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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裕明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裕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裕民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7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6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