甲7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伊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甲7意願之情。又依扣案檔案影片勘驗筆錄可知甲7與被告為性行為過程中,除多有自主性之肢體動作,如抬高雙腿、伸手環抱被告,更持續與被告對話、嘻笑,以伊言語對話存有邏輯而非胡言亂語,話語清晰可辨,如伊對於被告向伊詢問舒不舒服、喜不喜歡時,均可明確回答被告,且明知與被告正為性交行為,而問被告是否有戴套,甚至向被告說「我那個來,你怎麼敢放進來」,更笑被告活該等情形,足見甲7於過程中有知覺,意識清晰,對外界事物仍有反應,是甲7斷非陷入昏迷、意識不清或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且在性行為過程中,甲7亦無激烈掙扎、抵擋、推、抗拒或向被告表示不願意之動作或身體反應,反係與被告互動良好,不時撒嬌、嘻笑,被告並未違反甲7之意願而與伊發生性行為,自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再者,倘如甲7確實係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7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係與被告繼續來往,更多有主動聯繫被告情形,且觀被告與甲7之臉書對話紀錄內容,可知甲7與被告於99年11月27日發生性行為後,其等聊天之內容與一般朋友間無別,內容多為生活近況、閒聊,且過程中被告與甲7之用字、用詞、口氣上亦屬輕鬆,雙方亦不時以「嘻嘻」、「呵呵」、「哈哈」,及標點符號表情表達當下愉悅情緒,另外甲7更於被告相約吃飯、去夜店時,均表示贊同,亦顯甲7樂於與被告外出之情,其等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若被告確實係違反甲7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甲7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甚至與被告相約用餐、至夜店之可能?是甲7指稱遭被告性侵云云,自屬有疑,毫無可採云云,為被告辯護。本件之爭點為1、甲7有無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2、被告是否利用甲7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7乘機性交?經查:
1、甲7有無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⑴證人即告訴人甲7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和被告至星聚
點KTV唱歌,後來至被告家,然後聊天,被告就給伊喝酒加水,一點,然後伊喝完就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伊好像睡著了,再睜開眼睛就是躺在床上,伊不太清楚那天有無和被告發生性行為,但是伊有問被告,被告說沒有。伊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伊醒來的時候,也沒有和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本院卷四第52至54頁),證人甲7明確指述伊未同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
⑵又經原審勘驗「S」資料夾內檔名「Video12」之檔案,勘
驗結果如附表八所示,有原審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由上勘驗結果可知,於錄影剛開始時,甲7身著深色露背洋裝,背對鏡頭,側躺於床上。被告低頭拉扯覆蓋甲7腹部的洋裝,甲7發出「ㄣ」的聲音,並抬起左腿,被告觀看甲7一眼後,用雙手拉扯覆蓋甲7臀部的洋裝,以右手指伸向甲7臀部下方,左手撫弄自己的陰莖,並不時地轉頭看甲7。被告用手撫弄甲7的乳房後,將甲7的洋裝向上拉覆蓋於甲7右手上,觀看甲7一眼後,低頭朝向甲7下體方向,再挺起上半身,用雙手脫甲7的內褲,觀看甲7一眼後,被告下床打開衣櫃拿出一件黑色短袖上衣後,回到在床鋪,用雙手將甲7黏貼衛生棉的內褲完全脫去,丟在地下,並拉扯甲7的胸罩,用右手撫弄甲7的左乳房,甲7閉眼仰躺於床上,開始脫甲7的胸罩,甲7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被告將甲7的胸罩完全脫去,置於床上,甲7雙乳裸露,被告用雙手將甲7的洋裝向下拉扯,雙手搓弄甲7的雙乳與乳頭,甲7仍閉眼仰躺於床上。被告以右手持陰莖,將陰莖往下壓,插入甲7的下體,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前傾,甲7發出「ㄨ」的聲音,雙腿數次往上抬後放下,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閉眼、仰躺,抬高雙腿置於被告腋下處,滑落於被告左大腿上,再抬高置於被告腋下處,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數次發出「ㄣ」的聲音,至此(即錄影時間04:04前),於鏡頭拍攝甲7眼睛時,甲7均閉眼等情,足見甲7於被告幫伊脫內褲、胸罩、拉甲7之洋裝時,均無配合脫衣之動作,若甲7事前同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且意識清楚,衡情,甲7當會主動脫衣或配合被告脫衣,豈有讓被告獨自脫伊衣物之理?且被告低頭拉扯覆蓋甲7腹部的洋裝,甲7發出「ㄣ」的聲音,並抬起左腿,被告觀看甲7一眼後,始用雙手拉扯覆蓋甲7臀部的洋裝,顯見被告深怕甲7清醒,若甲7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何須如此?又若甲7果真事前同意與被告性交,甲7當會告知被告伊正值生理期,以確認被告是否介意,避免被告於性行為過程中始得知伊正值生理期而掃興,然由如附表八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係於脫掉甲7之內褲時,發現甲7之內褲黏著衛生棉,始知甲7正值生理期,然後其才拿黑色衣物墊於甲7臀部下方,此亦可從被告對甲7說:「而且你那個來了,對不對?」,甲7回稱:「我那個來,你怎麼敢放進來」等語得到佐證,益足徵甲7並未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況依附表八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與甲7性交結束後,於影片時間
07:53時,甲7質問被告「你不可以這樣,喝醉的時候強暴我」,被告向甲7說「你強暴我好不好,你怎麼這樣子,你這麼不負責任」;於影片時間09:49時,甲7質問被告說「你不可以這樣」,被告向甲7說「好,我知道,明天明天跟妳講好不好」,甲7向被告說「我不想等了」,被告向甲7說「妳剛剛強暴我」;於影片時間15:41時,甲7向被告說「我又不是那一種會跟人家亂來的人」,被告向甲7說「對不起」等情,若甲7果真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於甲7質問時,其只需向甲7解釋其與甲7何時已講好要返回其雲頂大樓住處發生性交行為即可,其何須對甲7說「你強暴我好不好,你怎麼這樣子,你這麼不負責任」、「妳剛剛強暴我」、「對不起」等語,由上可知,被告辯稱其和甲7係合意性交云云,顯不足採。
2、被告是否利用甲7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7乘機性交?⑴由附表八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用雙手將甲7黏貼衛生棉的
內褲完全脫去,並拉扯甲7的胸罩,用右手撫弄甲7的左乳房,甲7閉眼仰躺於床上,開始脫甲7的胸罩,甲7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被告將甲7的胸罩完全脫去,置於床上,甲7雙乳裸露,被告用雙手將甲7的洋裝向下拉扯,雙手搓弄甲7的雙乳與乳頭,甲7仍閉眼仰躺於床上。被告以右手持陰莖,將陰莖往下壓,插入甲7的下體,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前傾,甲7發出「ㄨ」的聲音,雙腿數次往上抬後放下,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閉眼、仰躺,抬高雙腿置於被告腋下處,滑落於被告左大腿上,再抬高置於被告腋下處,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數次發出「ㄣ」的聲音,至此,於鏡頭拍攝甲7眼睛時,甲7均閉眼等情,而女性之乳房乃身體隱私部位,乳頭則為身體之敏感部位,衡情,女性若意識清楚,且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當該他人撫弄該女性之乳房及乳頭,該女性應會與該他人有所互動,並有生理反應;女性若意識清楚,惟不願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當該他人撫弄該女性之乳房及乳頭,該女性必會有所反抗。然被告以雙手撫弄甲7之乳房及乳頭,甲7竟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足見甲7當時精神狀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又被告以其陰莖插入甲7之陰道而性交得逞,性交過程中甲7均躺於床上,其間除因性交刺激所生之自然生理反應,例如輕微移動腿、呻吟等情形外,甲7並無任何自主性動作或與被告互動之情形,益足認甲7於前揭性交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應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辯護人辯稱,依原審勘驗筆錄,於性行為之過程中,甲7有發出聲音、移動腿等,顯非陷入無意識,或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狀態云云,顯不可採。又證人甲7業已明確證稱,伊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伊亦不清楚有無與被告性交,但伊問被告,被告說沒有等語,綜上足認被告係利用甲7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7為性交行為。
⑵被告辯稱:其與甲7性交過程中,甲7有睜開眼,甲7並非無意
識云云,而依附表八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對甲7性交時,於錄影時間04:04之時點,甲7因手機聲響起而睜開眼睛,被告暫停動作,關閉手機聲後,甲7閉上眼睛等情,然被告對甲7性交時,手機聲雖喚醒甲7,甲7亦睜開眼,惟此時甲7之意識尚處於模糊狀態,蓋細繹其後被告與甲7之對話可知,甲7竟詢問被告說「你是誰」,被告回答「Justin」,若甲7當時意識清楚,豈會連和誰性交都不知?又甲7復詢問被告「你有沒有戴套」,被告回答「有」,甲7再問「你有戴套嗎?」,被告說「有啊」等語,若甲7當時意識清楚,豈會無法分辨被告是否有戴保險套?豈會於被告回答「有」,還繼續再問一次?足徵當時甲7之意識尚處於模糊狀態。此亦可從被告與甲7性交完成後,甲7意識逐漸恢復而質問被告:「你不可以這樣,喝醉的時候強暴我」,被告答以:「你強暴我好不好,你怎麼這樣子,你這麼不負責任」,甲7稱:「我是真的喝醉了」,被告稱:「那你又說好?」,甲7稱:「我沒有,我沒有說好」、「我那個來」,被告稱:「我知道,對不起」,甲7稱:「你不可以這樣」,被告回以:「你剛剛強暴我」,甲7復稱:「我不相信,你給我喝什麼?」、「為什麼我會這樣」、「不可能」、「我不可能喝兩個很多水的酒,會變成這樣」、「我不是那一種人」等語,被告稱:「你在這邊喝兩杯水,就說你要睡覺了,我們就抱在一起」,甲7復稱:「你這樣子我很難過」、「我又不是那一種會跟人家亂來的人」,被告答以:「對不起」,甲7稱:「你這樣子我會很痛苦」、「你很賤」、「我可以揍你嗎?」「我沒有和你抱在一起」、「我起來了,你插到我裡面」、「我有男朋友」、「我不是會跟別的男生發生關係的人」等語,情緒甚為激動與沮喪,並與被告發生爭吵,直至錄影結束,甲7仍在質問被告等情得到佐證。由上可知,雖然被告與甲7性交過程中,甲7曾說:「好舒服,壞壞」、「你鬧我」、「喜歡」等語,然此應係甲7意識不清時,因性交行為產生之生理反應而被動回應被告詢問之回答,尚難以此認甲7當時已意識清楚。況如前所述,於錄影時間04:04前,甲7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被告利用之,以其陰莖插入甲7之陰道內,對甲7為性交得逞,被告一著手於乘機性交之行為,即已侵害甲7之性自主決定自由權,即應視既遂與否,論以乘機性交既遂或未遂之罪責,故無論甲7在錄影時間04:04之後是否已稍有意識,仍無礙於被告之前已對甲7乘機性交既遂犯行之成立。故辯護人前揭辯解,實不足採。
⑶辯護人復提出被告與甲7之臉書對話紀錄,佐證於前揭性交
行為後,被告與甲7尚有往來,故被告不可能係違反甲7之意願,而對其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云云。惟被告既係利用甲7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對甲7性交,甲7自不知伊遭被告乘機性交,當無可能對被告避之唯恐不及,故甲7如常的與被告往來,尚與常情不悖。職是,前揭被告與甲7在臉書上對話紀錄,尚不能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又甲7縱對自己可能被性侵害乙情有所懷疑,然此涉及自己之名節及他人是否犯罪,事關重大,衡諸常情,若無確切證據在手,一般人不太可能會報警處理,故甲7未即時報警處理及與被告決裂,亦與常情無違,自難以此認定甲7之指訴不可採信。
3、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利用甲7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將其陰莖插入甲7之陰道而為性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七、甲8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七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4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8之證述相符(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56頁反面至61頁反面),復有如事實欄七所示之竊錄被告對甲8為親吻、撫摸甲8乳房等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及被告對甲8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8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F」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九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甲8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七所示之時、地與甲8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與甲8在夜店喝完酒,2人就一起回家,係合意性交,絕對沒有強制性交。其實甲8在偵查中也說明伊是同意跟其發生性行為,但是檢察官卻以誘導的方式對甲8洗腦,而做出不符合事實的證述,有原審勘驗筆錄可參,其實甲8是知道跟其發生性行為,結果卻變成其對甲8強制性交云云。辯護人辯稱:本案甲8偵訊之初,即曾數次表明,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皆是自願的,其自始知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然檢察官卻以誘導訊問方式,影響甲8陳述之自由性,而取得與事實不符之不利被告陳述,顯見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強以其主觀私臆之認知,影響甲8之判斷,對於甲8形成不正記憶植入及下意識移情,是檢察官以不正訊問方式所取得不利被告之陳述存有明顯瑕疵,應不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又當日被告與甲8用餐後,先至夜店飲酒時,經被告詢問甲8是否要到被告住處,而甲8同意並達成性交之合意後,被告與甲8一同至被告住處,復進入被告房間躺臥在被告床上,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甲8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伊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甲8意願之情。再依扣案檔案影片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與甲8間,無論係在性交行為前或後,二人間互動良好,甲8有撫摸被告臉部、雙手環抱被告頸部,與被告親吻或與被告對話,甲8之意識清楚,可為上開自主行為,又可與被告對話,伊性自主決定權自無受被告壓制之情形,且明知正與被告為性行為,否則怎會向被告說「我不想」等語,況被告於影片中數次確認甲8之意願,並在甲8向被告表示不願意時,被告即停止動作,且在過程中,甲8亦無激烈掙扎、抵擋、推、抗拒之動作,是甲8稱遭被告性侵云云,顯與上開影片內容未符,自無可採。再者,甲8既知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如伊係遭被告以強制力壓制而為性交行為,或係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8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與被告保持聯繫、往來,且觀被告與甲8之臉書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與甲8於99年11月28日發生性行為後,其等聊天之內容與一般朋友間無別,內容多為生活近況、閒聊,且過程中被告與甲8之用字、用詞、口氣上亦屬輕鬆,雙方亦不時以「哈哈」,及標點符號表情表達當下愉悅情緒,另外甲8更數次主動聯繫被告,及約被告外出吃飯,均顯甲8樂於與被告外出、往來,其等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若被告確實係違反甲8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甲8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甚至主動邀約被告用餐之可能?是甲8指稱遭被告性侵云云,自屬有疑,毫無可採云云。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甲8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於99年11月間認識被告,被告是伊朋友的朋友,不是很熟。如事實欄七所示99年11月28日凌晨4時40分許、5時7分許之影片,是檢察官找伊之後,播放給伊看伊才知道。這兩段影片印象都很模糊,第二段影片伊完全沒有印象,第一段影片伊不記得為什麼會去被告家,但記得伊是有拒絕被告的。隔天早上醒來的時候伊發現伊全身赤裸,被告也是全身赤裸,被告跟伊開玩笑說伊前一天很主動,被告說伊把被告怎麼樣了,伊當時就以為前一天伊可能自己喝醉了,伊可能怎麼樣了,當時伊可能是宿醉了,也沒有理智去思考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被告一直抱伊、親伊、跟伊說一些甜言蜜語的話,伊想前一晚伊已經跟被告發生關係,伊就沒有拒絕再與被告發生關係。前一天晚上伊到被告家後,被告想要與伊發生關係,伊拒絕了,之後被告拿一杯水給伊喝,伊就沒有印象了,伊看Video後發現伊像屍體一樣,伊不認為伊那時候會有意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因為當時伊和被告只是普通朋友的關係。伊沒有印象與被告躺著談情說愛,伊有印象的是被告說要去隔壁睡,伊覺得被告很紳士,之後就沒有印象了。伊沒有打算這麼快跟被告發生性關係,如果有進一步交往的話,那才是可以的。檢察官偵訊時問伊「有無責怪被告的意思」,伊回答「可能有一點,但就是可有可無」,伊當時回答是基於自由意識回答,但當時伊以為伊與被告發生的關係至少是正常的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56頁反面至第60頁),由上可知,證人甲8明確指述伊並未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且被告於前一晚欲與伊發生性行為,被伊拒絕了,伊醒來時,因被告對伊說伊前一天很主動和被告發生性行為,故伊想前一晚伊已經跟被告發生關係,伊就沒有拒絕再與被告發生關係,而自願與被告發生第二次性交行為。觀之扣案之如事實八所示之影片可知,並無甲8與被告發生第二次性交行為之內容,若甲8欲誣陷被告對伊強制性交,甲8實無須證述伊與被告之第二次性交行為係出於伊自願,益足徵證人甲8前揭指述並非虛構,甲8並未同意與被告發生第一次性交行為乙節應可採信。
2、經原審勘驗如事實欄七所示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表九所示,而依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內容(即Video 12之內容)可知,被告掀開甲8身上棉被,甲8身著上衣、短裙,被告下身親吻甲8,甲8搖頭,被告用左手撫弄甲8右乳房,甲8用左手推開被告的左手。甲8用左手遮臉,被告用右手將甲8左手拉開,並向甲8說:「親一下」。甲8向被告說:「No way」,被告仍持續趴在甲8身上親吻,並以右腳打開甲8雙腿,用膝蓋頂向甲8下體,甲8大叫,並用手向前欲頂開被告,且將雙手放在胸前發出叫聲,被告對甲8說:「不要,我知道」,被告即起身離床。被告向甲8說:「不要,我知道」、「不要,睡覺了」、「先睡覺了」、「我的喉嚨好痛」、「睡覺吧」等語,而停止對甲8為性交行為,且甲8對被告前揭「不要,我知道」等言語並無任何反應等情,甲8若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當無大叫,以手推開被告,且將雙手放在胸前發出叫聲之情形,核與證人甲8前揭指述相符,足認甲8並無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係利用甲8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著手對甲8乘機性交,惟因甲8反抗、大叫而暫時罷手。
3、而觀之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Video 13」之勘驗筆錄可知,錄影開始時,甲8已全身赤裸、閉眼不動躺於床上,而任由被告以陰莖插入甲8之陰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甲8均閉眼躺於床上,除手稍微有移動之情形外,甲8並無發出聲音或任何自主性動作,迨甲8發覺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告訴人甲8乃推、拍打被告,並轉身向右邊離開使被告陰莖離開伊下體,甲8並用雙手肘撐起上身,被告復欲以陰莖插入甲8之下體,甲8用雙腳及左手往前推被告,並說一些讓人聽不懂的話,其後被告仍以舌頭舔甲8乳房,甲8對被告說「很痛」、「我不想」等語,被告復用雙手抬高甲8的臀部並用左手拉起甲8放在下體的左手,甲8用左右手分別推被告並發出聲音,扭動身體搖頭,被告向甲8說:「不要、不要,一下要,一下要一下又不要,耍我」等情,苟告訴人甲8有意與被告為性行為,告訴人甲8亦應一同參與性交行為才是,當無閉眼不動而任憑被告擺弄且無主動參與男女交合之動作之理,況甲8在發覺被告對伊為性交行為即推拒被告,並表示伊不願意,足認被告係利用甲8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8為性交行為得逞。
4、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然證人甲8於原審作證時已解釋:隔天早上醒來的時候伊發現伊全身赤裸,被告也是全身赤裸,被告跟伊開玩笑說伊前一天很主動,被告說伊把被告怎麼樣了,伊當時就以為前一天伊可能自己喝醉了,伊可能怎麼樣了,當時伊可能是宿醉了,也沒有理智去思考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被告一直抱伊、親伊、跟伊說一些甜言蜜語的話,伊想前一晚伊已經跟被告發生關係,伊就沒有拒絕再與被告發生關係。檢察官在偵查中問伊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是否是自願,伊回答「是」,檢察官又問伊有因為酒醉或被告勉強伊的情況,伊回答「我有酒醉,但是我沒有抗拒,我是同意的」等語,當時伊還沒有看到光碟,伊並不知道光碟的內容為何,伊的印象是隔天早上的那段,那段伊認為伊是自願的,所以伊的回答是針對隔天早上的那段,因為伊根本不記得前一天晚上發生什麼事情。檢察官沒有教導伊如何回答,伊是根據當時還沒有看到光碟之前,針對被告在隔天早上對伊做的事情來做回答。如果是隔天早上那段,伊是基於自由意願,但前一晚的伊認為不是,檢察官沒有指引伊的任何回答等語明確(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56頁反面至第59頁),足見證人甲8上開於偵查中證稱與被告為性行為自願、同意、沒有抗拒之證述,乃係針對伊清醒後與被告合意性交之行為而言,且伊係因被告騙伊前一晚主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故伊才同意再與被告發生該次性交行為,故證人甲8前開偵查中之證述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5、辯護人復提出被告與甲8之臉書對話紀錄,佐證於前揭性交行為後,被告與甲8尚有往來,若被告係違反甲8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甲8避之唯恐不及,豈會與被告往來云云。惟被告既係利用甲8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對甲8性交,甲8自不知伊遭被告乘機性交,當無可能對被告避之唯恐不及,故甲8如常的與被告往來,尚與常情不悖。職是,前揭被告與甲8在臉書上對話紀錄,尚不能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又甲8縱對自己可能被性侵害乙情有所懷疑,然此涉及自己之名節及他人是否犯罪,事關重大,衡諸常情,若無確切證據在手,一般人不太可能會報警處理,且甲8對前一天發生何事並無記憶,被告復告知伊前一天很主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故甲8未即時報警處理,亦與常情無違,自難以此認定甲8之指訴不可採信。
6、又依附表九所示之勘驗結果,查無被告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甲8意願之方法對甲8性交之情事,自難令被告負強制性交罪責,併此說明。
7、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利用甲8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將其陰莖插入甲8之陰道而為性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八、A女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如事實欄八所示之影片係其所拍攝乙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八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辯稱:A女知道其拍攝云云。辯護人亦同被告所述,並另以倘告訴人A女知悉如事實欄八所示之影片,則如事實欄八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已逾告訴期間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曾經是男女朋友,交往約3個月,後來分手。在交往期間,在伊知情的狀況下,被告曾當著伊的面拍攝過伊與被告性行為的影片。101年8月14日檢察官曾經播放檔名為1331、1408、1596、1597及Video 13的影片給伊看,伊那時才知道有Vi-deo 13這個影片,伊未同意被告拍攝這段Video 13的影片,伊不知道被告當時有拍攝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89頁反面至第90、93頁),證人A女明確證稱伊曾在知情之狀況下,讓被告拍攝伊與被告性交之影片,且經檢察官播放檔名為1331、1408、1596、1597及Vide-o 13的影片給伊看後,伊確認伊不知被告拍攝Video 13之影片,而經原審勘驗Video 13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表十所示,由勘驗結果可知,拍攝過程中,告訴人A女並無眼望攝影鏡頭或朝攝影鏡頭說話、擺動作之姿勢。況A女於性交結束後,被告問伊:「What happend,what happen-d」,A女竟回說:「Oh,shit」。於被告對A女說:「甲om-e here」,A女說:「天啊,天啊,天啊」轉身背對被告並以雙手摀住臉,被告對A女說:「這麼糟糕嗎」,A女說:「真的」,被告說:「你受得了這麼糟糕」,A女說:「很糟糕」等語,若A女知悉被告在拍攝,則此段影片當係2人為留下2人閨房情趣之紀錄而拍攝,A女豈有在拍攝時辱罵被告「Shit」及羞辱被告床第表現很糟糕之理?是證人A女之前揭證詞核與如附表十所示之勘驗結果相符,當可採信。此外,復有如事實八所示之竊錄A女赤裸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A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G」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足認被告應係無故以錄影之方式竊錄A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與A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無訛。
(二)被告辯稱:A女知道其拍攝云云,然於被告於原審復稱:其與A女交往都會拍攝這樣的影片,時間久遠,其忘記拍攝的時候是否有徵得A女同意等語,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供稱:其不記得當下A女是否有說同意讓其拍等語(本院卷一第211頁),足見被告就A女是否有同意其拍攝乙節,前後供述不一,若係被告之親身經歷,被告豈會有前揭供述不一之情形,佐以證人A女已證稱伊不知被告有拍攝前揭影片等情明確,及如附表十所示之勘驗結果,足見被告前揭辯解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告訴人A女既係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播放前揭影片予伊辨識,伊始知有前揭影片之存在,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辯護人辯稱,A女提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云云,委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上開辯詞,不足採信,被告如事實欄八所示妨害秘密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九、甲6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九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6之證述相符(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87至191頁反面),復有如事實九所示之竊錄甲6赤裸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6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H」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十一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甲2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4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2之證述相符(本院卷三第292至297頁),復有如事實欄十所示之竊錄甲2露出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U」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十二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甲2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十所示之時、地與甲2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甲2也是在夜店講好,一起回家,當天還有其他的朋友,包括甲7,其與甲2在夜店已經有默契,說好了,才會一起回其家,甲2就先去洗澡,進其房間,因其客廳還有朋友,甲2也是有意識的,甲2在性行為過程中說會痛,其就停止了。隔天早上也有發生一次性行為。在101年年初其與甲2還有來往,甲2也幫其介紹了一個女朋友,其跟甲2都是有來往的云云。辯護人辯稱:當日被告、甲2、甲7及另外數名友人,係先在夜店飲酒後,一同至被告住處續攤,被告與甲2在夜店及被告住處時即有接吻、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為,經被告詢問甲2要不要晚上留下陪被告,甲2亦同意,因此當日甲2才留宿被告住處,並在友人離開前即至被告房內休息,被告與甲2於斯時即處於曖昧階段,於此情形下,甲2與被告間自存有得發生性行為之意思,甲2之上開行為,即已足認定甲2已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甲2性自主決定權並未受到侵害,被告與甲2發生性行為乃基於甲2之事前同意,雙方經合意後始發生性行為。且就甲2與被告互有好感,存有曖昧情愫乙節,亦可參證人甲7於偵查中之供述:伊去被告家兩次,第二次是一群人去,甲2有一起去,之後再去被告家喝酒,甲2說她想睡覺,就去1個房間睡覺而留在被告家,伊感覺甲2應該喜歡被告等語證述明確,是就被告與甲2為合意性交部分,斷非被告脫免卸責之詞。況依扣案檔案檔名「Video1」影片可知,甲2與被告為性行為過程中,除多有自主性之肢體動作,如轉身、移動手腳,更多次向被告表達「好痛」等感覺,均顯甲2尚有知覺,顯非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情形,且明確知悉與被告正為性交行為,是甲2斷非陷入昏迷、意識不清或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自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再者,甲2於影片中,自已知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伊亦稱其隔天清醒後,伊未著衣物,感覺陰部怪怪,甲2已知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情甚是明確,倘若甲2確係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2並未在清醒後倉皇逃離、報警求救或有積極採證、驗傷等行為,反而係與被告保持聯繫、繼續來往,且觀被告與甲2之臉書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與甲2在100年5月8日發生性行為後,仍如往常和被告在臉書上聊天,且內容多為生活近況、閒聊,又過程中被告與甲2多次互開玩笑,氣氛明顯輕鬆,雙方更不時以「亨亨」、「哈哈」等語助詞表達當下愉悅情緒,另外甲2更有主動向被告表示「下次有局約你」、「下次你無聊在跟我說」等語,亦顯甲2樂意與被告一同外出聚會,復參被告與告訴人甲2之合影照片,足見其等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而甲2曾於偵查中表示覺得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很噁心部分,顯不足信,若被告確實係違反甲2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甲2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復在伊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約相距半年之時間,仍願意與被告聚會,且留下該等親近照片之可能?是甲2指稱遭被告性侵云云,自屬有疑,毫無可採云云。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甲2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與A女分手時,渠等也都知道,渠等還把被告當好朋友、好兄弟,所以渠等也不覺得被告會做出什麼事,被告邀渠等去夜店玩,渠等就跟被告去夜店玩。後來渠等在夜店喝香檳,喝醉了,渠等一群人就跟被告一起同行,搭被告司機開的車,一起回到被告位於雲頂大樓的房子。伊完全不記得伊到被告家後發生何事,因為伊那時候到被告家時,伊已經完全沒有知覺,伊已經喝醉了,是被告跟伊其他的姊妹說要繼續喝,所以才去被告家,伊隔天有問伊的姊妹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什麼伊會在被告的床上,伊的姊妹跟伊說那時候要離開時,要把伊叫醒,但被告跟她們說不用了,被告說會送伊回去。伊不願意在被告家過夜。伊完全沒有同意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伊當時完全沒有意識等語(本院卷三第29
2、293頁)。證人即當天一同至被告住處之友人甲7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渠等在Spark夜店遇到,女生有伊、甲2、小○。被告說去其家繼續喝,所以我們三個女生及被告的朋友祝○○、還有另一個人,一群人去被告家。甲2是在被告家時,大家都還在的時候,說想睡覺,甲2就去睡覺,睡那一間房間,伊不知道。要離開時,是大家一起離開,伊試圖要把甲2帶走,但被告說甲2要在那邊睡覺,伊沒有進去叫甲2起來等語(101年度偵字第20289號卷第5-7頁)。二者互核相符,足見證人甲2於夜店時即已酒醉,故甲2至被告之雲頂大樓住處時,即在該處睡覺,且被告阻止甲7等人將甲2帶走。而甲2於夜店時即已不勝酒力而酒醉,伊與友人一同至被告雲頂大樓住處後,即因酒醉在被告之雲頂大樓住處昏睡,甲2自無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能力。雖被告辯稱:一定是有講好,甲2才會至其住處云云,然被告亦稱:當日在家裏還有甲7、祝○○及2位女性朋友等語,可見當日同去被告住處者尚有甲7、祝○○及2位女性朋友等人,依被告前揭辯解之邏輯,甲7、祝○○及該2位女性朋友亦應與被告有性交之合意,始會與其一同返回其住處,然為何被告當日未與甲7、祝○○及該2位女性朋友發生性交行為?唯獨與因酒醉在其住處昏睡之甲2發生性交行為?益足徵被告之辯解不合常理,不足採信。
2、經原審勘驗如事實欄十所示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表十二所示,而依附表十二所示之內容可知,錄影開始時,被告對鏡頭說「哈囉」,向鏡頭揮手,其後被告用右手觸摸甲2臀部,將洋裝向上拉扯,使甲2露出安全褲,再慢慢用雙手先脫掉甲2的安全褲、內褲,再將甲2翻身成仰躺姿勢,隨後被告以陰莖插入甲2下體為性交行為,至此之前甲2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其後甲2陸續有雙腿向上伸直、皺眉、右手伸向被告腹部、說好痛等不清楚之語言等行為,然被告仍持續對甲2性交等情,被告坦承其未經甲2同意而竊錄其與甲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然被告面對鏡頭大方的說「哈囉」,並揮手,若當時甲2意識清楚,甲2豈會不知被告在竊錄?足見甲2當時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又若告訴人甲2事前同意與被告為性行為,告訴人甲2應會主動脫衣與被告進行性交行為才是,當無任由被告為伊脫安全褲、內褲,為伊翻身之理,且被告以陰莖插入甲2陰道時,甲2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未主動參與男女交合之動作,其後甲2因被告對伊性交行為產生不適,故身體自然反應將雙腿伸直,皺眉,以手推被告,說好痛等不清楚之語言,在在顯示甲2當時意識不清,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否則為何甲2連話都說不清楚?為何如此不舒服,仍未起身離開或要求被告換姿勢?足認被告係利用甲2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2為性交得逞。辯護人辯稱上開甲2因性交產生不適之自然反應行為係甲2與被告性交之互動,故甲2意識清楚云云,未依證據而為辯解,委不足採。
3、又證人甲2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喝醉酒後會失憶,醒來後怎麼想也想不起來昨天的事情,會片段失憶。伊覺得就算伊酒醉會失憶,被告也不可以做這樣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三第293、294頁),參佐長庚紀念醫院2012年10月30日函:「…如果是單純酒醉或酒精中毒所造成的昏迷、肌肉無力之病患,其酒醒後,病人可能會有宿醉的身體反應,典刑的症狀包括頭痛、噁心、對光或聲音異常敏感、嗜睡、口齒不清、腹瀉、口渴等。除了上述的身體反應,有些人也會覺得憂鬱、焦慮不安、甚至失憶。…」(101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卷第287頁),是甲2證稱伊酒醉後有失憶之情事,符合醫學知識,尚堪採信,故甲2雖遭被告乘機性交,然因伊酒醉失憶而不知情,是甲2醒來後,未倉皇逃離、報警求救或有積極採證、驗傷等行為,尚與常情不悖。
4、至證人甲7於偵查中雖證稱:伊感覺甲2應該喜歡被告等語,然甲7未說明伊係依據何事實判斷甲2喜歡被告,尚難採信甲7此一主觀上推測他人喜好之證詞,況縱認甲2當時確有喜歡被告之情,然甲2既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自不能僅以甲2對其有喜歡之意乙節,自行無限擴張為甲2有與其發生性行為之合意,亦不得逕自利用甲2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對甲2性交。故被告、辯護人前揭辯解,委不足採。
5、辯護人復提出甲2與被告之合照及2人臉書之對話,佐證甲2於前揭性交後,尚與被告往來,若被告確實係違反甲2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甲2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復在伊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約相距半年之時間,仍願意與被告聚會,且留下該等親近照片之可能?是告訴人甲2指稱遭被告性侵云云,不足採信。證人甲2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被告追求伊友人「張○○」,「張○○」要求伊一同前往赴約,故有辯護人提出之合照。當時伊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的發生等語(本院卷三第295頁),足見甲2係在不知被告對伊乘機性交之情況下,接受友人「張○○」之邀約,一同與會,且觀之辯護人所提之照片,被告居中,甲2、「張○○」各站立於被告兩旁,而被告對甲2、「張○○」同時搭肩,足認甲2與被告並無特別親暱之動作,被告、辯護人指稱前揭合照係2人親近之照片,實不足取,前揭合照尚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況被告既係利用甲2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2性交,甲2自不知伊遭被告乘機性交,當無可能對被告避之唯恐不及,故甲2如常的與被告往來,尚與常情無違。職是,前揭被告與甲2在臉書上對話紀錄及照片,尚不能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6、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利用甲2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將其陰莖插入甲2之陰道而為性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十一、J女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一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四第29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J女之證述相符(本院卷三第231至236頁),復有如事實欄十一所示之竊錄J女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影片1部及被告與J女性交之影片4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X」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下稱「X」資料夾)】,及如附表十三編號1-5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另經本院勘驗J女於103年7月8日下午5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所拍攝之J女臉部照片及放大照片,以及擷取自「X」資料夾之IMG_2304、IMG_2305、IMG_2306等檔案之照片及放大照片,勘驗結果如附表十三編號6所示,本院認J女即為如附表十三編號1-5所示勘驗筆錄之「附表三之二編號3女子」,被告及辯護人亦不再爭執J女與如附表十三編號1-5所示勘驗筆錄之「附表三之二編號3女子」之同一性,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J女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十一所示之時、地與J女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和J女在夜店認識的,J女不是沒有意識,因為其在影片中問J女數次舒不舒服,其忘記J女有沒有回答了,細節不記得,在其要跟J女進行肛交時,J女不願意,其就停止,沒有乘機的行為云云。辯護人辯稱:當日被告與J女係先在夜店飲酒聚會後,一同至被告住處,復進入被告房間躺臥在被告床上,並與被告合意發生性行為,J女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其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J女意願之情。又依扣案檔案影片勘驗筆錄可知J女與被告為性行為過程中,除多有自主性之肢體動作,如抬高雙腿、揮動雙手,更有主動將腿往被告方向靠近,進而置於被告大腿上,而持續躺在被告身上,均顯J女於性行為當時仍有知覺,可以自己意思為動作,顯非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情形,且在播放時間06:53時許,J女用力將雙腿抬高後放下的動作,明顯係知道被告將要對伊為肛交行為,J女因此以動作拒絕,可知J女知悉斯時正與被告為性行為中,是J女斷非陷入昏迷、意識不清或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且在性行為過程中,J女亦無激烈掙扎、抵擋、推、抗拒或向被告表示不願意之動作或身體反應,被告並未違反J女之意願而與其發生性行為,自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再者,如前述,J女已知悉與被告生發生性行為,且J女亦於審理時稱,伊於隔天清醒後,伊未著衣物,且被告僅穿一條內褲坐在電腦桌前,伊當時很害怕,很緊張等語,然一般人在此情形下,應會竭盡所能逃離、報警求救或為驗傷、提告等行為,但J女不僅在翌日即與被告一同外出用餐,更持續與被告保持聯繫、繼續來往,且觀被告與J女之臉書對話紀錄內容,可知J女與被告於100年5月14日發生性行為後,其等聊天之內容與一般朋友間無別,內容多為生活近況、閒聊,且過程中被告與J女之用字、用詞、口氣上亦屬輕鬆,J女甚至在聊天中確認語其聊天之對象是否確為被告,雙方亦以「haha」,及標點符號表情表達當下愉悅情緒,顯見雙方關係良好,若被告確實係違反J女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J女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之可能?被告既已明知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然J女卻於事發後相距二年半的時間,始出面對被告提出告訴,亦與常情未合,J女斷係因受媒體渲染,或為保自己名聲等因素,始稱自己係遭被告性侵。綜上所述,被告與J女之性行為,乃係雙方合意為之,並非於J女陷入昏迷、意識不清或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而違反伊之意願而為,是被告於此自不該當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犯行云云。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J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在100年5月10日到9月的中間,伊不能確定是什麼時候,伊跟被告在Spark夜店偶遇,被告就站在那裡,且一直跟伊揮手,伊就禮貌性的過去,伊過去後被告就一直叫伊喝酒,但當天伊生病,所以伊沒有喝酒,被告就一直堅持要伊喝酒,然後被告就跟伊說以水代酒,表示伊的誠意。被告就給伊水,然後伊的記憶就很片段了。伊喝了水之後,接下來記得的就是伊坐在被告在夜店的包廂裡面,伊只記得微微的幾秒鐘,就又不記得了,接下來的記憶就是被告拉伊的手臂往夜店的後門離開,然後又是片段。再接下來,伊的記憶就是伊坐在車子上。車裡除了伊以外,還有一個人在開車,前座還有人,伊的旁邊也有人,但伊不知道是誰。在車上的記憶是車子突然停下來的時候,伊從Spark後門離開後,伊不知道自己有上車,伊也不知道自己在行駛,伊是突然醒來,有意識的時候發現伊人已經在車上,伊是坐在後座的左方,伊的臉是靠著窗戶的。伊醒來後,覺得車子突然停下來,然後有人下車走到後車廂,把後車廂打開又關起來,走到伊門旁邊時打開伊這邊的車門,打開時,伊看到是被告。被告好像餵伊喝水,那時候伊身體非常不舒服,沒有力氣,喝了之後接下來都不記得,接下來的記憶就是隔天早上,隔天早上伊醒來之後,伊在一個床上,伊沒有穿衣服,伊的左邊是衣櫥,一整片牆的衣櫥,是木頭的,右邊轉過去就是一台電腦在電腦桌上,被告穿著一條內褲坐在電腦桌前。伊當時很害怕,很緊張,很難解釋當時的心情,完全就是害怕,沒有辦法開口說話,也沒有辦法理性的思考,伊也不知道自己在哪裡,也不知道伊發生什麼事,伊就愣住,然後被告就轉過來跟伊說其肚子餓,問伊要不要出去吃東西,伊一句話都沒有說,馬上點頭答應,因為伊想快點離開。伊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會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本院卷三第231-235頁)。證人J女明確證述伊當天並未喝酒,惟被告拿水給伊喝後,伊記憶即成片段,只記得被告帶伊自Spark夜店後門離開,伊在車上,車停下來後,被告餵伊喝水,伊自此之後完全失去意識,再醒來時,已是隔天早上,且伊全身赤裸,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發生何事,感覺很害怕,為趕快離開該處,遂同意與被告一同去吃飯,伊從來沒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惟因J女於檢察官偵辦時尚未發現伊係被害人,未出面指證,故檢察官就J女疑似遭被告下藥乙節無從蒐集證據,是卷內並無證據得以佐證J女前揭疑似遭被告下藥之證詞。然已故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醫師曾為文「約會強暴藥丸(FM2)的毒害」及「小心迷姦藥水的傷害【GHB(γ-hydroxybutyric acid)】」,以告知社會大眾小心有約會強暴藥丸之稱的FM2及迷姦藥水之稱的GHB之危害,有前揭文章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73-75頁)。而「約會強暴藥丸(FM2)的毒害」一文提及:FM2由於其安眠作用快速(20分鐘),作用強(為一般安眠藥的10倍),安眠效果久(8-12小時),因此被一些有心人士加以利用,以在飲料中迷昏特定人物以達到犯罪目的。FM2為約會強暴藥物的首位。「小心迷姦藥水的傷害【GHB(γ-hydroxybutyric acid)】」一文提及:GHB臺灣又叫液態快樂丸、G水、X水或迷姦藥水,是一種無色無味的透明液體,也有以粉狀或粒狀的藥粉存在,使用前溶於水或飲料中服用。常被居心不良者當作約會強暴的用途。由於會使人快速昏睡及暫時喪失記憶力,是一種惡名昭彰的約會強暴藥物之一。GHB只要10mg/kg劑量,即可引起短暫記憶力喪失及肌無張力的情形。只要20-30mg/kg劑量,即可引起快速的睡眠。只要50mg/kg劑量,即可引起立即性的意識喪失與昏迷。GHB一旦服用,即被腸胃道快速吸收,並且通過腦血管屏障,到達大腦中樞。隨後,即被代謝成二氧化碳和水。故服用後15分鐘,即會有全身的作用出現。大多數中毒者在7小時後都會恢復,但也有96小時才清醒及頭暈持續兩週的記錄。其毒性作用有心跳緩慢、頭暈、嗜睡、短暫記憶力喪失、肌肉無張力、意識喪失、不自主的活動、抽搐、幻覺、意識混亂、躁動不安及無法控制的全身抖動。腹瀉、噁心、嘔吐、失禁、呼吸抑制或停止呼吸。由上可知,確有像GHB此種無色無味之迷姦藥水存在於世,J女前揭所述伊喝水後即失去意識乙節並非不可能,自難以無證據佐證J女遭下藥乙節,遽認J女之全部指述不可採信。然既無證據得以佐證被告有對J女施以藥劑之情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不能認定被告有對J女施以藥劑,而僅能認定J女係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附此敘明。
2、經原審勘驗如事實欄十一所示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表十三編號1-5所示,而依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內容可知,被告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為性交行為,J女對於被告之詢問未為回答,且性交過程中,J女均閉眼仰躺於床上不動,甚至發出睡覺的鼾聲等情,核與J女所述伊失去意識乙節相符,足見J女當時精神狀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又J女已明確證稱伊從沒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乙節,且J女果有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大可俟J女清醒時再與J女性交,以共享魚水之歡,並為彼此之感情加溫,豈有逕自對意識不清之J女為性交之理,故J女之證詞顯較被告之辯解合乎常情,而可採信,又J女於清醒時未同意與被告性交,於伊失去意識後,則無同意之能力,足見被告係利用J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J女為性交得逞。
3、依附表十三編號3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J女閉眼仰躺於床上,被告用手摸J女左乳房,並對J女說「Oh,it's ○○(J女的英文名字)」、「奶好大」後,再摸J女的右乳房,說「這個奶,奶好大,幹你娘咧(台語)奶好大喔」,J女無任何言語回應並發出睡覺的鼾聲。其後被告以手指撫弄J女的陰唇、拉J女之右手磨蹭自己陰莖、持其陰莖,以陰莖的龜頭上下磨蹭J女的上下嘴唇,再以龜頭磨蹭J女的上下嘴唇與牙齒間,以龜頭磨蹭J女的上下嘴唇、鼻子、以右手持龜頭,敲打J女的鼻子、下巴、右臉頰,被告將口中的礦泉水吐出來,呈流水狀,滴到J女上半身,低頭吸吮J女之乳房,用手撫弄J女的雙乳及腹部等行為,J女均無任何身體動作反應並持續出現睡覺的鼾聲。又被告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持續性交,J女對被告詢問「爽不爽」,並未回答,且性交過程J女都閉眼等情,被告在J女面前以「幹你娘咧(台語)奶好大喔」辱罵J女,並以其陰莖磨蹭J女之嘴唇、鼻子,甚至以陰莖敲打J女臉部,以侮辱J女之方式對待J女,嚴重貶損J女之人性尊嚴,然J女當時並無任何回應,並發出睡覺的鼾聲,J女當時若有意識,豈能容忍被告如此之辱罵與侮辱?J女又如何會發出睡覺的鼾聲?又J女除因性交之刺激,而產生之生理自然反應,例如抬高手、抬高腿等外,並無其他自主性之動作或與被告有何互動,益足認J女當時精神狀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被告利用J女處於此種不知抗拒之情形,對之性交,其行為自該當於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
4、依附表十三編號4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幫J女脫衣、翻身,J女均無反應,且發出睡覺的鼾聲,被告搓弄J女之乳房,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J女亦均無反應,且被告邊對J女性交,邊以手機拍攝性交過程,J女均無任何反應,被告詢問J女「舒服嗎、舒不舒服」,J女亦無回答,最後被告暫停對J女性交,欲以陰莖插入J女之肛門,J女雙腿抬高推開被告後,平放在床上,被告乃罷手,並拉J女轉身趴在被告身上,而被告對J女說「睡覺」,J女亦未回答等情,被告對J女脫衣、翻身,J女均無反應,果J女確與被告有性交之合意,豈會未配合被告脫衣、翻身,並與被告有性行為之互動?況J女甚至發出睡覺的鼾聲,對於被告搓弄伊之乳房,以陰莖插入伊之陰道,J女亦均無反應,且被告邊對J女性交,邊以手機拍攝性交過程,被告既坦承其未得J女同意而竊錄,若J女當時意識清楚,豈會沒發現被告持手機在拍攝?豈會不阻止被告拍攝?綜上,J女除因性交之刺激,而產生之生理自然反應,例如抬高手、抬高腿等外,並無其他自主性之動作或與被告有何互動,雖被告欲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肛門時,J女雙腿抬高推開被告,然J女之雙腿馬上平放在床上,足認應係J女之肛門突受刺激,身體之自然反射動作,尚難據此論J女當時意識清楚,是J女當時精神狀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被告利用J女處於此種不知抗拒之情形,對J女性交,自應負乘機性交之罪責。
5、依附表十三編號5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J女全祼閉眼躺於床上,被告吸吮J女之乳房、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J女亦均無反應,又被告詢問J女「舒服嗎、舒不舒服」,J女亦無回答等情,J女對於被告吸吮伊之乳房,以陰莖插入伊之陰道,均無反應,足認J女除因性交之刺激,而產生之生理自然反應外,並無其他自主性之動作或與被告有何互動,是J女當時精神狀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被告利用J女處於此種不知抗拒之情形,對J女性交。
6、辯護人雖以J女於審理時稱,伊於隔天清醒後,伊未著衣物,且被告僅穿一條內褲坐在電腦桌前,伊當時很害怕,很緊張等語,然一般人在此情形下,應會竭盡所能逃離、報警求救或為驗傷、提告等行為,但J女不僅在翌日即與被告一同外出用餐等情,質疑J女指訴不合常理,不可採信云云,然證人J女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隔天早上伊醒來之後,伊在一個床上,伊沒有穿衣服,伊的左邊是衣櫥,一整片牆的衣櫥,是木頭的,右邊轉過去就是一台電腦在電腦桌上,被告穿著一條內褲坐在電腦桌前。伊當時很害怕,很緊張,很難解釋當時的心情,完全就是害怕,沒有辦法開口說話,也沒有辦法理性的思考,伊也不知道伊在哪裡,也不知道伊發生什麼事,伊就愣住,然後被告就轉過來跟伊說其肚子餓,被告問伊要不要出去吃東西,伊一句話都沒有說,伊馬上點頭答應,因為伊想快點離開。吃飯時,被告還跟伊說其等下跟朋友有約,問伊要不要跟其一起去,伊馬上拒絕,結果被告就很生氣,被告跟伊說昨天晚上伊喝很醉,被告說其本來要送伊回家,結果其發現伊沒有帶家裡鑰匙,所以被告帶伊去了其家,然後伊還吐在其司機車上。還跟伊說,伊在其家時,在其床舖旁邊的地上尿尿,其說伊尿很多、很臭,被告說其還幫伊擦,被告跟伊說如果伊跟其講話,態度再這樣不好的話,其就要把伊在其家尿尿的事說出去。伊整個吃飯的過程很害怕、很緊張,被告這樣講,伊就更害怕。被告所說的完全不符合伊個人的邏輯,伊不可能做這樣的事情,也從來沒有因為喝酒而喪失記憶過。被告講的東西,完全不像是、不可能是伊會做出來的行為,但是因為伊對當日發生的事情沒有任何記憶,伊只好聽被告這樣說等語(本院卷三第23
1、232頁),而J女全身赤祼醒來,不知自己身處何處,且對前一天發生何事亦無記憶,J女為求離開該處,對被告虛以委蛇,答應被告之邀約,一起用餐,使自己能安全離開該陌生地,實屬保護自己之手段,難認有何悖於常理之處,況J女對於前一日發生何事既無記憶,伊對自己可能被性侵害乙情縱有懷疑,然此涉及自己之名節及他人是否犯罪,事關重大,衡諸常情,若無確切證據在手,一般人不太可能會報警處理,故J女未即時報警處理,亦與常情無違,自難以此認定J女之指訴不可採信。
7、辯護人復提出J女與被告之臉書對話,佐證J女於前揭性交後,尚與被告往來,若被告確實係違反J女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J女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之可能?是J女指稱遭被告性侵云云,不足採信。然觀之被告與J女之臉書對話,被告於100年5月10日主動傳訊息與J女,內容為「my new bbm25***91A」、「happy birthday!!」,然J女無回應。被告復於100年8月16日主動傳訊息與J女,內容為「hey」、「大家好朋友,妳都不關心我喔!!」、「哀」,J女始回應「我那有」。被告復傳訊息「ur bbm not workingno more?」,J女回應「iPhone!U can app me」,被告回應「Don't have ur number..Haha」,J女回應「**********(10個數字)」等情(本院卷四第217頁反面、218頁),細繹前揭對話可知,被告於100年5月10日主動與J女聯繫,祝J女生日快樂,然未獲J女回應,隔了三個多月,被告再與J女聯繫,然被告甚至連J女之APP通訊軟體之號碼都不知等情,由上對話來看,被告僅能以臉書對話功能與J女聯繫,並無J女之其他聯絡方式,足認J女根本未與被告往來,辯護人前揭辯解,委不足採。職是,前揭被告與J女在臉書上對話紀錄,尚不能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8、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J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將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而為性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十二、H女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二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四第28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H女之證述相符(本院卷四第19至23頁),復有如事實欄十二所示之竊錄H女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H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4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L」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十四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另被告與其辯護人對於H女即為附表十四所示之「附表二之二編號4」女子乙情並不爭執,業據被告供述、辯護人表示意見在卷(本院卷三第22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H女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十二所示之時、地與H女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和H女是朋友,當天一起去夜店,一起回家,合意發生性行為,後來也都一直在聯絡云云。辯護人辯稱:被告與H女係先在夜店飲酒後,H女自願與被告一同返回被告住處,又至被告臥房內,在雙方合意之下,被告始與H女發生性行為,H女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伊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H女意願之情。又依扣案檔案影片勘驗筆錄可知,H女與被告為性行為過程中,H女之意識清楚,且主動撫摸被告、環抱被告頸部、肩部及頭部,並發出呻吟聲,更有向被告表示「舒服」等語,均顯被告與H女性交行為過程中互動良好,二人十分享受性交過程,被告並未以強制力壓制H女使伊屈從之情,又觀影片H女無激烈之抵抗、推、拒之動作,反與被告保持良好互動,是依上述影片內容,被告並無以任何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H女意願之方法,壓抑伊性自主決定權而為性交,或H女已因不明原因而陷於昏迷、意識不清的狀態而為性交之情事,自無該當刑法第221條第1項、同法第22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而H女稱遭被告性侵云云,顯與客觀事證未符,自無可採。再者,自影片中所顯H女已知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如H女確實係遭被告以強制力壓抑H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而為性交行為,或係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H女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係與被告繼續聯繫、來往。更在事隔約2年半後,在伊男友發現H女與被告性交之影片,並持此質問的情況下,H女始稱遭被告性侵,而至地檢署對被告提出告訴,H女明顯係因上開影片遭男友發現後,無法向男友解釋,為報復被告才向被告提出告訴。綜上所述,被告與H女發生性行為,乃係雙方合意為之,並未違反H女之意願,是被告於此自不該當刑法第221條第1項、同法第225條第1項之犯行云云。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H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0年5月間,被告說其心情不好,失戀,想找幾個朋友出來喝酒,伊問被告現場還會有誰,是不是單獨?被告說現場還有兩個女生的朋友,且是在公開的場合,如果伊想離開的話,伊可以隨時離開,所以伊才去,因為伊從來不會跟被告單獨出去。當天到夜店是晚上11、12點,到夜店時,包廂裡面已經有兩個女生。伊從頭到尾,包含跟那兩個女生喝,總共喝了兩杯香檳。伊要離開,被告說要送伊回家,伊不願意,被告就拿走伊的包包上車,所以伊才追上車,伊跟被告拉扯很久,被告叫伊不要激動,只是要送伊回家,叫伊先喝一口水,司機拿水給被告,被告再把水遞給伊,伊沒拿,被告就餵伊喝了半口水,喝完水後,伊就沒有印象了,伊的印象就是從伊喝完水後,到伊醒來,就都完全沒有記憶。一開始醒來時,伊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哪裡,伊只知道怎麼不是在伊家。伊是在一個陌生的房間裡,也沒有人,身上穿著衣服,伊很疑惑這到底是哪裡,也很緊張,想趕快離開。然後伊就走出房間,也都沒有看到任何的人,是一個客廳,後來被告不知道從哪裡出現,從伊身後抱著伊,伊嚇一大跳,被告問伊說「想不想要」,伊發現被告有意圖想要對伊不禮貌,伊嚇得趕緊說「我不要,我要離開」。然後,伊就自己走出去坐計程車回家的。伊醒來時身上穿著衣服,外衣、內衣都在,但內褲沒有在身上。伊一直覺得很奇怪,隔天伊還有問被告那天伊與被告到底是不是有發生什麼事情,被告說其忘記了,被告否認了,所以伊才相信被告,一直到伊朋友拿影片給伊看,伊才知道伊是被害人,伊是主動去找檢察官的,這就是為什麼伊一直沒有辦法出庭作證,因為伊不知道(證人哭泣)。伊根本不知道自己和被告發生性行為,伊根本不可能會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本院卷四第19至23頁)。證人H女明確證述伊當天僅喝了兩杯香檳酒,惟被告拿水餵伊喝後,伊就沒有印象了,亦即伊喝完水後,直到伊醒來,這段期間伊完全沒有記憶。伊醒來時,伊除了內褲外,其餘衣物還在,伊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很疑惑也很緊張,只想趕快離開,伊根本不可能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惟因證人H女於檢察官偵辦時尚未發現伊係被害人,故未出面指證,檢察官就H女疑似遭被告下藥乙節無從蒐集證據,是卷內並無證據得以佐證H女前揭疑似遭被告下藥之證詞。然已故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醫師曾為文「約會強暴藥丸(FM2)的毒害」及「小心迷姦藥水的傷害【GHB(γ-hydroxybutyric acid)】」,以告知社會大眾小心有約會強暴藥丸之稱的FM2及迷姦藥水之稱的GHB之危害,有前揭文章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73-75頁),已如前所述,確有像GHB此種無色無味之迷姦藥水存在於世,H女前揭所述並非不可能,自難以無證據佐證H女遭下藥乙節,遽認H女之全部指述不可採信。然既無證據得以佐證被告有對H女施以藥劑之情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不能認定被告有對H女施以藥劑,而僅能認定H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附此敘明。
2、經原審勘驗如事實欄十二所示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表十四編號1-4所示,而依附表十四編號4所示之內容可知,附表十四編號1-3所示之手機拍攝之影片係被告對H女為性行為之過程中,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所拍攝。又被告先脫下H女之內褲,再拿起手機拍攝H女,此時H女為閉眼。被告復脫掉H女之洋裝,解H女之胸罩扣,H女對被告脫衣服的動作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H女趴臥於床上,被告以手機在H女的上半身至下半身間來回拍攝,被告之雙腿橫跨於H女雙腿左右兩側,朝H女臉部拍攝,再朝H女祼露之下體、臀部拍攝,再以左手持手機拍攝,用其陰莖自H女背後插入H女的下體,H女發出「ㄣ」的聲音。被告再將H女的洋裝、胸罩全部脫去,H女對被告脫衣動作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被告持續自H女背後以其陰莖插入H女之陰道為性交,然後被告再以雙手將H女翻身,使H女成仰躺姿勢,被告再持手機拍攝其與H女的下體,然後被告再以其陰莖插入H女之陰道,H女有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及拍打被告之動作,於錄影時間06:30時,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H女向被告說「舒服」,然至錄影時間07:23時起,H女陸續以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並持續一直對被告說「不要」,於錄影時間08:42時,被告轉頭向鏡頭開口微笑,並伸出舌頭,此後被告持續對H女性交,H女持續對被告說「不要」、「我不要」,發出「ㄚ、ㄣ、ㄏ」聲,並持續有拍打被告、以腿頂住或踢或推被告胸部之動作等情,被告坦承其未得H女同意竊錄H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H女之性交過程,而觀之前揭影片,被告在H女面前肆無忌憚的持手機拍攝H女之身體隱私部分及其對H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若H女當時意識清楚,豈會沒發現被告以手機拍攝?豈會任由被告拍攝?足見H女當時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又被告幫H女脫內褲、洋裝、胸罩,H女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若H女當時意識清楚,且同意與被告性交,伊當會自行脫衣或配合被告脫衣,豈會任由被告為伊脫衣,而無任何反應?益足徵H女當時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此時H女係趴在床上,被告乃自H女之背後以其陰莖插入H女之陰道為性交行為,自係利用H女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情形對H女為性交。另H女遭被告乘機性交之過程中,雖有說「舒服」二字,然從生物學之角度來看,性交行為必會使身體產生性興奮之快感,而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均係性交行為,均會造成性興奮之快感,此乃身體對性交行為所作出之自然生理反應,與女子是否同意發生性交行為無關,故尚難僅以女子在性交過程中有性興奮之快感乙情,推論女子係合意性交。且H女其後即一直對被告說「不要」、「我不要」等語,並有以手拍打被告,以腳頂、踢、推被告之舉動,足見H女係因當時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精神恍惚之中,一時因性交行為所產生之性興奮快感而自然脫口說出「舒服」二字,自難以此遽認H女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又H女已明確證稱伊根本不可能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乙節,且H女果有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大可俟H女清醒時再與H女性交,以共享魚水之歡,並為彼此之感情加溫,豈有逕自對不清醒之H女為性交之理,故H女之證詞較被告之辯解合乎常情,而可採信,綜上,H女於清醒時並未同意與被告性交,於伊失去意識後,則無同意之能力,顯見被告係利用H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對H女為性交得逞。
3、況被告於原審時供稱:其係在夜店認識附表二之二編號4之女子,其很久沒有跟該女子聯絡,只知道該女子之英文名字云云(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一第235頁反面),俟H女主動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訊問後,將H女筆錄併送本院審理,被告始於本院10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改稱:附表二之二編號4女子是其之前在做期貨的朋友,當天一起去夜店,一起回家,合意要發生性行為,後來也都一直在聯絡云云(本院卷一第253頁),二者前後矛盾,若H女果真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衡情,被告理當主動積極提供H女之真實身分,以傳喚H女作證,儘早還其清白,被告何須在原審隱藏H女之身分,並謊稱H女係在夜店認識,其很久沒與H女聯絡,只知道H女之英文名字?由此可知,被告深怕H女作證之證詞對其不利,益足徵H女並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係利用H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對之性交無訛,被告自應負乘機性交之罪責。
4、雖被告對H女乘機性交之過程中,H女有持續說:「不要」、「我不要」,並有以手拍打被告,以腳頂、踢、推被告胸部之情形,惟被告剛開始以其陰莖插入H女陰道時,H女之精神狀態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已如前所述,其後之性交過程中,H女曾說:「舒服」,然後始持續說:「不要」、「我不要」,並有以手拍打被告,以腳頂、踢、推被告胸部之情形,然此時H女究係由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轉換為不能抗拒之情形,抑或是已意識清醒,尚無其他證據足供參考判斷,惟乘機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刑度雖相同,然強制性交罪之罪係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罪質較乘機性交罪重,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H女雖有前揭言語、肢體反抗之舉動,然伊當時係處於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被告利用之,而持續對H女為性交,尚難令被告負強制性交罪責,附此說明。
5、辯護人雖以自影片中所顯H女已知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如H女確實係遭被告以強制力壓抑H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而為性交行為,或係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H女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係與被告繼續聯繫、來往。更在事隔約2年半後,在伊男友發現H女與被告性交之影片,並持此質問的情況下,H女始稱遭被告性侵,而至地檢署對被告提出告訴,H女明顯係因上開影片遭男友發現後,無法向男友解釋,為報復被告才向被告提出告訴云云。然H女遭被告性交時,伊精神狀態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已如前所述,且H女於清醒後,對於伊遭被告餵水後,至伊清醒時之期間,完全沒有記憶,業據H女證述在卷,故H女縱對自己可能被性侵害乙情有所懷疑,然此涉及自己之名節及他人是否犯罪,事關重大,衡諸常情,若無確切證據在手,一般人不太可能會報警處理,故H女未即時報警處理,亦與常情無違,自難以此認定H女之指訴不可採信。
6、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H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將其陰莖插入H女之陰道而為性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十三、甲1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三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1之證述相符(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50頁反面至第56頁),復有如事實欄十五所示之竊錄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B」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十五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甲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十三所示之時、地與甲1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犯行,辯稱:那天是甲1到Strike夜店找其,其跟甲1說其要去Spark夜店,甲1說伊也要一起去,其不知甲1有男友,也沒有幫伊訂過星聚點KTV包廂。一定是有和甲1講好,甲1才跟其回到其家,並且躺在其床上云云。辯護人辯稱:甲1當日係自願與被告一同回家,並經伊同意後,被告始與伊發生性行為,甲1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伊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甲1意願之情。又依扣案之影片檔案之勘驗筆錄可知影片中,甲1除有許多自主性之肢體動作,如數次施力拉扯棉被、移動手腳、起身坐在床上及環抱被告,更與被告有數次對話,以伊言語對話存有邏輯而非胡言亂語,話語清晰可辨,如伊表示自己喝醉、要去找朋友等情形,均顯甲1對外界事物仍有知覺,而有自主意識,可自己施力動作,並未陷入昏迷、無意識之狀態,此與一般加重強制性交案件之被害人遭行為人下藥後致昏迷之情形,或已因不明原因陷於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迥異,甲1明確知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否則伊怎會向被告說:「怎麼這樣」、「我沒辦法、不要」、「我不要、不要」、「不要這樣,我真的醉了,我不行了」等語。又於偵查中檢察官採集甲1之毛髮送檢後,經科學檢驗就相關毒藥物代謝均為陰性反應等情,已如前述,是甲1稱遭被告下藥之情形僅為伊之主觀臆測,毫無事證可憑。再倘如甲1確實係遭被告下藥性侵或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1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係與被告繼續來往,且觀被告與甲1之臉書對話紀錄內容,可知甲1與被告於100年5月28日發生性行為後,其等聊天之內容與一般朋友間無別,內容多為生活近況、閒聊,且過程中被告與甲1之用字、用詞、口氣上亦屬輕鬆,雙方亦不時以「哈哈」等語助詞表達當下愉悅情緒,另外甲1更有主動向被告表示「晚點聊」,亦顯甲1並不排斥與被告聯絡聊天,其等來往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若被告確實係違反甲1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甲1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甚至與被告聯繫之可能?而甲1曾於偵查中表示被告透過MSN、臉書找伊,伊都沒有理被告部分,與事實不符,是甲1對於被告之指稱,自屬有疑,毫無可採云云。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甲1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與被告是普通朋友,只有見過兩次面。當天是伊的朋友要一起要去星據點慶生,可是沒有訂到包廂,是被告幫伊訂包廂,被告說可否過來跟其打個招呼,伊就依照被告所說去了被告當時所在Strike的夜店,跟被告打個招呼,伊跟伊的男友報備伊一個小時就會回來,但伊到那裡發現沒有伊的朋友,伊就跟被告講抱歉伊要去找伊的男朋友,要離開了,被告說其也要繞過去那邊,可以一起走。伊不小心把手上的酒潑到被告身上,被告說其要回去換衣服,而且被告說其司機要下班了,伊不可能在地下室停車場等被告,所以伊就順勢跟被告上樓。伊在夜店本來就不喝酒,伊不是喜歡喝酒的人,伊到被告家之前的意識是清醒的,伊進去就坐在一個沙發上,然後被告說其要去換西裝,倒了一杯水給伊喝,伊喝了那杯水就沒有印象,伊的意識就到這邊。伊記得伊醒來的時候躺在一個大床,當時伊嚇到了,被告就在伊旁邊,伊擔心伊的衣著,伊檢查伊的衣著之後,伊非常的驚慌,因為伊醒來的時候是早上,伊的男友應該找伊一整個晚上,伊就趕快找伊的所有東西包括包包,伊的手機快要沒有電了,伊拿著伊的東西穿上鞋子就衝出去,伊還到樓下找不到出口,後來看了一下地形就攔了一輛車回去。伊問被告現在發生什麼事情,為何伊會在這邊,被告睡眼惺忪用呢喃的聲音回答伊,伊很快的拿著東西就離開,伊沒有聽清楚被告說什麼。伊對原審勘驗筆錄記載的情形完全沒有印象,所以伊根本不知道發生這件事情,直到警方找到伊之後,伊才知道伊被迷姦,在之前伊的印象是完全沒有。伊現在的記憶是伊拿水之後接過來喝,就到那裡而已。但在此之前伊是有懷疑,因為那天真的很詭異,當時伊覺得很奇怪,伊從來沒有這樣的經驗,但伊不敢讓伊男友知道,伊男友一直怪伊為何不接電話,伊有問被告的朋友叫「大寶」的人,地○○這個人是否會向別人下藥,「大寶」說:「不可能,現在是什麼年代了」,伊當時覺得伊一定有事,但當天伊的衣著很難穿,醒來的時候伊的衣著是完整的,所以伊不敢猜測伊發生什麼事情等語(原審102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50頁反面至56頁),證人甲1明確證述伊當天至被告雲頂大樓住處時,意識清醒,惟被告倒水給伊喝後,伊就沒有印象了,亦即伊喝完水後,直到伊醒來,這段期間伊目前完全沒有記憶。伊醒來時,伊衣著完整,伊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發現被告躺在伊身邊,伊只想趕快離開等情。又甲1證述伊疑似被下藥迷姦乙情,檢察官經證人甲1之同意,採集甲1之頭髮送鑑,送鑑項目為安非他命類藥物檢驗、愷他命代謝物檢驗、氟硝西泮代謝物檢驗、硝甲西泮代謝物檢驗等四項,結果均為陰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01年1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206至208頁),故卷內並無證據得以佐證甲1前揭有關伊被下藥迷姦部分之證詞。惟鑑定人黃肅惠於原審證稱:就伊所知,國內外迷姦藥物有很多種,有很多種迷姦藥物是不在調查局的鑑驗樣本上面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20至24頁),足見國內有關迷姦藥物之刑事鑑定尚未完善。且已故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醫師曾為文「約會強暴藥丸(FM2)的毒害」及「小心迷姦藥水的傷害【GHB(γ-hydroxybutyricacid)】」,以告知社會大眾小心有約會強暴藥丸之稱的FM2及迷姦藥水之稱的GHB之危害,有前揭文章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73-75頁),已如前所述,確有像GHB此種無色無味之迷姦藥水存在於世,甲1所述並非不可能,自難以無證據佐證甲1遭下藥乙節,遽認甲1之全部指述不可採信,然卷內既無證據得以佐證被告有對甲1施以藥劑之情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不能認定被告有對甲1施以藥劑,而僅能認定甲1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附此說明。
2、證人即甲1之男友甲1-1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0年5月間其與甲1為男女朋友,當時其與甲1住在一起。其不認識在庭之被告。100年5月28日其與甲1計畫去信義區華納威秀影城附近為朋友慶生,有先在星聚點KTV為朋友慶生,星聚點KTV是甲1委託被告幫忙訂位,其與甲1在星聚點KTV唱歌之後就分開了,其當時帶其朋友去華納威秀地下室的夜店慶生,因為當天被告要求甲1過去Strike夜店找被告,當初基於禮貌的關係甲1示意說要與被告打個招呼,並且當時被告一直在電話中說甲1的朋友也在現場,所以其就不疑有他請甲1過去跟被告打個招呼馬上過來與其會合。後來甲1沒有依約定的時間到華納威秀的聚會地點,其就以打電話及APP之方式與甲1聯絡,大概每隔10分鐘或20分鐘其與甲1都有聯繫,大概持續了1個半小時或2個小時的時間,甲1的手機就沒有人接了,在聯絡的期間甲1表示要馬上過來與其會合,但是好像被告暫時留住甲1不想讓甲1馬上過來,當時其聯絡不到甲1的時候,其大概持續打了1個多小時的電話,但是都沒有人接,所以其就到Strike夜店找甲1,當時的服務生表示被告已經離開現場,其當下覺得很惶恐,因為甲1不曾有這樣的情形發生,所以其本來想要報警,但其覺得事情應該沒有其想像中的那麼嚴重,所以其就回到約定的地點等甲1。後來其與甲1見面的地點是在其二人的家裡,當時已經是隔天的天亮了。當時其回到家大約是早上5、6點,之後大約半小時至1小時之間,甲1打電話給其,其請甲1趕快回來先不要多說,於是甲1搭計程車回來,其在家裡樓下等甲1,當時只覺得甲1好像受到驚嚇,然後其問甲1去哪裡,甲1跟其表示伊在朋友那裡,所以其沒有多問。甲1那一整天都在昏睡,昏昏沉沉,期間有睡有醒,其記得早上、下午其跟甲1講一些話,晚上問甲1的時候甲1都說不記得早上、下午其有跟伊講話,甲1回來的時候人還可以行走行動正常,在家裡睡覺的時候甲1睡睡醒醒一直睡到晚上。其印象中到晚上9、10點之後甲1就恢復正常。甲1當天沒有跟其說伊被人家下藥。其覺得甲1精神異常,其問甲1有無喝酒,甲1回答說當天被告好像有遞一杯香檳給伊,甲1說伊只有喝一點點,連半杯都不到。但是伊有說伊喝了一杯水,是被告遞給伊的。甲1當天沒有跟其說伊與人家發生性行為,如果有說其就會報警。甲1只有跟其說不好意思,伊不知道伊為什麼會在朋友那裏睡著了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96-200頁)。證人甲1-1所言與證人甲1所證相符,可知當天證人甲1-1與友人要至星聚點KTV慶生,然因訂不到包廂,故由甲1拜託被告訂位,其後甲1應被告之要求,乃至Strike夜店向被告致意,並與甲1-1約定致意完後會至甲1-1與朋友在華納威秀之聚會地點會合,然甲1未於約定時間會合,甲1-1乃打電話、APP給甲1,甲1告知被告不讓伊離開,甲1後來手機即沒人接,直到隔天早上甲1才與甲1-1聯絡,且甲1回到家後,精神恍惚,並告知甲1-1,伊喝了被告遞的一杯水,不知為何在朋友家睡著等情,足見甲1當天與甲1-1係為朋友慶生,甲1至Strike夜店找被告,僅係因被告幫伊訂星聚點KTV之包廂,基於禮貌去向被告致意,甲1打算再去甲1-1與友人在華納威秀的聚會地點與甲1-1會合,故甲1自不可能於此種情形下答應與被告回家發生性交行為,且徹夜未歸,蓋甲1既與甲1-1約好會合時間、地點,伊未依約定時間到場,甲1-1一定會一直找伊,甲1果真在此種情形下答應與被告回家發生性交行為,伊如何跟甲1-1解釋伊不赴約之理由?如何有心情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故甲1指述伊不知道與被告發生過性交行為乙節,堪予採信,被告辯稱其與甲1係合意性交云云,自難憑採。
3、經原審勘驗如事實欄十三所示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表十五編號1-3所示,而依附表十五編號1所示之內容可知,100年5月28日凌晨3時許,甲1著洋裝已閉眼躺在床上不動,被告僅著內褲開始操作機器。被告開始將甲1下身衣物往上拉、脫去被害人裙子、內褲,甲1均未有任何動作或身體反應。其後被告向前拿起某白色手機觀看,甲1用雙手向前推被告的肩膀。甲1嘗試拉起棉被,但被被告將棉被往後推回。甲1嘗試起身。被告欲用左手扳開甲1的右腳並欲以生殖器靠近被害人下體,甲1發出叫聲,並伸手抵擋且雙腿抵抗。甲1說:「不要」、「不要」,用右手推被告,被告身軀仍往前傾並未往後仰。甲1說:「不要」,用雙手推被告。
甲1發出叫聲。被告用右手翻弄甲1的下體。甲1說:「不要」。被告開始親吻甲1,被告往前以身體壓往甲1,被害人說:
「不要」。甲1用雙手推被告,並將頭轉向右邊。甲1用雙手推被告並說:「不要」。甲1用雙手推被告並發出叫聲。被告以陰莖插入甲1陰道內為性交行為,甲1用雙手推被告並發出叫聲。被告持續對甲1性交,甲1哭叫、搖頭說「不要」、「為什麼」、「我沒辦法」,並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多次。被告乃向甲1說:「好,休息等一下再確定」、「確定,OK」、「再確定,OK」、「sleep」,被告將陰莖自被害人下體拔出,並離開床上喝水,甲1翻身躺臥不動。隔1分鐘左右,被告向甲1說:「..確定了嗎」並起身走向床邊,開始脫甲1上衣。甲1向被告說:「我不要」、「不要」,被告拉扯甲1內衣,使甲1坐立在床上,甲1向被告說:「不要」。被告向甲1說:「脫起來」,甲1向被告說:「不要」,並搖頭,被告將躺臥之甲1翻身成正面仰躺。甲1搖頭向被告說:「不行」、「不要」,並雙手護胸猛搖頭,被告仍用雙手脫甲1上衣並甲1說:「你自己會弄壞,好不好」、「baby,你不要把它弄壞」。甲1開始哭,並抵抗被告之脫衣動作。甲1向被告說:「我不要這樣」、「不要」,並用右手推開被告。被告將甲1的外衣脫去,用右手將之丟棄於地上,幫甲1蓋棉被,叫甲1睡覺。被告說:「不要鬧你了,goodnight」被告關燈,錄影時間09:18時錄影結束等情。由上可知,甲1本閉眼躺在被告之床上,被告開始將甲1下身衣物往上拉、脫去被害人裙子、內褲,甲1均未有任何動作或身體反應,足認甲1當時意識不清,被告係以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甲1不知抗拒之狀態而著手於性交行為。然其後甲1驚醒,嘗試起身,被告以其左手扳開甲1之右腳,並欲以其陰莖靠近甲1之下體,甲1不從,發出叫聲,並伸手抵擋且以雙腿抵抗,並多次對被告說「不要」被告仍以其右手翻甲1下體,並親吻甲1身體壓住甲1,甲1仍多次對被告說「不要」,並發出叫聲,以雙手推被告,被告仍不顧甲1之反抗,以其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其後甲1持續大叫、說「不要」、「為什麼」、「我沒辦法」,並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多次,被告仍不為所動,持續對甲1性交,足見甲1驚醒後,已對被告表示反對性交之意思,然被告竟未停止,乃改以強暴之手段壓制甲1,並違反甲1之意願對甲1性交,是被告之乘機性交犯意已轉化(即升高)為強制性交之犯意無訛。
4、又依附表十五編號2所示之內容可知,100年5月28日上午3時9分許開始錄影,甲1僅身穿內衣,裹棉被躺在床上,被告上床問甲1「你怎麼了」,甲1立即用雙手遮掩下體。被告手拉甲1,甲1用雙手抵擋被告雙手並持續向被告說:「不要」。被告向甲1說:「你怎麼了」,用左手壓住甲1的左大腿,用左手肘撐開甲1右大腿,甲1用左手遮掩下體,欲用右手推被告卻被被告推回,己1並向被告說:「不要,拜託」。甲1搖頭向被告說:「不要」,被告以其陰莖插入甲1下體並持續為性交行為,甲1用雙手抵擋被告胸口。甲1向被告說:「不要這樣」、「我不要」。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甲1向被告說:「我不是這樣子,我不是這樣」、「我不要做這樣子」、「我不要」、「我不行」、「不要這樣,我真的醉了,我不行了」、「別鬧」,被告仍持續為性交行為。被告向甲1說:「舒不舒服」,甲1向被告說:「不行」,並用右手推被告的胸部。被告持續對甲1性交,甲1搖頭哭叫。被告向甲1說:「舒服嗎」,甲1向被告說:「不要,不能這樣,我有男朋友」、「我不要」,持續用右手推被告的肩膀等情,由上可知,被告於100年5月28日凌3時9分許,在甲1向其說「不要,拜託」、「不要」,明確表達不願與被告性交之意,被告仍以強暴之手段,壓制甲1,違反甲1之意願,以其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惟觀之附表十五編號1所示之錄影時間係100年5月28日凌晨3時,附表十五編號2所示之錄影時間係100年5月28日凌晨3時9分,時間密接,且地點相同,應認被告係基於同一之強制性交犯意而接續對甲1為強制性交。
5、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對甲1強制性交完成後,甲1對被告說「我要去找我朋友了」、「拜託」、「不要這樣,我想找我朋友」,被告回以:「OK,找你朋友」,足見被告已同意甲1離開其雲頂大樓住處,去找甲1之朋友,故其對甲1強制性交之犯意已然終了。另依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之內容可知,100年5月28日上午3時40分許開始錄影,甲1全身赤裸,閉眼雙手攤開手心朝上仰躺在床上。被告將甲1雙腿向兩側攤開後,用右手食指觸摸被害人下體後,聞手指味道。被告持手機以鏡頭對向甲1。被告用左手持手機,拍攝右手持陰莖插入甲1下體之動作,並持續對甲1為性交行為。被告持手機,拍攝甲1的臉部及上半身及自己及甲1的性交時,生殖器交合動作。被告伸手將手機放回床頭櫃上,並持續為性交行為,甲1始終未睜開眼睛,仍閉眼雙手攤開手心朝上仰躺在床上且未發出聲音。被告以以撫摸甲1之乳房。被告將其陰莖自甲1下體抽出,用衛生紙擦甲1的下體,甲1於性交過程中,及性交後始終未睜開眼睛等情,由上可知,甲1於性交過程中及性交後始終未睜開眼睛,且對被告對之性交亦無反應,且被告坦承其未經甲1同意,竊錄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與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等情,然如前揭勘驗筆錄可知,被告除架設在電腦桌邊之不詳錄影設備竊錄外,其尚邊對甲1性交,邊持手機拍攝,此種情形下,若甲1係意識清醒之狀態,豈有可能不知被告在拍攝?豈有可能不阻止被告?足見甲1遭被告強制性交後,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然被告既對甲1為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強制性交行為,甲1自不可能同意再與被告為如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之性交,且甲1亦證述伊根本不知道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明確,足認被告係利用甲1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對甲1性交。又被告辯稱其未曾對甲1下藥等語,且甲1係因不明原因而意識不清,足見被告無從預見甲1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且如前所述,被告對甲1強制性交之犯行業已終了,故被告利用甲1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對之性交,顯非基於前揭強制性交之同一犯意,應認被告係另行起意,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對甲1性交。
6、辯護人提出甲1與被告之臉書對話,佐證倘如甲1確實係遭被告下藥性侵或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1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係與被告繼續來往云云。證人甲1證稱:伊到被告家之前的意識是清醒的,伊進去就坐在一個沙發上,然後被告說其要去換西裝,倒了一杯水給伊喝,伊喝了那杯水就沒有印象,伊的意識就到這邊等語,明確證述伊醒來後對伊喝完水後至伊醒來止之期間,沒有記憶。參以證人甲1-1證稱,甲1隔天回來後精神恍惚,睡睡醒醒一直睡到晚上。其和甲1講的話,甲1馬上就忘記了,伊完全忘記其2人之間的對話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96-200頁),二者互核可知,雖然甲1於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情形係有意識,反抗被告之強制性交,然甲1遭被告強制性交後,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詳如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甲1再醒來後,伊精神恍惚,無法記得甲1-1當天與伊之對話,足認甲1因不明原因而有片段失憶之情形,而甲1既對伊遭被告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期間並無記憶,甲1自不會報警處理,亦不會特意疏遠被告,故辯護人前揭辯解,尚不足採。
7、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基於強制性交之接續犯意,以強暴之方法,違反甲1之意願而性交。又甲1遭被告強制性交後,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被告認有機可乘,竟另行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甲1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將其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而為性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十四、甲4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四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4之證述相符(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77-83頁),復有如事實十四所示之竊錄甲4赤裸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4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T」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十六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五、B女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五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4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B女之證述相符(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6至26頁),復有如事實欄十五所示之竊錄B女露出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對B女性交未遂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甲」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十七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B女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十五所示之時、地,欲以其陰莖自B女背後插入B女之陰道,惟其試了幾次,沒有辦法成功,故作罷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絕對沒有加重強制性交的情形。是在100年6月12日在ROOM18遇到B女,B女就過來找其,其說其等一下到Spark,B女說等一下伊也要一起去,因為那天是其友人生日,所以其跟B女一起坐車去。其不認識解○○,解○○也沒有坐其的車。到了Spark之後其才知道那個人是解○○,其與B女很開心一起進入Spark,並非其強迫B女進入Spark。其並不認識解○○,其就直接插隊到解○○前面,進入Spark,這個影片都可以證明。然後其與B女就進入裡面喝酒,喝了一段時間其沒有去記多久時間,其就介紹朋友給B女認識,之後其與B女卿卿我我太誇張,朋友當時問其與B女要不要回家,B女是其前女友A女的姊姊,其與B女就一起回家。B女所說與事實不符,影片上面也很清楚是B女自己一個人步出夜店,也自己一個人跟安管在玩。那天其記得有先到ROOM18門前買香腸,買完之後才回家。到了其家之後,就聊聊天,其記得有開了一些酒,其先去洗澡,其洗完之後就有攝錄檔案所顯示的情形,其下體推B女臀部幾次係想要試幾次,但是沒有辦法,其也累了,B女也睡著了,其就算了,那天可能就是喝多了,也沒有體力了,就停止了。當時其陰莖並沒有插入B女的陰道云云。辯護人辯稱:B女於當日係與被告一起在Spark喝酒後,由證人即司機詹洲祥載被告與B女返回被告住處,期間被告與B女談笑、互動親密,B女意識清楚等情,均為證人詹洲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且據證人詹洲祥、賴佩珍之證詞可知,B女離開Spark時,神智仍清楚,且觀之卷內之當時Spark夜店監視錄影畫面,可知B女離去Spark夜店時,能自行行走,並與安管楊文政交談嬉戲,無須他人攙扶,B女意識狀態清醒,顯與B女前稱係遭被告威脅才與被告到Spark夜店,且喝了被告給的酒後,就沒有意識,不知道自己如何離開等情不符,而B女之上開指稱,顯係為隱瞞伊自願與被告返家之事實,始為不實之指訴,自無可採。另觀扣案之影片檔案,影片全長3分46秒,被告並未以陰莖插入B女下體等情,是就卷存之客觀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與B女間存有性交行為,亦無法證明B女當時之精神狀況,是否已陷入昏迷、意識不清或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又於偵查中檢察官採集B女之毛髮送檢後,經科學檢驗僅就愷他命代謝物呈陽性反應外,就其他檢驗項目如氟硝西泮、硝甲西泮代謝物等均為陰性反應,已如前述,是B女稱遭被告下藥之情形,僅為伊自行杜撰、臆測之詞,毫無事證可憑,亦不足採。從而,依卷內所存之證據,自難遽認被告涉有何妨害性自主之犯行云云。經查:
1、B女是否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⑴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與被告不是朋
