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美蘭指定辯護人 傅馨儀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大明
吳最陳明樹許双滿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昕佩選任辯護人 蘇美妃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9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391、3676、375
4 、3755、3756、3757、3758、3759、3760、4111、5068、5668、6619、7045、9053、9825、10138、10139、10801、110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賴美蘭、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部分,均撤銷。
賴美蘭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大明、吳最共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附表編號6至10、13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明樹、許双滿共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附表編號6至10、13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昕佩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叁年,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潘玉峯(經原審判刑確定)自民國97年底起,以掃描器將於我國境內由中央銀行所隸屬之中央印製廠製造,並由中央銀行發行之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紙幣,掃瞄轉換為電腦圖檔資料儲存於電腦中,使用編輯軟體修飾板面、字軌及編列幣券流水號,以彩色噴墨印表機列印幣券正反兩面於棉紙上,再以之噴槍裝填白色油漆持以噴灑於偽造紙幣之反面以增加防水度、硬度,復以印表機印製黑線、以燙金機製作偽鈔線,且於幣券上加工隱藏字、浮水印、變色油墨數字、條狀光彩變化箔膜、變化安全線,再將所列印之正反兩面幣券以口紅膠黏貼,並用裁紙機裁剪符合中央銀行發行之紙幣尺寸後,以烘乾機使前述製作之偽幣乾燥並增加硬度,以偽造屬通用貨幣之中央銀行發行面額為壹仟元之中華民國國幣紙鈔。
二、賴美蘭係潘玉峯之女友,於潘玉峯偽造壹仟元紙幣完成後,即與之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紙幣之犯意聯絡,先由潘玉峯或賴美蘭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各與許大明、吳最、林昕佩、賴國平及張明助(上2人均經原審判刑確定) 分別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聯繫販賣交付偽造壹仟元紙幣之相關事宜後,並於附表至所示之時間,由賴美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潘玉峯,共同前往如附表至所示之約定交易地點,各以偽造壹仟元紙幣1張350元之代價,接續交付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偽造通用紙幣予許大明、吳最、林昕佩,及各以偽造壹仟元紙幣1張400元之代價,交付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偽造通用紙幣予賴國平、張明助以牟利。
三、許大明、吳最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聯絡,以前述二之方式,與潘玉峯聯繫購買收集偽造壹仟元紙幣之相關事宜,併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收集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偽造紙幣後,復與陳明樹與許双滿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聯絡,依照潘玉峯所提供、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全省傳統市場統計指引筆記,該4人依其時間相互搭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前開由許大明、吳最收集之偽造壹仟元通用紙幣,向附表所示地點之附近商家購買低價物品而行使之,以此找換真鈔之方式牟利。
四、林昕佩意圖供行使之用,以前述二之方式,與潘玉峯聯繫購買收集偽造壹仟元通用紙幣之相關事宜,併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收集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偽造紙幣後,復基於行使偽造紙幣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前開收集之偽造壹仟元紙幣,向臺中市、雲林縣等地之攤販及附表所示之商家購買低價物品而行使之,以此找換真鈔之方式牟利。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下述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曾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賴美蘭、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渠等及原審共同被告潘玉峯、賴國平、賴茜娣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述情節相符。又證人即被害人林張燕雪、張邱彩雲、陳凱勳、郭文玉枝、李秀戊、鄭江河、藍許牡丹、黃振岳、郭甲金、許好、何鎮岳於警詢中亦分別指認行使偽鈔之人即為被告許双滿、吳最、陳明樹、林昕佩等人無訛。再警方於許大明位於桃園縣○○鄉○○路○○○號6樓之3 處所,查扣如附表編號 6之偽造壹仟元通用紙幣成品4張;於100年12月29日下
午 4時20分許,經吳最帶同警方至其行使偽造壹仟元通用紙幣之被害人林張燕雪販賣商品店家內,查扣如附表編號14之偽造壹仟元通用紙幣成品 1張;於張明助位於臺中市○○區○○區○路○○○○號4樓處所,查扣之偽造壹仟元通用紙幣成品2張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52);於林昕佩位於臺中市○○區○○街○○號處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1之偽造壹仟元通用紙幣成品 7張,經送請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為:該批壹仟元偽鈔均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印,並以透明墨仿隱藏字,紙張非鈔券紙;於正面左上及左下角之面額數字區域以壓凸方式仿凹版印紋凸起效果(或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水印以灰色墨在兩張紙間仿製;以燙印銀色箔膜 (其上再疊以折光變色金屬箔膜仿菊花圖案及1000字樣;另『圓』、『1OOO』及右下角部分圖紋再以彩色數位輸仿製光影變化箔膜上之凹版印刷) 仿絛狀光影變化箔膜,並以亮光物質仿鈔券正面左下角變色油墨面額數字;安全線以灰色墨在兩張紙間仿造,另以金屬箔膜仿製鈔券背面六段裸露部分,俱屬偽造紙幣乙節,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鈔券鑑定報告在卷可稽 (101偵3676卷第296、355、369;101偵3754卷第68頁),足佐被告等為如附表至所示之收集或交付、行使之紙幣俱屬偽造無疑。此外,復有現場查獲暨扣案照片、扣案物照片、附表所示之物、截留偽造變造仿照新臺券幣通報單2份、車牌號碼0000-00號、YA5-077號、F5L-969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 -00號之車行紀錄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賴美蘭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資料查詢暨該門號於99年12月30日起至100年6月 7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告林昕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0年1月13日起至同年4月9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告林昕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告許大明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0年2月11日起至同年 5月16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告吳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0年2月11日起至同年3月1日止、同年4月1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通訊監察書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賴美蘭、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至被告賴美蘭選任辯護人雖另為被告辯護稱:賴美蘭僅係開車載潘玉峯前去交易,並未自潘玉峯處獲得贓款,與之無犯意聯絡云云。惟姑不論被告賴美蘭對與潘玉峯間就前述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之犯行坦承不諱,且共犯潘玉峯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在販賣偽鈔時,也會有客戶直接向賴美蘭下單;我在與下游交易偽鈔時,賴美蘭均會與我前往;賴美蘭每次都是一起去,她也知道我要去送偽鈔;每次交易,賴美蘭都有參與;在我住處扣案的帳冊,記載販賣偽鈔交易紀錄及金額,有些是我記的,有些是我叫賴美蘭所記;賴美蘭會幫我開車,她知道我在賣偽鈔等語(101偵3676卷第82、12 7、303-304頁;101偵3676卷第299、241頁;101聲羈38卷第6頁) 。按潘玉峯與賴美蘭係男女朋友關係,衡情殊無誣指被告賴美蘭共同參與偽鈔交易之可能,否則其要無一再表示賴美蘭未參與製造紙幣之過程(101偵3676卷第127、303頁) ,其所為不利被告賴美蘭之指述,自堪採信。又被告林昕佩、許大明、吳最、陳明樹及原審共同被告賴國平、賴茜娣、張明助均指證向潘玉峯購買偽鈔時,賴美蘭會陪同在場等情 (101偵3676卷第 6、215-216、230-
