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減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駱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駱家宏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2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並於97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然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於91年間尚犯連續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上訴字第2946號判決確定在案,得經受刑人請求管轄檢察官聲請定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應減刑之罪須限於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91年11月

26 日 以91年度易字第1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業於91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是如附表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應為91年12月23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91年間固曾因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判決就其連續犯竊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惟其所犯連續竊盜罪之犯罪日期為91年12月27日凌晨2 時30分起至同日上午5 時5 分止,有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判決附卷足憑,故其連續竊盜罪之犯罪日期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後,揆諸前揭規定及敘明,不合於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故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與上開連續竊盜罪即非屬數罪併罰案件,而如附表所示之罪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執更緝字第80號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既已執行完畢,乃無從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瑞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受刑人駱家宏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傷 害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90年10月31日 │90年1月某日至90年3月2日 │├───────┼─────────────┼─────────────┤│ 偵 查 機 關 │新北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7336│新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1301││ 年度及案號 │號 │號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91年度易字第1579號 │92年度少上易字第21號 ││事實審├───┼─────────────┼─────────────┤│ │判 決│91年11月26日 │92年12月10日 ││ │日 期│ │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91年度易字第1579號 │92年度少上易字第21號 ││ ├───┼─────────────┼─────────────┤│ │判決確│91年12月23日 │93年1月12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 │不符合 ││十六年犯罪減刑│ │ ││條例 │ │ │├───────┼─────────────┴─────────────┤│備 註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1 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完畢。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