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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葉定國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執行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定國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葉定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0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於100年9月2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2年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2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