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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紹銘(原名呂一鳴)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紹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紹銘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66號竊盜罪撤回上訴,持有手槍罪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4 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3月確定。於100年8月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法 官 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