231、360頁;101偵3759卷第132、134-135、153頁;101 偵3676卷第308、313頁;101偵3760卷第40頁、101偵3758卷第18、47頁)。而賴國平另證稱:「我都打電話跟我妹妹(即被告賴美蘭) 聯絡購買,他就會送來」、「潘玉峯、賴美蘭確實有教導我實施如何行使偽鈔獲利」等語(101偵3391卷第17-18頁);被告許双滿亦陳稱:與潘玉峯交易時,潘玉峯有帶女友賴美蘭前往,交易動作及談話內容賴美蘭都可聽見、看見,且曾與許大明、吳最、陳明樹等人一同與潘玉峯餐敘,餐敘中會提及希望潘玉峯降低偽鈔價格或使用偽鈔之問題,賴美蘭均有在場等語(101偵3676卷第230-231頁)。再賴茜娣於100年9月16日下午8時36分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
0 號門號與賴美蘭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聯絡時,通話內容提及之「二號」即指偽鈔一節,經賴茜娣證述屬實(101偵3759卷第133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101偵3759卷第68頁) ,足認被告賴美蘭知悉並有參與販賣偽鈔之犯行,其與潘玉峯間,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至為灼然,被告賴美蘭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按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1項及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2條之規定,新臺幣乃由中央銀行發行,不再委託臺灣銀行發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應屬於刑法第 196條所規定之通用紙幣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9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96條第 1項之犯罪態樣有三,其一為單純行使偽造變造幣券罪;次一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幣券罪;再一則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變造幣券罪。其中第二、三種態樣,行為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後,復以行使之意思而交付於人,其中收集之低度行為,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謂「收集」者,舉凡意圖供自己或他人行使之用,而有「收受」、蒐集、收買、受贈、互換、強取、詐取等一切移轉自己「持有」之行為皆屬之,所收集者,以他人偽造之紙幣為限;此所稱之「交付」,指非基於直接行使之目的,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將他人偽造之紙幣,由自己「持有」之狀態,移轉於知情之他人持有之行為而言。核被告賴美蘭所為,係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被告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被告許大明、吳最、林昕佩等人為行使而收集偽造通用紙幣,其等收集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等人行使偽造通用紙幣購物之行為,性質上含詐欺之性質,已為行使偽造通用紙幣行為吸收,不另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於94年2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本案被告賴美蘭多次交付偽造紙幣,及被告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多次行使偽造紙幣,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渠等數次行為,均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在時間、空間上尚具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如將各次行為以數罪併罰論擬,不無刑罰過度評價之虞,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賴美蘭與潘玉峯就事實犯行間;被告許大明、吳最就事實之收集行為,被告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就事實之行使行為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原審認被告賴美蘭、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部分,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
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觀諸刑法第 196條所定之交付或行使偽造紙幣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此與同條文之「收集」有別,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紙幣罪及行使偽造紙幣罪,均難認係集合犯。原審認被告賴美蘭等上開交付、行使犯行,係屬集合犯,容有違誤。
㈡原判決認被告賴美蘭、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成立
共同正犯,據上論斷欄漏未引用刑法第28條規定,不無疏漏。
㈢偽造之通用紙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
條定有明文。附表編號 6、11之偽造紙幣,分係被告許大明、林昕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所得,業據渠等供承在卷
(原審卷第219頁);編號13至15之偽造紙幣,則係被告許大明、陳明樹、許双滿對外行使所用,業據證人郭文玉枝、林張燕雪、黃振岳證述在卷(101偵5668卷第31-33、101偵10138卷第14-15、101偵10139卷第14-15頁),且屬偽造紙幣,已如前述,並與被告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犯行有直接關係,原判決疏未於渠等所涉罪刑下宣告沒收,於法有違。
㈣於被告林昕佩住處查扣之行動電話1具(Sony Ericsson廠牌)
,係公司老闆借予林昕佩使用之物,已據被告林昕佩供述在卷(原審卷第219頁反面),是該行動電話(不含SIM卡)非屬犯人所有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不得宣告沒收,原判決併予沒收,併有未當。
五、被告等上訴意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云云。惟量刑輕重、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均屬實體法賦予法院之自由裁量權,此等職權之行使,在求具體個案不同情節之妥適,倘法院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無明顯濫權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原判決已說明被告賴美蘭正值壯年,智慮純熟,本應戮力工作以獲取生活所需,且知交付偽造紙幣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之危害非輕,然被告賴美蘭未思及此,明知被告潘玉峯偽造紙幣之數量甚多,為貪圖私利,竟仍駕車共同交付偽造紙幣予他人,使大量偽鈔流充市面;被告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為警查獲後,雖坦認犯行,惟被告許大明、吳最共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有多次收集偽造紙幣之情事,復與被告許双滿、陳明樹共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多次行使偽造紙幣,行使之偽鈔數量甚多,而被告林昕佩亦有多次收集偽造紙幣情事,渠等所為破壞財政金融秩序,使交易取得偽鈔者生有財產上損害,而渠等均係因貪圖私利,而交付、收集或行使偽造紙幣,並非迫於無奈,有何不得已之原因,自難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堪憫恕,難認被告賴美蘭、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本案犯罪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狀,與刑法第59條要件不合,自不得依該條規定酌減其刑,所為論述,核無不當。又查,被告陳明樹、許双滿固未向潘玉峯、賴美蘭收集偽造紙幣,然渠等係與被告許大明、吳最互相搭配至附表所示傳統市場等地購物消費而行使,此觀卷附彼等通訊監察譯文(101偵3676卷第20-184頁) ,均互相通報已購買何物、已向何攤商行使、不要再向何攤位購買、已做了幾張、還有幾張等情;且被告陳明樹、許双滿亦多次與被告許大明、吳最討論獲利如何分配,如於100年10月6日下午12時44分許,陳明樹與吳最通話如下:
陳明樹:「嫂子,我們一個人是分多少?」吳最:「六千多阿」,陳明樹:「我以為是分七千多」,吳最:「六千多啦,因為你打槍那麼多張,差不多啦,你算一下,你如果買100,沒有打槍也才有七千多,那個10850……我在整理錢,30張就10850……還有一張350」,陳明樹:「我是聽成七千多」等語;同日下午1 時56分許,被告許双滿復與吳最通話如下:吳最:「31啦,ㄟ32啦,一張放到不知道,……他六千五,我六千四啦」,許双滿:「喔,是喔,他說七千多怎會六千多,我說不知道要問嫂子」,吳最:「六千多啦,這可以算的啦,差不多啦,我還加油100 」,許双滿:「沒關係啦,二個這樣比較多啦,只靠一個人再拼就沒有用阿,他不做分就沒有用阿」等語(101偵3676卷第75頁) ,足認被告陳明樹、許双滿與許大明、吳最,就附表所示行使偽鈔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基於共犯連帶負責之法理,於犯意聯絡內,渠等應就所有犯行共同負責。被告陳明樹、許双滿上訴意旨以其2人僅有2次共同單獨行使偽鈔,其餘均與許大明、吳最2 人共同行使偽鈔,且並非全省各地行使,要與許大明、吳最犯行有間,難以等量齊觀云云,要非可採。至被告等人所主張身罹疾病、需付擔家計、有幼子待扶養、具正當工作、要繳納貸款各節,縱或屬實,亦僅屬私人問題,均乏無奈不得已犯罪之特殊原因或環境,客觀上難認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另被告賴美蘭、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交付或收集、行使之偽鈔數量甚鉅,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此與原審同案被告賴國平、賴茜娣、張明助均僅收集、行使1 次之情形,無從相提併論,上訴意旨予以援引,亦有誤會。被告等上訴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因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賴美蘭、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部分,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賴美蘭明知潘玉峯偽造並大量販賣交付偽造紙幣以牟利,危害國家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甚鉅,仍駕駛車輛載運交付偽造壹仟元紙幣之方式,而與潘玉峯共同為前揭犯行,嚴重危害國家經濟之穩定及金融交易秩序,且夥同潘玉峯共同販賣交付偽造之面額壹仟元紙幣之數量甚多;被告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林昕佩等人,均為智慮純熟之成年人,本應戮力工作以獲取生活所需,且知收集並行使偽鈔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之危害非輕,然被告許大明等人未思及此,不思正途謀取金錢,而為本件犯行,危害市場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兼衡渠等交付、收集、行使偽鈔之數量、次數、犯罪造成之損害、犯罪之目的、情節、手段各有輕重之分,再考量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境情形及犯後均坦認犯行,被告吳最、許双滿、陳明樹、林昕佩並偕同警方前往查訪其等行使偽鈔之商家,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5項所示之刑。又被告等所犯之罪,經本院所宣告之刑,非屬2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
