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振豊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振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振豊前因盜匪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79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嗣經本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再經最高法院以80年度台上字第38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7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一月確定;復因盜匪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51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盧振豊因盜匪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79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嗣經本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再經最高法院以80年度台上字第38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7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一月確定;復因盜匪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51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12月2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法 官 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