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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重訴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李○○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家暴殺人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甲○○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移審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3年3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分案後,即積極審理,於103年2月25日以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2號判決上訴駁回。因被告係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提起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即持原審之判決,本院俟卷證齊全後,不待上訴逕送最高法院審理。茲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伴隨有逃亡之虞。又案件尚未確定,為使將來審判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行之順利,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13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