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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5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王安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安康犯竊盜等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王安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0年3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2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5月1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