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704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淑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2450號,中華民國10
1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101年度偵字第3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淑華於民國98年間,因與外籍人士李奕仁(英文名字為:Shackelford Lee Errin )有感情糾紛,得知李奕仁另與林玲君(英文名字為Amy )交往,並論及婚嫁,因而心生不滿:
(一)竟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自100 年2 月間起,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facebook)網頁上,以「Sarah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訊息予馬莉萱等如附表一收件人所示3 位林玲君親友,足以貶損李奕仁及林玲君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其得知李奕仁於新北市林口區所開設之補習班未經合法立案,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其所申請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李奕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內,而以該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恐嚇李奕仁,使李奕仁閱讀簡訊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林玲君及李奕仁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其中第2 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 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淑華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經查:
(一)加重誹謗罪部分:
1.被告張淑華前曾與告訴人李奕仁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被告於得知告訴人李奕仁與告訴人林玲君交往,並論及婚嫁,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頁上,以「Sarah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訊息予馬莉萱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林玲君之友人;又被告係由告訴人李奕仁之臉書網頁,進而連結告訴人林玲君之友人,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文字內容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7、58頁),亦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綦詳(見101年度偵字第3071號卷第242頁、266頁反面、267頁)。復經告訴人林玲君於偵查中指述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28064號卷一第59、74、293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臉書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28064號卷一第86、95至96、97至98頁)。
2.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再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被告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以文字,透過網際網路之臉書網頁傳送有其他交往女性、同時交往數位女性(俗稱:劈腿)、性好女色等涉及私德具體事實描述表示告訴人林玲君之男友即告訴人李奕仁之文字,給如附表一所示4 位告訴人林玲君之友人,且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內容,係指述告訴人林玲君之男友即告訴人李奕仁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性好女色之情形,就一般社會大眾對上開文字內容指摘之合理反應而言,確足使告訴人李奕仁以及正與告訴人李奕仁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之告訴人林玲君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貶損甚明。且被告曾與告訴人李奕仁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於得知告訴人李奕仁與告訴人林玲君交往並論及婚嫁之際,接續將該等涉及私德內容意旨之文字分別傳送至告訴人林玲君之3 位友人情節而言,被告顯然欲透過該等文字內容貶損告訴人李奕仁在告訴人林玲君友人前之人格評價,甚至造成告訴人林玲君與該等評價之告訴人李奕仁交往而同遭人格貶損明確。且被告並非如附表一所示3位收件人之友人,而係輾轉由告訴人李奕仁臉書網頁得知該等臉書網頁資訊而加以傳送該等訊息,益徵被告傳遞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並非單純與友人間抒發情緒或分享意見所為。是被告接續將該等涉及私德貶損告訴人等人格文字內容傳遞予告訴人林玲君之3 位不同友人之特定多數人,則被告主觀上顯係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以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名譽之事明確。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
