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459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菁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912 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5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徐菁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徐菁珮自民國(下同)95年5 月17日起,在梁淑菁經營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2 樓之「私立梁淑菁舞蹈短期補習班」(下稱梁淑菁補習班)擔任會計及行政人員,負責收取學費及製作收入支出日記帳,為從事業務人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6年1 月間起至同年10月2 日止,在上址梁淑菁補習班內,利用經手收取費用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所示巫宛陵等補習班學員繳納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3,888 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嗣經梁淑菁核對帳目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梁淑菁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梁淑菁舞蹈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95、96年度徐菁珮挪用公款明細表」、日記帳、記載「私立梁淑菁舞蹈短期班,挪用學生補習費(編舞費、排練個人費、個人舞)32萬3888元(參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之字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但該等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均表示「沒意見」,而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該等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訊據被告徐菁珮雖坦承於上揭時間在該補習班擔任會計及行
政人員,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僅是帳務疏失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擔任梁淑菁補習班之會計及行政人員,負
責收取學員或家長所繳交之相關學費及製作收入支出日記帳,為從事業務人員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梁淑菁指述情節相符,且有私立梁淑菁舞蹈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日記帳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侵占本案款項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梁淑菁提出渠所製
作「95 、96 年度徐菁珮挪用公款明細表」附卷為證(見99他1454 號 卷一第22-23 頁);並在原法院審理中到庭具結供證:(檢察官請求提示他字1454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問:這個明細表是如何製作?)當初我本來就有三份,一個是我的繳費名單,一個是帳簿,一個是點名簿,所以我就是去看那些家長沒有繳費的人,我自己去找,然後我就自己把打他出來,他們說有繳費,但是我查是帳本裡面沒有這些人。(問:你的意思是說你有查閱帳簿,發現這些學員沒有繳費,但是你詢問這些學員或是家長,他們告訴你,他們已經繳費了,所以你製作出這樣一個挪用公款明細表?)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09頁)。參以:
⑴證人即宋靖芸之母馬莞青於原法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被告是當時補習班的行政,我女兒宋靖芸有參加梁淑菁補習班96年9 月19日至97年6 月4 日的「星期三、六、日芭蕾舞武功班40堂」,我把該課程的費用9200元交給補習班裡的「小花姊姊」(即被告,此為被告在該補習班之綽號),補習班會先把一上面寫有課程名稱、費用、總額的黃色信封袋交給我們,我在96年9月19日左右繳錢時就連同信封袋和學費一起拿給被告,被告在我繳錢時有拿課程資料出來對一下,再開收據給我,收據的格式應該是比支票小,是一般的免開統一發票收據,上面有蓋一個戳章,收據是複寫的,告訴人在宋靖芸課程上到一半時有問過我說這個費用繳了沒,我跟她說繳了,之後好像告訴人發現帳目有問題時,有打電話再詢問我,我送宋靖芸過去上課時有順便拿收據去給告訴人看,我有問告訴人是怎麼了、有什麼問題,告訴人大概是講說「因為帳目有問題,要確定這筆錢是否跟你們收了」,我問她是什麼問題,她說「可能是小花沒有入帳或什麼」,因為時間過太久,收據已經處理掉了云云(見原審卷第88至93頁)。證人即姜禹慈之母陳素玉於原法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被告是當時補習班裡面做櫃臺的小姐,我女兒姜禹慈自96年9月1日開始有參加該補習班個人舞的舞蹈比賽排練課程共10堂,補習班有給一個上面寫有課程名稱、費用的黃色信封袋,我將該課程的費用1萬5千元裝在該信封袋裡面拿到補習班交給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93至96頁)。得徵該部分之款項應係被告所收取。
⑵又99他1454號卷一第23頁記載「私立梁淑菁舞蹈短期班
,挪用學生補習費(編舞費、排練個人費、個人舞)32萬3888元(參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之字據,係被告徐菁珮親自簽名乙節,復據被告徐菁珮坦承在卷(見本院102 年9 月12日審判筆錄)。
