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2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介人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208 號,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57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介人公然侮辱人,科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陳介人與項OO因給付工資發生民事糾紛,陳介人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項OO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00 年度勞簡上字第56號民事事件(下簡稱系爭民事訴訟)審理。詎陳介人明知法庭上應僅就案情內容據理攻防,不可為與案情無關之人身攻擊,竟於公開法庭內有合議庭三位承審法官、書記官、庭務員、通譯等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及不特定他人得隨時進入法庭內旁聽之公然狀況下,因於前開訴訟中對於項OO諸事否認,甚感氣憤,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2法庭之公開法庭中,接續對項OO辱罵稱:「妳莫名其妙!妳混蛋」、「天底下那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因為我沒妳那麼不要臉」、「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等語,而足以貶損項OO之人格、名譽及評價。
二、案經項OO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除上述之供述證據外,檢察官、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僅就證據力為爭論(見本院卷第41-42頁、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背面),
本 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前揭時地於系爭民事訴訟言詞辯論之公開法庭上,對告訴人即被害人項OO辱罵:「妳莫名其妙!妳混蛋」、「天底下那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因為我沒妳那麼不要臉」、「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等語,以減損項OO名譽等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固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6頁背面),惟仍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該話語為當時情境下之情緒反應,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且項OO一再以違法不實之證詞為言語挑釁,且法庭上無不特定第三人在場,故不確定是否為公開之法庭,況伊所為該等話語,亦為自衛自辯之合法權利,應可主張刑法第
311 條第1 款之免責云云。經查:㈠被告於前開時地,民事言詞辯論法庭中,對告訴人項OO辱
罵:「妳莫名其妙!妳混蛋」、「天底下那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因為我沒妳那麼不要臉」、「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外,並據證人即告訴人項OO於原審審理時指述綦詳(見原審卷第39至40頁),亦有系爭民事訴訟101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見原審卷第45頁背面至47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2年10月7 日、102 年10月30日當庭勘驗系爭民事訴訟事件開庭光碟,結果:⑴於開庭25分57秒時許,被告、告訴人就付款開立收據之部分為爭執,告訴人表示均有被告開立之收據,被告即稱「妳莫名其妙!妳混蛋!」、⑵於開庭28分15秒許,法官詢問聲請支付命令發票明細時,告訴人指稱發票為被告開立之際,被告即稱「對不起,不是我開的,而且我們是繳了那營業稅的,不是你在這胡說八道的,天底下哪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⑶於開庭31分55秒許,法官就報銷帳款數字時,告訴人稱收入多少、被告即花費相同款項之際,被告稱「因為我沒你那麼不要臉」、⑷於開庭32分56秒許,法官勸喻雙方勿於法庭上爭吵之際,被告即陳稱「報告審判長,是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這麼不要臉的人」等情(全文詳如附件),此有101 年4 月24日系爭民事訴訟法庭錄音光碟、本院102 年10月7 日、102 年10月30日勘驗筆錄(見偵查卷光碟片存放袋、原審卷第45至47頁、本院卷第32至38、41反面至42頁)在卷可考。