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信用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宗宏㈠因妨害信用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3409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另犯侵占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上開㈠、㈡等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減字第140號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