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療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馬世澤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施以強制治療(102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世澤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馬世澤(下稱受處分人)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
3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嗣經新北市政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進行評估,認受處分人有高再犯危險,且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有新北市政府102年4月1 日號函暨所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性侵害加害人整體性評估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處遇記錄通用表格、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Static-99 評估量表、及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等可資佐證;另受處分人於上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期間,復再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辨中,足認有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 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2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二、假釋。三、緩刑。四、免刑。五、赦免。六、緩起訴處分。七、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規定,加害人依第20條第1 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再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治療,旨在對於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告,藉由治療處分以矯正其偏差行為,避免其有再犯之虞,是以法院斟酌是否判處施以被告治療處分,應以被告有無再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虞,而有施以矯治之必要以為判斷。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合先敘明。
㈡受處分人前因犯加重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
4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1年10月3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並由新北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
1 項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嗣受處分人於上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期間,復再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811 號、第10014 號偵辦中,而新北市政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於102年3月20日第112 次會議評估結果,認受處分人係屬高再犯危險且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決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規定提報強制治療之聲請,有新北市政府102年4月1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處遇相關評估報告資料1 份(含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性侵害加害人整體性評估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處遇記錄通用表格、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Static-99 評估量表、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等資料可參。而卷附之Static-99 評估量表內之靜態因素九九評估表中,已記載受處分人總分為4 分,屬「中高危險」;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評分為8 分,屬「中高危險」;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評分為7 分,屬「中高危險」;性侵害加害人整體性評估表中之再犯可能性評估為「高危險」,可治療性評估結果為「高」;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中之綜合結論與建議欄(四)說明受處分人衝動控制不佳、社交功能不足,其再犯可能性偏高等情。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受處分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