74 條緩刑之規定不符,均無從為緩刑之諭知。
七、沒收部分㈠附表編6、11、13至15之偽造紙幣,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分別於各該相關被告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
㈡附表編號1、2之壹仟元紙幣共計24張,均為共犯潘玉峯、
被告賴美蘭共同犯本件交付偽造紙幣罪犯行所得之物;編號3至5所示之物係供共犯潘玉峯、賴美蘭共同犯事實欄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犯行所用之物;編號7-10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許大明、吳最、陳明樹、許双滿犯事實欄三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犯行所用之物;編號1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林昕佩犯事實欄四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犯行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所有,業據渠等供承在卷 (原審卷第218-220頁),各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 2款規定,於各該被告宣告刑項下均諭知沒收。
㈢其餘扣案物或與上開被告犯行無關,或非屬犯人所有之物,均不於本判決中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96條第1項、第200條、第38條第
1 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法 官 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96條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 │交易對象 │├──┼───────┼───────────────┼──────┼─────┤│ 1 │100年02月10日 │不詳 │壹本(100張) │許大明、吳││ │ │ │ │最 │├──┼───────┼───────────────┼──────┼─────┤│ 2 │100 年2 月22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7時07分許 │ │ │ │├──┼───────┼───────────────┼──────┼─────┤│ 3 │100 年3 月01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21時16分許 │ │ │ │├──┼───────┼───────────────┼──────┼─────┤│ 4 │100 年3 月13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貳本(200張) │同上 ││ │21時05分許 │ │ │ │├──┼───────┼───────────────┼──────┼─────┤│ 5 │100 年3 月26日│新北市土城區 │壹本半(150張│同上 ││ │14時16分許 │ │ │ │├──┼───────┼───────────────┼──────┼─────┤│ 6 │100 年4 月02日│臺中市大甲區 │壹本(100張) │同上 ││ │20時51分許 │ │ │ │├──┼───────┼───────────────┼──────┼─────┤│ 7 │100 年4 月12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8W09 分許 │ │ │ │├──┼───────┼───────────────┼──────┼─────┤│ 8 │100 年4 月22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21時06分許 │ │ │ │├──┼───────┼───────────────┼──────┼─────┤│ 9 │100 年4 月27日│臺中市○○區○○路 │壹本(100張) │同上 ││ │13時27分許 │ │ │ │├──┼───────┼───────────────┼──────┼─────┤│ 10 │100 年4 月29日│雲林縣西螺鎮 │壹本(100張) │同上 ││ │14時28分許 │ │ │ │├──┼───────┼───────────────┼──────┼─────┤│ 11 │100 年5 月05日│臺南市○區○○路 │貳本(200張) │同上 ││ │15時08分許 │ │ │ │├──┼───────┼───────────────┼──────┼─────┤│ 12 │100 年5 月10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6時01分許 │ │ │ │├──┼───────┼───────────────┼──────┼─────┤│ 13 │100 年5 月13日│臺南市○區○○路 │貳本(200張) │同上 ││ │21時43分許 │ │ │ │├──┼───────┼───────────────┼──────┼─────┤│ 14 │100 年5 月27日│新北市土城區 │貳本(200張) │同上 ││ │15時30分許 │ │ │ │├──┼───────┼───────────────┼──────┼─────┤│ 15 │100 年6 月07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4時23分許 │ │ │ │├──┼───────┼───────────────┼──────┼─────┤│ 16 │100 年6 月12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貳本(200張) │同上 ││ │22時00分許 │ │ │ │├──┼───────┼───────────────┼──────┼─────┤│ 17 │100 年6 月24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8時20分許 │ │ │ │├──┼───────┼───────────────┼──────┼─────┤│ 18 │100 年7 月01日│嘉義市○區○○路○○○號新高大飯 │壹本(100張) │同上 ││ │14時58分許 │樓下 │ │ │├──┼───────┼───────────────┼──────┼─────┤│ 19 │100 年7 月02日│彰化市○○路一帶之旅社對面馬路│壹本(100張) │同上 ││ │17時58分許 │ │ │ │├──┼───────┼───────────────┼──────┼─────┤│ 20 │100 年7 月09日│新北市○○區○○路○○○號萊爾富 │貳本(200張) │同上 ││ │15時30分許 │商前 │ │ │├──┼───────┼───────────────┼──────┼─────┤│ 21 │100 年7 月16日│新北市○○區○○路○○號之2樓下 │貳本(200張) │同上 ││ │16時00分許 │ │ │ │├──┼───────┼───────────────┼──────┼─────┤│ 22 │100 年7 月25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20時20分許 │ │ │ │├──┼───────┼───────────────┼──────┼─────┤│ 23 │100 年8 月03日│臺中市○區○○路○○○號對面馬路 │壹本(100張) │同上 ││ │19時00分許 │ │ │ │├──┼───────┼───────────────┼──────┼─────┤│ 24 │100 年8 月06日│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之旅社樓│壹本(100張) │同上 ││ │10時05分許 │下 │ │ │├──┼───────┼───────────────┼──────┼─────┤│ 25 │100 時8 月16日│新北市○○區○○路○○○號萊爾富 │壹本(100張) │同上 ││ │19時54分許 │商前 │ │ │├──┼───────┼───────────────┼──────┼─────┤│ 26 │100 年8 月25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貳本(200張) │同上 ││ │20時30分許 │ │ │ │├──┼───────┼───────────────┼──────┼─────┤│ 27 │100 年9 月02日│新北市○○區○○路○○○號萊爾富 │貳本(200張) │同上 ││ │15時04分許 │商前 │ │ │├──┼───────┼───────────────┼──────┼─────┤│ 28 │100 年9 月12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貳本(200張) │同上 ││ │15時54分許 │ │ │ │├──┼───────┼───────────────┼──────┼─────┤│ 29 │100 年9 月27日│雲林縣○○鎮○○路媽祖面正後方│壹本(100張) │同上 ││ │15時57分許 │ │ │ │├──┼───────┼───────────────┼──────┼─────┤│ 30 │100 年9 月29日│彰化市○○路一帶之旅社對面馬路│壹本半(150張│同上 ││ │13時04分許 │ │ │ │├──┼───────┼───────────────┼──────┼─────┤│ 31 │100 年10月13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5時07分許 │ │ │ │├──┼───────┼───────────────┼──────┼─────┤│ 32 │100 年10月18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23時04分許 │ │ │ │├──┼───────┼───────────────┼──────┼─────┤│ 