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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猷巽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猷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猷巽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㈡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聲請書漏載此部分)。惟㈠㈡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5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4年2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