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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訴字第 12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自強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白宗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自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自強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1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2年7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張自強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之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法 官 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家暴遺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