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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5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宥裕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宥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宥裕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因外患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6 月,經定應執行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2 年5 月17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