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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文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文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6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上訴駁回確定,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於9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