33 │100 年10月28日│新北市○○區○○路○○○號廣川醫 │壹本(100張) │同上 ││ │21時38分許 │前 │ │ │├──┼───────┼───────────────┼──────┼─────┤│ 34 │100 年11月04日│雲林縣○○鎮○○○路某旅社樓下│貳本(200張) │同上 ││ │13時29分許 │ │ │ │├──┼───────┼───────────────┼──────┼─────┤│ 35 │100 時11月10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6時00分許 │ │ │ │├──┼───────┼───────────────┼──────┼─────┤│ 36 │100 年11月15日│台南市○區○○街○○號一帶 │貳本(200張) │同上 ││ │14時43分許 │ │ │ │├──┼───────┼───────────────┼──────┼─────┤│ 37 │100 年11月25日│高雄市○○區○○○路○○號假期商│貳本(200張) │同上 ││ │16時13分許 │旅 │ │ │├──┼───────┼───────────────┼──────┼─────┤│ 38 │100 年12月10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5時25分許 │ │ │ │├──┼───────┼───────────────┼──────┼─────┤│ 39 │100 年12月19日│新北市○○區○○路○○○號萊爾富 │ │同上 ││ │16時22分許 │商前 │壹本(100張) │ │├──┼───────┼───────────────┼──────┼─────┤│ 40 │101 年1 月03日│桃園縣○○鄉○○路○○○號社區前 │壹本(100張) │同上 ││ │15時30分許 │ │ │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 │交易對象 │├──┼───────┼───────────────┼──────┼─────┤│ 1 │100 年2 月11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壹本(100張) │林昕佩 ││ │20時19分許 │ │ │ │├──┼───────┼───────────────┼──────┼─────┤│ 2 │100 年2 月23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壹本(100張) │同上 ││ │17時07分許 │ │ │ │├──┼───────┼───────────────┼──────┼─────┤│ 3 │100 年2 月27日│臺中市○○區○○路一帶 │壹本(100張) │同上 ││ │7 時48分許 │ │ │ │├──┼───────┼───────────────┼──────┼─────┤│ 4 │100 年3 月1 日│臺中市南屯區 │壹本(100張) │同上 ││ │19時06分許 │ │ │ │├──┼───────┼───────────────┼──────┼─────┤│ 5 │100 年3 月10日│臺中市南屯區 │壹本(100張) │同上 ││ │20時16分許 │ │ │ │├──┼───────┼───────────────┼──────┼─────┤│ 6 │100 年3 月13日│臺中市南屯區 │貳本(200張) │同上 ││ │17時56分許 │ │ │ │├──┼───────┼───────────────┼──────┼─────┤│ 7 │100 年3 月17日│臺中市南屯區 │貳本(200張) │同上 ││ │12時49分許 │ │ │ │├──┼───────┼───────────────┼──────┼─────┤│ 8 │100 年4 月6 日│臺中市南屯區 │貳本(200張) │同上 ││ │19時56分許 │ │ │ │├──┼───────┼───────────────┼──────┼─────┤│ 9 │100 年4 月21日│臺中市南屯區 │壹本(100張) │同上 ││ │11時35分許 │ │ │ │├──┼───────┼───────────────┼──────┼─────┤│ 10 │100 年4 月25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壹本(100張) │同上 ││ │13時57分許 │ │ │ │├──┼───────┼───────────────┼──────┼─────┤│ 11 │100 年5 月01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壹本(100張) │同上 ││ │16時16分許 │ │ │ │├──┼───────┼───────────────┼──────┼─────┤│ 12 │100 年5 月05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壹本(100張) │同上 ││ │21時55分許 │ │ │ │├──┼───────┼───────────────┼──────┼─────┤│ 13 │100 年5 月10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壹本(100張) │同上 ││ │18時30分許 │ │ │ │├──┼───────┼───────────────┼──────┼─────┤│ 14 │100 年5 月14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壹本(100張) │同上 ││ │21時47分許 │ │ │ │├──┼───────┼───────────────┼──────┼─────┤│ 15 │100 年5 月16日│臺中市○○區○○路 │貳本(200張) │同上 ││ │19時56分許 │ │ │ │├──┼───────┼───────────────┼──────┼─────┤│ 16 │100 年5 月21日│臺中市○○區○○路 │壹本(100張) │同上 ││ │21時42分許 │ │ │ │├──┼───────┼───────────────┼──────┼─────┤│ 17 │100 年5 月25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貳本(200張) │同上 ││ │12時58分許 │ │ │ │├──┼───────┼───────────────┼──────┼─────┤│ 18 │100 年6 月02日│臺中市○○區○○路 │壹本(100張) │同上 ││ │14時10分許 │ │ │ │├──┼───────┼───────────────┼──────┼─────┤│ 19 │100 年6 月06日│臺中市○○區○○路 │參本(300) │同上 ││ │21時17分許 │ │ │ │├──┼───────┼───────────────┼──────┼─────┤│ 20 │100 年11月04日│雲林縣○○鎮○○○路某旅社樓下│壹本(100張) │同上 ││ │13時29分許 │ │ │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 │交易對象 │├──┼───────┼───────────────┼──────┼─────┤│ 1 │100 年9 月23日│苗栗縣公館鄉鶴岡村5鄰鶴岡126-1│50張 │賴國平 ││ │19時0 分許 │號 │ │ ││ │ │ │ │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 │交易對象 │├──┼───────┼───────────────┼──────┼─────┤│ 1 │100 年9 月30日│臺中市○○區○○○街一帶 │20張 │張明助 ││ │18時31分許 │ │ │ │└──┴───────┴───────────────┴──────┴─────┘附表:
┌──────┬──────┬──────────────────┬───────┐│日期 │ 時間 │ 地點 │ 參與人員 │├──────┼──────┼──────────────────┼───────┤│100年5月12日│08時41分57秒│臺北市○○區○○路○號-BENQ大樓 │吳最 │├──────┼──────┼──────────────────┼───────┤│100年5月13日│09時22分26秒│台南市○○區○○○街○○巷○號10樓 │吳最、許大明 ││ │10時51分56秒│台南市○○區○○街○○○號9樓 │ ││ │16時42分39秒│台南市○區○○路○○巷○○號 │ │├──────┼──────┼──────────────────┼───────┤│100年5月14日│06時54分39秒│台南市○○區○○街○○○○號4樓頂樓 │吳最、許大明 ││ │08時12分18秒│台南市○區○○里○○路○○號8樓屋頂 │ ││ │15時53分37秒│高雄市○○區○○路○○○號 │ │├──────┼──────┼──────────────────┼───────┤│100年5月15日│07時00分56秒│高雄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 │16時02分33秒│高雄市○○區○○路○○○號 │ ││ │ │高雄市○○區○○里○○○巷00號 │ ││ │ │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2 │ │├──────┼──────┼──────────────────┼───────┤│100年5月16日│09時46分36秒│高雄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100年5月17日│06時28分03秒│高雄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 │08時47分51秒│高雄市○○區○○路○○○號14樓 │ │├──────┼──────┼──────────────────┼───────┤│100年5月22日│09時45分07秒│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 │吳最 │├──────┼──────┼──────────────────┼───────┤│100年5月23日│09時06分30秒│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吳最 │├──────┼──────┼──────────────────┼───────┤│100年5月24日│09時22分38秒│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12樓 │吳最、許大明 │├──────┼──────┼──────────────────┼───────┤│100年5月25日│08時21分53秒│新北市○○區○○路○○○○○○○號10樓 │吳最、許大明 │├──────┼──────┼──────────────────┼───────┤│100年5月27日│09時15分37秒│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吳最、許大明 │├──────┼──────┼──────────────────┼───────┤│100年5月29日│06時57分34秒│新北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09時49分39秒│新北市○○區○○街○○○號4樓 │許双滿 ││ │16時26分27秒│桃園縣大園鄉○○00巷0號頂 │ │├──────┼──────┼──────────────────┼───────┤│100年5月30日│09時51分33秒│新北市○○區○○○路○段○○號10樓 │吳最 │├──────┼──────┼──────────────────┼───────┤│100年6月2日 │07時15分07秒│高雄市○○區○○街○○○號17樓 │吳最、許大明 ││ │10時12分47秒│高雄市○○○路○○號11樓 │ ││ │10時35時35秒│高雄市○○區○○○路○○○號 │ ││ │10時38分12秒│高雄市○○區○○○路○○○號 │ ││ │16時58分03秒│高雄市○○區○○路○○巷、九如四路 │ │├──────┼──────┼──────────────────┼───────┤│100 年6 月03│07時28分49秒│高雄市○○區○○○路○○號9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6 月04│08時26分03秒│新北市○○區○○○路○○○號12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6 月05│08時26分16秒│新北市○○區○○路○○○號4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6 月08│06時30分28秒│台北市○○區○○街○○巷○弄○○號12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6 月11│09時07分32秒│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6 月12│07時21分34日│桃園縣○○鎮○○路○段○○巷○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6 月14│10時36分55秒│高雄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6 月15│07時11分46秒│高雄市○○區○○村○○街○○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09分36秒│高雄市○○區○○路○○○巷○號 │ ││ │10時39時43秒│屏東縣里○鄉○○村○○路○號 │ │├──────┼──────┼──────────────────┼───────┤│100 年6 月16│15時58分27秒│屏東縣內埔鄉內埔市場6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6 月17│07時04時38秒│屏東縣○○鄉○○路○巷○○○○號4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59分43秒│屏東縣○○鎮○○路○○○號11樓 │ ││ │09時16分34秒│屏東市○○路○○○號 │ │├──────┼──────┼──────────────────┼───────┤│100 年6 月18│05時49分13秒│屏東縣屏東市○○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6時48分53秒│屏東縣屏東市○○○路○○號12樓 │ │├──────┼──────┼──────────────────┼───────┤│100 年6 月19│06時18分39秒│台南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18分51秒│台南市○○區○○路○○○號6樓 │ ││ │08時43分15秒│台南市○○區○○街○○○號之1五樓 │ ││ │09時39分05秒│台南市○○區○○路○○號 │ │├──────┼──────┼──────────────────┼───────┤│100 年6 月23│07時16分01秒│桃園縣○○鄉○○路○段○○○號8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58分04秒│桃園縣○○鄉○○路○段○○○號12樓之2 │ │├──────┼──────┼──────────────────┼───────┤│100 年6 月24│10時02分48秒│新北市○○區○○路○○○號5樓 │吳最、許双滿、││日 │ │ │陳明樹 │├──────┼──────┼──────────────────┼───────┤│100 年6 月26│09時00分42秒│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6 月27│08時52分28秒│桃園縣中壢市○○路 │吳最、許大明、││日 │ │ │陳明樹 │├──────┼──────┼──────────────────┼───────┤│100 年7 月01│09時27分08秒│嘉義市○區○○街○○○○○號5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09:30:52 │嘉義市○區○○路○○○號11樓 │ │├──────┼──────┼──────────────────┼───────┤│100 年7 月02│08時49分25秒│雲林縣○○鎮○○街○○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48分15秒│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 │├──────┼──────┼──────────────────┼───────┤│100 年7 月03│06時20分29秒│彰化縣○○鎮○○路○段○○○號10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53分05秒│苗栗縣○○鎮○○路○○號 │ ││ │09時13分39秒│苗栗縣○○鎮○○街○○○○○○○號 │ │├──────┼──────┼──────────────────┼───────┤│100 年7 月05│07時45分54秒│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19分23秒│新北市○○區○○○路○號 │ ││ │09時53分37秒│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 │ │├──────┼──────┼──────────────────┼───────┤│100 年7 年06│08時02分49秒│新北市○○區○○段○○○○○○○○○○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7 月09│08時22分44秒│基隆市○○區○○街○巷○號屋頂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36分39秒│基隆市○○區○○街○號5樓 │ │├──────┼──────┼──────────────────┼───────┤│100 年7 月10│07時47分29秒│基隆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日 │08時25分05秒│基隆市○○區○○○路○號10樓 │許双滿、陳明樹││ │08時31分51秒│基隆市○○區○○路○○號屋頂 │ ││ │09時18分38秒│基隆市○○區○○街○號12樓 │ ││ │09時26分03秒│基隆市○○區○○○路○○○巷○○號9樓 │ ││ │09時52分27秒│基隆市○○區○○路○○號13樓 │ │├──────┼──────┼──────────────────┼───────┤│100 年7 月11│11時01分43秒│新北市○○區○○路○○○號13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7 年14│08時59分42秒│台北市○○區○○○路晴光市場 │吳最、許大明 ││年 │ │ │ │├──────┼──────┼──────────────────┼───────┤│100 年7 月15│06時51分04秒│新北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日 │07時39分42秒│新北市○○區○○路○○號7樓 │許双滿 ││ │10時05分40秒│新北市○○區○○○路○○○號11樓之1 │ │├──────┼──────┼──────────────────┼───────┤│100 年7 月16│07時10分43秒│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陳明樹、吳最、││日 │ │ │許大明、許双滿│├──────┼──────┼──────────────────┼───────┤│100 年7 月17│07時44分01秒│台北市○○區○○路○○○巷○○弄○○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7 月20│16時40分36秒│新北市○○○區○○路○○○號5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7 月21│08時25分29秒│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7 年22│09時00分52秒│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吳最、許双滿 ││日 │ │ │ │├──────┼──────┼──────────────────┼───────┤│100 年7 年28│08時34分30秒│新竹市○區○○路○段000號22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55分22秒│新竹市○區○○街○○號 │ │├──────┼──────┼──────────────────┼───────┤│100 年7 年29│06時52分51秒│新竹市○區○○路○○○號8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43分43秒│新竹市○區○○街○○巷○號16樓 │ │├──────┼──────┼──────────────────┼───────┤│100 年7 年30│08時18分03秒│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12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7 年31│06時20分51秒│台中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11分21秒│台中市○區○○路○○○○○號 │ ││ │08時42分48秒│台中市○○區○○巷0000號2 │ │├──────┼──────┼──────────────────┼───────┤│100年8月1日 │08時15分00秒│台中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 │08時58分13秒│台中市○○區○○路○○○○○號五樓 │ │├──────┼──────┼──────────────────┼───────┤│100年8月2日 │08時38分23秒│台中市○區○○街○○○○○號7樓 │吳最、許大明 ││ │08時42分20秒│台中市○區○○路○○○號 │ │├──────┼──────┼──────────────────┼───────┤│100年8月3日 │07時07分11秒│台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 │吳最、許大明 ││ │09時32分25秒│台中市○里區○○路○段○○○號12樓 │ │├──────┼──────┼──────────────────┼───────┤│100年8月4日 │07時08分09秒│台中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 │09時16分09秒│南投縣○里鎮○○路○○號 │ │├──────┼──────┼──────────────────┼───────┤│100年8月5日 │07時11分26秒│南投縣○○鎮○○路○段○○○號 │吳最、許大明 ││ │08時05分36秒│南投縣南投市○○路○○號6樓 │ ││ │08時47分42秒│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6樓 │ │├──────┼──────┼──────────────────┼───────┤│100年8月6日 │07時45分34秒│彰化縣○○鎮○○路○○○號9樓 │吳最、許大明 ││ │08時34分05秒│彰化縣彰化市○○路○○○號 │ ││ │08時37分41秒│彰化縣彰化市○○路○○○號9樓 │ ││ │08時56分16秒│彰化縣彰化市○○路○○○巷○弄○號12樓 │ │├──────┼──────┼──────────────────┼───────┤│100 年8 月09│08時57分25秒│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之1 │吳最、許双滿、││日 │ │ │許大明、陳明樹│├──────┼──────┼──────────────────┼───────┤│100 年8 月10│10時11分49秒│新北市 │吳最 ││日 │ │ │ │├──────┼──────┼──────────────────┼───────┤│100 年8 月12│09時15分24秒│新北市 │吳最 ││日 │ │ │ │├──────┼──────┼──────────────────┼───────┤│100 年8 月13│07時54分51秒│台北市○○區○○○路○段○○○巷○○弄19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52分23秒│台北市○○區○○街○○○號3樓 │ ││ │09分32分42秒│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號12樓 │ ││ │10時07分05秒│新北市○○區○○路○○○號11樓 │ │├──────┼──────┼──────────────────┼───────┤│100 年8 月19│06時44分38秒│桃園縣中壢市○○路○○○○○號7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37分37秒│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2樓 │ ││ │07時50分54秒│桃園縣中壢市○○路○○○號7樓 │ │├──────┼──────┼──────────────────┼───────┤│100 年8 月20│08時18分31秒│桃園縣○○鄉○○路○○○號8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8 月21│08時39分06秒│新北市○○區○○路○○○號5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8 月24│09時04分49秒│新北市○○區○○路○○○號18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29分53秒│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 │ │├──────┼──────┼──────────────────┼───────┤│100 年8 月25│07時55分04秒│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6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37分14秒│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12樓 │ │├──────┼──────┼──────────────────┼───────┤│100 年8 月26│08時51分23秒│新竹縣○○鎮○○路○段○○號9樓 │吳最、許大明、││日 │09時05分33秒│新竹縣○○鎮○○路○段○○○號6樓 │陳明樹、許双滿││ │09時11分08秒│新竹縣○○鎮○○路○段○○號9樓 │ ││ │09時40分05秒│新竹縣○○鎮○○路○段○○號9樓 │ │├──────┼──────┼──────────────────┼───────┤│100 年8 月27│08時10分28秒│台北市○○區○○路○○○○號4樓 │吳最、許大明、││日 │08時36分33秒│台北市○○區○○路○○○號 │許双滿、陳明樹││ │09時31分14秒│新北市○○區○○○路○○○號17樓之2 │ ││ │09時32分15秒│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12樓 │ │├──────┼──────┼──────────────────┼───────┤│100 年8 月30│10時23分31秒│新北市○○區○○路○○○號11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9 月01│08時26分47秒│宜蘭縣○○鎮○○路○段○○號3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9 月02│09時54分00秒│宜蘭縣○○鎮○○街○○號5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10:02:19 │宜蘭縣○○鎮○○路○○○號12樓 │ │├──────┼──────┼──────────────────┼───────┤│100 年9 月03│06時36分53秒│宜蘭縣○○鎮○○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50分00秒│花蓮縣花蓮市○○路○○號7樓 │ │├──────┼──────┼──────────────────┼───────┤│100 年9 月04│07時40分22秒│花蓮縣花蓮市○○路○號8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06分04秒│花蓮縣○○鄉○里○街○○○○○○○號頂 │ ││ │16時53分11秒│花蓮縣○○鄉○○街○○○巷○○號5樓 │ │├──────┼──────┼──────────────────┼───────┤│100 年9 月06│08時03分03秒│台東縣○○鄉○○路○○○號6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9 月07│06時44分28秒│台縣台東市○○路○○○號12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13分44秒│台東縣台東市○○路○段○○○號7樓 │ │├──────┼──────┼──────────────────┼───────┤│100 年9 月08│06時56分14秒│屏東縣○○鎮○○里○○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9 月10│08時19分18秒│臺北市○○區○○路○○○號7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42分45秒│臺北市○○區○○路○段00號 │ │├──────┼──────┼──────────────────┼───────┤│100 年9 月11│09時24分02秒│桃園縣○○鄉○○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59分29秒│新北市○○區○○路○○○○○○○號9樓 │ ││ │08時29分32秒│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 │ │├──────┼──────┼──────────────────┼───────┤│100 年9 月12│09時40分28秒│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9 月14│16時49分43秒│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2 │吳最、許大明 ││日 │16時55分00秒│高雄市○○區○○里○○路○○○號 │ │├──────┼──────┼──────────────────┼───────┤│100 年9 月15│07時36分47秒│高雄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59分25秒│高雄市○○區○○路○○巷○○弄○號12樓 │ ││ │08時59分19秒│高雄市○○區○○路○○號 │ ││ │11時16分03秒│台南市○○區○○○街○○巷○號10樓 │ │├──────┼──────┼──────────────────┼───────┤│100 年9 月16│06時56分02秒│台南市○○區○○路○○○號7 │吳最、許大明 ││日 │08分39分20秒│台南市○市區○○街○○○號 │ ││ │09時38分26秒│台南市○○區○○街○○號 │ ││ │09時59分35秒│台南市○○區○○街○○○號之1五樓 │ │├──────┼──────┼──────────────────┼───────┤│100 年9 月17│06時44分06秒│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36時06秒│台南市○○區○○路○○號5樓 │ ││ │07時47分42秒│高雄市○鎮區○○○路○○○巷○號11樓 │ ││ │08時32分59秒│台南市○○區○○街○○○號五樓 │ ││ │08時52分52秒│台南市○○區○○路○○○號 │ ││ │11時01分19秒│嘉義市○區○○街○○○○○號5樓 │ │├──────┼──────┼──────────────────┼───────┤│100 年9 月18│09時43分59秒│嘉義市○區○○路○○○號15樓之5室內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9 月19│09時28分36秒│臺北市○○區○○○路○段○○○○○號 │吳最、許大明、││日 │ │ │陳明樹 │├──────┼──────┼──────────────────┼───────┤│100 年9 月22│08時33分08秒│新北市○○區○○里○鄰○○街○○○○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9 月25│08時46分38秒│新北市○○區○○○路○○○號8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9 月27│ │雲林縣北港鎮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9 月28│07時41分24秒│雲林縣○○鄉○○○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25分15秒│雲林縣○○鄉○○路○○巷○○○○○號4樓 │ │├──────┼──────┼──────────────────┼───────┤│100 年9 月29│08時14分40秒│彰化縣○○鄉○○街○○巷○○弄○○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54分03秒│彰化縣○○鄉○○○路○○○號 │ │├──────┼──────┼──────────────────┼───────┤│100 年9 月30│08時08分13秒│台中市○○區○○路○○○號五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13分08秒│台中市○○區○○路○○號 │ ││ │08時49分44秒│台中市○○區○○路○○號4樓 │ ││ │09時44分54秒│台中市○里區○○路○○○號 │ ││ │16時28分32秒│苗栗縣苗栗市○○路○○○號 │ │├──────┼──────┼──────────────────┼───────┤│100 年10月01│08時30分04秒│苗栗縣苗栗市○○街○○○○○○○號 │吳最 ││日 │ │ │ │├──────┼──────┼──────────────────┼───────┤│100 年10月04│16時07分36秒│新北市○○區○○路○○○號9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10月06│07時32分52秒│桃園縣○○鄉○○○路菜市場) │吳最、陳明樹 ││日 │10時21分41秒│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2樓 │ ││ │10時33分30秒│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4樓 │ ││ │10時42分51秒│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2樓 │ │├──────┼──────┼──────────────────┼───────┤│100 年10月07│09時52分54秒│新北市○○區○○○路○○號7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10月09│06時02分16秒│嘉義縣○○鄉○○路○○○巷○號 │吳最 ││日 │09時50分31秒│嘉義縣○○鄉○○段○○○○○○號 │ │├──────┼──────┼──────────────────┼───────┤│100 年10月11│07時54分36秒│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3樓之│吳最 ││日 │ │ │ │├──────┼──────┼──────────────────┼───────┤│100 年10月12│10時13分13秒│新北市 │吳最 ││日 │ │ │ │├──────┼──────┼──────────────────┼───────┤│100 年10月13│08時41分05秒│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吳最 ││日 │09時11分52秒│新北市○○區○○路○○○號4樓 │ │├──────┼──────┼──────────────────┼───────┤│100 年10月14│08時49分13秒│臺北市○○區○○路○○號7樓 │吳最、許双滿 ││日 │10時34分46秒│臺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 │ │├──────┼──────┼──────────────────┼───────┤│100 年10月15│07時46分46秒│桃園縣○○鎮○○路○○巷○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20分06秒│桃園縣○○鎮○○路○○號4樓 │ │├──────┼──────┼──────────────────┼───────┤│100 年10月16│08時16分18秒│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0月19│09時45分39秒│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0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0月20│08時48分20秒│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 │吳最、許大明、││日 │09時32分10秒│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許双滿、陳明樹│├──────┼──────┼──────────────────┼───────┤│100 年10月21│10時05分07秒│新北市 │吳最 ││日 │ │ │ │├──────┼──────┼──────────────────┼───────┤│100 年10月22│08時30分10秒│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0月23│09時23分26秒│新北市○○區○○○路○○○號17樓之2 │吳最 ││日 │ │ │ │├──────┼──────┼──────────────────┼───────┤│100 年10月26│09時30分09秒│新北市○○區○○路○○○號 │吳最、陳明樹 ││日 │10時45分15秒│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100 年11月02│14時08分04秒│台中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1月03│08時39分08秒│台中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46分03秒│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3樓│ │├──────┼──────┼──────────────────┼───────┤│100 年11月04│06時39分09秒│台中市○○區○○路○○○○○號5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30分01秒│台中市○區○○街○○號7樓 │ │├──────┼──────┼──────────────────┼───────┤│100 年11月05│07時31分07秒│嘉義縣○○鄉○○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55分17秒│台南市○○區○○路○○號11樓 │ ││ │15時36分21秒│台南市○○區○○街○○巷○號○○○號 │ │├──────┼──────┼──────────────────┼───────┤│100 年11月06│06時50分41秒│台南市○區○○路○○○○○號3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06分40秒│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2樓 │ ││ │08時14分23秒│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 ││ │08時57分53秒│台南市○○區○○○街○○○巷○弄○號 │ ││ │08時59分52秒│台南市○○區○○路0段000○0號 │ │├──────┼──────┼──────────────────┼───────┤│100 年11月06│10時12分41秒│桃園縣南崁 │許双滿 ││日 │ │ │ │├──────┼──────┼──────────────────┼───────┤│100 年11月09│09時49分14秒│新北市○○區○○街○○○○號14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1月10│09時34分57秒│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11月12│09時36分50秒│台南市○○區○○街○○○號9樓 │吳最、許大明 ││日 │16時30分45秒│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 │ ││ │17時06分59秒│台南市○○區○○路○○○號5樓 │ │├──────┼──────┼──────────────────┼───────┤│100 年11月12│10時32分31秒│桃園縣大園鄉 │許双滿、陳明樹││日 │ │ │ │├──────┼──────┼──────────────────┼───────┤│100 年11月13│07時01分03秒│台○○○區○○路○段○○○巷○○弄○○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21分39秒│台南市○○區○○路0段0號四樓 │ ││ │08時13分58秒│台南市○○區○○街○○號之一6樓 │ │├──────┼──────┼──────────────────┼───────┤│100 年11月14│07時39分54秒│台南市○○區○○路○○○號7樓之4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1月15│07時58分36秒│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07分25秒│台南市○○區○○街○○○號 │ ││ │08時10分34秒│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 ││ │08時30分39秒│台南市○區○○街○○○巷○○○號 │ │├──────┼──────┼──────────────────┼───────┤│100 年11月16│07時17分54秒│台南市○○區○○路○○○○○號7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30分48秒│台南市○○區○○路○段00號 │ ││ │10時07分26秒│台南市○區○○路○○○○○○號11樓之1 │ ││ │11時09分53秒│台南市○區○○街○○○○號 │ ││ │15時48分16秒│高雄市○○區○○路○○○號 │ │├──────┼──────┼──────────────────┼───────┤│100 年11月17│07時30分03秒│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1月18│08時23分33秒│臺北市○○區○○路○○○號14樓 │吳最、許双滿 ││日 │10時51分40秒│台北市○○區○○路○○○號12樓 │ │├──────┼──────┼──────────────────┼───────┤│100 年11月19│11時08分58秒│新北市○○區○○街○○號12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11月9 │10時00分00秒│桃園縣南崁 │許双滿 ││日 │ │ │ │├──────┼──────┼──────────────────┼───────┤│100 年11月22│09時26分50秒│高雄市○○區○○路○號6樓 │吳最、許大明 ││日 │10時41分26秒│高雄市○○區○○路○○○號 │ ││ │11時20分06秒│高雄市○○區○○路○○○號5樓 │ │├──────┼──────┼──────────────────┼───────┤│100 年11月23│07時46分43秒│高雄市○鎮區○○○街○○○巷○號10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23分51秒│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 ││ │10時55分28秒│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 │ │├──────┼──────┼──────────────────┼───────┤│100 年11月24│08時02分00秒│高雄市○○區○○路○○○號13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16分31秒│高雄市○○區○○街○號5樓 │ ││ │08時33分12秒│高雄市○○區○○路○○○號 │ ││ │08時59分40秒│高雄市○○區○○路○○○號14樓 │ ││ │16時23分20秒│高雄市○○區○○○路○○○○○○號7樓 │ │├──────┼──────┼──────────────────┼───────┤│100 