是被告於上開時地,於陳述時夾帶辱罵告訴人:「妳莫名其妙!妳混蛋」、「天底下那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因為我沒妳那麼不要臉」、「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一節,應可認定。又於公開法庭中行言詞辯論時,乃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出入而得共見共聞之公眾場所,本件10 1年4 月24日系爭民事訴訟審理係進行言詞辯論等情,亦有系爭民事訴訟101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故被告係於公然之場合辱罵告訴人。再被告所言之「混蛋」、「賴皮鬼」及「不要臉」等言詞均涉及個人主觀評價,非為事實描述之形容用語,於通俗用法上本即有辱罵他人之意,非僅尖酸刻薄且為輕蔑他人並使人難堪之詞,且係針對告訴人人格所為之貶抑,且非陳述事實或訴訟上攻、防所必要,純屬具有針對性之人身攻擊及謾罵。被告在開庭時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事實彰彰甚明。被告上訴猶辯稱:伊不確定有無陳述起訴書所載言論、開庭時亦不確定是否公開法庭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㈡又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者,
依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不以公然侮辱罪相繩。被告於系爭民事訴訟審理程序中,固有以民事告訴代理人地位陳述意見之機會及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之權利,然此項發表言論而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之權利並非漫無限制,倘陳述意見之言詞已超越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之範圍,而不符合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即非善意發表言論,而與行使權利無關,自不在法律保障之列。而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亦應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及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193條第1項及第44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可見訴訟當事人在為訴訟行為之言詞辯論程序進行中所為之攻擊防禦方法,並非毫無範圍,茲被告於前述民事訴訟言詞辯論程序進行中,既得以民事原告地位應訊,即本有為其所受之損害主張權利,故縱其所主張之內容與告訴人認知不同,被告亦不得以貶抑他人之用語辱罵告訴人。被告於上開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認告訴人對於部分請求事實加以否認,而以「混蛋」、「賴皮鬼」及「不要臉」等詞指摘告訴人,已屬情緒性之人身攻擊,顯然逾越表達意見之合理範圍,乃專以貶損他人名譽而為,尚非善意發表言論,自無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被告以上開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顯然主觀具有貶損告訴人之惡意,依社會通念,亦認均足以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之情。是被告上訴辯稱伊對於告訴人之名譽未造成任何傷害,且於民事案件開庭時期,係正常行使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之自衛自辯保護合法權利,應有法律保護之免責權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至被告於102 年10月30日、同年11月11日聲請對⑴聲請傳喚
證人鄭向恆、姚家彥,以證明告訴人係捏造不實證詞及誹謗聲請人名譽、⑵告訴人進行精神鑑定、向告訴人自98年起迄今各健保就診醫院調取告訴人病歷摘要等,以證明告訴人患有精神疾病;⑶調取99年度偵字第19141 、19542 號、100年度偵字第20331 、3794號、101 年度偵字第10204 號、10