⑶綜上各節相互勾稽,告訴人梁淑菁之指述應可採信。
㈢被告雖辯稱:僅是帳務疏失云云;然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證,其空言否認侵占,自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雖有數次之業務侵占行為,但係於短時間內接續為之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一罪。
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未及詳查,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檢察官之上訴執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猶飾詞卸責之態度,兼衡其已於102 年5 月9 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誤觸刑章,犯後在本院審理中雖未坦承犯罪,然已於102 年5 月9 日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10萬元,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29 之2 頁),經此論罪科刑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日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學員姓名│侵占金額│繳費項目 ││ │ │(新臺幣│ ││ │ │/元) │ │├──┼────┼────┼─────────────┤│ 1 │巫宛陵 │ 76,000│1、舞蹈比賽編舞費 ││ │ │ │2、舞蹈比賽排練費(10堂) ││ │ │ │3、舞蹈比賽排練費(10堂) ││ │ │ │4、三、六、日芭蕾武功班( ││ │ │ │ 100堂) │├──┼────┼────┼─────────────┤│ 2 │何姿葳 │ 21,030│1、二、五、六芭蕾武功班( ││ │ │ │ 100堂) ││ │ │ │2、餐費 │├──┼────┼────┼─────────────┤│ 3 │宋靖芸 │ 9,200│三、六、日芭蕾武功班(40堂││ │ │ │) │├──┼────┼────┼─────────────┤│ 4 │姜禹慈 │ 15,000│舞蹈比賽排練費(10堂) │├──┼────┼────┼─────────────┤│ 5 │曾勝勳 │ 21,000│一、五、六芭蕾武功班(100 ││ │ │ │堂) │├──┼────┼────┼─────────────┤│ 6 │王語涵 │ 4,800│二、五芭蕾武功班(20堂) │├──┼────┼────┼─────────────┤│ 7 │陳品捷 │ 5,000│二、五車資(50*100趟) │├──┼────┼────┼─────────────┤│ 8 │黃沛寍 │ 16,800│二、五、六芭蕾武功班(100 ││ │ │ │堂) │├──┼────┼────┼─────────────┤│ 9 │卜韋暄 │ 16,000│一、五芭蕾武功班(100堂) │├──┼────┼────┼─────────────┤│ 10 │宋維婷 │ 4,800│二、五芭蕾武功班(20堂) │├──┼────┼────┼─────────────┤│ 11 │宋維婷 │ 1,000│二、五車資(50*20趟) │├──┼────┼────┼─────────────┤│ 12 │邱鈺玲 │ 10,000│一、三芭蕾武功班(100堂) ││ │ │ │ │├──┼────┼────┼─────────────┤│ 13 │徐孝雯 │ 11,400│一、三芭蕾武功班(40堂) │├──┼────┼────┼─────────────┤│ 14 │曾紫嫻 │ 1,500│一、三(40堂) │├──┼────┼────┼─────────────┤│ 15 │陳彥榛 │ 3,450│一、 三(20堂) │├──┼────┼────┼─────────────┤│ 16 │張暐恒 │ 4,800│一、 三(20堂) │├──┼────┼────┼─────────────┤│ 17 │黃仕淵 │ 3,700│一、四律動(16堂) │├──┼────┼────┼─────────────┤│ 18 │黃昀婕 │ 3,700│一、四律動(16堂) │├──┼────┼────┼─────────────┤│ 19 │徐樂 │ 18,000│一、四芭蕾武功班(100堂) ││ │ │ │ │├──┼────┼────┼─────────────┤│ 20 │林彥慈 │ 3,700│週四律動(16堂) │├──┼────┼────┼─────────────┤│ 21 │方雅璇 │ 6,300│週一芭蕾(20堂)、舞衣 │├──┼────┼────┼─────────────┤│ 22 │竇燕貞 │ 4,800│一、四芭蕾班(20堂) │├──┼────┼────┼─────────────┤│ 23 │李柔 │ 1,500│週一芭雷班、舞衣 │├──┼────┼────┼─────────────┤│ 24 │張峻翔 │ 6,000│週三體能班(18堂) │├──┼────┼────┼─────────────┤│ 25 │楊惠君 │ 3,000│週三體能班(18堂) │├──┼────┼────┼─────────────┤│ 26 │李易鳴 │ 7,800│週三體能班1.5小時 │├──┼────┼────┼─────────────┤│ 27 │詹育涵 │ 7,800│週三體能班1.5小時 │├──┼────┼────┼─────────────┤│ 28 │劉清研 │ 7,800│週三體能班1.5小時 │├──┼────┼────┼─────────────┤│ 29 │林子嵐 │ 17,500│1、週日專修(18堂) ││ │ │ │2、暑訓課(10堂) ││ │ │ │3、週日團體課 │├──┼────┼────┼─────────────┤│ 30 │沈語涵 │ 4,750│暑訓課(10堂) │├──┼────┼────┼─────────────┤│ 31 │林怡萱 │ 4,000│暑訓課(10堂) │├──┼────┼────┼─────────────┤│ 32 │廖婉伶 │ 908│水褲、T恤、襪子 │├──┼────┼────┼─────────────┤│ 33 │李韋霖 │ 850│舞衣 │├──┼────┼────┼─────────────┤│合計│ │ 323,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