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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再字第 6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60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巢光明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法院組織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497號,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209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29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巢光明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497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及原判決繕本外,並未附具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至於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訴願答辯書影本、自由時報剪報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等,核與其所犯之侮辱公署案及聲請再審理由無關,自不屬本件再審聲請之證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