年11月25│07時20分09秒│高雄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10時01分33秒│高雄市○○區○○街○號15樓 │ │├──────┼──────┼──────────────────┼───────┤│100 年11月25│09時14分11秒│苗栗縣頭份鎮 │許双滿、陳明樹││日 │ │ │ │├──────┼──────┼──────────────────┼───────┤│100 年11月26│06時46分02秒│高雄市○鎮區○○○路○○○巷○○號 │吳最、許大明 ││日 │10時29分27秒│高雄市○○區○○○路○○○號5樓 │ ││ │10時54分38秒│高雄市○○區○○○路○○○號16樓 │ ││ │16時03分58秒│高雄市○○區○○巷000○0號5樓 │ │├──────┼──────┼──────────────────┼───────┤│100 年11月27│08時23分11秒│高雄市○○區○○○路○○○號12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49分58秒│高雄市○○區○○○路○○○號12樓 │ ││ │10時06分33秒│高雄市○○區○○○路○○號11樓樓頂 │ ││ │10時57分33秒│高雄市○○區○○○路○○號11樓 │ ││ │11時00分33秒│高雄市○○區○○○路○○○巷○號14樓 │ │├──────┼──────┼──────────────────┼───────┤│100 年11月28│07時40分34秒│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1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47分08秒│高雄市○○區○○○路○○號12樓 │ │├──────┼──────┼──────────────────┼───────┤│100 年11月29│06分40分13秒│高雄市○○區○○路○段00號4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7時23分32秒│高雄市○○區○○○路○○號4樓 │ ││ │08時12分33秒│高雄市○○區○○路○○○巷○號 │ ││ │09時06分48秒│屏東縣里○鄉○○村○○路○號 │ ││ │10時14分06秒│屏東縣屏東市○○○路○○號12樓 │ ││ │15時59分46秒│屏東縣內埔鄉內埔市場6號 │ ││ │17時26分46秒│屏東縣○○鄉○○路○○○號4樓 │ │├──────┼──────┼──────────────────┼───────┤│100 年11月30│10時00分43秒│高雄市○○區○○○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2月03│08時59分59秒│新北市○○區○○路○○號9樓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2月04│08時56分42秒│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吳最、許双滿 ││日 │09時45分54秒│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 ││ │09時51分02秒│臺北市○○區○○街○○○巷○○○○號 │ ││ │10時22分40秒│台北市○○區○○路○○○○號4樓 │ │├──────┼──────┼──────────────────┼───────┤│100 年12月09│09時05分11秒│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吳最、許大明 ││日 │ │ │ │├──────┼──────┼──────────────────┼───────┤│100 年12月10│09時15分49秒│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12月13│08時52分43秒│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11樓之5 │吳最、許大明 ││日 │09時29分40秒│新竹縣竹北市○○○路○○○號10樓 │ ││ │11時02分38秒│新竹市○區○○路○段000號4樓 │ │├──────┼──────┼──────────────────┼───────┤│100 年12月14│09時25分57秒│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吳最、許大明 ││日 │10時30分38秒│新竹市○區○○○街○○巷○號16樓 │ │├──────┼──────┼──────────────────┼───────┤│100 年12月15│16時16分33秒│新北市○○區○○路○○○號9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12月18│08時56分39秒│桃園縣○○鄉○○路○段○○○號8樓 │吳最 ││日 │ │ │ │├──────┼──────┼──────────────────┼───────┤│100 年12月20│09時21分58秒│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吳最、許大明 ││日 │10時34分28秒│新北市○○市○○街○○號10樓之1 │ │├──────┼──────┼──────────────────┼───────┤│100 年12月21│08時03分26秒│台北市○○區○○○路○○○○○○○號5樓 │吳最、許大明 ││日 │08時27分48秒│臺北市○○區○○街○○○巷○號11樓 │ ││ │09時27分57秒│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 │├──────┼──────┼──────────────────┼───────┤│100 年12月25│09時28分06秒│新北市 │吳最 ││日 │ │ │ │├──────┼──────┼──────────────────┼───────┤│100 年12月28│08時30分40秒│新竹縣○○鄉○○路○○○號5樓 │吳最、許大明、││日 │10時18分53秒│桃園縣楊梅市○○路○○○號7樓 │許双滿 ││ │11時02分27秒│桃園縣○○鄉○○路○○○號8樓 │ │├──────┼──────┼──────────────────┼───────┤│100 年12月29│07時36分37秒│新北市○里區○○○街○○○○○號 │吳最、許大明、││日 │07時38分00秒│新北市○里區○○○○段○○○○○○號 │許双滿 ││ │08時15分43秒│新北市○○區○○○路○段○巷○○號 │ ││ │08時47分51秒│新北市○○區○○路○○號7樓 │ ││ │09時10分42秒│新北市○○區○○路○○○○○號7樓 │ │├──────┼──────┼──────────────────┼───────┤│100 年12年31│08時58分42秒│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 │吳最 ││日 │ │ │ │├──────┼──────┼──────────────────┼───────┤│101 年01月01│11時02分56秒│新北市 │吳最 ││日 │ │ │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數 │購買物品 │├──┼────────┼───────────────┼──────┼─────┤│ 1 │100 年7 月間某日│許好所經營之雲林縣麥寮鄉瑞發五│1張(1000元 │油漆、衣架││ │ │金行 │) │、甲苯等物│├──┼────────┼───────────────┼──────┼─────┤│ 2 │100 年11月間某日│何鎮岳所經營之台中市烏日區何樹│1張(1000元 │鞋子 ││ │ │鞋城 │) │ │└──┴────────┴───────────────┴──────┴─────┘附表:
┌───┬───────────┬──────────┐│編號 │品名 │扣案時間、地點 ││ │ │ │├───┼───────────┼──────────┤│ 1 │潘玉峰犯罪所得新臺幣1 │於101年1月17日上午 7││ │千元4張(起訴書漏載) │時10分,在潘玉峯、賴│├───┼───────────┤美蘭位於彰化縣伸港鄉││ 2 │賴美蘭犯罪所得新臺幣1 │文工13街 186號對面鐵││ │千元20張(起訴書漏載)│皮屋(全興段0514-00號│├───┼───────────┤)之處所查獲 ││ 3 │帳冊1本 │ │├───┼───────────┤ ││ 4 │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35 號 SIM卡 1枚之行動 │ ││ │電話1 具 │ │├───┼───────────┤ ││ 5 │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01號SIM卡1枚之行動電話│ ││ │1具 │ │├───┼───────────┼──────────┤│ 6 │偽造壹仟元紙幣成品4張 │於101年1月17日上午6 │├───┼───────────┤時20分,在被告許大明││ 7 │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位於桃園縣蘆洲鄉六福││ │13 號SIM卡1 枚之行動電│路159號6樓之3處所查 ││ │話1 具 │獲 │├───┼───────────┼──────────┤│ 8 │全省攤商菜市場統計指引│於101年1月17日下午2 ││ │筆記47張 │時,在被告吳最位於新│├───┼───────────┤北市○○區○○路587 ││ 9 │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巷26號6樓處所查獲 ││ │12號、0000000000號SIM │ ││ │卡各1枚之行動電話2具 │ │├───┼───────────┼──────────┤│ 10 │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於101年1月17日上午 6││ │35 號SIM卡1 枚之行動電│時43分,在被告陳明樹││ │話1 具 │、許双滿位於桃園縣蘆││ │ ○○鄉○○路○○○巷○○號5││ │ │樓及其等使用之F5L-96││ │ │9重機車內查獲 │├───┼───────────┼──────────┤│ 11 │偽造壹仟元紙鈔 7張 │於101年1月17日上午7 │├───┼───────────┤時,在被告林昕佩位於││ 12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83││ │號SIM卡1枚(不含行動電 │號處所查獲 ││ │話) │ │├───┼───────────┼──────────┤│ 13 │偽造壹仟元紙幣成品1 張│於101年3月 2日上午10││ │(號碼:HG906412GE) │時50分,在郭文玉枝位││ │ │於桃園縣蘆竹鄉南崁南││ │ │農街南華市○00號攤位││ │ │查獲 │├───┼───────────┼──────────┤│ 14 │偽造壹仟元紙幣成品1 張│於 100年12月29日下午││ │(號碼:GE583088EA) │ 4時20分許,在林張燕││ │ │雪位於新北市八里區中││ │ │山路二段356巷66號店 ││ │ │家查獲 │├───┼───────────┼──────────┤│ 15 │偽造壹仟元紙幣成品1 張│於101年3月 2日上午10││ │(號碼:HA958513XX) │時許,在黃振岳位於桃││ │ │園縣○○鄉○○○街15││ │ │號之雞肉攤查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