1.被告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其所申請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李奕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內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7、58頁反面至6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簡訊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10
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239 、240 、241 、242 、
244 、248 、238 、248 ,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二第309 頁,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251 、253 、
254 、256 、257 頁)。
2.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 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接續以如附表所示文字簡訊方式通知告訴人李奕仁之方式,且依該如附表二各則所示內容,即表達藉以檢舉告訴人李奕仁外籍人士之教學資格、並表示將使告訴人李奕仁失去一切、一步步走向毀滅、不計一切代價要毀了你們二人、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門等文義而言,即表達出可能加害告訴人李奕仁之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內容,復以該等文義而言,益徵被告之目的即以該等文字使告訴人李奕仁心生畏懼,否則被告若已經合法方式向政府機關陳述檢舉,何需再以如附表二所示恫嚇文義之文字發送簡訊予告訴人李奕仁?另客觀上如附表二所示各則該文字之內容,已足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致告訴人李奕仁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是被告主觀上有惡害通知犯意存在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張淑華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
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係基於一個加重妨害名譽之犯意,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3 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之名譽法益;被告另基於一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16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告訴人李奕仁之自由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均屬接續犯,應將數個舉動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係基於加重妨害名譽之犯意,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3 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同時侵害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之名譽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為上揭加重誹謗罪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書記載上揭被告所犯上揭加重誹謗罪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行間,為一行為而觸犯2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云云,惟以被告所為上揭加重誹謗罪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行間,一係透過網路臉書網頁傳送訊息,另一係經由行動電話發送簡訊,明顯犯意各別,行為不同,並非同一行為甚明,起訴書所載論以想像競合犯云云,容有誤會。
三、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淑華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三所示之99年1 月17日上午9 時31分,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facebook)網頁上,以「Shu-
hwa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容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訊息予「Fred Lin」,足以貶損李奕仁及林玲君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告訴申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1.依告訴人林玲君所提出之由「Fred Lin」(即林書良)為寄件人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影本內容(見偵一卷第79頁),該封電子郵件於99年1 月17日下午3 時40分即將被告所傳送予「Fred Lin」(即林書良)如附表三所示內容轉寄予告訴人林玲君,是告訴人林玲君於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之文字予「Fred Lin」(即林書良)之當日下午即應可知悉被告所傳送該等文字之內容。
2.又告訴人林玲君於偵查中指稱:伊本來不認識被告,是因為伊友人收到被告所寫臉書訊息,伊才問李奕仁該人是誰,李奕仁告訴伊,是他以前的女朋友等語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293 頁)。又告訴人李奕仁於原審審理中亦供稱:如附表三(即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之訊息,在被告發送後幾天伊就知悉了(見原審卷第58頁),顯見告訴人林玲君、李奕仁在被告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網站發送如附表三所示訊息予「Fred Lin」(即林書良)後幾天內即已知悉被告有為該等誹謗之情事甚明。而告訴人林玲君遲至100 年4 月3 日始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對被告利用臉書發送有關其男友過往訊息給家人、朋友、同事一事提告,此有告訴人林玲君100 年4 月1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