0 年度勞簡上字第56號卷証、向臺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新北市私立崇光女中告訴人之任職考核記錄,以證明告訴人常業違法、擅於脫罪、挾怨報復、素行不良,任職期間品德、素行、解雇開除之理由等節,⑷向中華民國青溪新文藝學會調取99年1 月4 日中華民國清晰新文藝學會秘書長交接全部檔案、文件及交接清冊明細、共同簽收記錄,已證明告訴人被信拒絕旅行償付積欠款項基本事證等情。惟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第2項第2 、3 款明定。而本件於前開時地系爭民事訴訟言詞辯論庭中之全部對話經過,業經本院勘驗明確,已可觀開庭之全貌,事證已臻明確,而就⑴所示之證人已無再為調查之必要,且由本院勘驗之內容,足可認定告訴人並未設詞誣陷,況就告訴人之人格權不因其是否罹患精神疾病或個人素行狀況而有差異,是就⑵、⑶之聲請,係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另本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罪責是否成立,與系爭民事訴訟之勝敗結果無涉,則被告前開⑷之聲請係就系爭民事訴訟之成立所為之調查,亦屬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揆之前揭說明,被告前開聲請之調查,分屬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為不必要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規定有違,故此部分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辱罵告訴人「混蛋」、「賴皮鬼」及「不要臉」之數行為,係於同地且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民事審理程序中,以上訴人之地位表示意見時,先後陳述「混蛋」、「賴皮鬼」及「不要臉」等語以辱罵告訴人,被告上開接續行為,係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足認被告係以單一公然侮辱犯意,而以數動作接續實施,侵害屬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以達成公然侮辱告訴人之單一目的,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上揭舉動,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公然侮辱罪之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四、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賦予法院裁量權。然量刑亦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原審就其刑之裁量,雖已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於民事庭之主張有所質疑,即因此心生不滿,不思克制己身言行,出言辱罵告訴人,致損及告訴人名譽,所為實不足取,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無人需被告撫養等生活狀況,及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固係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惟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為拘役、3百元(銀元)以下罰金,原審量處拘役20日,已屬中度刑以上,倘非犯罪情節重大,侵害法益甚鉅,否則恣意量處此等刑度,殊難謂與罪責相當原則無所扞格。惟本件犯罪情節僅被告於6 分鐘內為四句辱罵,且係因雙方訴訟糾葛多年,心生不滿之狀態下為之,其行徑雖不可取,但情節尚未達於重大之程度,原判決於刑之裁量,對此復無任何著墨,迺逕予量處中度刑以上之重刑,要難認為相當。是被告雖仍執前詞提起上訴,否認本件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對於雙方糾紛雖透過司法訴訟程序尋求解決,但於法庭上公然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評價,行徑實不可取,然被告與告訴人間過往確實存有多年情誼,後自98年起始累積糾葛、因民事糾紛多生嫌隙,被告於訴訟中公然侮辱告訴人,實係受多年糾葛之刺激,一時情緒難平下,衝動所為,並非籌謀多時、綿密謾罵,而被告雖迄今尚未取得被害人之原諒,亦肇因於雙方嫌隙多年,難有破冰之望,再衡量告訴人人格損害之情節尚未達於重大之程度,再就被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被告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00:00:39法 官:項小姐請坐喔,那個陳先生也請坐喔,陳先生喔你的上
訴聲明不太對喔,因為你的上訴聲明第一個是寫原判決廢棄對不對,那廢棄以後要怎麼判你沒有寫喔,所以那個第2項應該要跟你第1項一審的時候的聲明一樣喔。
陳介人:是。
法 官:我幫你整理一下。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2:14法 官:你在原審也是請求日息萬分之五還是年息百分之五?陳介人:ㄜ,依照法定利息。
