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更(一)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漢璟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漢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漢璟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12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3年7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