2 頁反面);而告訴人李奕仁亦遲至100 年11月15日偵查中才表示與告訴人林玲君一同提告,並於101 年1 月19日以刑事聲請告訴狀對被告提告,此有告訴人李奕仁偵訊筆錄及刑事聲請告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43頁,101 年度偵字第3071號卷第1 頁),是告訴人林玲君、李奕仁就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文字內容給「Fred Lin」之加重誹謗犯行之告訴,顯然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依法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上揭經本院認定加重誹謗罪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指明。
四、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罪證明確,就事實欄一(一)部分適用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事實欄一(二)部分適用刑法第305 條規定,並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李奕仁間之感情及訴訟糾紛,竟不思循理性溝通妥適處理問題,即恣意誹謗告訴人等、恐嚇告訴人李奕仁致生危害於安全,行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手段、目的、造成告訴人等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尚未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40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並就理由欄三部分,認告訴人林玲君、李奕仁就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文字內容給「Fred Lin」之加重誹謗犯行之告訴,顯然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惟此部分犯行與上揭經本院認定加重誹謗罪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核均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其結論尚無不合。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業已詳予審酌認定被告犯行所依憑之證據、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所列情狀,以為判斷予以綜合考量,於法定刑範圍內詳予審酌科刑,經核原審量刑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補充信函內容,作為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之參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使用之暱稱│ 收件人 │ 留言內容 ││ │ │ │ │ │├──┼──────┼─────┼─────┼───────────────┤│1 │100 年2 月26│Sarah │馬莉萱 │主旨:這個人是玲君Amy's lover ││ │日下午7 時19│Chang │ │一個男人已經和他口中深愛的女人││ │分 │ │ │求婚,婚期和細節都定好了,卻仍││ │(起訴書附表│ │ │其他女人糾纏不清,劈腿又偷吃,││ │一編號2 誤載│ │ │婚禮取消全是女方的錯,這樣的男││ │為99年2 月26│ │ │人值得信賴嗎?為何身為Amy的好友││ │日下午7 時19│ │ │還鼓勵她搬去他家住?即便他已向 ││ │分,應予更正│ │ │Amy求婚,他還是偷吃劈腿至少三 ││ │) │ │ │個女人。他如果真是個好男人,他││ │ │ │ │的前女友們不會都與他交惡,一個││ │ │ │ │比一個恨他,江山易改本性難移,││ │ │ │ │尤其像他如此好色的男人. . . ││ │ │ │ │Chasing women是他的生活重心。 │├──┼──────┼─────┼─────┼───────────────┤│2 │1.100 年3 月│Sarah │1.Marisa │Subject: 如果你是玲君Amy的好友││ │ 6 日上午7 │Chang │Hsieh │。家人,請轉達----Lee's sms to││ │ 時24分 │ │2. Jerry │Sarah喜歡腳踏好幾條船是這個人 ││ │(起訴書附表│ │Kai │的天生習性,Lee在寫這些他告訴 ││ │一編號3 誤為│ │ │Amy不romantic的簡訊的同時,其 ││ │99年3 月6 日│ │ │實也在努力和Amy重修舊好。 ││ │上午7 時24分│ │ │Then STOP writing," I think ││ │,應予更正)│ │ │we'd make a nice couple,but it││ │2.100 年4 月│ │ │could never be based on ││ │ 3 日下午11│ │ │WRITING( ││ │ 時19分 │ │ │Lee to Sarah on11/07/2010) ││ │(起訴書附表│ │ │Hi,hugs. . .( Lee sent Sarah ││ │一編3 誤為99│ │ │on10/11/2010) Kisses all over.││ │年4 月3 日下│ │ │. .( Lee sent to Sarah ││ │午11時39分,│ │ │10/12/2010) ││ │應予更正) │ │ │Dear, the thoughts were WRONG.