法 官:那法定利息是年息百分之五喔。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3:11法 官:那個陳先生。
陳介人:是。
法 官:因為我剛剛念的是你原來支付命令狀的那個聲明喔。
陳介人:是。
法 官:那,你的,原審是不是有減縮,八個,如果照法定利率的話是支付命令送達對造翌日起嘛,對不對喔,好。
陳介人:是。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3:40法 官:你要按照法定的嘛,對不對?陳介人:是,按照法定。
法 官:按照法定就是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4:06法 官:好,這就是你的聲明嘛,喔?陳介人:是。
法 官:好,那個請問,那個被上訴人的答辯聲明,你的答辯聲
明就是上訴駁回,對不對?他的訴訟就不對的嘛,上訴駁回,然後那個訴訟費用由被,由上訴人負擔喔。法 官:好,那請問那個上訴人上訴理由,你狀紙都有寫了喔?陳介人:狀紙都有寫。
法 官:好,那除了狀紙跟你講過的話之外。
陳介人:是。
法 官: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陳介人:有,ㄜ,我可不可以分點來。
法 官:可以啊。
陳介人:向審判長報告,ㄜ,第一點。
法 官:請說吧。
陳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277條規定,然後,冒
號,於己有利之主張,當事人須負舉證責任,原告已經在聲請支付命令。
法 官:上訴人,你在這裡是上訴人喔。
陳介人:上、上訴人已經在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詳列舉證,否
則該支付命令,無異於違法裁定,然後第二點,中華民國青溪新文藝學會。
法 官:這是被上訴人。
陳介人:被上訴人,於民國65年3 月27日依法成立,而且是全國總會,且為全國總會,至今。
法 官:ㄟ,陳先生你有狀紙是嗎?你不用一個字一個字念啊。
陳介人:ㄜ,報告審判長,是因為我過去,ㄜ,某些這個內容在
這個上訴聲明裡頭都有提出來,可是我發覺前面、前一審的法官根本都沒有依照法律來判決,所以我必須要這樣子逐字來念。
法 官:不是,你可以逐字念,可是我們用不著逐字打吧,因為
有你的那個資料在,不是嗎?陳介人:ㄜ,對,沒錯,可是,這一個是。
法 官:因為我們只要記載要旨就好了。
陳介人:好,沒有問題,那這個是全國總會,那到現在各地分會
都還依舊在照常運作當中,另外被上訴人在審理期間,不斷的混淆。
法 官:那個陳先生,你能不能講快一點,因為我們後面還有案子喔。
陳介人:是,OK,是。不斷混淆跟中國作家協會是同一個人民團體。
法 官:我想他混不混淆那是他的事情喔,我們會區分的。
陳介人:因為這個原審的法官是根本就只聽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
詞,那中國作家協會是在78年5 月28號依法成立的,兩個性質根本完全不同,所以各地分會的這一個資料我。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9:26法 官:我們剛剛已經記了喔,你請繼續說喔。
陳介人:而且被上訴人一再地在意圖混淆。
法 官:那個陳先生你不必管我們有沒有記,我們只要記要旨就好,你先念完我們自然會幫你整理。
陳介人:好,是。第三點,ㄜ,中華民國青溪新文藝學會各地方分會的這個目前現況在這裡。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10:15陳介人:第三點,本案的爭議點有兩個,一個是上訴人任職該會
秘書長期間墊支的各項款項,這一部份通通都有單據,而且都經過被上訴人在交接時候全部親自簽收,並且在簽收清單上加註了應該匯入上訴人金融機構的資料,另外,被上訴人辯稱的沒有租賃合約部份,其本質不是租金而是租金跟辦公費用的補貼,這一部份都是經過該會的理監事會決議通過的。
項OO:***(聽不清楚)。
法 官:等一下喔,等一下會給你時間說,那個陳先生你不用等我們記載,你念。
陳介人:是,好。計算的方式就是租金補貼每個月3 千塊,辦公
費用每個月補貼300 塊,而且都有發票,也都經過被上訴人親自簽收,辦公費用補貼每個月300 ,而且全部有發票,都經過被上訴人親自簽收的,上訴人提供了三家辦公室租金報價的行情,跟,租金報價行情,對不起,跟上訴人要求的租金補貼的費用有明顯的差距,這一部份在上訴人提供的刑事不起訴處分書裡頭也有明確的記載。
法 官:那個陳先生。
陳介人:是,好,我知道,第二點,我馬上就好了。然後第二點
,是爭議的就是有關於,上訴人應按照勞基法,所收受的公司及勞健保雇主負擔的部份,依據勞基法,保障基本工資及勞健保雇主負擔部份,被上訴人,對不起,被上訴人所提出來的,原本提出來的答辯理由,是以該會過往都用理監事擔任秘書長,這一部份違反人團法的規定,不能夠做為證據,而且勞委會在98年3 月15號公告,人民團體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保障,98 年3月15號公告,人民團體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保障,被告在,ㄜ,被上訴人在98年4 月18號起擔任該會的代理理事長,上訴人也在同時正式擔任秘書長。
法 官:那個陳先生,你還有多少你拿來給我看,你這種我們可