友,被告是伊妹妹的前男友,100年6月間,伊跟1個朋友去參加朋友的朋友生日就碰到被告,被告看到伊就抓住伊,當時被告與伊妹妹分手分的不是很愉快,被告看到伊就叫伊跟其去Spark夜店喝幾杯酒,被告硬拉伊去,伊有跟解○○講說:「我給你我妹妹及男朋友的電話,如果發生什麼事馬上打給他們」等語,並要解○○跟伊一起上車,到了之後,被告就請服務生端來1杯Shot叫伊喝下去,喝完那杯,不到5分鐘就覺得頭暈快要昏倒了,最後的意識是伊拉著解○○叫他馬上打電話叫人來救伊,之後就沒有意識。當天從Spark夜店下車到該夜店內,從頭到尾有意識的就是這杯,之後就什麼都不記得了,伊不記得是如何離開。伊清醒後發現是在被告家,中間過程一點印象都沒有。在被告家中,伊發現自己衣衫不整,當下伊很恐懼的自言自語表示要跟伊男朋友講,被告說不准跟任何人講,他不想讓別人知道跟伊發生關係,然後又說自己去買藥吃吧,後來伊找不到手機,被告騙伊說手機不見了,被告之後送伊回家,這個時候意識還沒有完全清醒,回家之後頭很痛很痛,從來沒有這麼痛過,伊吃了4顆止痛藥,伊馬上打電話跟伊男朋友講,下午4、5點才清醒,清醒了之後,伊男朋友就陪伊去仁愛醫院驗傷。光碟之前伊看過兩次,這個女性是伊,伊當然沒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伊根本沒有意識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6頁至第21頁),證人即B女之友人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0年6月11日晚間10時許,伊與B女有一同到Room18夜店。當天在Room18夜店內與B女有遇到被告,B女說A女與被告剛分手,所以B女有點害怕、怕尷尬見到被告,但是不小心就遇到被告。原本B女與被告是在隔壁包廂,因為不小心就看到了,碰面之後,被告就邀請B女到被告的包廂一起去喝酒,B女有說要去應付一下,並說喝1、2杯酒就會離開,之後伊等2人一起坐被告的車到Spark夜店,車上有被告、伊、B女及司機,Spark夜店後,伊站在包廂外而沒有進入包廂內,因為包廂裡面還有其他不認識的人,所以就沒有進入,但是伊有喝到1杯酒,是被告請的。進入包廂之前,B女有跟伊說如果她30分鐘還沒有辦法離開,就趕快打電話給她的男友及妹妹,要他們趕快過來接她,所以時間到了,伊就出來打電話,伊還在打電話的時候就看到被告與B女一起出來準備要上樓梯。兩天之後伊才聯絡上B女,B女說被告要她趕快去吃避孕藥,並說她不記得當天發生什麼事,有意識的時候已經在她家樓下。Spark夜店監視錄影畫面甲H4-0.112:02及甲H15-0.112:07畫面是當天伊與被告及B女一同進入Spark夜店的畫面。Spark夜店監視錄影畫面甲H4-1.005:05及甲H15-1.005:04畫面顯示伊已走出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是伊要出去打電話給B女的男友及A女,這是伊最後走出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的畫面,伊在那邊用通信軟體APP及打電話與A女及B女男友聯絡,在通話快結束後就看到被告跟B女走出來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60頁至第64頁、第71頁反面、卷四第116頁、第119頁反面)。證人即B女之妹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0年6月12日凌晨,當時伊不知道B女有沒有在Room18夜店遇見被告,伊記得B女有發1通簡訊跟伊說「救我」,要伊聯絡解○○,但是當時伊並不知道B女在哪裡,伊也沒有回覆B女,解○○有打電話及發APP簡訊給伊說B女有遇到被告,後來說他們在Spark夜店,當時伊也在Spark夜店,於是就開始找他們,可是沒有找到,過了半小時解○○還是打電話給伊,之後伊打電話給B女,B女的電話就再也不通了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90頁)。三者互核相符,且有原審勘驗證人解○○、A女上開證詞提及之What's APP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證(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64頁反面至第167頁),足認證人B女與解○○一同至ROOM18夜店,遇見被告,B女應被告之要求,與被告一同前往Spark夜店,惟B女要求解○○隨行,故三人搭乘被告之司機所駕之車前往Spark夜店,並一同進入夜店。又解○○應B女之請求,聯絡A女及B女之男友來夜店救B女,然於解○○離開Spark夜店聯絡A女及B女之男友時,B女與被告一同離開Spark夜店,之後B女之手機關機,與親友失聯。
⑵被告辯稱:其不認識解○○,解○○亦未搭其司機的車,
其去Spark沒有走過前門,都是從後門進去的,所以解○○所述不實云云,證人即被告之司機詹洲祥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伊是被告父親的司機。100年6月11日晚上到100年6月12日凌晨,伊有載被告去Spark、Room18。從ROOM18到Spark過程中,伊不曾見過解○○。伊從ROOM18到Spark中間路很短,伊聽到B女說她不是喝了酒就會跟人家回家的人,後來就沒有聲音了,伊看後照鏡就看到B女跟被告接吻,接吻之後他們就到Spark下車。伊記得他們是在Spark側門或是後門下車,伊確定被告是從後門進入云云(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73、74頁),然原審勘驗Spark夜店102年6月12日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十七之一所示,由附表十七之一編號1、2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當天係與B女、解○○一同自Spark夜店前門進入,足見被告稱其不認識解○○,其是從Spark夜店後門進入云云,均屬不實,而證人詹洲祥前揭附和被告辯解之證詞,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足認證人詹洲祥之前揭證詞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坦承其與B女一同搭車前往Spark夜店,惟否認解○○與其一同搭車乙情,然解○○既係應B女之要求一同前往Spark夜店以保護B女,衡諸常情,解○○當會陪同在B女身邊,豈會讓B女獨自與被告搭車前往Spark夜店?佐以如附表十七之一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與B女、解○○係一同進入Spark夜店,益足徵被告與B女、解○○係一同搭車前往夜店,否則三人到Spark夜店之時間豈會相同?足徵B女、解○○證稱其二人係搭被告之司機所駕之車一同前往Spark夜店乙情,堪予採信,然證人詹洲祥竟證稱車上僅有被告及B女云云,顯見證人詹洲祥之前揭證詞係附和被告之辯解之詞,不足採信。又證人詹洲祥於原審復證稱:後來伊有載被告、B女從Spark回到被告住處,伊載被告與B女離開Spark夜店的時候,他們都有喝酒,B女狀態還好,還是清醒,B女當時可以自行走路。回去被告家裡雲頂大廈,伊的車子開到地下停車場,之後,他們在地下停車場B3下車云云,然證人詹洲祥證詞並無憑信性,已如前述,此部分之證詞是否可採尚非無疑,故此部分之證詞亦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詞,併此說明。
⑶又如附表十七之一編號2所示之Spark之監視錄影畫面勘驗
結果,可知於錄影時間04:42時,Spark之安管人員楊文政用右手牽B女的左手臂,B女未拿黑色包包與楊文政走出Spark夜店前門後,B女舉起雙手與楊文政交談,B女用左手拍楊文政的右手後,自行走出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楊文政亦步出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等情,又證人即Spark夜店之安管副主任楊文政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不太記得100年6月12日攙扶該名女子(提示之照片係楊文政攙扶B女)的情形,如果在客人喝醉的情況下,伊會去攙扶女子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95-199頁),二者互核,足認B女當時已酒醉,故安管人員楊文政以其右手攙扶B女之左手臂。另證人即在Spark夜店巧遇被告之友人賴佩珍於偵查中雖證稱:伊不認識B女,還記得去年6月12日凌晨,伊去Spark夜店有遇到被告,當時有跟1個女生在一起,伊問被告那個女生是誰,被告說是A女的姊姊,被告跟那個女生坐在樓梯聊天。伊跟那個女生沒有講到話,那個女生看起來神智非常清楚,並無被限制行動自由的樣子,他們是很自在的聊天等語,然證人賴佩珍亦證稱:伊不記得離開時幾點,那天伊喝的有點醉,被告還有扶伊上樓坐計程車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一第216頁至第218頁),足見證人賴佩珍於Spark夜店門口遇見被告及B女時,其自身已處於酒醉需人攙扶之狀態,在此種狀態下,豈有能力辨識B女之意識是否清楚,故證人賴佩珍前揭B女神智非常清楚之證詞尚不足採。
⑷另證人即B女之上開證詞,固稱其於Spark夜店喝完被告命
其喝下之1杯酒後即無意識等語,核與如附表十七之一所示之勘驗結果,B女步出Spark夜店時,尚能自行行走乙節不符,可認告訴人B女離去Spark夜店時,並非無意識之狀態,B女此部分之證述實有誇大之情事。惟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159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佐)。查證人B女就伊如何遇到被告,然後與被告、解○○至Spark夜店、交待解○○找伊男友、A女求救等基本事實,與證人解○○、A女之證詞互核相符,且有如附表十七之一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B女之證詞就基本事實之陳述,真實性無礙,堪予採信。
⑸綜上可知,證人B女、A女、解○○之證詞堪予採信,足認
B女深怕無法自被告處脫身,故請友人解○○陪同前往Spark夜店,並交待解○○向A女及其男友求救。於此種情形下,B女豈有可能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是被告辯稱其與B女係合意欲發生性行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尚不足採。
2、被告是否利用B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B女乘機性交?如附表十七所示之勘驗結果,錄影開始時,B女未睜開眼睛且裸露下體橫側躺於床上,被告正在脫B女的外衣、內衣扣,B女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被告被告用右手指沾溼口水後,用中指及食指撫摸B女之下體,並嘗試用陰莖自B女背後插入B女下體,被告有數次以下體推動B女臀部動作,但鏡頭看不出被告是否確實有以陰莖插入B女下體,B女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其後被告脫下B女內衣左邊的繫肩帶、搬動B女身體使其往床左邊側躺、用右手撫摸B女的身體、用右手拍打B女的臀部,B女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等情,被告無論係脫去B女之衣服,撫摸B女下體,以下體推動B女臀部、搬動B女、拍打B女臀部,B女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足見B女當時之精神狀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又證人B女於原審復證稱:伊清醒後發現是在被告家,中間過程一點印象都沒有。在被告家中,伊發現自己衣衫不整,當下伊很恐懼的自言自語表示要跟伊男朋友講,被告說不准跟任何人講,他不想讓別人知道跟伊發生關係,然後又說自己去買藥吃吧,後來伊找不到手機,被告騙伊說手機不見了,被告之後送伊回家,這個時候意識還沒有完全清醒,回家之後頭很痛很痛,從來沒有這麼痛過,伊吃了4顆止痛藥,伊馬上打電話跟伊男朋友講,下午4、5點才清醒,清醒了之後,伊男朋友就陪伊去仁愛醫院驗傷。光碟之前伊看過兩次,這個女性是伊,伊當然沒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伊根本沒有意識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卷四第16頁至第21頁),可知B女並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足認被告係利用B女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撫摸B女下體,試圖以其陰莖插入B女陰道,雖未成功,然其已著手於乘機性交之行為,自應論以乘機性交未遂之罪責。
3、證人B女雖證稱:伊感覺被下藥等語,然尚須其他證據補強前揭指述之可信性,經檢察官採集B女之頭髮送鑑,送鑑項目為安非他命類藥物檢驗、愷他命代謝物檢驗、氟硝西泮代謝物檢驗、硝甲西泮代謝物檢驗等四項,結果為愷他命代謝物檢驗呈陽性反應,其餘檢驗均為陰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01年1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故前揭鑑定報告並無法佐證B女前揭證詞,鑑定人黃肅惠之證言,復見前述(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20至24頁)。又綜觀全卷,並無其他證據得以佐證被告有對B女施以藥劑之情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不能認定被告有對B女施以藥劑,而僅能認定B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自難令被告負加重強制性交之罪責,併此說明。
4、綜上,被告確係利用B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欲將其陰莖插入B女之陰道而為性交,然因力不從心而未遂。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十六、甲9、甲10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六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9、甲10之證述相符(本院卷三第228至231頁、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24至第130頁反面),復有如事實欄十六所示之竊錄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9、甲10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5部、照片3張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 ionz」資料夾內之「D」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十八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照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甲9、甲10乘機性交部分【即事實欄十六(一)至(四)部分】及被告另行起意,對甲9乘機性交、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部分【即事實欄十六(五)部分】
1、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⑴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對甲9有於如事實欄十六所示之時、地,
與甲9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與甲10並沒有性交的行為。其跟甲9有性交的行為。100年7月21日那天其實其先跟甲10跟其另外一個朋友先在一家餐廳吃飯,因為某位藝人來台宣傳,其約該位藝人一起出去玩,甲10說要一起去,而其跟甲9處於曖昧的情形,那時候甲10約甲9來,其也嚇一跳,但是其並沒有跟甲9說,後來渠等在Spark夜店玩完之後,甲10跟其很好,而且也有住在其家裡面過,不只有一次,那天是其跟甲9、甲10一起回到其家,其忘記有沒有喝酒,可能3個人一起睡而發生性行為。渠等生活圈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說渠等不會跟別人說與誰發生性關係,那時候甲9醒來看到甲10在旁邊,甲9才有那句「What the fuck」,其告訴伊甲10跟其很好,不用擔心,甲10不會說,所以才會有留下來第五段的影片,這個問題在原審法官有問其,其說當時甲10在旁邊,其跟甲9說甲10跟其是好朋友,不用擔心。其是在Spark夜店有跟甲9說來其家,然後甲9說OK,甲10也是本來喝多了就會往其家跑,其並沒有與甲10發生性關係,亦沒有用手指插入甲10的陰道,因為其和甲10彼此之間是很熟的朋友,但是不會跨越那道界線,而且影片中也看出甲10不要,其也就沒有強迫甲10。其不知道檢察官是依據什麼起訴其加重強制性交,因為甲10在影片很清楚跟其有很多對話,而且走進出其的房間很多次,也跟其說「我愛你」,都是很正常,就是看起來甲10喝很多,進進出出其房間。其記得是有摸甲10之乳房,但不記得有無摸甲10之下體,當時甲9躺在旁邊。那時候其跟甲9發生性行為,而摸甲10的乳房只是多加一個動作,並非三人一起發生性關係,甲10當天沒有什麼感覺,其也沒有繼續對甲10有下一步的動作。其雲頂大樓住處有3個房間,而其和甲9是在其房間發生性行為。其和甲9發生性關係時甲10沒有迴避是因為甲10跟其關係很微妙,其和甲10是很好的朋友,而且也是有很親密關係的朋友,甲10也知道其跟甲9的事情,所以甲10不太在意其與甲9發生關係。這也是為什麼其後來可以說服甲9可以繼續留下來的原因。甲9可能不知道甲10會過夜,但是其知道甲10不只一次,喝醉酒之後就會往其家跑,這個在原審也有經過交互詰問過,且在偵查中甲10告知檢察官伊沒有要提告性侵部分,而是要提告妨害秘密部分,檢察官卻說如果不這樣提告這樣會很奇怪,甲10在當天進行交互詰問的時候也清楚表明其不會做這樣的事情,其覺得檢察官很明顯在左右甲10的訴訟行為。其不太記得甲9與甲10怎麼離開,因為時間有點久云云。
⑵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甲9於當日係先與被告、甲10等數人
,在夜店飲酒後,一同至被告住處續攤,復進入被告房間躺臥在被告床上,並與被告合意為性行為,甲9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其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甲9意願之情。復依扣案之影片檔案:A、其中「video14」片段中,甲9有數次轉頭移動手腳、背部等自主性行為;B、其中「video15」片段中,除甲9有多次自主性動作外,並對甲10喚其名字時,有起身反應;甲、在「video15」撥放時間12:41至12:58時,向被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Shit」等語,復坐起身、下床,並自行徒步離開錄影畫面等情。就上開片段可知,甲9於影片中顯非陷入無意識,或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狀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尚可以自己意思為動作,且明確向被告為上開話語,甲9對於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完全知悉,否則甲9怎會向被告說:「What the fuck」、「
Do you fuck me」、「Shit」等語。又於所有影片檔案中,甲9均無任何抗拒之情,又於偵查中檢察官採集甲9之毛髮送檢後,經科學檢驗就相關毒藥物代謝均為陰性反應等情,已如前述,是甲9稱遭被告下藥之情形,僅為甲9之主觀臆測,毫無事證可憑。又於「video15」錄影結束後,相隔長達33分45秒之時間【按:video15建立時間為2011年7月21日,03:57:35,片長13分0秒,而video16建立時間為2011年7月21日,04:44:20,其二片段間隔33分45秒許。】,甲9與甲10再次回到被告房間,並躺於被告床上,如甲9確為遭被告下藥使伊昏迷,或是乘伊因不明原因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時而對伊為性交行為,為何甲9已於「video15」片段末,明知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自行離開被告房間後,具有長達至少半小時的時間,該時間內,甲9當有充裕時間可以對外求助或離開被告住處,且伊友人即甲10亦在被告家中,並非無其他人可資求助情形,而於此情形下,甲9與甲10又回到被告房內並躺在床上,衡以常情,當可確定被告與甲9於當日發生性行為,係屬合意為之,否則甲9斷不可能在明知自己遭被告性侵後,還會回到遭性侵害之地點,繼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而甲9於審理時雖稱在「video15」錄影結束,走下床時,伊係要逃離被告家,要回家,伊係倉皇逃離云云,此顯於上開錄影內容未符,自無可採。再如前述,甲9明知已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又謂係倉皇逃離被告家,然如伊確實係遭被告下藥性侵或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9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而係於檢警主動傳訊,並受誘導訊問的情形,始指稱遭被告下藥性侵,而對被告提出告訴,顯與常情未合。綜上所述,被告與甲9發生性行為,乃係雙方合意為之,並未違反甲9之意願,是被告於此自不該當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犯行。
至於告訴人甲10部分,甲10於當日係先與被告、甲9等數人,在夜店飲酒後,一同至被告住處續攤,復進入被告房間躺臥在被告床上,並與被告合意為性行為,甲10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甲10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甲10意願之情。復依扣案影片檔案勘驗筆錄可知甲10於影片中,除有許多自主性之肢體動作,得自行站立、下床行走,雖伊腳步略顯不穩,但仍無須由他人攙扶,可以自己步行離開房間,甚至於片段中,甲10與被告持續有交談對話,以伊言語對話存有邏輯而非胡言呢喃,話語清晰可辨,如伊向被告要求給予褲子、要吃食物、知悉甲9在伊身邊,而呼喚甲9名字等情形,均顯甲10尚有知覺,斷非陷入無意識,或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狀態,可以自己意思為動作,且明確向被告為上開話語,亦可自由進出被告房間,且就甲10影片中之意識程度,伊自已明知與被告為性行為,然伊卻於偵查中表示:是看到影片後,始知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示云,顯與上開影片內容未符,自無可採。又於偵查中檢察官採集甲10之毛髮送檢後,經科學檢驗就相關毒藥物代謝均為陰性反應等情,已如前述,是甲10稱遭被告下藥之情形,僅為伊之主觀臆測,毫無事證可憑。又自「video12」之播放時間20:10時,甲10自行離開房間(即編號B),復於「video13」之播放時間02:42時(即編號甲),進入房間後,再於同片段播放時間06:48時(即編號G),離開房間,直至「video15」之錄影開始,甲10始出現於影片中,而「video14」之整段影片,僅有被告與甲9在房內,甲10此時均不在房間內等情,可知甲10非陷於意識不清,且知道自己及被告、甲9之衣物並不完整,尚得自行進出被告房間2次,伊人身自由未受到被告限制,且甲10離開被告房間後,至少有長達30分鐘以上的時間,是在被告房間以外之住處內自由行動,如甲10確為遭被告下藥使伊昏迷,或伊友人即甲9遭被告性侵,甲10離開被告房間後,當有充裕時間可以對外求助、報警或離開被告住處,然於此情形下,甲10卻又回到被告房內並躺在床上,衡以常情,當可確定甲10在被告住處內,與被告之互動,均屬稀鬆平常之事,並無任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或是乘伊因不明原因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時而對伊為性交行為(按:此為假設口氣,自全部影片內容,均無法證實被告與甲10確有性交行為之事實,尚不得認其等間有任何性交行為存在),否則甲10斷不可能在遭被告性侵後,還會回到遭害之地點,而不為任何求助。再倘如甲10確實係遭被告下藥性侵或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10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係與被告繼續來往,更多有主動聯繫被告情形,此有被告與甲10之MSN對話紀錄可知,甲10與被告於100年7月21日發生性行為後,仍多次主動聯絡被告,且因找不到被告始為上開留言。而甲10既已明知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相隔多時在檢警主動傳訊,並受誘導訊問的情形下,始認為自己遭被告下藥性侵,而對被告提出告訴,顯與常情未合。綜上所述,被告與告訴人甲10之行為間,乃係雙方合意為之,並未違反甲10之意願云云。
2、有關被告對甲9、甲10乘機性交部分【即事實欄十六(一)至(四)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甲9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因為那時候伊的朋
友甲10想去被告家喝一杯,那時候甲10有點醉,伊擔心甲10,不過甲10很相信被告,所以伊就一起去了。在夜店甲10已經喝醉,伊很晚才去,伊只喝一杯香檳,所以伊是清醒的。到被告家時,伊也是清醒的。被告說其家有人,叫渠等小聲一點,叫渠等坐在伊的床上,伊倒給渠等一人一杯威士忌,伊不知道自己喝了幾口,伊喝了以後就完全沒有意識,伊醒來時伊發現被告在伊身上,伊還罵被告。若伊的意識清楚,伊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檢察官曾將伊的頭髮送調查局鑑驗,相關毒藥物成份全部都呈現陰性反應,但不知道世界上有幾種藥需要驗,不知道是否是全部都有驗。伊唯一有意識,就是醒來時,被告在伊身上,伊起來就是找衣服穿上,要逃離,被告後來是不是又對伊下藥,伊不清楚,伊醒來時,被告不只是在伊身上,被告是在伊身體裡(哭泣)。伊起來時,是頭痛欲裂,伊從頭到尾就不知道什麼VIDEO幾,伊是昏昏沉沉的,伊醒來就是穿衣服要回家。伊唯一的印象就是伊喝了威士忌後,醒來就是被告在伊身體裡。伊是倉皇逃離,伊當天還問過被告有沒有對伊下藥,被告說沒有,對於被告強姦伊的事情,伊沒有報警,是因為伊不能鬧大,因為那時候伊有男朋友,伊一直隱忍。事情一發生後,伊就告訴伊兩個最好的朋友說,說伊被被告下藥等語(本院卷三第228至231頁)。證人即告訴人甲10於原審結證稱:伊和被告認識有七年了,伊把被告當成伊的乾弟弟一樣。伊與甲9是非常好的朋友。
甲9與被告也是朋友關係應該是伊介紹的,但沒有像伊與被告這麼熟,被告與甲9之間也不是男女朋友。100年7月21日伊與被告在Spark夜店碰面,伊把甲9約到Spark夜店碰面,渠等在Spark夜店一起喝酒,之後伊和甲9一起去被告家中續攤。甲9是非常後面才來的,甲9來可能只有喝了一杯香檳,甲9在Spark夜店時間很短,甲9當天很清醒,當時伊的意識狀態有點茫茫的,但可以走路,伊喝到有一點小暈,但是沒有很醉。伊和甲9到被告家後,應該有喝一杯酒,伊不記得了,伊記得有拿到酒,但是有沒有喝伊不記得了。伊不記得甲9有無喝酒。伊是看過那些影片之後才知道有這些內容,之前伊不知道伊有講這些話,有做這些事情。基本上伊的衣服被脫掉伊都不知道,所以伊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伊記得伊人生中有一幕有喝過一杯水,伊不知道是那天也不知道是什麼人,伊不知道是做夢還是什麼,但那杯水綿綿、渣渣、苦苦的,伊看了影片之後才知道原來是那杯。伊喝酒不可能會醉到連衣服脫掉被摸都不曉得,原因是什麼伊沒有辦法去講什麼,因為伊不記得了,但是影片很清楚。伊不記得伊和甲9是如何離開被告家中,但是有一幕是伊和甲9在被告家樓下一起在等車,當天晚上是伊送甲9回家,再繞到伊自己家,因為甲9在臺北市所以比較近。
甲9在事後有跟伊講「寶貝,我當天好像被下藥,不然不可能那麼醉」,然後伊說不可能,甲9就講不下去了。伊認為不可能的原因是因為伊與被告朋友這麼久了,認識7年了,如果有什麼事情早就發生了,且伊和被告共通的朋友也很多,如果有怎麼樣早就發生了,認識這麼久,心裡早就有信任存在,伊信任被告不至於犯罪,不會觸犯到法律。伊在偵查中說當天伊是被被告下藥,是因為伊看了影片之後,覺得伊再怎麼醉不可能沒有印象,主要是這樣,伊覺得伊再怎麼醉不可能走來走去,還可以對話,還被脫衣服伊都沒有印象。雖調查局鑑驗書鑑定結果呈陰性反應,但伊覺得迷姦藥有很多種類,鑑定書裡面只有5、6種,伊覺得臺灣對這方面還沒有很專業的設備。這次事情之後,伊有一次有去被告家吃火鍋,但伊當時不知道影片中發生的事情。被告說伊和被告是比好朋友更好而且可以發生親密關係的朋友云云,是不實在的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92號卷四第124至130頁反面)。二者互核相符,足認證人甲9係證人甲10與被告在Spark夜店玩樂一段時間後始到場,甲9在Spark夜店及被告家中之意識清楚,甲10在Spark夜店已喝醉,甲9、甲10同意與被告返家續攤,被告在其住處曾倒酒與甲9、甲10飲用,甲9在喝完該杯酒後,即因不明原因而失去意識,當甲9醒來時發現被告在對伊性交,甲9、甲10並未同意與被告性交等情無訛,被告辯稱其與甲9係合意性交云云,自難憑採。又甲9、甲10均證述伊等疑似被下藥迷姦乙情,檢察官經證人甲9、甲10之同意,採集甲9、甲10之頭髮送鑑,送鑑項目為安非他命類藥物檢驗、愷他命代謝物檢驗、氟硝西泮代謝物檢驗、硝甲西泮代謝物檢驗等四項,結果均為陰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01年1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故卷內並無證據得以佐證甲9、甲10前揭有關伊被下藥迷姦部分之證詞。惟鑑定人黃肅惠於原審證述,業見前述,足見國內有關迷姦藥物之刑事鑑定尚未完善。且已故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醫師曾為文「約會強暴藥丸(FM2)的毒害」及「小心迷姦藥水的傷害【GHB(γ-hydroxybutyric acid)】」,以告知社會大眾小心有約會強暴藥丸之稱的FM2及迷姦藥水之稱的GHB之危害,有前揭文章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73-75頁),已如前所述,確有像GHB此種無色無味之迷姦藥水存在於世,甲9、甲10所述並非不可能,自難以無證據佐證甲9、甲10遭下藥乙節,遽認甲9、甲10之全部指述不可採信,然卷內既無證據得以佐證被告有對甲9、甲10施以藥劑之情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不能認定被告有對甲9、甲10施以藥劑,而僅能認定甲9、甲10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附此說明。
⑵經原審勘驗如事實欄十六所示之影片、照片,勘驗結果如
附表十八編號1-6所示,而依附表十八編號1所示之內容可知,甲9閉眼趴躺在床上,甲10閉眼仰躺在床上,二人身體覆蓋同一條棉被,並發出睡覺呼聲。被告掀開甲9、甲10身上的棉被,並脫掉甲9、甲10之褲子、內褲,使伊二人之下半身全部祼露。被告脫掉甲9之內衣,再用雙手撫摸甲9雙乳後,吸吮並用舌頭舔甲9之左乳房。被告用右手撫摸甲10之左乳房。被告低頭吸吮甲9右乳房,用右手撫摸甲9下體,並用左手搓弄陰莖。被告用左右手將甲9的左右腿抬起後,用右手持陰莖插入甲9下體為性交行為。被告對甲9為性交行為,不時觀望甲10。被告向鏡頭伸舌頭。被告用左手撫摸甲9右乳房。被告用左手掀開覆蓋於甲10身上的棉被,用右手撫摸甲10的左乳房時,甲10以左手撥開,被告收回右手,甲10轉頭向被告說:「Justin」,被告用左手摸自己的頭,甲10對被告說:「Who is this」,被告持續對甲9為性交行為。甲10說話,但未能聽出何話。甲10提高聲量說:「○○(甲9英文名)」,被告仍持續對甲9為性交行為。被告不時轉頭看甲10。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下床喝水。甲10說:
「Justin」。被告轉頭對甲10說:「ㄣ」。甲10說聽不清楚的英文。被告說:「ㄏ丫ˊ」。甲10說聽不清楚的英文。
被告背對著甲10回答:「ㄣ」。甲10說:「我想起來」。被告用右手拿水杯給甲10喝水,並對甲10說:「Drink somewater」。甲10說聽不清楚的英文。被告向甲10說:「Drinksome water,Drink some water」。甲10抬高頭部躺著喝,甲10抬高頭部、發出笑聲,並欲起床,因無法起身便平躺回床上,將左手放在自己的額頭上。甲10用左手撥開頭髮向被告說:「煎蛋」。被告回答「What」。甲10說完「我想煎蛋」後,笑著轉頭朝向自己的左手邊並用左手遮掩右臉頰。被告回答「I am sorry,we Just..sorry...sorrysorry..ok,不要偷看我」(被告穿上褲子)。甲10向被告說:「我想今天就煎蛋」。被告回答「Are you kiding me煎蛋」並坐在椅子上。甲10向被告說:「對,我要煎蛋」。甲10向被告說:「I am hungry」,並檢視自己的身體。
被告對甲10說:「Nothing nothing with you,it's noth
ing with you」。甲10幫甲9蓋棉被。被告向甲10說:「We h
ave sex and that's it」。甲10問被告「Who」,被告搖晃右手並回答「No no nothing with Who」。甲10發出低沉笑聲。被告向甲10說:「Just..and I am drunk so dru
nk..go sleep go sleep」。甲10向被告說:「我想吃蛋」。被告回答:「Well,我叫蛋過來,You go sleep now,我叫蛋過來好不好,I am sorry,I am drunk so sleep,I
am drunk sorry」。甲10向被告說:「Isn't sorry,I amfine」。被告回答:「No,I,I,you go sleep」。甲10向被告說:「我要吃蛋」。被告回答:「I will給you蛋」。
甲10打哈欠並以左手抬高棉被檢示自己的身體。甲10以雙手抬高棉被檢示自己的身體並說:「oh,」。被告打開抽屜出現打開某種物體的聲音。甲10自行起床並向被告說聽不清楚的英文。被告向甲10說:「No no,lay down,lay down,lay down, lay down,lay down」。被告用左手移動透明玻璃杯。被告用左手持透明玻璃杯對甲10說:「水喝掉,把水喝掉、把水喝掉、喝掉、喝多點水、喝多點水、把水喝掉」。甲10用右手接住透明玻璃杯。甲10喝水時,被告彎腰低頭看著甲10,並向甲10說:「把水全部喝掉、把水全部喝掉」。甲10停止喝水、右手持透明玻璃杯,被告向甲10說:「水喝掉啦,Drink water」。甲10用右手將透明玻璃杯交予被告左手後,向被告說:「sleep,這好噁」。被告向甲10說:「It is alchol, it is not water」。甲10向被告說:「ㄟ,我的身體.....」後,起身坐在床邊低頭找褲子。被告向甲10說:「Lay down,sleep here,sleep」被告用左手阻擋甲10離開床沿。被告坐回椅子上。被告向甲10說:「No talk,you Drink too much,not like that,I am drunk,so not like that」。甲10向被告說:「謝了me too」。被告向甲10說:「So lay down,go sleep」。甲10向被告說:「Shit,shit,shit,shit...」。被告向甲10說:「lay fuck down」。甲10向被告說:「Shit」。
甲10向被告說:「ㄟ,褲子給我」。被告向甲10說:「你們兩個睡這邊,我睡隔壁」。甲10向被告說:「你你..我我要穿件褲子」。被告向甲10說:「你們兩個睡這邊,我睡隔壁,好不好」。甲10向被告說:「好,我要去...」。被告向甲10說:「我沒有褲子在這邊」。甲10用右手指著被告說:「Give me a褲子」。被告向甲10說:「Fuck you thi
s my褲子,那我穿什麼」。甲10向被告說:「I don't care」。被告向甲10說:「Just lay down and go sleep」。
甲10離開床沿起身彎腰找褲子,被告隨即壓低聲音向甲10說:「Just lay down,that is my jeans」。甲10坐回床沿向被告說:「Oh, shit」。甲10向被告說:「怎麼愛我男人,我愛我男人」。被告向甲10說:「你男人可憐啊」。
甲10向被告說:「你這種bullshit的人偷我」。被告向甲10說:「I can tell」,甲10站起來穿白色短褲,走向被告後消失在畫面。被告向甲10說:「So why you like himsomuch,I am curious」被告用右手指著閉眼頭向鏡頭的甲9對甲10說:「Lay down,we talk」甲10向被告說:「我要煎一顆蛋」。被告向甲10說:「Where are you going now,don't go,my sister is outside,Justlay,sit,sit,sit,sit,sit」。甲10向被告說:「我會很安靜」。被告向甲10說:「Where you can go」。甲10向被告說:「要吃water還是煎蛋」,被告回答「我都不要吃」。被告向甲10說:
「Don't fuck,put it down,please」。(發出開門轉動的聲音)被告回頭看閉眼頭向鏡頭的甲9。錄影結束,在此檔案內容中,錄影過程中均未見甲9有任何反應或動作等情,由上可知,甲9、甲10原本躺在被告床上睡覺,並發出睡覺呼聲,且被告對甲9、甲10脫褲子、內褲,幫甲9脫內衣時,甲
9、甲10均無任何配合之動作,足見甲9、甲10當時精神狀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被告利用甲9、甲10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對甲9性交得逞,在對甲9性交之過程中,同時撫摸甲10之乳房。又由上可知,被告在甲10稍有意識後欲從床上起身時,就穿上自己的褲子,並向甲10解釋其剛在和甲9性交,與甲10無關,跟甲10抱歉,並拿不明液體騙稱是水給甲10喝,甲10質疑不是水時,被告即說該不明液體係酒,並且一直要求甲10躺下睡覺等情,若被告所辯,甲9於事前即同意與被告性交,且甲10無所謂,故不避嫌的與被告、甲9一同睡在同一床上等情為真,被告豈會立刻穿上褲子,並且極力向甲10解釋及抱歉?甚至拿不明液體予甲10喝,騙稱是水,俟甲10質疑後,改稱是酒?況甲10當時之狀況,一直吵著要煎蛋、吃蛋、對於甲9、甲10下半身赤祼無激烈反應,足見甲10當時顯係酒醉狀態,不適宜再飲酒,依被告在影片內所述,其竟係拿酒給甲10喝,益足徵被告居心叵測,足見被告係深怕甲10意識漸漸清醒,察覺其對甲9、甲10乘機性交之行為,故被告前揭所辯顯係狡辯之詞,委不足採。
⑶依附表十八編號2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僅有甲9獨自在房
內,閉眼、身體覆蓋棉被躺在床上。被告掀開棉被,用雙手搓柔甲9的雙乳,用嘴吸允甲9的左乳房。被告轉頭向鏡頭以右手揮舞並吐舌頭,用右手指撫摸甲9的下體,再用雙手將甲9的大腿抬起向左右兩邊推開,並以其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性交過程中,甲9均閉眼。之後出現敲門聲音,被告停止持續性交動作。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將棉被覆蓋於甲9身上。敲門的音量變大,被告轉頭穿上褲子,打開門,甲10身穿上衣及褲子進房間,被告向甲10說:「Yo
u too, go sleep,you too, go sleep ok,you too, gosleep」,並用右手拉甲10左手往床邊走。被告以右手往前推甲10的右臀部,甲10臉朝下趴跌在床上。,被告再用雙手抱住甲10將甲10身體移動,向甲10說:「Relax,上去」。被告用雙手移動甲10的身體使其成趴睡姿勢躺在床上,並蓋上棉被。甲10向被告搖頭並說:「我好餓」後就趴下。被告向甲10說:「Good,fuck,don't please me now,go sleep」。甲10向被告說:「我肚子好餓」。被告向甲10說:「我幫你叫來好不好,我們check it fuck out」。甲10再向被告說:「我肚子好餓」後,臉朝下趴在床上。甲10向被告說:「Sorry Justin,I love you」。被告向甲10說:「
I want you sleep ok」。甲10用雙手撐起上半身轉頭向被告說:「I no hear」。被告緊閉右眼轉頭向鏡頭說:「行不行啊你」。甲10用右手撐起上半身坐在床上。甲10轉身用右手撐住床鋪欲起身時,摔倒在床下,發出聲響。甲10用右手拉床單撐起上半身,靠在衣櫃下方。甲10用右手拉床單坐在地上向被告說:「Justin, Justin。」,被告向甲10說:「Oh shit,他媽的」。甲10向被告說:「我喝多少啊」。被告向甲10說:「你喝超少的好不好」。甲10再度倒下地板,發出聲音。甲10向被告說:「你,哼,算了」。甲10搖動雙腳後跌倒在床上臉朝向窗廉。甲10用雙手撐著床鋪起身,彎腰雙手撐著床鋪頭朝向窗廉。甲10挺直上半身後,又彎腰以雙手撐住床鋪。甲10再度挺直上半身後,用左手摸額頭身體搖晃地往被告所坐椅子方向走。甲10彎腰並以右手撐的床鋪,再度挺起上半身繼續前進。錄影過程中甲9始終未睜開眼睛躺在床上,身體並無任何反應或動作等情,足見甲9當時精神狀態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被告利用之,接續對甲9性交得逞。又從甲10跌倒多次及走路搖晃可知,甲10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且甲10因肚子餓,而被告向甲10表示欲幫甲10叫東西吃,然被告口氣甚差,言談夾雜「fuck」,故甲10才會向被告說「Sorry Justin,I love you」等語以表示歉意,故辯護人稱甲10當時意識清楚,尚難採信。
⑷依附表十八編號3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甲9閉眼、身體覆
蓋棉被躺在床上。被告全身赤裸,用左手掀開棉被,甲9全身赤裸。被告用右手撫摸甲9右乳房。被告再低頭用右手指撫摸甲9下體。被告用雙手抬起甲9雙腿,以其陰莖插入甲9之下體為性交。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甲9仍持續閉眼。被告轉頭朝向鏡頭吐舌頭及眨眼。被告暫停動作並用右手撥開甲9的頭髮後,用右手轉動甲9頭部朝向鏡頭。被告接續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甲9仍持續閉眼。被告轉頭朝向鏡頭伸舌頭。被告持續對甲9性交,一段時間後,甲9閉眼左右轉頭,並先發出「ㄣ」的一聲重音後,在拉長發出「ㄣ」的長聲。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數次,甲9有抬腳動作,此時被告係將肩膀靠在甲9的小腿上。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數次。甲9閉眼抬頭,頭又往後倒。被告暫停性交動作,甲9伸手往前放在下體上方,轉頭朝向衣櫃。被告接續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握住甲9放在甲9下體上方的雙手往前推,並向前以手持陰莖進入甲9下體,持續為性交行為。甲9伸手往前放在其自身下體上方,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拉開甲9雙手,並將陰莖向前插入甲9下體為性交之行為。被告說話(不清楚)。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被告將陰莖自甲9下體抽出。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轉身朝向衣櫃等情,被告對甲9性交時,剛開始甲9閉眼並無任何反應,性交持續一段時間後,甲9始因性交所產生之生理反應而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及抬腳,然自始至終甲9均係閉眼,且無配合被告之性交動作,足認甲9當時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被告利用之,接續對甲9乘機性交得逞。
⑸依附表十八編號4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甲9臉朝下趴在床
上不動與甲10覆蓋同一條棉被,甲10閉眼、頭背對鏡頭不動、身體覆蓋棉被露出右乳房及右手平躺在床上。被告身穿外褲用左手掀開棉被,甲10全身赤裸。被告用雙手撕開甲10右乳房的胸貼。被告脫下外褲用雙手將棉被推開。被告持續用手搓弄陰莖。被告用左手掌握住甲10右乳房。被告用雙手將甲10雙腿輕緩拉開並移動臀部,甲10持續閉眼,有不知是甲9或甲10,或是其二人之睡覺呼聲。被告用舌頭舔濕右手指撫弄甲10的下體,並用手搓弄陰莖。被告雙手抬起甲10的雙腿,並欲以右手持陰莖插入甲10的下體為性交行為,但畫面中無法清楚辨識被告是否確實有以陰莖插入甲10下體,後甲10將手放在下體上,身體往後縮,以被告陰莖離開甲10下體,被告再次欲以陰莖插入甲10下體,並以身體向下壓往甲10身體為性交行為,甲10有以手放在下體上的動作。甲10向被告說「Justin」,被告身體離開甲10,並將陰莖抽出,甲10有將雙手放在下體前的動作,被告乃用左手握住甲10的雙手,並用手推開甲10的雙腿,以身體下壓親吻甲10,甲10向被告說:「Justin」,並閃躲被告親吻後說:
「Wake up」。被告起身拉甲10的雙腿,甲10身體轉向左邊並雙手放在下體。被告用雙手拉甲10雙腿將甲10下體靠近自己陰莖,並用左手拉開放在下體之甲10雙手,再用右手不斷搓弄陰莖,欲將陰莖插入甲10下體,但甲10身體往後縮而未能成功。被告用右手掩住臉部,左手放在甲10的右乳房,趴在甲10的腹部上。被告向甲10說「我愛你,...baby 」,在此之前甲9均趴臥在床上未有任何身體動作或反應。甲10向被告說「Where is○○(甲9英文名字)」,甲9翻身發出聲音,被告向前將甲9推回原先臥姿,並親吻甲9。甲10對被告說「Why are you so crazy」甲10起身後再躺下。被告扳開甲9雙腿,並以身體向下壓,甲9說:「Oh,my gosh」,但不能看出甲9是否清醒。被告起身趴在甲9身上親吻甲9乳房,甲9有抬頭動作,但無法判斷甲9是否清醒,被告再親吻甲9嘴唇。甲9稍微抬頭,但未見是否睜開眼睛,甲9右手臂及被告左手臂持續抖動,甲9發出「ㄣ」的聲音。被告將甲9的雙腿抬高後往下壓。被告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以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甲9用右手推被告的左肩膀,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被告將甲9的雙腿抬高後往下壓,持續為性交行為,甲9以雙手數次推被告胸部,被告將身體往前壓往甲9持續性交。被告用左手掀開覆蓋在甲10臉部的棉被。甲9用右手頂住被告的左胸部。甲9雙手頂住被告的胸部。
甲9縮回雙手後,再用雙手伸向前推被告。因甲10起身,被告用棉被蓋住甲10臉部,被告持續對甲9為性交行為,並向甲10說「Go sleep」,甲10無任何言語反應或身體動作。甲9雙手交叉放在自己胸前。甲9雙手伸向前推被告,被告向前以身體壓住甲9,甲9雙手環抱被告頸部及背部。甲9雙手伸向前推被告。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離開床上,甲9有起身,被告對甲9說「睡覺」,甲9隨即醒覺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被告說:「No,no,no」,甲9即下床。甲9下床後向被告說「Shit」等情,被告以雙手撕開甲10右乳房的胸貼時,甲10並無任何反應,且現場還有睡覺呼聲出現,足見當時甲10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被告利用之,欲對甲10性交,然甲10將手放在下體上,身體往後縮,被告仍持續欲以其陰莖插入甲10之陰道內,甲10乃對被告說:「Justin」、「Wake up」、「Why are you socrazy?」等語,被告遂作罷,而接續對甲10乘機性交未遂。又被告轉向對甲9性交,性交一段時間時,被告忽然將其陰莖抽離甲9之陰道,甲9隨即起身,被告對甲9說「睡覺」,甲9隨即醒覺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被告說:「No,no,no」,甲9即下床。甲9下床後向被告說「Shit」等情,若甲9事先同意與被告性交,被告為何發現甲9甦醒後,會馬上將其陰莖自甲9陰道抽離,並且叫甲9睡覺?又為何甲9發現伊被被告性交時,會生氣的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且被告竟係回應「No,no,no」,不敢承認其對甲9性交?甲9又為何會辱罵被告「Shit」?凡此均足徵甲9未同意被告對伊性交,被告係利用甲9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9性交。雖被告辯稱,甲9係因發現甲10在旁,怕甲10知道伊和被告發生性關係,故生氣說出前揭話語,惟由前揭附表十八編號1-4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甲9自始均處於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被告則一直係清醒之狀態,若被告辯稱,渠等之圈圈有一不成文規定,不會告訴他人與何人發生性關係云云為真,清醒狀態之被告為何不將甲9帶至其他房間發生性交行為,而要在甲10之面前為之?又為何被告要先對甲10性交,因甲10反抗而未遂,轉而向甲9性交?故被告所辯顯不可採,不足採信。另辯護人以甲9在性交過程中有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me?」等語,足見甲9當時意識清醒,顯係昧於事實之辯解,不僅無視甲9於說前揭話語前之性交過程中並無配合被告性交之舉動,亦無視甲9前揭話語係在質疑被告為何未經伊同意而對伊性交,所辯委不足採。
⑸綜上,足認甲9、甲10精神狀態均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被告利用之而接續對甲9性交得逞,接續對甲10性交未遂。
3、有關被告另行起意,對甲9乘機性交、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部分【即事實欄十六(五)部分】⑴依附表十八編號4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甲10於同日凌晨4
時左右,以伊手擋住下體及身體後縮之方式,並對被告說:「Justin」、「Wake up」、「Why are you so crazy?」等語阻止被告對伊性交,且甲9於醒覺後,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並下床罵被告說:「Shit」等語,足認甲9、甲10均已表達渠等無與被告性交之意願,且被告亦知之甚詳。
⑵依附表十八編號5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甲10靠右邊臥躺不
動,甲9躺於床左下方不動,被告在喝水。被告走向甲9,抬起甲9雙腿,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被告持續對甲9為性交行為,甲9均未有任何動作或反應,現場不斷出現睡覺呼聲。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用雙手拉開甲10的雙腿。甲10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並側翻身體,以雙手放在下體上,甲9、甲10在此之前並無任何身體反應動作。被告用右手搓弄甲10的下體時,甲10再側翻身體用手放在下體上。被告用雙手將甲10的雙腿抬高,身體往前用左肩膀壓住甲10的右小腿,並用左手拉開甲10放在下體上的手,欲以陰莖插入甲10下體。被告用右手指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被告低頭朝向甲10的胸部時,甲10向被告說:「ㄟ」。被告再用手靠近甲10下體,甲10伸手撥開。被告用左手拉甲10的右手靠近其陰莖,甲10向被告說:「ㄟ」,並縮回右手。甲10用右手食指指向被告,被告用左手摸自己的頭,並離開己10靠近甲9。被告抬起甲9雙腿,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此時甲10側翻身,以手指被告,被告身體往前傾,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持續為性交動作。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後說:「Fine」,並對甲10 說:「What's wrong」,即離開床,走向桌子旁喝水後,以衣物蓋住甲10臉部,甲9在此之前均未發出聲音等情,甲9 於前揭性交過程中,均未發出聲音,亦未有任何動作或反應,足認甲9於甦醒後又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被告利用之,而對甲9性交。另如前所述,甲9之前遭被告乘機性交,其後甲9甦醒後對被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
ck me?」,並下床罵被告說:「Shit」等語,足見甲9已表達伊不願與被告性交之意思,被告亦知之甚詳,足認被告對甲9乘機性交之犯意已被切斷。然甲9甦醒後復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利用之,而對甲9性交,足認被告係另行起意,再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甲9不知抗拒之情形,而對甲9性交。又甲10本於床上睡覺,被告用雙手拉開甲10的雙腿,甲10隨即驚醒,以雙手推被告的胸部,並側翻身體,以雙手放在下體上,足認甲10已向被告表達不同意與被告性交之意,被告用右手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阻止被告,被告再用其雙手將甲10的雙腿抬高,身體往前用左肩膀壓住甲10的右小腿,並用左手拉開甲10放在下體的手,欲以其陰莖插入甲10之陰道未得逞,被告復以右手指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阻止被告,被告轉而低頭朝向甲10的胸部,甲10乃向被告說:「ㄟ」,被告再以其手靠近甲10之下體,甲10伸手撥開。被告復以左手拉甲10之右手靠近其陰莖,甲10即向被告說:「ㄟ」,並縮回伊右手,再以伊右手食指指向被告,以為警告,被告因而作罷,對甲10強制性交未得逞,足見被告本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著手對甲10性交,然因甲10驚醒,對被告表示反對性交之意,被告乃轉化(即升高)為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10之意願,以強暴之方法,欲對甲10強制性交。另甲10於同日凌晨4時左右,以伊手擋住下體及身體後縮之方式,並對被告說:「Justin」、「Wakeup」、「Whyareyousocrazy?」等語阻止被告對伊乘機性交等情,已如前述,故被告對於甲10不願與其性交乙節知之甚詳,足認被告前揭對甲10乘機性交之犯意已被切斷,然其見甲10躺臥在其床上,竟仍以強暴之方法,欲對甲10性交而未遂,被告顯係另行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為之。
⑶綜上,足認被告另行起意,基於對甲9乘機性交之接續犯意
,接續對甲9乘機性交得逞,及基於對甲10強制性交之犯意,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無訛。
4、辯護人雖以自影片中所顯甲9、甲10已知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如甲9、甲10確實係遭被告以強制力壓抑甲9、甲10之性自主決定權而為性交行為,或係遭被告乘伊等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甲9、甲10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為何甲10還與被告有所聯繫云云。然證人甲9於本院證稱:伊唯一的印象就是伊喝了威士忌後,醒來就是被告在伊身體裡。伊是倉皇逃離,伊當天還問過被告有沒有對伊下藥,被告說沒有,對於被告強姦伊的事情,伊沒有報警,是因為伊不能鬧大,因為那時候伊有男朋友,伊一直隱忍等語,足見告訴人甲9因礙於自己之名節及深怕伊男朋友知情,故對被告之犯行隱忍未發而未提告訴,且被告犯行未公開前,甲9或因顧及自己之名節,而未提告訴,惟既已公開,甲9已無所顧忌,挺身提出告訴,亦與常情不悖。而證人甲10於原審證稱:伊是看過那些影片之後才知道有這些內容,之前伊不知道伊有講這些話,有做這些事情。基本上伊的衣服被脫掉伊都不知道,所以伊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伊記得伊人生中有一幕有喝過一杯水,伊不知道是那天也不知道是什麼人,伊不知道是做夢還是什麼,但那杯水綿綿、渣渣、苦苦的,伊看了影片之後才知道原來是那杯等語,足見告訴人甲10於清醒後,對於伊遭被告乘機性交未遂、強制性交未遂等情並無記憶,告訴人甲10既無記憶,自不會報警處理,亦不會刻意疏遠被告。綜上,甲9、甲10未即時報警處理,甲10仍如常與被告聯繫,均與常情無違,自難以此認定甲9、甲10之指訴不可採信。
5、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基於乘機性交之接續犯意,對甲9乘機性交既遂、對甲10乘機性交未遂,又被告另行起意,基於對甲9乘機性交之接續犯意,對甲9接續乘機性交既遂,基於對甲10強制性交之犯意,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無訛。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十七、F女部分
(一)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
1、按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一○八號解釋可稽,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接續犯之所以僅成立實質上一罪,非僅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尚由於其所著手實行之自然意義上數行為,或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即學理上所謂「重覆性接續犯」,或因係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先行之低度行為,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續後行之高度行為,以促成其犯罪結果,致先行之低度行為應為後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即學理上所謂「相續性接續犯」,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所致。故重覆進行之數個同種類行為,需具有足令社會上一般人均認其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視為單一犯罪行為予以評價之時空上密切關係,始得認係重覆性接續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32號判決意旨可參。由上可知,接續犯之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所致,故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被評價為接續犯之情形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經查,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告訴人F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告訴人F女之身體隱私部位,於其與告訴人F女性交之過程中,被告復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照相、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告訴人F女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告訴人F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其後,被告接續無故開啟前揭不詳錄影設備,再竊錄其撫摸告訴人F女之乳房、下體及親吻告訴人F女之乳房之非公開活動及告訴人F女之身體隱私部位,雖被告分別以不詳錄影設備及其手機竊錄,然前揭竊錄行為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於本院供稱:其有傳F女的裸體影片二段給伊,因為F女知道其在拍攝,沒有特別的意思,只是傳給F女而已。F女雖然知道其在拍攝,但伊只知道手機的部分,不知道還有另一個攝影機拍攝的部分。F女收到檔案後沒有回應,就是驚奇,其不太記得了,因為其與F女常常在一起玩,F女有叫其刪除影片,但不是刻意來找其要其刪除,其記得好像是F女從其手機上面刪除的。其沒有告訴F女說其電腦還有備份等語(本院卷一第255頁)。足見被告雖於100年7月23日下午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其以手機竊錄之其與告訴人F女性交過程之檔案2段予告訴人F女,故告訴人F女於100年7月23日即知悉被告有妨害秘密之行為,然告訴人F女並不知被告另尚有以不詳之錄影設備竊錄被告與伊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伊之身體隱私部分。嗣於101年8月底前揭影片於網路上流傳,告訴人F女於101年9月間始輾轉得知尚有前揭被告以不詳之錄影設備竊錄之影片,揆諸前揭說明,告訴人F女係於101年9月間始知悉被告最後一次行為,故告訴人F女對於被告妨害秘密之告訴權自應自101年9月間開始起算,而告訴人F女係於101年12月11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訴期間尚未逾期,本院自得審判,合先敘明。
2、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七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F女之證述相符(本院卷四第55至58頁),復有如事實欄十七所示之竊錄F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F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4部及照片8張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丙」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十九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照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對F女乘機性交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如事實欄十七所示之時、地與F女性交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和F女當天也是在夜店講好了要發生性行為,才會一起回家,影片中互動良好,沒有所謂的乘機性交,F女有幫其口交云云。辯護人辯稱:當日被告與F女係先在夜店時,達成合意發生性行為後,被告與F女一同返回被告住處,並在被告房內為性行為,F女既已事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與伊發生性行為,自無違反F女意願之情。又依扣案檔案名稱「video17」影片勘驗筆錄可知,F女與被告為性行為過程中,除多有自主性之肢體動作,如轉動頭部,揮動雙手,環抱被告,親吻被告,為被告口交,與被告交談,甚至於被告持手機拍攝其身體、臉部時,即搖頭或伸手阻擋或遮臉拒絕被告拍攝,且於被告向伊詢問喜不喜歡時,F女可明確回答,知悉正與被告為性行為等情形,足見F女於過程中有知覺,意識清晰,而非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F女明確知悉與被告為性行為,且在性行為過程中,F女亦無激烈掙扎、抵擋、推、抗拒或向被告表示不願意之動作或身體反應,反係與被告互動良好,雙方相當享受性交過程,被告並未違反F女之意願而與伊發生性行為,自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再者,倘如F女確實係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F女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係與被告繼續來往、聯繫,且觀被告與F女之臉書對話紀錄內容可知,F女與被告之對話語氣並無異狀,更相約外出吃飯,顯見被告與F女關係良好,復參被告所使用臉書內存有被告與F女照片,雙方關係甚佳,若被告確實係違反F女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F女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甚至與被告相約用餐之可能?而F女在事隔約1年5月後,始在伊未婚夫發現F女與被告性交之影片,並持此質問F女,欲與伊解除婚約的情況下,F女始稱遭被告性侵,而至地檢署對被告提出告訴,顯係因心有不甘,為報復被告才提出告訴,是F女指稱遭被告性侵云云,自屬有疑,毫無可採云云。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F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好像是100年7月22日還是23日,跟被告在Spark夜店碰面,伊待了一個多鐘頭,因為有點酒醉,所以想回家,被告說其有司機可以送伊回家,因為伊不知道被告之司機長相,被告就說要陪伊去找司機,最後因為被告也酒醉,其也要回家,所以請司機先送被告回家,再送伊回家,當時伊不疑有他,伊就跟司機送被告到其家門口,伊有點不太記得,唯一記得的是伊跟被告在其家樓下有拉扯,因為伊不肯去被告家,但被告硬把伊拉去其家,之後的事情伊就不記得。伊早上恢復意識後,看到天亮了,而且伊嚇醒後,發現伊的裙子都還穿著,但伊的上半身已經被褪下在腰際,伊醒來看這不是伊家,而被告在伊旁邊,伊嚇到就把衣服穿一穿、裙子往下拉,拿著伊的東西就跑。當時被告在睡覺,伊離開時沒有和被告打招呼,伊打開房門,有一個阿姨在打掃,是那個阿姨帶伊出去的。後來被告給伊的訊息是伊和被告是酒醉發生性行為,因為伊當時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所以伊就相信被告說的,但伊的心裡面還有疑惑,因為當時伊的月經來,加上伊有塞棉條,而且伊有未婚夫,根本不可能跟被告發生性關係。而且,伊隔天回家,發現伊的棉條還塞在裡面,並沒有拿出來,但是伊也不想再去想這件事情,因為心裡等於有陰影存在不想去面對。再加上,因為當時伊父親得癌症,伊擔心如果伊提告,伊的家人會知道這件事情,會影響伊父親的病情,也擔心伊的未婚夫知道這件事情,所以伊沒有提告等語(本院卷四第55至57頁)。可知證人F女明確指述被告乘伊因酒醉而意識不清時,對伊性交。F女當時正值生理期,且使用衛生棉條,伊回家後發現衛生棉條仍塞在伊身體裏面。
2、經原審勘驗如事實欄十七所示之照片、影片,勘驗結果如附表十九所示,而依附表十九編號2所示之內容可知,於錄影開始時,F女躺在床上,出現睡覺呼聲,被告以手撫弄F女之下體,再以其陰莖插入F女之下體,以此方式持續對F女為性交。被告暫停動作持手機朝F女之下體及臉部方向拍攝,然後再以其陰莖插入F女之陰道為性交,並持手機拍攝。被告向F女說「舒服、舒服」,F女並無任何回應。被告向F女說「不喜歡」,F女說「NO,NO」,被告說「什麼NO啦」。被告說「我很變態」,F女張眼笑著對被告說「Fuck,講什麼」及不清楚的語言,其後被告持續對F女性交,並持手機朝F女臉部方向拍攝,F女說「NO」,被告持續對F女性交,F女閉眼持續發出呻吟聲。被告欲脫掉F女之洋裝,F女說「NO,NO」。被告起身操作手機,F女說「What happened」,被告說「I don't know」,然後打電話,電話打完後,被告撫弄、親吻F女之乳房,F女數次發出「ㄨ」的聲音,並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用左手拉F女的右手靠近自己的陰莖,F女用右手握住被告的陰莖。
被告起身雙腿跨於F女胸前兩側,用右手持陰莖,將陰莖放入F女的口中,F女嘴巴有吸吮被告陰莖的動作,被告用右手撫摸F女的左臉後,雙手支撐牆壁前後移動而使陰莖進出F女嘴巴,其後陰莖自F女的口中滑出。被告再以其陰莖插入F女之陰道為性交。被告問F女「喜不喜歡」4次,F女始回答「喜歡」。F女說「I don't know what's happened」、「What's happened、What'shappened」。被告用手機朝F女的臉部拍攝,F女用右手遮住臉部,被告用手機從F女的臉部沿著下體方向拍攝,F女左手置於腹部下方,被告用左手拉住F女左手壓在F女的右手上,持續以陰莖插入F女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並用手機朝F女的臉部拍攝,F女閉眼持續發出「ㄣ、ㄚ」的聲音。被告向F女說:「舒不舒服」,F女發出「ㄚ、ㄣ」的聲音,但無任何言語反應。被告暫停動作,用手機從F女的臉部沿著下體方向拍攝。F女閉眼搖頭向被告說:「不要」。被告將手機放在鏡頭前的桌子後躺於F女身旁,右手放在F女的左肩膀上,F女用左手搭在被告的肩膀上並抬高左腿跨在被告的右腿。F女抬高頭部,被告用右手按住F女的左肩膀,F女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起身用雙手拉住F女的雙手,向F女說:「起來」,F女並無任何言語反應,被告將F女拉到鏡頭前的床沿,F女側躺臥於床上不動,被告將黏在F女左臀部上的乳膠胸墊掀開丟在床上,F女發出「ㄨ」的聲音後,朝窗簾方向轉身趴在床沿,F女抬起頭後,被告將F女推向床舖向F女說:「起來」,F女無任何言語回應。被告用雙手將F女的雙手抬高,放在自己的頸部後方,向F女說:「抱著我」,F女雙手放在被告頸部後方後下滑,F女並無任何言語回應,頭部往後仰,左手靠在自己左小腿上,右手向下垂,被告將F女由床上抱起來離開畫面等情,由上可知,F女原本躺在床上,並且發出睡覺呼聲,任由被告將伊之洋裝往上拉,並以其陰莖插入F女之陰道內性交得逞,足見被告係利用F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F女性交。其後F女雖因性交所產生之刺激而稍有意識,然由前揭勘驗筆錄可知,F女係於被告多次詢問後,始回應被告,並且一直詢問被告「What's happened」,並且說一些聽不清楚的語言,若F女當時意識清醒,豈會不知發生何事?豈會說話語焉不詳,無法辨識?況被告係先將F女的右手靠近自己的陰莖,F女始用右手握住被告的陰莖,被告見F女沒有進一步的動作,才起身雙腿跨於F女胸前兩側,用右手持陰莖置入F女的口中,F女嘴巴有吸吮被告陰莖的動作,被告用右手撫摸F女的左臉後,雙手支撐牆壁前後移動而使陰莖進出F女嘴巴,其後陰莖自F女的口中滑出,可見F女自始均躺在床上,F女並非主動幫被告口交,況F女證稱,伊當時正值生理期等語,核與如附表十九編號3所示之勘驗筆錄載明,F女原先臀部躺臥的棉被因被告移動伊身體而出現紅色的痕跡等情相符,足認F女當時確係正值生理期,衡情,若F女當時果真意識清楚,於被告先以其陰莖插入伊之陰道後,在未為任何清洗之情況下,F女豈會同意被告將其沾有F女經血之陰莖置入F女之口中?F女又豈會有吸吮被告陰莖之舉動?益足徵F女當時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在被告將其陰莖置入伊口中時,因伊精神仍在恍惚之中而吸吮。又被告持手機拍攝其與F女性交之過程,F女頂多說「NO」或用手遮臉,並未停止性交動作,或以更強之肢體動作例如拍打手機、以手遮住手機鏡頭等阻止被告拍攝,且F女當時有未婚夫,若F女當時意識清楚,豈會同意被告拍攝被告與伊之性交過程,留下伊劈腿之證據?且被告亦自承,其有將其以手機錄下之檔案傳給F女,F女有告知其要刪除,F女並親自從其手機刪除檔案等情,益足徵F女意識清醒時,極力要刪除伊被竊錄的影片,深怕影片對伊造成傷害,由此可證,被告持手機拍攝其與F女性交過程時,F女當時之意識尚不清楚。辯護人前揭辯稱F女在性交過程中與被告互動良好,還幫被告口交,與被告交談,甚至於被告持手機拍攝伊身體、臉部時,即搖頭或伸手阻擋或遮臉拒絕被告拍攝,且於被告向伊詢問喜不喜歡時,F女可明確回答,知悉正與被告為性行為,足見F女當時意識清楚云云,尚不足採。
3、依附表十九編號3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F女裸露雙乳及下體,僅於腹部覆蓋洋裝,閉眼平躺於床上,其雙腿稍微移動,被告全裸上床靠近F女。被告以右手撫弄F女的右乳房,F女彎曲左手置於胸前,被告轉頭觀看F女,低頭親吻F女的右乳房,F女閉眼朝衣櫃方向移動身體,被告低頭親吻F女的嘴唇,以舌頭舔濕右手指,用右手撫弄F女的下體。被告用雙手將F女的雙腿向左右兩側推開,低頭觀看F女的下體,抬頭觀看F女並搖頭,F女仍閉眼。被告坐在靠近鏡頭的床沿,轉頭觀看閉眼平躺於床上的F女後,起身走向衣櫃打開衣櫃拿出短褲,跪坐於床鋪上調整短褲時,F女閉眼移動頭部及左手,被告用雙手幫F女穿上。被告轉身背對鏡頭,用雙手朝衣櫃方向移動F女的身體並向F女說:「...sleep,睡覺」,F女原先臀部躺臥的棉被因被告移動伊身體而出現紅色的痕跡等情,復有F女所提出之被告之內褲一件扣案可佐,F女在被告撫弄伊之乳房、下體時,均閉眼,足見F女當時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又被告此時方發現F女正值生理期,故拿褲子幫F女穿上,而未對F女性交。
4、辯護人辯稱,倘如F女確實係遭被告乘伊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而為性交行為,為何F女並未在事發後立即報警或有積極採證、驗傷或提告之動作,反而係與被告繼續來往、聯繫云云。惟證人F女已證稱:被告給伊的訊息是伊和被告是酒醉發生性行為,因為伊當時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所以伊就相信被告說的,但伊的心裡面還有疑惑,因為當時伊的月經來,加上伊有塞棉條,而且伊有未婚夫,根本不可能跟被告發生性關係。而且,伊隔天回家,發現伊的棉條還塞在裡面,並沒有拿出來,但是伊也不想再去想這件事情,因為心裡等於有陰影存在不想去面對。再加上,因為當時伊父親得癌症,伊擔心如果伊提告,伊的家人會知道這件事情,會影響伊父親的病情,也擔心伊的未婚夫知道這件事情,所以伊沒有提告等語(本院卷四第56頁反面),F女當時醒來,對前一日發生何事無記憶,而被告復傳其以手機竊錄之影片予F女,並告知兩人酒後發生關係,F女對自己可能被性侵害乙情縱有懷疑,然此涉及自己之名節及他人是否犯罪,事關重大,衡諸常情,若無確切證據在手,一般人不太可能會報警處理,故F女未即時報警處理,亦與常情無違,自難以此認定F女之指訴不可採信。
5、又辯護人復提出F女與被告之臉書對話,佐證F女於前揭性交後,尚與被告往來,相約一起吃飯,顯見被告與F女關係良好,復參被告所使用臉書內存有被告與F女照片,雙方關係甚佳,若被告確實係違反F女之意願,而對伊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衡情,F女當避被告唯恐不及,豈有繼續與被告往來,甚至與被告相約用餐之可能云云。證人F女證稱:被告辯護人有說到為何伊還跟被告去「天天婦羅」吃飯,因為事發過後,被告還是常常跟伊聯絡,邀伊晚上出去,但是伊很害怕伊晚上跟被告出去會再發生性行為,所以被告約了伊很多次,伊都拒絕,可是伊也擔心被告手上還存有之前其偷拍伊的照片會散布出去,所以伊改跟被告白天的時間見面,會單獨兩個人去吃飯,是因為伊想就上次伊和被告發生性行為拍的影片,再跟被告問清楚是否還有留存檔,不希望旁邊有人聽到,所以伊才會單獨選擇白天的時間,跟被告見面等語(本院卷四第57頁反面),證人F女所述因不知被告是否留有被告與F女性交時所偷拍之影片、照片,所以不敢一直拒絕被告之邀約,但改成白天與被告見面等情,尚與常情不悖,自難以F女尚與被告有所聯絡及相約吃飯乙節認F女之指述不可採。又觀之辯護人所提出F女之照片,照片中被告與F女並無特別親密之處,自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6、綜上所述,被告確係基於乘機性交之接續犯意,利用F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陸續將其陰莖插入F女之陰道或口中而為性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十八、甲11、甲12部分訊據被告對於如事實欄十八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二第14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11、甲12之證述相符(101年度偵字第16727號卷一第310頁至第311頁、101年度偵字第20297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復有如事實十八所示之竊錄甲11、甲12赤裸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11、甲12性交、被告與甲1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共2部扣案可稽【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乙」資料夾(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及如附表二十所示原審勘驗前開影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九、另辯護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皇玉於102年6月在「台大法學論叢」發表之論文「強制手段與被害人受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為中心」為證,依前揭論文之結論,倘某女子(乙)於酒醉前同意或承諾他人(甲)可於其酒醉後與其發生性交行為,此事前承諾應屬有效,而該男子甲於女子乙酒醉時對其為性交行為,自無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或同法第225條乘機性交之可能,為被告辯護。惟前揭告訴人G女、甲15、甲3、甲5、甲7、甲8、甲2、J女、H女、甲1、B女、甲9、甲10、F女均未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詳細理由如前所述,於此不贅,故本案自無適用前揭文章之法律見解之餘地,併此敘明。
二十、綜上所述,被告前揭妨害秘密、乘機性交、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未遂、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十一、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原因
(一)檢察官聲請勘驗被告竊錄之全部檔案及聲請傳喚證人甲3、D女、甲5作證部分:
1、被告竊錄之全部檔案業經原審勘驗完成,有原審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除本院認為有勘驗必要之部分(G女、J女部分),已由本院勘驗完畢外,其餘部分認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且此係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本院認此項聲請調查證據係屬不必要,故不予調查。
2、聲請傳喚D女部分,本院不予傳喚,理由詳後伍、無罪部分之理由、八、(一)所述,又聲請傳喚甲3、甲5作證部分,茲分述如下:
⑴按刑事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利,乃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
之訴訟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就其指述被告不利之事項,接受被告之反對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例外的情形,僅在被告未行使詰問權之不利益經由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其防禦權業經程序上獲得充分保障時,始容許援用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詞,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而被告之防禦權是否已獲程序保障,亦即有無「詰問權之容許例外」情形,應審查:(1)事實審法院為促成證人到庭接受詰問,是否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即學理上所謂之義務法則)。(2)未能予被告對為不利指述之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是否非肇因於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事由所造成,例如證人逃亡或死亡(歸責法則)。(3)被告雖不能行使詰問,惟法院已踐行現行之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辯明之防禦機會,以補償其不利益(防禦法則)。(4)系爭未經對質詰問之不利證詞,不得據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或主要證據,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該不利證述之真實性(佐證法則)。在符合上揭要件時,被告雖未行使對不利證人之詰問權,應認合於「詰問權之容許例外」,法院採用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言,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⑵證人甲3部分:
證人甲3業經本院傳喚其於103年7月17日、8月7日到庭應訊,而證人甲3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然證人甲3目前滯留國外,所在不明,有證人甲3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242至244頁),故傳喚證人甲3乃目前不能調查之證據方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規定,不予調查。又證人甲3目前滯留國外,無從拘提,而本院為促成證人甲3到庭接受詰問,已傳喚證人甲3兩次,已盡傳喚證人到庭之義務,且未能予被告對為不利指述之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係因證人甲3目前滯留國外,所在不明,非肇因於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事由所造成,又被告雖不能行使詰問,惟本院已踐行現行之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辯明之防禦機會,以補償其不利益,另系爭未經對質詰問之不利證詞,並非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或主要證據,仍有如事實三所示之影片3部、照片6張扣案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勘驗結果等補強證據佐證該不利證述之真實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雖未行使對不利證人甲3之詰問權,應認合於「詰問權之容許例外」,本院採用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言,即不得指為違法。
⑶證人甲5部分:
證人甲5業經本院傳喚伊於103年7月31日到庭作證,證人甲5經合法傳喚,然因伊懷孕,正值預產期,有診斷證明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269頁),屬有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依法自不得拘提證人甲5到庭,而本院為促成證人甲5到庭接受詰問,已盡傳喚證人到庭之義務,且未能予被告對為不利指述之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係因證人甲5正值預產期,非肇因於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事由所造成,又被告雖不能行使詰問,惟本院已踐行現行之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辯明之防禦機會,以補償其不利益,另系爭未經對質詰問之不利證詞,並非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或主要證據,仍有如事實五所示之影片1部扣案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勘驗結果等補強證據佐證該不利證述之真實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雖未行使對不利證人甲5之詰問權,應認合於「詰問權之容許例外」,本院採用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言,即不得指為違法。
(二)辯護人聲請調查下列證據,本院認為不必要,茲分述如下:
1、聲請勘驗儲存於本院行動硬碟內之被告臉書帳號備份資料內被告與甲1、甲2、甲5、甲7、甲8、F女、J女之相關對話紀錄及被告與F女、D女合照之相關照片紀錄:
本院業於103年7月16日之準備程序中,經被告同意,由被告提供其臉書帳號、密碼等資料,當庭操作,進入被告之臉書帳號,以被告之名義向臉書申請被告臉書帳號之資料備份,並將被告之臉書帳號備份資料儲存於本院之行動硬碟中,有前揭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行動硬碟可憑(本院卷三第271至275頁),足認前揭被告及其辯護人自本院行動硬碟內之被告臉書帳號備份資料內所找出之被告與甲1、甲2、甲5、甲7、甲8、F女、J女之相關對話紀錄及被告與F女、D女合照之相關照片紀錄係臉書所提供,且檢察官亦不爭執前揭資料內容之真實性,故無勘驗之必要,不予勘驗。
2、聲請勘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1月5日訊問筆錄之錄影(音)紀錄光碟:
聲請之待證事實為檢察官確於該次庭訊表示「地○○的電腦有MSN往來的部分,本署有全部拷貝出來成紙本,但因資料過多,無法逐一比對內容」等語,惟本院並未認定檢察官該次庭訊筆錄內容記載有何錯誤,故無勘驗之必要。
3、聲請將本案扣押HP電腦送往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並回復該電腦內所有MSN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等電磁紀錄:查本院業依被告之聲請將前揭扣案之HP電腦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並進行回復電磁紀錄工作,經內政部警政署鑑定及回復電磁紀錄後,僅回復「○○(A女英文名)00000000000000」有相關刪除檔案,並無被告之MSN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4月9日刑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及所附之數位鑑識報告及鑑識報告光碟可佐(本院卷二第200至203頁),本院復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被告之MSN帳號再回復MSN訊息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回覆:「…(二)該送鑑電腦內並無發現隱藏之MSN訊息紀錄。(三)於送鑑電腦路徑『甲:\Users\imjustin\Documents\我已接收的檔案\○○(A女英文名).00000000000000\紀錄』,發現有1筆『tsungyu.jlee@gmail.com』帳號之訊息紀錄,名稱為『tsungyu.jleZ0000000000.xml』」,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5月12日刑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三第277頁),足認該HP電腦並無被告之MSN通訊軟體對話訊息遭刪除,被告及辯護人再就同一證據聲請調查,顯無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不予調查。又證人即臺灣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宙○○於本院結證稱:伊是勘驗隨身碟,應該是被告所有之HP電腦裡拷貝出來的檔案,同時還有另外一個事務官一起處理。伊等事後有再勘驗WHAT'S APP的內容(證人指出資料,即附件一至八),但是裡面沒有什麼重要的資訊,但伊要補充的是關於MSN的部分是在附件一第83-85頁。當初伊等看到的通訊軟體,有兩種,一種是WHAT'S APP,另一種是MSN,但大部分的都是WHAT'S APP,只有剛才所指的部分是MSN(證人指出附件一)。伊不知道WHAT'S APP的內容是從哪裡來的,伊只有拿到紙本。伊看完這些東西後,有將紙本交給檢察官,也有將結果報告檢察官。應該有做成勘驗報告等語(本院卷四第259、260頁),足見檢察事務官勘驗時,僅勘驗檢察官所提出於法院之隨身碟,及被告之WHAT'SAPP、MSN對話之紙本,並未操作被告所有之HP電腦,難認被告存於其所有之HP電腦之MSN對話紀錄有何遭刪除之情事。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4月9日刑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及所附之數位鑑識報告雖提及「依據『collectionz』資料夾內使用之(.mov、.wmv、.mp4、.3gp)檔案格式,使用FilesExtension副檔名搜尋功能搜尋影片檔案,發現有與本案相關之刪除檔案,分別為.mov影片檔25筆與.wmv影片檔51筆,並將相關報告匯出…」等情,然經本院勘驗前揭.mov影片檔25筆與.wmv影片檔51筆與扣案之HP電腦中「collectionz」資料夾之檔案,結果為扣案之HP電腦中「collectionz」資料夾亦存在內容與前揭回復之.mov影片檔25筆與.wmv影片檔51筆相同之檔案,有本院103年6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三第151至158頁),足認扣案之HP電腦中「collectionz」資料夾之檔案並未遭他人刪除,應係被告自行移動前揭檔案之儲存位置而造成儲存於硬碟中之磁區有所變動,故電腦回復程式認前揭檔案係遭刪除而予以回復,併此說明。
4、聲請將另案扣押屬被告所有之編號A6及A7電腦送往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並回復該電腦內所有MSN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等電磁紀錄:
查前揭編號A6、A7之電腦係屬另案扣押,與本案無關,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提出證據佐證前揭A6、A7電腦中有遭人刪除MSN對話紀錄之情形,又被告之103年8月7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亦載明編號A6電腦有少數MSN對話訊息紀錄(本院卷四第116頁),若前揭編號A6、A7電腦內果有被人刪除被告之MSN對話訊息紀錄之情事,為何前揭編號A6電腦中之MSN對話訊息紀錄未被全部刪除?被告及辯護人主觀臆測前揭編號A6、A7電腦有MSN對話訊息紀錄遭刪除,尚不可採,本院不予送鑑定。
肆、上揭有罪部分之論罪及沒收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5條之1業於103年1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修正後該條文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罰金提高為新臺幣30萬元,較不利於行為人,揆諸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之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又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二、被告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三、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七所為(即對G女、甲3、甲5、甲7、甲8、甲2、J女、H女、F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二)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即對甲15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三)被告如事實欄四、八、九、十四、十八所為(即對甲13、A女、甲6、甲4、甲11、甲12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四)按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故意責任。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另行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要件行為已經完成,或因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來之犯罪行為,而增加一個新的犯意產生,實行另一犯罪行為之謂,至於被害客體是否同一則不問;惟因其係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後(即前一犯罪行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犯意實行其他犯罪行為,故為數罪。行為人以傷害之犯意打人,毆打時又欲置之於死地,乃犯意昇高,應從變更後之殺人犯意,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倘若初以傷害之犯意打人已成傷之後,復因某種原因再予以殺害,則屬另行起意,應分論併罰,成立傷害與殺人二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2號判決意旨可參。又行為始於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若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繼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升高或降低),亦即就同一被害客體,轉化原來之犯意,改依其他犯意繼續實行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階段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其轉化犯意前後二階段所為仍應整體評價為一罪。是犯意如何,原則上以著手之際為準,惟其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嗣後若有轉化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則應依吸收之法理,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又因行為人轉化犯意前後二階段行為係屬可分之數行為,且係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並非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自不能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佐。經查:
1、事實十三(一)部分:由如附表十五編號1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甲1本閉眼躺在被告之床上,被告開始將甲1下身衣物往上拉、脫去被害人裙子、內褲,甲1均未有任何動作或身體反應,足認甲1當時意識不清,被告係以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甲1不知抗拒之狀態而著手於性交行為。然其後甲1驚醒,嘗試起身,被告以其左手扳開甲1之右腳,並欲以其陰莖靠近甲1之下體,甲1不從,發出叫聲,並伸手抵擋且以雙腿抵抗,並多次對被告說「不要」被告仍以其右手翻甲1下體,並親吻甲1身體壓住甲1,甲1仍多次對被告說「不要」,並發出叫聲,以雙手推被告,被告仍不顧甲1之反抗,以其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其後甲1持續大叫、說「不要」、「為什麼」、「我沒辦法」,並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多次,被告仍不為所動,持續對甲1性交,足見甲1驚醒後,已對被告表示反對性交之意思,然被告竟未停止,乃改以強暴之手段壓制甲1,並違反甲1之意願對甲1性交,是被告之乘機性交犯意已轉化(即升高)為強制性交之犯意無訛。故核被告如事實十三(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2、事實十三(二)部分:被告對甲1為如事實欄十三(一)所示之強制性交行為,其當知甲1不願與其性交。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對甲1強制性交完成後,甲1對被告說「我要去找我朋友了」、「拜託」、「不要這樣,我想找我朋友」,被告回以:「OK,找你朋友」,足見被告已同意甲1離開其雲頂大樓住處,去找甲1之朋友,故其對甲1強制性交之犯行已然終了。而甲1遭被告強制性交後,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自無同意再與被告為如事實欄十三(二)所示之性交之能力,且甲1亦證述伊根本不知道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明確,足認被告係利用甲1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對甲1性交。又被告辯稱其未曾對甲1下藥等語,且甲1係因不明原因而意識不清,足見被告無從預見甲1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故其利用甲1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對之性交,顯非基於前揭強制性交之同一犯意,應認被告係另行起意,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對甲1性交。故核被告如事實欄十三(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五)被告如事實欄十五所為(即對B女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3項、第1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六)如事實欄十六部分:
1、如事實欄十六(一)至(四)部分:核被告如事實欄十六(一)至(四)所為(即對甲9、甲10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同法條第3項、第1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2、如事實欄十六(五)部分:⑴依如附表十八編號5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甲10本於床上睡
覺,被告用雙手拉開甲10的雙腿,甲10隨即驚醒,以雙手推被告的胸部,並側翻身體,以雙手放在下體上,被告用右手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阻止被告,被告再用其雙手將甲10的雙腿抬高,身體往前用左肩膀壓住甲10的右小腿,並用左手拉開甲10放在下體的手,欲以其陰莖插入甲10之陰道未得逞,被告復以右手指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阻止被告,被告轉而低頭朝向甲10的胸部,甲10乃向被告說:「ㄟ」,被告再以其手靠近甲10之下體,甲10伸手撥開。被告復以左手拉甲10之右手靠近其陰莖,甲10即向被告說:「ㄟ」,並縮回伊右手,再以伊右手食指指向被告,以為警告,被告因而作罷,足見被告本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著手對甲10性交,然因甲10驚醒,對被告表示反對性交之意,被告乃轉化(即升高)為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10之意願,以強暴之方法,欲對甲10強制性交。
⑵另如附表十八編號4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甲10於100年7月
21日凌晨4時左右,以伊手擋住下體及身體後縮之方式,並對被告說:「Justin」、「Wakeup」、「Why are you
so crazy?」等語阻止被告對伊性交,且甲9於醒覺後,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並下床罵被告說:「Shit」等語,足認甲9、甲10均已表達渠等無與被告性交之意願,且被告亦知之甚詳,足認被告對甲9、甲10乘機性交之犯意已被切斷。然甲9遭被告為如事實欄十六(一)至(四)所示之乘機性交行為後,復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又甲10遭被告為如事實欄十六
(一)、(四)所示之乘機性交未遂後,則躺臥在被告之床上睡覺,被告復對甲9乘機性交得逞,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2號判決意旨,應認被告係另行起意而為之,應分論併罰。
⑶核被告如事實欄十六(五)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
之乘機性交罪、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三、變更起訴法條:
(一)公訴人認被告如事實欄二、三、十三、十五、十六所為(即甲15、甲3、甲1、B女、甲9、甲1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並無證據得以佐證被告確有對告訴人甲15、甲3、甲1、B女、甲9、甲10施以藥劑,自難認被告前揭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當,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公訴人認被告如事實欄七、十二所為(即甲8、H女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惟尚無證據認被告有對告訴人甲8、H女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告訴人甲8、H女意願之方法,對告訴人甲8、H女強制性交之情形,自難認被告前揭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接續犯:按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同一或密接之時間、地點先後多次對告訴人甲15、甲8、J女、甲1【如事實欄十三(一)強制性交部分】、甲9【如事實欄十六(一)至(四)部分、十六(五)部分】、甲10【如事實欄十六(一)、(四)部分】、F女為性交行為;又被告於同一或密接之時、地先後多次以不詳之錄影設備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對告訴人G女、甲3、甲8、J女、H女、甲1【如事實欄十三(一)強制性交部分】、甲9及甲10【如事實欄十六(一)至(四)部分、十六(五)部分】、F女、甲12竊錄被告與前揭告訴人性交之非公開活動或前揭告訴人之身體隱私部位,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且其所著手實行之自然意義上數行為,或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本院認被告前揭部分之犯行均應為接續犯。
五、想像競合犯:
(一)按刑法第55條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就故意犯而言,係指對於該數罪同時有各別之犯意而藉一個行為以達成之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6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如事實欄一、三、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七所為,均係於乘機性交之過程中,同時以不詳之錄影設備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竊錄其與被害人性交過程及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其所犯上開乘機性交罪、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間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且犯罪目的在對於前揭被害人為乘機性交行為,進而留存其等性交之畫面,揆諸前揭說明,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乘機性交罪論處。
(三)被告如事實欄十三(一)所為,係於對甲1強制性交之過程中,同時以不詳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與被害人甲1性交過程及被害人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其所犯上開強制性交罪、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間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且犯罪目的在對於被害人甲1為強制性交行為,進而留存其等性交之畫面,揆諸前揭說明,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強制性交罪論處。
(四)被告如事實欄十五所為,係於對B女乘機性交之過程中,同時以不詳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與被害人B女性交過程及被害人B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其所犯上開乘機性交未遂罪、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間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且犯罪目的在對於被害人B女為乘機性交行為,進而留存其等性交之畫面,揆諸前揭說明,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乘機性交未遂罪論處。
(五)被告如事實欄十六(一)至(四)所為,係同時對甲9、甲10乘機性交之過程中,同時以不詳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與被害人甲9、甲10性交過程及被害人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其所犯上開乘機性交既遂罪(甲9)、乘機性交未遂罪(甲10)、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間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且犯罪目的在同時對於被害人甲9、甲10為乘機性交行為,進而留存其等性交之畫面,揆諸前揭說明,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乘機性交罪論處。又被告如事實欄十六(五)所為,係分別對甲9乘機性交、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而被告對甲9乘機性交、對甲10強制性交之行為並不相同,且有先後之分,尚難認係一行為,惟被告於對甲9乘機性交、對甲10強制性交之過程中,同時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手機、不詳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與被害人甲9、甲10性交過程及被害人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其對甲9所犯之乘機性交罪、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間及其對甲10所犯之強制性交未遂罪、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間,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且均係為留存其與被害人間性交之畫面,均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處斷,而分別論以乘機性交罪(甲9)、強制性交未遂罪(甲10)。
