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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抗字第 14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468號抗告人即受判決人 黃丁瑞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理由書另委任律師補陳」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