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546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籌億
張世銘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籌億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予刪除,並增列被告張世銘之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將被告張世銘之辯護人誤植為被告王籌億之辯護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邱同印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