││ │ │ │ │. .so just stop thinking. . . ││ │ │ │ │Lee sent to Sarah oh on10/17/2││ │ │ │ │010) ││ │ │ │ │Sarah, . . .going to ask you a││ │ │ │ │question, . . .if none of the ││ │ │ │ │past happened. . .what Would ││ │ │ │ │you have liked for us? ││ │ │ │ │( Lee sent toSarahon1/3/2011) ││ │ │ │ │ Will you PLEASE give us a ││ │ │ │ │HAPPY START in this New Year? ││ │ │ │ │(Lee senttoSarahon1/1/2011) ││ │ │ │ │You ARE SWEET, and I WISH you'││ │ │ │ │take the ``sit down and talk" ││ │ │ │ │Approach...(Lee sent to Sarah ││ │ │ │ │on 12/31/2010) ││ │ │ │ │Sarah, please...take the ││ │ │ │ │invite...I PROMISE you will ││ │ │ │ │be happy with the Results... ││ │ │ │ │Call and confirm, please... ( ││ │ │ │ │Lee sent to Sarah on 12/27/ ││ │ │ │ │2010) ││ │ │ │ │Stop..not INTERESTED IN other.││ │ │ │ │..I MEANT my word.. (Lee sent ││ │ │ │ │to Sarahon12/25/2010... 10... ││ │ │ │ │他對別的女人都沒興趣...) ││ │ │ │ │Sarah, I would love for your ││ │ │ │ │voice to be the first I hear o││ │ │ │ │Christmas. (Lee sent to Sarah ││ │ │ │ │on 12/24/2010) ││ │ │ │ │Why DID I go to all those ││ │ │ │ │lunches? Dear,one talk, pick ││ │ │ │ │up... (Lee sent to Sarah on ││ │ │ │ │12/24/2010) ││ │ │ │ │Dear, I know you got hurt, ││ │ │ │ │but remember, it was your ││ │ │ │ │imagination... (Lee sent to ││ │ │ │ │Sarah on 12/24/2010) I ││ │ │ │ │HONESTLY hope to see your ││ │ │ │ │smile, as I help you into the ││ │ │ │ │gift, see you smiie... ││ │ │ │ │And see you in it and I knew ││ │ │ │ │was you...Merry Christmas from││ │ │ │ │my heart. (Lee sent to Sarah ││ │ │ │ │on 12/24/2010, the GIFT:是性感││ │ │ │ │內衣)Sarah, I want to give you││ │ │ │ │your present and want to see ││ │ │ │ │in it a long time... (Lee sent││ │ │ │ │to Sarah on 12/24/2010, the ││ │ │ │ │present:是性感內衣) ││ │ │ │ │ │└──┴──────┴─────┴─────┴───────────────┘附表二:
┌──┬──────┬───────────────────────────┐│編號│ 留言時間 │ 留言內容 │├──┼──────┼───────────────────────────┤│1 │100 年2 月16│Sent your criminal record to government in charge ││ │日下午9 時26│of management of foreign worker.Soon you'll receive ││ │分 │some good news. (中譯:送你的犯罪紀錄到外籍人士在台工││ │ │作管理單位你很快就會接到好消息。) │├──┼──────┼───────────────────────────┤│2 │100 年2 月16│It'll take the case at least 1 year to fiX U, SO ││ │日下午9 時56│small amusements created for u in between.(中譯:我將││ │分 │會保留這案子至少一年來修理你,所以在這之間會造小事來娛││ │ │樂消遣你們。) │├──┼──────┼───────────────────────────┤│3 │100 年2 月18│Fortunately l happened to know it's true. U said SHE ││ │日下午8 時48│RUN just tried to make the case & some small amusement││ │分 │stop. WON'T. Slanderous & bitter? A guy like u who ( ││ │ │中譯:幸運地我剛知道這是真的。你說她離開因試著讓案子和││ │ │這些小娛樂/消遣停止。不會的。毀謗和仇恨??男人像你. .││ │ │. ) │├──┼──────┼───────────────────────────┤│4 │100 年2 月19│Attack? No. Just the truth abt u. Her friends & ││ │日下午2 時58│coworkers would love that. U know women like gossips, ││ │分 │especially in office. (中譯:抨擊? 不,只是有關於你的││ │ │事實。她的朋友和同事會很愛的。你知道女人都喜歡八卦,特││ │ │別是在辦公室。) │├──┼──────┼───────────────────────────┤│5 │100 年2 月20│Know u 2 are not affected by the incidents & are ││ │日9 時4 分 │still very happy. Will create more to make u 2 ││ │ │happier. (中譯:知道你們二人不受這些事倩影響且仍很快 ││ │ │樂。將會造更多讓你們更快樂些) │├──┼──────┼───────────────────────────┤│6 │100 年2 月20│Sent a 2nd tracer to gov to speed up the proceeding ││ │日下午10時16│of ur qualification of teaching due to ur criminal ││ │分 │record.Hope there'll be good news soon.Will share it ││ │ │with all ur exs.(送第二封追蹤信去政府因為你的犯罪紀錄││ │ │加速審查你的教學資格。