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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育興(原名林建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興㈠因違反著作權法(聲請書誤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八0七號上訴駁回確定。惟㈠㈡之罪並經本院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三五一三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