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減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秀真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秀真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秀真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聲請書誤載為第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餘罪,雖已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該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張秀真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已先予執行,惟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能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且犯罪日期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本院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張秀真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比較修正前後受刑人所應適用之法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不得逾30年,兩相比較,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經上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受刑人張秀真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 二 │├─────────┼────────┼────────┤│罪 名│常業賭博 │ 行賄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 │ │ ││ │ │ │├─────────┼────────┼────────┤│犯 罪 日 期│77年間 │85年1月間起至85 ││ │ │年4月間止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85年度偵字│檢察署87年度偵字││ │第13073號 │第13071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 │ ││ ├─────┼────────┼────────┤│ │案 號│86年度上訴字第 │94年度重矚上更四││ │ │1420 號 │字第1號 ││ ├─────┼────────┼────────┤│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 │86年10月9日 │101年4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 │ ││ ├─────┼────────┼────────┤│ │ │86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案 號│1420 號 │3521號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 86年10月9日 │ 102年8月29日 │├───┴─────┼────────┼────────┤│所 犯 法 條│95年7月1日修正條│ ││ │文施行前刑法第26│ ││ │7條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聲請書附表誤載│ ││ │為第3條第1項第16│ ││ │款) │ │├─────────┼────────┼────────┤│減 刑 後│有期徒刑九月 │ ││宣 告 刑│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