希望很快有好消息。將會和你所有的││ │ │前女友們分享。) │├──┼──────┼───────────────────────────┤│7 │100 年2 月23│Will try my VERY best to u lost ur living. (中譯:將 ││ │日下午10時31│會盡我最大的努力讓你失去一切) ││ │分 │ │├──┼──────┼───────────────────────────┤│8 │100 年3 月8 │Nice to see a LIAR RUINED step by step. (中譯:樂見騙││ │日上午11時02│子一步一步走向毀滅。) ││ │分 │ │├──┼──────┼───────────────────────────┤│9 │100 年3 月9 │Done all possible to ruin 2 LIARS. U didnt take ││ │日上午11時44│chance to make offer to end all this, so u 2 must ││ │分 │love such amusdments. HAVE FUN! (中譯:已不計一切要毀││ │100 年3 月10│了你們二人。你並沒有把握機會開條件來結束這些,所以你們││ │日下午9 時36│兩人一定極愛這些娛樂) ││ │分 │ │├──┼──────┼───────────────────────────┤│10 │100 年3 月13│Will keep trying all to bring amusements to 2 LIARS ││ │日下午2 時39│but no more update.Have funs. (中譯:將會用盡一切為你││ │分 │們兩個騙子帶來娛樂但不再有新的了。祝玩得愉快! ) │├──┼──────┼───────────────────────────┤│11 │100 年3 月20│My small amusement is to see u lose everything.But no ││ │日下午1 時20│worry, u still have her. (中譯:我小小的娛樂消遣就是 ││ │分 │看到你去所有一切。但不要擔心。你仍擁有她。) │├──┼──────┼───────────────────────────┤│12 │100 年3 月20│Will do all possible to make your school shut down by ││ │日下午10時39│government. (中譯:將會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門。││ │分 │) │├──┼──────┼───────────────────────────┤│13 │100 年3 月21│Done all possible to make your school shut down by ││ │日下午10時26│government.Cheers (中譯:已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 │分 │門。加油!) │├──┼──────┼───────────────────────────┤│14 │100 年4 月3 │Interested or not, the dear couple of LIARS & ││ │日下午4 時40│HYPOCRITES should pay the price for the pains they ││ │分 │caused. No easy way to get away. . Glad to know her ││ │ │coworkers talking abt ur stuffs on FB. It wont make u││ │ │life difficult but make u famous like news cover of ││ │ │today.Similar but u're even better:seeing 7 women at ││ │ │the same time.(中譯:無論有趣與否,這對親愛的騙子,偽││ │ │的倩侶應該為他們所造成的付出代價。我不會輕易就這樣算了││ │ │。很開心知道她的同事在臉書上討論他們。這將不會使你們的││ │ │生活不好過但曾讓你們像今天的新聞事件一樣出名。同樣的,││ │ │但你甚至更棒: 你同時和7 個女人約會。) │├──┼──────┼───────────────────────────┤│15 │100 年4 月3 │Wont stop all can be done until it's for sure u 2 ││ │日下午5 時15│pay the price for pains caused. (中譯:我將不會停止些││ │分 │直到確定你們兩人為我所受的苦付出代價。)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使用之暱稱│ 收件人 │ 留言內容 │├──┼──────┼─────┼─────┼───────────────┤│1 │99年1 月17日│Shuhwa │林書良( │主旨: Amy's boy friend Lee ││ │上午9 時31分│Chang │Fred Lin)│has many others girl friends:││ │ │ │ │"My friend Sarah is Lee's ││ │ │ │ │another girl friend & sexual ││ │ │ │ │partner for near one year.She ││ │ │ │ │is 47 years old. They met ││ │ │ │ │constantly and spent a night ││ │ │ │ │together at Lee's house. Lee ││ │ │ │ │told her he is done with Amy ││ │ │ │ │& want to have a future with ││ │ │ │ │Sarah & asked Sarah to move ││ │ │ │ │his house as soon as possible.││ │ │ │ │But Sarah found Lee went to a ││ │ │ │ │2-day trip with Amy this ││ │ │ │ │weekend and knew Anally HE IS ││ │ │ │ │BIG LIAR& CHEATER." (中譯:我││ │ │ │ │的朋友Sarah是Lee這近一年來的另││ │ │ │ │一個女朋友和性伴侶。她今年47歲││ │ │ │ │。他們經常性見面也在Lee那過夜.││ │ │ │ │Lee告訴她,他和Amy已結束並想要││ │ │ │ │Sarah有未來並要求Sarah盡快搬和││ │ │ │ │他住。但Sarah發現他和Amy這個週││ │ │ │ │末去兩天一夜的旅行並終於知道他││ │ │ │ │是一個大騙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