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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國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國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瑋:①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另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3罪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