以附件,你要念沒有關係,我們不用浪費時間在這邊一個字一個字打吧,你可以贊同嗎?對啊,你既然有這個的話,我們就附卷就好啦,對不對?陳介人:ㄜ,報告審判長。
法 官:***(聽不清楚)。
陳介人:是因為我原本都寫得很清楚,我實在是被前一審的法官已經搞到怕了。
法 官:不是,今天如果說,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寫這麼清楚我
們法院都會忽略的話,就算打成筆錄,你懂我的意思嗎?如果說你擔心不打成筆錄我們會忽略的話,那其實附立還不是一樣呢?你的附立還是存在啊。
陳介人:ㄜ,這是因為上一次,以前根本就沒有在筆錄有任何記載。
法 官:喔,你只要有這份資料在我們卷裡面,就是記錄啦,對啊。
陳介人:可是。
法 官:就是附件啦。
陳介人:可是原審根本就不採信。
法 官:而且我們,而且其實我們,採不採信跟有沒有記載在筆錄上這是兩回事啦。
陳介人:是,而且。
法 官:那是我們筆錄本來就可以照要旨記嘛。
陳介人:而且那個,這個是連提都沒有提。
法 官:好,然後秘書長薪資受勞基法基本工資的保障。
陳介人:這一點主管機關內政部跟勞委會都有。
法 官:那個接下來給你唸完,然後我們就不記了喔,因為我看
接下來,ㄟ你那邊有嗎?陳介人:有。
法 官:好,那請繼續念吧。
陳介人:主管機關內政部跟勞委會都有正式的函文,都有函示附件,陳述狀附件。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20:09法 官:好,你請繼續啊。
陳介人:ㄜ,最後一點就是,被上訴人違反人團法規定在外收受理監事捐款。
法 官:不是,你一口氣念完好嗎?還是要我們幫你念?陳介人:好,被上訴人違反人團法規定在外收受理監事捐款,存
入被告私人帳戶中飽私囊,違反人團法社會團體法財物處理辦法,涉及刑事犯罪,所以上訴人必須辭職,這一部份在上訴人提供的不起訴處分書裡也有明確記載。
法 官:好,第六點。
陳介人:那最後一點就是,該會的章程明定,參加該會會員資格
終止任務跟經費來源,經,都跟被告一再,被上訴人,ㄜ,一再辯稱的,聯誼性質僅靠會費收入根本不符。
法 官:那你手上那一份提出來給我們,我們要給他簽收喔。
(法庭活動略)
00:21:45項OO:收到並不等於,等於我同意喔。
法 官:當然啦,收狀只是說你收到這個繕本啦,如果收到繕本
就表示同意的話,那就不用法院了不是嗎?啊你的東西給我,我們也會給他收啊,然後你的答辯理由呢?除了你的答辯狀以外?項OO:好的,第一,既然,既然上訴人一再強調中華民國青溪
新文藝學會跟中國作家協會是不相干的兩個團體,為什麼他可以同時擔任兩個秘書?為什麼?就是因為這兩個團體就是聯誼性,就是沒有密切的業務工作,所以都是情商朋友擔任秘書長,這個不是一個正式的工作,拿個聘書出來給我們看看,我們沒有任何,我們的前任秘書長程國強有口頭的聘任,我們連任何的衣服都沒有,他擔任我們秘書長期間嚴格說起來就是3個月,從3月底到6月,從6月30號辭呈提出以後就沒有在幫我們做什麼事,這3 個多月中間做的事情,對不起,我們擔任理事長的連知都不知道,我們說開會,他就說好好,那就給你開好啦,那個開會記錄、開會通知作的漂漂亮亮的,可是,開會到了,東西拿出來,他說有些什麼東西,我們就開些什麼東西,完全沒有達成結論,沒有作成決議,他也把他列為是我們開過會討論過的事情,對不起沒有,那麼他說他提供的各種貸款的種種墊付款,什麼我在接收的清冊裡面,我都簽名,這是我剛剛為什麼一定要問,我接收是接收你給我的東西,我並不見得承認你裡面開的全部的東西,都是我們同意的,你所有的整付的款項、所有支付的款項,我們有收會費,會費到我們手上已經沒有了,已經沒有了,所以我們再開會,再邀請我們的常務理監事吃飯,我們都沒有錢出。
法 官:等一下,我先問你喔,他說他墊付的款項,你承不承認
有這些?他不是說以前有3066元?項OO:他有花錢,但是我們第一次開會員大會有收會費,會費
是他收的,沒有到我們手上就告訴我們,沒有,所以他以前被問及。
陳介人:對不起。
法 官:等一下,等一下。
項OO:那個會費雖然是說我們付了吃飯錢就不算什麼,但是那
個會費付完吃飯錢,付完他所開出來的發票,所說的各種印刷啦、什麼交通什麼這些錢之外,他說我們有欠他幾百、那個幾千塊錢,幾百塊錢。
法 官:你承認說他墊的費用是3,是3066 元是不是,你在狀紙
裡面寫的?項OO:對,這是他開出來的總價。
法 官;好,你承認他有付3066元嘛?項OO:對,但是他有收了我們的會費啊。
法 官:那,那個。
項OO:但是我們今天所有爭執的起端就是他在我的移交清冊裡
面列了一張發票,3 萬7千8,什麼場地及人事費用,這一點是我們沒有辦法接受的,所以他所謂的我在接收清冊上面還加註他的金融機構,那全是他自己寫的,都不是我們寫的,也就是說你的這個3 萬7千8我們不可能給。
法 官:你的意思是說他有墊付3066元就對了?項OO:那不是,他有花到差不多快3萬塊錢。
法 官:喔,他有花到快3萬塊。
陳介人:胡說八道。
項OO:我們也收超過3 萬塊的會費,我真是大意我沒有把他的帳冊帶來。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25:57項OO:他也收了我們的會費啊。
陳介人:報告審判長,這一部份全部都有收據。
法 官:等一下。
項OO:是有收據啊,沒有錯啊,這收據都是他開的啊。
陳介人:你莫名其妙!你混蛋!法 官:那個。
項OO:沒關係啊,我可以拿東西來給法院看啊,我可以拿你,
所有的移交清冊是你做的,我們沒有動過任何一點東西。
陳介人:***(聽不清楚)不是打的是不是?法 官:那個陳先生,不要在底下吵架喔,尊重法院,我請問你
