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文冠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文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冠因商業會計法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1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