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97號抗 告 人即聲明異議人 洪進雄上列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檢察官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甲○○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11日以北檢治磨101執從1280字第39851號執行命令禁止聲明人收取對華南銀行基隆分行之存款或為其他處分,華南銀行基隆分行亦不得對受刑人吳啟賓清償,因而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顯不合法,而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惟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2號確定判決之受刑人為吳啟賓、郭文雯、楊櫻桃、顏秀瓊、陳鳳美、廖春英、田智仁、黃正欽、陳泰良、錢晟越、陳家華、洪獻忠、林亮達、邱士杰、施霖佩及黃俊傑,而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6月11日北檢治磨101執從1280字第39851號執行命令所載受刑人則為吳啟賓,此有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6月11日北檢治磨101執從1280字第39851號執行命令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3日北檢治磨101執聲他1050字第45573號函等件可稽,是聲明人並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受刑人,且與受刑人吳啟賓並無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關係,自無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權限。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2號刑事判決主文第7頁倒數第4行記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叁佰零玖元與李淑芬、張豈銘、甲○○(刑事抗告狀漏載)、歐冠霆、陳嘉韋、鄭詠駿、莊智宏、連俊皓、郭明祥、劉昱宏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李淑芬、張豈銘、甲○○、歐冠霆、陳嘉韋、鄭詠駿、莊智宏、連俊皓、郭明祥(刑事抗告狀誤載為郭銘祥)、劉昱宏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等語,抗告人雖非該案件之被告,但該判決既已於主文中載明抗告人與吳啟賓連帶抵償之意旨,自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之受刑人,至於檢察官執行命令雖載明受刑人為吳啟賓而非抗告人,惟檢察官係依判決主文「連帶抵償」之意旨而執行抗告人之財產,受刑人應為抗告人而非吳啟賓,原審裁定顯有違誤,為此狀請撤銷原裁定,並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等語。
三、經查: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本案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北檢治磨
10 1執從1280字第39851號執行命令禁止抗告人收取對華南銀行基隆分行存款或為其他處分,華南銀行基隆分行亦不得對受刑人吳啟賓清償,上開執行命令雖非對抗告人為確定判決之執行,然既係對於聲明人之財產為扣押,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所稱執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抗告人為該命令之相對人,實質上即相當於受刑人,對於該命令不服,自得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尚無不能救濟之虞。原裁定疏未詳予審究,遽認聲明人並非臺灣臺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受刑人,且與受刑人吳啟賓並無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關係,自無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權限,尚有未合。
㈡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45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確定判決之效力僅及於該判決之被告,不及於該被告以外之人,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5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查本件抗告人與受刑人吳啟賓因涉共犯圖利強制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受刑人吳啟賓部分經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叁佰零玖元與李淑芬、張豈銘、甲○○、歐冠霆、陳嘉韋、鄭詠駿、莊智宏、連俊皓、郭明祥、劉昱宏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李淑芬、張豈銘、甲○○、歐冠霆、陳嘉韋、鄭詠駿、莊智宏、連俊皓、郭明祥、劉昱宏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該案因未經上訴而判決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北檢治磨101執從1280字第39851號案件執行,但抗告人部分經另案起訴,現仍由原審法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審理中,尚未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執行檢察官對於抗告人之財產逕為執行,是否於法有據,實非無再加審酌之餘地。
㈢從而,原法院遽為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即有再詳酌之必
要。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尚非全無理由,另抗告人未指摘之部分,亦有前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