六、分論併罰:被告所犯如事實一至十二、十三(一)、十三(二)、十四、十五、十六(一)至(四)、十六(五)、十七、十八所示犯行,犯意均各別,行為明顯互殊,明顯可分,應分論併罰。
七、累犯加重:被告前於97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4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二案件之刑,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8月22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被告又於98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8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於前二次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各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係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八、未遂減輕:被告如事實欄十五所示之乘機性交未遂犯行、如事實欄十六
(五)所示之強制性交未遂犯行,均已著手性交行為之實施,然無證據證明被告之陰莖已進入告訴人B女之陰道內及被告之陰莖或其他身體部位已進入告訴人甲10之陰道內,均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伍、無罪部分之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與告訴人A女於99年12月起至100年4月間曾為男女朋友。於99年12月11日凌晨5時許,被告趁A女到被告之雲頂大樓住處、在床上熟睡之際,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隨即脫去告訴人A女之洋裝與內褲,將陰莖插入告訴人A女之陰道內。在性侵過程中,告訴人A女因不舒服而呻吟哭泣,並用手抵擋被告,惟均遭被告用手臂大力揮開。被告宣洩完獸慾之後,欲安撫告訴人A女,卻遭告訴人A女生氣拒絕,告訴人A女並拍打被告的手,之後轉身蒙頭蓋上棉被。嗣後,告訴人A女因其姐B女於100年6月12日遭被告下藥性侵,2人始於同年7 月25日,一同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告訴人甲6為被告女友A女之女性友人,因此認識被告為Jus
tin Lee,但不知被告中文姓名。於100年1月29日凌晨,告訴人甲6與女性友人甲7到Spark夜店玩,在現場巧遇被告,被告即邀請告訴人甲6及其女性友人到其包廂喝香檳,當場被告頻頻與告訴人甲6划酒拳,使告訴人甲6在極短的時間內狂飲了5杯香檳,以致神智不清。被告趁告訴人甲6醉酒後神智不清,請Spark夜店現場安管人員協助將告訴人甲6扛上計程車,驅車前往其雲頂大樓住所;被告並關閉告訴人甲6的手機,使得仍在Spark夜店現場之友人無法與告訴人甲6聯絡。告訴人甲6到被告住處後,因醉酒而嘔吐,被告協助告訴人甲6處理嘔吐物後,將告訴人甲6攙扶進入臥室內休息,告訴人甲6即因醉酒而昏睡不醒。詎被告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脫下告訴人甲6的內褲,撥開洋裝上身,並將其陰莖插入告訴人甲6之陰道性侵得逞。在性侵過程中,告訴人甲6略轉清醒,發出呻吟聲說「不要」,惟被告並未停止。俟被告逞完獸慾後,告訴人甲6把身體縮成一團並掩面,被告見狀竟說:「幹嘛這樣?你有喝這麼多嗎?這是你裝醉」等語。隨後拿起告訴人甲6的內褲要求告訴人甲6穿上,告訴人甲6則要求被告轉過身,不願讓被告看見其整理儀容;告訴人甲6卻因醉酒站立不穩跌倒,一時間竟無法順利將內褲穿上。稍後,告訴人甲6終於將內褲、洋裝穿好,全身無力的倒回床上,被告復將其陰莖放入告訴人甲6口中,惟告訴人甲6拒絕並將陰莖吐出;被告又碰觸告訴人甲6 之乳房,告訴人甲6閃躲著說:「我不行了,我不要」等語,被告始作罷。同日上午,告訴人甲6被清潔傭人使用吸塵器的聲音吵醒,發現自己未穿衣服、全身無力;惟因其對醉酒後發生的事情記憶模糊,並未當場質問被告,而由被告開車送其回家。隔天告訴人,甲6想確定到底發生何事,便打電話給被告,試探性的問:「我要吃藥嗎?」被告回答:「不用,因為沒射精。」告訴人甲6一聽非常生氣,質問被告:「你的女朋友是我的好朋友,我們昨天怎麼能做這樣的事?」被告惱羞成怒地回應:「你怎麼這樣說話,你昨天自己親我,又說不要給別人知道。」等語。過了不久,告訴人甲6告訴友人,被告將她從夜店扛回家之事;被告輾轉得知後,竟打電話責罵告訴人甲6,並對告訴人甲6恫稱:「我會讓你死得很難看,台北就這麼大,你小心一點」等語,以加害告訴人甲6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甲6,使告訴人甲6心生恐懼。嗣後經檢察官循線追查告訴人甲6身分,於101年8月6日將相關錄影內容提供告訴人甲6指認,告訴人甲6始確知上情,憤而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三)告訴人甲4與友人P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00年6月5日凌晨,到Spark夜店玩,再經另一友人V女介紹而認識被告。被告將告訴人甲4、P女帶進包廂後,即與告訴人甲4玩飲酒遊戲,並頻頻對告訴人甲4勸酒,使告訴人甲4不勝酒力而醉酒。被告見有機可乘,而且P女正好離開包廂,被告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立刻帶同告訴人甲4離開Spark夜店,驅車前往其雲頂大樓住處,並關閉告訴人甲4之手機,使P女無法聯絡告訴人甲4。被告將因酒醉而失去意識之告訴人甲4安置在自己臥室的床上,並脫去告訴人甲4之洋裝、內褲,以性器插入告訴人甲4之陰道內,對告訴人甲4性侵得逞,在整個性侵過程中,告訴人甲4均未清醒。同日中午告訴人甲4醒來,發覺自己全身赤裸、蓋著棉被躺在床上,詢問睡在床上另一側的被告,「這是哪裡?為何我在這裡?」被告回答:「你喝得很醉,本來要送你回家,結果你亂報路回不了家,我只好帶你回自己的住處」等語。隨後告訴人甲4搭乘計程車自行返家。告訴人甲4因自己醉酒使被告有機可乘,心中懊悔不已;惟顧及自身名譽,不欲張揚,遂隱忍未報案。嗣檢察官循線查知告訴人甲4之身分,於101年7月30日提供相關錄影供告訴人甲4指認後,告訴人甲4始知悉上情,並憤而提告,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四)被告與告訴人D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D女)係認識多年之好友,被告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100年9月22日晚上10時許,在其雲頂大樓住處之客房,乘告訴人D女酒醉昏睡不知抗拒,對告訴人D女為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性侵得逞。嗣翌(23)日早上告訴人D女清醒後發覺有異,於該日晚上9時30分赴醫院驗傷採證,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五)被告分別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十一編號
1 至8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8所示之女子帶至其雲頂大樓住處臥室內,均違反如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8所示之女子之意願,不顧如附表二十一編號1、3至8所示之女子抗拒,分別以如附表二十一編號1、3至8所示之方法,對如附表二十一編號1、3至8之女子強制性交得逞;又被告因替如附表二十一編號2所示女子脫內褲時,被如附表二十一編號2所示之女子打一耳光,而停止其行為,而強制性交未遂。因認被告就如附表二十一編號1、3至8部分均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就如附表二十一編號2部分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等語。
(六)被告分別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十二編號
1 至4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4所示之女子帶至其雲頂大樓住處臥室內,乘如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4所示之女子昏迷不醒,無力抵抗之際,分別以如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4所示之方法,對如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4之女子性交得逞,因認被告就如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4部分均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須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甲6、甲4、D女之證述、證人賴乃榕、簡宏如、王美吟之證述,及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7月25日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0年7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電腦主機之影像檔案、影像翻拍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資訊室101年8月27日數位證據勘驗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7月31日搜索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被告住處現場圖、現場照片、Spark夜店訂位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卷存之如上開公訴意旨一、(一)、(二)、(三)、(五)、
(六)所示之性交影片、照片檔案、D女之馬偕醫院急診病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0月25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D女之受理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前揭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犯行,辯稱:其與告訴人A女、甲6、甲4、D女、如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8所示之女子、如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4所示之女子均係合意性交等語。茲分述無罪之理由如下。
五、有關被告對告訴人A女強制性交部分:經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證稱: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之性交影片,伊沒有看過,伊不知道為何完全不能動彈。伊不知道有這次性行為,也不知道伊被拍。伊完全沒有力氣,連手都抬不起來,伊看起來在擋,伊兩隻手在擋,被告一直把伊撥開,伊還說不要。伊沒有同意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伊根本不知道這是什麼時候發生的,伊的手看起來是沒力氣推的,被告還把伊的手擋開。伊沒有同意親吻被告。伊不是有意識的親吻被告,被告把伊的手推開至少10次了。伊喝醉不可能會撥不開1個人,伊喝醉也不會完全沒有意識,完全不知道有這次,伊從頭到尾都是抵抗的,但伊沒有意識。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之性交影片,是被告違反伊的意願對伊性侵。伊要對這次性侵提出告訴等語(101年度偵字第16727號卷一第37、38頁),依告訴人A女之前揭指訴,告訴人A女係於檢察官播放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之性交影片給伊看時,才知道有此次性行為,然觀之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於錄影時間01:16時,被告用左手將A女貼於胸部之乳膠內衣撕開,A女雙手護胸並發出笑聲。於錄影時間10:47時,被告自A女下體抽出陰莖,向A女說:「不喜歡哦」後,下床喝水,A女發出「ㄚ」聲,轉身側躺背對被告,後再翻身摀嘴看被告,被告拿水給A女喝,A女未接手,被告向A女說:「怎麼了,Baby、Baby」,坐在床上用右手撫弄A女的右肩膀,A女向被告說:「Shit」,轉頭起身坐在床上,被告向A女說:「What happend,what happend」,A女向被告說:「Oh,shit」。A女背對鏡頭側躺臥於床上,用雙手拉棉被覆蓋身體,被告向A女說:「怎麼了、怎麼了」,A女搖頭向被告說:「好痛、好痛、害羞」,被告向A女說:
「睡覺了、要睡覺了嗎」。於錄影時間11:49時,A女起身向被告說:「我醒了」,被告向前以陰莖靠近A女嘴巴處,被告跟A女說:「親一下」,A女看見後往後閃,並發出無法辨識言語的聲音,並用右手拍、推被告後躺於床上說:「我醒了」並以棉被蓋住臉部。錄影時間12:07時,A女拉開覆蓋於臉上的棉被看被告,被告用雙手支撐床鋪趴臥在A女身上,向A女說:「怎麼了」,再側身躺於A女右側對A女說:「甲ome here」,A女說:「天啊,天啊,天啊」轉身背對被告並以雙手摀住臉,被告對A女說:「這麼糟糕嗎」,A女說:「真的」,被告說:「你受得了這麼糟糕」,A女說:「很糟糕」,被告離開床說:「活該,我不知道耶」等情,A女於性交結束後,尚對被告說「Shit」、「好痛、好痛、害羞」、「天啊,天啊,天啊」轉身背對被告並以雙手摀住臉、「很糟糕」等語,足見A女於性交結束後對被告並無害怕,驚慌失措之舉,若被告違反告訴人A女之意願,對告訴人A女強制性交,告訴人A女理應感覺害怕、驚慌失措,豈敢當被告之面以「Shit」罵被告,並評論被告之床第表現很糟糕?故告訴人A女前揭指述,與常情有違,自難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得以佐證被告對告訴人A女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六、有關被告對告訴人甲6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一)被告對告訴人甲6強制性交部分經查,證人即告訴人甲6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叫Justin Lee,中文名字伊不清楚。被告是伊朋友A女的男朋友,但伊跟A女已經不是朋友了。記得是去年1、2月間,那天應該是星期五,伊在Spark夜店遇到Justin,隔天是他的生日派對在Room18夜店,所以伊記得這時間。伊在Spark夜店遇到Justin沒有特別跟其約,當天是跟1個女性朋友一起去,原本只是要去那邊喝酒,沒有特地要去找誰,結果就在包廂遇到Justin,伊問A女呢,Justin說她在家,伊跟伊的女性朋友就一起在Justin包廂喝酒,當時包廂也有很多人在。當天喝香檳,伊記得喝5杯左右,但伊喝的很急,因為Justin一直跟伊划拳,伊一直輸就一直喝。後來伊不想喝太醉,就說離開一下、等會回來,Justin就叫伊把手機給其,意思是怕伊落跑,伊就把手機給其,接著發生的事情只記得有去Justin家,伊要吐、被告就在旁邊幫伊,問伊要不要把外套脫掉,伊說不要,被告說會弄髒,伊就把外套脫掉,後來Justin扶伊上床,並給伊1杯熱水喝,然後說其朋友買宵夜給其吃,叫伊休息一下並幫伊蓋被子後就走了,伊不記得怎麼去到Justin家的,其他伊不記得,伊再度恢復意識時,就是早上了,1個打掃家裡的女生在使用吸塵器,伊被吸塵器的聲音吵醒,當時Justin睡在伊旁邊,伊全身沒有穿衣服,不記得Justin有無穿衣服,醒來時意識很不清楚,是Justin載伊回家的,伊醒來後,沒有問Justin發生什麼事,因為醒來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很昏,沒有什麼力氣。伊沒有同意Justin脫伊的內褲,事發後有打電話給Justin,但因為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沒有直接怪他,只問說伊要吃藥嗎,被告說不用,他沒有射精等語,本來隔天是被告的生日派對,原本伊等都要去,伊就兇被告說「你的女朋友是我的好朋友,但我們昨天做這樣的事」之類的話,Justin就生氣說「你怎麼這樣說話,你昨天自己親我、說不要給別人知道」等語。伊完全沒有同意Justin跟伊發生性行為,伊完全不記得有跟Justin發生性行為,且當然沒有同意Justin脫伊的衣服,伊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情,伊沒有意識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二第118頁至第121頁),依證人甲6之前揭證詞可知,告訴人甲6明確知道自己已喝醉,並且到了被告之住處,且被告在伊要吐時還幫伊脫外套,給伊水喝,扶伊上床休息,並且告訴伊有朋友去買宵夜要給被告吃等情,足見告訴人甲6雖喝醉酒在被告住處休息,然伊當時之意識尚可知悉外界環境之變化,難認告訴人甲6處於失去意識之狀態,故證人甲6前揭證稱伊不知與被告發生性交,伊當時沒有意識乙節,尚有誇大之嫌,是否可採,尚非無疑。又果告訴人甲6當時已失去意識,則告訴人甲6根本沒有表達是否與被告性交之能力,則被告自無違反告訴人甲6意願之可能,至多僅能論處被告係利用告訴人甲6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對之性交,故檢察官認被告係違反告訴人甲6之意願,對告訴人甲6強制性交,舉證尚有所不足。又依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在被告與告訴人甲6性交之過程中,告訴人甲6多次回應被告之詢問,且性交結束後,告訴人甲6乃自床上起身穿內褲,並要求被告轉頭不可以看,待告訴人甲6將內褲穿好坐於床上,告訴人甲6尚向被告表示伊內褲已穿好,足見告訴人甲6於性交結束後,並無驚慌失措、對被告害怕恐懼之情,告訴人甲6之反應與一般遭強制性交之被害人反應有所不符,故告訴人甲6之指述尚有可疑,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得以佐證被告對告訴人甲6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對告訴人甲6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經查,證人甲6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打電話恐嚇伊的事情除了伊之外,伊當時的男友及另一個朋友也知道,因為被告打給伊時,伊和伊男友在一起,伊有馬上告訴伊男友被告打電話的內容。伊不知道伊男友有沒有聽到伊與被告之談話內容,因為伊係講電話。又被告一打完電話,伊就馬上打給伊另一個朋友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四第195、196頁),依證人甲6之前揭證詞可知,被告係以電話恐嚇告訴人甲6,然伊不知伊當時之男友是否有聽到伊與被告之談話內容,但伊有馬上告訴伊男友,並打電話跟另一友人講,足認告訴人甲6之前男友及另一位朋友均係聽聞告訴人甲6轉述被告恐嚇之內容。又遍觀卷內證據,有關被告恐嚇告訴人甲6部分,僅有證人甲6之指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得以佐證,故尚難僅以告訴人甲6之指述遽令被告負恐嚇危害安全罪責。
(三)綜上,檢察官之舉證尚有不足,應諭知被告此部分無罪。
七、有關被告對告訴人甲4乘機性交部分: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甲4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0年6月間,伊與被告是在夜店遇到而認識,當天也是第1次認識被告,剛好有1個女生的朋友Vicky在被告的包廂,伊與那位女生朋友打招呼,Vicky就拉伊進去包廂,進入包廂後,被告就介紹他自己,且要伊坐在其旁邊聊天,再來就要伊與他們玩遊戲、喝酒。當天有伊朋友Peggy與伊同行,Peggy原本陪著伊,但Peggy先離開去其他包廂與她的朋友打招呼,Peggy打完招呼大約15、20分鐘左右後,回到包廂裡面就沒有人,而且已經買單,這部分是後來Peggy告訴伊的。
之後發生什麼事情,伊就不記得了。伊與被告在包廂喝酒、玩遊戲,記得伊喝了頂多4杯香檳,不到半小時的時間,伊就完全不記得了。伊的印象是喝了2、3杯的香檳,伊跟被告說伊喝不下,被告就說「這是妳輸的,妳就要把它喝完」等語,然後伊就喝掉了,總共喝了2、3杯香檳就沒有意識了,如何離開Spark夜店、如何到被告家裡,到伊在被告家中醒來,中間所有的過程完全不記得,也不清楚,沒有印象。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勘驗筆錄中06:04、06:
47、08:49、10:17,這4個時段出現的場景,完全沒有印象。伊沒有同意與被告發生勘驗筆錄所載的性行為,被告在事前沒有問伊或得到伊的同意與伊發生上開性關係。伊醒來的時候不知道幾點,也不知道在那裡,伊問被告這是哪裡,被告說這是其家。伊頭很痛,醒來的時候沒有穿衣服,伊有問被告說為何伊會在這裡,被告說伊喝很醉,想送伊回家,但是因為伊太醉沒有辦法送伊回家,被告說伊一直要吐。伊的意識就是停留在喝香檳的那個時候等語(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77頁至第78頁),告訴人甲4雖指述被告乘伊酒醉對伊性交,然依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甲4在性交過程中有回應被告詢問之問題,有所互動,且性交結束後,告訴人甲4張眼起身拉棉被覆蓋於自己身上,側躺臥於床上等情,故告訴人甲4在性交過程中是否處於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尚非無疑,自難認被告係利用告訴人甲4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告訴人甲4性交。
(二)又證人即告訴人甲4之友人Peggy許○○於偵查中證稱:伊跟告訴人甲4是超過10年的朋友,伊等是專科同學。伊不認識被告,案發那天是在Spark夜店第一次看到,伊記得女生只有伊跟告訴人甲4,因為告訴人甲4說要去她朋友的包廂,於是就進了被告的包廂,在這之前,伊從沒聽過告訴人甲4講過被告,告訴人甲4跟被告應該不認識。印象中他們是喝香檳,伊跟告訴人甲4坐下來時,被告有問伊跟告訴人甲4要不要喝酒,告訴人甲4有喝被告包廂的酒。伊待在那個包廂的時間不多,伊幾乎都站在包廂外。伊即使離開包廂都會再回去看一下告訴人甲4,後來去被告包廂看,告訴人甲4有醉意,躺在被告腿上,伊問告訴人甲4還好嗎,告訴人甲4表示想休息一下,伊想說告訴人甲4怎麼可能那麼快就醉了,當時伊看告訴人甲4有點醉,有表示要把告訴人甲4帶回家,被告就一直說其照顧告訴人甲4就好,有點趕伊走的意思。伊看告訴人甲4狀況不是很好,且伊當時不認識被告,伊叫告訴人甲4乖乖先坐好,伊先去吧檯招呼朋友,馬上回來,告訴人甲4還跟伊說好,後來10多分鐘回去包廂看,已經1個人都沒有,伊馬上瘋狂打告訴人甲4手機,但告訴人甲4手機不通,據伊暸解,告訴人甲4不可能丟下伊自己1個人走,而且伊跟告訴人甲4的包包都鎖在置物櫃內,告訴人甲4不可能不拿包包就走,不然告訴人甲4怎麼回家。隔天下午,告訴人甲4回家了,伊問告訴人甲4發生什麼事,包包在伊這邊知不知道,告訴人甲4說她知道,伊問到底發生什麼事,告訴人甲4說她不知道,醒來就在被告家,伊問告訴人甲4昨天是跟被告走嗎,告訴人甲4說應該是,伊沒問的很仔細,因為當下伊不知道發生什麼狀況,告訴人甲4只說她回到家。事後伊聽告訴人甲4說她跟被告有聯絡,至於聯絡什麼細節伊不清楚等語(101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卷第244頁至第245頁),而證人許○○之前揭證詞僅能佐證告訴人甲4在Spark夜店喝酒,且有醉意,然尚無法佐證被告係利用告訴人甲4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告訴人甲4性交。
(三)綜上,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舉證尚有不足,應諭知被告無罪。
八、有關被告對告訴人D女乘機性交部分: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D女於偵查中結證稱:100年9月22日中午,伊跟被告、被告之女友王美吟、和被告另1位女性朋友小鳳,共4個人一起吃飯,吃完飯後就去星聚點,後來又來了1個被告的男性朋友,大概3、4點開始唱,伊只記得在唱歌,接下來醒來就是在被告家,伊只知道有被搬動,伊一直以為還在星聚點,想說被告是星聚點的VIP,有房間可以讓喝醉的人休息,所以以為被告扶伊到星聚點的房間,伊當時很暈,不是記得很清楚,伊感覺在說不要的時候,被告就已經完成性行為,伊跟被告認識已經快10年了,被告當時的女友也是因為伊的關係才認識的,所以伊對被告沒有戒心,伊很震驚,當時覺得很火,伊有跟被告說伊不能接受這種行為。晚上10點多醒來時,被告就不在房間,只有伊1個人。伊中間有醒來說不要,所以伊知道是被告,當下想搭車離開,也打了叫車專線,但是全身無力無法起床,又躺下去,睡到早上起來還是覺得很虛弱,沒有力氣。被告就叫伊去洗個三溫暖,伊想說繼續睡在被告家也不是辦法,就去洗澡,精神好了一點後,被告有約伊及王美吟外出用餐,吃完中餐後就分開,之後就沒有聯絡,事後被告有打電話給伊說很抱歉,希望伊原諒他,也希望不要告訴王美吟,所以伊沒有告訴王美吟。100年9月22日被告在其住處對伊為性交行為是違反伊的意願等語(101年度他字第8655號偵查卷第64頁至第67頁),證人D女雖明確指述被告乘伊酒醉不知抗拒而對伊性交等情,然尚需有補強證據得以佐證證人D女之前揭指述可採,始得認被告有對D女乘機性交之情事。
(二)卷內其餘證據尚無從補強告訴人D女之指述,分述如下:
1、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0月25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驗結論:被害人D女外陰部棉棒、陰道深部棉棒精子細胞層檢出同一DNA-STR混合型別,研判混有被害人D女與另一男性DNA,該混合型別排除被害人D女本身DNA-STR型別後之其餘外來型別經輸入本局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比對結果,發現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0.8.3送檢之「地○○建檔案」涉嫌人地○○型別相符,研判該外來型別來自涉嫌人地○○之機率較隨機人之機率高等語,然被告本即坦承其與告訴人D女於前揭時、地發生性交行為,已如前述,而前揭鑑定書僅能佐證被告與告訴人D女發生性交行為,尚難以佐證被告係乘告訴人D女酒醉不知抗拒時,對D女乘機性交。
2、告訴人D女之馬偕醫院急診病歷中固載明:「昨天下午疑似被下藥性器官插入現要來檢查LMP9月中」等語(101年度他字第8655號偵查卷第15頁),然此為告訴人D女對於第三人之陳述,亦係告訴人D女之陳述,屬於累積證據,尚非補強證據。
3、證人賴乃榕於偵查中證稱:伊是醫院的社工師,也是本案的通報人,該通報表受害經過是伊職務上接觸被害人瞭解經過通報的。印象中D女沒有外傷,當時其精神狀態穩定,依D女之陳述是100年9月22日下午5點以後不醒人事,到晚上10點左右醒來,D女表示過程沒有印象,當時D女的男朋友有陪同前來醫院等語(101年度他字第8655號偵查卷第30頁);證人簡宏如於偵查中證稱:伊是D女於100年9月23日晚間9時到馬偕醫院就診之檢傷醫師。急診病歷頁面之資料是由護理人員記錄,第1頁第2面記載「s:」內容主要是登載病人自己的自述、被性侵之經過,「o:」是醫生的觀察,伊是依照病患的主述記載為性侵害。病患為何拒絕拍攝傷勢,伊不記得,急診病歷第7頁為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是記載當日檢傷採集哪些檢體,急診病歷第8頁是員警處理性侵害案件注意事項表,不是伊填的。該驗傷診斷書受害人主述喝醉,沒有測定酒精濃度,因為當日應診時,病患離案發時間已相隔1天,且該病患就診時意識清醒,故當時並無做酒精濃度測定等語(101年度他字第8655號偵查卷第46頁至第47頁),證人賴乃榕、簡宏如之證詞均僅能佐證告訴人D女至醫院驗傷之過程,尚難以佐證被告有乘機性交告訴人D女之情。又告訴人D女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係賴乃榕依據告訴人D女所述填載,亦屬累積證據,尚非補強證據。而告訴人D女之受理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僅記載告訴人D女之處女膜有陳舊性裂傷、左手虎口處及左前臂有瘀青等傷,亦與被告是否對告訴人D女乘機性交無關。
4、證人王美吟證稱:伊記得當天有伊、被告、小鳳、D女、綽號阿勝的男子,是被告要請伊吃飯,伊和被告就找了D女、小鳳一起去吃運鈍根湯,之後去星聚點唱歌,去之前,伊等4人一起去專門賣酒的地方買了4瓶紅酒,是被告用現金付的酒錢,到了星聚點,記得是D女跟阿勝電話,阿勝就來了,小鳳跟阿勝還蠻熟的,當時伊認識被告兩個禮拜左右,伊等在星聚點大概唱了3、4個小時,阿勝是伊等開始唱沒多久就來了,記得大概是傍晚的時候離開星聚點,在星聚點有把在酒店買的4瓶酒喝完,有無另外點酒不記得了,印象中伊跟阿勝沒有喝多少酒,倒是被告、小鳳、D女喝比較多,他們喝紅酒每次半杯乾杯,紅酒1瓶大概大杯4杯就沒了,伊認為帶去的4瓶紅酒,是被告、小鳳、D女喝掉了3瓶多,伊只喝了1、2杯,伊沒有注意阿勝喝多少,後來D女就醉了,D女走不穩,要人攙扶,記得在唱歌的過程中,有聽到被告跟D女說「你今天睡我家」等語,D女有回應說「嗯」,伊認為當時D女已經喝醉了,被告是要帶D女回家休息,被告的家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雲頂大樓,伊認為被告、小鳳還有D女是像兄弟般的好朋友,所以被告跟D女說「今天睡我家」等語沒什麼奇怪,不然D女也不會回應說「嗯」,後來伊跟被告攙扶D女回被告雲頂的住處,在車上D女就昏睡了,到了被告家,伊等扶著D女進了電梯,但D女走不出去,被告就橫抱著D女到客房床上,停留了10分鐘左右,大概晚上7點多,被告跟伊一起離開去參加仁愛、敦化的新生命教會活動,待了大概半個多小時,伊就跟被告去吃頂上,到了9點多,被告就送伊回家,當時伊跟被告離開到教會到再去吃飯的期間,有想到D女在被告家,而有打電話給D女,但是沒人接,晚上12點多被告傳簡訊說肚子餓,問伊要不要去被告的住處,伊就去了,到了之後,有看到D女躺在床上換了衣服,被告說那是他妹妹的衣服,D女住的客房是他妹妹的房間,伊記得D女有換衣服,但是不記得D女眼睛有張開,伊認為D女還繼續在睡,吃完乾麵,伊與被告就睡了,伊等是睡被告房間的同1張床上,但是沒有親密的接觸,睡到早上10點多,伊等就去客房看,D女醒了,但是還躺在床上,D女就跟伊及被告說不記得任何事等語(101年度他字第8655號偵查卷第75頁至第76頁),由上可知,告訴人D女於星聚點KTV時即已酒醉,且被告曾在星聚點KTV詢問告訴人D女該晚至被告住處睡覺,告訴人D女回答「嗯」,故被告與王美吟乃帶告訴人D女至被告之雲頂大樓住處睡覺,被告與王美吟則出門至教會,並吃晚餐,吃完晚餐後,被告送王美吟回家,至翌日凌晨0時左右,王美吟因被告之簡訊而再至被告之雲頂大樓住處,足認被告與告訴人D女發生性交行為時,王美吟並未在被告之雲頂大樓住處,王美吟之證詞尚難佐證被告與告訴人D女發生性交行為時,係處於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
(三)此外,尚無被告與告訴人D女性交之錄影或照片檔案及告訴人D女接受心理諮商等資料得以補強告訴人D女之指述,故尚難僅以告訴人D女之指述,遽令被告負乘機性交罪責。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又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D女到庭作證,證人D女業經本院傳喚其於103年7月24日、8月7日到庭應訊,而證人D女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惟此案乃性侵害案件,且為社會所矚目之案件,拘提證人D女到庭作證,恐使證人D女之真實身分曝光,造成證人D女二次傷害,實不宜為之,且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D女作證乃因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證人D女在偵查中具結之證詞之證據能力,為使被告及辯護人得以行使對證人D女之反對詰問權,故予以傳喚,然被告被訴對證人D女乘機性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故未傳喚、拘提證人D女到庭作證尚無礙被告之防禦權,併此敘明。
九、有關被告對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女子強制性交部分:經查,被告對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女子性交並錄影,經原審勘驗前揭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二十三至附表三十所示,然檢察官並未查知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女子之身分,故並無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女子之供述得以佐證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女子與被告發生性交並非基於雙方合意之行為,尚難僅以如附表二十三至附表三十所示之錄影檔案遽令被告負強制性交之罪責。此部分檢察官之舉證尚有所不足,自應均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十、有關被告對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女子乘機性交部分:經查,被告對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女子性交並錄影,經原審勘驗前揭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三十一至附表三十四所示,然檢察官並未查知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女子之身分,故並無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女子之供述得以佐證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女子與被告發生性交並非基於雙方事前合意之行為,尚難僅以如附表三十一至附表三十四所示之錄影檔案遽令被告負乘機性交之罪責。此部分檢察官之舉證尚有所不足,自應均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陸、檢察官上訴意旨:
一、原審諭知被告地○○犯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1 、2 、4 、6 、7 、9 、
11、19、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如附表一編號3 、5 、8、10、12至14、16至18、20、22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被告地○○被訴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強制性交犯罪事實、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趁機性交犯罪事實,均無罪,固非無見,惟按:
(一)自由(Freedom),是人類可以自我支配,憑著自由意志而行動,並為自身行為負責的權利。自由的意義,在於使每個人自我生命的決定可以取決於自己,也就是能夠「做自己的主人」,而非淪為別人意志支配的工具。為保障此普世基本價值,聯合國大會在西元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條前段揭櫫:「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
y and rights.)、在第3條揭櫫:「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且於1979 年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甲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甲EDAW)第2條宣示:「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我國自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6章為「妨害性自主罪」章,而將舊法關於侵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規定移置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章,學說、實務向來一致認為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刑法第16章所保護之主要法益。惟法律作為一種「當為」(sollen)的行為規範,在我國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於000年0月0日生效,使前揭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修法理念得否在性侵害案件審判實務中獲致實踐,前提有賴對於「性自主決定權」內涵的正確理解,並在刑法法律及個案事實的涵攝過程中,能對個案被害婦女的社交型態及「非自願產生之性生理反應」不予以歧視。
(二)又由於臺灣經濟發展及消費主義興起,俗稱之「夜店」與「跑趴」(即趕場參加party)娛樂、交際圈成為新興、特立之生活型態,除了造成都會夜間風貌之演繹變遷,也在社會母文化或主流文化之外,另外形成特殊之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亦即形成社會學所稱之「次文化」(sub culture)。所稱「次」(sub)者在社會學上並非貶抑之用語,反而是一種督促重視其另類存在且不容忽視的提醒。本案被害人除附表二之二編號1於案發時係為被告從事按摩業務以外,其餘被害人或為被告之前女友,或為被告前女友之姊,或為被告之往來女性友人,案發經過除與「夜店」或「跑趴」生活模式息息相關,且多與被告間人際交友網絡重疊。被告因為父母供給經濟使其生活奢華、炫富無虞,其因流連夜店、夜夜笙歌,故熟悉夜店生活之都市叢林法則,其利用夜店飲酒作樂、狂放音樂、財富堆砌、人際互動密切、使人意志鬆懈之迷幻特色,並深知被害人日常工作或人脈交際圈與「夜店」或「跑趴」社交生活密不可分,被害女性為繼續在該人際圈拓展或維持基礎日常人脈交往,縱使遭受性侵害也多會選擇隱忍或自認倒楣而力保在該等圈子得繼續立足,以免案情外洩遭人訛傳訕笑而被迫離開前揭生活圈之微妙心理,復偽裝良善先與被害人形成猶同「哥兒們」之人際親近關係,再伺機利用藥劑、酒精、金權及性暴力展開各種鯨吞蠶食之性侵害犯行。被告縝密利用夜店生活之各種特色展開犯罪及算計如何收拾犯罪殘局,形成金錢、權控交織的權貴犯罪型態,涉及交集綿密、環環相扣之人際及背景網絡,因此對於案情之抽絲剝繭更應細緻審視,不應將案情化約為在被告住處密室內性侵害時點的單一觀察,或以被害女性為何未於案發當時極力抵抗或立刻奪門奔逃、求助,即遽爾反向推論被害女性係與被告合意性交。
(三)而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然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並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在本案如起訴書壹、一、二、三及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中,依據扣案被告所竊錄之影像檔案、被告之供述及被害人之供述顯示,除被害人附表二之二編號1在錄像一開始正為被告地○○進行按摩業務而意識清醒外,其餘被害人於竊錄影像一開始全部都是處於昏迷或沈睡之狀態,且被告在影像開始均係偷偷摸摸、捏手捏腳、唯恐驚醒熟睡之被害人,又在該等被害人當中,除被害人甲1、甲3、甲9、甲10、甲15及B女係遭被告利用不明藥劑及酒精雙重藥餌犯之外,其餘被害人也都有遭被告灌酒或於性侵害前曾有飲用酒類之情形,亦即除被害人附表二之二編號1以外,其餘被害人於遭到被告實施性侵害的時刻,其身心、意志若非受到不明藥劑的抑制影響,也正受到酒精作用之催化侵蝕。因此,勘驗、解讀被害人在竊錄影像中之生理動作及反應,即應該從被害人身心已經受到「藥劑」或「酒精」影響的前提情境,及被害人係處於昏睡狀態中遭性侵害加以理解。爰就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未臻妥適部分析論如下:
(一)有罪判決部分:
1、被害人甲15、甲1、B、甲9、甲10及甲3部分:⑴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凡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種直接及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之作用得其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64號判例、102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害人甲1、甲9、甲10及B女經採集頭髮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有無安非他命類、愷他命代謝物、氟硝西泮代謝物及硝甲西泮代謝物反應,結果雖僅B女之鑑驗結果呈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甲1、甲9、甲10及B女就其他類毒藥物均呈陰性反應,然因臺灣社會地下流竄俗稱「迷姦藥」之毒藥物種類甚多,法務部調查局之相關毒藥物比對樣本尚未完全建置,例如:苯二氮平類、巴比妥類及抗組織胺類等目前尚不在鑑識比對樣本中,不在樣本中之毒藥物即無法自送驗頭髮中加以鑑別;又本案所採集之甲1、甲9、甲10及B女頭髮長度雖然充足,但甲1之頭髮有經染髮,頭髮若經染燙、漂白則會使頭髮中之毒藥物濃度降低,長期日曬、雨淋也會導致頭髮中之毒藥物流失;又甲9、甲10之頭髮自欲檢測時點(即案發時點)至採集時點中間過程有無染燙無法辨識;另B女之頭髮雖可檢驗出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但無法排除其頭髮中愷他命濃度本來就比較高,而氟硝西泮代謝物及硝甲西泮代謝物濃度相對較低之情形,且若毒藥物含量低於本案鑑定之最可低可定量濃度閾值(即安非他命類藥物50pg/mg、愷他命50pg/mg、去甲愷他命1pg/mg、氟硝西泮代謝物1pg/mg、硝甲西泮代謝物1pg/mg),即無法檢驗出該項毒藥物陽性反應,此據鑑定人即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調查官黃肅惠於審理中陳述綦詳(102年6月11日審判筆錄)。
參以甲1之被害時間為100年5月28日、採集頭髮時間為101年9月5日;甲9及甲10之被害時間為100年7月21日、採集頭髮時間為101年9月6日;B女之被害時間為100年6月22日、採集頭髮時間為101年9月6日,其被害時間距離頭髮採集時間都在一年以上,無法排除前述頭髮經染燙、日曬、雨淋等因素而毒藥物流失低於閾值,也無法排除被告所利用藥劑非屬安非他命類、愷他命、氟硝西泮、硝甲西泮四類藥物,或該藥劑根本不在法務部調查局目前建置之鑑識樣本之列,凡此均可能影響甲1、甲9、甲10及B女頭髮無法鑑識出遭施用藥劑品項之可能。
⑵是以,本案應就最不易動搖證據客觀狀態之物證即「竊錄影
像」本身觀察。本案甲15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過程始終昏睡無自主性反應,甚且不時發出睡覺呼聲,且甲15僅在被告住處飲用「裡面的酒只有一點點,但是冰塊很多」的水酒,隨即昏厥失憶任被告實施強制性交,甲15於遭被告強制性交過程毫無任何自主性動作或與被告互動情形,迨被告將陰莖自甲15陰道抽離後,甲15猶仍持續閉眼不動躺於床上;甲1則是在被告住處僅飲用一杯以玻璃杯裝的水,隨即失去意識,且依竊錄影像觀之,甲1於被告著手對其強制性交時,甲1初始處於昏睡狀態,對於被告之剝除衣物毫無反應,嗣於遭被告強制性交時雖曾驚醒而搖頭哭叫、推拒,但僅能以雙手抵擋被告並說「不要」,且無力抵擋被告將陰莖插入其陰道內,經甲1不斷推、擋被告並不斷搖頭向被告說「不要這樣」、「我不是這樣子,我不是這樣」、「不要」、「不行」等語,但仍無法遏止被告對之強制性交,迨被告將陰莖自甲1陰道抽離後,甲1雖出於本能防衛反應一再向被告說「我要去找朋友了」、「不要這樣,我想找我朋友」等語,惟無力離開現場而倒臥於床上沈沈昏睡,嗣後睡醒返家即處於整日昏睡、失憶及幻覺狀態;B女係在Spark包廂內喝完被告叫服務生所端來的1小杯酒即失去意識,於被告在其住處對之強制性交時,B女始終閉眼不動躺於床上,對被告對之脫衣、撫摸下體、以下體推動B女臀部、搬動、撫摸B女身體、拍打臀部等動作,B女均無任何身體或言語反應;甲9在被告強制性交過程中始終沈睡,僅過程中一度為被告強制性交行為驚醒憤怒責問被告:「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經被告畏縮回答:「No,no,no」後,己9復再昏昏睡去,且甲9在被告提供之飲用水中有喝到「白白、綿綿、碎碎的東西」;甲10部分則可自影像中見其曾自昏睡中甦醒,被告有持透明玻璃杯向甲10說:「水喝掉啦,Drink water」,甲9於迷濛中飲用後對被告說:「sleep,這好噁」,被告則向甲10說:「Itisalchol, it is not water」,甲9復再昏昏睡去,其後於被告對之強制性交時,雖又曾甦醒對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以手尖比指嚴正警告,但仍手腳癱軟無力抗拒被告之接續性侵害行為,且嗣又與甲9昏昏睡去,被告對甲9、甲10實施性侵害之現場,睡覺呼聲清楚可聞;甲3則亦僅在被告住處喝水及飲料旋即意識模糊,且遭被告強制性交過程,其全程癱睡且發出睡覺呼聲,甚至對被告就其犯罪得逞得意洋洋在鏡頭前大叫甲3全名之際,甲3仍昏迷毫無所動。綜上被害人昏迷前之意識狀態、飲用飲料情形及昏迷後後遭被告強制性交而毫無反應等情節,依目前臨床醫學常用評估昏迷程度之指標即「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甲S, Glasgow 甲oma Scale)判斷,亦即就人的睜眼反應(E, Eye opening)、說話反應(V,Verbalresponse)及運動反應(M, Motor response)綜合判斷,任何理性之人就甲15、甲1、B女、甲9、甲10及甲3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際之影像為直觀觀察,甲15、甲1、B女、甲9、甲10及甲3幾乎均處在「睜眼對於刺激無反應(E1)」、「無任何說話反應(V1)」及「對疼痛刺激無任何運動反應(M1)」之重度昏迷狀態,若非被告有對甲15、甲1、B女、甲9、甲10及甲3施用不明藥劑,甲15、甲1、B女、甲9、甲10及甲3斷無可能對於遭非男女朋友或伴侶之被告性交時,竟然毫無任何知覺反應,或僅勉力短暫哭喊、指正警告後再度沈沈睡去任由被告擺佈,且事後對遭被告性侵害情節毫無所悉或自以為幻覺之理。足見本案雖因前揭客觀因素無法鑑定被告究竟對甲15、甲1、B女、甲9、甲10及甲3係利用何種藥劑遂行性侵害,但依甲15、甲1、B女、甲9、甲10、甲3及被告自己之供述,比對前揭竊錄影像畫面進行觀察,被告有對甲15、甲1、B女、甲9、甲10及甲3有施用不明藥劑實行性侵害之情至明,且此證據之推認及事實認定顯然符合科學論理法則及實證經驗法則。原審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逕認被告對甲15、甲1、B女、甲9、甲10及甲3係犯乘機性交罪,且就被告原起訴加重強制性交及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輕判被告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刑,亦難認罰當其罪,容有不妥。
2、被告對甲8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竊錄影像所示,99年11月28日凌晨4時40分許被告對甲8親吻、撫摸乳房等行為時,初始甲8係躺於床上不動,待被告欲扳開告訴人甲8雙腿為性交行為,告訴人甲8即推、頂被告並大叫,後被告有向甲8表示「不要,我知道」、「不要,睡覺了」、「先睡覺了」、「睡覺吧」等語,而暫時停止對告訴人甲8為性交行為,足見被告已然知悉甲8之性自主意願;迨被告於同日凌晨5時7分許對甲8為性交行為後,甲8乃推、拍打被告,並對被告說「很痛」、「我不想」等語,可見被告係以壓制、違反甲8之性自主意願方式而為前揭性交行為,應認其構成強制性交罪,且原審此部分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2月,尚屬過輕。
3、被告對甲6恐嚇、對D女乘機性交及對甲8、A女、甲6、甲5、甲4、甲2、甲13、甲11、甲12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
被告始終否認有對甲6恐嚇及對D女乘機性交犯行,犯罪後不見其悔意;且對甲8、A女、甲6、甲5、甲4、甲2、甲13、甲11、甲12竊錄非公開性侵害或性交行為及身體隱私部位,對被害人形成身心鉅創,罪刑非輕,原審僅各科處如附表一編號11 至25所示之刑,難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容有未妥。
4、綜上所述,不惟原審認事用法尚有不妥、有罪判決部分所諭知各刑度尚屬過輕,即就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4、6、7、9、11、19、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如附表一編號3、5、8、10、12至14、16至18、
20、22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惟衡量被告身受國內外高等教育,卻倚仗、濫用金權結構地位遊走夜店實施性侵害;其犯罪目的係剝削被害女子之性自主及身體控制權,將其貶抑為自己發洩性慾意志之支配工具;其犯罪手段係利用藥物及酒精使被害人陷於昏亂迷狂;且於短短不到二年內,反覆性侵害被害女子高達30人,創傷被害婦女,震撼社會和平秩序;且被告犯罪後先逃亡躲避法律制裁,後又全盤否認性侵害犯行,編織對昏迷女子性侵害是「雙方默示情趣」荒謬論調,一再醜化被害人之人格,二度剝奪被害人之人性尊嚴,犯罪後毫無悔改態度,原審諭知應執行刑度亦屬過輕,難謂罪責相當,或有達到刑罰之社會防衛效果
(二)無罪判決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憑其感官知覺之運用,觀察現時存在之物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接觸觀察所得,而依其心意,藉以發見證據,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又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必須經過調查程序,以顯出於審判庭之證據資料,始得採為判決基礎。本案關於如原審判決附表四所示之強制性交犯罪事實、如附表六所示之趁機性交犯罪事實部分,雖據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實施扣案性侵害影像之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惟為貫徹合議庭全體法官均係本於直接觸觀察影像證物以發現真實之直接審理原則,公訴人兩度以補充理由書聲請合議庭全體法官應於審判程序中勘驗全部扣案性侵害影像,以形成全體合議庭法官之完整心證,惟原審合議庭並未就如原審判決附表四、附表六所示之性侵害影像部分當庭勘驗調查,是原審判決程序尚與直接審理原則有悖,先予敘明。本案原審判決無罪部分上訴理由如下:
1、A女部分:被告與A女於案發時早已相識,依卷附竊錄影像所示,A女於被告著手性侵害時係閉眼躺臥在床上,迨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時,A女除有以手抵住、推被告腹部、下體、大腿、搖頭等動作外,並過程中始終不停抗拒說:「不要」、「不要」「不要」、「我不要」、「我不要」等語,足見被告係以強暴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原審捨此不論,謂「A女並無任何其他抵抗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之動作」,認定事實顯有不當;且於被告性侵害完畢後,丁○尚哀嚎稱:「天啊,天啊,天啊」且轉身背對被告並以雙手摀住臉,經被告對丁○詢問:「這麼糟糕嗎?」,丁○回覆:「真的」,被告說:
「你受得了這麼糟糕?」,丁○繼續稱:「很糟糕」,被告乃離開床說:「活該,我不知道耶」,益徵A女並不同意被告之性交行為,原審未予審酌雙方談話內容及其所彰顯情緒,逕認A女係「躺於床上與被告交談而無逃離現場或求援之動作」,而認被告非屬強制性交,亦有不妥。
2、甲6部分:依卷附竊錄影像所示,被告對甲6著手性侵害時,甲6係處在昏睡狀態,迨被告以陰莖插入甲6陰道強制性交得逞後,被告持續為性交動作,甲6有以右手推被告腹部、胸部之抗拒動作,於強制過程中,被告有問告訴人甲6:「舒不舒服」、「喜不喜歡」,甲6係以微弱聲音回答:「ㄨㄒ. . . 喜歡」,亦即:「不喜歡」,原審僅擷取後語認甲6係回答:「喜歡」,認定事實已有不妥;嗣被告持續性侵害並同時威逼詢問甲6:「喜不喜歡、喜不喜歡」、「我是誰、我是誰」,甲6在遭持續強制性交挾持中雖有虛以委蛇回答:「喜歡、喜歡」,但難認此為其內心真意喜歡遭被告以此方式性交;尤其後來甲6以手摀臉再發出微弱氣音:「ㄨㄒ. . . 」後,被告即向甲6稱:「幹嘛這樣啦,BABY」、「怎麼了,不喜歡嗎」,足見甲6始終表達的意願是「不喜歡」的身體舉止和情緒,否則被告斷無自知無趣停下性交行為之舉動;而當被告要求甲6親吻其陰莖時,甲6係「頭往後退,被告之陰莖並未與甲6之嘴巴有接觸」,嗣甲6後穿好內褲時,被告再將甲6推倒於床上,「跨坐於甲6身上且持陰莖放入甲6口中」,「甲6吸吮陰莖一次轉頭向右邊」,被告用手推甲6頭部,甲6係向被告表示:「等一下,我不行,我不要」等語,被告雖以手壓告訴人甲6之手並脫告訴人甲6之洋裝繫肩帶時,甲6更堅決表示:「我不要」,足見被告並未徵得甲6同意即對之強制性交,原審誤解甲6無「氣憤、驚慌、難受、傷心,甚或奔逃、求助」,且「亦願吸吮被告陰莖而無極力抵抗之動作」,顯有未洽。
3、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 女子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將附表四編號1女子壓於床上、脫去附表四編號1女子內褲欲對其為性交行為並以手搓揉附表四編號1女子之下體,附表四編號1女子乃不斷抵擋、以手握拳敲打被告且說「不要」、「走開」,被告乃先罷手,並與附表四編號1女子交談後起身離開,後被告仍不罷手,再返回床上脫去內褲,復將附表四編號1女子壓於床上欲對其為性交行為並搓揉附表四編號1女子之下體,附表四編號1女子乃不斷抵擋、以手推、拍打被告且說「不要弄我」、「我求求你,拜託」、「走開」、「不要」,後因附表四編號1女子不斷抵擋,被告乃離開附表四編號1女子,就此典型之強制性交態樣,原審乃略謂:「被告為年輕力壯之男子,附表四編號1女子較諸被告為瘦弱,被告若欲以強暴方式達成其目的,應非難事,被告應無在附表四編號1女子以身體動作、言語表示無意願後,即罷手對附表四編號1女子為性交行為,是被告是否有對附表四編號1女子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已非無疑」,顯有不妥。
4、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2女子強制性交未遂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2女子著手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2女子係閉眼躺於床上,而被告全身赤裸動手脫附表四編號2女子內褲,於附表四編號2女子清醒後,附表四編號2女子即將其內褲往上拉,並與被告拉扯內褲且不斷推、抵擋被告並向被告說「Don't do that,Justin,I
am serious. . . 」,數10秒後,被告脫去附表四編號2女子內褲並欲對其為性交行為,附表四編號2女子仍不斷抵擋且再向被告說「I am serious. . . 」,被告即罷手向附表四編號2女子說「太誇張了、太誇張」,原審以附表四編號2女子對被告脫去其內褲並欲對其為性交行為之舉動並無驚慌、奔逃、求助反應,顯與事實不符,容有未洽。
5、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3女子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3女子為100年7月16日凌晨2時26分許開始之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3女子躺於床上不動,而被告則邊脫內褲露出陰莖靠近附表四編號3女子並開始脫附表四編號3女子之衣物,附表四編號3女子發覺後,乃向被告說「幹什麼」、「等一下」,後被告即將附表四編號3女子雙腿扳開並以陰莖插入附表四編號3女子陰道為性交行為,附表四編號3女子再向被告表示「不行」,被告則再持陰莖欲插入附表四編號3女子陰道為性交行為,附表四編號3女子乃持續約1分鐘之時間以腿頂被告、以手推被告向被告說「我不要、不要」,而被告則不斷嘗試以陰莖插入附表四編號3女子陰道為性交、搓揉附表四編號3女子乳房、下體,嗣後,被告即抬起附表四編號3女子雙腿以陰莖插入附表四編號3女子陰道而持續為性交行為,在被告對附表四編號3女子持續為性交行為之期間,附表四編號3女子數次推被告並說「我不要、不要、我不想、不行」等語;另被告對附表四編號3女子為同日凌晨3時10分許開始之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3女子穿著洋裝躺於床上,被告穿短褲靠近附表四編號3女子並開始脫附表四編號3女子洋裝、內褲並欲以陰莖插入附表四編號3女子陰道為性交,附表四編號3女子發覺後乃問被告「不要,你要幹嘛」,並向被告表示「等一下」、「不行」、「我很痛」、「停一下」等語且有阻擋、推被告之動作,後被告即以陰莖插入附表四編號3女子下體持續為性交行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3女子為性交行為至結束約7分鐘,其間,附表四編號3女子有不斷推、抵被告之動作,且數次向被告表示「不要這樣子」、「不要」、「ㄚ,救命啊,不要」等語,被告因附表四編號3女子該等反應,乃數次向附表四編號3女子表示「太誇張了吧」、「我有這麼糟嗎」等語,後被告即自附表四編號3女子下體抽出陰莖而結束性交行為,附表四編號3女子起身坐於床上,被告乃靠近附表四編號3女子並撫摸附表四編號3女子下巴,附表四編號3女子則發出「ㄣ」的聲音,附表四編號3女子並向被告身上倒臥,被告將其扶起後說「看我一下,寶貝,妳是開心的哭嗎?不要那麼開心,乖」,附表四編號3女子有發出哭泣之聲音,足見附表四編號3女子對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始終抗拒激烈,並已明確表示其性自主意願,甚至甚至於聲嘶力竭、痛哭失聲,原審猶認附表四編號3女子在被告對其二次為性交行為後,「未有怒斥被告、慌張逃離之舉動」,認被告前開行為非屬強制性交,捨附表四編號3女子上揭明確言語、肢體表意而不論,認性侵害被害女子於遭逢侵害時即應立刻逃離現場方屬正辦,疏未審酌被害女子與被告之平日互動關係為何,顯以刻板印象詮釋、律定女性遭性侵害後之應有慣性反應為何,尚屬不當,且此種觀點是否為熟人性侵害案件(相對於陌生人性侵害案件而言)中之真實反應狀態,更值存疑。
6、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4女子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4女子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4女子係處在「閉眼、嘴張開」之昏睡狀態,迨被告對其以陰莖插入其陰道為性交行為後,附表四編號4女子有拍打、推、頂被告、搖頭等動作並持續不停向被告稱「不要」「不要」、「不要」、「我不要」、「Justin,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等語,足見附表四編號4女子對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始終抗拒激烈並已明確表示其性自主意願,原審認附表四編號4無「氣憤、驚慌、難受、傷心,甚或奔逃、求助」舉止,認被告前開行為非屬強制性交,容有不妥。
7、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5女子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5女子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5女子係處在「閉眼」之昏睡狀態,迨被告對其以陰莖插入其陰道為性交行為後,附表四編號5女子已有持續不停向被告稱「不要」「不要啦」、「不要」、「不行」、「不行」、「「不行」、「不行」等語,足見附表四編號5女子對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已明確表示其性自主意願,原審認附表四編號5女子無「氣憤、驚慌、難受、傷心,甚或奔逃、求助」舉止,認被告前開行為非屬強制性交,容有未妥。
8、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6女子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6女子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6女子係處在「閉眼」之昏睡狀態,迨被告對其以陰莖插入其陰道為性交行為後,附表四編號6女子有多次擺頭、搖頭、手遮胸部、推、頂被告之動作,足見附表四編號6女子對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已明確表示其性自主意願,原審認附表四編號6無「氣憤、驚慌、難受、傷心,甚或奔逃、求助」舉止,認被告前開行為非屬強制性交,容有未洽。
9、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7女子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7女子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7女子係處在「側躺臥於床上」之昏睡狀態,迨被告對其以陰莖插入其陰道為性交行為後,附表四編號7女子有多次表示「不要」「不要」、「不要」、「不要」「不要」、「不要」等語,足見附表四編號7女子對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已明確表示其違反自己之性自主意願,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無訛。
10、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8女子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8女子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8女子係處在「閉眼」之昏睡狀態,迨被告對其以陰莖插入其陰道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8女子有多次以手推被告之動作,並數次對被告說「走開」、「不要」、「我不要」、「不要搞我」、「我不要啦,走開」、「我不要這樣了」等語,足見附表四編號8女子對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已明確表示其違反自己之性自主意願,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無疑。
11、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9女子強制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對附表四編號9女子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四編號9女子係處在「趴在床上」之狀態,迨於被告動手脫附表四編號9女子衣物並對附表四編號9女子說「脫掉,休息」,附表四編號9女子即以手遮掩自己胸部,後被告逐漸脫去附表四編號9女子身上衣物並趴於其上吸吮附表四編號9女子之乳房,附表四編號9女子數次對被告說「不要」並拉棉被覆蓋身體,而於被告拉高附表四編號9女子右腿時,附表四編號9女子即以手抵擋被告拉高其右腿,並以拳頭搥打棉被,後被告即將附表四編號9女子腿部架高以陰莖插入附表四編號9女子陰道內持續為性交,過程中,附表四編號9女子不斷對被告說「不要,我不愛你」、「不愛你」、「我不要你」、「你不愛我,我不要你」等語,並持續以腿、膝蓋抵住被告、以手拍打被告胸部、雙手往上頂住被告胸部抵擋被告繼續為性交行為,見附表四編號9女子對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始終抗拒激烈並已明確表示其性自主意願,原審認附表四編號9女子無「氣憤、驚慌、難受、傷心,甚或奔逃、求助」舉止,認被告前開行為非屬強制性交,容有不當。
12、被告對甲5乘機性交部分:依卷附竊錄影像所示,被告對甲5為性交行為時,甲5係處在「側躺臥於床上」之酒醉昏睡狀態,甲5於被告對之在熟睡中性交過程,雖於略醒後有應被告要求褪去上衣拉鍊,然此係在被告以陰莖插入告訴人甲5陰道持續為乘機性交行為,甲5為推、頂、拍打被告動作之後,被告此時業已乘機性交得手,甲5於經被告乘機性交後雖未續行強烈抵抗,亦難謂甲5於性侵害之始即係與被告合意性交。
13、被告對甲7乘機性交部分:依卷附竊錄影像所示,被告對甲7為性交行為時,甲7係處在「側躺於床上」之昏睡狀態,甲7於被告對之乘機性交略醒後猶問被告:「你是誰?」,被告乃回覆:「Justin」,足見甲7於被告趁其昏睡對之性交得逞時,根本不知道對之性交者為被告,遑論有認可被告對其性交之合意;甚且,甲7於被告性交完畢而神智清醒後,旋即質問被告:「很舒服,可是不可以這樣」、「你怎麼可以這樣,喝醉的時候強暴我」、「你怎麼可以這樣」、「你剛剛強暴我」、「我不相信,你給我喝什麼」、「為什麼我會這樣」、「我不可能喝兩個很多水的酒會變成這樣」、「你不行這樣」、「我不是那一種人」等語,足見甲7固然遭被告在酒醉中乘機性交而感生理舒適,但該生理舒適並非基於其意識清醒中之自主決定,自不能僅以甲7於泥醉中遭熟識之被告性侵害時有回覆被告:「好舒服,壞壞」、「你鬧我」等語之情形,即以該非自主性生理反應推論雙方係合意性交。
14、被告對甲4乘機性交部分:依卷附竊錄影像所示,被告對甲4為性交行為時,甲4係處在「覆蓋棉被躺在床上」之昏睡狀態,又被告以陰莖插入甲4陰道時,甲4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在被告對之為性交行為約5分鐘後,甲4方有拍打被告、搖頭、以手抵住被告之動作,於性交快結束後,被告向甲4說:「不行了、不喜歡」,甲4有搖頭向被告說:「不喜歡」,過程中甲4雖時有以雙手環抱被告頸部後方,或有以下體磨被告下體之動作,然此係甲4於酒醉昏睡中經被告持續性交後迷濛醒來之生理反應,自不能倒果為因以此解為甲4係在意識清醒中願意任被告對其性交而產生前開生理刺激反應,兩者在「性自主」決意上誠屬有間;即如被害人甲7在竊錄影像中前述指責被告所言:「很舒服,可是不可以這樣」,不論被告之性侵害行為是否造成酒醉、昏睡甦醒來之被害人「生理」舒適或不舒適,應非法律評價之重點,重點在於只要被害人在意識清醒時係不願意與被告為性行為,就算被害人在酒精、昏睡混沌狀態中突遭性行為襲擊而產生「非自主意願之性生理反應」,被告之行為亦應被評價為性侵害,此方為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立法理念,因為此也正為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一種態樣。若以被害人在性侵害過程中曾呈現「生理」舒適與反抗掙扎之交織反應(即如甲4在竊錄影像中之反應),即謂被害人係有意願與被告性交,毋乃係強加被害女性在酒精、昏睡而意志鬆弛狀態下遭性侵害「應」如何為生理反應之刻板印象。至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性侵害後,如何獲致被害人諒解,甚或經犯罪嫌疑人花言巧語而願意與之交友,更非可將時間倒推理解為案發時被害人業已同意與之性交。原審以甲4在酒醉昏睡狀態中經被告持續性侵害醒來後有若干性生理反應,以及事後甲4與被告有行動電話簡訊通聯,認甲4於遭被告性侵害時並未違反其性自主意願,尚有未洽。
15、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1女子乘機性交部分: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1女子性侵害照片檔案共9張,其內容如下:(1)檔名「Picture 0082」照片:附表六編號1女
子、裸露上半身、仰躺於床上。(2)檔名「Picture 0083」照片:附表六編號1女子裸露上半身、仰躺於床上。(3)檔名「Picture 0084」照片:附表六編號1女子裸露上半身、閉眼側躺於床上、右手放置於背後腰部、右腿內側壓住左手,被告露出大腿。(4)檔名「Picture 0085」照片:附表六編號1女子閉眼仰躺於床上、腹部以上裸露、右手放置於背後、頭部朝左肩膀傾斜。(5)檔名「Picture 0086」照片:附表六編號1女子閉眼仰躺於床上、頭部朝左肩膀傾斜,被告雙腿橫跨於附表六編號1女子兩側肩膀並將陰莖置於附表六編號1女子的嘴巴前。(6)檔名「Picture 0087」照片:被告用食指摸附表六編號1女子的下體。(7)檔名「Picture 0088」照片:被告用食指插入附表六編號1女子的下體。(8)檔名「Picture 0089」照片:附表六編號1女子全身裸露張開雙腿、閉眼仰躺於床上、右手放置於背後、頭部朝左肩膀傾斜、下體靠左大腿內側上有白色透明液體。(9)檔名「Picture0090」照片:附表六編號1女子下體裸露、外側下方有白色透明液體。自照片影像中可知,附表六編號1女子對被告之性行為全無反應,足見被告行為時指附表六編號1女子應係處於昏睡之精神障礙狀態。
16、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女子乘機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於100年7月19日凌晨4時1分許開始之畫面,附表六編號2女子雖係眼睛睜開躺於床上,然自其頭部在床上左搖右擺、舉手揮甩在床上、腳蹬且身體左右扭轉之姿態,可知附表六編號2女子係處在神智不清之狀態,且於「Vid
eo 10」之性交過程中,全程畫面有拍攝到附表六編號2女子之眼部時,附表六編號2女子均呈閉眼狀態,益徵附表六編號2女子於被告性交時應係處於神智不清之精神障礙狀態,原審認附表六編號2女子於性交過程未有抵抗,自屬其神智不清狀態下之合理反應。
17、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3女子乘機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於100年5月14日凌晨5時25分許、凌晨5時48分許對附表六編號3女子開始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六編號3女子係「閉眼」(原審判決誤載為「眼睛睜開」)躺於床上不動,且嘴巴微微張開「發出睡覺鼾聲」,對被告脫衣、搬動其身體、以陰莖插入其陰道為性交無身體反應或動作,於性交過程中,雖附表六編號3女子對被告對之性交行為有縮身動作,並對被告欲自背後以陰莖插入肛門有雙腿突然彈開及推開被告、移動手腳之動作,然此均屬下意識對被告性侵害之抗拒反應,對被告欲自背後以陰莖插入其肛門更應屬人體對疼痛之直接反應。甚且,於性交過程中,附表六編號3女子對被告數次對其說:「舒服嗎」、「舒不舒服」、「睡覺」、「爽不爽」、「爽,對不對」、「爽嗎」、「幹嘛啦」等語,毫無任何言語反應或身體動作。另於性交過程中,附表六編號3女子對被告邊拍攝、撫弄附表六編號3女子乳房邊自言自語:「Oh,it'○○(附表六編號3女子之英文名字)」、「奶好大」、「這個奶,奶好大,幹你娘咧(臺語),奶好大喔」等羞辱性自言自語更無任何反應或動作。又於性交過程中,附表六編號3女子對被告撫弄其陰唇、持陰莖以龜頭上下磨蹭附表六編號3女子嘴唇、牙齒及鼻子、持陰莖以龜頭敲打附表六編號3女子鼻子、下巴及臉頰、將口中礦泉水吐、流出滴在附表六編號3女子上半身並低頭吸吮撫弄附表六編號3女子乳房等動作,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更不時發出睡覺鼾聲,顯見附表六編號3女子於被告對之性侵害時係陷於深度昏睡之狀態,否則斷無對被告一再出言羞辱、以陰莖插入其陰道性交、以陰莖插入其肛門等舉止毫無言語反應,更始終發出睡覺鼾聲,足徵被告係趁附表六編號3女子深度昏睡神智不清時實施性侵害無疑。
18、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4女子乘機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於被告對附表六編號4女子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六編號4女子係「閉眼」(原審判決亦誤載為「眼睛睜開」)躺於床上不動,對被告脫去其褲子、胸罩、內褲、以陰莖插入其陰道為性交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於被告對附表六編號4女子性交結束後,附表六編號4女子僅有因被告離開其身體而雙腿往下滑動,後被告再返回床上替附表六編號4女子穿內褲、胸罩、內衣,附表六編號4女子亦毫無任何身體動作或反應,迄錄影結束時,附表六編號4女子均躺於床上不動。足徵見被告係趁附表六編號4女子陷入昏睡神智不清時實施性侵害無疑。原審認附表六編號4女子對被告所為之性交行為並無抵擋、推、抗拒、向被告表示不願意、求救、逃離現場等動作或身體反應,自屬附表六編號4女子在神智不清狀態下之合理反應。
19、被告對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5女子乘機性交部分:依卷附影像所示,被告於100年7月24日凌晨3時24分許對附表六編號5女子為性交行為時,初始附表六編號5女子係「側躺於床上不動」,被告抬高附表六編號5女子之雙腿以陰莖插入附表六編號5女子陰道持續為性交行為時,附表六編號5女子係睡眼迷濛對被告說「等一下」、「Gosh」等語,性交過程中,附表六編號5女子不時對被告說「好痛」、「你走開」、「走開」、「我不行」、「走開啦」、「不要這樣」等語,並有推、拉、拍被告之動作,被告亦有問附表六編號5女子「怎麼了」、「幹嘛、幹嘛」、「這麼討厭我」等語。又於同日凌晨3時34分許,附表六編號5女子仍持續係昏睡躺於床上,被告上前吸吮附表六編號5女子之乳房、撫弄附表六編號5女子下體並抬高附表六編號5女子雙腿以陰莖插入附表六編號5女子陰道持續為性交行為,並有向被告說「好痛」、「我不行」等語,並有推被告之動作,於被告結束性交前,被告有問附表六編號5女子「幹嘛」、「幹嘛這樣子」等語,由附表六編號5女子同日兩度遭被告性侵害之神情、反應,均可觀察得知附表六編號5女子剛開始均係處在昏睡神智不清之狀態,且無力抵禦被告之性侵害,且於其稍事精神甦醒時也已表達「我不行」、「走開啦」、「不要這樣」等拒絕被告為性交行為之性自主意願,被告甚且詢問「幹嘛、幹嘛」、「這麼討厭我」等語,更見被告明知附表六編號5女子厭惡被告之性交行為仍執意犯之,被告行為係屬性侵害而非合意性交無訛。
20、被告對F女乘機性交部分:證人F女於偵查中證述:伊於離開Spark夜店時意識是清醒的,上了被告的車以後可能有跟被告聊一下天,接下來的事就不記得了,隱約中被告有拿礦泉水給給伊喝,伊不記得如何下車等語。又依卷附竊錄影像所示,被告對F女為性侵害行為時,初始F女半身赤裸不動躺於床上,「並發出睡覺鼾聲」,被告上床搬動告訴人F女身體並搬開F女雙腿後,以陰莖插入F女陰道內持續為性交行為,F女對被告對其為性交並無任何反應或動作,足見F女上述所稱:「上了被告的車以後可能有跟被告聊一下天,接下來的事就不記得了......」乙節,與竊錄影像畫面開始時F女是處在酣睡狀態之情節相符。又F女經被告對其持續性交醒來後,被告不時向F女說「舒服」,再向F女問「不喜歡」,F女則向被告說「No,No」,被告則回應「什麼No啦」,後被告再向F女問「喜不喜歡嘛」,F女又回答「No」,之後被告再向F女說「我很變態」等語,雖被告將陰莖放入F女口中時,告訴人F女有吸吮被告陰莖之動作,後被告則再將陰莖插入F女陰道內持續為性交行為,F女則有向被告說「I don't know what happened.」、「What happened?」等語,可見F女於被告乘機性交時確實心智缺陷難以辨識當時處境、環境之狀態。況被告於性侵害結束時,被告以雙手將F女之雙手抬高,放在自己的頸部後方,並向F女說:「抱著我」,F女雙手握被告頸部後又鬆手,F女無任何言語回應,「頭部往後仰,左手靠在自己之左小腿上,右手向下垂」,被告將F由床上抱起來離開錄影畫面,自F女之反應觀之,益徵F女於當時身體癱軟無力之狀態。原審疏未審酌F女係自不明昏睡中遭性侵害醒來,處於渾然不知其遭侵害始末之狀態,尚有未妥。至被害人F女在未閱覽全部竊錄影像畫面前,加上被告如簧巧言之搬弄,致其誤以為性行為是在酒意催化下自己心意所許,因而於遭性侵害後隱忍未予報案,且因F女與被告認識時間久遠,F女自認與被告多年友誼如同「哥兒們」,於前開被告巧辯錯覺下,F女亦不願毀棄多年友誼,因而尚應被告要求共同至天天婦羅吃過一次午飯,其本欲事件就此打住不願深究之心理,並非不可理解,原審認「倘被告對F女為性交行為係違反F女之意願,且如F女所述其均不知情,F女於得知後應氣憤難當並應主動報案才是」,未予衡酌F女上開逐步解開案件迷團、毀棄多年友誼心境及息事寧人或追訴犯罪之心理掙扎等因素,以為被告未對F女為違反意願之性交行為,容有不妥。
21、被告對G女乘機性交部分:本案依證人潘○○(男,真實姓名詳卷)於偵查中證述:當時伊跟G女已經不是男女朋友,但還會聯絡,當天伊沒有跟G女事先約好,是在餐廳的時候G女打給伊,她說她想過來找伊,伊問她為什麼,G女說她跟地○○去錢櫃唱歌,有喝一點酒,她說她很暈,G女說地○○把她帶回家,伊就叫地○○把G女帶來給伊。在電話中有跟地○○直接講到電話。G女在電話中講話不清楚,G女說她很暈、在地○○家。......。見到G女的時候,G女很暈,G女上樓時需要人攙扶,因為哈比屯在4樓,伊有叫伊女生朋友照顧G女,G女沒辦法站著,需要坐著休息。伊覺得G女很暈,地○○把G女帶來店裡找伊的時候,地○○說G女把他家吐的滿地都是,伊當場有問G女有沒有跟地○○發生關係,G女說她不清楚、不知道。」等語,參以被害人G女於偵查中證稱:伊完全不記得有發生如照片所示的這些事。......。地○○一直灌酒,伊等是喝純的威士忌,不到半小時伊就喝醉了,伊其實沒有喝很多,所以伊很驚訝為什麼隔天醒來時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伊平常酒量還可以,記憶中,在錢櫃包廂喝的威士忌絕對不足以使伊醉酒不省人事。在失去記憶前,最後一幕記得的是伊還在包廂內跟人敬酒,伊不記得如何離開包廂。醉酒後,伊沒有跟地○○單獨到別的地方去,只有1個印象是伊吐了,但伊不知道在哪裡。醒來時,伊人在另1個場合即中山北路的1個餐廳內,時間應該是當天凌晨,伊對那個餐廳有印象,稍微醒來之後,還是處於很醉的情況,手腳可以動。在那個餐廳沒有辦法自己回家,那個餐廳在中山分局那附近,是1個露天的餐廳,伊不記得餐廳的名字。」等語,足見G女於被告對其為如卷附照片所示之口交行為時,G女係處在泥醉心智障礙之情形下,若G女係自願與被告為如卷附照片所示之口交行為,G女理應繼續與被告共度兩人時光,即斷無於稍事清醒後即要求立刻離開被告住處,而倉皇前往其前男友潘○○所在處所尋求安全庇護之理,使自己暈醉、狼狽景象在當時已分手之男友潘○○面前顯露無遺。原審執G女於卷附照片有開口吸吮被告陰莖,因而遽認被告行為並未違反G女性自主意願,有所不妥。
三、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61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柒、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一、原判決就析論被告與告訴人B、甲10間分別為事實欄一、(三)
1.、(四)2.所示性交行為屬未遂部分,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
(一)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二十五條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係屬預備行為,除法文有處罰預備犯之明文,應依法處罰外,不能遽以未遂犯罪論擬」,此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684號刑事判例、25年非字第164 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再按「所謂兩性生殖器接合構成姦淫既遂一節,係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不以滿足性慾為必要,申言之,即男性陰莖一部已插入女陰,縱未全部插入或未射精,亦應成立姦淫既遂,否則雙方生殖器官僅接觸而未插入,即未達於接合程度,應為未遂犯」,復有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090號刑事判例可稽。
(二)經查,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三)1.所示之影片檔案「01:14被告用右手指沾濕口水後,用中指及食指撫摸B之下體,並嘗試用陰莖自B背後插入B下體。01:31被告轉身以陰莖欲自B背後插入B下體為性交行為,被告有數次以下體推動B臀部動作,但鏡頭看不出被告是否確實有以陰莖插入B下體」等勘驗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46頁反面至第147頁),被告與告訴人B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三)1.所示性交行為時,除遍查卷內毫無事證可資證明被告陰莖已插入告訴人B下體外,雙方生殖器官是否接觸,徒憑卷存此部分之影片檔案亦無法判斷,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難遽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已屬未遂。
(三)次查,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四)2.所示100年7月21日凌晨3時57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03:09被告雙手抬起甲10的雙腿,用左手將甲10的左手抬高後放在甲10胸前,並欲以右手持陰莖插入甲10的下體為性交行為,但畫面中無法清楚辨認被告是否確實有已陰莖插入甲10下體,後甲10將手放在下體上,身體往後縮,被告陰莖離開甲10下體,被告再次欲以陰莖插入甲10下體,並以身體向下壓往甲10身體為性交行為,甲10有以手放在下體上的動作。03:45被告用雙手拉甲10雙腿,將甲10下體靠近自己陰莖,並用左手拉開放在下體之甲10雙手,再用右手不斷搓弄陰莖,欲將陰莖插入甲10下體,但甲10身體往後縮而未能成功」等勘驗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53頁反面),及原判決事實欄一、(四)2.所示同日凌晨4時44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05:01被告用雙手將甲10的雙腿抬高,身體往前用左肩膀壓住甲10的右小腿,並用左手拉開甲10放在下體上的手,欲以陰莖插入甲10下體。05:41被告用右手指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等勘驗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68頁),被告與告訴人甲10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四)2. 所示性交行為時,除遍查卷內毫無事證可資證明被告陰莖已插入告訴人甲10下體外,雙方生殖器官是否接觸,徒憑卷存此部分之影片檔案亦無法判斷,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難遽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已屬未遂。
(四)綜上,被告與告訴人B、甲10間分別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
(三)1.、(四)2.所示性交行為時,徒憑卷內影片檔案無法判斷雙方生殖器已達接觸程度,而遍查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雙方生殖器已達接觸之事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不能遽以未遂犯罪論擬。
二、原判決就析論被告與告訴人甲15、甲1、B、甲9、甲10、甲3、甲8、甲2、D等人間涉犯乘機性交犯行部分,其認事用法亦有違誤:
(一)按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係在於行為人係趁被害人囿於本身因素所造成無法或難以擷取意願之狀態下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被害人此一狀態之形成,包括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之精神病。關於被害人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之鑑定,必須兼及被害行為前後一段過程之病理資料,在此一時間軸上之精神狀態被判斷具有一體性,方足以推認被害人於被害當時精神、心智之客觀狀態(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91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526號、96年台上字第437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6章規範「妨害性自主罪」,所要保護者乃個人之性自主權,亦即保護個人人格自由中之性自由。是否違反他人性自主權而為性交,當依為性交當時之主客觀因素,就全案卷證詳為審酌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89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既係規定於刑法第16章之「妨害性自主罪」,其所要保護之法益應為個人之性自主權無疑。而男女彼此是否有意願之性交,乃男女伴侶間為性交行為前後持續一段時間所為之互動狀態,是究否妨害個人之性自主權,自不應侷限男女某時刻片段之動作反應而應就性交行為之前後整體觀之。
(二)經查,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一)1.所示之影片檔案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甲15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15有數度轉動頭部,並欲以雙手拉住被告上臂、以右手放在被告左肩上,且在被告詢問告訴人甲15「舒服嗎」、「爽不爽」時,告訴人甲15有發出「嗯」聲,且於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15有數次將雙腳舉起之動作(見原審卷一第108、109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甲15間為上開影片檔案內容所示之性交行為時,告訴人甲15尚有自主性之身體反應與動作,而非僅因性交刺激而生之些微身體自然反應,且當被告詢問告訴人甲15「舒服嗎」、「爽不爽」時,告訴人甲15尚可清楚發出「嗯」聲,顯見被告與告訴人甲15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一)1.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15是否處於因酣眠、泥醉而昏迷意識不清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顯有疑義。
(三)次查,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二)1.所示之影片檔案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甲1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1非但可以清楚言語,當被告低頭用雙手握住告訴人甲1臉頰並親吻,持續為性交行為時,告訴人甲1數次以雙手環抱被告頸部,且當被告結束以陰莖在告訴人甲1陰道內抽動後,被告將身體趴臥在告訴人甲1身上時,告訴人甲1用右手勾住被告頸部後方,用左手拍打被告背部,並向被告說「快擦」,用右手向下指,並再向被告說「擦一下、擦一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3~116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甲1間為上開影片檔案內容所示之性交行為時,告訴人甲1非但可以清楚說話且尚有諸多自主性之身體反應與動作外,在被告持續與告訴人甲1為性交行為時,告訴人甲1尚有數次以雙手環抱被告頸部之親暱舉動,且當被告結束以陰莖在告訴人甲1陰道內抽動並將身體趴臥在告訴人甲1身上之際,告訴人甲1旋即用右手向下指,並向被告說「快擦」、「擦一下、擦一下」等語,顯見被告與告訴人甲1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
(二)1.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1並非處於因酣眠、泥醉而昏迷意識不清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
(四)復據證人詹洲祥於偵訊時證稱100年6月12日其有接到被告與一位女生到夜店,從Room18之後去101地下室的夜店,行程中在車上被告跟那個女生有打啵,其在轉彎時想說怎麼沒聲音,然後就有瞄到被告跟那個女生有嘴對嘴親吻,到了之後,其就在外面等,那個女生下車的樣子意識都很正常,被告也很正常。後來,隔約1個多小時,被告又從市府路轉角處上車,被告沒有喝醉,被告跟那個女生走過來,夜店的安全人員幫被告、那個女生開門,從右後方車門進來,上車時,樣子看起來有喝酒,但沒有酒醉,還蠻清醒的。回到被告住處,從地下室直接進去,然後被告跟那個女生下車,其就把車停好後回家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029號卷第184~186頁);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從Room18到Spark中間路很短,其聽到B說她不是喝了酒就會跟人家回家的人,後來就沒有聲音了,其看後照鏡就看到B跟被告接吻,接吻之後他們就到Spark下車。他們上車後好像是小情侶,打情罵俏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3頁反面、第74頁反面),並互核卷存案發當時Spark夜店之監視錄影畫面,告訴人B步出Spark夜店時,並無意識不清,而尚能自行行走,不需人攙扶且可與他人交談等情(見原審卷三第20頁反面至第22頁、第112-3 頁反面),除可認告訴人B當時離去Spark夜店時意識清醒外,在被告與告訴人B間為原判決事實欄一、(三)1.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預備性交行為之前,二人實已有相偕走出Room18夜店、在前往Spark夜店車程途中相互接吻,以及於凌晨時分在意識清楚情形下,相偕返回被告住處等親暱互動,能否僅侷限原判決事實欄一、(三)1.所示100年6月12日凌晨2時38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內容,遽認被告該當乘機性交未遂犯行,要難無疑。
(五)又查,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四)1.所示100年7月21日凌晨3時57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甲9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9尚且有雙手環抱被告頸部及背部,且在被告自告訴人甲9下體抽出陰莖離開床上時,告訴人甲9隨即清醒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告訴人甲9即下床並向被告說「Shit」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4頁),顯見被告與告訴人甲9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四)1.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9並非完全處於因酣眠、泥醉而昏迷意識不清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
(六)再者,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四)2.所示100年7月21日凌晨3時3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甲10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10非但可以清楚言語,且可以自行起身下床、站起來穿白色短褲後,自行行走消失在錄影畫面中並發出開門轉動的聲音(見原審卷一第147~150頁);又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四)2.所示同日凌晨3時57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內容,在被告欲以陰莖插入告訴人甲10下體時,甲10有以手放在下體上及身體往後縮之動作,且向被告說「Justin」、「Wake up」、「Why are you
so crazy」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3~154頁);復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四)2.所示同日凌晨4時44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內容,同樣在被告欲以陰莖插入告訴人甲10下體時,告訴人甲10有側翻身體以手放在下體上之動作,並數度向被告稱「ㄟ」,又有以手指被告及數度起身拉床單覆蓋身體之動作,且每當被告以手碰觸告訴人甲10身體時,告訴人甲10旋用手撥開或推被告的手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67頁反面至168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甲10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四)2.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10非但可以清楚說話、起身行走,且在被告與告訴人甲10間諸般的動作互動過程中,或數度起身拉床單覆蓋身體,或旋用手撥開或推被告的手等情,顯見被告對告訴人甲10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四)2.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10並非處於因酣眠、泥醉而昏迷意識不清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
(七)又揆諸首揭判解,乘機性交罪之被害人,其陷於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狀態之認定,須兼及事前、事中、事後而做整體觀察,非僅侷限行為人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之短暫剎那時刻。蓋因性交行為本身,無論時間長短,必為一段期間過程,則此段期間過程中,有關被害人之精神、心智狀態自當就此一時間軸上之始末為一體判斷,倘僅擷取行為人於其中某時點之行為,即機械式判斷並認應構成乘機性交既遂,當非立法本意。是能否僅侷限原判決事實欄一、(五)1.所示影片檔案內容,遽認被告對告訴人甲3ru該當乘機性交未遂犯行,要難無疑。
(八)另告訴人甲8於偵查中業已證稱其可能去過被告家兩次,其中一次其等發生兩次性關係,其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其有喝醉但沒有抗拒,是同意的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295號卷第1頁反面至第2頁),嗣於該次偵訊中再證稱其覺得那時候被告在追求,那時候其不瞭解被告,覺得可能好像就還蠻nice的,沒有交往的考慮,但做朋友OK,有沒有完全排斥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這個也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4 頁第1~3行)。
雖告訴人甲8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回答自願是針對隔天早上的那段,但前晚其認為不是等語(見原審卷五第57頁反面至第59頁),然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六)1.所示99年11月28 日凌晨4時40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甲8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當被告親吻告訴人甲8胸部時,告訴人甲8以手撫摸被告臉部,且在被告持續趴在告訴人甲8身上親吻時,告訴人甲8仰頭與被告接吻,並先用右手環抱被告頸部,再用左手環抱被告頸部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再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 六)1.所示99年11月28日凌晨5時7分許開始之影片檔案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甲8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8起身用右手拍打並推開被告的左手臂後,被告用雙手抬高告訴人甲8的臀部,告訴人甲8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手臂並轉身向右邊離開使被告陰莖離開告訴人甲8下體,告訴人甲8並發出「ㄣ」的聲音,用雙手肘撐起上身後,被告與告訴人甲8持續對望並雙方低聲交談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73頁反面),互核告訴人甲8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想前一晚我已經跟他發生關係,我就沒有拒絕再與他發生關係」等語(見原審卷五第58頁反面第11~12行),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甲8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六)1.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8尚有仰頭與被告接吻,並先用右手環抱被告頸部,再用左手環抱被告頸部等親暱動作,嗣在告訴人甲8轉身離開使被告陰莖離開其下體後,告訴人甲8用雙手肘撐起上身,兩人持續對望並低聲交談,顯見被告與告訴人甲8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六)1.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8並非處於因酣眠、泥醉而昏迷意識不清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又衡情,倘被告與告訴人甲8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六)1.所示之性交行為係違反告訴人甲8之意願,待被告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六)1.所示99年11月28日凌晨5時7分許開始之性交行為,嗣因告訴人甲8轉身離開使被告陰莖離開其下體並罷手,而告訴人甲8用雙手肘撐起上身,兩人持續對望並低聲交談後,告訴人甲8當氣憤、驚慌、難受、傷心、甚或起身離開現場才是,然告訴人甲8卻依舊留宿被告房內,且翌日上午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此違情之舉,足徵被告與告訴人甲8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六)1.所示之性交行為,究否違反告訴人甲8之意願,顯有疑義。
(九)再觀諸原判決事實欄一、(十二)1.所示之影片檔案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甲2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2數次以言語表達「好痛」、「好痛啦」等語,且其身體有向床頭板移動,致發出床頭板撞擊牆壁之聲音,又有抬高左腿跨在被告右肩膀上,且先後抬高右腿及左腿、雙腿數度向上伸直,嗣再抬高雙腿以膝蓋頂住被告胸部後,被告暫停動作並將陰莖自告訴人甲2陰道抽離等情(見原審卷二第141頁反面至第143頁),顯見被告與告訴人甲2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十二)1.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甲2是否處於因酣眠、泥醉而昏迷意識不清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亦有疑義。
(十)復據原審函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既已表示:本案鑑定單位表示,單由錄影、錄音影片檔案內容無法判定女子是否遭下藥而昏迷或已達酒醉之狀態。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02年1月11日(102)醫密字第0091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37-1頁)。是單由卷存如原判決事實欄一、(一)1.、(二)1.、(三)1.、(四)1.、(四)2.、
(五)1.、(六)1.、(十二)1.所示性交行為之片段影片,能否遽認告訴人甲15、甲1、B、甲9、甲10、甲3、甲8、甲2與被告為性交行為或預備為性交行為當時,係屬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或酣眠、泥醉而不知或不能抗拒之情形,要非無疑。
(十一)至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十三)1.所示者,原判決除憑證人即告訴人D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外,無非另援以證人賴乃榕、簡宏如及王美吟於偵查中之證述為據。然揆諸證人賴乃榕、簡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因其等分別係醫院社工師及檢傷醫師,所為證述無非皆依告訴人D之主訴而來,就為待證原判決事實欄一、(十三)1.所示之事實言,係屬傳聞證據,自無證據能力可言。再者,揆諸證人王美吟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無非其與被告、告訴人D及其他友人於KTV飲酒歡唱後,後來告訴人D就醉了,在其與被告帶告訴人D回被告家休息時,被告就橫抱著告訴人D到客房床上,後來大概晚上7點多,其與被告一同離開去參加教會活動,到了晚上9點多,被告就送其回家,嗣晚上12點多,被告傳簡訊說肚子餓,問其要不要去被告家,後來就去了,到了之後,有看到告訴人D躺在床上換了衣服,後來其與被告就去睡了,睡到翌日早上10時許,其等就去客房看,告訴人D醒了,並告訴其與被告不記得任何事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8655號卷第75、76頁),然就被告與告訴人D間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十三)1.所示之性交行為過程中,告訴人D當時之心智、精神狀態是否有任何已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或酣眠、泥醉而不知或不能抗拒之情形,證人王美吟根本毫無見聞!是原判決遽認告訴人D於案發當時因飲酒過量而酣醉不醒,業經證人D、王美吟證述明確云云,殊嫌速斷。
(十二)綜上所陳,原判決就析論被告與告訴人甲15、甲1、B、甲9、甲10、甲3、甲8、甲2、D等人間所為性交行為或預備性交行為部分,或囿於如相關事實欄所示之影片檔案中男女片段之動作反應而未就性交行為之前後整體觀察,或因調查證據未臻完備,即遽認被告該當乘機性交犯行云云,其認事用法殊有違誤。
(十三)就妨害秘密部分,被告除告訴人A女部分外,其餘部分均認罪,然原審量刑過高,似乎把洩露出去的責任歸咎在被告身上,但影片並非被告所洩露出去的。
三、綜上,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實有諸多與卷內事證不相適合之違誤,然因本案案情龐雜,謹依法先就若干顯有違誤之處提呈上訴理由如前。
捌、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判決關於被告對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甲15、D女犯乘機性交罪、對B女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對A女、B女、甲1、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甲9及甲10、甲11及甲12、甲13、F女、G女犯妨害秘密罪、對甲6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所宣告之罪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暨被訴對甲5、甲7、F女、G女、J女乘機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2、4、5部分、原判決附表六編號3部分)及對H女強制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4部分)撤銷之理由:
1、B女、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部分:⑴被告分別對B女乘機性交未遂,對甲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
