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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4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奕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奕成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1號減刑為3月15日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915號上訴駁回確定。惟所犯1.2.各罪並經本院以

10 0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定應執行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