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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粟振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從未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該裁定並未合法送達,檢察官據此不合法送達之裁定對伊發監執行,自非合法云云。

二、經查:㈠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19日以聲請人所附犯

如附表所示之四罪,行為時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受理後,經核並無不合,故裁定准許檢察官之聲請,就聲請人所附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等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4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一份在卷可按。

㈡聲請人以其未收受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一節,

經本院調取該案案卷,依該案卷內所附本院送達證書所載,該裁定係於97年1月11日送達至聲請人當時之住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處,由同居人即其弟代收。惟經核對本院被告入出監資料紀錄表,聲請人於96年11月22日即因案入監至士林看守所,於97年2月25日入監為士林分監受刑人,故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確實未對聲請人合法送達。此部分已因聲請人另案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由本院另案辦理重新對聲請人送達。

㈢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於97年1月間雖未合法送達

於聲請人。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係刑法第61條各款所列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詳見附表「所犯法條」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亦不得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告,故該裁定於97年1月10日送達於檢察官時,已因對外宣示而確定,則執行檢察官據此確定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裁定,依其內容,對聲請人為刑之執行指揮,尚難認有何違法(按上開裁定已經執行完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減更己字第103號之1、98年執更己字第3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之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竊盜罪 │ 偽造文書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12條 │├──────┼───────────┼───────────┤│ 犯罪日期 │94年3月6日 │93年11月間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案號 │94年度偵字第7510號 │94年度偵字第7510號 │├───┬──┼───────────┼───────────┤│ 最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 實 ├──┼───────────┼───────────┤│ 審 │判決│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日期│ │ │├───┼──┼───────────┼───────────┤│ 確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 決 ├──┼───────────┼───────────┤│ │確定│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公權期間或罰│ │ ││金額 │ │ │├──────┼───────────┼───────────┤│ 附 註 │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 │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合併│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合併││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年2月。 │年2月。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 詐欺罪 │ 侵占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罰金銀元3000元即新臺幣││ │ │9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7條 │├──────┼───────────┼───────────┤│ 犯罪日期 │94年3月7日 │94年3月6日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案號 │94年度偵字第7510號 │94年度偵字第7510號 │├───┬──┼───────────┼───────────┤│ 最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 實 ├──┼───────────┼───────────┤│ 審 │判決│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日期│ │ │├───┼──┼───────────┼───────────┤│ 確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 決 ├──┼───────────┼───────────┤│ │確定│96年5月7日 │96年4月24日 ││ │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公權期間或罰│ │ ││金額 │ │ │├──────┼───────────┼───────────┤│ 附 註 │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罰金銀元1500元即新臺幣││ │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合併│45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年2月。 │日 │└──────┴───────────┴───────────┘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