,對甲2、甲3、甲8、甲9乘機性交,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且於犯下前揭犯行時,同時以照相或錄影之方式竊錄前揭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被害人B女、甲1、甲2、甲3、甲8、甲9 、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故被告對B女所為係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與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對甲1所為係犯強制性交罪與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及乘機性交與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對甲2、甲3、甲8、甲9所為均係犯乘機性交罪與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對甲10所為係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與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其對上揭被害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且犯罪目的在對於各被害人為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行為,進而留存其等性交之畫面,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然原審就被告前揭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罪與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分論併罰,與法未合,均應予撤銷改判。⑵B女、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
原審認被告係利用B女、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或「因酒醉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而對B女性交未遂,分別對甲1、甲2、甲3、甲
8、甲9、甲10性交,然精神障礙係指因精神疾病所造成之障礙,而精神疾病可分為外因性(腦器官發生變化,如傳染性之腦梅毒等)、外傷性(腦挫傷等)、中毒性(酒精中毒、安非他命中毒等)、身體性(老人痴呆症、癲癇等)以及內因性(精神分裂症、憂鬱症)【參閱陳子平著,刑法各論(上),2013年10月初版1刷,第223頁】,遍觀卷證,並無B女、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有精神疾病之佐證,是原審前揭認定均有所不當,應認被告係利用B女、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而對B女性交未遂,分別對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為性交為當。
綜上,原審判決既有前揭未洽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
⑶甲1部分:
本院認定係被告係基於強制性交之接續犯意,對甲1強制性交。又甲1遭被告強制性交後,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被告復另行起意,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甲1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對甲1為性交,故應分別論以強制性交罪及乘機性交罪,然原審僅認定被告之甲1所為係接續犯乘機性交罪,有所違誤。
⑷甲8部分:
本院認定被告係基於乘機性交之接續犯意,利用甲8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接續對甲8性交。然原審未論以接續犯,有所未洽。
⑸甲9部分:
本院認被告基於乘機性交之接續犯意,利用甲9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接續對甲9性交。又甲9於性交過程中清醒,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並下床罵被告說:「Shit」等語,甲9均已表達伊不同意與被告性交。被告見甲9復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竟另行起意,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甲9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狀態,對甲9性交,故被告對甲9所為,應論以乘機性交罪2次。然原審僅論以乘機性交罪1次,有所不妥。
⑹甲10部分:
本院認定被告明知甲10於同日凌晨4時左右,以伊手擋住下體及身體後縮之方式阻止被告對伊性交,甲10已表達伊不同意與被告性交。被告見甲10躺臥於其床上睡覺,竟另行起意,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然原審論被告對甲10所為係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認事用法有誤。
⑺綜上,原審判決就前揭部分既有前揭違誤,自均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2、甲15部分:本院認定被告係基於乘機性交之接續犯意,分別於99年7月4日凌晨3時8分、3時39分對甲15乘機性交,應論以接續犯,原審未論以接續犯,有所違誤。且原審認被告係利用甲15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而對甲15性交,然精神障礙係指因精神疾病所造成之障礙,遍觀全卷,並無甲15有精神疾病之佐證,是原審前揭認定有所不當,應認被告係利用甲1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15性交為當。
綜上,原審判決既有前揭未洽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
3、甲5、甲7、F女、G女、H女、J女部分:⑴本院認被告分別對告訴人甲5、甲7、F女、G女、H女、J女犯
乘機性交罪及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理由詳前所述,於此不贅,原審則認被告被訴對告訴人甲5、甲7、F女、G女、J女乘機性交部分無罪,被告被訴對告訴人H女強制性交部分無罪,認事用法均有所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就甲5、甲7、F女、G女、J女乘機性交部分、就H女強制性交部分均諭知無罪,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應撤銷改判,核其上訴為有理由。
⑵G女部分:
有關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 -00000000-0000.jpg等檔案,原審及本院之勘驗結果分別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足見原審勘驗筆錄有關前揭照片G女係「開眼」之記載有誤。又有關口交之照片之拍照時間經本院勘驗分別為98年10月18日下午11時20分許、21分許,原審判決認定係99年間某日,亦有不當。
⑶J女部分:
被告對J女乘機性交時所拍攝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表十三所示,足見J女在性交過程中,均係閉眼,然原審判決竟於理由中記載J女於性交過程中均眼睛「睜開」,判決理由顯未依卷證記載,有所違誤。
⑷綜上,原審判決就甲5、甲7、F女、G女、H女、J女部分既有前揭違誤,自均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4、A女、甲4、甲6、甲11、甲12、甲13部分:原審認定被告對A女、甲4、甲6、甲11及甲12、甲13犯修正前刑法妨害秘密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3月、3月、6月、3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然原審量刑未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妨害秘密犯行所生之危害,量刑過輕(詳細理由請參閱「玖、撤銷改判部分之科刑及定執行刑」所述),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均應予撤銷改判,檢察官上訴認原審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被告上訴認此部分量刑過輕,為無理由。
5、檢察官上訴意旨及檢察官於本院論告時均認原審就判決被告有罪部分量刑過輕。就甲15部分,因甲15就被告妨害秘密部分已撤回告訴,此部分並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本院認原審判決就被告對甲15犯乘機性交罪之量刑,尚稱妥適,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又被告上訴認其與甲15係合意性交,應改判無罪云云,亦無理由,然因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有如前所述之未洽之處,故仍予以撤銷改判。至於原審判決就被告對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犯乘機性交罪、對B女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對A女、B女、甲1、甲
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甲9及甲10、甲11及甲12、甲13、F女、G女犯妨害秘密罪部分,本院認原審判決未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及未考量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故原審判決之量刑難認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量刑過輕,檢察官就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至被告上訴意旨認其與前揭被害人均係合意性交,原審判決其乘機性交有罪部分均應改判無罪及原審就妨害秘密部分之量刑過高云云,均無理由。
(二)被告被訴恐嚇甲6及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改判無罪之理由:
1、被告被訴恐嚇甲6部分改判無罪之理由:被告被訴恐嚇甲6部分,被告否認犯罪,然卷內僅有告訴人甲6之指訴,並無其他證據得以補強告訴人甲6指述之真實性,故原審僅以單一告訴人之指述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應予撤銷改判無罪。被告上訴認其此部分無罪,其上訴為有理由,檢察官上訴認此部分量刑過輕,為無理由。
2、被告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改判無罪之理由:被告被訴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被告固坦承當天其有與D女性交,惟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其與D女係合意性交等語。經查,告訴人D女雖指述伊喝醉酒在被告雲頂大樓住處睡覺,並未同意與被告性交等情,然除告訴人D女之指述外,並無被告與告訴人D女性交之錄影檔案或告訴人D女接受心理諮商之報告等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被告對告訴人D女性交時,D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自難僅以告訴人D女之指述遽令被告負乘機性交罪責,原審認此部分構成乘機性交罪,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應予撤銷改判無罪。被告上訴認其此部分應改判無罪,其上訴為有理由,檢察官上訴認此部分量刑過輕,為無理由。
二、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有關被告對A女、甲6強制性交部分及對甲4乘機性交部分(即有關原審判決附表三、附表五編號3部分):
原審判決認被告對A女、甲6強制性交部分及對甲4乘機性交部分均無罪,本院亦認前揭部分均無罪,理由詳前所述,茲不贅述,檢察官就此部分之上訴尚無理由。
(二)有關被告對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女子強制性交、對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女子乘機性交部分(即有關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5至9、附表六編號1、2、4、5部分):
原審判決認被告對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女子強制性交及對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女子乘機性交部分均無罪,本院亦認前揭部分均無罪,理由詳前所述,於此不贅,檢察官就此部分之上訴尚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玖、撤銷改判部分之科刑及定執行刑
一、各罪之量刑考量: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甲5、A女、甲13曾為男女朋友,被害人B女則為A女之姐姐,被害人甲11則為其某位前女友之姐姐,被告與被害人甲10、F女係好友,其與被害人甲1、甲2、甲3、甲6、甲7、甲8、甲9、G女、H女、J女係普通朋友,其與被害人甲4、甲12僅係剛認識之友人,除被害人甲4、甲12外,其與前揭其餘被害人均有某種程度之交情,被告竟不顧其與被害人間之友誼及被害人對其之信任,或乘被害人B女、甲1、甲2、甲3、甲5、甲7、甲8、甲9、甲10、甲15、F女、G女、H女、J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性交,或違反被害人甲1、甲10意願為性交,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自由,使被害人心靈受創,多名被害人於偵、審過程中激動落淚,憤恨不平,多名被害人亦因得知曾遭受被告性侵害而擔心害怕,夜不成眠(被害人對本案之意見詳如附表三十五),被告罪責重大。又被告對J女乘機性交時,曾以「這個奶,奶好大,幹你娘咧(臺語),奶好大喔」辱罵J女,並以其陰莖上下磨蹭J女之臉部及以其陰莖敲打J女臉部,甚至欲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肛門,為非常態之性交行為,其對J女所為,嚴重貶損J女之人性尊嚴。另其對F女乘機性交時,除以不詳錄影設備竊錄外,尚持手機錄下其與F女性交之部分過程,而被告坦承其將其以手機竊錄之檔案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傳送予F女等情,其膽大妄為,心態可議。另被告於對被害人B女、甲2、甲3、甲5、甲7、甲8、甲9、甲10、甲15、F女、G女、H女、J女乘機性交時、其對甲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時及其對甲10強制性交時,均預先開啟不詳錄影設備錄影,錄下前揭被害人被其乘機性交、強制性交之過程,而其與A女、甲4、甲6、甲11、甲12、甲13性交時,亦預先開啟不詳錄影設備錄影,錄下其與前揭女子性交之過程,供己留存紀念,嚴重侵害前揭被害人隱私權,且在此之前社會上曾發生多起因性愛光碟外流,檔案迅速流通,造成事件當事人傷害之事件,故被告於竊錄其與被害人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時,理當知道前揭竊錄檔案有外流之風險,於現今網路發達之時代,檔案傳輸快速,此等檔案因涉及性行為,容易引人一窺究竟,一經外流,將快速散佈而無法遏止,會造成被害人心理無法抹滅之傷害,影響被害人一生,然被告仍恣意竊錄,雖無證據證實檔案係被告所外流,然若非其竊錄,豈有檔案可外流?故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甚大,其所為應予以相當之非難。又被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而被告對於妨害秘密部分,除被害人A女部分外,其餘被害人部分均坦承犯行,且其就妨害秘密部分亦分別以20萬元與被害人甲14、甲15和解;又被告自願打破沈默而自由地為任意之陳述,已不屬緘默權之範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0號判決意旨參照),考量被告對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否認犯行,辯稱其與被害人間均係合意性交云云,被告已有說謊而積極為不實陳述之情形,此等部分自不能為量刑上減輕之審酌,參以被告就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均未與被害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有正當職業,時常在夜店尋歡作樂(此有Spark夜店訂位資料在卷可佐),沈迷於聲色場所之中及被告曾至宗教團體當義工,至大陸地區、國外賑災,捐助慈善機構(101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卷第194頁、本院卷五第287-296頁)之被告素行及生活狀況,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二、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為本件如事實欄三、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所示之妨害秘密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14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犯本件如事實欄一、三至十八所示妨害秘密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五第148頁),且其內有被告竊錄內容,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參以刑法第315條之3之立法理由「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既有妨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爰於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爰依刑法第315條之3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至27所用之物,均與本案無關,自無庸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有、用以拍攝如事實欄三至十八所示影片之不詳錄影設備,為竊錄之工具,非屬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且並未扣案,應已滅失,究屬何種物品亦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所有,用以拍攝如事實一所示照片之Porsche Design手機,經員警、檢察官多次搜索,均無法扣案,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定執行刑之考量: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三十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75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自98年10月間起至100年7月間止,短短1年多之期間,即對甲1強制性交及乘機性交、對甲2、甲3、甲5、甲7、甲8、甲9、甲15、F女、G女、H女、J女乘機性交、對B女乘機性交未遂、對甲10強制性交未遂及對前揭被害人妨害秘密,各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均係被害人之性自主自由權及隱私權,於此期間,被告並對被害人A女、甲4、甲6、甲11、甲12、甲13犯妨害秘密罪,各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均係被害人之隱私權,亦均具個人專屬性及同一性,且被告犯乘機性交罪、強制性交罪共計16罪,犯妨害秘密罪共5罪,對法益侵害具加重效應,且反應出被告具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傾向,又社會普遍期待對一再對女子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行為,及類如本案之方法犯妨害秘密行為,罰所當罰,罪責相當,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各罪宣告刑,刑度加總為有期徒刑79年7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綜合上揭考量因素,本院認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為適當。
沒收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21條第1項、第2項、第225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刑法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1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無罪部分,除D女部分外,其餘部分檢察官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限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恐嚇危害安全、妨害秘密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一:
┌──┬───────────────────┬─────────┐│編號│ 宣告罪、刑及沒收 │相對應之犯罪事實 │├──┼───────────────────┼─────────┤│一 │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一、關於G女 ││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 │部分 ││ │收之。 │ │├──┼───────────────────┼─────────┤│二 │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二、關於甲15 ││ │年。 │部分 │├──┼───────────────────┼─────────┤│三 │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三、關於甲3部││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分 ││ │均沒收。 │ │├──┼───────────────────┼─────────┤│四 │地○○犯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事實欄四、關於甲13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部分 ││ │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 │├──┼───────────────────┼─────────┤│五 │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五、關於甲5部││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 │分 ││ │收之。 │ │├──┼───────────────────┼─────────┤│六 │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六、關於甲7部││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 │分 ││ │收之。 │ │├──┼───────────────────┼─────────┤│七 │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七、關於甲8部││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 │分 ││ │收之。 │ │├──┼───────────────────┼─────────┤│八 │地○○犯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事實欄八、關於A女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部分 ││ │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 │├──┼───────────────────┼─────────┤│九 │地○○犯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事實欄九、關於甲6部││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分 ││ │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 │├──┼───────────────────┼─────────┤│十 │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十、關於甲2部││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 │分 ││ │收之。 │ │├──┼───────────────────┼─────────┤│十一│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十一、關於J ││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女部分 ││ │均沒收之。 │ │├──┼───────────────────┼─────────┤│十二│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十二、關於H ││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女部分 ││ │均沒收之。 │ │├──┼───────────────────┼─────────┤│十三│地○○犯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事實欄十三、關於甲1││ │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部分 ││ │。又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 │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 │之。 │ │├──┼───────────────────┼─────────┤│十四│地○○犯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事實欄十四、關於甲4││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部分 ││ │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 │├──┼───────────────────┼─────────┤│十五│地○○犯乘機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事實欄十五、關於B ││ │刑肆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女部分 ││ │,沒收之。 │ │├──┼───────────────────┼─────────┤│十六│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十六、關於甲9││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 │部分 ││ │收之。又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 ││ │,均沒收之。 │ ││ │地○○犯強制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事實欄十六、關於甲 ││ │刑肆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10部分 ││ │物,均沒收之。 │ │├──┼───────────────────┼─────────┤│十七│地○○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事實欄十七、關於F ││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女部分 ││ │均沒收之。 │ │├──┼───────────────────┼─────────┤│十八│地○○犯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事實欄十八、關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甲11、甲12部分 ││ │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 │└──┴───────────────────┴─────────┘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出處 │├──┼───────┼─────────────────────┤│ 1 │Apple牌iPhone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行動電話1支 │(100年度警聲搜字第1034號第51頁、100年度偵││ │ │字第16029號卷一第1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0年度偵字││ │ │第16029號卷一第196頁)、原審101年度刑保管 ││ │ │字第166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原審101年度││ │ │侵訴字第92號卷一第56頁) │├──┼───────┼─────────────────────┤│ 2 │HP電腦主機1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100年度警聲搜字第1034號第51頁、100年度偵││ │ │字第16029號卷一第1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00年度偵字││ │ │第16029號卷一第196頁)、原審101年度刑保管 ││ │ │字第166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原審101年度││ │ │侵訴字第92號卷一第56頁) │└──┴───────┴─────────────────────┘附表三:(事實欄一、關於G女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丁」(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年 ││ 1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IMG00000-0000000│度侵訴字第││ │8- 2223.jpg」、「IMG00000-00000000-0000.j pg」、「IMG000│92號卷(下││ │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稱原審101 ││ │「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侵訴92號卷││ │.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卷四,第││ │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170至171反││ │00-00000000-0000.jpg 」、等圖片檔案,檔案內容如下: │面、102年 ││ │㈠ │度侵訴字第││ │1.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47號卷(下││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 │稱原審102 ││ │ 6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4分32秒) │侵訴47號卷││ │ : │)第25至26││ │ G裸露雙乳嘴巴微開,下巴靠在左肩膀,左手彎曲放在頭部,│反面 ││ │ 平躺於床上,畫面無法辨識G是否閉眼。 │ ││ │2.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6│ ││ │ 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4分44秒):│ ││ │ G裸露雙乳,頭部轉向左手邊,平躺於床上,畫面無法辨識G│ ││ │ 是否閉眼。 │ ││ │3.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6│ ││ │ 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4分32秒):│ ││ │ G裸露雙乳,頭部朝向左側。 │ ││ │4.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6│ ││ │ 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4分58秒):│ ││ │ G裸露雙乳,頭部朝向左側。 │ ││ │5.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6│ ││ │ 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5分7秒): │ ││ │ G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手持陰莖將陰莖置於G的口中。 │ ││ │6.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6│ ││ │ 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5分14秒):│ ││ │ G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的陰莖置於G的口中,G的嘴巴有吸│ ││ │ 吮被告陰莖的動作。 │ ││ │7.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6│ ││ │ 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5分22秒):│ ││ │ G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左手持陰莖將陰莖置於G的口中,G│ ││ │ 的嘴巴有吸吮被告陰莖的動作。 │ ││ │8.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6│ ││ │ 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5分29秒):│ ││ │ G開眼平躺於床上,右手握住被告的陰莖,被告的陰莖置於G│ ││ │ 的口中,被告左手置於G的右手旁,G的嘴巴有吸吮被告陰莖│ ││ │ 的動作。 │ ││ │9.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午6│ ││ │ 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5分35秒):│ ││ │ G開眼平躺於床上,右手握住被告的陰莖,被告的陰莖置於G│ ││ │ 的口中,被告左手置於G的右手旁,G的嘴巴有吸吮被告陰莖│ ││ │ 的動作。 │ ││ │10.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 ││ │ 2年6月15日上午12時59分46秒、修改日期:2010年1月3日下 │ ││ │ 午6時26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15分40)│ ││ │ : │ ││ │ G開眼平躺於床上,右手握住被告的陰莖,被告的陰莖置於 │ ││ │ G的口中,被告左手置於G的右手旁,G的嘴巴有吸吮被告 │ ││ │ 陰莖的動作。 │ ││ │㈡ │ ││ │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 ││ │232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82-2│ ││ │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 ││ │G00000-00000000-0000. jpg」部分,G的頭部擺設位置不同: │ ││ │1、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G的頭部置中。 │ ││ │2、檔名「IMG000 00-00000000-0000.jpg」部分、「IMG00081-2│ ││ │ 0000000 -0000.jpg」部分,G的頭部均置中而微向前抬。 │ ││ │3、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G的頭部微向 │ ││ │ 右側。 │ ││ │4、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G的頭部微向 │ ││ │ 右側,下巴微向上揚。 │ ││ │5、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G的頭部微向 │ ││ │ 左側。 │ │├──┼────────────────────────────┼─────┤│ 2 │審判長諭知當庭勘驗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083-2│本院卷四第││ │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等檔案。 │109頁 ││ │勘驗標的: │ ││ │1、「IMG00000-00000000-0000.jpg」: │ ││ │ G女眼睛之狀況,如後附彌封袋內之原始檔案之擷取照片所 │ ││ │ 示,因拍攝角度,原審勘驗筆錄記載「開眼」,原審蒞庭檢│ ││ │ 察官當庭表示為「閉眼」,但從照片上可看出二眼的上眼瞼│ ││ │ 下垂。關於該女二眼之狀況,擷取其眼睛部位之照片附卷,│ ││ │ 供有權觀察者比對。又,從照片上,無法看到該女之眼珠、│ ││ │ 眼白。(所擷取之眼部照片及原始檔案照片均提示供檢察官│ ││ │ 、辯護人及被告比對) │ ││ │2、「IMG00000-00000000-0000.jpg」: │ ││ │ G女眼睛之狀況,如後附彌封袋內之原始檔案之擷取照片所 │ ││ │ 示,原審勘驗筆錄記載「開眼」,原審蒞庭檢察官當庭表示│ ││ │ 為「閉眼」,但從照片上可看出二眼均為閉合。關於該女二│ ││ │ 眼之狀況,擷取其眼睛部位之照片附卷,供有權觀察者比對│ ││ │ 。(所擷取之眼部照片及原始檔案照片均提示供檢察官、辯│ ││ │ 護人及被告比對) │ ││ │3、「IMG00000-00000000-0000.jpg」: │ ││ │ G女眼睛之狀況,如後附彌封袋內之原始檔案之擷取照片所 │ ││ │ 示,原審勘驗筆錄記載「開眼」,原審蒞庭檢察官當庭表示│ ││ │ 為「閉眼」,但從照片上可看出二眼均為閉合。關於該女二│ ││ │ 眼之狀況,擷取其眼睛部位之照片附卷,供有權觀察者比對│ ││ │ 。(所擷取之眼部照片及原始檔案照片均提示供檢察官、辯│ ││ │ 護人及被告比對) │ │├──┼────────────────────────────┼─────┤│ │審判長諭知當庭勘驗「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丁」資料夾 │本院卷四第││ 3 │(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下稱「│109頁反面 ││ │丁」資料夾)之影像檔案拍照日期,由書記官點擊進「丁」資料│ ││ │夾後,在檢視欄點取「詳細資料」,出現該資料夾內各檔案之名│ ││ │稱、拍照日期、修改日期、大小、類型、維度,可看到各檔案之│ ││ │拍照日期為2009年10月18日PM10:23至PM11:21之間,修改日期│ ││ │皆為2010年1月3日PM06:26。(審判長諭知將該影像之擷圖列印│ ││ │,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閱覽後,將其附於本日筆錄後。│ ││ │) │ │└──┴────────────────────────────┴─────┘附表四:(事實欄二、關於甲15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A」(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驗│原審101侵 ││ 1 │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之檔名「Video 1」檔案內容 │訴92號卷一││ │(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時46分02秒,修改日期:20│,第107至 ││ │10年7月4日上午3時8分16秒,存取日期2012年12月4日上午10時 │109頁 ││ │53分30秒)如下: │ ││ │00:00 被害人已閉眼並往攝影機鏡頭方向側躺,且發出睡覺呼 │ ││ │ 聲,身穿之牛仔褲拉鍊已被拉開一半以上,被告用右手 │ ││ │ 操做電腦。 │ ││ │00:05 被告已回床邊開始用雙手慢慢地幫被害人脫牛仔褲,並 │ ││ │ 不時地看鏡頭。 │ ││ │00:44 被告已將被害人所穿牛仔褲完全脫去,被害人仍持續閉 │ ││ │ 眼,且發出睡覺呼聲,被告暫時消失在畫面。 │ ││ │00:47 被告回到床上不時看著鏡頭,並已全身脫光衣服。 │ ││ │00:55 被告用其左手拖著被害人的左胸,開始將側躺的被害人 │ ││ │ 翻向成仰睡姿勢。 │ ││ │00:58 被害人被翻身成仰睡姿勢後,左手自然攤在其腹部上。 │ ││ │00:59 被告用右手將被害人的左手從腹部拉開。 │ ││ │01:01 被告開始用右手將被害人的衣服由腹部往胸部方向拉。 │ ││ │01:03 被告用左手輕摸被害人右乳房,被害人仍持續閉眼,且 │ ││ │ 發出睡覺呼聲。 │ ││ │01:08 被告再次用左手輕摸被害人右乳房,並開始脫去被害人 │ ││ │ 上衣。 │ ││ │01:33 被告將被害人之上衣拉到被害人的小腿,併同將被害人 │ ││ │ 內褲拉到大腿,露出陰毛,被害人仍持續閉眼,且發出 │ ││ │ 睡覺呼聲。 │ ││ │01:34 被告扯下被害人附著於下體之衛生棉。 │ ││ │01:40 被告將衛生棉放在床上,用雙手翻開被害人陰唇並觀看 │ ││ │ 。 │ ││ │01:47 除胸罩外,被告已將被害人之其餘衣物完全脫去,被害 │ ││ │ 人仍持續閉眼,且發出睡覺呼聲。 │ ││ │01:50 被告走向衣櫃自衣櫃拿出黑色衣物。 │ ││ │02:04 被告開始抬起被害人的臀部,將黑色衣物墊在被害人臀 │ ││ │ 部下方,被害人仍持續閉眼,且發出睡覺呼聲。 │ ││ │02:17 被告用雙手將被害人的大腿各向左右兩邊推開,靠近被 │ ││ │ 害人下體,並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之方式為性交。 │ ││ │02:28 被告將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被害人雙腿,身體往前傾, │ ││ │ 將被害人的雙腿壓往被害人的胸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 │ ││ │ 被害人陰道之方式為性交動作,被害人仍持續閉眼,且 │ ││ │ 發出睡覺呼聲。 │ ││ │02:33 被害人轉動頭部。 │ ││ │02:39 被害人再行轉動頭部,並欲以雙手拉住被告的上臂。 │ ││ │02:57 被害人發出呻吟聲,並欲以雙手拉住被告的上臂。 │ ││ │03:17 被害人將右手放在被告的左腿上。 │ ││ │03:12 被害人轉動頭部,並以右手放在被告的左肩上。 │ ││ │03:18 被告親吻被害人嘴唇。 │ ││ │03:27 被告向被害人說:「請說話」。 │ ││ │03:31 被告再次向被害人說:「請說話」。 │ ││ │03:33 被告不斷問被害人:「爽不爽」,被害人發出「恩」。 │ ││ │03:34 被告問被害人:「舒服嗎、爽不爽」,被害人發出「恩 │ ││ │ 」。 │ ││ │03:54 被害問被害人:「爽不爽」。 │ ││ │04:08 被害人發出呻吟聲「喔」,被告轉頭看鏡頭。 │ ││ │04:20 被告問被害人:「喜不喜歡」。 │ ││ │04:42 被告拉開被害人的胸罩,並用雙手搓揉被害人的雙乳。 │ ││ │05:34 被告呻吟。 │ ││ │05:42 被告抽出陰莖,被害人仍持續閉眼。 │ ││ │05:47 被告離開床鋪。 │ ││ │05:54 錄影結束。 │ │├──┼────────────────────────────┼─────┤│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A」(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2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尚內有檔名「IMG00000-000 │訴92號卷四││ │ 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159-2 │,第49、50││ │ 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161 │頁反面 ││ │ -00000000-0000」等檔案,檔案內容如下: │ ││ │(1)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 年6 月15日上午12時46分01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 │ ││ │ 午3 時39分10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 ││ │ ) 被告左手握住陰莖,甲15 閉眼仰躺於床上不動,被告的陰 │ ││ │ 莖置於己15口中。 │ ││ │(2)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 年6 月15日上午12時46分01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 │ ││ │ 午3 時39分22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 ││ │ ) 被告左手握住陰莖,甲15 閉眼仰躺於床上不動,被告的陰 │ ││ │ 莖置於己15口中。 │ ││ │(3)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 年6 月15日上午12時46分02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 │ ││ │ 午3 時40分10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 ││ │ ) 被告左手握住陰莖,甲15 閉眼仰躺於床上不動,被告的陰 │ ││ │ 莖置於己15口中。 │ ││ │(4)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 年6 月15日上午12時46分02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 │ ││ │ 午3 時40分22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 ││ │ )甲15上半身僅著胸罩,閉眼、張口仰躺於床上不動,被告的 │ ││ │ 左手放在甲15 右乳房的胸罩上。 │ ││ │(5)檔名「MG0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 │ ││ │ 年6 月15日上午12時46分02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 │ ││ │ 午3 時41分28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 ││ │ ) 被告左手握住陰莖,甲15 閉眼仰躺於床上不動,被告的陰 │ ││ │ 莖置於己15口中。 │ │├──┼────────────────────────────┼─────┤│ 3 │審判長諭知,當庭播放軟體播放民國101年11月7日檢察官當庭提│原審101侵 ││ │出之行動硬碟內之錄影檔案「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A」(│訴92號卷四││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尚│,第201至 ││ │有檔名「IMG00000- 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P201反面、││ │04-0339.jpg 」、「IMG00000-00000000-0000.jpg」、「IMG001│102侵訴47 ││ │00-00000000-0000.jpg」、「IMG00000-00000000-0000.jpg」等│號卷,第71││ │圖片檔案,檔案內容如下: │至第71反面││ │1.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1 │ ││ │ 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6分6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午 │ ││ │ 3時39分10秒、存取日期:2013年6月4日下午3時34分01秒): │ ││ │ 甲15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用左手持陰莖將陰莖置於甲15口中。│ ││ │2.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 」部分(建立日期:20 │ ││ │ 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 日上 │ ││ │ 午3 時39分22秒、存取日期:2013年6 月4 日下午3 時34分01│ ││ │ 秒) : │ ││ │ 甲15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用左手持陰莖將陰莖置於甲15口中。│ ││ │3.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 」部分(建立日期:20 │ ││ │ 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6分2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午│ ││ │ 3時40分10秒、存取日期:2013年6月4日下午3時34分01秒): │ ││ │ 甲15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用左手持陰莖將陰莖置於甲15口中。│ ││ │4.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部分(建立日期:20 │ ││ │ 12 年6月15日上午12時46分2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 │ ││ │ 午3 時40分22秒、存取日期:2013年6 月4 日下午3 時34分01│ ││ │ 秒) : │ ││ │ 甲15上半身僅著胸罩,張口、閉眼平躺臥於床上,被告左手放 │ ││ │ 在甲15的右胸上。 │ ││ │5.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jpg 」部分(建立日期:20 │ ││ │ 12 年6月15日上午12時46分2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4日上 │ ││ │ 午3 時41分28秒、存取日期:2013年6 月4 日下午3 時34分01│ ││ │ 秒): │ ││ │ 甲15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用左手持陰莖將陰莖置於甲15口中。│ ││ │ │ │└──┴────────────────────────────┴─────┘附表五:(事實欄三、關於甲3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E」(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00000-00000000 │訴92號卷一││ │ -0317」、「00000-00000000-0000」、「Video 1」等檔案,檔│,第169反 ││ │ 案內容(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時0分29秒、修改 │面至171反 ││ │ 日期:2010年7月31日上午3時17分28秒、存取日期:2012年12 │面 ││ │ 月20日下午3時42分06秒)如下: │ ││ │1、檔名「00000-00000000-0000」部分: │ ││ │00:00 甲3裸體閉眼躺在床上不動,左手攤放在腹部上,被告持 │ ││ │ 手機拍攝,鏡頭不停晃動。 │ ││ │00:03 被告陰莖已插入甲3的下體,鏡頭拍攝被告以陰莖插入己3│ ││ │ 下體進出的動作,並不時將鏡頭來回移動於甲3上半身及 │ ││ │ 下體拍攝。(現場不時出現睡覺呼聲)00:08被告以鏡 │ ││ │ 頭靠近甲3臉部特寫,甲3仍閉眼。 │ ││ │00:12 被告以鏡頭拍攝以陰莖進出己3下體之動作。 │ ││ │00:15 被告以鏡頭拍攝甲3臉部。 │ ││ │00:18 錄影結束,己3在這段影片中均無任何動作,此段影片相│ ││ │ 較於被告所攝錄的其他影片解析度較低。 │ │├──┼────────────────────────────┼─────┤│ 2 │2、檔名「00000-00000000-0000 」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同上 ││ │ 月15日上午1 時0 分29秒、修改日期:2010年7 月31日上 │ ││ │ 午3 時19分8 秒、存取日期:2012 年12 月19日上午9 時50 │ ││ │ 分42秒)如下: │ ││ │00:00 甲3 裸體閉眼躺在床上,左手攤放在腹部上,被告持手機│ ││ │ 拍攝甲3乳房。 │ ││ │00:02 被告以手機拍攝其陰莖進出己3下體動作,並將鏡頭移往│ ││ │ 甲3上半身拍攝,己3 仍閉眼。 │ ││ │00:06 被告用左手撫弄甲3的右乳房。 │ ││ │00:10 被告以鏡頭靠近甲3臉部特寫,甲3仍閉眼。 │ ││ │00:17 錄影結束,己3在這段影片中均無任何動作,此段影片相│ ││ │ 較於被告所攝錄的其他影片解析度較低。 │ │├──┼────────────────────────────┼─────┤│ 3 │3、檔名「「Video 1 」(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 時0│同上 ││ │ 分29秒、修改日期:2010年7 月31日上午3 時23分42秒、存 │ ││ │ 取日期:2012年12月20日下午3 時42分02秒)部分: │ ││ │00:00 甲3 閉眼頭右側躺在枕頭上,身體不動,身體覆蓋棉被,│ ││ │ 被告開始操作機器。 │ ││ │00:15 被告將鏡頭朝向甲3臉部作特寫畫面拉近拍攝。 │ ││ │00:35 被告調整好鏡頭,全身赤裸走向床邊。 │ ││ │00:44 被告用雙手掀開棉被,甲3全身裸露閉眼躺在床上。 │ ││ │00:55 被告上床,甲3仍閉眼躺在床上,並發出睡覺呼聲。 │ ││ │00:58 被告轉頭看鏡頭並用左手搬動甲3的左腿。 │ ││ │01:03 被告拿起手機拔下傳輸線。 │ ││ │01:15 被告用右手將甲3的左手平放於甲3腹部上。 │ ││ │01:20 被告用手機拍攝甲3,手機發出拍攝的聲音,並用手搓弄 │ ││ │ 陰莖。 │ ││ │01:35 被告用雙手將甲3雙腿向左右推開。 │ ││ │01:42 被告抬起甲3雙腿,靠近被己3 下體,以陰莖插入己3 │ ││ │ 下體之方式為性交行為,此時己3 雙手伸直癱放在床上(│ ││ │ 現場不時出現睡覺呼聲) 。 │ ││ │02:06 被告用手機拍攝甲3,手機發出拍攝的聲音。 │ ││ │02:10 被告以手機拍攝其陰莖插入進出甲3下體及拍攝至己3臉部│ ││ │ 。 │ ││ │02:28 手機發出拍攝的聲音。 │ ││ │02:31 被告放下手機抬起甲3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3的雙腿壓 │ ││ │ 往甲3的胸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甲3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甲3仍持續閉眼發出睡覺呼聲。 │ ││ │02:55 被告用左手搓弄甲3的右乳房,並轉頭看鏡頭,持續為性 │ ││ │ 交行為。 │ ││ │03:24 被告暫停動作,拿起手機。 │ ││ │03:32 被告用右手持手機拍攝甲3,手機發出拍攝的聲音。 │ ││ │03:44 被告用右手持手機向下朝其陰莖進入己3下體部位拍攝。│ ││ │03:48 被告用左手搓弄甲3的右乳房。 │ ││ │04:00 被告停止動作,看著手機。 │ ││ │04:14 被告放下手機抬起甲3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3的雙腿壓 │ ││ │ 往甲3的胸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甲3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並轉頭看鏡頭。 │ ││ │04:39 被告用左手搓弄甲3的右乳房。 │ ││ │04:57 被告轉頭看鏡頭。 │ ││ │05:01 被告暫停動作,己3出現睡覺呼聲,被告用雙手抬起甲3的│ ││ │ 雙腿往甲3的胸部壓下為性交行為。 │ ││ │05:23 被告身體往前傾,將甲3的雙腿壓往甲3的胸部上,持續以 │ ││ │ 陰莖插入甲3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甲3仍持續閉眼。 │ ││ │05:36 被告轉頭看甲3的左乳房後,用左手撫弄甲3的右乳房,被 │ ││ │ 告收回左手,低頭吸吮並用舌頭舔甲3的左乳房。 │ ││ │06:04 被告自己3下體抽出陰莖,己3雙手仍攤放在床上維持原 │ ││ │ 先手的姿勢不動。 │ ││ │06:10 被告用右食指撫摸陰莖、龜頭,聞一聞氣味,用右手食 │ ││ │ 指在甲3的恥骨上滑動。 │ ││ │06:22 被告用雙手翻開甲3的下體,低頭觀看。 │ ││ │06:26 被告用右手持陰莖插入甲3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6:30 被告用雙手抬起甲3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3的雙腿壓往 │ ││ │ 甲3的胸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甲3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 並轉頭看鏡頭。 │ ││ │07:29 被告低頭吸允並用舌頭舔甲3的左乳房,持續為性交行為 │ ││ │ 。 │ ││ │08:06 被告轉頭對鏡頭說:「○○○」(己3之姓名)。 │ ││ │08:09 己3發出較大睡覺呼聲。 │ ││ │08:14 被告身體往後退,觀看下體接合處,拍打己3小腿,並不│ ││ │ 斷為性交行為。 │ ││ │08:19 被告抬起甲3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3的雙腿壓往甲3的胸 │ ││ │ 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甲3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並轉頭 │ ││ │ 看鏡頭。 │ ││ │08:24 被告自己3下體抽出陰莖。 │ ││ │08:35 被告將手機連接傳輸線。 │ ││ │08:44 被告用雙手握住甲3左右肩膀,抬起甲3的上半身,放在床 │ ││ │ 鋪的中間,並用雙手將甲3的臀部往左邊移動,被告用雙 │ ││ │ 手握住甲3左右肩膀往左邊移動,用右手將甲3右手放在腹 │ ││ │ 部上,己3仍持續閉眼,被告則離開床鋪操作電腦。 │ ││ │09:02 錄影結束,此段影片中除有發出睡覺呼聲外,除被告碰 │ ││ │ 己3身體導致己3身體移動外,己3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 ││ │ 作。 │ │├──┼────────────────────────────┼─────┤│ 4 │當庭播放軟體播放民國101年11月7日檢察官當庭提出之行動硬碟│原審101侵 ││ │內之錄影檔案「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E」(真實檔名詳如│訴92號卷四││ │本院卷附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 │,第172反 ││ │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面至173頁 ││ │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102侵訴 ││ │IMG00000-00000000-0000」、「IMG00000-00000000-0000」等圖│47號卷,第││ │片檔案,檔案內容如下: │27反面至28││ │1.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頁 ││ │ 月15日,上午01時0分28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31日,上午│ ││ │ 3時16分22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28分35秒) │ ││ │ : │ ││ │ 甲3上半身裸露,閉眼平躺於床上。 │ ││ │2.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 ││ │ 月15日,上午1 時0 分29秒、修改日期:2010年7 月31日,上│ ││ │ 午3 時18分36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日下午3 時28分41│ ││ │ 秒): │ ││ │ 甲3上半身裸露,閉眼平躺於床上。 │ ││ │3.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 ││ │ 月15日,上午1時0分29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31日,上午 │ ││ │ 3 時41分02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日下午3 時28分51秒│ ││ │ ): │ ││ │ 甲3左腿朝衣櫃方向攤開,閉眼口部微張全身赤裸平躺於床上。│ ││ │4.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 ││ │ 月15日,上午1時0分29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31日,上午 │ ││ │ 3 時41分10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日下午3 時28分57秒│ ││ │ ): │ ││ │ 甲3上半身裸露,閉眼平躺於床上。 │ ││ │5.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 ││ │ 月15日,上午1時0分29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31日,上午 │ ││ │ 3 時41分20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日下午3 時29分07秒│ ││ │ ): │ ││ │ 甲3全身裸露,閉眼平躺於床上。 │ ││ │6.檔名「IMG00000-00000000-0000」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 ││ │ 月15日,上午01時0分29秒、修改日期:2010年7月31日,上午│ ││ │ 3時41分34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29分13秒) │ ││ │ : │ ││ │ 甲3閉眼平躺於床上,被告左手持陰莖,置於甲3口部前方。 │ ││ │ │ │└──┴────────────────────────────┴─────┘附表六:(事實欄四、關於甲13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甲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2」( │訴92號卷四││ │ 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8分46秒、修改日期: │,第178反 ││ │ 2010年8 月15日上午11時14分26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面至179頁 ││ │ 日下午4時33分58秒) ,檔案內如下: │、102侵訴 ││ │00:00 室內燈光關閉,被告僅開啟鏡頭前的小燈,光線昏暗。 │47號卷,第││ │00:53 被告開啟室內燈光,甲13 裸露乳房及下體,被告將陰莖 │34頁 ││ │ 插入甲13 的下體,持續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 │ ││ │ 為。 │ ││ │05:41 被告陰莖自己13下體抽出而結束與己13性交後起身關燈 │ ││ │ 。 │ ││ │07:04錄影結束。 │ │└──┴────────────────────────────┴─────┘附表七:(事實欄五、關於甲5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R」(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1」( │訴92號卷二││ │ 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8分50秒、修改日期:20 │,第85 反 ││ │ 10年11月7 日下午9 時13分38秒、存取日期:2013年1 月24日│面至87 頁 ││ │ 下午2 時18分49秒) ,檔案內如下: │ ││ │00:00 甲5身著深色服裝,背對鏡頭,側躺臥於床上,被告身著 │ ││ │ 上衣短褲,開始脫甲5的外套,並搬動甲5的右手,將甲5的 │ ││ │ 右手自外套抽出。 │ ││ │00:46 被告用雙手開始脫甲5的絲襪。 │ ││ │00:59 被告用雙手拉扯棉被,甲5的右手有移動的現象。 │ ││ │01:10 被告將棉被放在窗簾旁後,持續用雙手脫甲5的絲襪。 │ ││ │01:31 被告將甲5的絲襪丟在地下,脫去自己的上衣。 │ ││ │01:58 被告用雙手脫甲5的內褲,將內褲丟在地下,並脫下自己 │ ││ │ 的短褲。 │ ││ │02:14 被告用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前傾,甲5雙手彎曲以手掌遮 │ ││ │ 住臉部成仰躺姿勢後,朝衣櫃方向轉身側躺,被告用雙 │ ││ │ 手拉扯甲5的裙子向上,並將己5翻身5成仰躺姿勢,甲5彎 │ ││ │ 曲雙手,用手掌摸自己的額頭,發出「ㄣ」的聲音,被 │ ││ │ 告用右手撫弄甲5的右乳房。 │ ││ │02:50 被告用右手搬動甲5的左腿,甲5朝衣櫃方向轉身,被告用 │ ││ │ 雙手抬高甲5的雙腿,甲5以右手拍打被告右腿,被告將左 │ ││ │ 手放在甲5腹部上,並抬頭觀看甲5,甲5將自己的右手放在 │ ││ │ 被告的左手上,說不清楚的語言。 │ ││ │03:13 被告用左手抬高甲5的右大腿,用右手持陰莖,抬高自己 │ ││ │ 的臀部,靠近甲5的下體,甲5的頭部撞到床頭板後,上半 │ ││ │ 身朝鏡頭方向彎曲,並發出「ㄨ、ㄛ」的長音,被告用 │ ││ │ 雙手撐床鋪,身體前傾,以陰莖插入己5下體為性交行為│ ││ │ ,甲5雙手推向被告的腹部,抬高自己的臀部,被告的上 │ ││ │ 半身向上停頓了一下,被告挺起上半身,用左手將甲5的 │ ││ │ 右腿往甲5的胸部推並抵住,再以上半身將甲5的左腿壓往 │ ││ │ 甲5 的胸部,甲5發出「ㄣ」的聲音,用雙手推被告的左大│ ││ │ 腿,並發出「ㄨ、ㄛ」的聲音。 │ ││ │03:35 甲5的右腿自被告左胸部滑落到被告的左大腿,被告挺起 │ ││ │ 上半身,用雙手自甲5的左手拉甲5的外衣,甲5臉部朝鏡頭 │ ││ │ 成閉眼仰睡姿勢,被告將甲5的外衣完全脫去,丟在地下 │ ││ │ ,甲5用左手推向被告的左手,被告觀看甲5後,抬高自己 │ ││ │ 的左手,甲5用右手拍打被告右腹部下方,被告用雙手拉 │ ││ │ 甲5 雙腿,將甲5的身體朝窗簾方向移動後,甲5用左手伸向│ ││ │ 被告的腹部,並發出「ㄨ、ㄛ」的長音,被告上半身趴 │ ││ │ 在甲5的身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 │ ││ │ 並親吻甲5。 │ ││ │04:08 被告暫停動作,挺起上半身,將雙手放在甲5的腰際左右 │ ││ │ 兩側,拉甲5的身體朝窗簾方向移動後,被告用雙手抵住 │ ││ │ 甲5的雙腿,甲5雙手推向被告腹部的下方,抬高頭部發出 │ ││ │ 「ㄛ」的長音,被告以上半身向下將甲5的雙腿壓往甲5的 │ ││ │ 胸部,並用雙手支撐床鋪,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 │ ││ │ 為性交行為。 │ ││ │04:15 甲5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被告抬頭觀看甲5,甲5說不 │ ││ │ 清楚的語言,用左手拍打被告的右手,被告持續觀看甲5 │ ││ │ 。 │ ││ │04:24 甲5向被告說「Oh,my God」後,閉眼、左右轉動及抬高 │ ││ │ 頭部與左肩膀。 │ ││ │04:32 被告用雙手將甲5的雙手壓在床鋪上。 │ ││ │04:43 被告用雙手拉甲5的雙手,轉動自己的身體,移動甲5的身 │ ││ │ 體,甲5頭部朝向鏡頭前的床沿,己5閉眼仰躺,並發出「│ ││ │ ㄨ、ㄛ」的聲音,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 │ ││ │ 交行為。 │ ││ │04:52 被告暫停動作,以左手拉甲5的右大腿,右手放在甲5腰際 │ ││ │ 的左側將甲5的身體朝衣櫃方向移動後,並趴在甲5的上半 │ ││ │ 身,以雙手撫弄甲5的雙乳,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 │ ││ │ 為性交行為。 │ ││ │05:11 被告暫停動作,低頭親吻甲5,向甲5說「脫掉」並開始脫 │ ││ │ 己5 衣服,甲5並無言語回應,被告用雙手在甲5的左側腰 │ ││ │ 際摸索後,向甲5說「怎麼脫」,甲5並無言語回應,但有 │ ││ │ 以左手拉開左側腰際衣服的拉鍊,己5 拉開拉鍊後,此 │ ││ │ 時己5 頭往後倒仰,眼睛閉眼,無法判斷己5 是否清醒 │ ││ │ ,被告彎下身體將甲5的裙子朝甲5的胸部向上拉,被告拉 │ ││ │ 己5 ,己5 有自行起身的動作,被告欲將己5 衣服往上 │ ││ │ 脫掉,己5 雙手往上伸,被告將己5 之衣物往上脫掉, │ ││ │ 甲5起身後側倒在枕頭上,被告自甲5左乳房側面將甲5的上 │ ││ │ 衣鈕扣解開,用雙手將甲5的裙子向上拉到甲5的頭部,甲5 │ ││ │ 身體朝鏡頭傾倒,被告用左手自甲5背後托住己5 ,用右 │ ││ │ 手將甲5的裙子脫去,甲5朝床頭板方向倒臥,發出「ㄨ、 │ ││ │ ㄛ」的聲音,被告用雙手解開甲5胸罩背後的鈕扣,甲5發 │ ││ │ 出「ㄨ、ㄛ」的聲音,被告用雙手拉甲5的胸罩,將胸罩 │ ││ │ 全脫去。 │ ││ │06:08 被告用雙手拉甲5的雙腿,朝窗簾的方向移動甲5的身體後 │ ││ │ 使甲5下體接近陰莖,甲5左手伸向下體,閉眼轉頭靠近自 │ ││ │ 己的右手,被告趴在甲5的上半身,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 │ ││ │ 的方式為性交行為,己5持續發出「ㄛ」的聲音。 │ ││ │06:46 被告向甲5說「舒服嗎」,甲5並無言語回應,但持續發出 │ ││ │ 「ㄛ」的聲音。。 │ ││ │06:49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移動甲5的身體,將甲5的雙腿往左 │ ││ │ 右兩側下壓,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己5雙手伸向被告的腹部,己5持續發出「ㄛ」的聲 │ ││ │ 音,並數次以右手拍打被告的腹部。 │ ││ │07:30 被告暫停動作,趴在甲5的上半身,甲5用雙手環抱被告的 │ ││ │ 背後。 │ ││ │07:54 被告起身,己5之雙手因而離開被告背部,被告向甲5說不│ ││ │ 清楚的語言,甲5並無言語回應,但己5有雙手向上再次從│ ││ │ 被告背部抱住被告,且有左腿向上抬的舉動。 │ ││ │08:19 被告挺起上半身後,自甲5的下體抽出陰莖,並用衛生紙 │ ││ │ 擦甲5 的下體。 │ ││ │08:22 被告用左手推開甲5的右腿,甲5雙手放在下體,閉眼仰躺 │ ││ │ 於床上後,朝衣櫃方向轉身側躺臥於床上。 │ ││ │08:36 被告向甲5說「怎麼了,怎麼了」,並親吻甲5的右肩膀, │ ││ │ 甲5並無言語回應。 │ ││ │08:46 被告用雙手將甲5的右腿朝鏡頭方向推,甲5轉身成仰躺姿 │ ││ │ 勢,彎曲雙手用手掌摸自己的臉部及額頭,閉眼仰躺於 │ ││ │ 床上,左手伸向自己的下體,被告起身站在鏡頭前,向 │ ││ │ 甲5 說「睡一下、睡一下」。 │ ││ │09:00 甲5閉眼,頭部朝鏡頭側躺,被告用雙手移動甲5的身體, │ ││ │ 並向甲5說「躺去那邊,好不好」,使其臉部朝衣櫃方向 │ ││ │ ,側躺臥於床上,被告將棉被覆蓋於甲5身上後,在鏡頭 │ ││ │ 前喝水,離開畫面,將室內燈關閉。 │ ││ │09:45 錄影結束,於鏡頭有拍攝到甲5眼睛時,甲5均閉眼,但無 │ ││ │ 法辨識當時是否清醒。 │ │└──┴────────────────────────────┴─────┘附表八:(事實欄六、關於甲7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S」(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101侵訴92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2」( │號卷二,第││ │ 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時0分33秒、修改日期:2010 │89反面至93││ │ 年11月27日上午6 時49分12秒、存取日期:2013年1 月24日下│頁 ││ │ 午2時29分27秒) ,檔案內如下: │ ││ │00:04 被告身著短褲將棉被掀開,甲7身著深色露背洋裝,背對 │ ││ │ 鏡頭,側躺於床上。 │ ││ │00:17 被告下床脫去短褲全身赤裸。 │ ││ │00:25 被告將雙手放在甲7的右腿上,並將己7朝衣櫃方向側身傾│ ││ │ 斜後,觀看甲7。 │ ││ │00:29 被告低頭拉扯覆蓋甲7腹部的洋裝,甲7發出「ㄣ」的聲音 │ ││ │ ,並抬起左腿,被告觀看甲7一眼後,用雙手拉扯覆蓋甲7 │ ││ │ 臀部的洋裝,以右手指伸向甲7臀部下方,左手撫弄自己 │ ││ │ 的陰莖,並不時地轉頭看甲7。 │ ││ │00:56 被告用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前傾,低頭親吻甲7後,用右 │ ││ │ 手推甲7的右腿,用左手推甲7的右手臂,再次低頭親吻甲7 │ ││ │ 。 │ ││ │01:19 被告用左手撫弄甲7的右乳房後,將甲7的洋裝向上拉覆蓋 │ ││ │ 於甲7右手上,觀看甲7一眼後,低頭朝向甲7下體方向,再 │ ││ │ 挺起上半身,用雙手脫甲7的內褲,觀看甲7一眼後,將甲7 │ ││ │ 的右腿朝鏡頭方向推開,甲7的左腿向下移動,被告下床 │ ││ │ 打開衣櫃拿出一件黑色短袖上衣後,回到在床鋪,用雙 │ ││ │ 手將甲7黏貼衛生綿的內褲完全脫去,丟在地下,並拉扯 │ ││ │ 甲7的胸罩,用右手撫弄甲7的左乳房,將靠近鏡頭的枕頭 │ ││ │ 丟在地下,再用右手將甲7朝向衣櫃的頭部,推往鏡頭方 │ ││ │ 向,甲7閉眼仰躺於床上,開始脫己7 的胸罩,己7 並無 │ ││ │ 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3:14 被告將己7的胸罩完全脫去,置於床上,甲7雙乳裸露,被│ ││ │ 告用雙手將甲7的洋裝向下拉扯,雙手搓弄甲7的雙乳與乳 │ ││ │ 頭,甲7仍閉眼仰躺於床上。 │ ││ │03:23 被告以右手持陰莖,將陰莖往下壓,插入甲7的下體,雙 │ ││ │ 手支撐床鋪,身體前傾,甲7發出「ㄨ」的聲音,雙腿數 │ ││ │ 次往上抬後放下,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 │ ││ │ 交行為,甲7閉眼、仰躺,抬高雙腿置於被告腋下處,滑 │ ││ │ 落於被告左大腿上,再抬高置於被告腋下處,被告持續 │ ││ │ 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數次發出「ㄣ」 │ ││ │ 的聲音,至此,於鏡頭拍攝甲7眼睛時,甲7均閉眼,依其 │ ││ │ 身體動作,無法辨識當時是否清醒。 │ ││ │04:04 手機聲響起,被告暫停動作,甲7睜開雙眼,轉頭朝向手 │ ││ │ 機處數秒,被告關閉手機後,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 │ ││ │ 式為性交行為,甲7閉上雙眼,並發出「ㄛ」的聲音。 │ ││ │04:34 甲7抬高左小腿,被告暫停動作,將甲7的雙腿壓往甲7的胸 │ ││ │ 部後,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數次 │ ││ │ 發出「ㄣ、ㄚ」的聲音,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撫弄甲7 │ ││ │ 的雙乳,低頭親吻甲7,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 │ ││ │ 交動作。 │ ││ │04:45 甲7問被告說「你是誰」,被告回答「Justin」後低頭親 │ ││ │ 吻甲7,甲7雙向向上伸靠近被告臉部、頭部,說「... │ ││ │ 你愛我」。 │ ││ │05:06 甲7問被告「你有沒有戴套」,被告回答「有」,己7再問│ ││ │ 「你有戴套嗎?」,被告說「有啊」。 │ ││ │05:17 被告問甲7「舒不舒服」,甲7回答「好舒服,壞壞」,並 │ ││ │ 伸雙手向前放在被告胸前。 │ ││ │05:25 被告問甲7「舒不舒服」,甲7回答「你鬧我」。 │ ││ │05:29 被告問甲7「喜不喜歡」,甲7回答「喜歡」。 │ ││ │05:38 甲7說不清楚的語言。 │ ││ │05:51 甲7向被告說「你很壞」並伸雙手放在被告頸部兩側,並 │ ││ │ 問被告有無戴保險套,被告回答「有」,並暫停動作, │ ││ │ 趴在甲7的上半身親吻甲7,己7雙手放在被告頸後與被告接│ ││ │ 吻,雙腿抬上後放下。 │ ││ │06:11 己7 對被告說「... 要好好照顧我」,被告搖頭說「我 │ ││ │ 會啊」己7 說不清楚之語言,被說「... 好可愛的時親 │ ││ │ ,那妳要不要天天跟我在一起」,己7 說聽不清楚之言 │ ││ │ 語。 │ ││ │06:27 甲7發出「ㄚ」的長音後,雙手環抱被告的頸部後方,向 │ ││ │ 被告說「你好壞」,被告回答「而且你那個來了,對不 │ ││ │ 對」,甲7笑稱「對」。 │ ││ │06:42 甲7向被告說「我那個來,你怎麼敢放進來」後,被告自 │ ││ │ 甲7下體抽出陰莖,告知甲7等一下、不要動,甲7笑說被告 │ ││ │ 活該,被告將甲7的內褲交予甲7,向甲7表示其不會穿,請 │ ││ │ 甲7自己穿,甲7問被告是不是活該,被告承認自己活該, │ ││ │ 請甲7自己穿上去。 │ ││ │07:12 甲7向被告說「你怎麼可以這樣」,被告向甲7道歉,並請 │ ││ │ 甲7自己穿上內褲。 │ ││ │07:15 甲7向被告說「你怎麼可以騙我」,被告請甲7趕快穿內褲 │ ││ │ ,甲7向被告說「我那個來」,被告向甲7說「我知道,我 │ ││ │ 看到了」,甲7向被告說「那你還插我,還內射」,被告 │ ││ │ 表示其後來才知道的。 │ ││ │07:30 甲7表示被告脫其內褲時,被告已看到月經,被告問甲7「 │ ││ │ 那妳不喜歡嗎」,甲7晃動身體回答「我不知道」,被告 │ ││ │ 問甲7「很不舒服嗎」後,離開畫面,甲7回答「很舒服, │ ││ │ 可是不可以這樣」,被告向甲7表示請其沖洗一下,甲7回 │ ││ │ 答「要」後,起身坐在床上,向被告說「你怎麼可以這 │ ││ │ 樣」並離開畫面。 │ ││ │07:53 甲7問被告「為什麼你的酒這麼烈」後,出現門關上的聲 │ ││ │ 音,被告問甲7「你在幹嘛」,甲7問被告「為什麼你的酒 │ ││ │ 這麼烈,你會被打」,被告問甲7「你說什麼」,甲7回答 │ ││ │ 「你不可以這樣」,被告問甲7「什麼」,甲7回答「我說 │ ││ │ ,你不可以這樣」,被告問甲7「哪樣」,甲7回答「這樣 │ ││ │ 」,被告說聽不清楚的言語,甲7回答「你不可以這樣, │ ││ │ 喝醉的時候強暴我」,被告向甲7說「你強暴我好不好, │ ││ │ 你怎麼這樣子,你這麼不負責任」後,說不清楚的語言 │ ││ │ 。 │ ││ │08:36 甲7向被告說「我是真的喝醉」,被告向甲7說「那你你又 │ ││ │ 說好」,甲7向被告說「我沒有,我沒有說好」,被告向 │ ││ │ 甲7說「好...我...好不好」,甲7向被告說「我不要」, │ ││ │ 被告向甲7說「這麼不喜歡我」,甲7向被告說「這樣是不 │ ││ │ 對的」,被告向甲7說「明天早上再一次陪我好不好,OK │ ││ │ 」。 │ ││ │08:58 被告向甲7說「當雙P」,甲7向被告說「我那個來」,被告│ ││ │ 向甲7說「我知道,對不起」,甲7向被告說「你射在裡面 │ ││ │ 」,被告向甲7說「你那個來啊」,甲7向被告說「你射在 │ ││ │ 裡面」,被告說「有沒有流出來」,甲7向被告說「不行 │ ││ │ 啦,哎呦,不能這樣,我會很多朋友在那邊呢」,被告 │ ││ │ 向甲7說「你們有什麼朋友」,甲7向被告說「我不知道」 │ ││ │ ,被告向甲7說「你在說什麼」。 │ ││ │09:22 被告與甲7出現畫面,向甲7說「你先睡好不好,你先睡好 │ ││ │ 」,將甲7推倒在床上,告知甲7明天早上起來再與其說話 │ ││ │ ,甲7要求被告的司機去買衛生棉,被告離開畫面找衛生 │ ││ │ 棉。 │ ││ │09:42 甲7起身追向被告,拉長音向被告說「你怎麼可以這樣」 │ ││ │ ,出現門響的聲音,被告請甲7小心,並說 甲7乖。 │ ││ │09:49 甲7向被告說「你聽我說」,被告向甲7說「你說」,甲7向 │ ││ │ 被告說「你不可以這樣」,被告向甲7說「好,我知道, │ ││ │ 明天明天跟妳講好不好」,甲7向被告說「我不想等了」 │ ││ │ ,被告甲7說「你剛剛強暴我」,甲7向被告說「我不相信 │ ││ │ 」,被告向甲7說「好,你躺好」,甲7向被告說「我不相 │ ││ │ 信啦」,被告向甲7說「好,你先躺好,乖好不好,乖, │ ││ │ 現在很早」。 │ ││ │10:07 甲7向被告說「我不喜歡我男朋友」後,被告與甲7出現於 │ ││ │ 畫面,被告向甲7說「我知道,好」,二者躺在床上談論 │ ││ │ 有關男朋友的話題。 │ ││ │10:12 甲7一邊起身離開床鋪,一邊問被告「我不相信,我不相 │ ││ │ 信,你給我喝什麼」,被告回答「我那裡給妳喝什麼」 │ ││ │ ,甲7雙手指著床鋪問被告「為什麼我會這樣」,被告回 │ ││ │ 答「我怎麼知道會這樣」,甲7向被告說「不可能」,被 │ ││ │ 告向甲7說「你偷看我,你剛喝什麼」,甲7向被告說「不 │ ││ │ 可能」,被告問甲7說「不可能什麼」,甲7回答「我不可 │ ││ │ 能喝兩個很多水的酒,會變成這樣」。 │ ││ │10:30 被告問甲7「你在說什麼」,甲7用右手食指指著床鋪回答 │ ││ │ 「我說我不可能喝兩杯很多水的酒,會變成這樣」,被 │ ││ │ 告問甲7「哪樣」,甲7用右手食指指著床鋪回答「那樣, │ ││ │ 我不可能沒有印像」及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向甲7說「 │ ││ │ 什麼,Baby乖好不好,親一個」,甲7向被告說「不行, │ ││ │ 我不是那種人」,被告請甲7坐下,甲7向被告說「我很愛 │ ││ │ 哭」,被告請甲7坐下,己7 站著雙手搭在被告肩上,被 │ ││ │ 告抱住己7 ,甲7向被告說「我不可能」,被告向甲7表示 │ ││ │ 其與甲7剛剛都喝很多。 │ ││ │11:06 甲7向被告說「沒有,我剛剛沒有喝很多,我剛剛只有喝 │ ││ │ 兩杯酒而已」,被告向甲7說「你剛剛在這邊那有喝兩杯 │ ││ │ 酒,你是你是暈了,你剛剛在這邊喝兩杯水,你跟我說 │ ││ │ 要喝兩杯水」,甲7點頭,被告接續說「你跟我說要喝兩 │ ││ │ 杯水,我說好,我倒,我倒個水給妳」,甲7點頭發出「 │ ││ │ ㄚㄚ」的長音。 │ ││ │11:20 被告問甲7「你有看到嗎」,甲7點頭回答「有」,被告問 │ ││ │ 甲7「看到水」,甲7點頭回答「有」,被告向甲7說「那就 │ ││ │ 這樣子,你說OK,你要睡覺,你就睡覺了」,甲7向被告 │ ││ │ 說「ㄛ,騙人,我不是說我要在這裡睡覺」,被告向甲7 │ ││ │ 說「你就說你躺一下,我就說好,等一下司機送妳走」 │ ││ │ 後,起身表示其要穿內褲。 │ ││ │11:42 被告打開衣櫃,甲7向被告說「你不行這樣,你不可以這 │ ││ │ 樣啦」,被告說「很尷尬,這樣很尷尬好不好」,己7向│ ││ │ 被告說「我那個來耶,你不可以這樣,你是不是灌我酒 │ ││ │ 」,被告向甲7說「我灌什麼,我剛在那邊你敬過我好幾 │ ││ │ 杯了」,甲7問被告「我剛才在那裡喝幾杯」,被告回答 │ ││ │ 「六杯」,甲7問被告「真的假的」,被告回答「不然勒 │ ││ │ 」,甲7向被告說「我起來的時候,我是喝兩杯很多水的 │ ││ │ 酒」,被告向甲7說「那是剛剛喝的水那不是酒,剛剛是 │ ││ │ 喝水,那是剛的水,那時候你要喝水,你要喝杯水休息 │ ││ │ 一下,你就睡著了,那我們抱在一起」,甲7問被告「我 │ ││ │ 跟你抱在一起,不行啦,ㄚ、ㄣ」,被告發出長嘆聲, │ ││ │ 甲7 向被告說「我不是那一種人」,被告夾雜中文與英文│ ││ │ 向甲7表示很累。 │ ││ │12:32 甲7向被告說「我不是那一種人」,被告向甲7表示其很累 │ ││ │ 明日早上再跟甲7說。 │ ││ │12:53 甲7向被告說「我不是那一種人」,被告與甲7交談不清楚 │ ││ │ 的語言。 │ ││ │13:09 甲7向被告說「不要這樣子」。 │ ││ │13:22 甲7向被告說「我不想要睡」,被告表示現在很早,請甲7 │ ││ │ 睡覺,甲7表示不要睡覺,被告表示不會碰甲7,請甲7休息 │ ││ │ 。 │ ││ │14:22 甲7說「我睡不著,我要喝」,被告請甲7先躺一下,被告 │ ││ │ 說己7 這樣鬧很後悔認識甲7,是己7 向被告說可以和被 │ ││ │ 告好好聊個天,然後甲7睡著了。 │ ││ │14:43 甲7向被告表示,其並非會跟別人上床的女子,被告表示 │ ││ │ 他知道,但他很累想睡覺, │ ││ │14:50 甲7用左手指著被告說「你剛插進來了」後,被告說英文 │ ││ │ ,甲7要求被告不要說英文。 │ ││ │14:57 被告請甲7先躺著,明天再拿。己7問被告是否有戴套子,│ ││ │ 被告表示有帶,但套子丟掉了,請甲7躺好,甲7表示要洗 │ ││ │ 澡。 │ ││ │15:12 甲7向被告說「你完蛋了」,被告問甲7「我什麼完蛋」, │ ││ │ 甲7向被告說「我不要理你」,被告向甲7說「你剛這樣對 │ ││ │ 我,你說不要理我,你說來我家住,不要理我」,甲7向 │ ││ │ 被告說「ㄏㄟ,ㄚ,我是..才相信你耶」,被告向甲7 │ ││ │ 說「ㄟ,妳睡著了,要不是我們兩個抱在一起,我又不 │ ││ │ 會把妳怎麼樣」。 │ ││ │15:26 甲7問被告「你...放在我裡面」,被告回答「我不曉得」│ ││ │ 甲7向被告說「我對你有一點點好感,可是我有男朋友」 │ ││ │ ,被告表示請甲7先洗澡,其尚未洗澡。 │ ││ │15:41 甲7向被告說「你這樣子我很難過」,被告請甲7洗澡,甲7 │ ││ │ 向被告說「我又不是那一種會跟人家亂來的人」,被告 │ ││ │ 向甲7說「對不起」,甲7向被告說「你這樣子我會很痛苦 │ ││ │ 」,被告表示明日早上再講,甲7向被告說「你很賤」。 │ ││ │16:09 甲7向被告說「我可以揍你嗎」,被告說「你幹嘛揍我」 │ ││ │ 之後交談聽不清楚的言語。 │ ││ │16:30 己7說「那我有錯嗎」,被告說「我們兩個都有錯,我們│ ││ │ 喝太多酒,對不起」,己7說「我沒有喝很多啊」。 │ ││ │17:05 被告向甲7說「剛剛妳就說了,你要來畫畫(音譯),我就 │ ││ │ 說好,畫畫,那你就睡著了,那我們抱在一起,已經發 │ ││ │ 生了,Fine」,甲7向被告說「我沒有跟你抱在一起」, │ ││ │ 被告表示隨便甲7怎麼說,甲7一再表示沒有與被告抱在一 │ ││ │ 起被告表示現在早上六點,他很累,甲7要求被告說出甲7 │ ││ │ 沒有與被告抱在一起,被告表示甲7沒有與被告抱在一起 │ ││ │ ,甲7問被告「我沒有啊,我有嗎」,被告回答「你說沒 │ ││ │ 有就沒有好吧」,甲7問被告「你到底有沒有」,被告回 │ ││ │ 答「你說沒有就沒有好吧,我好累,你說想讓我睡覺, │ ││ │ 我讓你說好不好,你先沖一下好不好,Baby」,己7伸雙│ ││ │ 手與被告抱在一起。 │ ││ │17:52 甲7問被告「那我要怎麼辦」,被告請甲7先沖一下澡, │ ││ │ 並表示其需要吃藥,快要瘋掉,甲7表示是被告將其弄得 │ ││ │ 瘋掉,且其身體很差,己7 有說很後悔認識被告,之前 │ ││ │ 被告也有說他很後悔認識己7。 │ ││ │18:27 被告向甲7說「不是我硬要妳來我家的,我跟妳說來我家 │ ││ │ 畫畫,妳說好,你說OK」,甲7向被告「對啊,畫畫,對 │ ││ │ 啊,畫畫」,被告向甲7說「對啊,你就睡著,我們就抱 │ ││ │ 在一起,就這樣子而已,兩人就發生關係,我不知道妳 │ ││ │ 要怪我什麼東西」,甲7問被告「我有跟你抱在一起」, │ ││ │ 被告回答「對,妳跟我抱在一起」,甲7向被告說「我起 │ ││ │ 來了,你插到我裡面」。 │ ││ │18:50 被告向甲7說「所以呢」,甲7問被告「我有男朋友」,被 │ ││ │ 告向甲7說「好嘛,我說明天早上起來再,聊這個話題好 │ ││ │ 不好,明天早上再...可以嗎」,甲7向被告說「你不懂我│ ││ │ 」,被告向甲7說「那明天早上讓我懂妳好不好」。 │ ││ │19:07 甲7 向被告說「我不是跟,我不是會跟別的男生發生關係│ ││ │ 的人」。 │ ││ │19:11 被告向甲7說「好,好那讓我兩在一起,要不要跟我在一 │ ││ │ 起」,甲7向被告說「我不要」,被告向甲7說「看妳有必 │ ││ │ 要」,甲7向被告說「我男朋友很窮」。 │ ││ │19:22 己7在說話中,錄影結束。 │ │└──┴────────────────────────────┴─────┘附表九:(事實欄七、關於甲8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F」(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2」、「 │訴92卷一,││ │ Video 13」等檔案,檔案內容(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第172反面 ││ │ 午12時51分41秒、修改日期:2010年11月18日上午4 時40分36 │至173反面 ││ │ 秒、存取日期:2012年12月20日下午1時37分16秒)如下: │ ││ │1、檔名「Video 12」部分: │ ││ │00:00 棉被覆蓋甲8全身,只露出頭髮,被告在操作電腦,己8躺│ ││ │ 在床上不動。 │ ││ │00:05 被告身著上衣下褲走向床鋪掀開棉被向甲8說:「Baby」 │ ││ │ ,甲8雙手遮臉,被告用右手拉甲8的左手臂時,甲8拉長音 │ ││ │ 向被告說:「ㄨ」,被告趴在甲8身上不斷親吻。 │ ││ │00:24 被告親吻己8胸部,己8以手撫摸被告臉部。 │ ││ │01:30 被告起身掀開己8身上棉被,甲8身著上衣、短裙,被告下│ ││ │ 身親吻己8,甲8搖頭。 │ ││ │01:39 被告用左手撫弄甲8右乳房,甲8用左手推開被告的左手。 │ ││ │01:44 甲8用左手遮臉,被告用右手將甲8左手拉開,並向甲8說: │ ││ │ 「親一下」。 │ ││ │01:48 甲8向被告說:「No way」,被告仍持續趴在甲8身上親吻 │ ││ │ ,己8 仰頭與被告接吻,先用右手環抱被告頸部,再用 │ ││ │ 左手環抱被告頸部,被告持續親吻己8 。 │ ││ │02:24 被告以右腳打開己8雙腿,並用膝蓋頂向己8下體,己8大│ ││ │ 叫,並用手向前欲頂開被告,且將雙手放在胸前發出叫 │ ││ │ 聲,被告對己8說:「不要,我知道」,被告即起身離床│ ││ │ 。 │ ││ │02:35 被告向甲8說:「不要,睡覺了」。 │ ││ │02:38 被告關閉室內燈,被告向甲8說:「先睡覺了」。 │ ││ │02:47 被告將床頭燈關閉、操作電腦後,向甲8說:「我的喉嚨 │ ││ │ 好痛」,朝衣櫃方向走拿出藥錠,走回鏡頭前吃藥錠, │ ││ │ 向甲8 說:「感冒藥」。 │ ││ │03:24 被告向甲8說:「睡覺吧」,低頭關閉床頭燈,向甲8說: │ ││ │ 「...好痛,明天早上起來就知道」。 │ ││ │03:37 被告向甲8說:「Sleep ok」。 │ ││ │03:41錄影結束,在錄影時間02:35之後到結束,己8並無對任 │ ││ │ 何對被告之言語有回應。 │ ││ │ │ │├──┼────────────────────────────┼─────┤│ 2 │1、檔名「Video 13」部分: │原審101侵 ││ │檔案內容(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時51分43 秒、修 │訴92卷一,││ │ 改日期:2010年11月28日上午5 時07分20秒、存取日期:2012 │第172反面 ││ │ 年12月20日下午4時23分06秒) 內容如下: │至173反面 ││ │00:00 室內燈已關閉,僅床頭燈開啟,甲8全赤裸覆蓋棉被,閉 │ ││ │ 眼平躺於床上,被告全身赤裸用雙手掀開棉被。 │ ││ │00:18 被告用雙手抬起甲8雙腿,靠近被害人下體。 │ ││ │00:22 被告打開室內燈。 │ ││ │00:25 被告用舌頭舔溼右手指後,以右手指撫摸甲8的下體,並 │ ││ │ 以陰莖插入被害人下體,抬起己8 的雙腿為性交行為, │ ││ │ 己8至此均未有任何身體動作或反應。 │ ││ │01:19 被告用左手搓弄甲8的右乳房,己8左手稍微往上抬後放下│ ││ │ 。 │ ││ │01:35被告拉開己8躺臥之枕頭,己8頭因而面向鏡頭,己8仍 │ ││ │ 閉眼面無表情。 │ ││ │01:40 被告將床頭燈放在床下後,持續為性交行為。 │ ││ │01:55 被告用左手搓弄甲8的右乳房,甲8用左手推被告的左手後 │ ││ │ ,並雙手交插放在胸前。 │ ││ │02:08 甲8起身用右手拍打並推開被告的左手臂後,被告用雙手 │ ││ │ 抬高甲8的臀部,甲8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手臂並轉身向右 │ ││ │ 邊離開使被告陰莖離開其下體,己8並發出「ㄣ」的聲音│ ││ │ ,甲8用雙手肘撐起上身,被告向甲8說:「怎麼了」。 │ ││ │02:19 被告以手握住陰莖靠近己8下體,被告用雙手將甲8的雙腳│ ││ │ 往胸部推欲以陰莖插入己8下體,甲8用雙腳及左手往前 │ ││ │ 推被告,被告向甲8說:「怎麼了」。 │ ││ │02:22被告低頭與己8對望,向甲8說:「怎麼了、怎麼了,不想 │ ││ │ ,不喜歡」,己8 有說話,但聽不出來是說什麼。 │ ││ │02:51 被告低頭以右耳接近甲8,向甲8說:「說什麼、What」, │ ││ │ 己8說話,但聽不清楚說什麼,被告與己8持續對望,雙 │ ││ │ 方低聲交談,但聽不清楚。 │ ││ │03:33 低頭持續吸吮並用舌頭舔甲8的右乳房。 │ ││ │03:49 甲8向被告說:「很痛」,被告持續舔己8乳房。 │ ││ │04:22 被告對己8說話,但聽不清楚說什麼,甲8向被告說:「我│ ││ │ 不想...」。 │ ││ │04:27 被告用雙手抬高甲8的臀部並用左手拉起甲8放在下體的左 │ ││ │ 手,甲8用左右手分別推被告並發出聲音,扭動身體搖頭 │ ││ │ ,被告向甲8說:「不要、不要,一下要,一下要一下又 │ ││ │ 不要,耍我」。 │ ││ │04:40 被告用左手拿枕頭,用右手拉起甲8將枕頭墊在甲8背後, │ ││ │ 向甲8說:「趕快睡覺,你要睡了嗎」,己8拉棉被覆蓋身│ ││ │ 體。 │ ││ │04:52 錄影結束。 │ │└──┴────────────────────────────┴─────┘附表十:(事實欄八、關於A女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G」(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3 」檔 │92號卷一,││ │ 案內容(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8分13秒、修改 │第198反面 ││ │ 日期:2010年12月11日上午5 時36分20秒、存取日期:2012年│至201反面 ││ │ 12月20下午5時42分05秒) 如下: │ ││ │00:00 A 女閉眼、雙手交插、身著上衣、內褲朝鏡頭側躺臥, │ ││ │ 外衣平放於床上。 │ ││ │00:06 被告全身裸露,走向床鋪用雙手撥開放在丁○旁邊的棉 │ ││ │ 被。 │ ││ │00:14 被告開始慢慢用雙手脫A女的內褲,丁○左手微微往上縮│ ││ │00:20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向下支撐於床上,低頭觀看A女。│ ││ │00:26 被告繼續用雙手脫A女的內褲,丁○有將身體往後移動的│ ││ │ 動作。 │ ││ │00:37 被告用右手伸入A 女左大腿內側將左腿抬高,用左手慢 │ ││ │ 慢脫A女的內褲 │ ││ │00:44 被告用右手移動A 女左小腿,用右手將內褲完全褪去。 │ ││ │00:46 丁○側躺面對鏡頭,被告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往前傾, │ ││ │ 被告低頭親吻A 女的臀部與大腿內側,丁○身體有往後 │ ││ │ 縮的動作。 │ ││ │00:48 被告停止動作,抬頭觀看A 女。 │ ││ │00:51 被告用左手移動A女的左腿,向前趴進丁○,丁○有往後│ ││ │ 移動的動作。 │ ││ │01:01 被告用雙手開始脫A 女的上衣,A 女有往前傾的動作。 │ ││ │01:13 被告將A 女的上衣完全褪去,丁○有往後縮的動作。 │ ││ │01:16 被告用左手將A女貼於胸部之的乳膠內衣撕開,丁○雙手│ ││ │ 護胸並發出笑聲。 │ ││ │01:26 被告用雙手向下支撐於床上,低頭親吻A女的左乳房,A│ ││ │ 女發出「ㄣ」聲,從畫面中無法判別丁○是否清醒。 │ ││ │01:29 被告用右手將A女的左腿往衣櫃的方向移動,使A女成仰 │ ││ │ 睡姿勢,被告以雙手抬高A女雙腿的方式,移動A女的身 │ ││ │ 體使丁○靠近被告,被告用右手持陰莖靠近丁○下體, │ ││ │ 丁○抬頭後放下頭發出「ㄣ」聲,並抬高左腳,此後至 │ ││ │ 被告以陰莖插入丁○下體時,丁○均雙腿張開,且將雙 │ ││ │ 腿放在被告腿上,被告均跪坐在丁○下體前。 │ ││ │01:45 被告用舌頭沾濕右手指,再以右手指撫弄陰莖。 │ ││ │01:53 被告轉頭朝向鏡頭。 │ ││ │02:01 A女抬高雙腿後又放下。 │ ││ │02:04 A 女的右手伸向下體,被告用左手將A女的右手抬高。 │ ││ │02:13 被告向前以陰莖插入A女的下體之方式為性交,A女發出 │ ││ │ 「ㄚ」聲音,丁○左手放在乳房前,右手抵住被告腹部 │ ││ │ 。 │ ││ │02:20 被告抬起A女雙腿,身體往前傾,將A女的雙腿壓往A 女 │ ││ │ 的胸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 ,A女抬頭後,平躺於枕頭上,發出喘息聲及「ㄚ」的聲│ ││ │ 音。 │ ││ │02:28 A 女用左手握被告的左手。 │ ││ │02:43 被告用左手撫弄A女的右乳房,丁○左手放在被告左手上│ ││ │ 發出「ㄚ」聲。 │ ││ │02:51 A 女用右手握被告的左手。 │ ││ │02:53 A 女伸右手推被告的左大腿後伸回。 │ ││ │02:57 被告用雙手將A女雙腿向左右兩邊扳開後,用雙手將A女 │ ││ │ 雙腿往床鋪上壓,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為性交,A女 │ ││ │ 發出「ㄚ」聲。 │ ││ │02:59 A 女伸右手推被告的左大腿。 │ ││ │03:01 A女抬頭向前觀看後把頭放下,右手仍伸直放於被告大腿│ ││ │ 上。 │ ││ │03:07 A女用左手推被告的腹部,並說聽不清楚的話後,發出「│ ││ │ ㄚ」聲。 │ ││ │03:22 被告暫停動作,A女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兩次,被告│ ││ │ 用右手將A女的左手甩開,A女的左手彎曲攤放於枕頭邊 │ ││ │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時,A │ ││ │ 女將右手放在被告的左腿,並發出「ㄚ」的聲音。 │ ││ │04:04 A女頭轉向鏡頭用左手推被告的左大腿,A女發出「ㄣ」 │ ││ │ 的聲音,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將A女的左手推開,再持│ ││ │ 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4:14 A女用右手推被告的左腿兩次,將右手放在被告左腿上。│ ││ │04:23 A女發出無法辨識的言語,被告向丁○說:「舒不舒服」│ ││ │ ,丁○發出「ㄣ」聲。 │ ││ │04:30 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將A女的左手推開,低頭問A女「 │ ││ │ 舒服嗎,舒不舒服」,並用左手撫弄A女的右乳房,A女 │ ││ │ 向被告說:「不要」,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方│ ││ │ 式為性交動作。 │ ││ │04:36 A 女向被告說:「不要」,被告持續對丁○為性交行為 │ ││ │ 。 │ ││ │04:41 A 女向被告說:「不要」,被告持續對丁○為性交行為 │ ││ │ 。 │ ││ │04:46 A女將右手放在胸前,並告停止動作,用雙手撫弄A女的 │ ││ │ 雙乳。 │ ││ │04:52 被告用雙手將A女雙腿向左右兩邊扳開後,用雙手將A女 │ ││ │ 雙腿往床鋪上壓,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 │ ││ │ 交動作。 │ ││ │04:55 A女以右手推被告的腹部丁○頭面向鏡頭發出「ㄚ、ㄣ」│ ││ │ 的聲,並搖頭。 │ ││ │05:03 被告用左手將A女的右手推開,再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陰 │ ││ │ 道之方式為性交動作,丁○並發出「ㄣ」的聲音。 │ ││ │05:16 A女用右手推被告的左大腿,並搖頭。 │ ││ │05:30 A女發「ㄚ」的聲音,用右手推被告的下體,被告低頭觀│ ││ │ 看後,用左手將A女的右手推開,A女的右手撞擊到床頭 │ ││ │ 板發出聲音,A 女再用右手推被告的下體,再推被告的 │ ││ │ 左大腿。 │ ││ │05:48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推開A女的右手。 │ ││ │05:52 被告左手托著A女臉部右側,低頭親吻A,丁○下巴往上 │ ││ │ 揚與被告親吻,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 │ ││ │ 性交動作。 │ ││ │05:56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壓在 A女的手臂上,低頭持續親 │ ││ │ 吻A女及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丁○發 │ ││ │ 出「ㄣ」聲。 │ ││ │06:07 被告用雙手支撐在床上,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方式為性│ ││ │ 交動作。 │ ││ │06:10 被告用雙手將A女雙腿向左右兩邊推開後,用雙手將A女 │ ││ │ 雙腿往床鋪上壓,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 │ ││ │ 交動作,丁○頭稍微上揚,並發出「ㄣ」的聲音。 │ ││ │06:23 A女以右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推開A │ ││ │ 女的右手後,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 │ ││ │06:37 A 女用右手推被告的左大腿內側,被告暫停動作,用左 │ ││ │ 手推開A 女的右手後,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 │ ││ │ 為性交動作。 │ ││ │06:49 A女以右手推被告的左大腿內側並搖頭,並發出「ㄣ」的│ ││ │ 聲音,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推開A女的右手,再以右手│ ││ │ 推被告的左大腿內側,被告再以左手拉開A女的右手,將│ ││ │ A 女的右手壓再床上,被告仍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 ││ │ 方式為性交動作,A女發出無法辨識言語的聲音。 │ ││ │07:03 A女以的左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A │ ││ │ 女的雙腿往自己的腹部推,將雙手放在A女的雙乳上,A │ ││ │ 女雙手交叉放在胸前後,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 ││ │ 方式為性交動作,丁○發出「ㄚ」聲。 │ ││ │07:11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A女的雙腿壓往A女置於胸前的 │ ││ │ 交叉雙手上,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丁○發出「ㄚ」聲。 │ ││ │07:20 A女用左手推被告的腹部。 │ ││ │07:22 A女用右手與左先後推被告的腹後,抬高頭部。 │ ││ │07:23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推開A女的右手,A女向被告說: │ ││ │ 「不要」後,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 │ ││ │ 交動作。 │ ││ │07:34 A女用右手遮住嘴巴轉頭背對鏡頭。 │ ││ │07:38 A女用右手掌拍打被告的腹部,發出拍打的聲音,被告暫│ ││ │ 停動作,用右手推開A女的右手後,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 │ ││ │ 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7:49 A 女搖頭並用右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用右 │ ││ │ 手推開A女的右手後,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方式為 │ ││ │ 性交動作。 │ ││ │08:00 A女用右手伸向被告,被告隨即用右手推開。 │ ││ │08:12 A 女用右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推開 │ ││ │ A女的右手,A女用右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雙手支撐於 │ ││ │ A女左右大腿上,並用左手推A女的右手後,持續以陰莖 │ ││ │ 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丁○發出「ㄚ、ㄣ」 │ ││ │ 聲,並用右手推被告腹部。 │ ││ │08:24 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先後推開A女的右手及左手,被告│ ││ │ 仍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8:35 被告用雙手握住A女的左右小腿,使A女的腳向上,A用右│ ││ │ 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推開A女的右手,│ ││ │ A 女向被告說:「我不要」,被告仍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 ││ │ 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8:55 A女用右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推開A │ ││ │ 女的右手後,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 │ ││ │09:07 A女用右手向被告左大腿伸去又收回。 │ ││ │09:13 A女用左手推被告的腹部。 │ ││ │09:15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推開A女的右手,A女搖頭向被告 │ ││ │ 說:「我不要」後,被告用右手將A 女的左手推開後, │ ││ │ 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9:26 A 女用右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推開 │ ││ │ A女的右手,用左手壓A女的右手臂,持續以陰莖插入 A │ ││ │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9:41 A女搖頭向被告說:「不要」,被告仍持續以陰莖插入A │ ││ │ 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9:52 被告暫停動作,向A女說:「不喜歡哦,不喜歡哦」,低│ ││ │ 頭親吻A女後,向前以身體壓往丁○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 │ ││ │ 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10:04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時,向A │ ││ │ 女說:「喜不喜歡」,丁○發出「ㄣ」的聲音。 │ ││ │10:15被告暫停動作向A女說:「喜歡嗎」,A女以持平音調之 │ ││ │ 語氣回答「不喜歡」,被告仍持續以陰莖插入A女下體之│ ││ │ 方式為性交動作。 │ ││ │10:28 被告以雙手壓往丁○雙腿,A女用左手推被告的下腹部並│ ││ │ 以持平音調之語氣向被告說:「停、停、停、停、停...│ ││ │ 」、「(發出無法辨識言語的聲音)」,被告暫停動作 │ ││ │ ,用右手將A 女的左手推開,仍持續以陰莖插入A 女下 │ ││ │ 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丁○發出「ㄣ」聲。 │ ││ │10:46 A 女用左手推被告的下體並抬高頭部看。 │ ││ │10:47 被告自A女下體抽出陰莖,向A女說:「不喜歡哦」後, │ ││ │ 下床喝水,丁○發出「ㄚ」聲,轉身側躺背對被告,後 │ ││ │ 再翻身摀嘴看被告,被告拿水給丁○喝,丁○未接手, │ ││ │ 被告向A 女說:「怎麼了,Baby、Baby」,坐在床上用 │ ││ │ 右手撫弄A女的右肩膀,A女向被告說:「Shit」,轉頭 │ ││ │ 起身坐在床上,被告向A女說:「What happend,what │ ││ │ happend」,A 女向被告說:「Oh,shit」。 │ ││ │11:26 A女背對鏡頭側躺臥於床上,用雙手拉棉被覆蓋身體, │ ││ │ 被告向A女說:「怎麼了、怎麼了」,A女搖頭向被告說 │ ││ │ :「好痛、好痛、害羞」,被告向A 女說:「睡覺了、 │ ││ │ 要睡覺了嗎」。 │ ││ │11:49 A女起身向被告說:「我醒了」,被告向前以陰莖靠近A│ ││ │ 女嘴巴處,被告跟丁○說:「親一下」,丁○看見後往 │ ││ │ 後閃,並發出無法辨識言語的聲音,並用右手拍、推被 │ ││ │ 告後躺於床上說:「我醒了」並以棉被蓋住臉部。 │ ││ │12:07 A女拉開覆蓋於臉上的棉被看被告,被告用雙手支撐床鋪│ ││ │ 趴臥在A女身上,向A女說:「怎麼了」,再側身躺於A │ ││ │ 女右側對丁○說:「甲ome here」,丁○說:「天啊,天│ ││ │ 啊,天啊」轉身背對被告並以雙手摀住臉,被告對丁○ │ ││ │ 說:「這麼糟糕嗎」,丁○說:「真的」,被告說:「 │ ││ │ 你受得了這麼糟糕」,丁○說:「很糟糕」,被告離開 │ ││ │ 床說:「活該,我不知道耶」。 │ ││ │12:34 錄影結束。 │ │└──┴────────────────────────────┴─────┘附表十一:(事實欄九、關於甲6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H」(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4 」檔 │訴92卷一,││ │ 案內容(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8分27秒、修改 │第174反面 ││ │ 日期:2011年1 月29日上午4 時24分34秒、存取日期:2012年│至177頁 ││ │ 12月20日下午5時00分27秒) 如下: │ ││ │00:00 室內僅開啟床頭燈,甲6身體覆蓋棉被,露出黑色洋裝, │ ││ │ 臉朝下不動躺臥在床上,被告身著上衣及短褲操作電腦 │ ││ │ 及調整鏡頭。 │ ││ │00:18 被告走向甲6彎下身體,用雙手朝甲6的後方翻弄東西。 │ ││ │00:51 被告用左手抵住甲6左手抽出棉被。 │ ││ │00:58 被告將甲6黑色洋裝由大腿往腹部向上拉,露出內褲。 │ ││ │01:14 被告拿衣物墊在在甲6臀部後方。 │ ││ │01:44 被告將甲6內褲完全脫去。 │ ││ │01:54 被告用雙手移動甲6的雙腿,脫下短褲並喝水。 │ ││ │02:09 被告打開室內燈,甲6仍臉朝下躺臥在床上,被告上床靠 │ ││ │ 近己6,並趴臥在己6背後,以陰莖碰觸己6臀部。 │ ││ │02:29 被告用雙手握住甲6的腹部及左手,將己6身體往左邊推,│ ││ │ 甲6身體正面朝上,下半身裸露,頭部擺放於左邊,己6 │ ││ │ 至此均無任何反應或動作。 │ ││ │02:36 被告用雙手抬起並推開甲6雙腿,靠近被害人下體,並用 │ ││ │ 雙手將甲6的左腿往胸部壓,以陰莖插入被害人下體之方 │ ││ │ 式為性交行為,甲6用右手向前推被告的腹部並持續發出 │ ││ │ 「ㄏㄣ」聲。 │ ││ │03:16 被告脫去上衣,全身裸露,被告身體往前傾,將甲6的雙 │ ││ │ 腿壓往甲6的胸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己6下體之方式為性│ ││ │ 交動作。 │ ││ │03:49 被告用左手拉扯甲6外衣及洋裝右邊的繫肩帶後,己6露出│ ││ │ 乳房。 │ ││ │04:09 被告向甲6說:「爽不爽,喜不喜歡」,己6發出「ㄣ」聲│ ││ │ 。 │ ││ │04:20 被告用雙手將甲6的外衣、洋裝繫肩帶,全部拉到乳房下 │ ││ │ 方,繼續為性交行為,己6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4:56 被告向甲6說:「爽不爽○ ○(己6外號)」。 │ ││ │05:00 被告向甲6說:「爽不爽」。 │ ││ │05:04 被告低頭親吻甲6,並向甲6說:「爽不爽、爽不爽、爽不 │ ││ │ 爽」己6 持續發出「ㄚㄣ」聲音,並用右手撫弄被告臉 │ ││ │ 頰,再伸左手放在被告右肩上後放下。 │ ││ │05:47 被告用雙手將甲6的雙手拉開,用雙手撫弄甲6的雙乳。 │ ││ │05:51 被告身體往前傾,將甲6的雙腿壓往甲6的胸部上,持續以 │ ││ │ 陰莖插入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6:01被告向甲6說:「舒不舒服、○○(己6外號)」、「喜不 │ ││ │07:25 被告下身靠近己6,低頭向甲6說:「喜不喜歡、喜不喜歡│ ││ │ 」,甲6向被告說「喜歡,喜歡」,被告向甲6說:「我是│ ││ │ 誰,我是誰」己6 並未回應被告的言語,被告持續對己6│ ││ │ 為性交行為,己6 雙腿因被告性交向前之動作而有往上 │ ││ │ 抬起的動作。 │ ││ │07:47 被告用右手拉開甲6的左手,低頭吸吮並用舌頭舔甲6的左 │ ││ │ 乳房,己6將雙腿往上抬起。 │ ││ │07:54 被告低頭向甲6說:「舒不舒服」。 │ ││ │08:18 被告自己6下體抽出陰莖後,將甲6的雙腿壓往甲6的胸部上│ ││ │ ,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8:27被告向甲6說:「喜不喜歡」,己6以手摀臉後發出「ㄨ、 │ ││ │ ㄨㄒ」的聲音,再以左手放在被告頭部後方,再用右手 │ ││ │ 握住被告左手後放下。 │ ││ │09:09 被告自己6下體抽出陰莖躺在旁邊,甲6向右側躺臥背對被│ ││ │ 告。 │ ││ │09:17被告向甲6說:「幹麻這樣啦,Baby」並用右手撫弄甲6右臀│ ││ │ 部及右大腿內側。 │ ││ │09:26 甲6用右手撐住床起身,低頭用左手遮掩左臉頰,被告向 │ ││ │ 甲6說:「怎麼了」,並用左手拉甲6的左手,己6因而躺 │ ││ │ 臥在被告大腿上,被告用左手搓弄甲6的右乳房,甲6雙手 │ ││ │ 握住被告右手,向甲6說:「怎麼了,不喜歡嗎,你有喝 │ ││ │ 這麼多嗎,你給我裝醉」。 │ ││ │09:52 被告向後躺,使己6靠在其腹部上,並用右手持陰莖向甲6│ ││ │ 說:「親它一下、親它一下、親它一下、親它一下、親 │ ││ │ 它一下、親它一下、快親它一下,」,己6 頭往後退, │ ││ │ 被告之陰莖並未與己6 之嘴巴有碰觸,被告躺在床上, │ ││ │ 己6亦 躺在被告腹部上,被告向甲6說:「不親就算了」 │ ││ │ 。 │ ││ │10:18 被告向甲6說:「哈囉,你穿內褲,ok,睡覺,ok」。 │ ││ │10:19 甲6用右手肘及左手撐住床起身身後倒在床上,被告亦起 │ ││ │ 床。 │ ││ │10:21 被告拿著內褲向甲6說:「內褲穿好,Baby你內褲我不會 │ ││ │ 穿」,己6頭往後退,甲6轉頭看被告。 │ ││ │10:30 甲6 起身坐在床上,被告拿著己6 內褲向甲6說:「哪一面│ ││ │ 」。 │ ││ │10:35 甲6拿著內褲坐在床上,被告向甲6說:「哪一面」。 │ ││ │10:38 甲6拿著內褲倒臥在床上。 │ ││ │10:40 被告扶著甲6,向甲6說:「先起來,內褲穿好」 │ ││ │10:41 甲6向被告說:「沒關係啦」。 │ ││ │10:45 甲6低頭用右手遮掩臉部,身體往枕頭方向傾斜,被告向 │ ││ │ 甲6說:「還在醉啊」並用左手碰觸甲6的頭部。 │ ││ │10:47被告向甲6說:「快內褲穿好」,甲6用雙手將被告推開,被│ ││ │ 告向甲6說:「你沒穿內褲會沾濕我的床,甲6向被告說: │ ││ │ 「你轉過去、你轉過去」。 │ ││ │10:57 被告向甲6說:「去那裡」,甲6用雙手拉著被告的雙手向 │ ││ │ 被告說:「你轉過去,你轉過去」,被告向甲6說:「我 │ ││ │ 等一下轉過去」後,轉身坐在旁邊,甲6自行穿內褲。 │ ││ │11:11 被告向甲6說:「好了嗎」,甲6向被告說:「等一下」起 │ ││ │ 身站起來穿內褲,被告向甲6說:「好了沒」。 │ ││ │11:17 甲6身體搖晃地向被告說:「等一下、等一下」後摔倒在 │ ││ │ 地板上坐著。 │ ││ │11:23 被告轉頭向甲6說:「我看」,甲6向被告說:「等一下、 │ ││ │ 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再叫你嘛 」,被告 │ ││ │ 向己6 說:「好,轉過去、轉過去」後轉頭背向甲6並將 │ ││ │ 床上衣物丟在地板上。 │ ││ │11:34 甲6轉頭看被告,被告向甲6說:「我沒有在看哦」。 │ ││ │11:37 甲6向被告說:「我想」,被告向甲6說:「先坐好一下 │ ││ │ 就好,好不好,先坐好一下」。 │ ││ │11:43 甲6向被告說:「我想,你先,你別回頭,你別回頭」, │ ││ │ 被告向甲6說:「我沒有回頭」,甲6向被告說:「好我知 │ ││ │ 道」。 │ ││ │11:57 甲6穿內褲身體搖晃向被告說:「你別回頭」,被告向甲6 │ ││ │ 說 「我沒有回頭」,甲6向被告說:「我知道,我知道,│ ││ │ 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12:10 甲6穿好內褲坐在床上,用雙手拉洋裝的繫肩帶,被告向 │ ││ │ 甲6說:「好了嗎」,甲6向被告說:「我快了,我快了」 │ ││ │ ,被轉頭起身向甲6說:「好,先躺的休息,Ok,先躺的 │ ││ │ 休息,我不會鬧你,先躺著休息躺在一邊請躺在一邊, │ ││ │ 請轉過去,先躺那一邊」用雙手將甲6推倒在床上後,將 │ ││ │ 被害人推向左邊。 │ ││ │12:21 甲6轉身向被告說:「等一下」,被告用雙手抬起甲6的上 │ ││ │ 半身往左靠向甲6說:「Baby,baby,baby,甲ome on,甲ome │ ││ │ on,ok,ok」,甲6用雙手遮掩臉部。 │ ││ │12:41 被告雙腿跨在甲6上半身兩側,用右手持陰莖放入甲6的口 │ ││ │ 中己6發出「ㄛ」聲,甲6吸吮陰莖一次後轉頭向右邊,被│ ││ │ 告用左手推甲6的頭部,甲6向被告說:「等一下,等一下 │ ││ │ ,我不行,我不行,我不行,我不要」。 │ ││ │12:49 被告用左手壓甲6的左手,用雙手脫洋裝的繫肩帶,甲6向 │ ││ │ 被告說:「我不要」並雙手交插遮掩胸部,被告向甲6說 │ ││ │ :「好,不要,不要,不要,好,你說不要,我不會逼 │ ││ │ 你,OK,但是就睡覺嗎,好你不要我不逼你,我不逼你 │ ││ │ ,Ok,不逼你好,不好,先睡」幫甲6蓋棉被。 │ ││ │13:13 被告關閉室內燈。 │ ││ │13:18 被告關閉床頭燈,向甲6說:「不逼你,..這邊是我睡」 │ ││ │ 。 │ ││ │13:26 甲6發出笑聲。 │ ││ │13:31 被告轉頭向甲6說:「你Ok嗎,快睡、快睡」並走向甲6。 │ ││ │13:40 被告回到鏡頭前操作電腦。 │ ││ │13:44 錄影結束。 │ │└──┴────────────────────────────┴─────┘附表十二:(事實欄十、關於甲2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U」(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建 │訴92卷二,││ │ 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51分29秒、修改日期:2011 │第141反面 ││ │ 年5 月8 日上午5 時11分41秒、存取日期:2013年1 月23日下│至143頁 ││ │ 午5時16分13秒) ,檔案內如下: │ ││ │00:00 室內燈關閉,床頭燈置於靠近鏡頭的枕頭上,甲2身體覆 │ ││ │ 蓋棉被、背對鏡頭、側躺臥於床上,被告身著白色上衣 │ ││ │ 、於鏡頭前操作電腦。 │ ││ │00:17 被告說「哈囉」,向鏡頭揮手,移動床頭燈,測試亮度 │ ││ │ 後操作電腦。 │ ││ │00:50 被告身著上衣裸露下體,掀開棉被,甲2身著紅色露肩洋 │ ││ │ 裝,被告用右手觸摸甲2臀部,將洋裝向上拉扯,使甲2露 │ ││ │ 出安全褲。 │ ││ │01:13 被告慢慢用雙手先拉扯甲2的安全褲,再拉扯內褲,使甲2 │ ││ │ 裸露臀部,並轉頭觀看甲2。 │ ││ │02:04 被告用雙手推開棉被,用右手移動甲2的右腿,接續脫甲2 │ ││ │ 的安全褲及內褲,並將之丟在地下。 │ ││ │02:16 被告將己2 翻身成仰躺姿勢,被告以陰莖插入己2 下體 │ ││ │ 為性交行為,至此之前己2 均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2:45 甲2閉眼轉頭朝向鏡頭,雙腿向上伸直,被告暫停動作, │ ││ │ 甲2皺眉右手伸向被告的腹部,說「... 好痛等不清楚的 │ ││ │ 語言」,被告身體前傾,以右手支撐於床鋪上,用左手 │ ││ │ 將置於其右肩膀上的甲2的左腿抬上後放下,持續為性交 │ ││ │ 行為。 │ ││ │03:00 甲2皺眉說不清楚的語言,轉頭朝向衣櫃,縮回右手,靠 │ ││ │ 在被告左肩膀上,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己2下體之方式為│ ││ │ 性交行為。 │ ││ │03:13 甲2以右手伸向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將甲2 │ ││ │ 的右手推開,將自己架住甲2左腿的右手,自甲2的左腿抽 │ ││ │ 出,支撐於床鋪上,彎曲上半身,低頭於甲2左耳旁,將 │ ││ │ 支撐床鋪的左手肘向床頭板移動,身體向下壓,甲2的臀 │ ││ │ 部稍微抬高,身體向床頭板移動,發出床頭板撞擊強璧 │ ││ │ 的聲音,甲2閉眼仰躺於床上,蠕動嘴角。 │ ││ │03:36 被告蠕動臀部,甲2閉眼說好痛及不清楚的語言,雙腿向 │ ││ │ 被告腰部靠攏。 │ ││ │03:43 甲2轉動頭部,面向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持續以陰 │ ││ │ 莖插入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3:59 甲2抬高右腿,右手置於腹部上,被告持續對己2 為性交 │ ││ │ 行為,甲2的右手伸向被告的下體,發出「ㄚ」的聲音, │ ││ │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將甲2的右手推開後,甲2發出「ㄚ │ ││ │ 、ㄨ」的聲音。 │ ││ │04:18 甲2抬高左腿,跨在被告右肩膀上。,甲2發出「ㄚ」的聲 │ ││ │ 音。 │ ││ │04:21 甲2先後抬高右腿及左腿,發出「ㄨ、ㄚ、ㄡ」的聲音。 │ ││ │04:30 甲2雙腿向上伸直,被告脫去自己上衣後,用雙手將甲2的 │ ││ │ 雙腿向自己的腹部靠攏,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前傾,將 │ ││ │ 甲2 的雙腿壓往床頭板的方向,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之方│ ││ │ 式為性交行為。 │ ││ │04:51 甲2頭部朝衣櫃方向轉動,伸直雙腿,被告收回雙手,向 │ ││ │ 甲2說「是我啦」後,用雙手拉甲2的雙腿,向窗簾方向移 │ ││ │ 動甲2的身體,甲2發出「ㄨ」的聲音後,用雙手將甲2的雙 │ ││ │ 腿朝自己的腹部靠攏,甲2頭部轉向鏡頭,閉眼仰躺於床 │ ││ │ 上,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5:00 甲2閉眼仰躺於床上發出「ㄨ」的聲音,被告低頭向甲2說 │ ││ │ 「是我,Justin,我是Justin」後,甲2的雙腿伸直,被 │ ││ │ 告暫停動作,彎下身體向甲2說「是我,Justin」,用右 │ ││ │ 手拉扯甲2位於左乳房部位的洋裝,甲2 閉眼朝向鏡頭,用│ ││ │ 左手碰觸被告的右手,被告向下拉扯己2的洋裝,被告將│ ││ │ 甲2的左腿壓往甲2的胸部後,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之方式 │ ││ │ 為性交行為。 │ ││ │05:39 被告分別用左右手拉扯甲2肩膀部位的洋裝,甲2仍閉眼仰 │ ││ │ 躺於床上,頭朝向鏡頭。 │ ││ │06:35 被告將甲2的雙手自洋裝抽出後,用右手將甲2的左手抬高 │ ││ │ ,朝鏡頭方向推,甲2的左手撞到置於靠近鏡頭前的枕頭 │ ││ │ 的床頭燈,現場一片漆黑,發出燈座撞擊地面的聲音, │ ││ │ 被告將床頭燈置於鏡頭旁的矮櫃,現場恢復之前的亮度 │ ││ │ 。 │ ││ │06:38 現場一片突然漆黑,被告用左手調整床頭燈位子,並低 │ ││ │ 頭觀看甲2後,現場又突然漆黑一片,被告再度用左手調 │ ││ │ 整床頭燈位子,並低頭觀看甲2後,現場再度又突然漆黑 │ ││ │ 一片,又突然恢復之前的亮度,被告雙手支撐床鋪,身 │ ││ │ 體前傾,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之方式為性交行為,此時 │ ││ │ 己2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6:58 被告抬頭觀看鏡頭。 │ ││ │07:01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推開甲2的左手,用雙手脫甲2的洋 │ ││ │ 裝,被告將雙手伸入甲2的背後,脫甲2的胸罩,使甲2裸露 │ ││ │ 雙乳,用雙手撫弄甲2的雙乳,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之方 │ ││ │ 式為性交行為,截至於此,於鏡頭拍攝甲2眼睛時,甲2均 │ ││ │ 閉眼,依其身體動作,無法辨識當時是否清醒,。 │ ││ │07:27 甲2抬高雙腿以膝蓋頂住被告的胸部,右手朝被告肚臍下 │ ││ │ 方推去,向被告說「很痛」,被告暫停動作,身體向後 │ ││ │ 抬高,用雙手架住甲2的雙腿,問甲2「什麼」,甲2回答「 │ ││ │ 很痛」,被告用左手推開甲2的右手,問甲2「什麼」,甲2 │ ││ │ 回答「很痛」,被告挺進臀部4次,甲2挺起腹部,雙腿向│ ││ │ 上抬向被告說「很痛啦」,被告身體往後傾坐床在上, │ ││ │ 己2與 被告靜止不動。 │ ││ │07:44 被告將甲2的雙腿壓往甲2的胸部,雙手支撐床鋪,持續以 │ ││ │ 陰莖插入己2下體之方式為性交行為,並用左手撫弄甲2右│ ││ │ 乳房。 │ ││ │08:02 甲2轉頭朝向被告。 │ ││ │08:08 甲2抬高雙腿以膝蓋頂住被告的胸部,被告暫停動作,對 │ ││ │ 甲2說「不要」後,自甲2下體抽出陰莖,將甲2的洋裝丟在 │ ││ │ 地下,被告爬到鏡頭前的床沿,將置於甲2右手臂上的胸 │ ││ │ 罩自甲2的右手抽出,丟在地下,甲2朝衣櫃方向轉動身體 │ ││ │ ,背對鏡頭,側躺臥於床上,被告離開畫面。 │ ││ │08:43 被告走到窗簾旁,拾起甲2的內褲,替甲2穿內褲,當內褲 │ ││ │ 穿到甲2下體部位時,被告向甲2說「翻過來」,並將己2 │ ││ │ 側翻繼續為己2 穿內褲,己2並無任何身體動作反應。 │ ││ │09:59 被告推甲2的右腿,使甲2成仰躺姿勢,並用雙手幫甲2穿安 │ ││ │ 全褲,穿好安全褲後,被告用右手撫弄甲2的左乳房,己2│ ││ │ 則閉眼躺於床上。 │ ││ │10:35 被告下床操作手機後,離開畫面。 │ ││ │10:51 甲2 朝衣櫃方向轉動身體,側躺臥於床上,此後至錄影時│ ││ │ 間結束為止己2 均不動躺於床上。 │ ││ │13:27 出現關門聲、淋浴的聲音。 │ ││ │15:00 出現流水聲。 │ ││ │15:39 出現咳嗽聲。 │ ││ │17:58 錄影結束。 │ │└──┴────────────────────────────┴─────┘附表十三:(事實欄十一、關於J女即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3之
女子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X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IMG_2302 」 │訴92卷二,││ │ 、「IMG_2303」、、「IMG_2307」、「Video 2 」、「Video │第150至152││ │ 3 」等檔案,檔案內如下: │頁 ││ │(1)檔名「IMG_2302 」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 ││ │ 時56分30秒、修改日期:2011年5月14日上午5時24分35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31日下午2時27分30秒): │ ││ │00:02 被告右手持陰莖,嘗試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 │ ││ │00:10 鏡頭帶到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右手掌。 │ ││ │00:24 鏡頭帶到被告與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下體之間,拍攝被 │ ││ │ 告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持續為性交行為。│ ││ │01:00 鏡頭帶到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頭部,附表三之二編號3閉 │ ││ │ 眼仰躺於床上不動,臉部部分皮膚有泛紅現象。 │ ││ │01:17 鏡頭朝牆壁、天花板拍攝。 │ ││ │01:50 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 「舒服嗎、舒不舒服」,附表 │ ││ │ 三之二編號3並未回答。 │ ││ │01:59 出現腳掌的畫面。 │ ││ │02:45 鏡頭帶到附表三之二編號3 雙乳房以上的身體部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 閉眼仰躺於床上不動,被告用右手撫弄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左右乳房。 │ ││ │02:51 鏡頭帶到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臉部,附表三之二編號3閉 │ ││ │ 眼、嘴巴微微張開,發出睡覺的鼾聲,附表三之二編號 │ ││ │ 3 躺於床上不動,被告用右手握住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 │ ││ │ 下巴,轉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頭部。 │ ││ │02:55 錄影結束。 │ │├──┼────────────────────────────┼─────┤│ 2 │(2)檔名「IMG_2303 」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同上 ││ │ 時56分40秒、修改日期:2011年5月14日上午5時51分56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31日下午2時28分5秒): │ ││ │00:00 鏡頭拍攝附表三之二編號3上半身,附表三之二編號3裸 │ ││ │ 露未著衣物,閉眼仰躺於床上。 │ ││ │00:01 錄影結束。 │ │├──┼────────────────────────────┼─────┤│ 3 │(3)檔名「IMG_2307 」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同上 ││ │ 時56分41秒、修改日期:2011年5月14日上午6時1分2秒、存 │ ││ │ 取日期:2013年1月31日下午2時28分18秒): │ ││ │0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3 閉眼仰躺於床上,右手置於胸前。 │ ││ │00:01 被告用手摸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左乳房,並對附表三之二│ ││ │ 編號3說「Oh,it's○○(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英文名字)│ ││ │ 」、「奶好大」後,再摸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右乳房,說│ ││ │ 「這個奶,奶好大,幹你娘咧(臺語)奶好大喔」,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無任何言語回應並發出睡覺的鼾聲。 │ ││ │00:16 被告用右手指撫弄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陰唇,附表三之 │ ││ │ 二編號3持續發出睡覺的鼾聲。 │ ││ │00:30 被告用右手拉高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右手磨蹭自己陰莖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發出睡覺鼾聲。 │ ││ │01:13 被告以陰莖接近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嘴巴上方。 │ ││ │01:31 被告用右手持陰莖,以陰莖的龜頭上下磨蹭附表三之二 │ ││ │ 編號3的上下嘴唇,再用右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巴 │ ││ │ 向下壓,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嘴巴微微張開,露出下排 │ ││ │ 的牙齒,被告以龜頭磨蹭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上下嘴唇 │ ││ │ 與牙齒間,附表三之二編號3 無任何身體動作反應並持 │ ││ │ 續出現睡覺的鼾聲。 │ ││ │01:55 畫面突然一片漆黑。 │ ││ │02:16 被告用右手持陰莖,以龜頭磨蹭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上 │ ││ │ 下嘴唇、鼻子,並以右手持龜頭,敲打附表三之二編號 │ ││ │ 3 的鼻子、下巴、右臉頰,附表三之二編號3 無任何身 │ ││ │ 體動作反應並持續出現睡覺的鼾聲。 │ ││ │02:48 被告、附表三之二編號3在畫面呈現倒立狀態。被告將口│ ││ │ 中的礦泉水吐出來,呈流水狀,滴到附表三之二編號3上│ ││ │ 半身,低頭吸吮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乳房,用手撫弄附表│ ││ │ 三之二編號3 的雙乳及腹部,附表三之二編號3 無任何 │ ││ │ 身體動作反應並持續出現睡覺的鼾聲。 │ ││ │03:58 被告低頭,以嘴巴吸吮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下體。 │ ││ │04:30 被告用雙手架起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雙腿,壓往附表三 │ ││ │ 之二編號3的胸部,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之方式為性交行│ ││ │ 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無任何身體動作反應。 │ ││ │04:31 附表三之二編號3數次抬高右小腿。 │ ││ │05:01 附表三之二編號3 數次發出「ㄏㄚ」的氣音,數次抬高 │ ││ │ 右小腿。 │ ││ │05:15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雙腿掛在被告肩膀上。 │ ││ │05:33 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右小腿離開被告肩膀,並放在被告 │ ││ │ 的左手臂上,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右手慢慢接近自己的 │ ││ │ 臉部右側,數次抬高右小腿,並將右小腿置於被告左肩 │ ││ │ 上向前伸,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 的雙腿,向左右兩側壓,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之方式為 │ ││ │ 性交行為。 │ ││ │06:23 附表三之二編號3慢慢抬高右小腿將右小腿放在被告的左│ ││ │ 肩膀上並發出「ㄚ」的聲音,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爽不爽」,附表三之二編號3並未回答,附表三之二編號│ ││ │ 3的右小腿數次向上舉放在被告左肩膀上,並發出「ㄚ」│ ││ │ 的聲音,被告發出「ㄚ」的聲音後,趴在附表三之二編 │ ││ │ 號3的上半身。 │ ││ │07:30 被告起身自附表三之二編號3 下體抽出陰莖,離開畫面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閉眼仰躺於床上。 │ ││ │07:42 附表三之二編號3 有吞嚥、上半身抖動的動作,其腿部 │ ││ │ 有移動但無法判斷是否是自行移動。 │ ││ │07:58 被告用衛生紙擦拭附表三之二編號3 的下體,附表三之 │ ││ │ 二編號3 無任何身體動作反應。 │ ││ │08:11錄影結束。 │ │├──┼────────────────────────────┼─────┤│ 4 │(4)檔名「Video2」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 │原審101侵 ││ │ 57分3秒、修改日期:2011年5月14日上午5時25分53秒、存 │訴92卷二,││ │ 取日期:2013年2月4日下午5時1分15秒): │第219反面 ││ │0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3著深色背心式的小可愛內衣、閉眼、臉│至223頁 ││ │ 朝鏡頭、左手彎曲放在嘴巴前、側躺臥於床上,牛仔褲 │ ││ │ 已退至肚臍以下,被告全身赤裸。 │ ││ │00:06 附表三之二編號3有緩慢移動左肩膀、伸直左手及移動頸│ ││ │ 部的動作,被告開始脫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牛仔褲。 │ ││ │00:47 被告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翻身,使附表三之二編號3成仰 │ ││ │ 睡姿勢躺在床上,被告並脫去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小可愛│ ││ │ 內衣。 │ ││ │01:24 附表三之二編號3發出睡覺的鼾聲。 │ ││ │01:48 被告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胸罩完全脫去,並雙手搓弄附│ ││ │ 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乳。 │ ││ │01:58 被告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內褲完全脫去丟在地下。 │ ││ │02:05 被告用雙手抬高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腿,以陰莖插入附│ ││ │ 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後,離開附表三之二編號3去桌上 │ ││ │ 拿手機拍攝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 │ ││ │02:36 被告用手機拍攝其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的│ ││ │ 性交行為。 │ ││ │02:49 附表三之二編號3稍微往上縮。 │ ││ │03:50 被告將手機放在床上後,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 │ ││ │ 號3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3:59 附表三之二編號3彎曲的右手,慢慢向上抬高,放在自 │ ││ │ 己的胸前。 │ ││ │04:26 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舒服嗎、舒不舒服」,附表 │ ││ │ 三之二編號3並未回答,且無任何肢體反應動作。 │ ││ │04:37 被告發出「ㄏ丫」的聲音,用雙手搓弄附表三之二編號 │ ││ │ 3的雙乳。 │ ││ │05:18 被告暫停動作,拿起手機朝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胸部方向│ ││ │ 拍攝,並用手搓弄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乳房,再用右手握│ ││ │ 住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巴轉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頭部 │ ││ │ 後,將手機放在床上,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王之二編號3並無任何肢體反 │ ││ │ 應動作。 │ ││ │05:55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 │ ││ │ 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左右小腿有抬高 │ ││ │ 的動作。 │ ││ │06:13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 │ ││ │ 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左右小腿有抬高 │ ││ │ 的動作。 │ ││ │06:19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 │ ││ │ 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左右小腿有抬高 │ ││ │ 的動作。 │ ││ │06:22 被告暫停動作,趴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上半身,吸吮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左乳房。 │ ││ │06:27 被告用雙手搓弄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乳,持續以陰莖 │ ││ │ 插入下體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6:53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腿壓往左│ ││ │ 右兩邊成交叉狀,再以左手固定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 ││ │ 以陰莖欲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肛門,附表三之二編號│ ││ │ 3的雙腿抬高推開被告後,平放在床上,附表三之二編號│ ││ │ 3並有移動雙手的動作。 │ ││ │07:02 被告拉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左腿及左手,使附表三之二 │ ││ │ 編號3轉身趴躺在被告身上,此時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 │ ││ │ 左腿並有往被告大腿方向移動而置於被告大腿上。 │ ││ │07:17 被告向附表三之二編號3說「睡覺」,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 並未回答,被告下床操作電腦,附表三之二編號3趴在床│ ││ │ 上不動。 │ ││ │07:29 錄影結束。 │ │├──┼────────────────────────────┼─────┤│ 5 │(5)檔名「Video3」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57分│同上 ││ │ 31秒、修改日期:2011年5月14日上午5時48分11秒、存取日期│ ││ │ :2013年2月6日下午2時34分40秒): │ ││ │0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3全身裸露,閉眼仰躺於床上,被告亦全 │ ││ │ 身赤裸。 │ ││ │00:12 被告上床張開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吸吮附表三之二編號 │ ││ │ 3的乳房: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頭部保持向右保持側臥 │ ││ │ 不動且閉眼,其右腿數次朝被告腰部左側靠攏,再慢慢 │ ││ │ 放下於床上。 │ ││ │00:37 被告身體前傾,雙手支撐床鋪,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 │ ││ │ 編號3的下體,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 │ ││ │ 體為性交行為。 │ ││ │00:57 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右小腿抬高。 │ ││ │01:10 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愛腿抬高,慢慢向下放下。 │ ││ │01:20 在00:57至此時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 │ ││ │ 下方,持續對附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 │ ││ │ 二編號3頭部始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 抬高右小腿,慢慢向下放下。 │ ││ │01:25 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頭部朝衣櫃方向轉動,抬高右小腿 │ ││ │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 │ ││ │01:29 附表三之二編號3臉轉向被告且閉眼,抬高小腿,被 │ ││ │ 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表 │ ││ │ 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 │ ││ │01:31 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舒服嗎」,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 並未回答五未有任何反應,附表三之二編號3向上舉之 │ ││ │ 雙腿慢慢向下放。 │ ││ │01:39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雙腿,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 舒不舒服」,附表三之二編號3並未回答且未有任何反 │ ││ │ 應。 │ ││ │01:48 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舒不舒服」,附表三之二編 │ ││ │ 號3並未回答且未有任何反應,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1:50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雙腿,右手置於被告左大腿上,被 │ ││ │ 告將其手撥開,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手收回,被告將其 │ ││ │ 雙手壓在床上,附表三之二編號3右手手掌伸往被告大 │ ││ │ 腿處放在被告大腿上。 │ ││ │01:57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右手置於被告左大腿上,被 │ ││ │ 告將其手撥開。 │ ││ │02:03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 │ ││ │ 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 │ ││ │02:05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 │ ││ │ 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左腿,附表 │ ││ │ 三之二編號3的右腿,慢慢向下故下。 │ ││ │02:22 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頭部朝衣櫃方向轉動,並抬高右腿 │ ││ │ ,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舒服嗎」,附表三之二編 │ ││ │ 號3並未回答,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右腿,慢慢向下放下 │ ││ │ 。 │ ││ │02:29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被告暫停動作,雙手搓弄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乳,向附表三之二編號3說聽不清楚 │ ││ │ 的言語,附表三之二編號3並未回答,被告被告持續以陰 │ ││ │ 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2:37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 │ ││ │ 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再慢 │ ││ │ 慢向下放下。 │ ││ │02:47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終朝│ ││ │ 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左腿。 │ ││ │02:50 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轉向被告,並抬高右腿再慢慢向 │ ││ │ 下放下。 │ ││ │02:58 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舒服嗎?」,附表三之二編號 │ ││ │ 3並未回答。 │ ││ │03:00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雙腿架在被告的肩膀上,被告問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爽不爽」、「爽不爽」,附表三之二編 │ ││ │ 號3並未回答,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腿向 │ ││ │ 左右兩側壓,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 │ ││ │ 為性交行為。 │ ││ │03:20 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爽不爽」,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 並未回答。 │ ││ │03:23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手放在被告的左腿上,被告向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說「爽,對不對」,附表三之二編號3並 │ ││ │ 未回答。 │ ││ │03:28 附表三之二編號3數次抬高右腿並慢慢放下,被告持續以 │ ││ │ 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3:47 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頭部朝鏡頭方向轉動。 │ ││ │03:56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被告暫停動作,雙手搓弄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乳後,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 │ ││ │ 二編號3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4:11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左腿靠近被告的胸部,雙 │ ││ │ 腿慢慢放下。 │ ││ │04:26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被告向附表三之二編號3說 │ ││ │ 「爽嗎」,附表王之二編號3並未回答。 │ ││ │04:33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 爽嗎」,附表三之二編號3並未回答,而將右腿抬高到被 │ ││ │ 告的左肩膀上,被告暫停動作,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右 │ ││ │ 腿推開,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附表三之二編號的下體 │ ││ │ 為性交行為。 │ ││ │04:42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 │ ││ │ 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後放下 │ ││ │ 。 │ ││ │04:49 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向上抬高後,雙腿慢慢向下放下 │ ││ │ 。 │ ││ │04:55 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向上抬高,其右腿並放到被告的左 │ ││ │ 肩膀上,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 │ ││ │ 為性交行為。 │ ││ │05:06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被告發出「丫」的聲音,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將右腿放在被告左肩膀上,被告推開附表 │ ││ │ 三之二編號3的右腿,用雙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腿 │ ││ │ ,向左右兩側壓,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 │ ││ │ 體為性交行為。 │ ││ │05:23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持續對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部始 │ ││ │ 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數次抬高雙腿並 │ ││ │ 慢慢放下。 │ ││ │05:58 附表三之二編號3左腿向前伸,右腿並抬高至被告的左肩 │ ││ │ 膀上。 │ ││ │06:06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雙腿壓往附表 │ ││ │ 三之二編號3的胸部,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 │ ││ │ 3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6:13 被告將雙手放在附表三之二編號3雙腿下方,被告持續 │ ││ │ 對附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3頭 │ ││ │ 部始終朝鏡頭側臥不動,附表三之二編號3數次翹高右 │ ││ │ 小腿。 │ ││ │06:22 被告暫停動作,問附表三之二編號3「幹嘛啦」,附表王 │ ││ │ 之二編號3並未回答,被告低頭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3, │ ││ │ 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3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7:09 附表三之二編號3抬高右腿架在被告肩膀上,右手放下本 │ ││ │ 被告左腿內側,被告持續對附表三之二編號3為性交行為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始終閉眼頭部保持不動。 │ ││ │07:22 被告自附表三之二編號3下體抽出陰莖並下床操作電腦,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3躺於床上不動。 │ ││ │07:36 錄影結束。 │ │├──┼────────────────────────────┼─────┤│ 6 │審判長提示本院於103 年7 月8 日下午5 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本院103年7││ │一法庭所拍攝之J 女臉部照片及放大照片,以及擷取自檢方行動│月24日審判││ │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X」資料夾之IMG_2304、 │程序筆錄 ││ │IMG_2305、IMG_2306等檔案之照片及放大照片。(置於本次筆錄│ ││ │後附之彌封袋內) │ ││ │審判長諭知同時將檢方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 」資料夾內之│ ││ │「X」資料夾之IMG_2304、IMG_2305、IMG_2306等檔案之照片播 │ ││ │放於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確認是否與列印出之照片相符。 │ ││ │審判長問 │ ││ │ 對所提示之照片各係J 女至本院開庭之照片以及從上開行動│ ││ │ 硬碟資料夾內照片檔案所列印出之照片,有無意見? │ ││ │檢察官答 │ ││ │ 沒意見。 │ ││ │被告答 │ ││ │ 沒意見。 │ ││ │辯護人均答 │ ││ │ 沒意見。 │ ││ │審判長諭知當庭勘驗照片,J 女於本院所拍攝之照片上,其之鼻│ ││ │樑山根處及左眼間,有一明顯之黑痣(提示照片使其辨識),「│ ││ │collectionz」之「X」資料夾之IMG_2304、IMG_2305、IMG_ 23 │ ││ │06檔案所顯示之女子其之鼻樑山根處及左眼間亦有一明顯之黑痣│ ││ │,二者位置相同。另,可看見J女於本院拍攝之照片,左嘴角之 │ ││ │左上方有一黑痣,「collectionz」之「X」資料夾之IM G_2304 │ ││ │、IMG_ 2305、IMG_2306照片上之女子左嘴角左上方亦有一黑痣 │ ││ │(提示照片使其辨識),二者位置相仿。又,J女於本院拍攝之 │ ││ │照片,嘴唇右上方接近中間處有一黑痣,同樣在「collectionz │ ││ │」之「X」資料夾之IMG_2304、IMG_ 2305、IMG_2306照片上之女│ ││ │子嘴唇右上方接近中間處亦有一黑痣,二者位置相仿。 │ ││ │審判長問 │ ││ │ 對於勘驗結果有何意見? │ ││ │檢察官答 │ ││ │ 沒意見。 │ ││ │被告答 │ ││ │ 當初我會爭執是因為沒有看到照片,而且與我所看到的卷不│ ││ │ 相同,所以我才沒有辦法確認是不是同一人,現在我看到照│ ││ │ 片,女子臉上都有痣,很明顯,我不爭執兩個人的同一性。│ ││ │辯護人均答 │ ││ │ 沒意見。 │ ││ │合議庭當庭評議。 │ ││ │審判長諭知評議結果:經核對上開照片,J女與上述「X」資料夾│ ││ │內之女子,除容貌相仿外,主要上開三個痣之特徵相同且相仿,│ ││ │本院認屬同一人,並無將照片送請鑑定之必要。 │ │└──┴────────────────────────────┴─────┘附表十四:(事實欄十二、關於H女即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號4之
女子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 」資料夾內之「L」(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IMG_2379 」 │訴92卷二,││ │ 、「IMG_2380」、「IMG_2381」、「Video 4」等檔案,檔案 │第5反面至 ││ │ 內容如下: │第9頁 ││ │(1)檔名「IMG_2379」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 │ ││ │ 12時50分36秒、修改日期:2011年5月22日上午3時10分41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3日上午9時57分37秒)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4 仰躺於床上,雙手彎曲放在枕頭下, │ ││ │ 僅著藍色外衣。 │ ││ │00:11 鏡頭拍攝,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臉部及乳房,附表二之二│ ││ │ 編號4閉眼不動。 │ ││ │00:16 鏡頭拉近拍攝附表二之二編4號的下體。 │ ││ │00:22 鏡頭拍攝附表二之二編號4臉部,附表二之二編號4閉眼 │ ││ │ 、嘴微開。 │ ││ │00:30 鏡頭拍攝胸罩。 │ ││ │01:21 附表二之二編號4 臉朝下趴在床上,胸罩扣已解開,鏡 │ ││ │ 頭拍攝帶到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下體、臀部與大腿。 │ ││ │01:29 被告將鏡頭帶到附表二之二編號4裸露的臀部,再拍攝被│ ││ │ 告之陰莖、龜頭。 │ ││ │01:36 鏡頭朝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背後、頭部、臉部拍攝,再拍│ ││ │ 攝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臀部,並靠近拍攝肛門、陰唇,被│ ││ │ 告用右手食指伸入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下體。 │ ││ │02:08 被告自附表二之二編號4背後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 ││ │ 4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4發出「ㄣ」的聲 │ ││ │ 音。 │ ││ │02:22附表二之二編號4趴臥在床上,右手掌有握住床舖的動作 │ ││ │ 。 │ ││ │02:36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方式為性交之動作,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4數次發出「ㄣ」的聲音。 │ ││ │03:04 被告暫停動,錄影結束。 │ │├──┼────────────────────────────┼─────┤│ 2 │(2)檔名「IMG_2380」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 │ 時50分47秒、修改日期:2011年5月22日上午3時11分29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3日下午4時26分32秒)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4全身裸露,左手放在腹部上。 │ ││ │00:01 附表二之二編號4全身裸露,左手向下移動。 │ ││ │00:05 鏡頭拍攝附表二之二編號4 裸露的乳房及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4右手彎曲放在額頭上、頭向床頭燈、閉眼仰睡的姿勢│ ││ │ 。 │ ││ │00:07 錄影結束。 │ │├──┼────────────────────────────┼─────┤│ 3 │(3)檔名「IMG_2381」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 │時50分47秒、修改日期:2011年5 月22日上午3 時20分05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3日下午4時34分36秒) │ ││ │00:00 鏡頭拍攝,附表二之二編號4右乳房、右手,附表二之二│ ││ │ 編號4發出「ㄏ、ㄣ」的聲音。 │ ││ │00:02 畫面全部變黑,附表二之二編號4持續發出「ㄚ、ㄏ、ㄣ│ ││ │ 」的聲音。 │ ││ │00:19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ㄣ,舒服」,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2:00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ㄣ│ ││ │ 」的聲音。 │ ││ │02:07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ㄣ│ ││ │ 」的聲音。 │ ││ │02:15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ㄣ│ ││ │ 」的聲音。 │ ││ │02:22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2:36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2:38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2:52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04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05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是我」,附表二之二編號4 │ ││ │ 持續發出「ㄚ、ㄏ、ㄣ」的聲音。 │ ││ │03:08 附表二之二編號4 說「Justin,我不要」,並持續發出 │ ││ │ 「ㄚ、ㄏ、ㄣ」的聲音。 │ ││ │03:12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24 附表二之二編號4 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 、ㄣ」的聲音。 │ ││ │03:25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ㄣ│ ││ │ 」的聲音。 │ ││ │03:28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35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38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41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44 附表二之二編號4 向被告說「我不要」。 │ ││ │03:47 出現拍打的聲音,附表二之二編號4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49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ㄣ│ ││ │ 」的聲音。 │ ││ │03:51 出現拍打的聲音,附表二之二編號4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3:57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我不要」,並持續發出「│ ││ │ ㄚ、ㄏ、ㄣ」的聲音。 │ ││ │04:02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 ││ │ ,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ㄣ」的聲音。 │ ││ │04:17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並持│ ││ │ 續發出「ㄚ、ㄏ、ㄣ」的聲音(音量變大)。 │ ││ │04:42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4:47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我不要」,並持續發出「│ ││ │ ㄚ、ㄏ、ㄣ」的聲音。 │ ││ │05:17 出現拍打的聲音,附表二之二編號4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5:19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5:22 出現拍打的聲音,附表二之二編號4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5:31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我不要」,並持續發出「│ ││ │ ㄚ、ㄏ、ㄣ」的聲音。 │ ││ │05:41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5:54 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我不要,我不要」,並持續發出「│ ││ │ ㄚ、ㄏ、ㄣ」的聲音。 │ ││ │06:12 出現拍打的聲音,附表二之二編號4持續發出「ㄚ、ㄏ、│ ││ │ ㄣ」的聲音。 │ ││ │06:30 附表二之二編號4暫停發出「ㄚ、ㄏ、ㄣ」的聲音,開始│ ││ │ 發出喘息的聲音。 │ ││ │06:40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燈關一下、燈關一下,我關 │ ││ │ 、我關、我關」。 │ ││ │06:52 附表二之二編號4 向被告說「不要」。 │ ││ │07:21 錄影結束。 │ │├──┼────────────────────────────┼─────┤│ 4 │(4)檔名「Video 4」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 ││ │ 時50分59秒、修改日期:2011年5月22日上午3時19分14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8日下午4時40分06秒)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4 頭髮覆蓋臉部、身著洋裝,右手彎曲 │ ││ │ 橫放在雙乳下,右手彎曲置於枕頭下,腿部覆蓋棉被, │ ││ │ 躺臥於床上,被告全身赤裸。 │ ││ │00:06 被告將手機放在床上,用雙手將棉被掀開,雙腿橫跨於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4 雙腿左右兩側,雙手支撐於床上,身 │ ││ │ 體前傾,低頭觀看附表二之二編號 4,用左手拿起手機 │ ││ │ 操作。 │ ││ │00:38 被告跪坐於自己的雙腿上,雙手支撐於床上,低頭觀看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4,被告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左 │ ││ │ 手放在床上,並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洋裝朝附表│ ││ │ 二之二編號4的胸部向上拉,露出附表二之二編號4腹部 │ ││ │ 及內褲。 │ ││ │00:56 被告用雙手支撐床鋪,身體朝衣櫥方向移動,並用雙手 │ ││ │ 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朝自己身體方向移動,再雙手脫下附│ ││ │ 表二之二編號4的內褲。 │ ││ │01:21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內褲完全褪去後,將內褲丟在│ ││ │ 地上,拿起手機拍攝附表二之二編號4後(現場出現手機│ ││ │ 拍攝所發出的聲音),用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頭髮│ ││ │ 掀開,附表二之二編號4閉眼、頭朝鏡頭。 │ ││ │01:38 被告用手機拍攝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上半身至下體,並用│ ││ │ 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雙腿向左右兩邊推開,再將 │ ││ │ 手機移到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臉部,坐在附表二之二編號│ ││ │ 4的左大腿上。 │ ││ │01:56 被告用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洋裝向上拉,並用嘴 │ ││ │ 巴咬住手機,以雙腿橫跨於附表二之二編號4左右兩側,│ ││ │ 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洋裝向上拉,露出胸罩。 │ ││ │02:21 被告開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胸罩,附表二之二編號4 │ ││ │ 發出「ㄣ」的聲音,抬頭轉身向衣櫃背對鏡頭側躺臥。 │ ││ │02:34 被告用雙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洋裝,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4 臉朝下、趴臥於床上後,稍微抬頭後將頭部放在枕 │ ││ │ 頭上,發出呼吸聲,被告用雙手解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 │ ││ │ 胸罩扣,附表二之二編號4對被告脫衣服的動作並無任何│ ││ │ 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2:49 附表二之二編號4 趴臥於床上,被告用手機自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4的上半身至下半身間來回拍攝,再拍攝由右手所│ ││ │ 持之陰莖及龜頭,再將手機朝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上半身│ ││ │ 及頭部拍攝。 │ ││ │03:13 被告雙腿橫跨於附表二之二編號4 雙腿左右兩側,左手 │ ││ │ 持手機朝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臉部拍攝。 │ ││ │03:17 被告將手機朝附表二之二編號4 裸露的下體、臀部拍攝 │ ││ │ ,後用右手將陰莖下壓接近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臀部,再│ ││ │ 以舌頭舔濕右手指,再用右手指伸入搓弄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4臀部的下方。 │ ││ │03:36 被告左手持手機拍攝,用陰莖自附表二之二編號4背後插│ ││ │ 入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4發出「ㄣ │ ││ │ 」的聲音。 │ ││ │03:57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右手數次支撐床鋪,右手平放床上,│ ││ │ 並有抬頭的動作。 │ ││ │04:01 被告左手持手機拍攝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上半身後,再 │ ││ │ 拍攝自己的下體與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臀部。 │ ││ │04:15 附表二之二編號4轉頭朝向鏡頭,臉部覆蓋頭髮。 │ ││ │04:21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右手及左手肘支撐床鋪,頭抬起轉向│ ││ │ 衣櫃再朝向鏡頭。 │ ││ │04:29 被告暫停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4有用雙手支撐於床鋪的│ ││ │ 動作。 │ ││ │04:53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洋裝、胸罩全部脫去,丟在 │ ││ │ 地上,附表二之二編號4對被告脫衣動作並無任何身體反│ ││ │ 應或動作。 │ ││ │04:57 被告持續自附表二之二編號4 背後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4 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左手 │ ││ │ 支撐床鋪,抬起頭部後,趴臥在枕頭上,並發出「ㄚ」 │ ││ │ 的聲音(在02:21至04:57,附表二之二編號4 均趴臥 │ ││ │ 而背對被告)。 │ ││ │05:07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 翻身,使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4成仰躺姿勢,再用雙手拉抬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雙腿 │ ││ │ ,使自己的陰莖接近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下體。 │ ││ │05:15 被告操作手機,附表二之二編號4左手伸向自己及被告下│ ││ │ 體處。 │ ││ │05:23 被告用左手持手機,拍攝自己與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下 │ ││ │ 體。 │ ││ │05:26 被告以陰莖持續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4 下體的方式,為 │ ││ │ 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4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並用右手拍打被告右腿。 │ ││ │05:44 被告用右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左乳房,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4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 │ ││ │06:02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頭部、臀部、大腿向鏡頭扭動,被 │ ││ │ 告用右手拉住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左大腿,持續為性交行│ ││ │ 為。 │ ││ │06:12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往自己左乳房,被│ ││ │ 告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左乳房。 │ ││ │06:30 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左乳房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4 有用手拉被告的手,被告的身體趴在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上半身,附表二之二編號4 雙手撫 │ ││ │ 摸被告的背部,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雙腿有向上抬起之 │ ││ │ 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4 再用雙手撫摸被告頭部,並用 │ ││ │ 雙手撫摸被告的頭部,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 │ ││ │ 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4 向被告說「舒服」。 │ ││ │07:10 被告暫停動作,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 4,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4 左、右轉頭。 │ ││ │07:20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4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7:23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7:35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7:39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7:44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並將雙腿抬│ ││ │ 起放在被告肩上,被告暫停動作,將枕頭自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4的頭部拉出,丟在地上,再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 ││ │ 號4的雙腿往後拉,再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雙腿往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4的胸部兩側下壓,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 ││ │ 式為性交行為。 │ ││ │08:19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雙手拉住被告的雙手,向被告說「不│ ││ │ 要、不要、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 。 │ ││ │08:29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8:33 被告暫停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4向被告說「不要」並持│ ││ │ 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 │ ││ │ 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4將右手放在被告│ ││ │ 的胸部前,並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 │ ││ │08:42 被告轉頭向鏡頭開口微笑,並伸出舌頭,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4 向被告說「不要」,再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左右 │ ││ │ 搖頭,用左手遮住嘴巴後,向被告說「不要」並持續發 │ ││ │ 出「ㄚ、ㄣ、ㄏ」的聲音,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用右 │ ││ │ 手推被告的左手。 │ ││ │08:59 附表二之二編號4 將左手放在額頭上,用右手推被告的 │ ││ │ 左手,用左手遮住臉部,並說「不要」,且持續發出「 │ ││ │ ㄚ、ㄣ、ㄏ」的聲音。 │ ││ │09:12 附表二之二編號4向被告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 ││ │ 、ㄏ」的聲音,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用左手推被告的 │ ││ │ 右手,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4向被告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 ││ │ ㄣ、ㄏ」的聲音。 │ ││ │09:18 附表二之二編號4將右手放在被告的胸部前。 │ ││ │09:22 附表二之二編號4 左手拉被告的右手。 │ ││ │09:24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9:29 附表二之二編號4向被告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 ││ │ 、ㄏ」的聲音,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用 │ ││ │ 左手拉被告的右手,用右手拍打被告的胸部。 │ ││ │09:31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並持續發出「ㄚ│ ││ │ 、ㄣ、ㄏ」的聲音。 │ ││ │09:34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右手向上伸推 │ ││ │ 被告的胸部,被告暫停動作,向附表二之二編號4說「看│ ││ │ 著我」。 │ ││ │09:40 附表二之二編號4搖頭向被告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 ││ │ ㄚ、ㄣ、ㄏ」的聲音,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4 說「是 │ ││ │ 我」,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左手摀住嘴巴,向被告說「 │ ││ │ Justin」,並將右手放在被告的腰後,再放於被告胸前│ ││ │ 及頸部後方後,附表二之二編號4搖頭向被告說「不要」│ ││ │ ,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09:59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右手推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不 │ ││ │ 要」,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附表二之二編號4向被告說│ ││ │ 「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0:11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右手向上伸頂住│ ││ │ 被告的胸部,搖頭向被告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 │ ││ │ 、ㄣ、ㄏ」的聲音。 │ ││ │10:15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右手頂住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不│ ││ │ 要、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0:20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向被告搖頭說 │ ││ │ 「我不要」後,用右手推被告的胸部,並持續發出「ㄚ │ ││ │ 、ㄣ、ㄏ」的聲音。 │ ││ │10:26 附表二之二編號4 向被告說「不要」,用雙手拍打被告 │ ││ │ 的胸部,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0:33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我不│ ││ │ 要」,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0:42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左腿頂住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不│ ││ │ 要,我不要,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 │ ││ │ 聲音。 │ ││ │10:53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用右手頂住被告│ ││ │ 的胸部,向被告說「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並持 │ ││ │ 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1:00 被告的上半身向上抬高停頓,再往下壓,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4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並持續發出「ㄚ、ㄣ、ㄏ│ ││ │ 」的聲音。 │ ││ │11:19 附表二之二編號4向被告說「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 ││ │ 、ㄣ、ㄏ」的聲音。 │ ││ │11:23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左手頂住被告腹部,被告將附表二之│ ││ │ 二編號4的左手推開,附表二之二編號4向被告說「我不 │ ││ │ 要,我不要」,用左腿推被告的胸部,再用雙手推被告 │ ││ │ 的胸部,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1:40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用右手拉被告的│ ││ │ 左大腿,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1:45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右手推被告的右胸部後,用右手拍 │ ││ │ 打被告的左大腿,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1:53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雙手拍打並伸向前推被告的胸部, │ ││ │ 向被告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4 有用左腳踢被告胸部,被告有用上 │ ││ │ 半身將附表二之二編號4的左腳推開。 │ ││ │12:08 附表二之二編號4 向被告說「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 │ ││ │ 」,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2:28 附表二之二編號4 用雙腿推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我 │ ││ │ 不要,我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ㄏ」的聲音。 │ ││ │12:50 附表二之二編號4用右手推被告的腹部及胸部,被告自附│ ││ │ 表二之二編號4下體抽出陰莖坐臥於近窗簾的床沿,附表│ ││ │ 二之二編號4 起身往床沿趴下,再起身移往被告,趴在 │ ││ │ 被告的身上,並用左手環抱被告的頭部,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4 有用右腳抬起往上跨在被告腿上的動作,被告雙手 │ ││ │ 環抱附表二之二編號4 的背部,並轉身用左手指著牆壁 │ ││ │ 對附表二之二編號4 說「燈關一下、燈關一下、我關、 │ ││ │ 我關、我關」,附表二之二編號4 右手環抱著被告背部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4 朝床頭的方向翻轉,趴在床上,向 │ ││ │ 被告說「不要」,右腿移動至被告腿上,被告起身離開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4 。 │ ││ │ │ ││ │13:36 被告起身至鏡頭前喝水。 │ ││ │13:42 錄影結束。 │ │└──┴────────────────────────────┴─────┘附表十五:(事實欄十三、關於甲1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B」(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4」、 │訴92卷一,││ │ 「Video 5 」、「Video6」等檔案,此三份檔案內容之甲1 │第113至118││ │ 均為同一人,內容如下: │頁 ││ │1、檔名「Video 4 」(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時52分 │ ││ │ 36秒,修改日期2011年5 月28日,上午3 時0 分49秒,存取 │ ││ │ 日期2012年12月6日下午2時44分41秒)部分: │ ││ │00:00 甲1 著洋裝已閉眼躺在床上不動,被告僅著內褲開始操作│ ││ │ 機器。 │ ││ │00:08被告開始將甲1下身衣物往上拉,己1並未有任何動作或身 │ ││ │ 體反應。 │ ││ │00:24 被告脫去內褲露出陰莖爬上床靠近甲1,並脫去被害 │ ││ │ 人裙子,己1上身仍呈仰躺,己1 並未有任何動作或身 │ ││ │ 體反應。 │ ││ │ │ ││ │01:24 被告脫去甲1內褲,己1 上身仍呈仰躺,己1 並未有任何 │ ││ │ 動作或身體反應。 │ ││ │01:26 己1右腳有移動的情形,己1上身仍呈仰躺。 │ ││ │01:34 被告向前拿起某白色手機觀看,甲1用雙手向前推被 │ ││ │ 告的肩膀。 │ ││ │01:45 己1嘗試拉起棉被,但被被告將棉被往後推回。 │ ││ │02:02 甲1嘗試起身。 │ ││ │02:05 被告欲用左手扳開甲1的右腳並欲以生殖器靠近被害 │ ││ │ 人下體,甲1發出叫聲,並伸手抵擋且雙腿抵抗。 │ ││ │02:09 甲1說:「不要」。 │ ││ │02:14 甲1 說:「不要」,用右手推被告,被告身軀仍往前傾並│ ││ │ 未往後仰。 │ ││ │02:19 甲1說:「不要」,用雙手推被告。 │ ││ │02:22 甲1發出叫聲。 │ ││ │02:24 被告用右手翻弄甲1的下體。 │ ││ │02:26 甲1說:「不要」。 │ ││ │02:30 被告開始親吻甲1,被往前以身體壓往甲1,被害 │ ││ │ 人說:「不要」。 │ ││ │02:38 甲1用雙手推被告,並將頭轉向右邊。 │ ││ │02:41 甲1用雙手推被告並說:不要。 │ ││ │02:43 甲1用雙手推被告並發出叫聲。 │ ││ │02:45 被告以陰莖插入甲1陰道內為性交行為,甲1用雙 │ ││ │ 手推被告並發出叫聲。 │ ││ │03:01 甲1持續搖頭。 │ ││ │03:09 甲1用右手推被告左胸部。 │ ││ │03:12 甲1用雙手推被告左肩膀。 │ ││ │03:15 甲1說:「不要」。 │ ││ │03:25 甲1用雙手推被告胸口並發出叫聲。 │ ││ │03:30 甲1用雙手推被告胸口並搖頭。 │ ││ │03:32 甲1說:「不要」。 │ ││ │03:55 甲1用右手推被告胸口並搖頭,並說:「怎麼這樣」 │ ││ │ 。 │ ││ │04:00 被告低頭親吻甲1。 │ ││ │04:20 甲1說:「不要」,並以雙手推被告。 │ ││ │04:26 被告欲用雙手脫甲1上衣,甲1搖頭。 │ ││ │04:36 甲1用雙手推被告並說:「不要」。 │ ││ │04:40 被告用雙手撫摸甲1雙乳時,甲1用雙手向上推開 │ ││ │ 被告並搖頭,被告用身體往前壓住甲1,甲1用雙 │ ││ │ 腿向上抵住被告,但再被被告壓回。 │ ││ │04:48 甲1用雙手推被告頸部並說:「不要」。 │ ││ │04:49 甲1說:「不要」並發出哭叫聲。 │ ││ │04:51 甲1發出叫聲並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 │ ││ │04:57 甲1搖頭發出叫聲並持續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 │ ││ │05:01 甲1搖頭說:「不要」。 │ ││ │05:02 被告問甲1「怎麼了」。 │ ││ │05:03 甲1大聲喊叫「不要」,並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 │ ││ │ 被告說:「好好好」。 │ ││ │05:06 被告問甲1「怎麼了」。 │ ││ │05:08 甲1搖頭說:「不要」。 │ ││ │05:13 甲1說:「為什麼」。 │ ││ │05:16 被告用雙手壓制甲1的雙手時向甲1說:「你乖」 │ ││ │ ,甲1大叫。 │ ││ │05:20 甲1用左手肘及右手掌架住被告的頸部。 │ ││ │05:29 甲1說:「不要」。 │ ││ │05:31 被告以身體往前壓制甲1的雙腿,甲1用雙手及雙 │ ││ │ 腿推開被告,並說:「我沒辦法」,「不要」。 │ ││ │05:36 甲1說:「不要」。 │ ││ │05:37 被告向甲1說:「好,休息等一下再確定」、「確定 │ ││ │ ,OK」、「再確定,OK」、「sleep 」,被告將陰莖自 │ ││ │ 被害人下體拔出,並離開床上喝水,甲1翻身躺臥不動。 │ ││ │06:43 被告向甲1說:「..確定了嗎」並起身走向床邊。 │ ││ │06:51 被告開始脫甲1上衣。 │ ││ │07:11 甲1向被告說:「我不要」、「不要」。 │ ││ │07:19 被告拉扯甲1內衣,使甲1坐立在床上,甲1向 │ ││ │ 被告說:「不要」。 │ ││ │07:20 被告向甲1說:「脫起來」。 │ ││ │07:21 甲1 向被告說:「不要」,並搖頭,被告將躺臥之己1 翻│ ││ │ 身成正面仰躺。 │ ││ │07:44 甲1搖頭向被告說:「不行」。 │ ││ │07:45 甲1向被告說:「不行」。 │ ││ │07:56 甲1向被告說:「不要」。 │ ││ │07:57 甲1雙手護胸猛搖頭。 │ ││ │08:02 被告用雙手脫甲1上衣並甲1說:「你自己會弄壞 │ ││ │ ,好不好」、「 baby,你不要把它弄壞」。 │ ││ │08:07 甲1開始哭,並抵抗被告之脫衣動作。 │ ││ │08:22 甲1向被告說:「我不要這樣」、「不要」,並用右 │ ││ │ 手推開被告。 │ ││ │08:31 被告將甲1的外衣脫去,用右手將之丟棄於地上,幫 │ ││ │ 甲1蓋棉被,叫甲1睡覺。 │ ││ │08:42 被告說:「不要鬧你了,good night」 │ ││ │08:43 被告關燈。 │ ││ │08:47 被告向甲1說:「跟你說:上床睡覺go sleep」(黑暗 │ ││ │ 無畫面)。 │ ││ │08:54 被告開燈,向甲1說:「不睡了,不睡了」,甲1 │ ││ │ 欲起身,被告向甲1說:「趕快睡,OK」。 │ ││ │09:08 甲1 欲起身,先起身但後仰,後來再在起身坐在床上,用│ ││ │ 右手摸右臉。 │ ││ │09:09被告關燈,被告對己1說趕快睡ok,己1說「謝謝」, │ ││ │ 但聲音非常微弱。 │ ││ │09:18 錄影結束。 │ │├──┼────────────────────────────┼─────┤│ 2 │2、檔名「Video 5 (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時52分46 │同上 ││ │ 秒、修改日期2011年5 月28日上午3 時9 分14秒,存取日期 │ ││ │ 2012年12月6日下午4時12分13秒)」部分: │ ││ │00:00 甲1僅身穿內衣,裹棉被躺在床上。 │ ││ │00:01 被告上床問甲1「你怎麼了」,甲1立即用雙手遮掩下體。 │ ││ │00:03 被告手拉甲1,甲1用雙手抵擋被告雙手並持續向被告說: │ ││ │ 「不要」。 │ ││ │00:05 被告向甲1說:「你怎麼了」,用左手壓住甲1的左大腿, │ ││ │ 用左手肘撐開甲1右大腿,甲1用左手遮掩下體,欲用右手 │ ││ │ 推被告卻被被告推回,己1並向被告說:「不要,拜托」│ ││ │ 。 │ ││ │00:12 甲1搖頭向被告說:「不要」,被告以生殖器靠近甲1下體 │ ││ │ ,並以陰莖插入甲1下體並持續為性交行為,甲1用雙手抵 │ ││ │ 擋被告胸口。 │ ││ │00:18 甲1向被告說:「不要這樣」。 │ ││ │00:36 甲1向被告說:「我不要」。 │ ││ │00:38 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甲1向被告說:「我不是這樣 │ ││ │ 子,我不是這樣」。 │ ││ │00:56 甲1向被告說:「我不要做這樣子」,並持續說:「 │ ││ │ 我不要」。被告向甲1說:「你脫掉」。被告用右手 │ ││ │ 拍打甲1臀部左側,甲1向被告說:「不要」。 │ ││ │01:02 甲1向被告持續說:「不要」,被告向甲1說:「 │ ││ │ 脫掉嘛」,甲1用右手拍打被告肩膀。 │ ││ │01:06 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甲1大叫,並將雙手放在被告 │ ││ │ 左右肩膀上。 │ ││ │01:22 甲1向被告說:「不..不要、不要、不要、不要」。 │ ││ │01:28 被告低頭用雙手握住甲1臉頰並親吻,持續為性交行 │ ││ │ 為,甲1雙手環抱被告頸部。 │ ││ │01:40 甲1向被告說:「我不行」。 │ ││ │01:43 甲1向被告搖頭說:「我不行」、「我不要、我不要 │ ││ │ 」,並將左手放在胸前。 │ ││ │01:49 甲1向被告搖頭大喊「不要」,被告仍持續脫甲1內衣,己 │ ││ │ 1 先用右手推被告的胸部兩次,隨後己1 有將右手放在 │ ││ │ 被告的後頸部。 │ ││ │02:07 甲1 向被告說:「不要這樣,我真的醉了,我不行了」,│ ││ │ 並用雙手推被告的胸口,並說:「別鬧」,被告將身體 │ ││ │ 往前下壓開被害人雙腿後,向甲1說:「你幹嘛」,甲1向 │ ││ │ 被告說:「不行」,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並低頭親吻 │ ││ │ 甲1,甲1發出「ㄛ」聲。 │ ││ │02:40 甲1向被告說:「我不行、我不行、我不行、我不行 │ ││ │ 、我不行」。 │ ││ │03:03 甲1向被告搖頭說:「不要」。 │ ││ │03:04 被告向甲1說:「舒不舒服」,甲1向被告說:「 │ ││ │ 不行」,並用右手推被告的胸部。 │ ││ │03:08 被告用雙手向前壓甲1雙腿,甲1哭叫並右手推被告的 │ ││ │ 胸口。 │ ││ │03:12 甲1用右手撐住被告腹部,向被告搖頭持續說:「不 │ ││ │ 行」。 │ ││ │03:24 被告向甲1說:「你幹嘛啦」,並用雙手拉住甲1 │ ││ │ 大腿往後,移動甲1身體,甲1向被告說:「不要 │ ││ │ ,我不要這樣子」,被告向甲1說:「你怎麼了」。 │ ││ │ 被告用雙手拉扯甲1內衣的繫肩帶,甲1向被告說 │ ││ │ :「我不要這樣子」,用雙手交叉壓住內衣並搖頭。 │ ││ │03:58 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甲1向被告說:「不可以,不 │ ││ │ 對,不要,不能這樣」,並用右手推被告的胸部。 │ ││ │04:08 甲1向被告搖頭說:「不要、不要」。 │ ││ │04:23 甲1搖頭哭叫。 │ ││ │04:25 被告向甲1說:「舒服嗎」 │ ││ │04:26 甲1向被告說:「不要,不能這樣,我有男朋友」、 │ ││ │ 「我不要」,持續用右手推被告的肩膀。 │ ││ │04:36 甲1將雙手放在被告的左右肩膀上。 │ ││ │04:47 甲1雙手環抱被告頸部。 │ ││ │04:51 被告低頭親吻甲1,甲1搖頭持續說:「不行」。 │ ││ │04:55 被告低頭,趴在甲1身上。 │ ││ │04:57被告將身體趴臥在己1身上,甲1用右手勾住被告頸部後方 │ ││ │ ,用左手拍打被告的背部。 │ ││ │05:01 甲1向被告說:「快擦」,並用右手往下指,再向被 │ ││ │ 告說:「擦一下、擦一下」。 │ ││ │05:06 甲1 向被告說:「不能這樣子、不要這樣,不要賴在我身│ ││ │ 上」。 │ ││ │05:23 甲1向被告說:「我要去找我朋友了」,被告起身將 │ ││ │ 陰莖抽出甲1下體,並說:「等一下」。 │ ││ │05:35 被告拿衛生紙擦甲1下體的體液。 │ ││ │05:39 被告將甲1上半身抬起推往左邊的床沿,並告訴被害 │ ││ │ 人躺好。 │ ││ │05:44 甲1向被告說:「拜託」。 │ ││ │05:49 被告向甲1說:「好,OK找你朋友」。 │ ││ │05:52 甲1向被告說:「不要這樣,我想找我朋友」。 │ ││ │05:53 被告向甲1說:「找你朋友」。 │ ││ │06:03 錄影結束。 │ │├──┼────────────────────────────┼─────┤│ 3 │3、檔名「Video 6 (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時52分55 │同上 ││ │ 秒,修改日期2011年5 月28日上午3 時40分26秒,存取日期 │ ││ │ 2012年12月6日下午4時12分13秒)」部分: │ ││ │00:00 甲1 全身赤裸,閉眼雙手攤開手心朝上仰躺在床上。 │ ││ │00:16 被告將甲1雙腿向兩側攤開後,用右手食指觸摸被害 │ ││ │ 人下體後,聞手指味道。 │ ││ │00:34 被告持手機以鏡頭對向甲1。 │ ││ │00:44 被告用左手持手機,拍攝右手持陰莖插入甲1下體之 │ ││ │ 動作,並持續對甲1為性交行為。 │ ││ │00:54 被告用右手持手機,拍攝甲1的臉部及上半身。 │ ││ │01:00 被告用右手持手機,拍攝自己及甲1的性交時,生殖 │ ││ │ 器交合動作。 │ ││ │01:09 被告將左手放在甲1腹部上,用右手持手機拍攝性交 │ ││ │ 時生殖器交合動作。 │ ││ │01:18 被告用右手持手機,拍攝甲1的臉部及上半身。 │ ││ │01:25 被告伸手將手機放回床頭櫃上,並持續為性交行為,己1│ ││ │ 始終未睜開眼睛,仍閉眼雙手攤開手心朝上仰躺在床上 │ ││ │ 且未發出聲音。 │ ││ │01:39 被告用左手撫摸甲1的右乳房。 │ ││ │02:25 甲1彎屈左手靠近自己下巴後,放在自己的腹部上。 │ ││ │02:46 甲1彎屈右手靠近枕頭。 │ ││ │02:51 甲1 彎屈左手靠近自己下巴後,再放回自己的腹部上。 │ ││ │03:11 被告用左手撫摸甲1的右乳房。 │ ││ │03:23 甲1雙手彎屈靠近乳房。 │ ││ │03:37 甲1左手滑落到自己的腹部上。 │ ││ │04:23 被告將陰莖自甲1下體抽出,並離開床。 │ ││ │04:36 被告用衛生紙擦甲1的下體,甲1於性交過程中及性交後始 │ ││ │ 終未睜開眼睛。 │ ││ │05:13錄影結束。 │ │└──┴────────────────────────────┴─────┘附表十六:(事實欄十四、關於甲4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T」(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7」(建 │訴92卷二,││ │ 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58分42秒、修改日期:2011 │第94至95頁││ │ 年6 月5 日上午4 時24分0 秒、存取日期:2013年1 月23日下│反面 ││ │ 午4時14分51秒) ,檔案內如下: │ ││ │00:00 被告身穿短褲用右手操作電腦,甲4身體覆蓋棉被躺在床 │ ││ │ 上。 │ ││ │00:10 被告掀開棉被,甲4上身穿白色、背心式的小可愛內衣、 │ ││ │ 下半身僅著內褲,臉部朝向衣櫃,側躺臥於床上。 │ ││ │00:24 被告脫去自己的短褲裸露身體,雙腳跪在床上,用雙手 │ ││ │ 支撐於床鋪上,身體前傾,低頭觀看甲4。 │ ││ │00:27 被告暫停觀看甲4,用雙手解甲4背後及頸部的衣服肩帶。 │ ││ │00:59 被告用自己的右手,移動甲4放在枕頭上的右手,將白色 │ ││ │ 背心式的小可愛內衣往上拉扯,脫去甲4的內褲後,丟在 │ ││ │ 地上。 │ ││ │01:30 被告用雙手扒開甲4的臀部,低頭觀看,被告用右手指食 │ ││ │ 指摸甲4臀部的下方,用舌頭舔濕右食指,再摸甲4臀部的 │ ││ │ 下方。 │ ││ │01:41 被告身體前傾,朝鏡頭前看,再轉頭觀看甲4。 │ ││ │01:46 被告用右手將陰莖自甲4背部插入己4 下體為性交行為, │ ││ │ 己4 並無任何的身體反應動作,之後己4不時發出「ㄣ」│ ││ │ 的聲音。 │ ││ │03:13 被告抬高甲4的右手,將甲4的右手自內衣的繫肩帶抽出, │ ││ │ 甲4發出「ㄣ」的長音,被告挺進臀部一次後,自甲4臀部 │ ││ │ 下方抽出陰莖。 │ ││ │03:21 被告將甲4翻身成仰睡姿勢,己4閉眼躺在床上,被告將甲4│ ││ │ 的左手自內衣的繫肩帶抽出,甲4臉部轉向衣櫃,被告用 │ ││ │ 雙手將內衣往下拉扯,甲4裸露雙乳,甲4發出咳嗽的聲音 │ ││ │ ,被告用雙手撫弄甲4的雙乳,甲4再發出咳嗽的聲音。 │ ││ │03:41 被告開始將甲4的內衣往下拉,當內衣脫到甲4臀部時,甲4 │ ││ │ 己4發出「ㄣ、ㄚ、ㄏ」的聲音,臉部轉向鏡頭,右手朝│ ││ │ 枕頭方向彎曲,閉眼躺在床上,己4雙腳往上縮,順勢讓│ ││ │ 被告脫去內衣,被告將內衣丟在地下,甲4轉身朝衣櫃側 │ ││ │ 躺臥。 │ ││ │03:50 被告將己4雙腿扳開,以右手持陰莖插入甲4的下體,為性│ ││ │ 交行為,己4 不時發出「ㄚ、ㄣ、ㄛ」的聲音,己4 的 │ ││ │ 頭有稍微往上抬,但畫面中無法判斷己4 是否有睜開眼 │ ││ │ 睛或是清醒。 │ ││ │04:22 被告將甲4的雙腿壓往甲4的胸部,持續為性交行為,己4不│ ││ │ 時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4:45 甲4伸右手放在被告的頸部後方,被告用左手將甲4的右腿 │ ││ │ 推往自己的胸部,身體前傾,用雙手撫弄甲4的雙乳,低 │ ││ │ 頭吸吮並用舌頭舔甲4的右乳房,甲4雙手環抱被告頸部後 │ ││ │ 方,被告親吻甲4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 ,己4不時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5:19 被告低頭朝甲4的左耳說不清楚的語言後,親吻甲4,己4雙│ ││ │ 腿張開磨蹭被告大腿兩側,雙手環抱被告頸部。 │ ││ │05:33 被告用左手拉甲4的右腿,置於自己左腿上,以右手將己4│ ││ │ 抱往衣櫃方向,側躺於床上,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己4下│ ││ │ 體為性交行為,己4 不時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5:55 甲4以右手伸向被告左腹部的下方,抬高頭部後躺在枕頭 │ ││ │ 上,雙手放在被告的雙手臂,再放在被告的頸部後方, │ ││ │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己4 下體為性交行為,己4 不時發 │ ││ │ 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6:04 甲4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胸並搖頭,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 │ ││ │ ,己4不時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6:35 己4 雙手放在被告的雙手上抵住被告,被告身體有往後 │ ││ │ 仰的動作。 │ ││ │06:47 甲4雙手伸、拉被告雙手往前,被告上半身前傾,趴在甲4 │ ││ │ 的身上,低頭親吻甲4,甲4用雙手環抱於被告頸部後方, │ ││ │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己4 下體為性交行為,己4 不時發 │ ││ │ 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7:00 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己4不時發出「ㄚ、ㄣ、ㄛ」的聲│ ││ │ 音,己4下體處並不斷磨蹭被告下體處。 │ ││ │07:30 甲4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手臂,並用右手推被告的左手臂 │ ││ │ 。 │ ││ │07:35 甲4的雙手往上不時抵住被告的左右手臂,被告持續以陰 │ ││ │ 莖插入己4 下體為性交動作,己4 不時發出「ㄚ、ㄣ、 │ ││ │ ㄛ」的聲音。 │ ││ │08:49 甲4閉眼左右搖頭。 │ ││ │09:30 甲4的雙手往上不時抵住被告的左右手臂。 │ ││ │10:00 被告暫停動作,趴在甲4的身上,向甲4說不清楚的語言, │ ││ │ 甲4向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低頭親吻己4 ,己4 伸 │ ││ │ 雙手環抱被告頸部,並以下體處磨蹭被告下體處,己4 │ ││ │ 不時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10:17 被告問甲4「不行了、不喜歡」,甲4搖頭說「不喜歡」 │ ││ │ ,甲4雙手環抱被告頸部後方,雙腿往上抬並不時以下體 │ ││ │ 處磨蹭被告下體處。 │ ││ │11:21 被告用雙手支撐床鋪,將陰莖自甲4的下體抽出,甲4閉眼 │ ││ │ 轉向鏡頭。 │ ││ │11:26 被告坐在靠鏡頭前的床沿拿衛生紙,甲4身體朝衣櫃轉動 │ ││ │ ,側躺臥於床上,被告將衛生紙拿給甲4,己4不接手,而│ ││ │ 朝鏡頭轉身靠在被告身旁,左手放在被告的右腿上內側 │ ││ │ ,側躺臥於床上,被告用左手撫弄甲4的左乳房後,起身 │ ││ │ 站於鏡頭前喝水,甲4頭轉向衣櫃,用彎曲左手,將左手 │ ││ │ 放在頭部再放置於腹部左側,被告離開畫面。 │ ││ │12:07 甲4張眼起身拉棉被覆蓋於自己身上,側躺臥於床上。 │ ││ │12:28 己4張開棉被使棉被完全覆蓋自己身體,僅露出左手及頸│ ││ │ 部。 │ ││ │13:07 被告出現畫面,用右手操作電腦。 │ ││ │13:16 錄影結束。 │ │└──┴────────────────────────────┴─────┘附表十七:(事實欄十五、關於B女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甲」(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7」,內│訴92卷一,││ │ 容如下: │第146反面 ││ │1、檔名「Video 7 」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 │至147頁 ││ │ 時54分41秒,修改日期2011年6 月12日上午2 時38分17秒, │ ││ │ 存取日期2012年12月10日上午10時6分11秒)部分 │ ││ │00:00 戊○未睜開眼睛且裸露下體橫側躺於床上,被告正在 │ ││ │ 脫戊○的外衣。戊○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0:36 被告將外衣丟在在地上。 │ ││ │00:40被告開始解戊○的內衣扣,戊○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 │ ││ │01:14 被告用右手指沾溼口水後,用中指及食指撫摸戊○之 │ ││ │ 下體,並嘗試用陰莖自戊○背後插入戊○下體。 │ ││ │01:31 被告轉身以陰莖欲自戊○背後插入戊○下體為性交行 │ ││ │ 為,被告有數次以下體推動戊○臀部動作,但鏡頭看不 │ ││ │ 出被告是否確實有以陰莖插入戊○下體,戊○並無任何 │ ││ │ 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2:05 被告起身離開戊○下體,後坐在枕頭上。 │ ││ │02:20 被告脫下戊○內衣左邊的繫肩帶,戊○並無任何身體反 │ ││ │ 應或動作。 │ ││ │02:43 被告搬動戊○身體使其往床左邊側躺,戊○並無任何身 │ ││ │ 體反應或動作。 │ ││ │03:11 被告用左手搓弄陰莖。 │ ││ │03:22 被告向前用頭靠近靠近戊○頭部,用右手撫摸戊○的身 │ ││ │ 體,戊○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3:37被告用右手拍打戊○的臀部,戊○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 ││ │ 作。 │ ││ │03:46 錄影結束。 │ │└──┴────────────────────────────┴─────┘附表十七之一:(Spark夜店監視畫面勘驗)┌──┬────────────────────────────┬─────┐│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勘驗卷內「SPARK夜店」光碟內之錄影檔案,並僅就與本案有關 │原審101侵 ││ │部分進行勘驗。 │訴92卷三,││ │一、勘驗方式:以播放軟體播放卷內之「Spark 夜店」光碟內之│第20至22頁││ │ 錄影檔案(檔案內容:甲H4-0.0 、甲H4-0.1 、甲H4-0.2 、甲H│ ││ │ 4-0 .3、甲H4-1.0 、甲H4-1.1 、甲H4-1.2 、甲H4-1.3 、甲H4-│ ││ │ 2.0 、甲H4-2.1 、甲H4-2.2 、甲H4-2.3 ;甲H15-0.0、甲H15-0│ ││ │ .1、甲H15-0.2、甲H15-0.3、甲H15-1.0、甲H15-1.1、甲H15-1. │ ││ │ 2 、甲 H15-1.3 、甲H15-2.0、甲H15-2.1、甲H15-2.2、甲H15-2│ ││ │ .3),其中檔名「甲H4 」部分係鏡頭擺設於Spark 夜店前門│ ││ │ 入口處上方往外面驗票入口處拍攝,檔名「甲H15」部分係鏡│ ││ │ 頭擺設於Spark 夜店驗票入口處上方往park夜店前門入口處│ ││ │ 拍攝。 │ ││ │二、勘驗結果: │ ││ │㈠檔名「甲H4」部分: │ ││ │1.「0000-00-00_00-15-00(甲H4-0.1)甲H4」檔案:(建立日期: │ ││ │ 2011年6月12日上午12時30分0秒、修改日期:2011年6月12日 │ ││ │ 上午12時30分0秒) │ ││ │12:02 B 女右肩背黑色包包在Spark 夜店驗票入口處接受驗票│ ││ │ ,解○○站在B 女後方,被告身穿西裝外套自解○○後│ ││ │ 方走進畫面超前解○○跟在B 女的後方,三人一同進入│ ││ │ Spark 夜店。 │ ││ │2.「0000-00-00_00-30-00(甲H4-0.2)甲H4」檔案:(建立日期: │ ││ │ 2011年6月12日上午12時45分0秒、修改日期:2011年6月12日 │ ││ │ 上午12時45分0秒) │ ││ │01:29 被告身穿西裝外套走出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 │ ││ │04:03 被告身穿西裝外套進入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 │ ││ │3.「0000-00-00_01-00-00(甲H4-1.0)甲H4」檔案:(建立日期: │ ││ │ 2011年6月12日上午1時15分0秒、修改日期:2011年6月12日上│ ││ │ 午1時15分0秒) │ ││ │05:05 解○○走出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 │ ││ │4.「0000-00-00_01-15-00(甲H4-1.1)甲H4」檔案:(建立日期: │ ││ │ 2011年6月12日上午1時30分0秒、修改日期:2011年6月12日上│ ││ │ 午1時30分0秒) │ ││ │04:43 B 女未拿黑色包包出現於畫面舉起雙手與楊文政交談, │ ││ │ 並用左手拍楊文政的右手後,轉身自行走出Spark 夜店 │ ││ │ 驗票入口處,楊文政與驗票入口處所站立的某人交談後 │ ││ │ 亦步出Spark 夜店驗票入口處。 │ ││ │06:58 被告未身穿西裝外套,僅穿白色上衣,用左手指著前方 │ ││ │ 並與楊文政交談,楊文政用左手勾著被告的右手臂,二 │ ││ │ 人一同走出Spark 夜店驗票入口處後,楊文政走在被告 │ ││ │ 的後面。 │ ││ │ │ │├──┼────────────────────────────┼─────┤│ 2 │㈡檔名「甲H15」部份: │同上 ││ │1.「0000-00-00_00-15-00(甲H15-0.1)甲H15」檔案:(建立日期 │ ││ │ :2011年6月12日上午12時30分0秒、修改日期:2011年6 月12│ ││ │ 日上午12時30分0秒) │ ││ │12:07 被告身穿西裝外套與右肩背黑色包包的戊○、解○○自 │ ││ │ Spark 夜店驗票入口處進入後即步入Spark 夜店內。 │ ││ │2.「0000-00-00_00-30-00(甲H15-0.2)甲H15」檔案:(建立日期 │ ││ │ :2011年6月12日上午12時45分0秒、修改日期:2011年6月12 │ ││ │ 日上午12時45分0秒) │ ││ │01:27 被告身穿西裝外套走出Spark夜店前門,再走出Spark夜 │ ││ │ 店驗票入口處。 │ ││ │04:08 被告身穿西裝外套自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步入後進入 │ ││ │ Spark夜店前門。 │ ││ │3.「0000-00-00_01-00-00(甲H15-1.0)甲H15」檔案:(建立日期 │ ││ │ :2011年6月12日上午1時15分0秒、修改日期:2011年6 月12 │ ││ │ 日上午1時15分0秒) │ ││ │05:04 解○○走出Spark夜店前門再走出Spark夜店驗票入口處 │ ││ │ 。 │ ││ │4.「0000-00-00_01-15-00(甲H15-1.1)甲H15」檔案:(建立日期 │ ││ │ :2011年6月12日上午1時30分0秒、修改日期:2011年6 月12 │ ││ │ 日上午1時30分0秒) │ ││ │04:42 楊文政用右手牽B 女的左手臂,B 女未拿黑色包包與楊 │ ││ │ 文政走出Spark 夜店前門後,B 女舉起雙手與楊文政交 │ ││ │ 談,B 女用左手拍楊文政的右手後,自行走出Spark 夜 │ ││ │ 店驗票入口處,楊文政亦步出Spark 夜店驗票入口處。 │ ││ │06:56 被告未穿西裝外套僅穿白色上衣自Spark 夜店前門步出 │ ││ │ ,並與楊文政交談,楊文政用左手勾著被告的右手臂, │ ││ │ 二人一同走出Spark 夜店驗票入口處後,楊文政走在被 │ ││ │ 告的後面。 │ │├──┼────────────────────────────┼─────┤│ 3 │㈢1.甲H4-0.0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4-0.1錄影時間為15分鐘 │同上 ││ │ 甲H4-0.2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4-0.3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4-1.0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4-1.1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4-1.2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4-1.3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4-2.0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4-2.1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4-2.2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4-2.3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總計錄影時間180分鐘)。 │ ││ │ 2.甲H15-0.0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15-0.1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15-0.2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15-0.3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15-1.0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15-1.1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15-1.2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15-1.3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15-2.0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15-2.1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甲H15-2.2錄影時間為15分鐘、甲H15-2.3錄影時間為15分鐘 │ ││ │ (總計錄影時間180分鐘)。 │ │└──┴────────────────────────────┴─────┘附表十八:(事實欄十六、關於甲9、甲10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D」(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2」、 │訴92卷一,││ │ 「Video 13」、「Video 14」、「Video 15」、「Video 16」 │第147至154││ │ 此五份檔案內容之己10、己9二人,內容如下: │頁反面 ││ │1、檔名「Video 12」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 │ ││ │ 時54分56秒,修改日期2011年7 月21日上午3 時3 分1秒,存│ ││ │ 取日期2012年12月12日下午5時12分5秒)部分 │ ││ │00:00 室內僅開一盞床頭燈,甲9閉眼趴躺在床上,被害人甲10 │ ││ │ 閉眼仰躺在床上,二人身體覆蓋同一條棉被,並發出睡 │ ││ │ 覺呼聲。 │ ││ │00:03 被告掀開覆蓋於甲9身上的棉被。 │ ││ │00:20 被告掀開覆蓋於甲10身上的棉被。 │ ││ │00:22 被告解開甲10褲子上的帶子。 │ ││ │01:07 被告開始用雙手搬動甲9身體,使其仰躺在床上,甲9 │ ││ │ 雙手交叉在胸前。 │ ││ │01:36 被告用手拉開甲9的左右手。 │ ││ │02:01 被告打開室內燈光。 │ ││ │02:08 被告關閉室內燈光。 │ ││ │02:19 被告用雙手開始脫開甲9的牛仔褲及內褲,並幫甲9脫 │ ││ │ 鞋。 │ ││ │03:57 甲9的牛仔褲及內褲完全被褪去,下半身全部裸露。 │ ││ │04:12 被告用雙手開始脫甲10的短褲。 │ ││ │04:58 甲10的短褲完全被褪去,露出內褲。 │ ││ │05:00 被告開始用雙手脫甲10的內褲。 │ ││ │05:07 甲10的內褲完全被褪去,下半身全部裸露,被告將全身衣│ ││ │ 物脫去。 │ ││ │05:25 被告用雙手掀開甲9的白色上衣。 │ ││ │05:35 被告用雙手伸入甲9背後解內衣扣,開始脫去內衣。 │ ││ │05:54 被告用雙手撫摸甲9雙乳後,吸吮並用舌頭舔左乳房。 │ ││ │06:27 被告用雙手將甲9的白色上衣完全脫去後,丟在地下。 │ ││ │06:42 被告用雙手將甲9的內衣完全脫去並搬動雙手後,將內 │ ││ │ 衣丟在地下。 │ ││ │06:43 被告用雙手撫摸甲9雙乳。 │ ││ │06:49 被告用左手將甲9的左手放在甲9左乳房下方。 │ ││ │06:50 甲10轉動頭部朝向自己的左手邊,在此之前己10並無任何│ ││ │ 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7:02 甲10頭部向被告方向滑動。 │ ││ │07:03 被告低頭看甲9時,不時轉頭看甲10。 │ ││ │07:15被告用右手撫摸己10左乳房,甲10轉動頭部朝向自己的左 │ ││ │ 手邊,右手滑動到腹部。 │ ││ │07:25 被告將其右腿放在甲9兩腿間,用左腿將甲9右腿推開。 │ ││ │07:28 甲10開始用雙手搬動棉被。 │ ││ │07:34 被告低頭吸吮甲9右乳房。 │ ││ │07:35 甲10拱起右腳用雙手搬動棉被,將棉被覆蓋在身上,並側│ ││ │ 身往左翻動,棉被覆蓋在己10上身及下身,影片中未能 │ ││ │ 判斷己10是否清醒。 │ ││ │08:33 被告用右手撫摸甲9下體,並用左手搓弄陰莖。 │ ││ │08:45 被告用左右手將甲9的左右腿抬起後,用右手持陰莖插 │ ││ │ 入甲9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8:56 甲10拱起右腿。 │ ││ │09:22 被告對甲9為性交行為,不時觀望甲10。 │ ││ │10:10 被告向鏡頭伸舌頭。 │ ││ │10:17 被告用左手撫摸甲9右乳房。 │ ││ │10:31 被告用左手掀開覆蓋於甲10身上的棉被,用右手撫摸甲10 │ ││ │ 的左乳房時,甲10以左手撥開,被告收回右手,甲10轉頭 │ ││ │ 向被告說:「Justin」,被告用左手摸自己的頭,甲10對│ ││ │ 被告說:「Who is this 」,被告持續對甲9為性交行為 │ ││ │ 。 │ ││ │11:01 甲10說話,但未能聽出何話。 │ ││ │11:06 甲10提高聲量說:「○○(甲9英文名)」,被告仍持續對│ ││ │ 甲9為性交行為。 │ ││ │11:48 被告不時轉頭看甲10。 │ ││ │14:06 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下床喝水。 │ ││ │14:21 甲10說:「Justin」。 │ ││ │14:22 被告轉頭對甲10說:「ㄣ」。 │ ││ │14:24 甲10說聽不清楚的英文。 │ ││ │14:26 被告說:「ㄏ丫ˊ」。 │ ││ │14:27 甲10說聽不清楚的英文。 │ ││ │14:29 被告背對著甲10回答:「ㄣ」。 │ ││ │14:31 甲10說:「我想起來」。 │ ││ │14:36 被告用右手拿水杯給甲10喝水,並對甲10說:「Drink │ ││ │ some water」。 │ ││ │14:38 甲10說聽不清楚的英文。 │ ││ │14:39 被告向甲10說:「Drink some water,Drink some water │ ││ │ 」。 │ ││ │14:41 甲10抬高頭部躺著喝,在此之前均未能自影片判斷甲10是 │ ││ │ 否清醒。 │ ││ │14:47 甲10將頭部平躺在枕頭上,用自己的左手擦右嘴角。 │ ││ │14:57 甲10抬高頭部、發出笑聲,並欲起床,因無法起身便平躺│ ││ │ 回床上,將左手放在自己的額頭上。 │ ││ │15:11 甲10用左手撥開頭髮向被告說:「煎蛋 」。 │ ││ │15:14 被告回答「What」。 │ ││ │15:15 甲10說完「我想煎蛋」後,笑著轉頭朝向自己的左手邊並│ ││ │ 用左手遮掩右臉頰。 │ ││ │15:17 被告回答「I am sorry,we Just..sorry...sorry │ ││ │ sorry..ok,不要偷看我」(被告穿上褲子)。 │ ││ │15:34 己10向被告說:「我想今天就煎蛋」。 │ ││ │15:38 被告回答「Are you kiding me 煎蛋」並坐在椅子上。 │ ││ │15:39 甲10向被告說:「對,我要煎蛋」。 │ ││ │15:43 甲10向被告說:「I am hungry」,並檢視自己的身體。 │ ││ │15:46 被告對甲10說:「Nothing nothing with you,it〝s │ ││ │ nothing with you」。 │ ││ │15:55 甲10幫甲9蓋棉被。 │ ││ │15:58 被告向甲10說:「We have sex and that's it」。 │ ││ │15:59 甲10問被告「Who」,被告搖晃右手並回答「No no │ ││ │ nothing with Who」。 │ ││ │16:02 甲10發出低沉笑聲。 │ ││ │16:04 被告向甲10說:「Just..and I am drunk so drunk │ ││ │ ..go sleep go sleep」。 │ ││ │16:13 己10向被告說:「我想吃蛋」。 │ ││ │16:16 被告回答:「Well,我叫蛋過來,You go sleep now, │ ││ │ 我叫蛋過來好不好,Iam sorry,I am drunk so │ ││ │ sleep,I am drunk sorry」。 │ ││ │16:28 甲10向被告說:「Isn't sorry,I am fine」。 │ ││ │16:30 被告回答:「No,I,I,you go sleep」。 │ ││ │16:34 甲10向被告說:「我要吃蛋」。 │ ││ │16:35 被告回答:「I will 給 you 蛋」。 │ ││ │16:41 甲10打哈欠並以左手抬高棉被檢示自己的身體。 │ ││ │16:50 甲10以雙手抬高棉被檢示自己的身體並說:「oh,」。 │ ││ │16:53 被告打開抽屜 │ ││ │16:54 出現打開某種物體的聲音。 │ ││ │16:59 甲10自行起床並向被告說聽不清楚的英文。 │ ││ │17:00 被告向甲10說:「No no,lay down,lay down,lay down, │ ││ │ lay down,lay down」。 │ ││ │17:11 被告用左手移動透明玻璃杯。 │ ││ │17:19 被告用左手持透明玻璃杯對甲10說:「水喝掉,把水喝 │ ││ │ 掉、把水喝掉、喝掉、喝多點水、喝多點水、把水喝掉 │ ││ │ 」。 │ ││ │17:22 甲10用右手接住透明玻璃杯。 │ ││ │17:27 甲10喝水時,被告彎腰低頭看著甲10,並向甲10說:「把 │ ││ │ 水全部喝掉、把水全部喝掉」。 │ ││ │17:31 甲10停止喝水、右手持透明玻璃杯,被告向甲10說:「水 │ ││ │ 喝掉啦,Drink water」。 │ ││ │17:36 甲10用右手將透明玻璃杯交予被告左手後,向被告說:「│ ││ │ sleep,這好噁」。 │ ││ │17:40被告向甲10說:「It is alchol, it is not water」。 │ ││ │17:42 甲10向被告說:「ㄟ,我的身體.....」後,起身坐在床 │ ││ │ 沿低頭找褲子。 │ ││ │17:46 被告向甲10說:「Lay down,sleep here,sleep」 │ ││ │17:48 被告用左手阻擋甲10離開床沿。 │ ││ │17:55 被告坐回椅子上。 │ ││ │17:57 被告向甲10說:「No talk,you Drink too much,not │ ││ │ like that,I am drunk,so not like that」。 │ ││ │18:04 甲10向被告說:「謝了 me too」。 │ ││ │18:05 被告向甲10說:「So lay down,go sleep」。 │ ││ │18:07 甲10向被告說:「Shit,shit,shit,shit...」。 │ ││ │18:08 被告向甲10說:「lay fuck down」。 │ ││ │18:10 甲10向被告說:「Shit」。 │ ││ │18:14 甲10向被告說:「ㄟ,褲子給我」。 │ ││ │18:16 被告向甲10說:「你們兩個睡這邊,我睡隔壁」。 │ ││ │18:19 甲10向被告說:「你你..我我要穿件褲子」。 │ ││ │18:21 被告向甲10說:「你們兩個睡這邊,我睡隔壁,好不好」│ ││ │ 。 │ ││ │18:23 甲10向被告說:「好,我要去...」。 │ ││ │18:24 被告向甲10說:「我沒有褲子在這邊」。 │ ││ │18:27 甲10用右手指著被告說:「Give me a 褲子」。 │ ││ │18:28 被告向甲10說:「Fuck you this my褲子,那我穿什麼」│ ││ │ 。 │ ││ │18:30 甲10向被告說:「I don't care」。 │ ││ │18:32 被告向甲10說:「Just lay down and go sleep」。 │ ││ │18:37 甲10離開床沿起身彎腰找褲子,被告隨即壓低聲音向甲10 │ ││ │ 說:「Just lay down,that is my jeans」。 │ ││ │18:51 甲10坐回床沿向被告說:「Oh, shit」。 │ ││ │18:59 甲10向被告說:「怎麼愛我男人,我愛我男人」。 │ ││ │19:06 被告向甲10說:「你男人可憐啊」。 │ ││ │19:14 甲10向被告說:「你這種bullshit的人偷我」。 │ ││ │19:18 被告向甲10說:「I can tell」,甲10站起來穿白色短褲 │ ││ │ ,走向被告後消失在畫面。 │ ││ │19:25 被告向甲10說:「So why you like him so much,Iam │ ││ │ curious」 │ ││ │19:30 被告用右手指著閉眼頭向鏡頭的甲9對甲10說:「Lay │ ││ │ down,we talk」 │ ││ │19:34 甲10向被告說:「我要煎一顆蛋」。 │ ││ │19:36 被告向甲10說:「Where are you going now,don't │ ││ │ go,my sister is outside,Just lay,sit,sit,sit, │ ││ │ sit,sit」。 │ ││ │19:43 甲10向被告說:「我會很安靜」。 │ ││ │19:45 被告向甲10說:「Where you can go」。 │ ││ │19:51 甲10向被告說:「要吃water還是煎蛋」,被告回答「我 │ ││ │ 都不要吃」。 │ ││ │19:57 被告向甲10說:「Don't fuck,put it down ,please」。│ ││ │20:10 (發出開門轉動的聲音) │ ││ │20:26 被告回頭看閉眼頭向鏡頭的甲9。 │ ││ │20:54錄影結束,在此檔案內容中,錄影過程中均未見己9有任 │ ││ │ 何反應或動作。 │ │├──┼────────────────────────────┼─────┤│ 2 │2、檔名「Video 13」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 │同上 ││ │ 時55分11秒,修改日期2011年7 月21日上午3 時20分51秒, │ ││ │ 存取日期2012年12月13日下午3時45分33秒)部分 │ ││ │00:00室內僅開一盞床頭燈,僅有甲9獨自在房內,閉眼、頭向鏡│ ││ │ 頭、身體覆蓋棉被躺在床上。 │ ││ │00:02 被告打開室內燈光。 │ ││ │00:08 被告出現畫面用右手掀開棉被。 │ ││ │00:14 被告用左手將甲9攤在其腹部上的左手拉開。 │ ││ │00:18 被告用雙手搓柔甲9的雙乳。 │ ││ │00:21 被告用嘴吸允甲9的左乳房。 │ ││ │00:22 被告轉頭向鏡頭以右手揮舞並吐舌頭。 │ ││ │00:30 被告用右手指撫摸甲9的下體,並觀看甲9是否有反應。 │ ││ │00:34 被告用舌頭舔濕右手指後,用右手指撫摸甲9的下體。 │ ││ │00:46 被告用雙手將己9的大腿抬起向左右兩邊推開,靠近 │ ││ │ 己9下體,用舌頭舔濕右手指後撫摸陰莖,並以陰莖插入│ ││ │ 己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 │ ││ │00:58 被告將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己9雙腿,身體往前傾, │ ││ │ 將己9 的雙腿壓往己9 的胸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己9下│ ││ │ 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己9仍持續閉眼。 │ ││ │01:01 被告不時地轉頭看著鏡頭。 │ ││ │01:07 被告用左手搓柔甲9的右乳房。 │ ││ │01:21 出現敲門聲音,被告停止持續性交動作。 │ ││ │01:28 被告自己9下體抽出陰莖將棉被覆蓋於甲9身上。 │ ││ │01:31 敲門的音量變大,被告轉頭穿上褲子離開畫面。 │ ││ │01:42 出現門打開的聲音,被告說:「ㄣ,怎樣」。 │ ││ │01:53 出現甲10的聲音。 │ ││ │02:42 出現己10,己10身穿上衣及褲子,被告向甲10 說:「You│ ││ │ too, go sleep,you too, go sleep ok,you too, go │ ││ │ sleep 」,並用右手拉甲10 左手往床邊走。 │ ││ │02:50 被告左手指著床、右手拉著甲10的左肩,向甲10說:「 │ ││ │ You too, go sleep」。 │ ││ │02:56 被告左手拉著甲10左手,向甲10說:「Go,go,go」,並右 │ ││ │ 手往前推甲10的右臀部,甲10臉朝下趴跌在床上。 │ ││ │02:57 被告向甲10說:「Go sleep,go sleep 」。 │ ││ │03:01 被告用雙手抱住甲10 將己10身體移動,向甲10 說:「 │ ││ │ Relax, 上去」。 │ ││ │03:11 被告用雙手移動甲10的身體使其成趴睡姿勢躺在床上,並│ ││ │ 蓋上棉被。 │ ││ │03:23 甲10轉動頭部。 │ ││ │03:39被告坐回椅子上,用右手看手機,甲9仍持續閉眼,身上覆│ ││ │ 蓋棉被。 │ ││ │03:40 甲10轉向鏡頭看被告。 │ ││ │03:41 被告轉頭看甲10。 │ ││ │03:43 甲10向被告搖頭並說:「我好餓」後就趴下。 │ ││ │03:45 被告向甲10說:「Ok...just」。 │ ││ │03:47 甲10轉向鏡頭向被告說:「I need」。 │ ││ │03:48 被告向甲10說:「Good,fuck,don't please me now,go │ ││ │ sleep」。 │ ││ │03:53 甲10向被告說:「我肚子好餓」。 │ ││ │03:56 被告向甲10說:「我幫你叫來好不好,我們check it │ ││ │ fuck out」。 │ ││ │03:58 甲10再向被告說:「我肚子好餓」後,臉朝下趴在床上。│ ││ │04:06 甲10向被告說:「Sorry Justin,I love you 」。 │ ││ │04:07 被告向甲10說:「I want you sleep ok 」。 │ ││ │04:12 甲10用雙手撐起上半身轉頭向被告說:「I no hear」。 │ ││ │04:24 被告緊閉右眼轉頭向鏡頭說:「行不行啊你」。 │ ││ │04:29 甲10用右手撐起上半身坐在床上。 │ ││ │04:34 甲10轉身用右手撐住床鋪欲起身時,摔倒在床下,發出聲│ ││ │ 響。 │ ││ │05:14 甲10用右手拉床單撐起上半身,靠在衣櫃下方。 │ ││ │05:32 甲10用右手拉床單坐在地上向被告說:「Justin, Justin│ ││ │」 │ ││ │ 。 │ ││ │05:45 被告向甲10說:「Oh shit他媽的」。 │ ││ │05:50 甲10向被告說:「我喝多少啊」。 │ ││ │05:53 被告向甲10說:「你喝超少的好不好」。 │ ││ │05:58 甲10再度倒下地板,發出聲音,被告向甲10 說聽不清楚的│ ││ │ 英文。 │ ││ │06:02 甲10用雙手撐著床鋪彎腰站著朝鏡頭的方向看被告。 │ ││ │06:19 甲10向被告說:「你,哼,算了」。 │ ││ │06:26 甲10搖動雙腳後跌倒在床上臉朝向窗廉。 │ ││ │06:36 甲10用雙手撐著床鋪起身,彎腰雙手撐著床鋪頭朝向窗廉│ ││ │ 。 │ ││ │06:39 甲10挺直上半身後,又彎腰以雙手撐住床鋪。 │ ││ │06:41 甲10再度挺直上半身後,用左手摸額頭身體搖晃地往被告│ ││ │ 所坐椅子方向走。 │ ││ │06:45 甲10彎腰並以右手撐的床鋪,再度挺起上半身繼續前進。│ ││ │06:48 甲10向被告說:「Justin...」後緩慢步行離開畫面。 │ ││ │07:45錄影結束,在此檔案內內容中,錄影過程中甲9始終未睜開│ ││ │ 眼睛躺在床上,身體並無任何反應或動作。 │ │├──┼────────────────────────────┼─────┤│ 3 │3、檔名「Video 14」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 │同上 ││ │ 55分28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1日上午3時35分8秒,存取日│ ││ │ 期2012年12月13日下午4時18分13秒) │ ││ │00:00僅出現甲9獨自在房內,閉眼、頭向鏡頭、身體覆蓋棉被躺│ ││ │ 在床上。 │ ││ │00:10被告出現在畫面中,被告全身赤裸,被告用左手掀開棉被│ ││ │ ,己9全身赤裸。 │ ││ │00:14 被告用右手撫摸甲9右乳房。 │ ││ │00:18 被告再低頭用右手指觸摸甲9下體後,用舌頭舔右手指, │ ││ │ 再用右手指撫摸甲9下體。 │ ││ │00:54被告用雙手抬起甲9雙腿,用右手指撫摸陰莖,用右手持陰│ ││ │ 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 │ ││ │01:08 被告將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9 │ ││ │ 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持續以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 │ ││ │ 為性交動作,甲9仍持續閉眼。 │ ││ │03:41 被告轉頭朝向鏡頭吐舌頭及眨眼。 │ ││ │03:44 被告暫停動作並用右手撥開甲9的頭髮後,用右手轉動甲9 │ ││ │ 頭部朝向鏡頭。 │ ││ │03:51 被告接續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 │ ││ │ 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 │ ││ │ 式為性交動作,甲9仍持續閉眼。 │ ││ │04:19 被告轉頭朝向鏡頭伸舌頭。 │ ││ │04:34己9右手往內縮,在此之前己9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 。 │ ││ │05:11 甲9轉動頭部朝向被告。 │ ││ │05:15 被告接續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 │ ││ │ 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 │ ││ │ 為性交動作,甲9仍持續閉眼。 │ ││ │05:19 被告接續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 │ ││ │ 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 │ ││ │ 式為性交動作,甲9仍持續閉眼。 │ ││ │06:24 甲9 閉眼左右轉頭,並先發出「ㄣ」的一聲重音後,在拉│ ││ │ 長發出「ㄣ」的長聲。 │ ││ │07:55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08:15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08:25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09:40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09:45 甲9 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己9 有抬腳動作,此時被│ ││ │ 告係將肩膀靠在己9 的小腿上。 │ ││ │10:06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10:27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己9稍微抬頭,並再倒頭。│ ││ │10:47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10:52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11:15 甲9閉眼抬頭,頭又往後倒。 │ ││ │11:22 被告暫停性交動作,甲9伸手往前放在下體上方,轉頭 │ ││ │ 朝向衣櫃。 │ ││ │11:31 被告接續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 │ ││ │ 握住甲9放在甲9下體上方的雙手往前推,並向前以手持陰 │ ││ │ 莖進入甲9下體,持續為性交行為。 │ ││ │12:27 甲9伸手往前放在其自身下體上方,被告暫停動作,用 │ ││ │ 左手拉開甲9雙手,並將陰莖向前插入甲9下體為性交方 │ ││ │ 行為。 │ ││ │13:11 被告說話(不清楚)。 │ ││ │13:20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13:36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 │ ││ │13:55 被告將陰莖自甲9下體抽出。 │ ││ │14:00 甲9發出無法辨識意義的聲音轉身朝向衣櫃。 │ ││ │14:05錄影結束,此份檔案內容內,拍攝過程中,無法自影片中│ ││ │ 判斷己9是否清醒 。 │ │├──┼────────────────────────────┼─────┤│ 4 │4、檔名「Video 15」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 │同上 ││ │ 56分7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1日上午3時57分35秒,存取日│ ││ │ 期2012年12月13日下午4時48分51秒) │ ││ │00:00 室內僅開一盞床頭燈,甲9臉朝下趴在床上不動與甲10覆蓋│ ││ │ 同一條棉被,甲10閉眼、頭背對鏡頭不動、身體覆蓋棉被│ ││ │ 露出右乳房及右手平躺在床上,被告用右手操作電腦。 │ ││ │00:06被告身穿外褲用左手掀開棉被,甲10右手攤放在腹部上, │ ││ │ 全身赤裸。 │ ││ │00:25 被告用雙手撕開甲10右乳房的胸貼。 │ ││ │00:48 被告脫下外褲用雙手將棉被推開。 │ ││ │00:56 被告持續用手搓弄陰莖。 │ ││ │01:12 被告用左手掌握住甲10右乳房。 │ ││ │01:56被告用雙手將甲10雙腿輕緩拉開並移動臀部,甲10持續閉 │ ││ │ 眼,畫面中且有不知是己9 或己10,或是其二人之睡覺 │ ││ │ 呼聲。 │ ││ │02:04 被告用舌頭舔濕右手指撫弄甲10的下體,並用手搓弄陰莖│ ││ │ 。 │ ││ │02:39 被告打開室內燈光,對著己10搓弄陰莖。 │ ││ │03:09 被告雙手抬起甲10的雙腿,用左手將甲10的左手抬高後放 │ ││ │ 在甲10 胸前,並欲以右手持陰莖插入甲10 的下體為性交 │ ││ │ 行為,但畫面中無法清楚辨識被告是否確實有以陰莖插 │ ││ │ 入己10下體,後己10將手放在下體上,身體往後縮,以 │ ││ │ 被告陰莖離開己10下體,被告再次欲以陰莖插入己10下 │ ││ │ 體,並以身體向下壓往己10身體為性交行為,己10有以 │ ││ │ 手放在下體上的動作。 │ ││ │03:33 甲10向被告說「Justin」,被告身體離開己10,並將陰莖│ ││ │ 抽出,己10有將雙手放在下體前的動作,被告乃用左手 │ ││ │ 握住己10的雙手,並用手推開己10的雙腿,以身體下壓 │ ││ │ 親吻己10,己10向被告說:「Justin」,並閃躲被告親 │ ││ │ 吻後說:「Wake up」。 │ ││ │03:43 被告起身拉甲10的雙腿,甲10身體轉向左邊並雙手放在下 │ ││ │ 體。 │ ││ │03:45 被告用雙手拉己10雙腿將己10下體靠近自己陰莖,並用 │ ││ │ 左手拉開放在下體之己10雙手,再用右手不斷搓弄陰莖 │ ││ │ ,欲將陰莖插入己10下體,但己10身體往後縮而未能成 │ ││ │ 功。 │ ││ │04:13 被告用右手掩住臉部,左手放在甲10的右乳房,趴在甲10 │ ││ │ 的腹部上。 │ ││ │04:27 被告向甲10說「我愛你,...baby」,在此之前己9均趴臥│ ││ │ 在床上未有任何身體動作或反應。 │ ││ │04:35 甲10向被告說「Where is○○(甲9英文名)」,己9翻身 │ ││ │ 發出聲音,被告向前將己9推回原先臥姿,並親吻己9。 │ ││ │04:50己10對被告說「Why are you so crazy」己10起身後再躺│ ││ │ 下,但未見己10是否睜開眼睛。 │ ││ │04:56 被告用雙手將甲9雙腿往左右兩邊推,己10有說話,但聽 │ ││ │ 不清楚。 │ ││ │05:03 被告扳開己9雙腿,並以身體向下壓,己9說:「Oh,my │ ││ │ gosh」,但不能看出己9是否清醒。 │ ││ │05:08 被告用身體壓住甲9親吻己9,甲10用雙手拉著被告的前臂 │ ││ │ 抬起上半身後平躺於床上。 │ ││ │05:16 被告親吻甲9的右乳房時,甲10 用右手拍被告的左肩膀, │ ││ │ 並向被告說「ㄟ....」,起身後又躺下,並用腳勾棉被 │ ││ │ 。 │ ││ │05:27 被告關閉室內燈,僅床頭燈仍亮著,並說聽不清楚的話 │ ││ │ 後,抱起己9以棉被覆蓋,並抱住己9躺在床上,己10 亦│ ││ │ 拿起棉被覆蓋。 │ ││ │05:59 被告與己10數次交談但聽不清楚對話內容。 │ ││ │06:36 被告翻身以臉靠近己9臉部,並以手在棉被內游移。 │ ││ │07:13被告起身趴在己9身上親吻己9乳房,己9有抬頭動作, │ ││ │ 但無法判斷己9是否清醒,被告再親吻己9 嘴唇。 │ ││ │07:50己9稍微抬頭,但未見是否睜開眼睛,己9右手臂及被告 │ ││ │ 左手臂持續抖動,己9 發出「ㄣ」的聲音。 │ ││ │08:17 被告將甲9的雙腿抬高後往下壓。 │ ││ │08:31 被告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9 │ ││ │ 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以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 │ ││ │ 性交動作。 │ ││ │09:10 甲9用右手推被告的左肩膀,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 │ ││ │10:21 被告將甲9的雙腿抬高後往下壓,持續為性交行為,己9以│ ││ │ 雙手數次推被告胸部,被告將身體往前壓往己9 持續性 │ ││ │ 交。 │ ││ │10:50 被告用左手掀開覆蓋在己10臉部的棉被。 │ ││ │10:55 甲9用右手頂住被告的左胸部。 │ ││ │11:01 甲9雙手頂住被告的胸部。 │ ││ │11:02 甲9縮回雙手後,再用雙手伸向前推被告。 │ ││ │11:08 因己10起身,被告用棉被蓋住己10臉部,被告持續對己9│ ││ │ 為性交行為,並向甲10 說「Go sleep」,己10無任何言 │ ││ │ 語反應或身體動作。 │ ││ │11:39 甲9雙手交叉放在自己胸前。 │ ││ │11:42 甲9雙手伸向前推被告,被告向前以身體壓住己9,己9雙 │ ││ │ 手環抱被告頸部及背部。 │ ││ │12:30 甲9雙手伸向前推被告。 │ ││ │12:41 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離開床上,己9有起身,被告對甲9│ ││ │ 說「睡覺」,甲9隨即清醒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 ││ │ the fuck」、「Do you fuck me?」,被告說:「 │ ││ │ No,no,no」,己9即下床。 │ ││ │12:58 甲9下床後向被告說「Shit」。 │ ││ │13:00 錄影結束。 │ ││ │ │ │├──┼────────────────────────────┼─────┤│ 5 │5、檔名「Video 16」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 │原審101侵 ││ │ 56分20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1日上午4時44分20秒,存取 │訴92卷一,││ │ 日期2012年12月20日下午2時47分28秒) │第167反面 ││ │00:00 室內僅開一盞床頭燈,甲10靠右邊臥躺不動,己9躺於床 │至168頁反 ││ │ 左下方不動,被告在喝水。 │面 ││ │00:20 被告走向甲9,抬起甲9雙腿,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 │ ││ │ 腿,身體往前傾,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莖 │ ││ │ 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2:04 被告用左手撫摸甲10的大腿,被告用左手撫摸甲10的左乳 │ ││ │ 房,被告持續對己9為性交行為,己9、己10均未有任何 │ ││ │ 動作或反應。 │ ││ │02:25 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走向甲10床鋪下方拉動床墊後 │ ││ │ ,被告走向甲9,抬起甲9雙腿,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 │ ││ │ 雙腿,身體往前傾,將甲9的雙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 │ ││ │ 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3:15 被告用左手撫摸甲10的左乳房,現場不斷出現睡覺呼聲。│ ││ │03:37 被告用右手撫摸甲10的左乳房及左大腿內側。 │ ││ │04:21 被告自甲9下體抽出陰莖,用雙手拉開甲10的雙腿。 │ ││ │04:35 甲10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並側翻身體,以雙手放在下體│ ││ │ 上,己9、己10在此之前並無任何身體反應動作。 │ ││ │04:46 被告用右手搓弄甲10的下體時,甲10再側翻身體用手放在 │ ││ │ 下體上。 │ ││ │05:01 被告用雙手將甲10 的雙腿抬高,身體往前用左肩膀壓住 │ ││ │ 甲10的右小腿,並用左手拉開甲10放在下體上的手,欲以 │ ││ │ 陰莖插入己10下體。 │ ││ │05:41 被告用右手指搓弄甲10的下體,己10再側翻身體以手放在│ ││ │ 下體上。 │ ││ │05:51 被告低頭朝向甲10的胸部時,甲10向被告說:「ㄟ」。 │ ││ │06:03 被告再用手靠近己10下體,己10伸手撥開。 │ ││ │06:06 被告用左手拉甲10的右手靠近其陰莖,甲10向被告說:「 │ ││ │ ㄟ」,並縮回右手。 │ ││ │06:13 甲10用右手食指指向被告,被告用左手摸自己的頭,並離│ ││ │ 開己10靠近己9。 │ ││ │06:30 被告抬起甲9雙腿,以雙手放在床上並架住甲9雙腿,此時 │ ││ │ 己10側翻身,以手指被告,被告身體往前傾,將甲9的雙 │ ││ │ 腿壓往甲9的胸部上,及陰莖插入甲9下體之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 │ ││ │06:54 甲10起身坐在床上後,平躺在床上又起身拉床單。 │ ││ │07:34 被告低頭吸吮甲10乳房,甲10向被告說:「Justin」並用 │ ││ │ 右推被告的左肩膀將被告推開,己10起身繼續拉床單數 │ ││ │ 次,因床單裹藏在床下方,己10最後才將床單連同保潔 │ ││ │ 墊自床下方拉起,側身躺臥,將床單連同保潔墊覆蓋在 │ ││ │ 自己。 │ ││ │08:11 被告拉開覆蓋己10床單後,用左手推開甲10的右手,低 │ ││ │ 頭吸吮甲10的右乳房,並邊與甲9性交邊用左手撫摸甲10的 │ ││ │ 乳房與臀部及下體,己10用手拉被告撫摸其下體之手。 │ ││ │08:40 甲10用右手推被告。 │ ││ │08:50 被告用左手壓甲10的右手後,吸吮甲10的右乳房。 │ ││ │09:03 被告繼續與甲9為性交行為,甲10翻身拉扯床單覆蓋身體。│ ││ │09:38 被告用左手撫弄甲10的下體,甲10用左手推開被告的左手 │ ││ │ ,被告用左手撥開甲10 的左手,並搓弄己10臀部,己10 │ ││ │ 再用手撥開被告的手,被告用左手搓弄甲10的左乳房, │ ││ │ 甲10 用左手夾住被告的左手,被告停止撫摸後,己10即 │ ││ │ 拉住床單覆蓋身體。 │ ││ │10:22 被告用左手撫弄甲10的臀部,甲10用左手推被告的左手。 │ ││ │10:48 甲10翻身背對鏡頭側躺臥,被告向甲10說:「爽不爽」, │ ││ │ 並用左手拉甲10 的右手撫弄甲9,己10發出「ㄏㄟ」的聲 │ ││ │ 音,並欲拉床單覆蓋身體,但無法判斷己10是否清醒。 │ ││ │11:07 被告用左手搓弄甲10的右臀部,低頭親吻甲10的身體及右 │ ││ │ 臀部後,用舌頭沾濕左手指,自甲10的臀部用左手搓弄 │ ││ │ 甲10 的下體。 │ ││ │11:24 繼續與甲9為性交行為並用左手搓弄甲10的下體,甲10持續 │ ││ │ 用右手推被告的左手並往後縮。 │ ││ │11:49 己10翻身以床單覆蓋身體,被告持續對己9為性交行為。│ ││ │12:02 被告自己9下體抽出陰莖後說:「Fine」,並對己10說:│ ││ │ 「What's wrong」,即離開床,走向桌子旁喝水後,以 │ ││ │ 衣物蓋住己10臉部,己9在此之前均未發出聲音。 │ ││ │12:36 錄影結束。 │ │├──┼────────────────────────────┼─────┤│ 6 │當庭播放軟體播放民國101年11月7日檢察官當庭提出之行動硬碟│原審101侵 ││ │內之錄影檔案「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D」(真實檔名詳 │訴92卷四,││ │如本院卷附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尚有檔名「 │第172頁、 ││ │IMG_3227.JPG」、「IMG_3228.JPG」、「IMG_3229.JPG」等圖片│102侵訴47 ││ │檔案,檔案內容如下: │號卷,第27││ │1.檔名「IMG_3227.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頁 ││ │ 12時54分56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1日上午4時29分50秒、│ ││ │ 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26分54秒): │ ││ │ 甲10裸露雙乳房,閉眼側躺臥於床上。 │ ││ │2.檔名「IMG_3228.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 │ 12時54分56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1日上午4時30分2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27分01秒): │ ││ │ 甲10裸露雙乳房,閉眼、嘴巴微張,側躺臥於床上。 │ ││ │3.檔名「IMG_3229.JPG」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 │ 12時54分56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1日上午4時30分15秒、│ ││ │ 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3時26分52秒): │ ││ │ 甲10身體赤裸,閉眼側躺臥於床上,甲9胸罩置於乳房上方,裸 │ ││ │ 露乳房,臉朝衣櫃方向而未面對鏡頭無法辨識是否閉眼,平躺│ ││ │ 於床上。 │ │└──┴────────────────────────────┴─────┘附表十九:(事實欄十七、關於F女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當庭播放軟體播放民國101年11月7日檢察官當庭提出之行動硬碟│原審101侵 ││ │內之錄影檔案「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丙」(真實檔名詳 │訴92卷四,││ │如本院卷附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 │第173至178││ │IMG_3250.J PG」、「IMG_3251.JPG」、「IMG_3252.JPG」、「 │反面、102 ││ │IMG_3253. JPG」、「IMG_3254.JPG」、「IMG_3255.JPG」、「 │侵訴47號卷││ │IMG_325 6.JPG」、「IMG_3258.JPG」、「IMG_3259.MOV」、「 │,第28至33││ │IMG_ 3261.MOV」、「Video 17」、「Video 18」等檔案,檔案 │頁反面 ││ │內如下: │ ││ │(1)檔名「IMG_3250.JPG」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53分1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3日上午3時35分11 │ ││ │ 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52分42秒): │ ││ │ F閉眼,右手彎曲置於頭部右側,左手彎曲手指置於嘴唇前 │ ││ │ ,其上半身著衣物,身體朝鏡頭方向側躺臥於床上。 │ ││ │(2)檔名「IMG_3251.JPG」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53分1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3日上午3時35分41 │ ││ │ 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53分13秒): │ ││ │ F閉眼,右手彎曲置於頭部右側,左手彎曲手指置於嘴唇前 │ ││ │ ,其上半身衣物解開,左乳房著乳膠胸墊,身體朝鏡頭方向 │ ││ │ 側躺臥於床上。 │ ││ │(3)檔名「IMG_3252.JPG」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 12時53分1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3日上午3時36分35 秒│ ││ │ 、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53分26秒): │ ││ │ F閉眼仰躺於床上,右手彎曲置於頭部上方,左手置於床鋪 │ ││ │ 上,上半身所著之胸罩及乳膠胸墊分離未密合,右乳房乳頭 │ ││ │ 裸露。 │ ││ │(4)檔名「IMG_3253.JPG」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 12時53分1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3日上午3時37分20 秒│ ││ │ 、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52分44秒): │ ││ │ F閉眼仰躺於床上,右手彎曲置於頭部上方,左手置於床鋪 │ ││ │ 上,上半身所著之胸罩及乳膠胸墊分離未密合,右乳房及乳 │ ││ │ 頭裸露。 │ ││ │(5)檔名「IMG_3254.JPG」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 12時53分1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3日上午3時37分46 秒│ ││ │ 、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53分48秒): │ ││ │ F閉眼仰躺於床上,右手彎曲置於頭部上方,上半身裸露, │ ││ │ 乳膠胸墊置右乳房旁。 │ ││ │(6)檔名「IMG_3255.JPG」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 12時53分1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3日上午3時42分00 秒│ ││ │ 、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53分57秒): │ ││ │ F閉眼皺眉仰躺於床上,雙腿彎曲置於自己胸前,黑白相間 │ ││ │ 之洋裝遮住雙乳房。 │ ││ │(7)檔名「IMG_3256.JPG」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53分16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3日上午3時42分10 │ ││ │ 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54分07秒): │ ││ │ F的眼睛及口皆微微張開仰躺於床上,上半身全部裸露。 │ ││ │(8)檔名「IMG_3258.JPG」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53分16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3日上午3時45分14 │ ││ │ 秒、存取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54分14秒): │ ││ │ F閉眼,口微開露出牙齒,黑白相間之洋裝遮住右乳房,左 │ ││ │ 腿彎曲膝蓋置於鏡頭前,仰躺於床上。 │ │├──┼────────────────────────────┼─────┤│ 2 │(9)檔名「Video 17」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 │同上 ││ │ 時53分20秒、修改日期:2011年7 月23日上午3 時54分21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日下午3時33分25秒) : │ ││ │00:00 F閉眼右手彎曲置於頭部上方、左手置於腹部左側、上 │ ││ │ 半身裸露,乳膠胸墊置於靠近右乳房的床鋪上,洋裝置 │ ││ │ 於肚臍下方,仰躺於床上,被告全裸站立於鏡頭前,其 │ ││ │ 手機置於F右大腿旁的床鋪上。 │ ││ │00:02 被告拿起置於床上的手機,進行操作,後被告將手機放 │ ││ │ 在鏡頭前的桌子上,走近床邊,將F的深色胸罩朝鏡頭 │ ││ │ 右邊丟棄。 │ ││ │00:29 被告用雙手將F的洋裝向上拉,至此F均出現睡覺呼聲 │ ││ │ ,被告上床雙手支撐床鋪,雙腿膝蓋跪臥於床上後,再 │ ││ │ 轉頭朝向F的大腿,用雙手朝衣櫃的方向搬動F的左大 │ ││ │ 腿,將右腿膝蓋置於F兩腿之間後,再以左手支撐床鋪 │ ││ │ ,轉頭觀看F。 │ ││ │00:45 F閉眼左手置於胸口,被告持續觀看F。 │ ││ │00:51 被告低頭,再抬頭觀看F後,邊觀看F,邊將左腿膝蓋 │ ││ │ 置於F兩腿之間。 │ ││ │00:58 被告用雙腿將F的雙腿扳開,再將自己的下體接近F的 │ ││ │ 下體後,舌頭舔濕右手指後,以右手指撫弄F的下體。 │ ││ │01:11 被告邊抬頭觀看F,邊用右手指撫弄F的下體。 │ ││ │01:15 被告用右手持陰莖插入F的下體,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 │ ││ │ 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1:25 在此之前F之身體部位均維持同一姿勢不動,後F閉眼 │ ││ │ 轉動頭部,F的右手放在自己的右大腿上,被告暫停動 │ ││ │ 作,用雙手抬高F的雙腿向內側靠攏,將F的雙腿壓往 │ ││ │ F的胸部,低頭親吻,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 │ ││ │ 性交行為。 │ ││ │01:49 F朝衣櫃的方向轉動頭部後,再將臉部朝鏡頭方向轉動 │ ││ │ 。 │ ││ │01:59 F的雙手置於被告的頸部兩側,被告暫停動作,低頭親 │ ││ │ 吻F的嘴唇後,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 │ ││ │ 為。 │ ││ │02:17 被告暫停動作,挺起上半身,F的頭部朝衣櫃方向轉動 │ ││ │ ,被告用雙手握住F的左右腿後,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 │ ││ │ 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2:21 F的頭部朝鏡頭方向轉動並抬高頭部,被告身體向下雙 │ ││ │ 手支撐床鋪,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 ,F的左手置於被告的右手臂上,其右手置於被告的左 │ ││ │ 手肘上。 │ ││ │02:44 F發出「ㄏㄨˊ」的聲音,並抬高下巴。 │ ││ │02:47 被告暫停動作,向F說:「唉呦」後,低頭親吻F,F │ ││ │ 雙手置於被告頸部兩側及後方,F有與被告接吻的動作 │ ││ │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3:09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拿起置於鏡頭前桌子上的手機, │ ││ │ F的左手放在床上,被告操作手機,F的雙腿朝內側靠 │ ││ │ 攏,右手放在被告左大腿上,被告用手機朝F下體及臉 │ ││ │ 部方向拍攝。 │ ││ │03:28 被告用右手握住F的左腿,以左手持手機,朝F的臉部 │ ││ │ 方向拍攝,並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 ,再用右手將覆蓋於F右乳房之黑白相間洋裝向下拉, │ ││ │ 並用右手將F的雙腿推向自己的身體後方後,暫停動作 │ ││ │ ,再用雙手持手機朝F的臉部方向拍攝,F的頭部朝衣 │ ││ │ 櫃方向轉動,被告向F說:「笑一個」,F發出「ㄣ」 │ ││ │ 的聲音,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 。 │ ││ │03:43 F說不清楚的語言,用雙手將洋裝從腹部朝胸部方向拉 │ ││ │ 扯後,頭部朝衣櫃方向轉動,現場發出床頭板撞擊牆壁 │ ││ │ 的聲音,F的左手置於被告的右手,右手置於胸口。 │ ││ │03:55 被告用右手握住F的左手,F抬高下巴。 │ ││ │04:02 被告用雙手持手機,朝F的臉部方向拍攝,F的雙手置 │ ││ │ 於左右雙乳房上,被告用右手將F的洋裝向下拉扯,再 │ ││ │ 將F的右手向下推開,並用右手將F的左手拉開,F說 │ ││ │ 不清楚的語言,被告下身親吻F,並持續以陰莖插入F │ ││ │ 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4:22 被告向F說:「舒服、舒服....」,F並無任何言語反 │ ││ │ 應。 │ ││ │04:30 被告暫停動作,親吻F,起身對F說:「舒服」,F並 │ ││ │ 無任何言語反應,被用右手握住F的左腿,持續以陰莖 │ ││ │ 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F雙手置於胸前。 │ ││ │04:43 F閉眼左右轉動頭部。 │ ││ │04:50 F的左腿朝鏡頭方向轉動,被告用右手將F的左腿朝衣 │ ││ │ 櫃方向推去並暫停動作,用右手持陰莖插入F的下體, │ ││ │ 向F說:「不喜歡」,F向被告說:「NO、NO」,被告 │ ││ │ 向F說:「什麼NO啦」。 │ ││ │05:17 被告向F說:「喜不喜歡嘛」,F並無任何言語反應。 │ ││ │05:29 被告用右手撫弄F的右乳房,F的雙手朝自己胸部移動 │ ││ │ ,被告用右手撫弄F的左乳房,F的左手置於被告的右 │ ││ │ ,頭部朝衣櫃方向轉動後,用左手握住被告的右手肘, │ ││ │ 並將右手伸向被告,以右手掌心面對被告,對被告說: │ ││ │ 「NO」。 │ ││ │05:39 被告用右手將F的左手朝衣櫃的方向推開,向F說:「 │ ││ │ 我很變態」,再用右手將F的右手朝鏡頭方向推開,F │ ││ │ 張眼笑著向被告說:「Fuck,講什麼」及不清楚的語言 │ ││ │ 。 │ ││ │05:59 F發出「ㄣ」的聲音。 │ ││ │06:08 被告暫停動作,F望著被告,被告身體前傾,低頭親吻 │ ││ │ F的嘴唇,F將雙手置於被告頸部兩側及後方,親吻被 │ ││ │ 告額頭及左耳,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 │ ││ │ 交行為。 │ ││ │06:38 被告用右手拿起置於床鋪上之手機,以雙手持手機之方 │ ││ │ 式,朝F的臉部方向拍攝,F向被告說:「NO」,雙手 │ ││ │ 交叉於胸部前,被告向F說:「Baby」,被告用右手拉 │ ││ │ 住F的左大腿,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 │ ││ │ 為,F閉眼持續發出「ㄣ、ㄚ」的聲音。 │ ││ │07:17 被告暫停動作,F向被告說:「NO、NO」,並用左手拉 │ ││ │ 扯洋裝覆蓋胸部,雙手置至於胸前。 │ ││ │07:33 被告將手機放在床上,上半身前傾,低頭親吻F,F的 │ ││ │ 右手置於被告的頸部與被告接吻,被告抬高上半身,F │ ││ │ 雙手環抱於被告頸部後方,被告挺起上半身,用雙手拉 │ ││ │ 扯F的洋裝,向F說:「脫掉啦,什麼東西」,F向被 │ ││ │ 告說:「NO、NO」,被告向F說「It's it's out │ ││ │ already ok. Look at this!」,被告用雙手將F的左、│ ││ │ 右手向兩推開壓在床上,F對被告笑,被告向F說:「 │ ││ │ Look at this」,F向被告說:「NO」,被告低頭親吻 │ ││ │ F的右乳房。 │ ││ │08:01 被告起身,向F說:「Fine」,其陰莖自F的下體抽出 │ ││ │ ,F發出「ㄨ」的聲音,被告向F說:「Fine」後坐在 │ ││ │ 靠近鏡頭的床沿操作手機,F向被告說:「What │ ││ │ happened」,用右手將洋裝覆蓋於胸前,被告向F說: │ ││ │ 「I don't know」,F發出「ㄨ」的聲音後,被告問某 │ ││ │ 人到了沒,被告躺在F身旁,向F表示要打電話,電話 │ ││ │ 打完後,被告起身將手機置於鏡頭前的桌子上,F朝鏡 │ ││ │ 頭方向側躺,被告回頭用右手撫摸F的臀部左側,拉扯 │ ││ │ F的洋裝,並用右手撫弄F的左乳房,再用雙手將F的 │ ││ │ 雙手向左右兩邊推開,F閉眼仰躺於床上,被告轉頭觀 │ ││ │ 看鏡頭後親吻F的左乳房,F數次發出「ㄨ」的聲音, │ ││ │ 並說不清楚的語言。 │ ││ │09:27 F說不清楚的語言後,右手放在被告的右腿上,左腿朝 │ ││ │ 向鏡頭滑動,被告用左手拉F的右手靠近自己的陰莖, │ ││ │ F用右手握住被告的陰莖,被告起身雙腿跨於F胸前兩 │ ││ │ 側,用右手持陰莖,F張開口,被告將陰莖放入F的口 │ ││ │ 中,F嘴巴有吸吮被告陰莖的動作,被告用右手撫摸F │ ││ │ 的左臉後,雙手支撐牆壁前後移動而使陰莖進出F嘴巴 │ ││ │ 後陰莖自F的口中滑出,F發出「ㄨ」的聲音。 │ ││ │10:16 被告用雙手將F雙腿向左右兩邊推開,再用左手將F的 │ ││ │ 右腿壓往F的胸部,用舌頭舔濕右手指,F閉眼發出「 │ ││ │ ㄨ」的聲音,被告用右手撫弄F的下體,將陰莖插進入 │ ││ │ F的下體,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 F不時發出「ㄣ」的聲音。 │ ││ │10:32 F雙手握住被告的雙手臂,被告暫停動作,將枕頭抽出 │ ││ │ 丟在地上後,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 ,F持續發出「ㄣ、ㄛ、ㄚ」的聲音,將右手彎曲置於 │ ││ │ 頭部,F向被告說:「Shit」,被告暫停動作,F雙手 │ ││ │ 伸向被告,被告身體前傾低頭親吻F,F雙手環抱被告 │ ││ │ 頸部,被告問F:「喜歡嗎」、「喜不喜歡,ㄣˊ,喜 │ ││ │ 不喜歡,ㄣˊ」,並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 │ ││ │ 交行為,被告問F:「喜不喜歡」,F回答:「喜歡」 │ ││ │ 。 │ ││ │11:37 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F向被告說:「I don't │ ││ │ know what's happened」。 │ ││ │11:45 被告暫停性交動作,F向被告說:「What's happened,│ ││ │ What's happened」。 │ ││ │11:51 被告用雙手握住F的雙腿,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 │ ││ │ 性交行為。 │ ││ │12:02 被告用左手自鏡頭前的桌子拿起手機,F雙手置於下體 │ ││ │ ,左右搖動頭部。 │ ││ │12:17 被告用手機朝F的臉部拍攝,F用右手遮住臉部。 │ ││ │12:24 被告用手機從F的臉部沿著下體方向拍攝,F的左手置 │ ││ │ 於腹部下方,被告用左手拉住F的左手壓在F的右手上 │ ││ │ ,持續以陰莖插入F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並用手機 │ ││ │ 朝F的臉部拍攝,F閉眼持續發出「ㄣ、ㄚ」的聲音。 │ ││ │12:36 被告向F說:「舒不舒服」,F發出「ㄚ、ㄣ」的聲音 │ ││ │ ,但無任何言語反應。 │ ││ │12:48 被告暫停動作,用手機從F的臉部沿著下體方向拍攝。 │ ││ │12:56 F閉眼搖頭向被告說:「不要」。 │ ││ │13:01 被告將手機放在鏡頭前的桌子後躺於F身旁,右手放在 │ ││ │ F的左肩膀上,F用左手搭在被告的肩膀上並抬高左腿 │ ││ │ 跨在被告的右腿。 │ ││ │13:34 F抬高頭部,被告用右手按住F的左肩膀,F閉眼平躺 │ ││ │ 於床上。被告起身用雙手拉住F的雙手,向F說:「起 │ ││ │ 來」,F並無任何言語反應,被告將F拉到鏡頭前的床 │ ││ │ 沿,F側躺臥於床上不動,被告將黏在F左臀部上的乳 │ ││ │ 膠胸墊掀開丟在床上,F發出「ㄨ」的聲音後,朝窗簾 │ ││ │ 方向轉身趴在床沿,F抬起頭後,被告將F推向床舖向 │ ││ │ F說:「起來」,F無任何言語回應。 │ ││ │14:03 被告用雙手將F的雙手抬高,放在自己的頸部後方,向 │ ││ │ F說:「抱著我」,F雙手放在被告頸部後方後下滑, │ ││ │ F並無任何言語回應,頭部往後仰,左手靠在自己左小 │ ││ │ 腿上,右手向下垂,被告將F由床上抱起來離開畫面。 │ ││ │14:43 被告說:「... 忘了開」。 │ ││ │14:53 出現淋浴的水聲。 │ ││ │15:01 被告出現畫面,於鏡頭前操作電腦。 │ ││ │15:09 錄影結束。 │ │├──┼────────────────────────────┼─────┤│ 3 │(10)檔名「Video 18」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同上 ││ │ 時53分46秒、修改日期:2011年7 月23日上午4 時38分41秒│ ││ │ 、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日下午3 時48分41秒) : │ ││ │00:00 F裸露雙乳及下體,僅於腹部覆蓋洋裝,閉眼平躺於床 │ ││ │ 上,其雙腿稍微移動,被告全裸上床靠近F。 │ ││ │00:08 被告用雙手將F的雙腿向左右兩側推開,移動身體置於 │ ││ │ F的雙腿之間而跪於F前方,其左手支撐床鋪,右手撫 │ ││ │ 弄F的右乳房,F彎曲左手置於胸前,被告轉頭觀看F │ ││ │ ,低頭親吻F的右乳房,F閉眼朝衣櫃方向移動身體, │ ││ │ 被告低頭親吻F的嘴唇,以舌頭舔濕右手指,用右手撫 │ ││ │ 弄F的下體。 │ ││ │00:52 被告用雙手將F的雙腿向左右兩側推開,低頭觀看F的 │ ││ │ 下體,抬頭觀看F並搖頭,F仍閉眼。 │ ││ │01:10 被告離開F的雙腿時,F閉眼移動右腿向上拱起。 │ ││ │01:19 被告坐在靠近鏡頭的床沿,轉頭觀看閉眼平躺於床上的 │ ││ │ F後,起身走向衣櫃打開衣櫃拿出短褲,F閉眼移動頭 │ ││ │ 部及左手,被告轉頭觀看F走回床鋪,跪坐於床鋪上調 │ ││ │ 整短褲時,F閉眼移動頭部及左手,被告用雙手將短褲 │ ││ │ 套在F的雙腿,向上移動短褲至F的下體時,F閉眼拱 │ ││ │ 起右腿。 │ ││ │02:12 被告將短褲移動到F的腹部時,F閉眼拱起右手置於被 │ ││ │ 告左手上,再移置於自己的腹部上,被告雙腿移動橫跨 │ ││ │ 於F腹部使其陰莖碰及F的右手,被告用左右手撥弄自 │ ││ │ 己的陰莖,F用右手撫弄被告的陰莖後,放在陰莖上方 │ ││ │ ,被告用右手撫弄F的左乳房,F的頭部向鏡頭方向動 │ ││ │ ,其右手離開被告陰莖。 │ ││ │02:42 被告轉身背對鏡頭,用雙手朝衣櫃方向移動F的身體並 │ ││ │ 向F說:「... sleep ,睡覺」,F原先臀部躺臥的棉 │ ││ │ 被因被告移動其身體而出現紅色的痕跡,F右手朝衣櫃 │ ││ │ 方向移動,被告將棉被覆蓋於F身上,轉身朝鏡頭方向 │ ││ │ 抽取衛生紙擤鼻涕,F朝衣櫃方向轉動身體並抬高頭部 │ ││ │ ,被告拔除手機的電源線,F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操 │ ││ │ 作手機後離開畫面,F朝衣櫃方向轉動身體,被告於鏡 │ ││ │ 頭前來回走動後,關閉室內燈。 │ ││ │04:00 錄影結束。 │ │├──┼────────────────────────────┼─────┤│ 4 │(11)檔名「IMG_3259.MOV」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同上 ││ │ 午12時53分16秒、修改日期:2011年7 月23日上午3 時46分0│ ││ │ 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日下午3 時32分58秒) : │ ││ │00:00 被告用手機朝F的臉部拍攝,F雙手手掌遮住臉部,仰 │ ││ │ 躺在床上。 │ ││ │00:02 畫面晃動,F的左手置於床上,雙眼緊閉、皺眉。 │ ││ │00:08 F的右手放在自己的胸口,F露出乳房。 │ ││ │00:15 被告用右手將F的右手朝電腦方向推去,F閉眼發出「 │ ││ │ ㄚ」的聲音,並持續發出「ㄣ、ㄚ」的聲音,畫面持續 │ ││ │ 晃動。 │ ││ │00:28 被告右手置於F的左乳房下方,F雙眼緊閉、皺眉並發 │ ││ │ 出「ㄣ、ㄚ」的聲音後,雙眼微張向被告說:「NO、NO │ ││ │ 」。 │ ││ │00:39 錄影結束。 │ │├──┼────────────────────────────┼─────┤│ 5 │(12)檔名「IMG_3261.MOV」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同上 ││ │ 午12時53分18秒、修改日期:2011年7 月23日上午3 時51分 │ ││ │ 25秒、存取日期:2013年5 月30日下午4 時22分07秒) : │ ││ │00:00 被告用手機朝F的臉部拍攝,F上半身裸露平躺於床上 │ ││ │ ,右手遮住臉部。 │ ││ │00:05 被告用手機從F的臉部沿著下體方向拍攝,F的左手置 │ ││ │ 於腹部下方,被告的陰莖插入F的陰道,再用手機朝F │ ││ │ 的臉部拍攝,F閉眼持續發出「ㄣ、ㄚ」的聲音,畫面 │ ││ │ 持續晃動。 │ ││ │00:17 被告向F說:「舒不舒服」,F並無言語回應。 │ ││ │00:30 被告用手機從F的臉部沿著下體方向拍攝。 │ ││ │00:34 錄影結束。 │ │└──┴────────────────────────────┴─────┘附表二十:(事實欄十八、關於甲11、甲12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乙」(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21」 │訴92卷四,││ │ 、「Video 22」等檔案,檔案內如下: │第179至180││ │1.檔名「Video 21」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時3 │頁、102侵 ││ │ 分16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7日上午1時53分43秒、存取 │訴47號卷,││ │ 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20分53秒): │第34至35頁││ │04:07 被告將甲11的牛仔褲脫去,甲11裸露下體。 │ ││ │04:42 被告將甲12的內褲脫去,並自行脫去自己褲子後,抬起甲 │ ││ │ 12的左腿,將陰莖插入甲12的下體,持續以陰莖插入陰道│ ││ │ 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7:36 被告將裸露下體坐於鏡頭前床沿的甲11 推倒在床上,被 │ ││ │ 告將陰莖插入甲11 的下體,持續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 │ ││ │ 為性交行為。 │ ││ │08:31 被告將陰莖自甲11的下體抽出後,插入甲12的下體,持續 │ ││ │ 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9:57 甲11靠近被告並與被告擁吻後,被告將陰莖插入甲11的下 │ ││ │ 體,持續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11:06 被告將陰莖自甲11的下體抽出後,甲12起身跪在床上,被 │ ││ │ 告自甲12背後將陰莖插入甲12的下體,持續以陰莖插入陰 │ ││ │ 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12:05 甲12跌臥在床上,被告暫停動作。 │ ││ │13:11 被告將甲12的外衣及內衣向下拉扯,甲12裸露乳房,被告 │ ││ │ 搓弄甲12的乳房後,將陰莖插入甲12的下體,持續以陰莖 │ ││ │ 插入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18:55 被告拉扯甲11的衣服後,甲11裸露乳房平躺在床上。 │ ││ │20:15 被告頭朝向窗簾平躺於床上,甲12 用右手握住被告的陰 │ ││ │ 莖,低頭以口吸吮被告的陰莖。 │ ││ │20:47 甲11全身赤裸跪坐在被告旁邊。 │ ││ │21:29 甲11與甲12相互親吻。 │ ││ │22:51 甲12坐在鏡頭前的桌子與甲11相互擁抱。 │ ││ │24:03 被告將甲12的外衣及內衣向下拉扯,甲12裸露乳房。 │ ││ │24:37 被告將甲11 的外衣脫去,甲11全身赤裸平躺於床上,甲11 │ ││ │ 雙手握住被告的陰莖,張開口將被告的陰莖放入口內, │ ││ │ 吸吮被告的陰莖。 │ ││ │56:51 錄影結束。 │ │├──┼────────────────────────────┼─────┤│ 2 │2.檔名「Video 22」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時│同上 ││ │ 44分40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7日上午2時31分51秒、存取│ ││ │ 日期:2013年5月30日下午4時34分55秒): │ ││ │00:42 被告將陰莖插入甲12 的下體,持續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 │ ││ │ 式為性交行為。 │ ││ │01:06 被告將甲12的外衣向下拉扯,甲12裸露乳房,被告接續以 │ ││ │ 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2:36 被告陰莖自與甲12下體抽出而結束與己12性交。 │ ││ │03:10 錄影結束。 │ │└──┴────────────────────────────┴─────┘附表二十一:(即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3、5-9)┌───┬──────┬──────┬────────────┬─────┐│編 號│扣案檔案總表│ 犯罪時間 │方 法│備 註││ │ 編號 │ │ │ │├───┼──────┼──────┼────────────┼─────┤│ 1 │ 1 │100年4月30日│被告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抗拒。 │附表四編號││ │ │ │ │1部分 │├───┼──────┼──────┼────────────┼─────┤│ 2 │ 9 │99年8月15日 │被告為被害人脫內褲時,遭│即原審判決││ │ │ │被害人打一耳光,被告即停│附表四編號││ │ │ │止性侵,而強制性交未遂。│2部分 │├───┼──────┼──────┼────────────┼─────┤│ 3 │ 13 │100年7月16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抗拒。 │附表四編號││ │ │ │ │3部分 │├───┼──────┼──────┼────────────┼─────┤│ 4 │ 19 │100年5月15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抗拒。 │附表四編號││ │ │ │ │5部分 │├───┼──────┼──────┼────────────┼─────┤│ 5 │ 23 │99年10月17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抗拒。 │附表四編號││ │ │ │ │6部分 │├───┼──────┼──────┼────────────┼─────┤│ 6 │ 40 │100年7月20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說不要;惟無│附表四編號││ │ │ │力抵抗。 │7部分 │├───┼──────┼──────┼────────────┼─────┤│ 7 │ 43 │100年6月11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抗拒。 │附表四編號││ │ │ │ │8部分 │├───┼──────┼──────┼────────────┼─────┤│ 8 │ 46 │99年9月22日 │被害人酒醉嘔吐,被告以陰│即原審判決││ │ │ │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附表四編號││ │ │ │害人抗拒,並大聲說不要。│9部分 │└───┴──────┴──────┴────────────┴─────┘附表二十二:(即原審判決附表六編號1、2、4、5部分)┌───┬──────┬──────┬────────────┬─────┐│編 號│扣案檔案總表│ 犯罪時間 │方 法│備 註││ │ 編號 │ │ │ │├───┼──────┼──────┼────────────┼─────┤│ 1 │ 3 │ 98年9月13日│被害人昏迷未清醒,被告以│即原審判決││ │ │ │陰莖碰觸被害人嘴唇,並以│附表六編號││ │ │ │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 │1部分 │├───┼──────┼──────┼────────────┼─────┤│ 2 │ 14 │100年7月19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未清醒。 │附表六編號││ │ │ │ │2部分 │├───┼──────┼──────┼────────────┼─────┤│ 3 │ 36 │99年11月20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正值生理期,│附表六編號││ │ │ │性侵過程均未清醒。 │4部分 │├───┼──────┼──────┼────────────┼─────┤│ 4 │ 48 │100年7月24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即原審判決││ │ │ │性侵,被害人未清醒。陰莖│附表六編號││ │ │ │插入其陰道性侵得逞。 │5部分 │└───┴──────┴──────┴────────────┴─────┘附表二十三:(即附表二十一編號1部分、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
號1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I」(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檔案 │訴92卷一,││ │ 內容(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4分52秒、修改日 │第204反面 ││ │ 期:2011年4 月30日下午4時57分31秒、存取日期:2012年12 │至208反面 ││ │ 月24日下午5時48分48秒)如下: │ ││ │00:00 被告僅穿內褲出現於畫面,床上無人躺臥。 │ ││ │00:44 被告回床上用雙手肘撐住床鋪身體趴在床上後,回到鏡 │ ││ │ 頭前喝水並有與人交談的聲音。 │ ││ │00:44 附表二之二編號1著上衣、短裙,手持瓶裝按摩液準備為│ ││ │ 被告進行按摩。 │ ││ │01:13 附表二之二編號1開始用雙手按摩被告的右小腿,有與被│ ││ │ 告交談,但也聽不清楚對話內容,被告閉眼躺於床上。 │ ││ │04:34 附表二之二編號1慢慢往上按摩至被告右膝蓋、右大腿。│ ││ │05:09 被告用左手拿起置於床鋪左邊的手機進行操作後,被告 │ ││ │ 有將內褲往下拉的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1 與被告有交 │ ││ │ 談,但聽不清楚內容,附表二之二編號1 已慢慢往上按 │ ││ │ 摩至被告右大腿內側。 │ ││ │07:16 被告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手臂。 │ ││ │08:22 附表二之二編號1起身往床沿靠攏,用雙手為被告繼續按│ ││ │ 摩右大腿及右大腿內側。 │ ││ │09:29 被告走到鏡頭前操作電腦。 │ ││ │09:44 被告回床上平躺,附表二之二編號1繼續為被告按摩右大│ ││ │ 腿及右大腿內側,附表二之二編號1有朝鏡頭看的動作。│ ││ │10:52 附表二之二編號1轉身背對鏡頭繼續為被告按摩右大腿及│ ││ │ 右大腿內側,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大腿│ ││ │ 與左臀部。 │ ││ │11:01 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乳房,附表二之二│ ││ │ 編號1 向右方橫跨一步閃躲並微笑發出「ㄏㄣ」的聲音 │ ││ │ ,坐在床沿繼續為被告按摩右大腿及右大腿內側並與被 │ ││ │ 告交談,但聽不清楚交談內容。 │ ││ │15:36 手機聲響起,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左手拿起手機給被告,│ ││ │ 被告用左手接手機,講完手機後,被告將手機放在床鋪 │ ││ │ 左邊,但聽不清楚講話內容。 │ ││ │15:51 附表二之二編號1 將手機交給被告後,走到床鋪左邊, │ ││ │ 用左手拿起瓶狀按摩液,將按摩液倒在手上,開始按摩 │ ││ │ 被告的左小腿。 │ ││ │18:00 附表二之二編號1開始慢慢往上按摩至被告左膝蓋及左大│ ││ │ 腿。 │ ││ │21:38 附表二之二編號1開始慢慢按摩至被告左大腿內側。 │ ││ │26:52 被告接聽手機,與來電者聊發生地震的事。 │ ││ │28:45 附表二之二編號1 走到床鋪右邊,背對著鏡頭用右手拿 │ ││ │ 起瓶狀按摩液,將按摩液倒在手上,按摩被告的腹部, │ ││ │ 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 右大腿內側,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1 身體往後退,並向被告噘嘴。 │ ││ │29:00 被告用雙手將短褲向下拉,露出陰毛,並持續用右手撫 │ ││ │ 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右大腿。 │ ││ │29:04 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左乳房,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 身體往後退並微笑發出「ㄏㄣ」的聲音,被告 │ ││ │ 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左手。 │ ││ │29:33 附表二之二編號1走向鏡頭喝水並問被告是否喝水。 │ ││ │29:43 附表二之二編號1繼續為被告按摩腹部。 │ ││ │29:53 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左乳房,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 身體往後退,並向被告噘嘴後,並向被告笑發 │ ││ │ 出「ㄏㄣ」的聲音。 │ ││ │30:01 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手及右腿。 │ ││ │31:01 附表二之二編號1以手指點被告肚臍處,被告抬頭查,看│ ││ │ 雙方交談,被告抬起上半身,雙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1│ ││ │ 兩側腋下,附表二之二編號1笑,並用雙手推被告的左右│ ││ │ 手臂,被告用雙手握住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右手臂,將│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身體往前拉倒在床上後,被告起身用雙│ ││ │ 手由床沿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拖到床上,被告與附表二之│ ││ │ 二編號1均有笑,被告以身體往前傾壓附表二之二編號1 │ ││ │ 身體,用左手身欲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裙子裡,附表│ ││ │ 二之二編號1用左手拉被告的左手,雙方有交談但聽不清│ ││ │ 楚內容。 │ ││ │31:28 被告雙腿跨坐在附表二之二編號 1雙腿兩側,並以身體 │ ││ │ 往前傾用雙手壓制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雙手,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數度抬頭欲起身未成功,被告低身頭部靠近附表│ ││ │ 二之二編號1的臉部。 │ ││ │32:02附表二之二編號1發出「ㄣ」的聲音並說:「不要」、「 │ ││ │ 走開」。 │ ││ │32:14 被告欲用右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下體,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用左手阻擋,並將被告右手推開,被告用右手將│ ││ │ 1號女的左手推到床上。 │ ││ │32:34 附表二之二編號1將右手放在被告背部,被告欲以右手、│ ││ │ 右腿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雙腿撐開,但附表二之二編號│ ││ │ 1雙腿併攏,後被告以右腿頂開附表二之二編號1併攏的 │ ││ │ 雙腿,右腿向前靠近附表二之二編號1下體處,附表二之│ ││ │ 二編號1 用右手握拳敲打被告的背部。過程中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 數次說:「不要」、「走開」。並有說「我生 │ ││ │ 氣 了」。 │ ││ │ │ ││ │33:03 附表二之二編號1發出「ㄣ」的聲音,並說「不要」、「│ ││ │ 走開。」 │ ││ │33:18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1說:「這麼討厭我」,附表二之│ ││ │ 二編號1向被告說:「走開」。 │ ││ │33:21 被告低頭,臉朝向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臉,雙方有交談,│ ││ │ 但聽不清楚談話內容。 │ ││ │33:35 被告起身坐躺在枕頭上,附表二之二編號1起身坐在床上│ ││ │ ,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腿後,用右手臂上的衣袖擦拭嘴 │ ││ │ 巴,並離開床鋪,站在地板上用雙手拉起床單看著被告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將床單放在自己的胸前,再將床單覆│ ││ │ 蓋於被告身上,用右手作勢向被告揮打,並用左手推開 │ ││ │ 被告朝向其伸來的右手。 │ ││ │34:01 附表二之二編號1坐在床上,拿起床單遮著臉部後將床單│ ││ │ 覆蓋於自己的胸部及胸部以下的身體。 │ ││ │34:07 被告起身向前用雙手環抱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肩膀,附表│ ││ │ 二之二編號1用右手推被告的左胸,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 ││ │ 號1 推倒在床上,被告彎腰弓身,上身在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1 上方,被告以右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裙子, │ ││ │ 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右臀及右大腿側邊,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 轉身以大腿壓被告的右手,向被告說:「走開 │ ││ │ 、走開、走開」,被告右手不斷搓動,附表二之二編號 │ ││ │ 1 以手掌拍打被告。 │ ││ │34:43 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左手推被告的右手並搖頭。 │ ││ │34:49 被告用右手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內褲,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1 將內褲往身體拉回,被告持續用右手拉扯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1的內褲,附表二之二編號1起身用右手推被告 │ ││ │ ,被告身體往前傾,用左手脫自己的內褲僅露出股溝及 │ ││ │ 臀部部份面積,並將身體壓在附表二之二編號1身上,再│ ││ │ 用右手脫自己內褲,附表二之二編號1向被告說:「不要│ ││ │ 」。 │ ││ │35:04 被告脫去內褲,用右腿撐開附表二之二編號1雙腿,用右│ ││ │ 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內褲,附表二之二編號1向被告 │ ││ │ 說「不可以,不要、不要」並搖頭。 │ ││ │35:14 被告右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1 左大腿的下方,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1 數次向被告說:「不要弄我,求求你,求求 │ ││ │ 你,不要,我不要,求求你,我求求你,拜託」,並持 │ ││ │ 續起身推被告。 │ ││ │35:39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 左右雙腿架在自己左右雙腿上 │ ││ │ ,背對鏡頭,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手拍打被告,並翻身趴│ ││ │ 在床上臉朝下,上半身懸吊在床沿,露出臀部,被告用 │ ││ │ 雙手拉住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雙腿,向前低頭親吻附表二│ ││ │ 之二編號1的臀部。 │ ││ │35:57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上半身拖回床,並將附表二之二│ ││ │ 編號1的雙腿抬高,身體往前傾欲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 ││ │ 編號1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1雙腿及臀部拱高,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1大腿併攏,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大腿撐開 │ ││ │ 後,向下壓靠近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下體,低頭親吻附表│ ││ │ 二之二編號1的臉,被告右手並放在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 │ ││ │ 下體不斷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雙腿張開,右腿放在│ ││ │ 被告左腿上,過程中附表二之二編號1 數次說「不要」 │ ││ │ 、「走開」、「不要」。 │ ││ │37:01 被告向前以陰莖靠近附表二之二編號1下體搓揉,附表二│ ││ │ 之二編號1之雙腿因被告向前壓而上揚。 │ ││ │37:15被告右手不斷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下體,被告有以頭 │ ││ │ 壓住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手,後來附表二之二編號1 拍 │ ││ │ 打被告的背部。 │ ││ │37:28 附表二之二編號1 雙手伸直推向被告的右手,並搖頭, │ ││ │ 被告右手仍不斷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下體,附表二之│ ││ │ 二編號1用雙手推被告的肩膀,並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肩│ ││ │ 膀。 │ ││ │37:51 被告持續用右手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1下體,附表二之二│ ││ │ 編號1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肩膀,用雙手推被告的左右手│ ││ │ 臂。 │ ││ │38:04 被告持續用右手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1下體,附表二之二│ ││ │ 編號1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肩膀,用雙手推被告的左右手│ ││ │ 臂,並且不斷抬高頭部,欲以右手推被告的右手。 │ ││ │38:21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雙腿抬高,持續用右手搓揉附│ ││ │ 表二之二編號1 的下體處部位,但畫面中看不出來是搓 │ ││ │ 揉自己的陰莖或是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下體,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 伸手推被告。 │ ││ │38:25被告持續用右手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1下體處部位,但畫 │ ││ │ 面中看不出來是搓揉自己的陰莖或是附表二之二編號1 │ ││ │ 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1 伸直雙手推被告。 │ ││ │38:31被告持續用右手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1下體處部位,但畫 │ ││ │ 面中看不出來是搓揉自己的陰莖或是附表二之二編號1 │ ││ │ 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1 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肩膀, │ ││ │ 並用左手推被告的右胸部,附表二之二編號1 數度抬高 │ ││ │ 頭後又平躺於床上並有數次說「不要」、「走開」。 │ ││ │38:54 被告身體往前傾,附表二之二編號1 用雙手推被告的腹 │ ││ │ 部,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左右手向兩側推 │ ││ │ 開,不斷用右手搓弄自己的陰莖欲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1數度抬頭欲起身但未成 │ ││ │ 功,後將左手彎曲放在臉上,被告用左手撫弄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右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1發出啜泣的聲音後, │ ││ │ 用左手肘推被告的左手,被告收回左手並有數次說「不 │ ││ │ 要」、「走開」。 │ ││ │39:26 被告右手停止搓弄陰莖,以右手撫弄1 號女的左乳房, │ ││ │ 低頭吻附表二之二編號1 ,並用右手欲推開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1的左手,附表二之二編號1仍以左手遮住臉部。 │ ││ │39:36 被告用左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右手並拉開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1的左手,向附表二之二編號1說聽不清楚的話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抬高頭部並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後,│ ││ │ 躺在床上用左手遮住臉部,被告不斷搓弄自己的陰莖。 │ ││ │39:59 被告用舌頭舔溼右手指搓揉附表二之二編號1下體,附表│ ││ │ 二之二編號1抬高頭部並用雙手推被告的右手。 │ ││ │40:08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雙手推開,以左手將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雙手握住成交叉狀,壓在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的胸前,不斷用右手搓弄陰莖,附表二之二編號│ ││ │ 1數度抬頭欲起身但未成功。 │ ││ │40:35 被告雙手向下撐著床鋪,身體往前傾,欲以陰莖插入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1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1抬高頭部,用 │ ││ │ 雙推手被告腹部,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右腿抬高欲│ ││ │ 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1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 ││ │ 二編號1雙手推被告腹部,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 ││ │ 1 拉往床頭,被告以舌頭舔濕右手用右手撫弄陰莖,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1用右手拉被告的右手肘欲起身但未能成功│ ││ │ ,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右手。 │ ││ │41:21 被告不斷用右手搓弄陰莖,附表二之二編號 1躺在床上 │ ││ │ 用左手遮住臉。 │ ││ │41:30 附表二之二編號1 抬高頭部用右手推開被告搓弄陰莖的 │ ││ │ 右手後,平躺在床上,用左手遮住臉。 │ ││ │42:00 被告身體往前傾欲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下體 │ ││ │ ,並用左手推開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右手,附表二之二編│ ││ │ 號1用左手遮住臉部,以右手推被告的腹部並發出「ㄚ」│ ││ │ 的聲音。 │ ││ │42:06 附表二之二編號1雙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身體往後跪坐│ ││ │ 在自己的小腿上,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左手肘撐起上半身│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 說「不要」,之後二人有交談,但 │ ││ │ 聽不清楚內容。 │ ││ │42:27 被告離開附表二之二編號1平躺床上,附表二之二編號1 │ ││ │ 起身伸直雙腿坐在床上,被告伸出右手,欲握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1的手,附表二之二編號1未理會被告。 │ ││ │42:37 被告用右手拍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右膝蓋。 │ ││ │42:43 被告嘆了一口氣,吹動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頭髮,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1轉頭向被告,用右手握拳打被告已伸直的右│ ││ │ 手,被告用雙手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右手,將附表二│ ││ │ 之二編號1的右手握放在自己陰莖,向附表二之二編號1 │ ││ │ 說「用手,我好久沒有射了」,附表二之二編號1 對被 │ ││ │ 告說「你自己來」,並用右手左右搖晃被告的陰莖一次 │ ││ │ 後,鬆手放開陰莖,被告用右手來回搓弄自己的陰莖,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左手放在被告的右大腿上。 │ ││ │43:09 被告伸左手移往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右胸部,附表二之二│ ││ │ 編號1用左手拉被告的左手。 │ ││ │43:23 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右手握拳敲打被告的左手,被告以撫│ ││ │ 弄陰莖的右手握住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手,用自己的左│ ││ │ 手握住陰莖,再用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手拉向陰│ ││ │ 莖,附表二之二編號1握住被告的陰莖後,被告用自己的│ ││ │ 右手握住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手上下移動,附表二之二│ ││ │ 編號1的左手因被告上下移動而上下搓弄被告的陰莖。 │ ││ │43:37 被告右手停止上下移動,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手亦放開│ ││ │ 陰莖,被告仍握住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手,再以右手肘│ ││ │ 撐起上半身往附表二之二編號1靠近,向附表二之二編號│ ││ │ 1 說聽不清楚的話。 │ ││ │43:47 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右手握拳敲打被告的額頭,二人對望│ ││ │ 。 │ ││ │43:49 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右手握拳敲打被告的額頭,二人對望│ ││ │ 。 │ ││ │43:57 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右手握拳敲打被告的額頭,二人對望│ ││ │ 。 │ ││ │44:12 被告躺在枕頭上,將右手指放在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右大│ ││ │ 腿,並對附表二之二編號1說話,但聽不清楚內容,並用│ ││ │ 雙手掌合十上下搓,附表二之二編號1 發出「噗、哧」 │ ││ │ 笑聲。 │ ││ │44:40 被告起身離開床鋪,消失於畫面。 │ ││ │44:58 被告回到床上,撿起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內褲,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1欲以右手取回,但被告抽手使附表二之二編號│ ││ │ 1拿不到,附表二之二編號1笑,並以右手搥打被告,被 │ ││ │ 告將內褲放在床上,並以身體趴倒在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 ││ │ 身上,使附表二之二編號1躺在床上,附表二之二編號1 │ ││ │ 用左手撐住被告的腋下,被告低頭欲親吻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1,附表二之二編號1轉頭附表二之二編號1伸左手推被│ ││ │ 告,被告用左手壓住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左手。 │ ││ │45:22 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左大腿後,移動到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1不斷搖頭, │ ││ │ 並用雙腿勾住被告右腿。附表二之二編號1 有數次說「 │ ││ │ 走開」。 │ ││ │45:48 被告起身跪坐在雙腿上,附表二之二編號1 起身坐在床 │ ││ │ 上,附表二之二編號1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右手,被告使用│ ││ │ 手機,附表二之二編號1坐在床上看被告並指手機,雙方│ ││ │ 有交談,但聽不清楚內容,後二人均起身離開床上。 │ ││ │47:09錄影結束,在此段影片中均無法看出被告是否確實將陰莖│ ││ │ 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下體,或以其他身體部位插入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 的下體或其他身體部位。 │ │└──┴────────────────────────────┴─────┘附表二十四:(即附表二十一編號2部分、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
