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李林生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2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99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年。受處分人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65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 9月24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刑前治療。茲執行機關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可予結案停止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召開 102年第 2次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已具成效,可以停止執行,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2年2月27日北監總籍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102年 2月26日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102年第2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 (含結果名冊) 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法 官 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