喔,那個他說,他承認說你有墊支3 萬多元嘛喔,那個他說你有收會費,有這回事嗎?陳介人:會費我是代收,而且全部的收據,包括收據,跟付票開出的款項,被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法 官:不是你代收以後這些,這些那個會費。
陳介人:全部都付掉了還不夠用。
項OO:對他有說不夠,所以我後來有再給他5千塊。
法 官:這些費用全部付掉了還不夠用,那他有再給你5 千塊嗎
?你有沒有收到那5千塊?陳介人:那一部份在交接清冊跟帳冊上都清清楚楚,都有明確記載。
項OO:好,我下一次找出來。
法 官:他有給你5千5嘛,是不是?陳介人:5千塊。
法 官:5千塊,5千塊。
陳介人:報告審判長,請審判長判。
法 官:你的意思是說他給了你5千塊還是不夠就對了?陳介人:報告審判長,請審判長參照被上訴人告我然後那個,告
我詐欺的那一份不起訴處分書,證據非常清楚,看看是誰在胡說八道。
項OO:聽你的就是真理,不聽你的就是胡說八道。
陳介人:你從頭到尾都違法。
法 官:那個陳先生。
陳介人:是。
法 官:你們講的那些帳冊那些東西,你們是在我們這個案子提
出來的嗎?陳介人:有。
法 官:你們是不是有很多案子?陳介人:沒有這,那個我在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都有附。
法 官:***(聽不清楚)明細嘛,對不對?陳介人:對,然後包括收支明細。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28:15陳介人:而且全部都有發票的。
項OO:發票都是你開的。
陳介人:對不起,不是我開的,而且我們是繳了那營業稅的,不
是你在這胡說八道的,天底下哪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
法 官:那個不要在庭上說這些話。
項OO:這構成公開毀謗罪。
法 官:你可不可以告訴我說你所謂的帳冊是哪一個,是這一個
嗎?陳介人:有包括收支明細,ㄜ,這一個是聲請支付命令的,然後前頭還,在聲請支付命今的時候。
(法官查找卷宗)
00:29:12法 官:你講的是這個嘛是不是,這個收支明細嗎?陳介人:收支明細跟交接清冊,對,有。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30:05陳介人:另外還有100年度偵字第20331號的不起訴處分書。法 官:那個被上訴人你的意思是說你對這378,3萬7千8百塊錢
有爭執?項OO:我沒有對這錢有意見,****(聽不清楚)有意見,兩個加起來就是7萬多塊錢,我是對這個錢。
陳介人:對不起,***是***,***是***(聽不清楚)。
法 官:等一下 。
項OO:那個時候是誰當秘書長?法 官:陳先生,你先不用說話。
陳介人:是。
法 官:那個。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30:58法 官:可是去掉那37800,就沒有3萬多啦,你不是承認他墊了
3萬多嗎?項OO:那是他報銷的錢啊。
法 官:你是說連前面報銷的錢嗎?項OO:對,對,對,對,就是報銷。
法 官:可是前面報銷的錢是19。
項OO:兩個會嘛,兩個會嘛。
法 官:前面的支出是19286嗎?陳介人:對不起。
法 官:然後,等一下,我先問他。
陳介人:是。
法 官:你的兩個會是哪兩個會?項OO:***(聽不清楚)跟中國作家協會。
法 官:不是,那是分開的,啊他現在是跟那個***(聽不清楚)。
項OO:那分開來是他所造出來的,他所有的帳折一半,我們是統一的。
法 官︰等一下,等一下,那你對這個19286不爭執就對了?項OO:他37800是各開37800,我們對196800是同意的。
法 官:19286啦。
項OO:對,這個就是我們收多少錢,你花多少錢。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31:55項OO:所以你是吃便宜,還是貴的,還是幹嘛,我們認了。
陳介人:你不要廢話好不好。
法 官:等一下,等一下。
項OO:挺不公平的啊,你講的不是廢話,我講的是廢話。
陳介人:因為我沒你那麼不要臉。
法 官:那個陳先生!陳介人:是。
法 官:那所以那7千塊會費是他,這7千塊會費是你收了去付錢
你也不爭執嘛,對不對?陳介人:是。
法 官:這l萬8,那個,你也不爭執嘛,對不對,7 千塊會費是他收的嘛。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32:56法 官:好,那個,我跟你講,兩造喔不用在庭上,再加以爭執了啦,因為你們就是有爭執才要到法院來嘛。
陳介人:報告審判長,是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
法 官:不要在庭上講這種話喔,他也沒有對你做人身攻擊。
項OO:這已經構成公開毀謗罪。
法 官:那個。
陳介人:你繼續恐嚇我好了你。
法 官:那個反正我們會斟酌全卷的資料來做判斷。
陳介人:ㄜ,報告審判長,中國作家協會是民國78年成立的,跟中華,跟青溪是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兩個是獨立的。
法 官:這個東西我們會斟酌喔。
陳介人:是。
法 官:那兩造就不要再作,在法庭上多作爭執了,我們法院會
審酌所有的資料來作判斷。本件辯論終結訂5月8號下午4點鐘宣判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