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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訴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氏金紅選任辯護人 何家怡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859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