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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2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于開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于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開明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經本院97年上易字第1641 號駁回上訴確定。強制工作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96 號聲請免除強制工作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家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