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4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26號聲 請 人 DO THAI SON 杜泰山上列被告因聲請戒護就醫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O THAI SON現罹疾病,需長期在醫院持續治療,足認非保外治療,難已痊癒者,聲請戒護就醫等語。

二、查被告DO THAI SON所犯殺人等罪,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於102年7月17日,由其選任辯護人黃福裕律師具狀為上開之聲請,經本院於翌日發文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被告身體情況並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3項,向最高法院調取被告羈押之卷證。惟本案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以102年台上字第28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102年7月22日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發執行,有最高法院刑事第11庭102年7月24日刑十一102台上2847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最高法院判決書在卷可稽。則被告DO THAI SON既經判決確定後送由檢察官執行,即為受刑人身分,即非屬羈押之人犯,而非得由本院決定被告是否得戒護就醫。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護就醫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