號2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2.「collectionz 」資料夾內之「J」(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檔 │訴92卷一,││ │ 案內容(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48分38秒、修改 │第223反面 ││ │ 日期:2010年8 月15日上午4 時23分34秒、存取日期:2013年│至225反面 ││ │ 1月3日下午1時52分15秒) 如下: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2 身著短裙及灰色上衣,閉眼朝鏡頭側 │ ││ │ 躺臥,左腿放在右腿上,被告全身赤裸站立於鏡頭前。 │ ││ │00:09 被告走到床沿,用雙手移動附表二之二編號2的左腿,並│ ││ │ 觀看附表二之二編號2。 │ ││ │00:13 被告開始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2 的裙子自左大腿處 │ ││ │ 往腹部方向掀開,使附表二之二編號2的內褲露出。 │ ││ │00:17 附表二之二編號2的內褲露出後,被告轉頭看鏡頭。 │ ││ │00:24 被告開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2的內褲。 │ ││ │00:27 附表二之二編號2 的頭部轉向被告,用左手推被告正在 │ ││ │ 脫其內褲的左手,被告收回雙手,附表二之二編號2 用 │ ││ │ 左手將其內褲往上拉。 │ ││ │00:31 被告用右手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2 的內褲,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2 用右手支撐床鋪起身,用左手推被告的胸部,被 │ ││ │ 告用欲用雙手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2的內褲,附表二之二│ ││ │ 編號2拱起雙腳身體往後退坐在床上。 │ ││ │00:38 被告雙腿跪在床上,彎下身體,用左手自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2的右大腿拉扯內褲,附表二之二編號2伸出右手握住 │ ││ │ 被告的左手,附表二之二編號2,向被告說「ㄟ」。 │ ││ │00:42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2 的內褲拉到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2的膝蓋下方,附表二之二編號2用雙手推被告的胸 │ ││ │ 部,附表二之二編號2並用雙手拉回內褲,身體往後躺臥│ ││ │ 坐在床上,被告持續用雙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2內褲。 │ ││ │00:49 因被告不斷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2的內褲,附表二之二編│ ││ │ 號2不斷抵擋,向被告說「My God」,並用右手推被告的│ ││ │ 左手臂。 │ ││ │00:50 被告用左手自附表二之二編號2 的右腿脫內褲,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Don't do that,Justin,I am │ ││ │ serious 」。 │ ││ │00:52 附表二之二編號2 的內褲已完全被退去,被告用雙手拖 │ ││ │ 住附表二之二編號2的雙腿,附表二之二編號2向被告說 │ ││ │ 「Justin」。 │ ││ │00:55 被告用雙手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2 的雙腿,移動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2的身體,使附表二之二編號2的下體接近被告 │ ││ │ 的下體。 │ ││ │00:56 附表二之二編號2 用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往後退,並向 │ ││ │ 正在抬高其雙腿的被告說「I am serious」後,用右手 │ ││ │ 肘支撐床鋪,身體及雙腿朝枕頭方向轉動,爭脫被告的 │ ││ │ 雙手,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太誇張了、太誇張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 用左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1:00 附表二之二編號2嘆一口氣,被告關閉室內燈。 │ ││ │01:12 畫面昏暗,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你欠他,對不 │ ││ │ 起,對不起,我錯了,對不起」,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 │ ││ │ 被告說「我要不要告訴別人」,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 │ ││ │ 2 說「對不起,對不起,我現在好好對不起,我錯了, │ ││ │ 對不起」。 │ ││ │01:21(出現拍巴掌的聲音),被告發出「ㄞ丫」的聲音,( │ ││ │ 再出現拍巴掌的聲音),被告再發出「ㄞ丫」的聲音。 │ ││ │01:27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我都說對不起,你不要再 │ ││ │ 打我,我說對不起了啦」。 │ ││ │01:33 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不要,我不會告訴人,把 │ ││ │ 我內褲還我」,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那我們可 │ ││ │ 以,因為我就是要,因為他們,我就說你走了,你就現 │ ││ │ 在好好休息,好嗎」。 │ ││ │01:46 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你這人超壞」,被告向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2 說「Sorry don't,Just... 」。 │ ││ │01:53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睡好,晚安」,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2 向被告說「我不會告訴別人」,被告向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2 說「好那你先睡好」,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 │ ││ │ 被告說「你跟○○(某位女子英文名)保持原來那樣子 │ ││ │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說「好,我說你先睡好」,│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發出笑聲並向被告說「內褲還我」。 │ ││ │02:03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我知道,我會」,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2發出笑聲並向被告說「內褲還我」。 │ ││ │02:13 被告叫附表二之二編號2休息,附表二之二編號2向被告 │ ││ │ 說「我不要休息,快點內褲還我」,後雙方有交談,但 │ ││ │ 聽不清楚談話內容。 │ ││ │02:44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我好累,我好累,好了, │ ││ │ 你睡這邊,我睡客房」後,起身下床,離開畫面,並將 │ ││ │ 電腦關閉,室內完全黑暗,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 │ ││ │ 「我不要,快點把我內褲還我」,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2說「你睡客房你要睡醒哦」,附表二之二編號2向被 │ ││ │ 告說「開(音量變大)燈(拉長音)」(出現關門的聲 │ ││ │ 音)。 │ ││ │03:27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說「ㄟ,我說睡客房,你幹嘛」│ ││ │03:32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我說在睡客房,你先休息 │ ││ │ 好不好」(聲音由遠而近)。 │ ││ │03:34 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趕快內褲還我」,被告向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好,你先休息,我睡客房,你休 │ ││ │ 息」, 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不要」。 │ ││ │03:39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因為他們都累了,我也要 │ ││ │ 睡覺了好不好」後,出現關門聲音。 │ ││ │03:47 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開燈」。 │ ││ │04:33 附表二之二編號2 用右手按衣櫃旁的開關,開啟室內燈 │ ││ │ ,並且說「氣死」,室內僅留附表二之二編號2 獨自一 │ ││ │ 人。 │ ││ │04:53 附表二之二編號2 走到鏡頭旁的床沿,拾起內褲穿上。 │ ││ │05:48 附表二之二編號2 離開畫面(出現開、關門聲音)。 │ ││ │06:05 (出現開門聲音)畫面並無任何人。 │ ││ │06:37 被告說「坐Taxi可以嗎」(只聽見聲音未看見人)。 │ ││ │06:44 被告走向鏡頭說:「Taxi」拿起手機,並說「你給我坐 │ ││ │ 好...地址在哪裡」。 │ ││ │06:58 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不要ㄚ,你先叫車,我跟他講」 │ ││ │ 。 │ ││ │07:20 被告打電話。 │ ││ │08:52 被告坐回床上,告知附表二之二編號2 於六分鐘後會有 │ ││ │ 計程車,並請附表二之二編號2先休息。 │ ││ │08:58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你醒一下,拜託,我求你 │ ││ │ ,你需要醒一下」,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不要 │ ││ │ 冰塊我要水」。 │ ││ │09:05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說「你要冰塊,還是要水」,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回答「我要水,我不要冰塊」。 │ ││ │09:14 被告將水倒進透明玻璃杯後,將透明玻璃杯交給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2。 │ ││ │09:25 被告自附表二之二編號2 拿回透明玻璃杯後,詢問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2是否還需要水,附表二之二編號2回答「不 │ ││ │ 要」,被告將水倒在透明玻璃杯,將透明玻璃杯交給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2,並要求附表二之二編號2喝掉。 │ ││ │09:44 被告左手指著床鋪,請附表二之二編號2先坐一下。 │ ││ │09:51 附表二之二編號2向被告問「地址幾號」。 │ ││ │09:59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說「這邊」,附表二之二編號2 │ ││ │ 向被告說「對」,被告回答「150 巷..8 號26樓之1 」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問「什麼路」,被告向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2 說「老大姊,信義路5 段」。 │ ││ │10:06 附表二之二編號2向被告說「信義路5段,然後呢」,被 │ ││ │ 告回答「老大姊、老大姊,你先坐著拜託...150巷8 號 │ ││ │ 26樓之1 ,你先躺著我拜託,車子到我馬上叫你,車子 │ ││ │ 馬上到」,附表二之二編號2 向被告說「那有」。 │ ││ │10:22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說「車子我叫,55688」,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2向被告說「我打...我打」。 │ ││ │10:44 附表二之二編號2向被告說「再按一次...再按一次..再 │ ││ │ 按一次地址」,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說「ㄏㄚ.. ㄏ │ ││ │ ㄚ..松仁路..什麼」,附表二之二編號2向被告說「地 │ ││ │ 址」,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2 問「信義路..你喝醉了 │ ││ │ 是不是」。 │ ││ │11:19 錄影結束。 │ │└──┴────────────────────────────┴─────┘附表二十五:(即附表二十一編號3部分、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
號3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K」(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8」、「 │訴92卷一,││ │ Video 9」等檔案,檔案內容如下: │第226反面 ││ │(1)檔名「Video 8」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至232頁 ││ │ 時49分06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16日上午2時26分16秒、 │ ││ │ 存取日期:2013 年1月3 日下午2時20分34秒)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3 身體覆蓋棉被,側躺臥於床上,被告 │ ││ │ 著短褲背對鏡頭,身體往前傾,站立於鏡頭前。 │ ││ │00:01 被告慢慢掀開覆蓋於附表二之二編號3身體上的棉被,附│ ││ │ 表二之二編號3仍側躺臥於床上,身著紅色連身洋裝。 │ ││ │00:15 被告開始用雙手脫自己的短褲,並分別用左、右手搓弄 │ ││ │ 陰莖。 │ ││ │00:25 被告走到床鋪上,身體前傾,雙手支撐於床上,低頭觀 │ ││ │ 看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00:30 被告用右手推開棉被,開始用雙手慢慢將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3 的洋裝往上拉露出內褲,將內褲脫去丟在地上。 │ ││ │01:14 被告脫完內褲後,靠近附表二之二編號 3,低頭觀看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3。 │ ││ │01:17 被告用左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臀部後,用右手按 │ ││ │ 住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右肩膀,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身 │ ││ │ 體往鏡頭方向翻轉,使附表二之二編號3 成仰睡姿勢, │ ││ │ 並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置於胸前的右手推開放在 │ ││ │ 床上。 │ ││ │01:36 被告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洋裝後,抬頭觀看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3並轉頭看鏡頭。 │ ││ │01:51 被告解開附表二之二編號3 洋裝上的腰帶,並抬頭觀看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01:57 被告用雙手慢慢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洋裝往上捲曲翻折 │ ││ │ ,露出胸罩時,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ㄣ」的長音後,│ ││ │ 再發出「ㄟ」的聲音,被告暫停動作。 │ ││ │02:05 附表二之二編號3 頭部朝鏡頭方向轉動,以左手放在左 │ ││ │ 胸罩上,用雙手將洋裝往下拉遮蓋胸罩,向被告說「幹 │ ││ │ 什麼」後,說了多次「等一下」,被告用雙腿將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3的雙腿往左右兩側推開,以陰莖接近附表二之│ ││ │ 二編號3的下體,低頭將身體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3身上 │ ││ │ ,用右手持陰莖,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了多次「等一下」│ ││ │ 。 │ ││ │02:36 被告用雙手支撐床鋪,抬起上半身,以右手持陰莖插入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下體,並低頭觀看性器接合的性交 │ ││ │ 行為。 │ ││ │02:39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行」,並朝鏡頭方向低 │ ││ │ 頭轉身,被告用雙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腿,移動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身體,使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下體 │ ││ │ 接近被告的陰莖,被告用右手持陰莖欲插入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3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雙腿頂住被告的胸部 │ ││ │ 及左手臂將左手放在兩腿之間,以右手推被告的左大腿 │ ││ │ ,並向被告說「我不要」。 │ ││ │03:04 被告用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左大腿往下壓,以右持│ ││ │ 陰莖欲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 3│ ││ │ 用右手推被告的下體。 │ ││ │03:09 被告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3,附表二之二編號3頭部 │ ││ │ 轉向鏡頭朝下低頭。 │ ││ │03:13 被告用右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下體。 │ ││ │03:24 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左手推被告的右手,被告的左手將附│ ││ │ 表二之二編號3的左手推到右乳房下方,固定不動,持續│ ││ │ 用右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下體。 │ ││ │03:37 被告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左乳房,附表二之二│ ││ │ 編號3側躺雙手交插放在胸前。 │ ││ │03:42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 │ ││ │03:43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雙手推向被告的右手,並向被告說 │ ││ │ 「不要」,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好了、好了、不│ ││ │ 要,不要,不要」後,仍用左手握住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 ││ │ 右手,以右手持陰莖欲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下體。 │ ││ │03:52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 │ ││ │03:59 被告用雙手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腿,以陰莖插入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下體持續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 ││ │ 號3 有發出「ㄚ」的聲音,附表二之二編號3 雙手往後 │ ││ │ 平放於床上。 │ ││ │04:11 被告低頭觀看陰莖進入下體接合的性交行為。 │ ││ │04:16 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拍打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左小腿 │ ││ │ ,以雙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雙乳,向附表二之二編│ ││ │ 號3說「舒服」。 │ ││ │04:24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洋裝往上拉,露出胸 │ ││ │ 罩後,雙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背後解胸罩扣 。 │ ││ │04:42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脫掉」,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 回答「我不要,不要」後,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並用 │ ││ │ 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左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 發出「ㄛ」的聲音。 │ ││ │04:58 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頭部抬高 │ ││ │ ,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洋裝完全脫去,丟在地 │ ││ │ 上。 │ ││ │05:15 被告用雙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腿,移動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3的身體後,身體往前傾,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 │ ││ │ 雙腿架在雙手間,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附表二之二編號3 發出「ㄛ」的聲音,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3雙手平放於床上。 │ ││ │05:35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腿往內 │ ││ │ 靠攏,身體往前傾,用雙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 3的雙 │ ││ │ 乳後,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胸罩完全脫去,再用左手搓│ ││ │ 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右乳房後,持續為性交行為,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3雙手平放於床上。 │ ││ │05:57 被告暫停動作,先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右乳 │ ││ │ 房,再用右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左乳,低頭吻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3後,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下 │ ││ │ 體為性交行為。 │ ││ │06:13 被告以雙手壓住附表二之二編號3雙腿,持續以陰莖插 │ ││ │ 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 向被告說「不要」。 │ ││ │06:17 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ㄣ、ㄏ、ㄣ、ㄏ」的聲音,並向│ ││ │ 被告說「不要、ㄚ、不要、ㄚ、不要阿、不要、ㄚ、ㄣ │ ││ │ 」。 │ ││ │06:34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用右手推被告的 │ ││ │ 左胸部,發出「ㄚ、ㄣ、ㄚ、ㄣ」的聲音,再用雙手推 │ ││ │ 被告的胸部。 │ ││ │06:48 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ㄚ、ㄣ、ㄚ、ㄣ」的聲音。 │ ││ │06:52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左手推被告的右胸部,並向被告說 │ ││ │ 「不要」。 │ ││ │06:54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並向被告說「 │ ││ │ 不要、不要、不要」,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舒 │ ││ │ 服嗎」,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不要」。 │ ││ │07:10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右乳房 │ ││ │ 後,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下體為性交行為。│ ││ │07:30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雙手向前碰被告的胸部後,發出「ㄣ │ ││ │ 、ㄏ、ㄚ、ㄣ」的聲音,再用左手向前碰被告胸部,向 │ ││ │ 被告說「不要」。 │ ││ │07:41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將右手放在左手 │ ││ │ 上推被告的胸部。 │ ││ │07:50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 │ ││ │07:59 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ㄚ、ㄣ、ㄚ、ㄣ」的聲音,用左│ ││ │ 手推被告的右胸部。 │ ││ │08:03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用雙手推被告的 │ ││ │ 胸部。 │ ││ │08:07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不 │ ││ │ 要」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 │ ││ │08:24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我不要」後,用雙手持續推 │ ││ │ 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我不想,不想,我不想,不想 │ ││ │ 、ㄛ、不想、ㄛ、不想、ㄛ、不行、ㄛ不要、ㄛ」。 │ ││ │09:24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右乳房 │ ││ │ 後不動,再持續為性交行為。 │ ││ │09:39 附表二之二編號3雙手交叉,向前伸推被告的右胸部。 │ ││ │09:42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 │ ││ │09:45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並發出「ㄏ、ㄣ、ㄏ│ ││ │ 、ㄣ」的聲音。 │ ││ │09:54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不要、不要,我不 │ ││ │ 想」並持續以雙手推被告的右胸部。 │ ││ │10:02 被告身體往下壓,附表二之二編號3 收回雙手,向被告 │ ││ │ 說「我不要」後,雙手向前伸推被告的右胸部。 │ ││ │10:09 被告暫停動作,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不想要,不要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縮回放在被告胸前的雙手,被告將│ ││ │ 身體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身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 說「不要,是不是」後,將右臉貼在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 ││ │ 左肩膀上,發出喘息聲,附表二之二編號3躺於床上,臉│ ││ │ 往右側靠,雙腿微微往內、往上動並發出「ㄣ」的聲音 │ ││ │ ,被告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3身上。 │ ││ │10:52 被告將陰莖自附表二之二編號3下體抽出,附表二之二編│ ││ │ 號3平躺在床上,被告抬起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右腳離開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11:02 附表二之二編號3起身拉棉被,向被告說「這是什麼」。│ ││ │11:05 附表二之二編號3將棉被覆蓋於身體,發出「ㄏ、ㄚ、ㄣ│ ││ │ 」的聲音,被告坐在床沿拿衛生紙擦床單及陰莖,向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3 說「你那個來了哦,你那個來了哦」後 │ ││ │ ,側躺臥於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右腿旁並觀看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3 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3 起身坐在床上,向 │ ││ │ 被告說「來了哦、痛痛」,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 │ ││ │ 「為什麼有血」,附表二之二編號3 低頭背對鏡頭側躺 │ ││ │ 臥於床上,發出「ㄣ、ㄣ」的聲音,被告向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3 說「Baby,你要不要貼個那個衛生棉」。 │ ││ │11:26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用,我好痛哦」,被告起│ ││ │ 身喝水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幫你拿一下,你那個好像│ ││ │ 來了」。 │ ││ │11:32 附表二之二編號3側躺於床上,說不清楚的言語。 │ ││ │11:32 被告喝完水,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有沒有流血」。 │ ││ │11:49 錄影結束。 │ │├──┼────────────────────────────┼─────┤│ 2 │(2)檔名「Video 9」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 │同上 ││ │ 時49分1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16日上午3時10分34秒、 │ ││ │ 存取日期:2013 年1月3 日下午3時13分32秒)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3 身著紅色洋裝,覆蓋棉被,背對鏡頭 │ ││ │ ,側躺臥於床上,露出背部,被告僅著短褲,右腳放在 │ ││ │ 床上。 │ ││ │00:07 被告用雙手將棉被掀開,身體往前傾,低頭觀看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3,用左手撫弄自己的陰莖。 │ ││ │00:22 被告用右手肘支撐床鋪,低頭靠近附表二之二編號3臀部│ ││ │ 。 │ ││ │00:27 被告用左手慢慢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3 臀部上的洋裝,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雙手拉棉被覆蓋自己,被告起身用雙│ ││ │ 手脫自己的短褲,分別用左手、右手搓弄陰莖。 │ ││ │00:47 被告用雙手掀開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洋裝後,開始用雙 │ ││ │ 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內褲,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 │ ││ │ ㄣ」的聲音。 │ ││ │01:00 附表二之二編號3起身向被告說「不要,你要幹嘛」,被│ ││ │ 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內褲脫去,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 ││ │ 3的右腿,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等一下」並用右 │ ││ │ 手壓自己的右大腿,被告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 │ ││ │ 右手推開,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行」。 │ ││ │01:06 被告以雙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腿的方式,移動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3的身體,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臀部接 │ ││ │ 近自己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唉喲」,被告用右│ ││ │ 手持續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 發出「ㄨ」的聲音,身體朝鏡頭趴臥在床上,用雙手的 │ ││ │ 手肘支撐床鋪,身體及臀部朝床頭板方向移動,向被告 │ ││ │ 說「我很痛...停一下」並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1:35 被告以雙手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腿的方式,使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3 的臀部接近自己的下體,身體往前傾, │ ││ │ 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雙腿往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胸部壓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以雙手伸向下體阻擋。 │ ││ │01:48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右手推被告的左膝蓋,身體往後移 │ ││ │ 動,並說「不要」。 │ ││ │01:52 被告挺起上半身,以右手持陰莖的方式,接近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3的下體,用左肩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右腿, │ ││ │ 用右手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左腿,附表二之二編號 │ ││ │ 3發出「ㄚ」的長音,被告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 下體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2:03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右手推被告的左膝蓋,向被告說「 │ ││ │ 不要」。 │ ││ │02:14 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右手推被告的左手臂,並發出「ㄚ」│ ││ │ 的長音。 │ ││ │02:15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右手推被告的左邊的肋骨,並發出 │ ││ │ 「ㄚ」的聲音,向被告說「不要這樣子啦」。被告持續 │ ││ │ 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附│ ││ │ 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ㄛ、ㄚ」的聲音。 │ ││ │02:42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 3的雙腿往後 │ ││ │ 退,將附表二之二編號 3的雙腿彎曲置於自己胸前,身 │ ││ │ 體往前傾,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腿朝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3的胸部壓,用雙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雙乳後, │ ││ │ 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 ││ │ 二之二編號3發出「ㄏ、ㄣ、ㄏ」的聲音。 │ ││ │03:11附表二之二編號3以左手抵住被告下巴,被告暫停動作, │ ││ │ 用雙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洋裝,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 向被告說「不要這樣子,不要,不要」。 │ ││ │03:32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下體之方式為性交│ ││ │ 行為,並用左手伸入胸罩內,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右│ ││ │ 乳房。 │ ││ │03:36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掛在右手上的 │ ││ │ 洋裝移開,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並發 │ ││ │ 出「ㄏ、ㄚ、ㄣ」的聲音,附表二之二編號3 對被告移 │ ││ │ 開洋裝的動作沒有任何反應,被告用左手撫弄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3 的右乳房。 │ ││ │03:53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握住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乳, │ ││ │ 低頭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左乳房後,持續為性交 │ ││ │ 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ㄏ、ㄚ、ㄣ」的聲音。 │ ││ │04:08 被告暫停動作,經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胸罩拉到腹部,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 向被告說「不要」,被告用雙手搓弄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雙乳。 │ ││ │04:27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舒服嗎」後,用雙手拉附表│ ││ │ 二之二編號3的雙腿往後退,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雙腿 │ ││ │ 彎曲置於胸前,身體往前傾,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舒│ ││ │ 不舒服」,附表二之二編號3轉頭背對鏡頭後,被告持續│ ││ │ 為性交行為。 │ ││ │04:41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雙乳。 │ ││ │04:46 被告低頭用雙手握住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臉頰並親吻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3後,持續為性交行為。 │ ││ │04:51 被告暫停動作,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怎麼了」。 │ ││ │05:14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不喜歡喔」,附表二之二編│ ││ │ 號3轉頭背對鏡頭,發出「ㄣ、ㄛ」的聲音。 │ ││ │05:34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乳。 │ ││ │05:45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左手向前碰被告的右胸部。 │ ││ │ │ ││ │05:48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左手向前碰被告的左胸部,並發出「 │ ││ │ ㄏ、ㄣ」的聲音,被告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 │ ││ │ 右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3 轉頭背對鏡頭。 │ ││ │05:54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撥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頭髮。 │ ││ │06:01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 │ ││ │06:05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ㄣ、ㄏ、ㄛ」的聲音,用雙手向 │ ││ │ 前碰被告的胸部,並向被告說「不要」。 │ ││ │06:10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 │ ││ │06:12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 │ ││ │06:23 被告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右乳房。 │ ││ │06:27 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ㄣ、ㄛ」的聲音。 │ ││ │06:30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 │ ││ │06:33 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雙手抵住被告的胸部。 │ ││ │06:40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ㄣ、ㄏ、ㄛ」的聲音並用右手放 │ ││ │ 在被告的左大腿。 │ ││ │06:45 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雙手抵住被告的胸部。 │ ││ │06:48 被告暫停動作,低頭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右乳房。 │ ││ │07:05 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 │ ││ │07:09 附表二之二編號3 轉頭背向鏡頭,向被告說「不要,不 │ ││ │ 要」。 │ ││ │07:13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 │ ││ │07:16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 │ ││ │07:22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雙手抵住被告的胸部,並發出「ㄚ、 │ ││ │ ㄣ、ㄛ」的聲音。 │ ││ │07:35 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ㄚ,救命啊,不要,不要,│ ││ │ 不要,不要」。 │ ││ │07:49 被告發出「ㄚ」的聲音,並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我 │ ││ │ 要射了」。 │ ││ │07:50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並向被告說「 │ ││ │ 不要」。 │ ││ │07:54 被告停止動作,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雙手向左 │ ││ │ 右兩邊推開,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身體上,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 │ ││ │08:05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ㄟ、ㄟ,我有那麼糟,我有│ ││ │ 那麼糟嗎,ㄟ,我有這麼糟嗎」,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 ││ │ 「ㄏ、ㄣ、ㄏ」的聲音。 │ ││ │08:18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太誇張了吧」。 │ ││ │08:26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喲!我有這麼糟嗎」,附表│ ││ │ 二之二編號3側身雙手抱頭。 │ ││ │08:35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我,我有沒有很糟嗎,我,│ ││ │ 我很糟嗎」,附表二之二編號3轉頭背對鏡頭。 │ ││ │08:46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我說,我有這麼糟」。 │ ││ │08:50 被告自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下體抽出陰莖,向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3說「說我這麼糟」,拿衛生紙擦陰莖向附表二之│ ││ │ 二編號3說「看一下我嗎」,附表二之二編號3發出「ㄛ │ ││ │ 」的聲音,被告用右手摸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右手肘後,│ ││ │ 拉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右手掌,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右 │ ││ │ 手說「Look at me」,附表二之二編號3身體朝鏡頭方向│ ││ │ 轉動後,臉朝下趴在床上,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 ││ │ Look at me」。 │ ││ │09:16 附表二之二編號3用起身坐在床上,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 ││ │ 號3說「ㄟ、ㄟ、ㄟ」用右手摸附表二之二編號3的下巴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3 發出「ㄣ」的聲音,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3 頭向被告處倒臥,被告將其扶起,被告向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3 說「看我一下,看我一下,寶貝,看我一下, │ ││ │ 你是開心的哭嗎,不要那麼開心,乖」,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3 用雙手肘支撐床鋪,左腿伸出床沿,並發出哭泣聲 │ ││ │ ,被告用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左腿拉回床上,並 │ ││ │ 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坐好」後,坐在床沿喝水,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3 用雙手肘支撐床鋪,坐在床上發出哭泣 │ ││ │ 聲。 │ ││ │09:54 附表二之二編號 3坐在床沿,用左手遮住臉部,被告用 │ ││ │ 右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左腋下,將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3的身體往後推倒在床上,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 │ ││ │ 「不要」,被告拱起雙腿,坐躺臥於床上觀看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3,附表二之二編號3背對被告,側躺臥於床中間 │ ││ │ 。 │ ││ │10:00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你以為你在幹嘛啦,你要 │ ││ │ 瘋起來在瘋好不好,現在不是中午十二點,O k」後, │ ││ │ 將附表二之二編號3 的洋裝丟在地下。 │ ││ │10:14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 說「你要休息,你要罵,無所 │ ││ │ 謂,你先罵好不好,可以嗎」後,附表二之二編號3 搖 │ ││ │ 頭,並轉身背對窗簾坐在床沿,低頭、身體往前傾。 │ ││ │10:24 被告下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隨便你,好不好,I │ ││ │ am tired」後,走向鏡頭操作電腦並轉頭觀看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3再回頭,向附表二之二編號3說「你可以不要再 │ ││ │ 這樣了嗎」,附表二之二編號3向被告說「不要」。 │ ││ │10:35 錄影結束。 │ │└──┴────────────────────────────┴─────┘附表二十六:(即附表二十一編號4部分、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
號5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M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3」( │訴92卷二,││ │ 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51分17秒、修改日期:201│第9頁反面 ││ │ 1 年5 月15日上午3 時10分49秒、存取日期:2013年1 月10日│至11頁 ││ │ 下午2時19分33秒) ,檔案內容如下: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5閉眼、頭部朝鏡頭,身著紅色上衣、內│ ││ │ 褲,被告用右手操作電腦,並說「重開始,Two」。 │ ││ │00:14 被告身穿短褲靠近附表二之二編號5,用右手將附表二之│ ││ │ 二編號5的左手拉開放在棉被上。 │ ││ │00:37 被告用雙手解開附表二之二編號5 紅色外衣的扣子後, │ ││ │ 露出附表二之二編號 5的胸罩。 │ ││ │00:42 被告用舌頭舔附表二之二編號 5的左胸。 │ ││ │00:49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右腿,朝自己的方向 │ ││ │ 往內拉,將右腿平放於床上,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 │ ││ │ 內褲,並低頭靠近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下體。 │ ││ │01:09 被告下床站在鏡頭前的床沿,彎下身體,用雙手脫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5的內褲,並脫下自己短褲。 │ ││ │01:35 被告低頭用左手伸往附表二之二編號5 雙腿之間。 │ ││ │01:45 被告用左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5 胸罩,撫弄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5 的右乳房。 │ ││ │02:02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右手平放於床上,用雙腿將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雙腿向左右兩邊推開,用雙手抬起 │ ││ │ 雙腿,移動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臀部,用舌頭舔濕右手 │ ││ │ 指,以右手撫弄陰莖及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下體。 │ ││ │02:31 被告將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5仍閉眼未有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 │ ││ │03:02 附表二之二編號5 頭部朝衣櫃方向轉動,被告趴在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5 的身體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 │ ││ │ 性交行為。 │ ││ │03:20被告持續對附表二之二編號5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 5頭有左右搖擺的動作。 │ ││ │03:33 附表二之二編號5 頭部朝衣櫃方向轉動,左腳向上拱起 │ ││ │ ,現場出現「ㄛ」的聲音,被告並用左腳將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5的右腳拱起。 │ ││ │03:51 現場出現「ㄛ、ㄛ」的聲音。 │ ││ │03:59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雙腿抬高架住,並壓往│ ││ │ 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胸部,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 │ ││ │ 為性交行為。 │ ││ │04:04 附表二之二編號5 發出「ㄣ」的長音,被告用左手壓住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右手。 │ ││ │04:09附表二之二編號5重覆發出「ㄚ、ㄣ」的長音,雙腿向上 │ ││ │ 伸後再放下置於被告雙腿兩側。 │ ││ │04:18被告上半身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身上,持續以陰莖插 │ ││ │ 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4:21 附表二之二編號5 向被告說「不要啦」。 │ ││ │04:35 附表二之二編號5 向被告說「不要」。 │ ││ │04:40 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右腳拱起,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 ││ │ 編號5的雙腿抬起,朝附表二之二編號5身體兩側下壓, │ ││ │ 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5 向被告說「ㄚ,不要」,至此時附表二之二編號5 │ ││ │ 雙手平放在床上,被告上半身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 │ ││ │ 身上,用雙手架住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雙腿朝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5 的胸部下壓,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 │ ││ │ 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5 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 ,被告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5 。 │ ││ │05:16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5說「舒不舒服」,並親吻附表二│ ││ │ 之二編號5。 │ ││ │05:20 附表二之二編號5 用右手推被告的左大腿,被告用左手 │ ││ │ 將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右手向上推開。 │ ││ │05:25 附表二之二編號5 雙腿往上抬,下垂於被告雙腿上。 │ ││ │05:28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5說「舒不舒服...」,用左手將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右腿抬高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胸 │ ││ │ 部,上半身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身上,持續以陰莖插│ ││ │ 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5 說「不要」 │ ││ │ 。 │ ││ │05:31 附表二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ㄛ、│ ││ │ ㄚ、ㄣ、ㄏ」的聲音。。 │ ││ │05:40 附表二之二編號5 用右手頂住被告的左胸。 │ ││ │05:55 附表二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ㄛ、│ ││ │ ㄚ、ㄣ、ㄏ」的聲音。 │ ││ │06:08 附表二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不行」,並持續發出「ㄛ、│ ││ │ ㄚ、ㄣ、ㄏ」的聲音。 │ ││ │06:12 附表二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不行」,並持續發出「ㄛ、│ ││ │ ㄚ、ㄣ、ㄏ」的聲音。 │ ││ │06:25附表二之二編號5向被告先說兩個無法辨識語言的文字, │ ││ │ 再向被告說「不行」,並持續發出「ㄛ、ㄚ、ㄣ、ㄏ」 │ ││ │ 的聲音。 │ ││ │06:45 附表二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不行,不行,不行」,並持│ ││ │ 續發出「ㄛ、ㄚ、ㄣ、ㄏ」的聲音。 │ ││ │06:46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5 說「射了」,附表二之二編號 │ ││ │ 5說不清楚的語言。 │ ││ │06:53 被告暫停動作,上半身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5 的身上, │ ││ │ 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5,附表二之二編號5將右手放 │ ││ │ 在被告背後的腰際間。 │ ││ │07:03 附表二之二編號5雙手環抱於被告背後,二人靜止動作。│ ││ │07:22 被告起身以右手肘支撐於床鋪上,用右手掌拖住額頭,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5將右手放在被告腰際。 │ ││ │07:25 附表二之二編號5抬高頭部,持續親吻被告。 │ ││ │07:41 附表二之二編號5用雙手將胸罩往下拉蓋住胸部,被告自│ ││ │ 附表二之二編號5的下體抽出陰莖。 │ ││ │07:48 附表二之二編號5 往衣櫃方向轉動身體,側躺臥背對鏡 │ ││ │ 頭,被告拿起地上的枕頭放在床上,用雙手搬動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5的身體並對附表二之二編號5說「睡好」,再 │ ││ │ 將棉背覆蓋於附表二之二編號5身上。 │ ││ │08:11 附表二之二編號5 向被告說「我要去廁所,廁所」,被 │ ││ │ 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5 說「什麼,好帶你去,OK」,後 │ ││ │ 雙方交談不清楚的語言。 │ ││ │08:25 被告起身離開床鋪,站在鏡頭前喝水。 │ ││ │08:39 錄影結束。 │ │└──┴────────────────────────────┴─────┘附表二十七:(即附表二十一編號5部分、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
號6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N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0 」 │訴92卷二,││ │ (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52分00秒、修改日期: │第11頁反面││ │ 2010年10月17日上午3 時31分20秒、存取日期:2013年1 月10│至13頁反面││ │ 日下午2時20分21秒) ,檔案內容如下: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6 閉眼、朝鏡頭側躺臥,雙腿彎曲,身 │ ││ │ 著白色上衣、牛仔褲,被告身穿上衣、短褲。 │ ││ │00:16 被告上床後,用雙手慢慢解開附表二之二編號6牛仔褲的│ ││ │ 扣子,並用雙手慢慢拉牛仔褲。 │ ││ │00:41 被告暫停動作,雙手支撐床鋪,抬頭觀看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6。 │ ││ │00:49 被告用雙手開始自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臀部,持續慢慢 │ ││ │ 拉牛仔褲,附表二之二編號6 露出腹部。 │ ││ │01:28 被告用雙手自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腿部,持續慢慢拉牛 │ ││ │ 仔褲。 │ ││ │01:43 被告下床站在窗簾旁的床沿,用雙手分別自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6的左右腿,持續慢慢拉牛仔褲。 │ ││ │02:06 被告將牛仔褲丟在地下,脫去自己的上衣及短褲全身裸 │ ││ │ 露。 │ ││ │02:09 被告用左手搓弄自己的陰莖,走到鏡頭前喝水。 │ ││ │02:33 被告用雙手向左右兩邊翻開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臀部, │ ││ │ 用舌頭沾濕右手指,以右手指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6 臀 │ ││ │ 部的下方。 │ ││ │02:58 被告用雙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臀部。 │ ││ │03:03 被告身體往後傾,用雙手向左右兩邊翻開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6 的臀部,並低頭觀看。 │ ││ │03:06 用舌頭沾濕右手指,以右手指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6 臀 │ ││ │ 部的下方後,用舌頭沾濕右手指,撫弄陰莖,再將陰莖 │ ││ │ 自附表二之二編號6背後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下體。 │ ││ │03;31 附表二之二編號6 移動雙腿,臀部往衣櫃方向轉動,被 │ ││ │ 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翻身成仰躺姿勢,並用右手│ ││ │ 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背後,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身 │ ││ │ 體抬高往前移動。 │ ││ │03:43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白色外衣向上拉,附表二│ ││ │ 之二編號6轉頭朝向被告。 │ ││ │03:51 被告用右手、右腿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左腿向外推開 │ ││ │ ,再以左腿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右腿向外推開,以陰莖│ ││ │ 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下體,再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 │ ││ │ 雙腿彎曲推向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胸部,用雙手支撐床鋪│ ││ │ ,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6發出「ㄣ」的聲音 │ ││ │04:30 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6頭微微上揚並發│ ││ │ 出「ㄣ」的聲音。 │ ││ │04:42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外衣及雙 │ ││ │ 手向上拉到手上,再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胸罩拉│ ││ │ 下露出雙乳,附表二之二編號6 手伸下來將衣服放在胸 │ ││ │ 前,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5:12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右乳房 │ ││ │ ,再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外衣往上拉以脫開外衣,附表│ ││ │ 二之二編號6頭往左側順勢讓被告脫掉外衣,被告再自附│ ││ │ 表二之二編號6 背後解開胸罩,附表二之二編號6 發出 │ ││ │ 「ㄣ、ㄣ、(無法分辨的氣音)」的聲音,持續以陰莖 │ ││ │ 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6 雙手縮 │ ││ │ 放於胸前。 │ ││ │05:27 被告用左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6 右手臂內側。 │ ││ │05:30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雙手向兩 │ ││ │ 側拉開,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雙腿往下伸後再往內側縮,│ ││ │ 被告挺起上半身,附表二之二編號6用雙手遮住胸部。 │ ││ │05:34 被告用雙手架住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雙腿,壓往附表二之│ ││ │ 二編號6 的胸部,以雙手支撐床鋪架著,持續以陰莖插 │ ││ │ 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6持續發出「│ ││ │ ㄚ、ㄣ」的聲音。 │ ││ │05:47 附表二之二編號6 伸右手放在被告左腰際,並持續發出 │ ││ │ 「ㄚ、ㄣ」的聲音 │ ││ │05:58 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 │ ││ │06:13 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附表二之二編號6擺頭,附表二之│ ││ │ 二編號6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6:32 被告用左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右乳房,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6 雙手向上伸遮住胸部,被告用左手將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6的右手推開。 │ ││ │06:51 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左手向外 │ ││ │ 推開,低頭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左乳房後,持續以 │ ││ │ 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6持續│ ││ │ 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7:01 附表二之二編號6向被告說聽不清楚的語言,附表二之二│ ││ │ 編號6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7:14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好舒服」。 │ ││ │07:23 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附表二之二編號6搖頭,附表二之│ ││ │ 二編號6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7:28 被告用左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右乳房,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6右手往內側縮,附表二之二編號6持續發出「ㄚ │ ││ │ 、ㄣ」的聲音。 │ ││ │07:58 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不清楚的語言,附表二之二編號6持 │ ││ │ 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8:29 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不清楚的語言,附表二之二編號6持 │ ││ │ 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8:58 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不清楚的語言,附表二之二編號6持 │ ││ │ 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9:17 附表二之二編號6用右手拉被告的左手。 │ ││ │09:26 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不清楚的語言。 │ ││ │09:33 附表二之二編號6用右手拉被告的左手,左手頂住被告腹│ ││ │ 部部。 │ ││ │09:36 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不清楚的語言。 │ ││ │10:23 被告暫停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6 抬高頭部,將左手放 │ ││ │ 在被告的頸部,被告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6,後將頭│ ││ │ 靠在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左臉頰,二人靜止不動。 │ ││ │10:44 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雙腿往上抬起後放下,被告向附表二│ ││ │ 之二編號6說「衛生紙,衛生紙」後,並拿衛生紙給附表│ ││ │ 二之二編號6,附表二之二編號6用左手握住。 │ ││ │11:02 被告自附表二之二編號6 的下體抽出陰莖,將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6手中的衛生紙,拿到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下體,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6雙手接住衛生紙並伸向下體擦,被告向│ ││ │ 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快流出來了」,被告再自桌子旁抽│ ││ │ 出衛生紙,將衛生紙置於附表二之二編號6下體處,並向│ ││ │ 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不要流出來」。 │ ││ │11:18 附表二之二編號6雙手縮放於胸前遮住乳房平躺於床上,│ ││ │ 向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回答「什麼」,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6說聽不清楚的語言。 │ ││ │11:22 附表二之二編號6 向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回答「 │ ││ │ What」。 │ ││ │11:36 被告上床用手扳開附表二之二編號6的雙腿查看,附表二│ ││ │ 之二編號6伸手向前,並說不清楚的語言後,雙腿向前踢│ ││ │ 踹床舖,並用雙手遮臉。 │ ││ │11:43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6 說「喂」後,轉身朝鏡頭,用 │ ││ │ 右手將床頭燈放置於桌子下面,並向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 ││ │ 「Why」,附表二之二編號6說不清楚的語言,並側身朝 │ ││ │ 向被告,被告起身站在鏡頭前的床沿,向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6說「Don't like me」,「You like me,right?」。 │ ││ │12:02 錄影結束。 │ │└──┴────────────────────────────┴─────┘附表二十八:(即附表二十一編號6部分、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
號7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O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7」、 │訴92卷二,││ │ 「Video 11」等檔案,檔案內如下: │第31至35頁││ │(1)檔名「Video 7」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 │反面 ││ │ 59分27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9 日上午3時57分19秒、存 │ ││ │ 取日期:2013年1月15日下午4時38分12秒):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7身著洋裝頭朝衣櫃,臀部向著鏡頭,側│ ││ │ 躺臥於床上。 │ ││ │00:01 被告全身裸露用左手撫弄陰莖,進入畫面。 │ ││ │00:08 被告用右手推開棉被,彎下身體,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7 的右臀,用雙手肘支撐床鋪,身體往前移動, │ ││ │ 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臀部。 │ ││ │00:22 附表二之二編號7 扭動身體,被告起身用雙手脫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7的短褲,附表二之二編號7縮腳順勢讓被告脫 │ ││ │ 去短褲,被告將短褲丟在地上並開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7│ ││ │ 的內褲,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說「你把燈關掉」,被│ ││ │ 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7說「好」。 │ ││ │00:48 附表二之二編號7再向被告說「你把燈關掉」後,被告將│ ││ │ 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內褲完全脫去, │ ││ │00:52 被告用左手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右腿,以陰莖接近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說「 │ ││ │ 你把燈關掉」。 │ ││ │00:54 附表二之二編號7 用右手推被告的腹部,向被告說「你 │ ││ │ 把燈關掉」。 │ ││ │00:56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雙腿轉向衣櫃,向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7 說「你過來看著我」,再用自己的陰莖 │ ││ │ 接近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7 向被 │ ││ │ 告說「不要」,並用右手拍打被告的腹部,發出「ㄣ、 │ ││ │ ㄚ」的長音,再用雙手拍打被告的腹部,並以右手拍打 │ ││ │ 被告的左手。 │ ││ │01:07 被告用舌頭舔濕右手指,將右手伸向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 ││ │ 下體處,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說「不要啦」,並抬高│ ││ │ 臀部,再以右手拉被告的左手,向被告說「我不要」, │ ││ │ 並抬高右腿頂住被告的胸部,被告以左手推開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7的右腿。 │ ││ │01:16 被告以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 ││ │ 表二之二編號7發出「ㄣ」的長音兩次,被告用雙手抬起│ ││ │ 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起身往前傾兩次後,將附表二│ ││ │ 之二編號7的雙腿相互靠攏置於自己的胸前,身體前傾,│ ││ │ 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胸部 │ ││ │ ,雙手支撐床鋪,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 │ ││ │ 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抬頭以雙手拉住被告的雙手,並持│ ││ │ 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1:37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雙乳,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7頭轉向衣櫃,向被告說「不要」,並持│ ││ │ 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1:39 被告雙手拉扯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上衣,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7 向被告說「不要、不要」,用雙手拍被告的雙手, │ ││ │ 被告收回雙手,以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壓往附│ ││ │ 表二之二編號7的胸部,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 ││ │ 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並持續發出「ㄚ、ㄣ、ㄛ」的│ ││ │ 聲音。 │ ││ │01:46 被告暫停動作,以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靠攏,│ ││ │ 置於自己的胸前,身體前傾,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胸│ ││ │ 部,用雙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乳後,持續以陰莖│ ││ │ 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並持續發│ ││ │ 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1:54 附表二之二編號7 抬高頭部,用右手拉床單,發出「ㄚ │ ││ │ 」的聲音,並用右手拉被告的左手。 │ ││ │02:00 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上衣,附表│ ││ │ 二之二編號7對被告脫去上衣的行為並無任何動作或反應│ ││ │ 。 │ ││ │02:16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上衣完全脫去,身體彎下低 │ ││ │ 頭,雙手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背後解內衣扣。 │ ││ │02:32 被告暫停動作,抬起上半身,附表二之二編號7 抬高頭 │ ││ │ 部,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內衣完全脫去,附表│ ││ │ 二之二編號7頭轉向衣櫃,被告用左手將枕頭丟在地下,│ ││ │ 再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右乳房,持續以陰莖插│ ││ │ 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並持續發出│ ││ │ 「ㄚ、ㄣ、ㄛ」的聲音。 │ ││ │03:00 被告轉頭朝向鏡頭。 │ ││ │03:10 附表二之二編號7用右手握、捏住被告的左手,將附表二│ ││ │ 之二編號7的雙腿靠攏,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 │ ││ │ 靠攏,置於自己胸前,身體前傾,用左手撥弄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7的頭髮,附表二之二編號7用右手推、拍被告。 │ ││ │03:22 被告用雙手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雙腿,以雙手支撐 │ ││ │ 床鋪,架住附表二之二編7 的雙腿,身體前傾,將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胸部,持續 │ ││ │ 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並│ ││ │ 持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3:23 附表二之二編號7 用右手拉被告的左手,抬高頭部及胸 │ ││ │ 部後,平躺於枕頭上,被告仍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 │ ││ │ 式為性交動作,並持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3:27 被告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右乳房,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7將右手放在被告正在搓弄其右乳房的左手。 │ ││ │03:37 附表二之二編號7 右手向前伸,抬高頭部及胸部,被告 │ ││ │ 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右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 ││ │ 7平躺於枕頭上又抬起頭來,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肩膀,│ ││ │ 以右手推被告頸部左側,向被告說「不要」。 │ ││ │03:56 附表二之二編號7抬高頭部,以右手拉被告的左手,被告│ ││ │ 用左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右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 ││ │ 7 收回右手。 │ ││ │04:10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7抬高頭部,以右手拉被告的左手,並持續發出「│ ││ │ ㄚ、ㄣ、ㄛ」的聲音。 │ ││ │04:14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7說「趴著」,用雙手拉動附表二│ ││ │ 之二編號7的身體,附表二之二編號7用雙手肘及雙腿膝 │ ││ │ 蓋支撐床鋪起身,身體成拱狀背對被告,被告用左手抬 │ ││ │ 高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臀部接近自己的下體,附表二之二│ ││ │ 編號7發出「ㄣ」的長音,被告用右手持陰莖,自背後插│ ││ │ 入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下體為性交行為,並持續發出「ㄚ│ ││ │ 、ㄣ、ㄛ」的聲音。 │ ││ │05:01 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說「不要」後,雙手彎曲,臉朝│ ││ │ 下,趴在床上,被告仍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 │ ││ │ 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並持續發出「ㄚ、ㄣ、ㄛ」的│ ││ │ 聲音。 │ ││ │05:20 被告暫停動作,身體前傾,用雙手支撐床鋪,慢慢持續 │ ││ │ 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持│ ││ │ 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5:31 附表二之二編號7以右手肘支撐床鋪,被告以雙手放在附│ ││ │ 表二之二編號7臀部,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 ││ │ 動作。 │ ││ │05:42 附表二之二編號7 用雙手撐起上半身,雙腿稍微往下彎 │ ││ │ 曲,被告身體往後退,自附表二之二編號7下體抽出陰莖│ ││ │ ,跪坐於自己的雙腿上,附表二之二編號7上半身往後倒│ ││ │ 臥在被告身上,被告用雙手自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背後搓│ ││ │ 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乳。 │ ││ │05:50 被告用雙手移動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身體橫放在床上,被│ ││ │ 告轉身扳開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並以陰莖靠近附表│ ││ │ 二之二編號7的下體,附表二之二編號7用右手拍打被告 │ ││ │ 的左大腿後向被告說「不要,不要啦」,再以雙手肘自 │ ││ │ 後方支撐於床鋪,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彎曲置│ ││ │ 於自己的胸前,雙手支撐於床上,背對鏡頭,持續以陰 │ ││ │ 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並持續│ ││ │ 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6:16 被告上半身趴在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身上,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7發出「ㄣ」的長音後,將雙手放在被告的背上,並│ ││ │ 持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6:27 附表二之二編號7用右手拉被告的左手,被告持續以陰莖│ ││ │ 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並持續發│ ││ │ 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6:45 附表二之二編號7伸右手摸被告的右肩,用右手拍打被告│ ││ │ 的左肩,並對被告說「不要」,並持續發出「ㄚ、ㄣ、 │ ││ │ ㄛ」的聲音。 │ ││ │06:54 附表二之二編號7先用雙手握被告的雙臂,再將雙手放在│ ││ │ 被告頸部後,雙手攤放於床上向被告說「不要」,並以 │ ││ │ 雙手肘支撐於床鋪上,抬高頭部臉部朝向被告,並持續 │ ││ │ 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7:09 附表二之二編號7抬高左腿,被告挺起上半身,用雙手將│ ││ │ 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胸部, │ ││ │ 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7仍以雙手肘支撐於床鋪上的方式,抬高頭部臉部朝向│ ││ │ 被告,並持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7:17 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向前伸,被告暫停動作,以雙手│ ││ │ 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壓往胸前,雙手支撐於床鋪上│ ││ │ ,身體前傾,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7:23 附表二之二編號7用雙手環抱被告頸部後,將雙手放在被│ ││ │ 告背部,並持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7:29 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說「不要」,用雙手抱被告頸部│ ││ │ ,並持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7:31 附表二之二編號7 向被告說「不要,不要」,用右手拉 │ ││ │ 被告的左手肘,並持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7:35 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說「不要啦」,稍微抬高左小腿│ ││ │ ,並持續發出「ㄚ、ㄣ、ㄛ」的聲音。 │ ││ │07:44 附表二之二編號7「ㄣ」的長音音量變大後,稍微抬高左│ ││ │ 小腿,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左腿│ ││ │ 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胸部,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 ││ │ 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持續發出「ㄚ、ㄣ、ㄛ│ ││ │ 」的聲音。 │ ││ │07:51 附表二之二編號7 用右手指抓被告的左手臂,向被告說 │ ││ │ 「不要」,並發出「ㄛ、ㄛ、ㄛ」的聲音。 │ ││ │07:59 附表二之二編號7 向被告說「不要」。 │ ││ │08:01 附表二之二編號7 向被告說「不要」。 │ ││ │08:17 被告持續對附表二之二編號7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 ││ │ 號7伸右手持續撫摸、捏被告的左大腿。 │ ││ │08:36 附表二之二編號7 用左手拉棉被,並以左腿踢動棉被。 │ ││ │08:42 附表二之二編號7 雙腿往上頂住被告的胸部,被告上身 │ ││ │ 向上抬高後放下。 │ ││ │08:49 被告自附表二之二編號7下體抽出陰莖,離開附表二之二│ ││ │ 編號7至床頭躺臥,附表二之二編號7平躺於床上,伸起 │ ││ │ 左腿以棉被遮臉,下身有往上扭動的動作,後右腿往上 │ ││ │ 伸。 │ ││ │09:09 附表二之二編號7 起身雙手抱胸、身體前傾,坐於床上 │ ││ │ ,右腿跨於被告右腿上。 │ ││ │09:24 被告問附表二之二編號7「幹嘛」,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 │ ││ │ 被告說「你的,有弄在裡面嗎,你回答我」,被告回答 │ ││ │ 「射在裡面」,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身體自棉被旁側倒向│ ││ │ 於被告的右腿,向被告說「ㄏㄚ,你在幹嘛」,以左手 │ ││ │ 支撐於鏡頭旁的床沿。 │ ││ │09:32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7 說「我喝醉了,對不起」。 │ ││ │09;35 附表二之二編號7 抬起上半身坐於床上,用雙手拉棉被 │ ││ │ 遮蓋身體,向被告說「唉呦,救命啊」,低頭、雙手彎 │ ││ │ 曲置於棉被上。 │ ││ │09:41 被告坐於床上,轉身向鏡頭,拿水喝。 │ ││ │09:52 被告起身離開床鋪,操作電腦,並回頭觀看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7。 │ ││ │09:59 錄影結束。 │ ││ │ │ │├──┼────────────────────────────┼─────┤│ 2 │(2)檔名「Video11」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 │同上 ││ │ 59分20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0日下午7時29分19秒、存 │ ││ │ 取日期:2013年1月15日下午4時59分27秒): │ ││ │00:00 被告身穿短褲自鏡頭前走向床鋪,仰躺在床上與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7談論被告妹妹住所及工作的事情。 │ ││ │00:18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7 表示天氣熱,並用雙手脫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7的外衣,附表二之二編號7回答「等等等等 │ ││ │ .....好好..等一下」,附表二之二編號7走到床上,要 │ ││ │ 求被告關燈,被告問附表二之二編號7 為何要關燈,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7 表示因為很亮覺得很奇怪,被告將室內 │ ││ │ 燈關閉。 │ ││ │00:38 附表二之二編號7坐在床上與被告面對面,雙手搭在被告│ ││ │ 的左右肩膀上,被告脫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上衣與胸罩,│ ││ │ 附表二之二編號7順勢讓被告脫去上衣及胸罩後平躺於床│ ││ │ 上以棉被覆蓋身體,被告下床脫去短褲全身赤裸,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說「我沒有喝醉我覺得很奇怪」;被│ ││ │ 告回答「你那天醒來不是也沒有醉嗎」,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7 向被告說「還是有一點醉」。 │ ││ │01:04 被告上床拉開置於附表二之二編號身上的棉被,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7 平躺在床上,用右手搭在被告的左肩膀上, │ ││ │ 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下體,用左手拉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7 的右手握住自己的陰莖,再用自己的左 │ ││ │ 手撫弄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右乳房,後低頭親吻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7的乳房。 │ ││ │01:24 被告脫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內褲,附表二之二編號7將棉 │ ││ │ 被覆蓋在自己身上,向被告說「我沒有醉,覺得超怪的 │ ││ │ 」,並告知被告其月事尚未結束,仍有一點血量,問被 │ ││ │ 告是否介意,被告表示會介意,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 ││ │ 說「因為你有潔癖」。 │ ││ │01:44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7說「那妳親親看好了」,附表二│ ││ │ 之二編號7起身面露微笑後,臉朝鏡頭,坐在床上,身體│ ││ │ 前傾,用右手握住陰莖,以嘴巴含住、套弄、進出被告 │ ││ │ 陰莖為被告口交。 │ ││ │03:04 被告下床,拾起地上的短褲,將短褲放在床上,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7問被告「你是怕弄到床」,被告回答「對」,│ ││ │ 附表二之二編號7以雙手支撐床鋪,挪動身體,使自己的│ ││ │ 臀部坐在短褲上,被告用雙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雙腿│ ││ │ 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3:30 被告持續對附表二之二編號7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 ││ │ 號7抬頭以右手拉住被告左手,並持續發出「ㄚ、ㄣ」的│ ││ │ 聲音。 │ ││ │03:51 被告持續對附表二之二編號7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 ││ │ 號7伸雙手環抱被告頸部後放下,再用右手摸被告左手,│ ││ │ 再摸被告左腿,並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4:49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7說「我要射了」。 │ ││ │05:05 被告暫停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7 向被告說「你為什麼 │ ││ │ 每次都射裡面」,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7說「你不是那│ ││ │ 個來嗎」,附表二之二編號7向被告說「快走了」,被告│ ││ │ 向附表二之二編號7說「快走了,那還好」。 │ ││ │05:13 被告自附表二之二編號7 的下體抽出陰莖,下床後要求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7進行沖洗。 │ ││ │05:19 附表二之二編號7起身坐在床上,再起身坐在被告置在床│ ││ │ 上的短褲。 │ ││ │05:30 附表二之二編號7拿衛生紙擦床單上的體液,被告再次要│ ││ │ 求附表二之二編號7進行沖洗,附表二之二編號7表示其 │ ││ │ 未著衣物,請被告等一下。 │ ││ │05:42 被告要求附表二之二編號7不要拿被告的衣服,並進入畫│ ││ │ 面走進衣櫃旁,彎下身體拾起附表二之二編號7的上衣,│ ││ │ 拿給附表二之二編號7,並表示體液若滴在床上,其將發│ ││ │ 脾氣,附表二之二編號7表示其已知悉,並穿上衣服。 │ ││ │06:04 被告詢問附表二之二編號7 月事已經歷幾天,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 7表示月事大概剩最後幾天。 │ ││ │06:13 附表二之二編號7起床,被告與附表二之二編號7均離開 │ ││ │ 畫面。 │ ││ │06:44 出現交談之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 │ ││ │07:51 被告出現畫面,於鏡頭前操作電腦。 │ ││ │07:54 錄影結束。 │ │└──┴────────────────────────────┴─────┘附表二十九:(即附表二十一編號7部分、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
號8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P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7」( │訴92卷二,││ │ 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時0分3秒、修改日期:2011 │第36至39頁││ │ 年6 月11日上午3 時20分0 秒、存取日期:2013年1 月16日上│ ││ │ 午9時29分24秒) ,檔案內如下: │ ││ │00:00 附表二之二編號8閉眼、頭部靠在右手臂內側,附表二之│ ││ │ 二編號8身穿上衣及牛仔褲趴臥在床舖上,在雙手彎曲靠│ ││ │ 在床沿,被告身穿短褲坐在靠近鏡頭前的床沿,觀看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8。 │ ││ │00:05 被告用雙手慢慢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 身體下方的棉被拉 │ ││ │ 出,低頭觀看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臀部、抬頭看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8的臉部,用左手抓自己的頭髮。 │ ││ │00:14 被告搬動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身體,開始解開附表二之二│ ││ │ 編號8牛仔褲的鈕扣,向鏡頭挑眉、微笑及眨右眼。 │ ││ │00:52 被告用開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牛仔褲,在此之間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8 均無任何身體動作或反應。 │ ││ │01:19 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右手稍微往上移動。 │ ││ │01:28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牛仔褲完全褪去,放在地下 │ ││ │ ,並脫下自己的短褲裸露身體。 │ ││ │01:38 被告用雙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內褲,將內褲丟在地 │ ││ │ 上,雙手支撐於床鋪上,低頭觀看附表二之二編號8。 │ ││ │01:54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外衣向上拉扯,並將自│ ││ │ 己的右手置於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左肩膀前,將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8 的左肩膀向上推,再將左手放置於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8左手臂上,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右手稍微往上移 │ ││ │ 動。 │ ││ │02:01 被告用右手將枕頭拿開,並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翻│ ││ │ 身成仰躺姿勢。 │ ││ │02:10 附表二之二編號8 用右手推被告的左手,將上半身轉向 │ ││ │ 鏡頭,右手放置於自己的頭部,臉部貼近於右手臂內側 │ ││ │ 。 │ ││ │02:15 被告用右手抬起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左手,用左手脫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8的外衣,附表二之二編號8將自己的左手 │ ││ │ 伸向靠近鏡頭的床沿外,臉部靠在床沿上,被告用雙手 │ ││ │ 脫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外衣,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左手拉 │ ││ │ 自己的頭髮。 │ ││ │02:45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外衣丟在地下,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8用右手碰觸被告的左大腿,被告用雙手解開附表二│ ││ │ 之二編號8胸罩的繫肩帶,附表二之二編號8將雙手彎曲 │ ││ │ 置於胸前。 │ ││ │02:57 被告用舌頭舔濕右手指,將右手伸向附表二之二編號 8 │ ││ │ 的臀部下方,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左手推被告的右手。 │ ││ │03:01 被告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左手拉開固定在床上 │ ││ │ ,用舌頭舔濕右手指,將右手指伸入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 ││ │ 臀部下方。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右手推被告的左手,將左│ ││ │ 手自被告的左手抽出,被告挺直上半身,用左手撫弄陰 │ ││ │ 莖,再以舌頭舔濕右手指,以右手撫弄陰莖。 │ ││ │03:11 被告彎下身體,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翻身成仰躺姿│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以左手遮住下體,將右手彎曲置於胸│ ││ │ 前。 │ ││ │03:15 被告用左腿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雙腿頂開,再以雙手 │ ││ │ 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雙腿,並移動附表二之二編號8 │ ││ │ 的身體,使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下體接近自己的下體。 │ ││ │03:21 被告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 遮住下體的左手抬高,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 8將左手自被告的左手抽出,頭部、身 │ ││ │ 體、臀部朝衣櫃方向轉動,被告用左手壓住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8右側大腿處,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左手遮住下體。 │ ││ │03:24 附表二之二編號8 以雙腿頂住被告的腹部左右兩側,被 │ ││ │ 告身體前傾、往下壓,以雙手支撐床鋪,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8 用雙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 │ ││ │ 為性交動作。 │ ││ │03:39 附表二之二編號8 以雙手彎曲抱頭,頭部轉向衣櫃,用 │ ││ │ 右腿頂住被告的胸部,被告暫停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 │ ││ │ 8 用右手推被告的右胸部,被告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8 的右手、右腿推開,附表二之二編號8 用雙手推被 │ ││ │ 告的腹部。 │ ││ │03:46 被告挺起上半身,用雙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雙腿, │ ││ │ 移動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身體,並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 │ ││ │ 雙腿,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胸部,持續以陰莖插入下│ ││ │ 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3:58 附表二之二編號8 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被告朝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8 雙手壓低身體,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 │ ││ │ 為性交動作。 │ ││ │04:03 附表二之二編號8對被告說「走開」,再用雙手推被告的│ ││ │ 腹部,被告上半身逐漸往窗簾方向抬高,被告再朝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8的上半身壓低自己的身體,附表二之二編號│ ││ │ 8發出「ㄣ」的氣音。 │ ││ │04:08 附表二之二編號8 頭部轉向衣櫃,用雙手推被告的右胸 │ ││ │ 部,被告彎身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雙腿壓往附表二之二│ ││ │ 編號8的胸部,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伸雙手摸被告耳朵後方處後放下。 │ ││ │04:20 附表二之二編號8 用雙手撫摸被告耳朵後方,再用雙手 │ ││ │ 數次推被告的胸部,被告動作有往後仰,被告暫停動作 │ ││ │ ,壓低身體並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左臉,持續以陰 │ ││ │ 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8 持續 │ ││ │ 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4:34 附表二之二編號8撫摸被告的臉,再用右手推被告的右胸│ ││ │ 部,被告暫停動作,低頭問附表二之二編號8「怎麼了」│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手放在被告頸部說「不要」,被告壓│ ││ │ 低自己的身體,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8,附表二之二│ ││ │ 編號8說「不要」,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 ││ │ 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右手放在被告頸部,左手放│ ││ │ 在被告肩上。 │ ││ │05:00 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右手捏、摸被告肩膀及臉部。 │ ││ │05:06 被告暫停動作,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快,親一個」附│ ││ │ 表二之二編號8下巴上揚靠近被告、被告親吻附表二之二│ ││ │ 編號8,並持續以陰莖插入陰道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5:16 被告持續對附表二之二編號8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 ││ │ 號8的右手勾在被告的左手臂,並撫摸被告背、腰部。 │ ││ │05:44 被告用雙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雙腿,移動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8的身體,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胸罩脫去 │ ││ │ ,丟在地下,附表二之二編號8 雙手彎曲遮住胸部,被 │ ││ │ 告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右手推開,撫弄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8的右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8以右手肘放在被 │ ││ │ 告的左手掌的背面,以右手推被告的右手,再抬高右手 │ ││ │ 推被告的右肩膀。 │ ││ │06:03 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左手推被告的右肩膀後,收回左手,│ ││ │ 再用左手推被告的右手臂,被告壓低身體,持續以陰莖 │ ││ │ 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並持續發出「ㄚ、ㄣ」的 │ ││ │ 聲音。 │ ││ │06:13 附表二之二編號8 用右手推被告的左肩膀,被告用雙手 │ ││ │ 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雙手壓在床上。 │ ││ │06:18 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雙手推被告左右手臂,被告以雙手將│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雙手朝床鋪下壓。 │ ││ │06:21 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左手推被告的右手臂,將右手自被告│ ││ │ 的左手抽出,發出「ㄣ」的長音後,被告身體前傾,將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雙腿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胸部,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以雙腿頂住被告的胸部,用雙手推被告│ ││ │ 的頸部前方,並向被告說「不要」。被告暫停動作,將 │ ││ │ 自己的身體朝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上半身下壓,附表二之│ ││ │ 二編號8用雙腿頂住被告的上半身,並將右手放在被告的│ ││ │ 頸部左側,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並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06:42 被告暫停動作,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8 後,持續以 │ ││ │ 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右│ ││ │ 手摸被告臉部。 │ ││ │06:48 被告暫停動作,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怎麼了,不喜歡│ ││ │ 嗎」,附表二之二編號8伸左手搭在被告頸部後方,被告│ ││ │ 用左手握住附表二之二編號8右手及左手,附表二之二編│ ││ │ 號8右手摸被告的左肩後搭在被告後頸部後說「不要」。│ ││ │06:56 被告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胸貼自乳房摘取丟在地│ ││ │ 下,附表二之二編號8雙手彎曲遮住胸部,被告向附表二│ ││ │ 之二編號8說「乖,我照顧你」,附表二之二編號8拱起 │ ││ │ 雙手的手肘向被告說「走開」,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 ││ │ 說「來不及了」,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 ││ │ 並向被告說「走開」。 │ ││ │07:09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來不及了」,並用雙手拉附│ ││ │ 表二之二編號8的雙腿,移動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身體,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向被告說「不要」,被告再向附表二之│ ││ │ 二編號8說「來不及了」,附表二之二編號8向被告說「 │ ││ │ 走開」,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你幹嘛」後,持續│ ││ │ 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 ││ │ 右手推被告的右胸部,搖頭向被告說「不要」後,再用 │ ││ │ 右手摸被告的頸部後方及左臉頰,並用右手頂住被告的 │ ││ │ 胸部,再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 │ ││ │07:23 被告身體往下壓,以左手放在附表二之二編號8 的右乳 │ ││ │ 房上,附表二之二編號8 向被告說「不要搞我」,並以 │ ││ │ 右手伸向被告,被告暫停動作,以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8的雙手壓在床鋪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你幹嘛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向被告說「我不要啦,走開」,被│ ││ │ 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7:33 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7:38 附表二之二編號8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7:42 附表二之二編號8向被告說「我不要」,被告將附表二之│ ││ │ 二編號8雙手壓在床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 ││ │ 交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8並持續發出「ㄚ、ㄣ」的聲音│ ││ │ 。 │ ││ │07:56 被告暫停動作,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怎麼了」,雙手│ ││ │ 肘支撐床鋪,身體前傾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說」,附│ ││ │ 表二之二編號8雙手彎曲抱頭,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 │ ││ │ 說「這麼討厭我,是不是」,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右手放│ ││ │ 在被告的頭部後,再放於被告的左肩膀,再勾住被告頸 │ ││ │ 部,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這麼討厭我,為什麼 │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向被告說「我不認識」,被告│ ││ │ 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討厭我就好,你說討厭我,我就│ ││ │ 說對不起」。 │ ││ │08:11 附表二之二編號8頭部轉向鏡頭,用右手推被告的左臉頰│ ││ │ ,再將右手放在被告的背後,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 ││ │ 「把我推開」,附表二之二編號8向被告說「我不要這樣│ ││ │ 了」。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8右腿抬起往上,左手放在被告背部,雙手│ ││ │ 勾住被告頸部,被告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8,附表二之二│ ││ │ 編號8轉頭與被告親吻,並用左手摸被告頭髮,並持續發│ ││ │ 出「ㄚ、ㄣ」的聲音。 │ ││ │08:54 被告暫停動作,挺起上半身用雙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 ││ │ 雙手往後躺在床上,附表二之二編號8起身趴在被告身上│ ││ │ 時,被告的陰莖自附表二之二編號8下體抽出,被告用雙│ ││ │ 手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雙乳,附表二之二編號8低頭 │ ││ │ 與被告接吻,被告撫摸附表二之二編號8的背、臀部及乳│ ││ │ 房。 │ ││ │09:30 附表二之二編號8停止與被告親吻,翻身側躺臥於被告身│ ││ │ 旁,二人靜止不動。 │ ││ │09:52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說「你欺負我,你專門欺負我」│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拉扯棉被轉身側躺臥,被告起身坐在│ ││ │ 鏡頭前的床沿喝水。 │ ││ │10:13 被告轉頭向附表二之二編號8 說「你欺負我」,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8說「為什麼」,被告說「因為」,錄影即結束│ ││ │ 。 │ │└──┴────────────────────────────┴─────┘附表三十:(即附表二十一編號8部分、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
號9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Q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7」( │訴92卷二,││ │ 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時1分26秒、修改日期:2010 │第39反面至││ │ 年9 月22日上午4 時14分26秒、存取日期:2013年1 月16日下│41頁反面 ││ │ 午2時16分19秒) ,檔案內如下: │ ││ │00:10 附表二之二編號9身穿洋裝趴在床上,臉朝下靠在鏡頭前│ ││ │ 的床沿發出咳嗽的聲音,被告身穿上衣及短褲撫摸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9的背部。 │ ││ │00:27 被告開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9 的洋裝。 │ ││ │00:50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 說「脫掉,休息」後,將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9的洋裝丟在地下,並脫掉自己的上衣。 │ ││ │01:02 被告用右手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9 的左手,附表二之二 │ ││ │ 編號9 彎曲雙手遮住胸部,被告用雙手脫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9的胸罩,附表二之二編號9,轉身朝向衣櫃。 │ ││ │01:12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胸罩脫掉。 │ ││ │01:19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胸部乳膠墊丟在地下,附表二│ ││ │ 之二編號9雙手彎曲遮住胸部,右手握拳靠在右臉頰,被│ ││ │ 告脫下短褲裸露身體上床接近附表二之二編號9,附表二│ ││ │ 之二編號9朝衣櫃方向轉動上半身背向被告,側躺臥於床│ ││ │ 上。 │ ││ │01:25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翻身,並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 │ ││ │ 「親一個」,附表二之二編號9向被告說「不要」,以左│ ││ │ 手抵住被告的左肩膀,被告低頭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 ││ │ 右乳房。 │ ││ │01:30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 說「親一下」,用雙手將附表 │ ││ │ 二之二編號9的雙手壓在床上,附表二之二編號9發出「 │ ││ │ 一ㄚˊ」的長音,被告低頭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9 的右 │ ││ │ 乳房,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 的雙手壓在床上,低頭吸吮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右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9發出「一 │ ││ │ ㄚˊ」的長音,雙手向被告揮去。 │ ││ │01:34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怎麼了」,附表二之二編號│ ││ │ 9說「不要」,被告開始用雙手脫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內 │ ││ │ 褲,附表二之二編號9將棉被覆蓋於身體,並向被告說「│ ││ │ 不要」,被告仍持續脫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內褲,,被告│ ││ │ 脫下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內褲,將內褲丟在地上,掀開覆│ ││ │ 蓋於附表二之二編號9身上的棉被。 │ ││ │01:44 被告用左手抬高附表二之二編號9覆蓋棉被的右腿,附表│ ││ │ 二之二編號9用左手抵住經被告抬高的右腿,右手握拳拍│ ││ │ 打覆蓋於被告胸前的棉被3次,被告用左手握住附表二之│ ││ │ 二編號9的腰部右側,附表二之二編號9向被告說「不要 │ ││ │ 」後,轉頭朝向衣櫃,被告觀看附表二之二編號9。 │ ││ │02:01 被告低頭親吻附表二之二編號9後,再用左手將附表二之│ ││ │ 二編號9的右手抬高,低頭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右乳 │ ││ │ 房,附表二之二編號9頭部朝鏡頭方向移動。 │ ││ │02:35 被告用左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右腿架高,用右手支撐│ ││ │ 床鋪,身體前傾,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2:47 附表二之二編號9對被告說「不愛你」,並用左手推被告│ ││ │ 胸部,被告對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怎麼了」,附表二之│ ││ │ 二編號9說「不要」,並用雙手推被告,被告仍持續為性│ ││ │ 交行為,被告對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你剛剛不是說好」│ ││ │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身體往後拉持續為性交行為,│ ││ │ 附表二之二編號9向被告說「不要」。 │ ││ │03:04 被告暫停動作,用左手摸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右乳房,附│ ││ │ 表二之二編號9拱起右手推開被告的左手,雙手彎曲遮住│ ││ │ 自己的臉部,被告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前傾,持續以陰 │ ││ │ 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3:11 附表二之二編號9並發出「ㄚ、ㄣ」的聲音,並向被告說│ ││ │ 「不要,我不愛你」,分別用左右手抵住被告的胸部, │ ││ │ 被告暫停動作,分別用左右手推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左腿│ ││ │ ,被告身體往下壓,附表二之二編號9拉長向被告說「不│ ││ │ 要」,將右腿往內縮抵住被告的腹部。 │ ││ │03:21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你剛剛說好,現在又不好」│ ││ │ ,並用左手推開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右腿,附表二之二編│ ││ │ 號9右手握拳打被告的左胸部,向被告說「不愛你」,雙│ ││ │ 手抵住被告的胸部。 │ ││ │03:27 附表二之二編號9發出「一丫」的長音後,左手拍打被告│ ││ │ 的右手臂,並用右手握拳打被告臉部、左手臂,再用右 │ ││ │ 手推被告的左胸部。 │ ││ │03:41 附表二之二編號9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你不│ ││ │ 愛我,我不要你」,並用左腿膝蓋頂住被告的右胸部, │ ││ │ 被告暫停動作,用右手推開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左腿,再│ ││ │ 用左手拉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右腿,並將自己的上半身往│ ││ │ 下壓,附表二之二編號9向被告說「我不要你」。 │ ││ │03:47 被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 說「你剛剛說要,現在又不要 │ ││ │ ,你幹麻,你怎麼了」後,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 的雙腿 │ ││ │ 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胸部,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 │ ││ │ 你剛說要,現在又不要」後,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 │ ││ │ 式為性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9發出「ㄚ、ㄣ」的聲音。│ ││ │04:00 附表二之二編號9 用雙手拍打被告的胸部,雙手持續往 │ ││ │ 上頂被告的胸部,並向被告說「你不愛我,我不要你」 │ ││ │ ,被告暫停動作,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 說「你不要了嗎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9 搖頭。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 │ ││ │ 的雙腿放下並將陰莖自附表二之二編號9 下體抽出,跪 │ ││ │ 坐在床上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 說「你有沒有騙我」、「 │ ││ │ 睡覺了好不好」、「我不鬧妳OK」後,靠近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9 身旁與附表二之二編號9 交談睡覺的事情,被 │ ││ │ 告有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 說「我不上妳了,OK」,附 │ ││ │ 表二之二編號9 靠在被告身邊,被告有向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9 說附表二之二編號9 有將棉被吐髒,並詢問附表二 │ ││ │ 之二編號9 是否可以負責之事,之後對附表二之二編號9│ ││ │ 說「親一個」,附表二之二編號9 抬起下巴與被告之嘴 │ ││ │ 巴碰觸。 │ ││ │05:08 被告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9 的左乳房,向附表二之二編 │ ││ │ 號9說「讓我親一下好不好」後,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9 │ ││ │ 的左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9轉身朝向衣櫃,發出「ㄧㄚ│ ││ │ 」的聲音。 │ ││ │05:27 被告舌頭舔溼右手指,以右手指搓弄附表二之二編號 9 │ ││ │ 臀部下方,雙手持陰莖,插入附表二之二編號 9臀部下 │ ││ │ 方持續為性交行為,附表二之二編號9以右手朝被告胸部│ ││ │ 方向伸,後放在被告左手上。 │ ││ │05:42 被告自附表二之二編號9臀部後方抽出陰莖,將附表二之│ ││ │ 二編號9翻身成仰躺姿勢。 │ ││ │05:47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雙腿壓往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 │ ││ │ 胸部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不要」,被告雙手支撐床鋪,│ ││ │ 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6:00 附表二之二編號9 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向被告說「不 │ ││ │ 要」,被告暫停動作,用雙手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 的雙 │ ││ │ 手壓在床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動作。 │ ││ │06:07 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不要」。 │ ││ │06:12 附表二之二編號9向被告說「你不愛我,我不要,我不要│ ││ │ 」後,被告暫停動作,附表二之二編號9搖頭,向被告說│ ││ │ 「我不要」並用雙手拍打被告的雙手,被告向附表二之 │ ││ │ 二編號9說「你剛說要,現在又不要」,附表二之二編號│ ││ │ 9向被告說「你不愛我,我不要」,附表二之二編號9轉 │ ││ │ 身朝向鏡頭側躺臥,被告自附表二之二編號9抽出陰莖並│ ││ │ 向附表二之二編號9說「所以到底愛不愛我」,並起身靠│ ││ │ 近附表二之二編號9與附表二之二編號9談論「愛不愛我 │ ││ │ 」、「剛才要現在不要」、「是否想吐」及睡覺位置的 │ ││ │ 話題,附表二之二編號9靠在被告的身旁,均未回話。 │ ││ │07:19 被告將附表二之二編號9移往床中間靠近左側對附表二之│ ││ │ 二編號9說「睡這邊,我不要再碰妳」後,起身離床並離│ ││ │ 開畫面。 │ ││ │07:36 被告出現於鏡頭前,搬動附表二之二編號9 的上半身, │ ││ │ 吸吮附表二之二編號9的右乳房,附表二之二編號9躺於 │ ││ │ 床上不動。 │ ││ │07:52 被告離開畫面。 │ ││ │07:57 被告出現畫面操作電腦。 │ ││ │08:03 錄影結束。 │ │└──┴────────────────────────────┴─────┘附表三十一:(即附表二十二編號1部分、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
號1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V」(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勘 │原審101侵 ││ │ 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並無錄影之影片檔案,僅│訴92卷二,││ │ 有檔名「Picture 008 2」、「Picture 0083」、「Picture │第145頁 ││ │ 0084」、「Picture 00 85」、「Picture 0086」、「Picture│ ││ │ 0087 」、「Picture 0 088」、「Picture 0089」、「 │ ││ │ Picture 0090 」等圖片檔案,檔案內容如下: │ ││ │(1)檔名「Picture 0082」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4 時49分34 │ ││ │ 秒、存取日期:2013年1月31日下午2時24分5秒):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1,裸露上半身、仰躺於床上。 │ ││ │(2)檔名「Picture 0083」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4 時49分42 │ ││ │ 秒、存取日期:2013年1月日下午時分秒):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1,裸露上半身、仰躺於床上。 │ ││ │(3)檔名「Picture 0084」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 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5時5分44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日下午時分秒):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1裸露上半身,閉眼側躺於床上,右手放置於│ ││ │ 背後腰部,右腿內側壓住左手,被告露出大腿。 │ ││ │(4)檔名「Picture 0085」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 ││ │ 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5時6分0秒、存│ ││ │ 取日期:2013年1月日下午時分秒):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1閉眼仰躺於床上,腹部以上裸露,右手放置│ ││ │ 於背後,頭部朝左肩膀傾斜。 │ ││ │(5)檔名「Picture 0086」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5時6分12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日下午時分秒):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1 閉眼仰躺於床上、頭部朝左肩膀傾斜,被 │ ││ │ 告雙腿橫跨於附表三之二編號1兩側肩膀,並將陰莖置於附表│ ││ │ 三之二編號1的嘴巴前。 │ ││ │(6)檔名「Picture 0087」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5時6分34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日下午時分秒): │ ││ │ 被告用食指摸附表三之二編號1的下體。 │ ││ │(7)檔名「Picture 0088」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5時6分48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日下午時分秒): │ ││ │ 被告用食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1的下體。 │ ││ │(8)檔名「Picture 0089」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5時7分56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日下午時分秒):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1全身裸露張開雙腿,閉眼仰躺於床上,右手│ ││ │ 放置於背後,頭部朝左肩膀傾斜,下體靠左大腿內側上有白 │ ││ │ 色透明液體。 │ ││ │(9)檔名「Picture 0090」部分(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 │ ││ │ 午12時46分1秒、修改日期:2009年9月13日上午5時8分8秒、│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日下午時分秒):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1下體裸露放大特寫下體,外側下方有白色透│ ││ │ 明液體。 │ │└──┴────────────────────────────┴─────┘附表三十二:(即附表二十二編號2部分、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
號2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W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9」、 │訴92卷二,││ │ 「Video 10」、「Video 11」等檔案,檔案內如下: │第146反面 ││ │(1)檔名「Video 9」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2時 │至149頁反 ││ │ 49分37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19日上午4 時1分46秒、存 │面 ││ │ 取日期:2013年1月31日下午2時26分34秒): │ ││ │00:01 附表三之二編號2身著洋裝躺於床上,張眼將右手舉上後│ ││ │ 放下,轉頭側臥發出「ㄨ」的聲音,被告向附表三之二 │ ││ │ 編號2說「等一下」。 │ ││ │00:12 附表三之二編號2發出「ㄨ」的聲音,頭轉向床頭板,舉│ ││ │ 起右手後放下,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眼睛睜開,被告身著│ ││ │ 短褲上床撫摸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胸部並欲脫去附表三之│ ││ │ 二編號2的洋裝,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雙手環抱被告頸部 │ ││ │ 後方。 │ ││ │00:24 附表三之二編號2發出「ㄨ、ㄣ」的聲音。 │ ││ │00:31 附表三之二編號2發出「ㄨ、ㄣ」的聲音。 │ ││ │00:34 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頭部轉向床頭板,右手自被告的頸部│ ││ │ 後方,攤放在床上,附表三之二編號2眼睛張開,被告脫│ ││ │ 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洋裝。 │ ││ │00:40 被告上前脫去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洋裝,附表三之二編號│ ││ │ 2 數次發出「ㄨ、ㄣ」的聲音,附表三之二編號2翻身朝│ ││ │ 窗簾方向側躺後,起身坐於床上,雙手環抱於被告背後 │ ││ │ 的腰部,被告自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背後脫洋裝。 │ ││ │01:16 附表三之二編號2發出「ㄚ、ㄣ」的聲音,放開雙手,朝│ ││ │ 窗簾方向側躺後,起身坐於床上,被告用雙手自附表三 │ ││ │ 之二編號2的背後脫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洋裝,附表三之 │ ││ │ 二編號2發出「ㄟ、ㄟ」的聲音。 │ ││ │01:26 被告將附表三之二編號2推放在床上,附表三之二編號2 │ ││ │ 倒在床上後起身背對鏡頭站立,被告自附表三之二編號2│ ││ │ 身後脫附表三之二編號2洋裝,附表三之二編號2向被告 │ ││ │ 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說「Are you kidding me?」,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2轉身面對被告坐在靠近鏡頭前的床沿,│ ││ │ 被告持續脫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洋裝,附表三之二編號2 │ ││ │ 向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附表三之二編號2側躺在床上,│ ││ │ 又起身坐在床上,後與被告共同離開畫面。 │ ││ │02:14 附表三之二編號2 說不清楚的語言。 │ ││ │02:42 錄影結束。 │ │├──┼────────────────────────────┼─────┤│ 2 │(2)檔名「Video 10」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 │同上 ││ │ 時49分2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19日上午4時18分57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31日下午2時26分43秒): │ ││ │0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2背對鏡頭,側躺臥於床上,被告身著短│ ││ │ 褲上床靠近附表三之二編號2掀開覆蓋附表三之二編號2 │ ││ │ 身體的棉被後附表三之二編號2閉眼側翻身體仰躺於床上│ ││ │ ,被告以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2 的頭轉正並親吻附表三 │ ││ │ 之二編號2 ,附表三之二編號2 有仰頭與被告親吻的動 │ ││ │ 作,後將頭往左側翻。 │ ││ │00:22 附表三之二編號2 閉眼左右轉動頭部數次、揮動雙手, │ ││ │ 說不清楚的語言,被告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乳房,附│ ││ │ 表三之二編號2發出「ㄨ、ㄣ」的聲音。 │ ││ │00:57 被告離開附表三之二編號2並下床脫去自己的短褲,裸露│ ││ │ 全身,附表三之二編號2在床上不時扭動身體。 │ ││ │01:05 被告上床脫去附表三之二編號2內褲,附表三之二編號2 │ ││ │ 發出「ㄣ」的聲音。 │ ││ │01:17 被告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 ││ │ 表三之二編號2閉眼,左右轉動頭部,並用右手拉被告的│ ││ │ 左手臂,附表三之二編號2持續發出「ㄣ、ㄚ、ㄛ」的聲│ ││ │ 音。 │ ││ │01:36 附表三之二編號2閉眼伸出右手向前拍打,拍到自己的右│ ││ │ 腿。 │ ││ │01:47 附表三之二編號2閉眼,將右手放在被告左肩膀上,再放│ ││ │ 在床上,並持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 │ ││ │02:14 附表三之二編號2閉眼將左手放在自己的左腿上。 │ ││ │02:20 附表三之二編號2閉眼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手臂後握住被│ ││ │ 告左手臂。 │ ││ │02:41 附表三之二編號2閉眼用雙手拉被告的左右手臂後。 │ ││ │03:03 被告持續對附表三之二編號2為性交行為,被告問附表三│ ││ │ 之二編號2「要不要射進去、要射進去嗎、要射進去」,│ ││ │ 附表三之二編號2並未回答。 │ ││ │03:12 被告低頭問附表三之二編號2「要射進去、要射進去、射│ ││ │ 進去喔」,附表三之二編號2 並未回答,並發出「ㄣ」 │ ││ │ 的聲音,用雙手拉住被告的雙手,附表三之二編號2 持 │ ││ │ 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 │ ││ │03:42 附表三之二編號2持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用右│ ││ │ 手拉被告的左手。 │ ││ │03:50 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右手拉被告的左手。 │ ││ │03:56 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左手拉被告的右手,被告持續對附表│ ││ │ 三之二編號2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2持續發出「 │ ││ │ ㄣ、ㄚ、ㄛ」的聲音。 │ ││ │05:01 附表三之二編號2先伸左手放在被告胸前再伸右手抵住被│ ││ │ 告左手臂,被告持續對附表三之二編號2為性交行為,附│ ││ │ 表三之二編號2持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 │ ││ │06:02 被告暫停動作,上身向前傾低頭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2,│ ││ │ 附表三之二編號2頭靠向被告下巴並上揚與被告接吻。 │ ││ │06:23 被告持續對附表三之二編號2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 ││ │ 號2將右手置於被告頸部,附表三之二編號2持續發出「 │ ││ │ ㄣ、ㄚ、ㄛ」的聲音。 │ ││ │07:54 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左手摀住自己的嘴巴,用右手拍打被│ ││ │ 告的胸部,並抵住被告胸部。 │ ││ │08:06 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大腿。 │ ││ │08:30 附表三之二編號2朝衣櫃方向轉身,被告雙手支撐床鋪朝│ ││ │ 鏡頭方向轉身自附表三之二編號2下體抽出陰莖,向附表│ ││ │ 三之二編號2說「睡一下」,附表三之二編號2並未回答 │ ││ │ ,被告將棉被覆蓋於附表三之二編號2身上後,起身操作│ ││ │ 電腦。 │ ││ │08:49 錄影結束,於畫面中鏡頭有拍攝到附表三之二編號2 的 │ ││ │ 眼睛時,附表三之二編號2 均閉眼,但無法判斷其是否 │ ││ │ 清醒。 │ │├──┼────────────────────────────┼─────┤│ 3 │(3)檔名「Video 11」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 │同上 ││ │ 時49分32秒、修改日期:2011年7 月19日上午10時20分59秒 │ ││ │ 、存取日期:2013年1月31日下午2時26分57秒): │ ││ │0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2雙手遮住臉部,身體覆蓋棉被,朝鏡頭│ ││ │ 側躺臥,被告全身赤裸站於鏡頭前。 │ ││ │00:02 被告掀開棉被,附表三之二編號2全身赤裸閉眼,被告親│ ││ │ 吻附表三之二編號2乳房,附表三之二編號2扭動上半身 │ ││ │ 。 │ ││ │00:26 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左手拉扯棉被覆蓋自己腹部左側後,│ ││ │ 被告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下體持續為性交行為│ ││ │ ,附表三之二編號2持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00│ ││ │ :45附表三之二編號2將左手放在被告的右手上。 │ ││ │00:54 附表三之二編號2 用右手拉被告的左腿,再縮回右手拉 │ ││ │ 扯枕頭。 │ ││ │01:03 附表三之二編號2的右手伸向被告又縮回。 │ ││ │01:19 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右手拉被告支撐床鋪的左手。 │ ││ │01:43 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右手拉被告的左手。 │ ││ │02:07 被告向附表三之二編號2 說「趴著」,並將附表三之二 │ ││ │ 編號2翻 身,附表三之二編號2 起身背對被告,身體向 │ ││ │ 前,雙手支撐在床上,被告自附表三之二編號2 背後以 │ ││ │ 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2 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 │ ││ │ 二編號2持 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 │ ││ │02:35 附表三之二編號2用右手拉被告的右手。 │ ││ │03:07 附表三之二編號2 用右手拉被告的右手。 │ ││ │03:14 被告向附表三之二編號2 說「好累喔,這種酒喝太多」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2並未回答,被告持續自附表三之二編│ ││ │ 號2背後對附表三之二編號2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 │ ││ │ 號2持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 │ ││ │03:24 被告用右手拉附表三之二編號2 的右手,說不清楚的語 │ ││ │ 言,附表三之二編號2並未回答。 │ ││ │04:04 附表三之二編號2 用右手推被告的右手。 │ ││ │04:25 被告用右手拉附表三之二編號2 的右手,說不清楚的語 │ ││ │ 言,附表三之二編號2並未回答。 │ ││ │05:02 附表三之二編號2 用右手拉被告的右手。 │ ││ │05:11 被告向附表三之二編號2說「射進去了喔」,附表三之二│ ││ │ 編號2持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 │ ││ │05:29 被告暫停動作,拿起衛生紙,向附表三之二編號2說「擦│ ││ │ 一下」後,將衛生紙拿給附表三之二編號2,附表三之二│ ││ │ 編號2 接手拿衛生紙擦自己的下體,附表三之二編號2 │ ││ │ 並無言語反應,被告自附表三之二編號2 下體抽出陰莖 │ ││ │ ,站立於鏡頭前喝水,附表三之二編號2 躺於床上,右 │ ││ │ 手拿衛生紙放在下體前,並拿起衛生紙抬頭觀看後,再 │ ││ │ 擦下體,並拉扯棉被,附表三之二編號2 閉眼轉向鏡頭 │ ││ │ 側躺臥。 │ ││ │06:06 被告請附表三之二編號2沖洗一下,附表三之二編號2並 │ ││ │ 未回答,被告將棉被覆蓋於附表三之二編號2 的身上, │ ││ │ 向其表示不要感冒了,附表三之二編號2 發出「ㄣ」的 │ ││ │ 聲音,被告要求附表三之二編號2 睡過去一點,並向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2 說「你很愛睡這邊,這邊是我睡的」,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2 沒有任何言語反應轉身朝向衣櫃側躺 │ ││ │ 臥,回頭操作電腦。 │ ││ │06:27錄影結束。 │ │└──┴────────────────────────────┴─────┘附表三十三:(即附表二十二編號3部分、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
號4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Y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Video 11 」 │訴92卷三,││ │ (建立日期:2012年6 月15日上午12時56分56秒、修改日期: │第2頁反面 ││ │ 2010年11月20日上午2 時41分48秒、存取日期:2013年2 月4│至第3頁 ││ │ 日上午10時28分17秒) 檔案內容如下: │ ││ │0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4閉眼仰躺於床上,身體覆蓋棉被,被告│ ││ │ 身穿短褲。 │ ││ │00:40 被告開始用雙手解開附表三之二編號4牛仔褲鈕釦並脫去│ ││ │ 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牛仔褲。 │ ││ │01:38 被告將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牛仔褲丟在地,並脫去自己短│ ││ │ 褲全身赤裸。 │ ││ │02:46 被告到衣櫃拿出一件黑色上衣,墊在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 ││ │ 臀部下方,並解開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胸罩,再脫去附表│ ││ │ 三之二編號4 的內褲後,附表三之二編號4 內褲上貼有 │ ││ │ 衛生棉且有血跡,被告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4 的 │ ││ │ 下體持續為性交行為。 │ ││ │04:50 被告自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下體抽出陰莖,附表三之二編│ ││ │ 號4因被告離開其下體處,故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雙腿有 │ ││ │ 向下滑動的情形,被告轉身下床離開畫面,進入浴室進 │ ││ │ 行沖洗。 │ ││ │06:16 被告雙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內褲穿回附表三之二編號│ ││ │ 4的身上。 │ ││ │07:23 被告自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背後抽出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 │ ││ │ 胸罩,並將附表三之二編號4的內衣穿好。 │ ││ │07:56 錄影結束,於影片中附表三之二編號4 均閉眼,附表三 │ ││ │ 之二編號4 對被告之性交、穿衣、脫衣等行為均無任何 │ ││ │ 身體反應或動作,附表三之二編號4 之姿勢皆是呈現平 │ ││ │ 躺於床上,頭向右側躺,手平放於腹部。 │ │└──┴────────────────────────────┴─────┘附表三十四:(即附表二十二編號4部分、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
號5部分)┌──┬────────────────────────────┬─────┐│編號│勘驗標的及內容 │備 註 │├──┼────────────────────────────┼─────┤│ 1 │「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Z 」(真實檔名詳如本院卷附 │原審101侵 ││ │ 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資料夾,內有檔名「IMG_3278 」 │訴92卷三,││ │ 、「IMG_3279」、「Video 19」、「Video 20 」等檔案,檔 │第3至6頁反││ │ 案內容如下: │面 ││ │(1)檔名「IMG_3278」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時 │ ││ │ 1分32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4日下午12時34分49秒、存 │ ││ │ 取日期:2013年2月4日下午5時32分32秒): │ ││ │00:01 被告以手機拍攝附表三之二編號5臉部特寫畫面,附表三│ ││ │ 之二編號5張開眼睛,臉朝鏡頭,側趴臥在床上,被告向│ ││ │ 附表三之二編號5表示附表三之二編號5很可愛,並詢問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是否睡好,附表三之二編號5表示其臉很│ ││ │ 腫,請被告不要拍。 │ ││ │00:17 被告表示附表三之二編號5 化妝很漂亮,來回移動鏡頭 │ ││ │ 拍攝附表三之二編號5身體,附表三之二編號5面露微笑 │ ││ │ 。 │ ││ │00:40 錄影結束,房間內似乎並未開燈,但是有光線。 │ │├──┼────────────────────────────┼─────┤│ 2 │(2)檔名「IMG_3279」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時 │同上 ││ │ 1分3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4日下午12時36分23秒、存 │ ││ │ 取日期:2013年2月4日下午5時32分32秒): │ ││ │0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5 站在窗簾前。 │ ││ │00:01 附表三之二編號5走向沙發躺椅,翻弄手提包包,被告向│ ││ │ 附表三之二編號5表示目前錄影中,請附表三之二編號5 │ ││ │ 打招呼,附表三之二編號5問被告其手機在何處,被告表│ ││ │ 示在隔壁。 │ ││ │00:14 被告問附表三之二編號5是否開心,附表三之二編號5說 │ ││ │ 聽不清楚的語言並微笑,被告向附表三之二編號5說「那│ ││ │ 妳昨晚對我做的事情是...」,附表三之二編號5面露微 │ ││ │ 笑。 │ ││ │00:26 錄影結束,室內並未開燈,但窗簾未遮蔽玻璃處透露出 │ ││ │ 光線。 │ │├──┼────────────────────────────┼─────┤│ 3 │(3)檔名「Video 19」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時 │同上 ││ │ 1分36秒、修改日期:2011年7 月24日上午3時24分20秒、存 │ ││ │ 取日期:2013年2月4日下午5時37分1秒): │ ││ │0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5 著橙色露背洋裝、身體覆蓋棉被、背 │ ││ │ 對鏡頭、側躺臥於床上,被告身穿黑色T恤上衣、粉紅 │ ││ │ 白格短褲,床角地板置放有一玻璃瓶。 │ ││ │00:12 被告上床靠近附表三之二編號5,向附表三之二編號5說 │ ││ │ 不清楚的語言,附表三之二編號5頭部稍微向上抬高之後│ ││ │ ,被告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5,並使附表三之二編號5成 │ ││ │ 仰躺姿勢,附表三之二編號5眼睛張開並微笑後側躺,被│ ││ │ 告低頭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5,附表三之二編號5右手環 │ ││ │ 抱被告頸部後方,轉身朝向衣櫃側躺於床上,被告朝附 │ ││ │ 表三之二編號5胸前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5再朝衣櫃方 │ ││ │ 向轉動身體。 │ ││ │01:15 被告用右手撫弄附表三之二編號5 臀部下方,並低頭親 │ ││ │ 吻附表三之二編號5胸前。 │ ││ │01:40 被告脫去自己的上衣後,用左手推附表三之二編號5 的 │ ││ │ 右手,使附表三之二編號5 成仰躺姿勢,被告脫去附表 │ ││ │ 三之二編號5的內褲,附表三之二編號5朝衣櫃方向轉動 │ ││ │ 身體,側躺臥於床上。 │ ││ │01:59 被告用雙手抬高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腿,以陰莖插入附│ ││ │ 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5向 │ ││ │ 被告說「等一下」。 │ ││ │02:24 附表三之二編號5說「Gosh」,身體朝衣櫃方向轉動。 │ ││ │02:33 被告持續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5睜開眼睛看被告│ ││ │ ,被告暫停動作低頭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5後,附表三之│ ││ │ 二編號5持續發出「ㄣ、ㄚ、ㄛ」的聲音。 │ ││ │02:51 附表三之二編號5右手伸向被告左大腿內側。 │ ││ │02:57 被告向下趴在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上半身,持續以陰莖插│ ││ │ 入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3:24 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右手推被告的左手臂,朝鏡頭方向轉│ ││ │ 動身體,被告用雙手搓弄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乳後,持│ ││ │ 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 ││ │ 三之二編號5抬高左手,將左手放在被告的右大腿上,抬│ ││ │ 高頭部後,再慢慢放下頭部,背對鏡頭朝窗簾方向轉動 │ ││ │ 身體,側躺臥於床上,並發出「ㄚ」的聲音說「好痛」 │ ││ │ 。 │ ││ │04:01 被告暫停動作,將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洋裝全部脫去,丟│ ││ │ 在地下,附表三之二編號5背對鏡頭朝窗簾方向轉動身體│ ││ │ 側躺臥於床上,被告用雙手抬高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腿│ ││ │ ,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持續為性交行為,│ ││ │ 附表三之二編號5將雙手放在被告的大腿上並發出「ㄚ」│ ││ │ 的聲音。 │ ││ │04:45 被告低頭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5,並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 ││ │ 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5持續 │ ││ │ 發出「ㄣ、ㄚ、ㄨ」的聲音。 │ ││ │05:02 被告暫停動作,挺起上半身,附表三之二編號5背對鏡頭│ ││ │ 朝窗簾方向轉動身體側躺臥於床上,被告移動附表三之 │ ││ │ 二編號5的身體後,用雙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腿向 │ ││ │ 下壓往左右兩側,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5下體│ ││ │ 為性交行為。 │ ││ │05:19 附表三之二編號5右手放在被告的左大腿上,左手慢慢伸│ ││ │ 向被告,再伸向被告的右胸前,右手再伸向被告左胸前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5持續發出「ㄣ、ㄚ、ㄨ」的聲音。 │ ││ │05:43 附表三之二編號5 用雙手拉被告的左右手臂,向被告說 │ ││ │ 「你走開」,附表三之二編號5持續發出「ㄣ、ㄚ、ㄨ」│ ││ │ 的聲音。 │ ││ │05:51 附表三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走開」,附表三之二編號5 │ ││ │ 持續發出「ㄣ、ㄚ、ㄨ」的聲音。 │ ││ │05:59 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右手推被告的腹部,被告暫停動作,│ ││ │ 問附表三之二編號5「怎麼了」後,用雙手推開附表三之│ ││ │ 二編號5的雙手,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5下體 │ ││ │ 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5雙手放在被告的大腿上,│ ││ │ 附表三之二編號5持續發出「ㄣ、ㄚ、ㄨ」的聲音。 │ ││ │06:19 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雙手拍被告的胸部,並用雙手推被告│ ││ │ 的腹部,並向被告說「我不行」,被告用右手推開附表 │ ││ │ 三之二編號5的左右手,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 ││ │ 5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5持續發出「ㄣ、 │ ││ │ ㄚ、ㄨ」的聲音。 │ ││ │06:44 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左手推被告的腹部,向被告說「你走│ ││ │ 開」,再用雙手推被告的腹部上方,附表三之二編號5持│ ││ │ 續發出「ㄣ、ㄚ、ㄨ」的聲音。 │ ││ │07:09 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右手抵住被告的左大腿,被告暫停動│ ││ │ 作,趴在附表三之二編號5上半身,問附表三之二編號5 │ ││ │ 「怎麼了」,附表三之二編號5並未回答,被告親吻附表│ ││ │ 三之二編號5,並用雙手搓弄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乳, │ ││ │ 再用雙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腿向下壓,持續以陰莖│ ││ │ 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 ││ │ 號5抬高頭部,再慢慢放下,向被告說不清楚的語言,附│ ││ │ 表三之二編號5持續發出「ㄣ、ㄚ、ㄨ」的聲音。 │ ││ │08:03 附表三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走開啦」,並用右手推被告│ ││ │ 的胸部,再用左手推被告的右胸部後,再用雙手將被告 │ ││ │ 的雙手朝左右兩側拉,並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臉頰,向 │ ││ │ 被告說「不要這樣」。 │ ││ │08:53 附表三之二編號5抬高頭部,用雙手推被告的胸部,被告│ ││ │ 暫停動作,用右手推開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手,再用雙│ ││ │ 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腿向下壓,持續以陰莖插入附│ ││ │ 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為性交行為。 │ ││ │09:05 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右手拍打被告的左胸部,再用雙手推│ ││ │ 被告右腹部上方,被告暫停動作,彎曲身體問附表三之 │ ││ │ 二編號5「幹嘛、幹嘛」,附表三之二編號5並未回答。 │ ││ │09:20 被告低頭親吻附表三之二編號5,附表三之二編號5左右 │ ││ │ 轉動頭部,用右手遮住被告的嘴巴,被告問附表三之二 │ ││ │ 編號5「這麼討厭我」,附表三之二編號5鬆開右手,被 │ ││ │ 告起身自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抽出陰莖,附表三之二│ ││ │ 編號5背對被告轉動身體側躺於床上,被告問附表三之二│ ││ │ 編號5「這麼討厭我」後仰躺於床上,附表三之二編號5 │ ││ │ 並無回答。 │ ││ │10:00 附表三之二編號5擺動頭,被告發出咳聲起身下床至鏡頭│ ││ │ 前喝水,附表三之二編號5側躺於床上不動。 │ ││ │10:22 錄影結束。 │ │├──┼────────────────────────────┼─────┤│ 4 │(4)檔名「Video 20」部份(建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上午1時 │同上 ││ │ 2 分15秒、修改日期:2011年7月24日上午3時34分39秒、存 │ ││ │ 取日期:2013年2月5日上午11時21分45秒): │ ││ │00:01 附表三之二編號5側躺於床上,被告用右手拉附表三之二│ ││ │ 編號5的左手,並低頭吸吮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左乳房,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5將左手自被告的右手抽出,被告再用右│ ││ │ 手拉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左手,並低頭吸吮附表三之二編│ ││ │ 號5的左乳房。 │ ││ │00:13 附表三之二編號5 用右手推被告的嘴巴,被告用左手拉 │ ││ │ 開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右手,並低頭吸吮附表三之二編號│ ││ │ 5的左乳房。 │ ││ │00:23 被告用雙手推開附表三之二編號5 的左腿,撫弄附表三 │ ││ │ 之二編號5的下體。 │ ││ │00:41 被告用雙手抬高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腿推往附表三之二│ ││ │ 編號5的胸部,並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持 │ ││ │ 續為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5發出「ㄚ」的聲音,並│ ││ │ 以雙手環抱被告的頸部後方,被告低頭親吻附表三之二 │ ││ │ 編號5,附表三之二編號5把頭轉開。 │ ││ │01:05 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左手推被告的右手,將右手放在被告│ ││ │ 頸部右側,被告用左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右手朝鏡頭│ ││ │ 方向推開,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右手放在床上。 │ ││ │01:43 附表三之二編號5 朝衣櫃方向轉動身體,被告用左手將 │ ││ │ 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右手拉往鏡頭的方向,並用雙手搓弄│ ││ │ 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雙乳,附表三之二編號5說「好痛」 │ ││ │ ,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下體之方式為│ ││ │ 性交行為,附表三之二編號5持續發出「ㄚ」的聲音。 │ ││ │01:49 附表三之二編號5 向被告說「好痛、好痛」,被告暫停 │ ││ │ 動作,用右手將附表三之二編號5 的左手推開,持續以 │ ││ │ 陰莖插入下體之方式為性交行為。 │ ││ │02:10 附表三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我不行」,被告用左手將附│ ││ │ 表三之二編號5的右手推開,附表三之二編號5的右手放 │ ││ │ 在床上後,放在被告的左大腿上。 │ ││ │02:13 附表三之二編號5 發出「ㄣ」的聲音,朝鏡頭方向轉動 │ ││ │ 頭部,用雙手推被告的左肩膀。 │ ││ │02:34 附表三之二編號5向被告說「走開啦」並用左腿膝蓋頂被│ ││ │ 告的右胸部。 │ ││ │02:51 附表三之二編號5發出「ㄏㄚ、ㄏㄚ」的聲音,用左腿膝│ ││ │ 蓋頂住被告的右胸部,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雙手推被告的│ ││ │ 左肩膀,被告發出「ㄣ」的聲音後,趴在附表三之二編 │ ││ │ 號5的上半身,暫停動作,附表三之二編號5用雙手推被 │ ││ │ 告的左手,頭部轉向靠近鏡頭前的床沿,被告挺起上半 │ ││ │ 身向附表三之二編號5說「幹嘛」後,自附表三之二編號│ ││ │ 5的下體抽出陰莖,並自鏡頭下方拿出衛生紙,在向附表│ ││ │ 三之二編號5說「幹嘛這樣子」後側躺臥於靠近衣櫃的床│ ││ │ 沿,附表三之二編號5則側躺於床上不動。 │ ││ │03:45 被告低頭觀看附表三之二編號5臀部下方。 │ ││ │03:51 被告起身離開床鋪,至鏡頭前操作電腦。 │ ││ │04:09 錄影結束。 │ │└──┴────────────────────────────┴─────┘附表三十五:(被害人對本案之意見)┌──┬───┬────────────────────────┬─────┐│編號│被害人│對本案之意見 │備 註│├──┼───┼────────────────────────┼─────┤│ 1 │A女 │我的影片在一開始就是沒有意識,性交開始時我也很明│本院卷四第││ │ │顯反抗,包括言語和肢體動作,性交過後沒有正面衝突│292頁。 ││ │ │是為了保護我自己,被告一直都有暴力傾向,這都可以│ ││ │ │拿出證據,在我被押的資料裡面,有MSN紀錄,也有別 │ ││ │ │的影片可以佐證,那些影片也是被告強迫我拍的,我在│ ││ │ │哭,被告逼我拍,也是他逼我口交,我與被告分手後,│ ││ │ │過了幾個月在外面與被告相遇,被告也對我惡言相向,│ ││ │ │所以我也因此換了手機號碼、搬家,被告對我恐嚇很多│ ││ │ │次也很久,分手幾個月後,我姐姐的事情就爆發了,這│ ││ │ │很明顯是被告在報復,我姐姐跟他完全不是朋友關係,│ ││ │ │沒有聯絡也沒有聊天,這很明顯是報復的關係,我希望│ ││ │ │有機會可以讓我把電腦拿回來,讓我補充證據。我認為│ ││ │ │那個影片,妨害秘密是絕對有,然後還有強制性交,那│ ││ │ │次性交我絕對不是願意的,之後的證據包括MSN對話跟 │ ││ │ │影片等,我希望可以提出被告恐嚇的罪名。我希望可以│ ││ │ │對被告從重量刑。 │ │├──┼───┼────────────────────────┼─────┤│ 2 │B女 │我有提告,影片上沒有辦法證明我的意識是否清醒,意│本院卷四第││ │ │識代表當時我知道我自己再幹嘛,但當時我喝完那杯酒│292頁反面 ││ │ │後連我自己在走路都不知道,並不是說我喝完就昏倒之│。 ││ │ │類的,希望法院從重量刑。 │ │├──┼───┼────────────────────────┼─────┤│ 3 │甲1 │告訴代理人表示:這些被害人從影片中均可看出呈現昏│本院103年8││ │ │睡狀態,被告是躡手躡腳、唯恐吵醒被害人的方式,對│月21日審理││ │ │被害人脫衣而進行性侵行為,由此可看出雙方並沒有事│筆錄 ││ │ │前的合意,否則被告不會有如此反應,被害人也不會是│ ││ │ │昏睡狀態。事後被害人都有到庭作證是喝了被告提供的│ ││ │ │飲料以後就完全失去知覺,也有友人到庭作證證明依照│ ││ │ │這些被害人的酒量,其所呈現的是頭很昏、意識不清的│ ││ │ │情況,他們也覺得很奇怪,以被害人的酒量來說不可能│ ││ │ │這樣,從證人證詞可看出被害人證稱遭受下藥之事應屬│ ││ │ │事實。另就鑑定人鑑定之事來說,雖然被害人頭髮未檢│ ││ │ │測出藥物反應部分,但鑑定人也到庭證稱其僅檢驗一部│ ││ │ │份之藥物,且也會殘留的藥量影響鑑定之結果,另判決│ ││ │ │書中認為部分的被害人在性侵害過程中肢體有迎合的動│ ││ │ │作,被害人當時均呈現昏睡、意識不清,肢體動作可能│ ││ │ │是反射的動作,不見得與意識有關連,無法從影片上的│ ││ │ │動作認為被害人係有意識、同意性交的。就被告所提出│ ││ │ │的事後MSN及臉書對話,被害人在事前不知遭被告性侵 │ ││ │ │,且其有共同朋友圈,其對被告之問候之詞,有時會回│ ││ │ │有時不回,但都可以看出不是很熱絡,甚至是打哈哈的│ ││ │ │方式,看不出雙方有何良好互動,只是冷淡,且反而是│ ││ │ │開始對被告疏遠,再者被害人在事後紛紛走避國外,不│ ││ │ │敢在臺灣工作,對他們的生活及工作都造成很大的影響│ ││ │ │,被告所為對被害人之生活均造成重大影響,又以藥物│ ││ │ │進行性交,可認被告惡行重大。 │ │├──┼───┼────────────────────────┼─────┤│ 4 │甲2 │1、甲2表示:我只希望可以趕快結束就好,你們剛才所 │本院卷三第││ │ │ 問的問題都很犀利,只是一直在中傷我,就連你們 │297頁 ││ │ │ 剛剛說為什麼會覺得噁心,妳說很噁心,但是為什 │ ││ │ │ 麼不符,就是完全沒有考慮,我不知道耶,其實你 │ ││ │ │ 們問的是事實,但對於被害者來說,不要說是我, │本院103年8││ │ │ 對每個被害者來說都是第二度傷害,我只想趕快結 │月21日審理││ │ │ 束就好,我也沒有想要一直過來爭執。 │筆錄 ││ │ │2、告訴代理人表示:同甲1部分。 │ │├──┼───┼────────────────────────┼─────┤│ 5 │甲3 │我覺得他從我認識他到現在,他就是一個很會惹麻煩的│101偵20288││ │ │人,家裡出面幫他解決後,他又不斷惹麻煩,我身邊有│號卷第3頁 ││ │ │很多女性友人,他認識我後,就一個一個跟他們聯絡,│ ││ │ │並且追求他們,我覺得他不知悔改,他到現在都還沒受│ ││ │ │過教訓,他應該要被關起來。 │ │├──┼───┼────────────────────────┼─────┤│ 6 │甲4 │1、甲4表示:我覺得地○○的手法很惡劣,我知道事情 │原審101年 ││ │ │ 真相的時候我覺得地○○是很糟糕的人,當時我還 │度侵訴字第││ │ │ 自責的說為何會喝醉發生這件事情,被告沒有經過 │92號卷五第││ │ │ 我的同意拍攝這個光碟,光碟流出去的時候我非常 │83頁 ││ │ │ 難過、害怕,很多朋友在討論這個事情,我壓力很 │本院103年8││ │ │ 大沒有辦法好好睡嚇醒,我擔心所有的朋友都知道 │月21日審理││ │ │ 是我,我請求法官用法律的方式來制裁他。 │筆錄 ││ │ │2、告訴代理人表示:同甲1部分。 │ │├──┼───┼────────────────────────┼─────┤│ 7 │甲5 │告訴代理人表示:原審判決雖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本院103年8││ │ │上字第2893號判決意旨稱,是否違反他人性自主權而為│月21日審理││ │ │性交,當依性交當時之主客觀因素,就全案卷證詳為審│筆錄 ││ │ │酌綜合判斷;然於審酌事證時,卻忽略上開影片中告訴│ ││ │ │人甲5在影片之始係呈現閉眼、躺臥、無自主性動作之狀│ ││ │ │態,被告則躡手躡腳除去告訴人衣物,以口水弄濕自己│ ││ │ │陰莖後進入告訴人身體。在被告插入的當下或之前,觀│ ││ │ │諸竊錄影像,告訴人所呈現者實非一般意識清醒之人應│ ││ │ │有之反應,更難謂有同意性交之理解,被告趁告訴人陷│ ││ │ │於意願難以擷取之狀態,以陰莖進入告訴人身體之時,│ ││ │ │乘機性交犯行業已得逞。被告與辯護人以夜店文化作為│ ││ │ │中立化被告犯行之手法,並企圖將焦點轉移至對被害人│ ││ │ │之檢視,實係對被害人的汙名及二次傷害。況且,許多│ ││ │ │被害人之所以於受侵害後仍與被告有所連繫或互動,乃│ ││ │ │因其等受藥物或酒精影響意識不清,全然不知曾受被告│ ││ │ │侵犯,直至看到影片或受檢察官傳訊方驚覺被害,此更│ ││ │ │突顯被害人於事發當時確實處於意識不清、意願難以擷│ ││ │ │取之狀態。本件被告所竊錄者係對於告訴人施加妨害性│ ││ │ │自主犯行之性交內容,且將其視為戰利品典藏、賞玩,│ ││ │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實屬卑劣;透過錄影的方式,使│ ││ │ │重製散布輕而易舉,此等手段更係對隱私的最大剝奪。│ ││ │ │本件被告之行為確已對告訴人產生重大傷害,案發後仍│ ││ │ │試圖隱蔽脫逃,又未能誠心取得告訴人等之原諒,更於│ ││ │ │偵審程序中屢次將被害人汙名化,甚至有處分名下資產│ ││ │ │之情事,足證其犯後態度不佳。且被告於短時間內對數│ ││ │ │十名女性實施相似犯行,可知其將女性當作性客體,以│ ││ │ │掠奪他人性自主權、隱私權,以滿足自己慾望的心態。│ ││ │ │對於如此嚴重犯行,原判決就告訴人甲5之部分僅對被告│ ││ │ │處以3個月有期徒刑,並對多達十五起竊錄罪犯行僅定 │ ││ │ │應執行刑3 年10月,其是否符合刑法第57條之規範,實│ ││ │ │有加以研求之餘地。有關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及妨害秘│ ││ │ │密等之犯行,無論在刑事罪刑判斷或民事損害賠償之量│ ││ │ │定,因被害女性眾多、犯行繁複,以致於個別被害者之│ ││ │ │面貌模糊,受害女性們在訴訟過程中依然作為客體,持│ ││ │ │續地在各個面向被檢驗、被比較、被取捨(此觀諸原審│ ││ │ │判決屢見「某某女子並非處於類似…告訴人甲15、甲1、B│ ││ │ │女、甲9、甲3 、甲8等人因不明原因或因酣眠、泥醉而昏 │ ││ │ │迷意識不清、精神障礙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之用語,可│ ││ │ │見一斑);相反地,加害人的犯行及責任則不斷地在這│ ││ │ │樣的過程及心理機制中被稀釋、被打折。衷心期盼審判│ ││ │ │者能看見每位被害人作為一個主體的獨立性、她受侵害│ ││ │ │的個別情境、她對於性行為意願的表達與無法表達、及│ ││ │ │被告犯行對她的自我、她的人生之打擊與傷害;且能勇│ ││ │ │於突破整體「刑罰上限」、「賠償總額」的心理障礙,│ ││ │ │對每個加害行為賦予其應得之罪刑、量定合理之賠償。│ ││ │ │綜上所述,懇請鈞院鑒核,依刑法第225條、第315-1條│ ││ │ │之規定懲治被告應得之罪並從重量刑。 │ │├──┼───┼────────────────────────┼─────┤│ 8 │甲6 │告訴代理人表示:同甲1部分。 │本院103年8││ │ │ │月21日審理││ │ │ │筆錄 │├──┼───┼────────────────────────┼─────┤│ 9 │甲7 │1、甲7表示:我不要他的錢啊,一審判他無罪,我覺得 │本院卷四第││ │ │ 很不公平。(證人哭泣、拭淚) │55頁。 ││ │ │2、告訴代理人表示:同甲1部分。 │本院103年8││ │ │ │月21日審理││ │ │ │筆錄 │├──┼───┼────────────────────────┼─────┤│ 10 │甲8 │1、甲8表示:我覺得被告本來是我朋友,但對我做出這 │原審101年 ││ │ │ 樣的事情,且影片流出去對我造成重大影響,被告 │度侵訴字第││ │ │ 很狡猾,對我說我前晚我很主動,誤導我第二天早 │92號卷五第││ │ │ 上再與他發生一次性行為,我覺得他非常可惡,請 │61頁反面 ││ │ │ 從重量刑,另被告當時表現很紳士的時候拿出一杯 │ ││ │ │ 水給我喝,但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因為我不可 │ ││ │ │ 能只喝一點酒就變成屍體,雖然現在已經無法查證 │ ││ │ │ ,但是我對於這部分是質疑的,我有看過鑑定報告 │ ││ │ │ ,但是期間已經兩年,期間我的頭髮有染、漂、燙 │ ││ │ │ 、剪很多次,但我可以確定我是不願意和被告發生 │ ││ │ │ 性行為。 │ ││ │ │2、告訴代理人表示:關於被告犯罪是否成立部分,被 │本院103年8││ │ │ 告應是罪證確鑿,雖然在本案審理到現在,被告所 │月21日審理││ │ │ 犯罪名由檢察官起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到原審判決 │筆錄 ││ │ │ 的乘機性交罪,二罪名雖有不同,但基本上這些犯 │ ││ │ │ 罪都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只是在於其有無加重事 │ ││ │ │ 由或犯罪形態之不同。為何認為被告犯罪成立,因 │ ││ │ │ 為被告的犯罪事實,除被害人甲8在偵查及原審中出 │ ││ │ │ 庭作證外,並有勘驗錄影光碟,都可以認定被告在 │ ││ │ │ 99年10月18日的兩段影片中都是違反被害人甲8的意 │ ││ │ │ 願,因為在錄影光碟中,甲8兩段都有很明顯的就被 │ ││ │ │ 告為撫摸或性交的行為,被害人在稍微比較有意識 │ ││ │ │ 的狀態下都明顯有表示抗拒、推拒的動作,表示不 │ ││ │ │ 同意、不要的動作,這些動作都很明顯,但被告及 │ ││ │ │ 其辯護人為使被告脫罪都狡辯、以斷章取義的方式 │ ││ │ │ ,擷取某一小部份告訴人甲8有對話或意識清楚的畫 │ ││ │ │ 面,這是斷章取義的,因為法院在判斷被告行為時 │ ││ │ │ 不應割裂,要從整個行為,也許其行為是連續好幾 │ ││ │ │ 十分鐘,怎麼可以像被告或其辯護人擷取片面的十 │ ││ │ │ 幾分鐘,應將被告之行為整體視之,其他很明顯的 │ ││ │ │ 在光碟中甲8有表示她不同意、抗拒、沒有意願,要 │ ││ │ │ 如何解釋?故被告及其辯護人答辯不可採,且也顯 │ ││ │ │ 露出他們在狡辯。另,就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103年│ ││ │ │ 8月12日之聲請狀,其最主要是引用甲8與被告事後在│ ││ │ │ 臉書上的對話,關於此部分甲8偵查及原審中也表示 │ ││ │ │ 說一開始她在還沒看到光碟之前,她的記憶是停在 │ ││ │ │ 第二天早上睡醒以後,因為被告跟她說妳前一天表 │ ││ │ │ 現很好,意思就是說很有意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 ││ │ │ 在這個情況下,甲8當時還以為自己喝醉而與地○○ │ ││ │ │ 發生性關係,故並沒有拒絕與被告再一次發生性關 │ ││ │ │ 係,這一次她是有意願的,她也承認。後來因為檢 │ ││ │ │ 察官勘驗了很多被害人的光碟,才找甲8去,甲8這才 │ ││ │ │ 知道怎麼在她願意與地○○發生關係前,就已經趁 │ ││ │ │ 她人事不省的狀態下與她發生關係,而有前述的兩 │ ││ │ │ 段影片,告訴人這才回想起情況,那時候他主觀的 │ ││ │ │ 想法是雖然與地○○認識,不排斥與他進一步交往 │ ││ │ │ ,但男女之間可能一開始是一壘、二壘並不是馬上 │ ││ │ │ 就可以全壘打,告訴人當時的想法是可以與地○○ │ ││ │ │ 交往,但不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故該二段影片, │ ││ │ │ 在甲8 看了之後表示她絕對不是自願的。至於103年8│ ││ │ │ 月12日之聲請狀上的臉書對話,這段對話時間是當 │ ││ │ │ 時地○○的性侵案件還沒有爆發,甲8的記憶停留在 │ ││ │ │ 第二天清醒後與地○○發生的性行為,故其對話是 │ ││ │ │ 平和、友善,甚至是男女朋友的對話關係,被告及 │ ││ │ │ 辯護人要拿此部分來反證檢察官、原審審判的該二 │ ││ │ │ 段性侵行為,實屬倒果為因,顯露出被告的心態非 │ ││ │ │ 常可惡。關於量刑部分,被告的行為犯罪後仍不知 │ ││ │ │ 悔悟,試圖找各種理由抵賴,請合議庭審酌被告之 │ ││ │ │ 態度,檢察官對於原審判決也提起上訴,鈞院有權 │ ││ │ │ 利在量刑部分加重量刑。妨害秘密部分,因為甲8的 │ ││ │ │ 英文名字特殊,很容易特定,案件爆發後甲8遭網路 │ ││ │ │ 鄉民搜索,甲8之姓名及學歷都已經被公開,甲8所受 │ ││ │ │ 傷害甚鉅,此部分請鈞院亦加審酌。 │ │├──┼───┼────────────────────────┼─────┤│ 11 │甲9 │證人持續哭泣並說為什麼要我來這裡受二度傷害,為什│本院卷三第││ │ │麼?這樣很開心嗎?到底為什麼?他是個人渣,為什麼│231頁 ││ │ │這樣,告訴我!! │ │├──┼───┼────────────────────────┼─────┤│ 12 │甲10 │我也不希望再出庭,我不要再受到打擾,這對我來說是│101偵緝129││ │ │痛苦的記憶,我我根本不想回憶,就算它隨著時間過去│2號卷第25 ││ │ │。 │頁 │├──┼───┼────────────────────────┼─────┤│ 13 │甲11 │事情發展至今,我為自己能挺身而出,去提告李某而感│本院不得閱││ │ │到很勇敢,畢竟這是一種極為痛苦的經驗,但是當我願│覽卷 ││ │ │意鼓起勇氣揭發這匹狼暴行時,已不再是弱者了。希望│ ││ │ │法官能為我們爭取該有的權利和賠償,讓李某受到最嚴│ ││ │ │厲的懲罰,給受害者和其家屬得到安慰,由於我實在不│ ││ │ │想再和他見面,也不想再為這件事情出庭了,我只想安│ ││ │ │靜的過生活,讓自己從痛苦中解脫,並且堅強的走下去│ ││ │ │,真的真的不想再跟那個人有關連,想到他,我就噁心│ ││ │ │想吐!!最後他必須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負責。他的犯│ ││ │ │罪事實,被關20年、30年都還太少,就算賠償3千萬、5│ ││ │ │千萬也不夠。 │ │├──┼───┼────────────────────────┼─────┤│ 14 │甲12 │1、事情趕快落幕,我擔心我兒子會看到影片。 │101偵20297││ │ │2、這種人渣最好判終身監禁,毀了那麼多人的人生, │號卷第5頁 ││ │ │ 到死都不會原諒。懇請法官重判,維持社會正義。 │本院不得閱││ │ │ │覽卷 │├──┼───┼────────────────────────┼─────┤│ 15 │甲13 │我會考慮要地○○彌補我的精神損失,而且我希望他關│101偵18301││ │ │久一點。 │號卷第4頁 │├──┼───┼────────────────────────┼─────┤│ 16 │甲15 │請依法處理,這件事情這麼嚴重對大家造成一定生理、│原審101侵 ││ │ │心理的傷害。發生性行為應該是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下│訴92號卷四││ │ │發生,而不是使用藥物,這對我造成很大的傷害。我不│第68頁 ││ │ │願意過來開庭了。 │ │├──┼───┼────────────────────────┼─────┤│ 17 │F女 │我不想看到被告。被告辯護人有說到為何我還跟地○○│本院卷四第││ │ │去天天婦羅吃飯,因為事發過後,地○○還是常常跟我│57頁反面、││ │ │聯絡,邀我晚上出去,但是我很害怕我晚上跟他出去會│第58頁 ││ │ │再發生性行為,所以他約了我很多次,我都拒絕,可是│ ││ │ │我也擔心地○○手上還存有之前他偷拍我的照片會散布│ ││ │ │出去,所以我改跟他白天的時間見面,因為單獨兩個人│ ││ │ │去吃飯,我想就上次我們發生性行為拍的影片,想再跟│ ││ │ │他問清楚,是否還有留存檔,所以不希望旁邊有人聽到│ ││ │ │,所以我才會單獨選擇白天的時間,跟他見面。針對李│ ││ │ │宗瑞說我有幫他口交這個東西,第一我沒有印象,再來│ ││ │ │針對偵查筆錄中說我主動幫他口交,我不認同。因為我│ ││ │ │對這件事情非常介意,因為我人躺在那裡,我意識不清│ ││ │ │,他自己把陰莖放在我嘴巴裡面,不代表是我有意願幫│ ││ │ │他口交,且偵查筆錄中有說,被告是雙手貼在牆壁上,│ ││ │ │自己在動。我希望地○○可以得到他應該有的懲罰。事│ ││ │ │實就是事實,事實就是被告趁我意識不清的時候,跟我│ ││ │ │發生性行為。 │ │├──┼───┼────────────────────────┼─────┤│ 18 │G女 │1、G女表示:我覺得受害人很多,其實也有證據存在,│本院卷四第││ │ │ 但是被告一直不願意承認加害這些人,包括我在內 │109頁。 ││ │ │ ,這對我們的人生影響很大,我希望被告可以承擔、│ ││ │ │ 面對這些錯誤,接受法律的制裁,也許我的照片不像│ ││ │ │ 其他人的影片這麼露骨,但是我的人生已經受到很多│ ││ │ │ 的影響,包括我的婚姻、我的交友圈,甚至我的英文│ ││ │ │ 名字我都不能再用,已經影響我人生太多,何況受害│ ││ │ │ 者這麼多,他應該接受法律制裁,當然這些是法官要│ ││ │ │ 處理的,希望他可以得到他應得的處罰,他造成的這│ ││ │ │ 些傷害,是他做一輩子的牢都無法彌補的。 │ ││ │ │2、告訴代理人表示:同甲1部分。 │ │├──┼───┼────────────────────────┼─────┤│ 19 │H女 │1、H女表示:我只想看地○○被判重刑,我完全不願意│本院卷四第││ │ │ ,從頭到尾沒有想要跟地○○有任何的關係,我不 │23頁反面。││ │ │ 知道他為什麼要這樣對我,我的一輩子已經被他毀 │ ││ │ │ 了,我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對我(證人情緒激動、 │ ││ │ │ 哭喊)。 │ ││ │ │2、告訴代理人表示:告訴人於鈞院證稱當天其僅有喝 │本院103年8││ │ │ 二杯香檳,從離開夜店到上車的過程都陳述的非常 │月21日審理││ │ │ 清楚,可知二杯香檳沒有造成告訴人酒醉之情況, │筆錄 ││ │ │ 反而是因為喝了被告所提供的礦泉水後才陷入昏迷 │ ││ │ │ ,而對於上車之後一直到隔天清醒前所發生的事情 │ ││ │ │ 完全沒有記憶,故我們認為即使鈞院認為被告對於 │ ││ │ │ 告訴人下藥的事實無法證實,但原審勘驗筆錄中, │ ││ │ │ 告訴人說了29次的「我不要」,且伴隨尖叫聲及哭 │ ││ │ │ 聲,而原審勘驗筆錄裡也沒有記載到影片中H雙腳併│ ││ │ │ 攏,被告以雙手將告訴人之雙腳打開,並將之壓制 │ ││ │ │ 的畫面,我們認為此部分非常明顯可以證明告訴人 │ ││ │ │ 有反抗的表示,既然其有表示不願意,並將雙腳併 │ ││ │ │ 攏,這部分原審沒有審酌,只是因為告訴人H原審中│ ││ │ │ 未到庭作證,即認被告無罪,實有違誤。至於被告 │ ││ │ │ 辯稱其為合意性交之詞,有二點可以證明被告所言 │ ││ │ │ 非真,告訴人在鈞院作證時也有表示其在清醒後發 │ ││ │ │ 現她的內衣及外衣是穿在身上的,並在隔日傳WHAT'│ ││ │ │ S APP訊息詢問被告前一天究竟發生什麼事,被告還│ ││ │ │ 搪塞其已經忘記,若兩造是合意性交,為何被告要 │ ││ │ │ 大費周章將告訴人衣服穿回去,隔日還搪塞告訴人 │ ││ │ │ 說他已經忘記了。另,告訴人在事發後已經罹患嚴 │ ││ │ │ 重憂鬱症,並有輕生念頭,其雖有持續就醫,但情 │ ││ │ │ 況並沒有好轉,告訴人認為自己活在世上就是錯誤 │ ││ │ │ ,整件事情做錯的人是被告,但卻都由告訴人承擔 │ ││ │ │ 後果,原有的工作也已經無法繼續做,身體也出現 │ ││ │ │ 病症,在作證前二天還到醫院進行手術割除,在情 │ ││ │ │ 緒上,告訴人也一再表明想要輕生,能活下來只是 │ ││ │ │ 要看被告受到懲罰,故請鈞院從重量刑。 │ │├──┼───┼────────────────────────┼─────┤│ 20 │J女 │1、J女表示:本案事發後,我除了在美國看了一年的心│103年度他 ││ │ │ 理醫師外,主要是地○○新聞爆發後,我沒辦法停 │字第3279號││ │ │ 止去思考是不是我,我會害怕擔心,如果真的是我 │卷 ││ │ │ ,我爸媽知道會對他們造成傷害,我不想讓我家人 │ ││ │ │ 承擔跟我一樣的感受,這很難受,我自己已很難受 │ ││ │ │ ,我爸媽知道一定很心痛,我當時沒辦法進食,所 │ ││ │ │ 以我才會開始看醫生,我也是看了兩三次醫生才敢 │ ││ │ │ 說明這些事情,我當時害怕我是被害人這件事情會 │ ││ │ │ 成真,我當時生活作息受到影響,我在第一時間聽 │ ││ │ │ 到朋友跟我說有看疑似我的影片,我就馬上衝到廁 │ ││ │ │ 所吐,後來是隔了很長一段時間,我才跟我媽媽說 │ ││ │ │ ,我後來跟父母講的過程常常情緒崩潰,我媽看我 │ ││ │ │ 這樣也會難過、也會哭,就叫我不要講了,所以我 │ ││ │ │ 花了很多時間瞭解事情發生經過。後來我看新聞說 │ ││ │ │ 很多害人都有提告,我自己有重新想過,如果我不 │ ││ │ │ 提告只會造成更大傷害。而且不光是對我性侵這件 │ ││ │ │ 事情很可惡,他甚至把這些事情拍成檔案,然後一 │ ││ │ │ 切變成證據,這些都會跟著我一輩子,我才20歲就 │ ││ │ │ 發生這種事,然後這些事情會跟著我,我以後還要 │ ││ │ │ 結婚,我現在還沒工作,即使大家都會說我是被害 │ ││ │ │ 人安慰我,但這些事情都會跟著我一輩子,不只是 │ ││ │ │ 一時困擾,而是一輩子的傷害(哭泣)。我當然希 │ ││ │ │ 望地○○不要出獄,他既然可以拍這麼多影片一直 │ ││ │ │ 看,我不覺得世界上有任何人會說他做的事情是正 │ ││ │ │ 確的。 │ ││ │ │2、告訴代理人表示:當時告訴人不知遭被告性侵,告 │本院103年8││ │ │ 訴人是喝了被告所給的水後陷入昏迷,被告性侵沒 │月21日審理││ │ │ 有經過告訴人同意,從錄影畫面中可清楚看出,J女│筆錄 ││ │ │ 其是在無意識的狀態下遭被告性侵,被告一再狡辯 │ ││ │ │ 是卸責之詞。原審係因告訴人沒有出面而就告訴人 │ ││ │ │ 部分判決被告無罪,這部分我們認為原審認事用法 │ ││ │ │ 有所違誤。另,對於被告在103年8月12日提出的聲 │ ││ │ │ 請狀裡面,辯護人用被告與告訴人在臉書上的對話 │ ││ │ │ 證明當初並非性侵之行為,對於此二段對話,雙方 │ ││ │ │ 對話內容非常生疏,且會與被告對話是因為其先前 │ ││ │ │ 威脅告訴人會將尿尿的事情講出來,故告訴人表面 │ ││ │ │ 上假裝與被告友好之情況,且當時並不知道遭被告 │ ││ │ │ 性侵,不能因為這些對話認為先前的行為就不是性 │ ││ │ │ 侵的行為。就妨害秘密部分,被告已經認罪,我們 │ ││ │ │ 認為應屬二罪,應分別處罰。量刑部分,請審酌被 │ ││ │ │ 告所為對告訴人及其家人造成巨大傷害,請求依法 │ ││ │ │ 從重量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